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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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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德法律化是中国古代社会法制发展进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趋势,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中国传统法律起源之时。作为法的渊源之一的“礼”,对古人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中国古代社会行为规范体系的核心,为整个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确定了“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齐上下、夫妇有所”的行为标准。“礼”兼具伦理道德的内容和法律的外在形式特征,为道德法律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道德法律化的第一历史阶段为礼治盛行的夏、商、西周三代,礼和法的理论逐步丰富和完善,礼与法呈现出最初的融合趋向。周公制礼,巧妙地将温和的道德与威严的刑罚结合起来,产生了最初的以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思想,后世的德主刑辅理论由此而萌芽,道德法律化的理论和实践始自这一时期。
     春秋战国至秦为道德法律化的第二历史阶段,这一阶段奠定了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依据和社会根基。在剧烈的社会变革和复杂的政治斗争中,璀璨的历史一幕——百家争鸣应运而生,出现了儒家与法家的大争论。儒家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的道德核心作用,指出在司法中,即使有良法,还须有良人和美德;而法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主张“不务德而务法”。秦相商鞅在变法时提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强调重法和崇法,在一定程度上轻视道德。但儒、法两家的争论很快就被儒、法的合流趋势所代替。尽管法家理论在秦王朝得以全面实施,暂时放慢了道德法律化的进程,但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体系却在实践中继续发展和充实,铸就了强大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为后世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力。尤其是儒家学派“非礼无法”、“隆礼重法”等主张,强调不合乎礼(道德原则)的法律根本就不能成为法,极力要求立法须合乎儒家道德,法律成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这些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引领道德法律化发展与演进的基础理论。
     第三个历史阶段是道德法律化全面发展的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自汉武帝时,由于大一统集权政治体制建设的需要,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表面上推行“扬儒抑法”,实际上却是“外儒内法”,使得礼与法从理论到实践实质性地走向合流。尤其是“引经注律”和“春秋决狱”,使儒家道德理念和礼制传统开始顺利而全面地渗入法律,向制度化与法律化迈进。三国以后,儒士控制了立法权,他们在立法活动中进一步推动了道德法律化的进程。
     第四个历史阶段是唐代以后,这一时期道德法律化进入了成熟演进的完备时期。唐初的律学家在《唐律》制定中坚持“一准乎礼”的原则,以道德指引立法,引礼入律,封建道德和法律达到了较好的统一,最终实现了礼与法的融合,以礼为核心的道德规范被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以礼入法从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普遍的法律现象,道德精神和宗旨渗透于法律的方方面面,在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谐、推行教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长久的作用。
     中国古代通过立法实现道德法律化之后,道德精神在司法领域中亦得以充分贯彻,形成了恤刑省罚、执法原情、鞫谳分司、录囚会审、复核、复奏、秋冬行刑、调解教化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道德法律化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特征,既是传统法律思想的结晶,也是法律与社会环境有机结合的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之所长和传统法律思想的睿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我国当前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道德的适度法律化,不仅有利于推进法治文明建设,也利于道德文明的发展。今天,我们要建立良性的社会秩序,达到总体和谐的社会效果,则更加需要深入研究道德与法律并举、自律与他律并重的社会规范机制,探讨在一定的限度和严格的法律原则之下,实现合法而科学的道德法律化。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was a trend and tradi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ancient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its history originated from the incep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aw. "Li"(Confucian, ancient Chinese moral and ethical principles) was highly authoritative and enforceable which was the central foundation of ancient Chinese social governing system, which defined a strict system of social ethical principles and established strict rules controlled the relationship among "king and officers, fathers and sons, brothers, spouses"."Li" and laws are the undivided two aspects of the same system. "Li" consist of ethical principles with a functional appearance/equivalence of law which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into law.
     The first historic period in the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included the Dynasties of Xia, Shang and West Zhou when Li system was very popular. The theories of Li and Law improved gradually and principles of Li and Law embedded into one another and exhibited the initial trend of co-extensive. The governing Li system by Zhou Gong neatly integrated the softness of ethical principles with the strictness of law, produced the original theory of Li (ethical principles) control the ends while laws served as the means. The theory that Law subordinates Ethical principles developed thereafter was the creation of the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From Chun Qiu Zhan Guo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Qin Dynasty was the second historic period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which established the theory basis and social foundation for codifying ethical principles into law.
     A great historic drama--"letting a hundred schools of thought strive movement" occupied the historic forum during the dramatic social revolution and complex political fights, started great debate between Legalism (Fa Jia) and Confucianism (Ru Jia). Politics is most sensitive to the rules of governing people while plants are sensitive to the natural conditions of soil. Just like Cattail Lu (an ancient Chinese plant) grow quickly when soil conditions are good, a country will thrill when governed by great leaders. Therefore good government depends on good officers who achieve higher moral status through self discipline. This theory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good people as leaders in government. Confucius further advocated that political system built on great morality resembles the North Star being respected by many surrounding stars, emphasized the essential roles of moral and ethical principles, pointing out that legal system requires people with great ethical characters in addition to good laws. Although the method and art of Yi (an ancient Chinese legendary archer who was good at bow and arrow) were handed down to later generations, yet not every generation had individual who is as good archer as Yi. The great governing principles of Yu (Emperor of Xia Dynasty) were inherited by the later rulers and yet not all the kings of Xia Dynasty were capable of ruling the country as well as Yu. Therefore law is not independent which works only when good people are enforcing it.
     Legalism (Fa Jia) representing the newly formed class of landlords on the other hand advocated relying on law rather than ethical principles. Shang Yang, the prime minister of Qin Dynasty proposed that great leaders can establish a powerful country without following its tradition and serve the people without following their ethical principles,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law over ethical principles to a certain extent. The great debate between the two school of thoughts of legalism and confusions were soon replaced by the trend of blending the two thoughts together. The theory of legalism ruled during Qin Dynasty which slowed the progress of codifying ethical principles. However the theory system of ethical principle codification continued its development in the legal practice and thinking process during this period which built a solid social and theory foundation, provided importance guidance and driving force for further ethical principles codification in later generations.
     The view of "No ethical principles, No law" held by Confucianism especially emphasized that anything that is unethical can not become law, and required that law must fit the ethical principles of Confucianism, which converted law into a tool for enforcing their ethical principles. This theory greatly influence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in Chinese feudal societies which has been the main and leading school of thoughts on codifying ethical principle into law.
     From Han Dynasty (subdivided into Western and Eastern Han Dynasty) to Wei, J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the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into law reached its third historic period of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To satisfy the needs of centralized hierarchy system, Emperor Wu of Han Dynasty applied a system that followed the Confucianism only and abandoned all other thoughts of legal system, which in reality followed Confucianism at its surface while applied Legalism in actual legal practice. It protected the hierarchy power of the emperor with a mono legal system while utilized the ethical principles on the surface to control the people, the two schools of legal theories Legalism (Fa Jia) and Confucianism (Ru Jia) merged together into the law.
     The legal practice of theory proposed in Chun Qiu Jue Yu (an ancient Chinese legal theory proposed by Dong Zhong Shu) blended ethical principles into legal system which occupied leading position. Law protected ethical principles which accomplished the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held by Confucianism. The feudal classes have been legally codified. Confucianism scholars who were experts in both economic and law participated in the law making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which further blended ethical principles with law and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into law.
     The fourth historic period of codifying ethical principles started after Tang Dynasty, which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had developed comprehensively. Ethical principles were regard higher than the law and law was considered the means for the ethical principles. The representative traditional work "Law of Tang Dynasty" realized the legal practice of ethical principles, codified ethics into law, which combined and blended the law and ethics into each other while ethical principles guided the law. Ten major crimes described in Tang Law is one important example. The law fit the ethics, and the feudal ethical duties were reconciled well with that of law, the ethics and law blended together. The ethical principles were further codified while the law illustrated the trend to fit ethics. Codifying ethical principles into law became a popular ancient Chinese legal practice and theory. The ethical principles embedded into many aspects of law. The codified ethical principles and ethical laws played important roles during a long history in the social stabilization, process of learning from nature, and control of the people. In fact ancient Chinese ethics law itself is Confucianism. Confucianism scholars and advocates defined ethics and law as means and end, ethics is the end while law is the means. Ethical principles were embedded into law enforcement which formed the special legal enforcement system that follows ethical principles.
     The major characteristic of Chinese ancient societies, the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is the result of traditional legal theory and the organic fruit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law, natural and social conditions, which represented the benefi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aws and legal theory. Selective adoption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theory can be helpful in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modern ethics and law.
     The ancient Chinese theory and practice combining law with Li (ethical principles) and law subordinated ethical principles provides us a historic mode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ethical moral and good legal system in governing our country.
     Proper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into law ca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civilization which is also beneficial to the progress of moral civilization. Today, we are developing good social orders in order to reach the goal of general social harmonious; we therefore need deeper research on the topic of blending ethical principles with law, combining self discipline and social regulation, explore the modern legal and scientific codific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within the scope of strict legal standards.
引文
①[法]盂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313页。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73页。
    ②马小红:《中国传统社会道德法律化浅释》,载《国学研究》第五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③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④杨一凡:《中国的法律与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⑤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⑥段洪波、崔前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载《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①史广全:《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两个主要阶段及其现代化》,载《求索》,2004年第5期。
    ②武宇红:《泛道德化的古代律学》,载《职业时空》, 2006年第13期。
    ③陈秀萍:《论法律的伦理性》,吉林大学2006届博士学位论文。
    ④胡东兴:《法与道德:法理学中不解之谜》,载《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第2期。
    ⑤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⑥夏邦:《中国传统司法思想研究——基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视角的考察》,华东政法学院2005届硕十学位论文。
    ⑦吴卫华:《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对传统理论的反思与批判》,吉林大学2004届硕士学位论文。
    ⑧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5期。
    ⑨陈炳水:《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载《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①张德美:《论道德法律化》,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
    ②刘国利:《论道德的不同层次与法律的关系》,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
    ①[元]舒天民:《六艺纲目》卷上《五礼》,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42册,第587页。
    ②[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祭统》,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02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③《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曲礼上》,第1231页。
    ④[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第1048页。
    ⑤《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乐记》,第1530页。
    ⑥《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乐记》,第1537页。
    ⑦[唐]长孙无忌等编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⑧《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为政》,第2461页。
    ⑨《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颜渊》,第2502页。
    ①[宋]郑樵:《通志》卷一百八十一《艺术传》,台北新兴书局,1965年版,第2889页。
    ②《苟子集解》卷二《荣辱》,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70页。
    ③《苟子集解》卷二《荣辱》,第70页。
    ④《荀子集解》卷五《王制》,第164页。
    ⑤《苟子集解》卷十七《性恶》,第438页。
    ⑥《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礼运》,第1426页。
    ①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僖公十一年》,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8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春秋左传注·桓公二年》,第92页。
    ③《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先进》,第2500页。
    ④[清]阮元:《书学通部辩后》,《研经室续集》(三),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⑤《苟子集解》卷一0《议兵篇》,第281页。
    ⑥《荀子集解》卷一《修学篇》,第23页。
    ⑦《康熙字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3年6月版,第335页。
    ⑧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131页
    ①《论语注疏》卷十六《季氏第十六》,第2522页。
    ②《尚书正义》卷十五《周书·召诰》,第212页。
    ③《尚书正义》卷十五《周书·梓材》,第209页。
    ④《尚书正义》卷十五,《周书·召诰》,第213页。
    ⑤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王国维遗书》第二册,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14-15页。
    ⑥《十三经注疏·孟子·公孙丑下》,第2694页。
    ⑦朱谦之:《老子校释》,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52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⑧《苟子集解》卷一《劝学》,第12页。
    ①[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义证》卷五六《人副天数》,苏舆义证,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54页。
    ②韩愈:《原道》,载《全唐文》(第六册)卷五五八,中华书局影印本,1983年版,第5648页。
    ③《原道》,载《全唐文》(第六册)卷五五八,第5648页。
    ④[北宋]张载著,章锡琛点校:《张载集·正蒙·神化篇》,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页。
    ⑤《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述而》,第94页。
    ⑥[清]王夫之:《思问录·内篇》,载《船山全书》第十二册,岳麓出版社,1996年版,第76页。
    ⑦戴震:《原善》,载《戴震全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①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
    ②真德秀:《大学集编》卷上《大学》,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③《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76页。
    ①[汉]许慎撰,[清]桂馥注:《说文解字义证》卷三十《遗文四》,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46页。
    ②《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十六《秋官司寇下》,第885页。
    ③[宋]李防等:《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五《刑法部十一·诛》,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888页。
    ④[古希腊]亚理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⑤[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和科技发展研究所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90页。
    ①[美]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庞德认为,法律可能被看作规范组织、传统理念和政治哲学、伦理性实体,“哲理法学家称这种因素为‘自然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关于所有法律的理论。历史法学家称第二种因素为‘习惯’,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一种关于所有法律的理论。分析法学家试图将第二和第三种因素仅看作是法律规范的渊源,或者说制作法律规范的原材料,这两种因素本身不是法律的一部分。”见该书第36页。
    ②[清]顾炎武著,[清]黄汝成注:《日知录集释》卷十三《明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033页。
    ③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页。
    ④《韩非子集解》卷五《饰邪》,第170页。
    ⑤《韩非子集解》卷十六《难三》,第542页。
    ①《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页。
    ②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杨孝如:《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马长山:《法制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关系及其把握》,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①参考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①《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乐记》,第1529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学而》,第2458页。
    ③张晋藩:《论礼》,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3期。
    ①《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周书·蔡仲之命》,第227页。
    ②《春秋左传注·庄公三十二年》,第252页。
    ③《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周书·康诰》,第205页。
    ④《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周书·立政》,第232-233页。
    ⑤《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周书·康诰》,第203页。
    ⑥《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虞书·大禹谟》,第135页。
    ⑦《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周书·康诰》,第204页。
    ⑧《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周书·梓材》,第208页。
    ①[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917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汉]刘安:《淮南子》卷十一《齐俗训》,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77页。
    ③《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礼运》,第1414页。
    ①《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为政》,第2463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雍也》,第2479页。
    ③[汉]董仲舒撰,苏舆义证,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一《阳尊阴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27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①《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为政》,第2461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颜渊》,第2504页。
    ③《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子路》,第2506页。
    ④《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尧曰》,第2535页。
    ⑤《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尧口》,第2535页。
    ⑥《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十四《尽心下》,第2775页。
    ⑦《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七《离娄上》,第2717页。
    ①《荀子集解》卷五《王制》,第151页。
    ②《苟子集解》卷八《君道》,第230页。
    ③《苟子集解》卷二十《正论》,第328页。
    ④[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487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⑤《商君书锥指》卷二《开塞》,第54页。
    ⑥《商君书锥指》卷一《农战》,第20页。
    ①《韩非子集解》卷十七《问辩》,第394页。
    ②《韩非子集解》卷二《二柄》,第39页。
    ③《韩非子集解》卷十八《八经》,第431页。
    ④《韩非子集解》卷十七《难势》,第392页。
    ⑤《韩非子集解》卷十六《难三》,第375页。
    ⑥《老子校释·道经》,第152页。
    ⑦《老子校释·道经》,第232页。
    ⑧[清]郭庆藩撰,王孝鱼点校:《庄子集释》外篇《胠箧》,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50页。
    ⑨《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二《基义》,第351页。
    ⑩《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二《基义》,第350页。
    ①《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1904页。
    ②[清]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闲诂》卷四《兼爱下》,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3页。
    ③《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1376页。
    ④《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五《滕文公上》,第2705页。
    ①《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1377页。
    ②《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2487页。
    ③《苟子集解》卷五《王制》,第164页。
    ④《苟子集解》卷一《修身》,第36页。
    ⑤《苟子集解》卷一《修身》,第36页。
    ⑥《苟子集解》卷七《王霸》,第209页。
    ⑦《苟子集解》卷八《君道》,第241页。
    ⑧《苟子集解》卷十八《成相》,第469页。
    ⑨苟况著,[清]王先谦集注,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苟子集注》卷八《君道篇》,中华书局,1996年2月版,第239页。
    ①[清]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闲诂》卷四《兼爱下》,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3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明]王樵:《尚书日记》卷三《大禹谟》,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③《墨子闲诂》卷三《尚同中》,第85页。
    ④《墨子闲诂》卷十《经说上》,第387页。
    ⑤[宋]司马光撰,[元]胡三省音注,标点资治通鉴小组校点:《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二《晋纪二十四·海西公太和四年至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7月版,第3226页。
    ⑥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五《禁使》,中华书局,1996年9月版,第132页。
    ⑦《商君书锥指》卷五《外内》,第128页。
    ⑧《苟子集解》卷十二《正论》,第328页。
    ⑨《荀子集解》卷五《王制》,第159页。
    ⑩《荀子集解》卷十二《正论》,第328页。
    11《苟子集解》卷一0《议兵篇》,第277页。
    12《苟子集解》卷九《臣道篇》,第264页。
    ①《墨子闲诂》卷十《经上》,第316页。
    ②《墨子闲诂》卷十《经说上》,第339页。
    ③《苟子集解》卷五《王制》,第151页。
    ④《苟子集解》卷八《君道》,第230页。
    ⑤[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九《倒言七、右经》,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25页。
    ①《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阳货篇》,第2524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为政篇》,第2461页。
    ③《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公孙丑上》,第2690-2691页。
    ①《荀子集解》卷一七《性恶篇》,第438页。
    ②《韩非子集解》卷五《备内》,第116页。
    ③《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第2713页。
    ①《商君书锥指》卷一《更法》,第4页。
    ②《韩非子集解》卷二十《忠孝》,第466页。
    ③《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里仁》,第2471页。
    ④《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子路》,第2506页。
    ⑤《春秋左传注·昭公二十年》,第1421页。
    ⑥《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尽心下》,第2774页。
    ⑦《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离娄上》,第2717页。
    ⑧《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离娄上》,第2717页。
    ⑨《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梁惠王章句上》,第2667页。
    ⑩《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梁惠王章句下》,第2670页。
    ①《苟子集解》卷十二《正论》,第328页。
    ②《苟子集解》卷十三《礼论》,第346页。
    ③《韩非子集解》卷十九《五蠹》,第443页。
    ④《苟子集解》卷十八《成相》,第461页。
    ⑤《苟子集解》卷一《劝学》,第12页。
    ⑥《苟子集解》卷十《议兵》,第28,1页。
    ⑦《苟子集解》卷七《王霸》,第209-210页。
    ①《荀子集解》卷八《君道》,第238页。
    ②《苟子集解》卷十九《大略》,第485页。
    ③《苟子集解》卷十七《性恶》,第440页。
    ④颜吕峣撰,边仲仁、夏剑钦点校:《管子校释》卷十五《任法》,岳麓书社,1996年版,第381页。
    ⑤《苟子集解》卷八《君道篇》,第230页。
    ⑥《苟子集解》卷八《君道》,第230页。
    ⑦《荀子集解》卷八《君道》,第230页。
    ⑧《苟子集解》卷五《王制》,第151页。
    ⑨《苟子集解》卷八《君道》,第230页。
    ①《苟子集解》卷九《致士》,第261页
    ②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页。
    ③《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2487页。
    ④《史记》卷九十九《叔孙通列传》,第2101页。
    ⑤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一《名例·十恶》,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第56页。
    ①《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196-197页。
    ②《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2页。
    ③《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2页。
    ④王利器:《新语校注》卷七《思务》,中华书局,1996年2月版,第163页。
    ⑤《新语校注》卷七《至德》,第117页。
    ①《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256页。
    ②《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第929页。
    ③[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525页。
    ④《春秋繁露义证》卷第十《深察名号》,第286页。
    ⑤[汉]董仲舒:《董仲舒集》《天人三策》(三),学苑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26页。
    ⑥《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三《四时之副》,第353页。
    ⑦《春秋繁露义证》卷三《精华》,第94页。
    ①[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三十三《孝成皇帝下》,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60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为政》,第2461页。
    ③《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1906页。
    ④《董仲舒集》《天人三策》(一),第6页。
    ⑤《春秋繁露义证》卷第十二《阴阳义》,第341页。
    ⑥《董仲舒集》《春秋繁露·保位权》,第150页。
    ⑦《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第884页。
    ①《董仲舒集》《春秋繁露·实性》,第236页。
    ②《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168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1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①《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大学》,第1673页。
    ②[南宋]朱熹撰,郭齐,尹波点校:《朱熹集》卷七十《读大纪》,四川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656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③[南宋]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朱子语类》卷九十五《程子之书一》,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436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④《朱子语类》卷十三《学七·力行》,第233页。
    ①[佚]《周礼集说》卷一《总论·天官》,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②《汉书》卷二十《古今人表》,第737页。
    ③《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五《滕文公上》,第2705页。
    ④《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颜渊》,第2502页。
    ⑤《苟子集解》卷五《王制》,第152页。
    ①《苟子集解》卷五《王制》,第152页。
    ①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载刘桂生、张步洲编:《陈寅恪学术文化随笔》第一编《心志术业篇》,北京青年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16页。
    ②参见冯天瑜等编:《中国文化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③[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吴琼译:《西方的没落》,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参考第二章内容。
    ①《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73页。
    ②[清]沈家本著,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自序》,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65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③[清]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秦纪会稽山刻石》,第1008-1009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第291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第291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第291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第291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第285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第283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第281-282页。
    ②真德秀:《大学集编》卷上《大学》,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③《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第3页。
    ④《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第7页。
    ⑤《苟子集解》卷十一《强国》,第303页。
    ⑥《苟子集解》卷十一《强国》,第303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59页。
    ②《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1765页。
    ③秦进才:《两汉<孝经>传播与孝行窥见》,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1期。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95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95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95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奸爰书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整理小组注释曰:“校,木械,《说文》:‘木囚也。’《系传》:‘校者,连木也,《易》曰,荷校灭耳,此桎也;屦校灭趾,梏也。’”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第108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3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22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23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5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第56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第57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第69、70、72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第26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第41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93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94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218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80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10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第245-246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第246页。
    ①《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53-357页。
    ②《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929页。
    ①[清]朱彝尊:《经义考》卷二百九十五《说经上》,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80册,第769页。
    ②《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一《王道通三》,第331页。
    ③[梁]萧子显:《南齐书》卷二十八《崔祖思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19页。
    ④《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3页。
    ⑤《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3页。
    ⑥《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3页。
    ①参考胡旭晟、罗旭:《试论中国律学传统》,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36-37页。
    ②《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3页。
    ③《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第934页。
    ④《汉书》卷二十二《刑法志第三》,第934页。
    ①《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第1104-1105页。
    ②《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第935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第7页。
    ④《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第1099页。
    ①《汉书》卷二二十三《刑法志第三》,第931页。
    ②《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三》,第932页。
    ③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42页。
    ①《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五《顺命》,第412页。
    ②《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一《阳尊阴卑》,第325页。
    ③《董仲舒集·天人三策》,第26页。
    ④《春秋繁露义证·基义》,第350-351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第13-15页。
    ②[汉]班固著,[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卷十《嫁娶》,第467页。
    ③《后汉书》卷一百十四《列女传·曹世叔妻》,第1884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第13页。
    ①《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第七十四》,第2783-2784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贼律》,第55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第221页。
    ②《汉书》卷四十三《陆贾传》,第1631页。
    ③谭嗣同:《仁学·八》,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①《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62页。
    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5页。
    ②《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5页。
    ③《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五《小司寇》,第873-874页。
    ①[晋]陈寿撰,[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九《魏书》,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27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第6页。
    ③[北齐]魏收:《魏书》卷—百一十一《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83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7页。
    ②《史记》卷一百七《魏其武安侯列传》,第2181页。
    ①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三《历代刑法考》,第2142页。
    ②《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3页。
    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3页。
    ②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③《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7-928页。
    ①《晋书》卷四十六《刘颂传》,第1308页。
    ②《晋书》卷四十六《刘颂传》,第1304页。
    ③[唐]虞世南撰,[明]陈禹谟补注:《北堂书钞》卷四十五《律令十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89册,第151页。
    ④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⑤《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7页。
    ①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台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9月版,第100页。
    ②《魏旧》卷三十五《崔浩传》,第812页。
    ③《魏书》卷四十八《高允传》,第1067页。
    ④《魏书》卷四十八《高允传》,第1089页。
    ⑤《魏书》卷五十四《游雅,高闾传》,第1204页。
    ⑥《魏书》卷五十四《游雅,高闾传》,第1204页
    ①[隋]李百药:《北齐书》卷三十《崔昻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410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北齐书》卷三十《崔昻传》,第411页。
    ③[唐]魏征等:《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06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5页。
    ②《通志二十略》卷六十《刑法略第一·历代刑制》,第1343页。
    ③《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第699页。
    ④《三国志·魏志》卷四《三少帝纪》,第110页。
    ⑤《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7页。
    ⑥《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第2878页。
    ⑦[唐]李延寿:《南史》卷二十七《孔靖孔琳之殷景仁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727页。
    ⑧《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第702页。
    ⑨《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第702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编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②[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五《公平》,四部丛刊本。
    ③[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五《公平》,四部丛刊本。
    ①[北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12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第1412页。
    ③《贞观政要》卷五《仁义》,第448-449页。
    ④《贞观政要》卷五《公平》,第466页。
    ⑤《贞观政要》卷三《择官》,第417页。
    ⑥《荀子集解》卷六《富国》,第191页。
    ⑦《贞观政要》卷八《刑法》,第516页。
    ⑧《苟子集解》卷五《王制》,第151-152页。
    ⑨《贞观政要》卷八《务农》,第407册,第509页。
    ①《贞观政要》卷八《赦令》,第407册,第518-519页。
    ②《贞观政要》卷八《赦令》,第407册,第518-519页。
    ③[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五十七《裴寂、刘文静等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292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④《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第1431页。
    ⑤《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第1431页。
    ⑥《苟子集解》卷六《富国篇》,第178页。
    ①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47页。
    ①《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昭公元年》,第2316页。
    ①《晋书》卷七十《钟雅传》,第1879页。
    ②《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六《周书··蔡仲之命》,第227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第472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见火起不告就》,第550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第10页。
    ②《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407册,第356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第1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第10页。
    ⑤参考杨鹤皋:《魏晋隋唐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①《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第7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贼盗律·谋反大逆》,第348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第7-8页。
    ④《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第7页。
    ①《十三经注疏·孝经·开宗明义章》,第2545页。
    ②《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四十八,第1598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第12页。
    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5页。
    ②《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1765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律·义绝离之》,第292页。
    ①《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第279页。
    ②《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第279页。
    ③《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第16页。
    ①《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五十二《中庸》,第1629页。
    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第143页。
    ①《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73页。
    ②陈寅恪:《陈寅恪先生文集》第二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45页。
    ③邓广铭:《邓广铭学术论著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
    ①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宋大诏令集》卷第二百《刑法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39页。
    ③[宋]李攸:《宋朝事实》卷十六《兵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621页。
    ④[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四十三“仁宗庆历三年九月丙戊”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455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⑤[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964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①《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第4966-4967页。
    ②《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第4966-4971页。
    ①[清]钱大昕:《重刻孙明复小集》卷首《序》。
    ②童弟德选注:《韩愈文选·原道》,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③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5页。
    ①[宋]窦仪等编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二十七《杂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页。
    ②《宋刑统》卷第二十七《杂律》,第506页。
    ③《宋刑统》卷第一十四《户婚律》,第222页。
    ④《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第268页。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熙宁五年二月乙卯”条,第5590页。
    ①[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第二十六《三不欺》,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05-306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熙宁四年春正月壬辰》,第5321页。
    ③《王文公文集》卷七十《乞制置三司条例》。
    ④《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七《离娄上》,第2717页。
    ⑤[宋]王安石:《临川文集》卷四十四《答手诏封还同罢政事表札子》,四部丛刊本。
    ⑥《王文公文集》卷第二十六《杂著·周公》,第302页。
    ⑦《王文公文集》卷第三十一《杂著·议茶法》,第366页。
    ⑧《王文公文集》卷第一《书疏·上时政疏》,第18页。
    ⑨《王文公文集》卷第一《书疏·上时政疏》,第17页。
    ⑩《王文公文集》卷第三十四《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第409页。
    ①[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刑考九》,中华书局,1999年版,考第1475。
    ②限于本文的研究范围,仅探讨其道德法律化的方面。
    ①《朱子语类》卷一《理气上·太极天地上》,第1页。
    ②[南宋]朱熹编,潘富恩导读:《二程遗书》卷十一《明道先生语一师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
    ③《朱熹集》卷七十《读大纪》,第3656页。
    ④《朱子语类》卷十八《大学五·或问下》,第398页。
    ⑤《朱熹集》卷七十《读两陈谏议遗墨》,第3663-3664页。
    ⑥《朱熹集》卷四十一《答程允夫第四 书》,第1914页。
    ①《朱熹集》卷四十一《答程允夫第四书》,第1914页。
    ②《四书章句集注·论语注疏集注》卷一《为政》,第54页。
    ③《朱熹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第533页。
    ④《朱子语类》卷一百十《论刑》,第七册,第2711页。
    ①参考《儒家法思想通论》一书中的观点,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②《苟子集解》卷十一《天论》,第308页。
    ①《朱子语类》卷十三《学七·力行》,第224页。
    ②《朱熹集》卷四十《答何叔京》,第1885页。
    ③《朱子语类》卷十三《学七·力行》,第232页。
    ④[英]李约瑟:《四海之内》,劳陇泽,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7页。
    ①[元]苏天爵辑:《元朝名臣事略》卷五《中书耶律文正王(楚材)》,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76页。
    ②[元]耶律楚材:《湛然居十集》卷十三《寄万松老人书》,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1册,第620页。
    ③《大元通制》序言的作者孛术鲁翀。
    ①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序》,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明]宋濂等:《元史》卷一百五十八《许衡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724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③[元]马祖常:《石田先生文集》卷七《建自一十五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06册,第3724页。
    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十八《户部·婚姻·嫁娶聘财体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660页。下称《元典章》,仅标注页码。
    ①《元史》卷一百三《刑法志二》,第2643-2644页。
    ②《元史》卷一百三《刑法志二》,第2644页。
    ①《通制条格校注》卷十七《赋役》,第516-517页。
    ②《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1月版,第290、291页。
    ①[清]黄宗羲编:《明文海》卷六十六《进书表(胡广)》,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53册,第574页。
    ②[明]杨十奇:《东里文集》别集《圣谕录上》,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87页。
    ①[明]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十六《别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5册,第427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②[明]丘溶:《大学衍义补》卷一《公赏罚之施》,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2册,第37页。
    ③《大学衍义补》卷三《公赏罚之施》,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2册,第52页。
    ①《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第2283页。
    ②《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第2284页。
    ①《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第2283页。
    ②[清]不著撰人:《满洲实录》卷二《清实录》(第1册)“额亦都克巴尔达·六月二十四日”,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①《明会典》卷二十二二《户部·教民榜文·事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17册,第260页。
    ①《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文海出版社,1987年版,第3册,第1018页。
    ②《钦定大清通礼》卷二十四《品官婚》,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55册,第316页。
    ③《钦定理藩院则例》卷二十五《婚礼·结婚聘礼》,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页。
    ④《大清律例会通新纂》,第3册,第1011-1012页。
    ①《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61页。
    ②《荀子集解》卷八《君道篇》,第230页。
    ③《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颜渊》,第2504页。
    ④《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颜渊》,第2504页。
    ⑤《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子路》,第2507页。
    ①《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传》,第2359页。
    ②《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传》,第3103页。
    ①郑克:《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卷八《严明·何武》,杨奉琨校释,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386页。
    ②[梁]沈约:《宋书》卷九十一《孝义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56页。
    ①《旧唐书》卷一百八十八《陆南金传》,第4932页。
    ②[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八四《列女传·庞清母》,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796页。
    ③《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卷一三《子路第十三》,第2506页。
    ④《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卷六0《大学》,第1674页。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赁屋·赁人屋而自起造(胡石壁)》,第335页。
    ①[魏]王素:《孔子家语》卷四《六本第十五》,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②郑克:《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卷八《严明·何武》,杨奉琨校释,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386页。
    ①《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吕刑》,第247--251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子路》,第2506页。
    ③《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吕刑》,第249页。
    ④《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第602页。
    ⑤《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第539页。
    ⑥《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第602页。
    ⑦[明]杨十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七《慎刑》,四部丛刊本。
    ①《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虞书·大禹谟》,第135页。
    ②《唐律疏议》卷四《名例》,第90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第593页。
    ④《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秋官司寇》,第880页。
    ⑤《宋史》卷二百一《刑法志三》,第5029页。
    ①《后汉书》卷七十六《童恢传》,第1678页。
    ②《后汉书》卷五十五《鲁恭列传》,第584页。
    ③《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蒙》,第19页。
    ①《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上经》,第24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颜渊》,第2504页。
    ③《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十,第708页。
    ④《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列传》,第1048页。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仰之无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67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①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②《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礼运》,第1414页。
    ③《四书章句集注》,第137页。
    ①《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颜渊》,第2502页。
    ②《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第六《颜渊》,《朱子全书》,第6册,第173页。
    ③《老子校释·道经》,第14-16页。
    ④《老子校释·道经》,第103页。
    ⑤《老子校释》卷一九《还淳第十九》,第74-75页。
    ①《韩非子集解》卷十九《五蠹》,第442页。
    ②《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大禹谟》,第135页。
    ③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①《大元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理民》,第462页。
    ②[明]湛若水:《格物通》卷五十六《正万民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6册,第190页。
    ③[清]薛允升撰,怀效锋等点校:《唐明律合编》第二十六卷《杂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92页。
    ④转引自范忠信等著《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页。
    ①《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1913页。
    ②《汉书》卷八十九《黄霸传》,第3631页。
    ③参见马作武:《古代息讼之术探讨》,载《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④《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第479页。
    ⑤《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二十八《刑律·教唆词讼》,第3025页。
    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乡邻之争劝以和睦》,第394页。
    ⑦苏轼:《木兰花令·元宵似是欢游好》,载唐圭璋编《全宋词》,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27页。
    ①《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第2467页。
    ②《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第2476页。
    ③《隋书》卷七十三《刘旷传》,第1685页。
    ④《全宋词》,第2316页。
    ①《全宋词》,第2306页。
    ②《王文成全书》卷十六《别录》,第1265册,第427页。
    ③《汉书》卷七十六《韩延寿传》,第2400页。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第363页。
    ①《后汉书》卷四十八《应劭传》,第1612页。
    ②《后汉书》卷四十三《何敞传》,第1487页。
    ③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十《刑德》,第567页。
    ①《春秋繁露义证·精华》,第92页。
    ②《后汉书》卷四十八《霍请传》,第1615页。
    ③《春秋繁露义证·深察名号》,第303-304页。
    ④《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39页。
    ⑤《魏书》卷四下《世祖纪下》,第98页。
    ⑥[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六十九《礼二十九》,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911页。
    ①《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刑法部六·决狱》,第2866页。
    ②《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第2154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仓官自擅侵移官米》,第30-31页。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父在立异姓父王无遣还之条》,第245页。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叔教其嫂不顾立嗣意在吞饼》,第246页。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子与继母争业》,第365页。
    ②[汉]毛亨传、郑元笺、[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二之二《邶风·凯风》,《十三经注疏》(上册),第301页。
    ③《汉律摭遗》卷二十二“春秋断狱”,载《历代刑法考》,第1776页。
    ④《盐铁论校注》卷十《刑德》,载《新编诸子集成》,第567页。
    ⑤《春秋繁露义证·精华》,第92-93页。
    ①《通典》卷六十九《礼二十九》,第1911页。
    ②《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刑法部六·决狱》,第2866页。
    ③杨奉琨校释:《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之《折狱龟鉴》卷四“宥过·陈矫”条,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6-227页。
    ①《汉书》卷八十三《薛宣传》,第2526页。
    ②《汉书》卷八十三《薛宣传》,第2526页。
    ①《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虞书·舜典》,第128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子路》,第2507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96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57-158页。
    ②[元]陈仁子辑:《文选补遗》卷二《诏诰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360册,第30-31页。
    ③《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子路》,第2507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9页、第32页。
    ①《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一《梁惠王上》,第2670页。
    ②《王杖诏书令》,载《考古》1960年第9期。
    ①《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936页。
    ②《汉书》卷二《惠帝纪》,第63页。
    ③《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936页。
    ④《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936页。
    ⑤《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第936页。
    ⑥《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第24-25页。
    ⑦《汉书》卷十二《平帝纪》,第246页。
    ⑧《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囚不得告举他事》,第475页。
    ⑨《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第89页。
    ①《元史》卷一百五《刑法志四》,第2690页。
    ②《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第2285页。
    ①《魏书》卷七下《帝纪》,第163页。
    ②《魏书》卷七下《帝纪》,第174页
    ③《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法志》,第2885页。
    ④《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第4977页。
    ⑤《元史》卷一百五《刑法志四》,第2690页。
    ①《元史》卷一百四《刑法志三》,第2660页。
    ②《大明律》卷一《名例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③《明史》卷九三《刑法一》,第2285页。
    ①参考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第154页。
    ③参考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①《宋刑统》卷五《名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第81-82页。
    ①《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虞书·大禹谟》,第135页。
    ②[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卷一百四十七《刑法志》,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968-1969页。
    ③马作武先生曾在《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总第72期)上专文论述“录囚”与“虑囚”的异同,我对此表示尊重,但本文所论二者是指广义上的概念,应是相同的。
    ④《汉书》卷七十一《焦疏于薛平彭传》,第七册,第3037页。
    ⑤《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月令》,第1361页。
    ①《汉书》卷七十一《隽疏于薛平彭传》,第2278页。
    ②《汉书》卷八《宣帝纪》,第188页。
    ③《三国志》卷三《魏书三·明帝纪》,第73页。
    ④《三国志》卷三《魏书三·明帝纪》,第73页。
    ①《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第702页。
    ②《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第1410页。
    ③《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第1408页。
    ④《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第1412页。
    ⑤《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第4968页。
    ⑥《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第4969页。
    ⑦《宋史》卷二百《刑法志二》,第4993页。
    ①《汉书》卷八十六《王嘉列传》,第2597页。
    ②《贞观政要》卷八《刑法》,四部丛刊本。
    ③[唐]张九龄、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 380页。
    ①[汉]贾谊撰,阎振益等校注:《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0页。
    ①[汉]贾谊撰,阎振益等校注:《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70页。
    ②《资治通鉴》卷第一二九《宋纪十一》,“孝武帝大明七年夏四月甲子”,第4064页。
    ③[北齐]魏收:《魏书》卷一《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74页。
    ①《尚书正义》卷一二《洪范第六》,第189页。
    ②《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三》,第935-936页。
    ①《大明律》卷二十八《断狱》,第219页。
    ②《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第2874页。
    ①[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十“建炎元年十月丁丑”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34页。
    ②《管子校释》卷十五《任法》,第381页。
    ①《隋书》卷二十八《百官员志》,第797页。
    ①[唐]自居易:《臼氏长庆集》卷六十五《论刑法之弊升法科选法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080册,第704页。
    ②《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周书·吕刑》,第249页。
    ③《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第590页。
    ①《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学而篇》,第2458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雍也篇》,第2479页。
    ①吴炽昌:《续客窗闲话》卷三,载周红兴主编《中国历代法制作品选读》(下册),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263页。
    ②《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十四《地官·调人》,第732页。
    ③《宋史》卷三百四十《吕大防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2册,第10844页。
    ①吕大钧:《吕氏乡约乡仪》,载陈俊民辑校《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
    ②《格物通》卷五十六《正万民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6册,第495页。
    ③《日知录集释》卷八《乡亭之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623页。
    ④转引自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四期。
    ①清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案,参见倪正茂等:《中华法苑四千年》,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414页。
    ②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3页。
    ③汪辉祖:《学治臆说·断案不如息案》,转引自顾元《酌于情法之平》,载《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第133期,2003年9月1日,B2版。
    ④范忠信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页。原出自:清代《钦颁州县事宜》对地方官吏的训示:“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次之奉朝廷法令,以劝善惩恶。听讼者所以行法令而绝劝惩恶者也,明是非,剖曲直,锄豪强,安良懦,使善者从风 而向化,恶者革面洗心。则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亦与之俱行矣。”
    ①吴自牧:《梦梁录》卷七《小西河桥道》,第169页。
    ②郭成伟:《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页。
    ③李云霞:《试论清代的“礼治”》,载《满族研究》,2004年第二期。
    ④[清]郑燮:《判潍县僧尼还俗完婚》,[清]曾衍东《小豆棚杂记》卷七,载《历代笔记小说丛书》,齐鲁书社,2004年1月版。
    ①《春秋左传注·襄公二十六年》,第1120页。
    ②[汉]郑元著、[唐]孔颖达正义:《礼记正义》卷一五《月令》,《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361页。
    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31页。
    ②《魏书》卷一百二十八《刑罚志》,第2877页。
    ③《旧唐书》卷五十四《刑法志》,第3138页。
    ④《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第4975页。
    ⑤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一五《秋声赋》,中华书局,2001年3月版,第256页。
    ①《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为政》,第2461页。
    ②《大学衍义补》卷第七十六《论治国平天下之要·崇教化》,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2册,第868页。
    ①《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第1729页。
    ①《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宪问》,第2511页。
    ②《管子》卷一《牧民》,第1页。
    ③《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五上《滕文公上》,第2702页。
    ④《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颜渊》,第2504页。
    ①《春秋左传注·僖公五年》,第309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述而》,第2483页。
    ③《春秋繁露义证》卷第十一《王道通三》,第329页。
    ①《管子校释》卷一《权修》,第22页。
    ②《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1916页。
    ③《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2521页。
    ④《董仲舒集》《春秋繁露·度制》,第181页。
    ①《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七《循天之道》,第44页。
    ②《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周书·吕刑》,第248-250页。
    ③《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十三《尽心上》,第2764页。
    ①《春秋繁露义证》卷第十二《阴阳义》,第341页。
    ②《二程遗书》卷十八《刘元承手编》,第231页。
    ③《春秋繁露义证副职》卷三《精华》,第94页。
    ④《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二《基义》,第350页。
    ①《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卷九《说卦》,第93-94页。
    ②《汉书》卷三0《艺文志》,第1728页。
    ③《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二十二《礼运》,第1422页。
    ④《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十四《地官·调人》,第732页。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乡邻之争劝以和睦》,第393-394页。
    ②《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为政》,第2461页。
    ①《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尧口篇》,第2535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第15页。
    ①《商君书锥指》卷五《定分》,第144页。
    ①《商君书锥指》卷五《定分》,第145-46页。
    ①《宋史》卷一0五《彭汝砺传》,第10975页。
    ②《宋史》卷二00《刑法二》,第4991页。
    ①《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曲礼上》,第1231页。
    ①《韩非子集解》卷十九《五蠢》,第443页。
    ②《大学衍义补》卷七十六《治国平天下之要·崇教化》,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2册,第868页。
    ①《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九《昭公二十年》,第2094-2095页。
    ②《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七《离娄上》,第2717页。
    ①《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学而》,第2458页。
    ②《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五下《腾文公章句上》,第2705页。
    ①《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第二十七》,第2555页。
    ②[美]E·博登海默撰,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0页。下同,仅标注页码。
    ③《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91一292页。
    ①《四书章句集注》,第28页。
    ②《十三经注疏·孝经注疏》卷第六《广要道章》,第2555页。
    ③《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第二十一《礼运》,第1418页。
    ④《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第四《隐公六年至十一年》,第1736页。
    ①《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五十《仲尼燕居第二十八》,第1615页。
    ①《苟子集解》卷一《劝学》,第12页。
    ②《苟子集解》卷七《王霸》,第214页。
    ①[美]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②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92页。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361页。
    ①《十三经注疏·孝经注疏》卷第六《五刑章》,第2556页。
    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5页。
    ②《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7页。
    ①《盐铁论校注》卷十《刑德》,第567页。
    ②《盐铁论校注》卷十《刑德》,第567页。
    ③汪辉祖:《学治臆说·断案不如息案》,转引自顾元《酌于情法之平》,载《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 “第133期,2003年9月1日,B2版。
    ①《后汉书》卷七十六《刘矩传》,第1673-1674页。
    ②[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七百三《令长部·教化》,中华书局影印本,1982年版,第8381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劝谕事件于后》,第9页。
    ④[宋]胡太初:《昼帘绪论·听讼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02册,第714页。
    ①《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49页。
    ①《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二十二《礼运》,第1422页。
    [1]《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本,1980年版。
    [2]《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本,1980年版。
    [3]《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本,1980年版。
    [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本,1980年版。
    [5]《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本,1980年版。
    [6]《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本,1980年版。
    [7]《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本,1980年版。
    [8]《十三经注疏·孝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本,1980年版。
    [9]《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清阮元校刻本,1980年版。
    [1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11][汉]董仲舒撰,苏舆义证,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12][汉]班固著,[清]陈立疏,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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