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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交叉案件诉讼处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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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河南省焦作市房地产纠纷案引起了人们对于民行交叉问题的广泛关注。虽然目前我国对于民行交叉案件及其处理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在很多领域还存在不少疑惑。理论界关于民行交叉案件概念的界定目前主要有关联说、附带说、交叉说、竞合说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这些观点各有利弊。本文认为民行交叉案件主要是指由于同一事实或行为同时侵犯了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产生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且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民行交叉案件在案件争议、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及责任形式等方面具有一系列的特点,并以此区别于普通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也对其诉讼处理机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先行处理、分开处理、附带诉讼、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附属审查等民行交叉案件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由于其本身固有的缺陷以及与交叉案件特点的不相适性,因而在运用过程中出现了公正性、权威性受到冲击,纠纷解决的终局性无法保障,大量交叉争议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不仅使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地保护,还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而另一方面,由于民行交叉问题具有世界性,因而无论是在一元制、二元制司法体系国家还是折衷主义模式国家均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交叉案件处理机制,这对于我国相关问题的处理无疑是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基于以上原因,对我国民行交叉案件的诉讼处理机制进行重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据此,本文认为,应构建“二审合一”的民行交叉案件诉讼处理机制,它是一种包括案件认定标准,处理基本原则,基本诉讼程序与配套机制等相关要素,具有较强系统性、逻辑性的诉讼处理机制。它不仅较好地满足了民行交叉案件对于处理机制的特殊要求,还能有效克服和消除现行处理机制中的诸多问题及障碍,积极推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因而应当引起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重视。
The real estate case in Jiaozuo has attracted people’s widely attention to the see also of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since 1920’s. Although we have known something about the see also and its disposing mechandize recently, we feel confused in many fields. There are several symbolic viewpoints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see also of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in our nation, such as:the theory of relevance、the theory of incidental、the theory of cross and the theory of concurrence, these viewpoints cut both ways. The text proposes that the see also of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is the case in that exists civil dispute and administrative dispute which have inner relevance and need settled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case originates from the same fact or behavior invading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laws at the same time. The see also of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has a series of characteristics on plural conflicts, jurisdical relation, subject of the right of action, the form of responsibility, which distinguishes from ordinary civil case and administrative case, and makes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its action disposing mechandize.
     In practice, disposition in advance、handling separately、supplementary civil(administrative)action in administrative(civil) proceedings are the main disposing modes about the see also. These modes have a lot of shortages, such as:the justice and authority have been shocked, the final decision has been damaged, quit a few see also have been excluded from judicial settlement, ineffectiveness and so on. Evidently, these modes aren’t fit for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of the see also, which leads to not only the litigants’rights can not be pretected timely and enoughly, but also running counter to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see also of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exists all over the world widely, the countries whether the centralized, dualism judicial system or the eclectic mode have formed mature disposing mechandize of the see also, which do some good to our country doubtlessly. According these, the re-construction of disposing mechandize about the see also is necessarily and possibly. The text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construct the combined mode of hearing about see also, which includes the standards of determination, the principle of disposition, the contentious procedure and so on, compared with current disposing mechandize, the combined mode of hearing about see also has more systematicness and logicality. It can not only satisfy the special need of the see also, but also smooth away the shortages and obstacles of current disposing mechandize. This is one of the effective methods to pursue goal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and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by our legislature and practical judicial departments.
引文
①参见李婧:《近代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及影响探析》,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第6期,第26页。
    ①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6页。
    
    ①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5页。
    ②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6-739页。
    ①《毛泽东选集(一卷本)“实践论”》,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62页。
    ②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5页。
    ①徐俊、徐晓玲:《附带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缺位及改进》,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6期,第72页。
    ②施金才、陈晓宇:《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51-763页。
    ③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206页。
    ④赵德铸、李秋弟:《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探析》,载《运城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65页。
    ⑤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9页;江伟教授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具体提法虽然有所差别,但概念的内涵都是相同的。
    ⑥刘峥、刘洋:《对我国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制度的初步构想》,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5月31日。
    ⑦彭诚信、彭贵才:《民事与行政纠纷竟合之诉讼问题研究》,载《吉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3期,第43页。
    ⑧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第96页。
    ①徐俊、徐晓玲:《附带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缺位及改进》,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6期,第36页。
    ①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44页。
    ②参见于立深:《行政规章的民事法源地位及问题》,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第71页。
    ①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第7页。
    ①参见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124页。
    ②俞永民:《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45页。
    ①田文利、张艳丽:《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新探》,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79页。
    ②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主体一般有其上级机关、司法机关及专门的监督机关,可能出现的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本文只研究由司法机关追究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①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569-580页。
    
    ①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566-576页。
    ②张红:《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关系及其处理》,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第56页。
    ①有人提出当事人诉讼也是行政诉讼的类型,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166页。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当事人诉讼是日本特有的诉讼类型,其赖以存在的法律环境虽然与我国有所类似,但在我国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
    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97页。
    ②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第16页。
    ③参见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第87页。
    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82页。
    ②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第11页。
    
    ①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145页。
    ②参见李震山:《行政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7页。
    ①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172-176页。
    ①参见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680-683页。
    ②参见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680-683页。
    ①对纠纷的概念与本质的认识主要有“罪恶纠纷观”和“辩证纠纷观”两种观点,前者认为“社会冲突——无论是统治阶层内部的冲突还是统治阶层外部的冲突,都是与现实统治秩序(从而也是法律秩序)不相协调的,严重的社会冲突都危及着统治秩序或法律秩序的稳定,”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0页;后者的基本观点是纠纷一方面意味着对既存秩序的破坏,违反人类对“安宁”和“财富”的需求;另一方面意味着对既存秩序的挑战与破坏,隐喻着创新,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解放和新规则的树立。参见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②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2-23页。
    ①朱新力:《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及其审查》,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102页。
    ①江伟、范跃如:《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118页。
    ①在立法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似乎只适用于对行政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适用于由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与民争权益相关联的行政行为纠纷处理中。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0页。
    ②此处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说明,行政诉讼被告一般与民事诉讼被告立场具一致性,而与民事诉讼原告的立场相对立,因而一般不会出现行政诉讼被告与民事诉讼原、被告举证内容重合的情形,而可能会出现与民事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举证内容重合的情形。
    ③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
    ①高若敏:《行政审判应当注意的问题》,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124页。
    ②白绿铉:《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浅见》,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41页。
    ③邵明:《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论》,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第28页。
    ④[美]兰兹昱:《对抗性的诉讼程序:特征和优点》,1984年版,转引自李晓辉:《对抗制的特点新探》,载《理论观察》2008年第2期,第65页。
    ①黄松有:《事实认定权:模式的选择与建构》,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48页。
    ②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72页。
    ③参见台湾民事诉讼研究基金会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第560-570页。
    ④李浩:《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121页。
    ⑤李卫民、谢鸿飞:《论民事程序选择权》,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第74页。
    ①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200页。
    ②[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度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8-430页。
    ①参见王盛军、郑传东:《公益与私益冲突下的公权行使界限》,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期,第78页。
    ②参见鲁索:《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9-39页。
    ③参见刘正泉、敖双红:《论公益与私益关系的定位》,载《求索》2005年第5期,第74-76页。
    ④姜明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载《审判研究》2005年第1期,第133-145页。
    ⑤参见冯建平:《公益与私益的衡量——论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第131页。
    
    ①参见王振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解决资源》,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76页。
    ②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第72页。
    ③参见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225-251页。
    ①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43-145页。
    ②例如在很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内部还划分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房产纠纷审判庭、劳动仲裁纠纷审判庭等等,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①陈敏:《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0-1255页。
    ②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2页。
    ③梁凤云:《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研究》,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8年第5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67-785页。
    
    ①吴偕林:《民事、行政救济程序交叉问题之解决》,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第99页。
    ②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第16页。
    ③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7页。
    ④杨建明:《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困境与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第67页。
    ①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2页。
    ②杜美玲:《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现状探析》,载中鼎网http://www.lawtime.cn/info/xingzheng/。
    ③温州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民事审判对关联行政事议的处理机制》,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17期,第117页。
    ①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第21页。
    ①张继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质疑》,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1期,第133页。
    ②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44-47页。
    ③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7页。
    ①张继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质疑》,载《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第65-67页。
    ②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44-47页。
    ①石泉、李秀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辨析》,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9期,第46页。
    ②参观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释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280页。
    ③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174页。
    ④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2页。
     ⑤郭明龙:《附带诉讼制度构建质疑――兼论行政、民事纠纷交织案件的处理》,载《广西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54页。
    ①翟建光:《论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载《山东审判》2004年第1期,第74页。
    ②李晓斌:《民事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我见》,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36页。
    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专题调研报告》,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第96页。
    ④张军霞:《对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理性思考》,载《滁州学院学报》第9卷第2期,第122页。
    ⑤[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
    ①施瓦茨·伯纳德与威廉·韦德教授指出,“无论公共行政制度多完善,其程序多公正,错误都在所难免。因为行政权所涉及的领域远为宽泛,而行政裁量权越来越触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Barnard Schartz and H.W.R.Wade:Legal Control of Government:Administratve Law in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1973 p68-70。
    ①杨伟东:《关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26-28页。
    ②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载《中央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第33页。
    
    ①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第24页。
    ②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第27页。
    ③参见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610-623页。
    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第43页。
    ②参见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8页。
    ③参见薛刚凌:《行政诉讼法》,华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①杨建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困境与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第110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行政审判庭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0页。
    ③杜承秀:《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载《百色学院学报》2007第5期,第78页。
    ④许福庆:《行政行为民事判决效力冲突及解决》,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第96页。
    ①参观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322页。
    ②参观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322页。
    ①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620-623页。
    ①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5-458页。
    ①[日]藤仓皓一郎等:《英日美判例百选》,段匡、杨永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205页。
    ②刘宗德,彭凤至:《行政诉讼制度》,翁岳中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2-1410页。
    ①Alex Carroll:《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2nd edition),(revised edition),Financial Times Pitman Publishing 1998,Page332-336。
    ②Alex Carroll:《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2nd edition),(revised edition),Financial Times Pitman Publishing 1998,Page332-336。
    ③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7-663页。
    
    ①何海波:《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
    ②刘兆兴:《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177页。
    ①张尚鹫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8-212页。
    ②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6-560页。
    ①[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5页。
    ②[英]L·赖维尔·布朗·约翰·S·贝尔、[法]让一米歇尔·加朗伯特:《法国行政法》(第五版),高家伟、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143页。
    ③[英]L·赖维尔·布朗·约翰·S·贝尔、[法]让一米歇尔·加朗伯特:《法国行政法》(第五版),高家伟、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页。
    ④张尚鹫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8-212页。
    ①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2页。
    ②[印]M·赛夫:《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③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2页。
    ④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4页。
    ⑤方世荣、羊琴:《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读》,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第76页。
    ①[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宋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136页。
    ②有关《澳门行政诉讼法典》条文,均引自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法规分解与比较》(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35-332页。
    ③参见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171页。
    ④参见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171页。
    ⑤参见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北三民书1999年版,第8-11页。
    ⑥参见《民事诉讼法之研究》(二),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10-315页。
    ①参见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4条规定。
    ①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9页。
    ①参观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4-385页。
    ②尤春媛、刘娟:《行政诉讼类型探析——当事人诉讼》,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6年第1期,第117页。
    ①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②参见张晓茹:《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37页。
    
    ①参见吴有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确立》,载《北方论丛》2006年第4期,第96页。
    ②李晓斌:《民事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之我见》,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97页。
    ④金俊银:《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试探》,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5期,第14页。
    ①参见王振、唐子艳:《刑民交叉案件中权益均衡保护的法理反思》,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43页。
    ①吴偕林:《民事、行政救济程序交叉问题解决》,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第28页。
    ①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60-262页。
    ②毕玉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张力与限度》,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19日。
    ③[美]K.杜加克斯、L.S赖茨曼:《80年代社会心理学》,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10页。
    ④参见杨开湘:《法官自由裁量权论纲》,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第62页。
    ⑤赵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色理性之维》,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3期,第45页。
    ⑥参见杨凯:《论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之审理对策》,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7年第6集,第161页。
    ①王新艳:《法官的角色》,载王贵松主编:《行政与民事交织的难题—焦作房产纠纷案的反思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45页。
    ②[美]K.杜加克斯、L.S赖茨曼:《80年代社会心理学》,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10页。
    ③[美]K.杜加克斯、L.S赖茨曼:《80年代社会心理学》,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10页。
    ①参见杨凯:《论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之审理对策》,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6年第6集,第161页。
    ②徐俊、徐小玲:《附带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缺位及其改进》,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6期,第23页。
    ③参见张策华:《法律文化同构性的一般理论界述》,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第2004年第2期,第77页。
    ④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122页。
    ①参见张旭东、甘力:《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冲突解决机制的选择》,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36页。
    ②参见金友成等主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①参见杨凯:《论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之审理对策》,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126页。
    ②参见解志勇:《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兼论行政诉讼审查前提原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①参见李双元、蒋新苗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248页。
    ②参见段小京:《行政附属问题及其管辖研究》,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3期,第25-31页。
    ③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2页。
    ①江伟、范跃如:《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72页。
    
    ①李江枫:《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104页。
    ②审查标的主要指作为审查对象的行政行为在诉讼法上的属性。
    ③参见解志勇、于鹏:《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若干问题研究》,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5集,第59-73页。
    ④方世荣、羊琴:《论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第50页。
    ①参见张德瑞:《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83页。
    ②参见刘菲:《论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之司法审查》,载《行政法研究》2009年第3期,第77页。
    ③参见国家行政学院2004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④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211页。
    ①参见郭德萍:《诉讼交叉视野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透视》,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8年第2集,第761页。
    ②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211页。
    ③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211页。
    ①方世荣、羊琴:《论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第78页。
    ②参见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51页。
    ③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688-692页。
    
    ①郝振江:《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第109页。
    ②参见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9-240页。
    ③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306页。
    ①[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2页。
    ②参见何文燕:《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评析》,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第65页。
    ③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2-426页。
    ④张坤世:《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并存案件的处理》,载《行政法研究》2000年第2期,第87页。
    ①参见吴偕林:《民事、行政救济程序交叉问题之解决》,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第96页。
    ②参见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452-453页。
    ①参见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172页。
    ②参见方世荣、黄建华:《论我国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诸项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87年第2期,第48页。
    ③卢护锋:《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学理探析》,载《行政论坛》2007年第4期,第102页。
    ④卢护锋:《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学理探析》,载《行政论坛》2007年第4期,第102页。
    
    ①参见张树义:《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②唐仲清:《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关联及其相对独立价值》,载《学术探索》2003年第5期,第66页。
    ③唐仲清:《实体公正探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第112页。
    ①参见李浩:《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偏差与回归》,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15日。
    ②参见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1-737页。
    ③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载《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12页。
    ①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调研报告》,第112页。
    ①参见杨凯:《论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之审理对策》,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7年第6集,第1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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