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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定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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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进程中,行政规定在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发布的大量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规定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因此,科学、合理地规制行政规定已经成为关系我国能否实现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议题,并因此而受到众多行政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和多角度研究。
     从我国现行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构建情况看,我国已经从行政规定制定权限、制定程序、行政系统内备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系统内定期或不定期清理、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法院适用性审查后向行政机关提出有关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建议等不同层面多角度对行政规定加以规制。这些规制制度从行政系统内外共同对行政规定制定权作出规范和监督,其目的既在于确保行政规定的权威和有效实现行政规定管理职能,也在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规定之错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经过多年的制度创新、完善及其实践运作之后,对于这些多种多样的行政规定规制制度之设置目的及其综合规制效果,已有必要作出客观分析和反思性总结。
     从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行政规定规制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看,学者多从理论应然的角度专项讨论行政规定监督问题,近年来尤其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集中关注和研究监督法中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的复议审查问题以及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司法审查等问题。因此,研究者相对忽视了对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可行、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各种有关行政规定控制和监督制度能否共同对行政规定起到应有的综合规制功能等问题的客观分析和细节性思考。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正是,以实证统计分析,考察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和制度之间的衔接关系作为研究出发点,努力回应这些有关行政规定规制制度科学性和协调性的问题。
     论文由导论、概述、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行政系统外规制、重构和完善行政系统内外规制机制等五部分内容构成。
     第一部分,说明了论题研究的起因,分析论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并且阐明了论文采用的实证统计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主要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界定了论文的核心概念“行政规定”,描述了国内外有关行政规定研究现状,并对主要理论研究成果作出梳理和评析。这部分研究内容为论文围绕核心论点展开奠定了必要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的问题;如何合理处理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其中,首先,描述了我国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制定、备案审查、复议附带审查、清理等规制制度的主要规制现状;其次,分析了各种规制制度本身存在的尚需进一步科学化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对行政系统内各种规制制度之间(尤其是制定程序、备案程序与清理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行政系统内规制机制问题的对策。
     第四部分,首先阐述了行政系统外规制行政规定的必要性;其次考察和分析了行政系统外部立法机关规范行政规定制定权限、程序的制度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人大系统规制制度内容提出了解决对策;第三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应否将行政规定纳入司法直接审查范围的主要争议,描述我国现行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并且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为完善我国司法审查监督制度,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确认法院行使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的权力和提出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纠错建议制度;同时,确认特定级别的法院能够行使确认或否决行政规定效力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
     第五部分,从备案审查规制机制和个案审查机制两个层面,分别分析了不同层面规制行政规定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其中,一方面,笔者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行政系统的备案审查与人大常委会系统的备案审查之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异同以及相互衔接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系统与人大常委会系统在规制行政规定中的应然功能定位,通过修改监督法,重新构建以行政系统内常规主动审查为主,并以人大常委会“备而待审”为补充的备案审查规制机制,以节约审查资源和避免不同系统之间的预防性审查冲突。另一方面,笔者全面系统地描述了行政备案审查审查机关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建议而启动的个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请求而开展的复议附带审查、行政诉讼中法院因要确定行政规定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而开展的个案适用性附带审查等多元化个案审查制度及其实践,分析了不同个案审查制度之间潜在的审查冲突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规定是否对行政相对人已经造成实际侵害而分类处理个案审查冲突的规制机制。
     总之,论文的主要论点是,要想充分发挥行政规定的积极功能,并克服和避免其消极影响,就要在设定规范行政规定制定、管理和监督权限及其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时,始终贯彻包括合法性、科学性和系统协调性在内的正当性考量,即既要科学构建不同规制制度内容,尤其要关注规制制度的程序细节设定,也要处理好各种规制制度之间的协调有序问题,并科学解决和设定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审查(尤其是被动个案审查)冲突解决机制。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with Chinesecharacteristic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lay an irreplaceable role with other meansin aspects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to implement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to fulfill their social functions. However,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have released alarge number of illegal or inappropriat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so far, which notonly infringe upon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but also undermine the authority of the executive. Therefore,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management and review o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have become an crucial issuein implement of administration based on law and have been widely focused andmulti-perspective study by numerous administrative law scholars.
     Observed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legal management and review system,China has been constructing various systemsabout a permission to enac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local norm-setting procedures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filing 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ithin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collateral review,regular orirregular cl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filing 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 within the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system,the court sendingjudicial recommendations of correcting errors in administrative requirements to theexecutive after collater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determiningreference etc. These various system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ternal and externalcontrol and supervise the power of develop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ogether. The purpose of developing these various systems is both to ensure the authority of th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o effectively realize the management functions of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designed to correct the error of the illegal orinappropriat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interes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After years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improvement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it has been necessary to objectively analyze andreflectively summarize the situation of achieving the purpose and regulatory effects ofthese systems of legal management and review o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rom the view of the achievements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scholars in theregulation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most researchers theoretically discussfrom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administrative Law experts focus on and research these problems such as filing and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ithin the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Committee system Specified in the law on supervision, collateral review on thereconsider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pecifi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o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amendment, Judicial Review Specified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andso on. Therefore, the researchers relatively neglect objective analysis and details ofthe thinking of the problems about the science and feasibility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itself, coordination and convergence between the different systems, whether all thecontrol and supervision syst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laying acomprehensive regulatory function which should be or not, etc.To make the empiricalinvestigation of various regulatory systems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ifferent systems as a research starting point, the focus ofthis dissertation is efforts to respond to these problems on science and coordination ofthe different regulation systems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is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five parts, specifically including the introduction, anoverview of some definitions of core law jargon and the research methods, the legalmanagement and review of foreig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China, the 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tion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esupervisory regulation within the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system,re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s of administrative systeminside and outside.
     The first part explains the causes of the dissertation research, analyzes research value of this dissertation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way, and illustrates the mainresearch method such as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empirical statistical analysis usedby the paper.
     The second part defines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core concepts ofthis dissertation, describes on the research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combs and assesses the main achievements of theoretical studies, which has laid thefoundation for further expounding research content around the core arguments of thisdissertation.
     The third part of the study includes two aspects: whether the Unique regulatorysystem itself in various regulatory systems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isscientific or not; and how to reasonably deal with interface issues between differentregulatory systems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mong them: First, the paperelaborat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ory systems within theadministrative system on norm-setting powers and norm-setting procedures of th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iling 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collateral review, and cleaning up illegal or outdated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etc.; Secondly,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every regulatory system itself, and propos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untermeasures;Las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issue of interface between the various regulatory systems(in particular, the norm-setting procedures, the procedures of filing and review, andclean-up procedures)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regulatory mechanisms.
     Part IV expounds the necessity for controlling and supervising 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 outside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at first; Then studies and analyzesproblems and problem-solving measures of the regulative systems such as the systemof standardizing the norm-setting power, the system of standardizing the norm-settingprocedures, and the system of standardizing the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Committees’ filing 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having been establishedby legislature; Third, Expounds administrative law scholars’ dispute in China aboutwhether it should b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to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directly, describes the actual operating conditions of the current judicial reviewsystem in China in order to decide whether to apply and Judicial recommendationssystem,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 in the systems. On this basis, the author proposes: to improve our supervision system of judicial review, the way of China’s judicialreview in order to decide whether to apply and the system of judicialrecommendations submitted by court to the executive should clearly be confirmed in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amendment; the collateral judicial review systemwhich the specific level of court can declare to confirm or reject the effectiveness of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hould also be confirmed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Law amendment.
     Part V, including two respects which is the regulative mechanisms of the filingand review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 regulative mechanisms of casereview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paper analyzes of the main problems inthe regulatory mechanisms of the every level,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That is,on the one hand, autho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mong the main elements of thenormative content, practice effect, and interface of systems by comparing filing and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ithin the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Committee system and filing 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ithin the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to reconstruct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s offiling 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according toshould-be func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regulation played by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the People’s Standing Committee system, which is ascientific regulatory mechanisms that is filing 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to be played in positive way but filing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ithin the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Committee system to be played in negative way to save the resource for casereviewing owned by different regulative systems and to avoid the collision of theconclusions of the review done by different regulative systems.On the other hand, theauthor gives a comprehensive description on the case review mechanism and practiceconsisted of the case review system in which Executive authorities is responsible forfiling and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case review system in which the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is responsible for filing and review of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case collateral review system in which 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 collateral review authority is responsible for collateral review of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case collateral review system in which court need toconfirm the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the basis of the specificadministrative act, analyzes the potential conflicts between the case review systems, and proposes to deal with conflict mechanism in the way of classification between theregulation systems by whether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has resulted in actualinva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In short, the paper's main idea is that,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sitivefun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o overcome and avoid its negativeeffects, we ought not only to build every unique regulatory system with scientificthinking, with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the procedural details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but also to properly handle the coordination problems between the various regulatorysystems and to set up the conflict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scientific way.
引文
1参见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5页;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上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344页。
    2“依令行政”即主要是指“依行政规定而行政。”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32页。
    3参见《全国31个省份对“红头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11月4日第17版。
    4参见《全国31个省份对“红头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11月4日第17版。
    5贺方:《收费之乱始于行政依据之乱》,载于《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5日第3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叶静:《人民法院有望判决撤销违法“红头文件》”,载于《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6月1日第A3版;杨华云:《“红头文件”应能被起诉》,载于《新京报》2011年6月15日第A20版。
    1参见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2原文表述为:“长期以来,对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我国实行的是‘事后备案’制,即文件颁发实施后再交给政府所属的法制部门备案。即便这种事后备案也由于没有具体明确审查职责,缺乏应有制度而效果甚微。”见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页。
    3见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权力机关应当设立或指定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审查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行政主体在作出一个行政规范之前,应将行政规范草案连同可行性实施意见一并报送权力机关的该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此外权力机关还必须对行政规范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该行政规范违法或不当,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及时予以撤销。”见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4见郑军辉:《规范性文件监督问题初探》,载于《楚天主人》2009年第6期。
    5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和第89页。
    1洪梅芬:《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乃头等大事》,《解放日报》2004年2月3日。
    1韩冰,李建平:《红头文件为何成行骗“通行证”——山西原平农学院招生骗局调查》,载《法制日报》200
    9年10月12日第7版;郄建荣:《本部门一些文件规定交叉重复且前后矛盾——国土部叫停20件红头文件》,载《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0日第6版;《株洲“红头文件”催生“以罚代管”》,载《法制日报》2010年7月26日第04版。
    1《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张春生著:《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载于杨景宇主编:《监督法辅导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湛中乐:《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载于《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李杰:《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朱忠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问题及其规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李程:《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制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李平、何泽岗、栗春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2007年《政府法制研究》,2007年;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148页。
    2叶必丰:《行政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75-76页;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3参见朱芒著:《功能视角中的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章剑生著:《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91页。
    4沈福俊、邹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
    5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30页。
    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7胡建淼:《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8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陈丽芳:《论权力机关对行政规定的监督》,《人大研究》2007年第3期
    9参见现代汉语词典编写组:《新新学生实用现代汉语词典》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515页。
    10见吴兢:《31个省级政府“红头文件”全部备案审查防“走形》”,《人民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10版;李克杰:《红头文件泛滥将把法治引向歧途》,载于《检察日报》,2006年12月20日,第3版;李立:《中国“红头文件”为何不再漫天飞》,《法制日报》2007年11月5日,第8版;吴兢、黄庆畅:《“红头文件”呼唤立法》,载于《人民日报》,2008年12月31日第13版;赵文明:《两律师质疑长沙市政府文件合法性接连提出审查申请——“问题红头文件”连遇挑刺的背后》,《法制日报》2009年1月7日第8版。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湛中乐:《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载于《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李杰:《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71页。
    2见章剑生著:《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91页;参见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3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4页
    1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2参见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1参见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2参见袁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鉴别标准——以备案审查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08期。
    3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Anthony I. Ogus)著:《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1-3页。
    4See Elizabeth Magill, Agency Self-Regulation,77Geo. Wash. L. Rev.859,861(2008-2009).
    1郭庆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失范及其法律规制的反思与完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朱忠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问题及其规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
    3孙宁:《试述行政规定的程序控制》,载于《东方论坛》2009年第6期。
    4张艳燕:《行政规定前置审查制度》,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1郝珠江、刘曙光:《建立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制度》,《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李平、何泽岗、栗春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上海市《政府法制研究》2007年第
    3期(总第175期)。
    3温晋锋:《乡镇规范性文件监控:何种方式更为有效?———以某镇政府的文件考察为例》,《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4杨桦:《论行政复议中对“规定”的审查》,《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5张淑芳:《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6付晓:《论对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6期。
    1翟峰:《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人大研究》2004年第9期;吴绍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探讨》,《中国人大》2005年1月;王昀:《怎样做好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人大研究》2007年第6期;易峥嵘:《如何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人大研究》2007年第6期;陈丽芳:《论权力机关对行政规定的监督》,《人大研究》2007年第3期。
    2李杰:《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效力探析》,《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江水长:《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刘丽:《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载于《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3朱芒:《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关保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研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53页;张革成:《规范
    性文件法律地位探讨》,《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1月;叶必丰:《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林庆伟,沈少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黄岳:《论中国行政规定制定正当性基础——以住房价格调控为个案的研究视角》,北京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1郑全新、于莉:《论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常小锐的《论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扩张与规制》,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2朱静:《论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安玉磊,王志峰:《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行政与法》,2004年第12期。
    3金国坤:《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4代刃著:《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规范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5李程:《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制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1参见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233页。
    2参见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
    3参见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Lexis法律数据库的“评论期刊Law Review&Journals Quick Search”的网址为:http://origin-www.lexisnexis.com/ap/auth/。
    2国外英文资料中“非立法性规则”一词较为常见,其中解释性和程序性的非立法性规则与本论文中解释性和程序性的行政规定含义基本一致。
    1See Robert A. Anthony, Interpretive Rules, Policy Statements, Guidances, Manuals and the Like: Should Agencies Use Them to Bind the Public? Duke Law Journal, Vol.41, No.6,(Jun.1992),pp.1311-1322.
    2See Russell L. Weaver,The Undervalued Nonlegislative Rule,54Admin. Law Rev.871,Spring2002.
    3See Russell L. Weaver, An APA Provision on Non-legislative Rules?,56Admin. L. Rev.1179,1193(2004).
    4See Elizabeth Magill, Agency Self-Regulation,77Geo. Wash. L. Rev.859,861(2008-2009).
    1【美】科尼利厄斯·M·克温著:《规则制定:政府部门如何制定法规与政策》,刘璟、张辉、丁洁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
    2【美】肯尼斯·C·戴维斯著:《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
    1见曾祥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2参见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1参见曾祥华著:《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51页。
    2“无法不正视议会绝不可能给行政提供足够的法律规则,行政权的扩张速度,只能让议会望洋兴叹。因此,在固守三权分众的传统与需要史多的秩序与利益之间,公众选择了后者,为了满足现实的需要,人们不断地对‘法律保留’进行重新诊释。议会明智而无奈地妥协了(经常的情况是,行政机关针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时会采取一些在传统被认为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议会往往作为支持者,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化;甚至,在法院准备做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时,议会通过了其实是专门针对特定行政需要的发案),尽管仍保留着‘本质性的’规则指定手段,但大多数的规则,己经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给了行政,‘依法行政’逐渐为‘依规则行政’所替代。”转引自宋功德:《行政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50-451页。
    3参见郭庆珠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正当性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第40-41页。
    4从建国后1954年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制定和公布实施的行政规定(包括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可以行使撤销权,到2007年《监督法》公布实施,在此期间权力机关对行政规定的监督实际上一直处于虚置状态。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86号),载于和布克赛尔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网,http://www.xjhbk.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x?ArticleID=15435,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7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南宁市适用)>的通知》(南府办[2011]168号),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lar&gid=17299437,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0月14日
    2徐维(记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讨会会议记录》中高家伟的发言记录,载于正义网—法律博客,发表时间:2008年11月20日,http://transformingpublaw.fyfz.cn/art/407742.htm。
    3《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贯彻实施高峰论坛发言摘要》,载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制工作》2008年第20期。
    权益的理念,常常无节制地为自己设定权力和没商量地为他人预定义务。在权利义务问题上作出制度安排时,没有将公民权利和社会自由摆在应有的位置,……规范性文件如果违法或者出现不当的问题,……会直接或间接损害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威信,破坏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关系,破坏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甚至影响世贸组织规则的执行。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规范行文件监督力度,确立现代行政权的良性运行机制……”。见《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监管与依法行政》,源于2003年1月8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背景》实录,载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时间:2003年5月27日,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dffzxx/ah/200305/2003050003207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
    1叶静:《人民法院有望判决撤销违法“红头文件》”,载于《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6月1日第A3版;张维:《行政诉讼法需要大幅修改》,载于《法制日报》2011年5月4日第03版。只是笔者认为,多数行政诉讼法学者对于司法审查行政规定主张的概念和具体内容差异较大,并且有待于从理论上进一步认真论证。
    2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和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直到2007年,《监督法》专设第五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3叶静:《人民法院有望判决撤销违法“红头文件》”,载于《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6月1日第A3版;杨华云:《“红头文件”应能被起诉》,载于《新京报》2011年6月15日第A20版。
    4参见姜明安著:《培植法治的自我完善机制》,载《民主与法制》2001年第10期。
    1国务院办公厅:《备案监督成效逐步显现》,/,发表时间:2006年8月31日,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12日。
    2《全国31个省份对红头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11月4日第17版。
    1马春生:《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历史回顾》,载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zffzdt/201007/2010070025854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7月25日。
    2民政部于2000年11月10日公布的《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载于法律图书馆网,,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7月25日。
    1行政规定因在行政系统内经受备案审查监督而使其合法性获得法院承认的典型事例为: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为解决实际问题而作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精神,未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在本案中的适用依法予以确认。”见《2007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上海: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载于《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0版。
    2见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探索行政法理论视野之拓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3期。
    3麦迪逊:“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迫使政府控制自己。”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版,第351页。
    1【美】赫德森·贾尼奇、罗恩利瓦伊著:《由下而上的刑事司法:对治安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些思考》,载于【新西】迈克尔·塔格特(Michael Taggart)遍,《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09页。
    2【美】肯尼斯·C·戴维斯著:《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第1页。
    3【美】肯尼斯·C·戴维斯著:《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第247页。
    4【美】肯尼斯·C·戴维斯著:《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第249页。
    5【美】肯尼斯·C·戴维斯著:《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第249页。
    6【美】肯尼斯·C·戴维斯著:《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第251页。
    1S. Walker,“Controlling the Cops A Legislative Approach to Police Rulemaking”(1986)63U Det LR361,362.转引自【美】赫德森·贾尼奇、罗恩利瓦伊著:《由下而上的刑事司法:对治安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些思考》,载于【新西】迈克尔·塔格特(Michael Taggart)遍,《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08页。
    2【美】赫德森·贾尼奇、罗恩利瓦伊著:《由下而上的刑事司法:对治安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些思考》,载于【新西】迈克尔·塔格特(Michael Taggart)遍,《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08页。
    3参见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姜明安:《培植法治的自我完善机制》,载于《民主与法制》2001年第10期。
    4有的学者(如杨建顺、关保英、廖扬丽、尚海龙、崔卓兰、刘福元和于立深等)对行政自制理论较为认同。参见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关保英:《论行政权的自我控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廖扬丽著:《政府的自我革命》,法律出版社2006年11版;尚海龙:《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的可能性分析》,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于立深:《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载于《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鲁鹏宇:《行政自制理论的反思》,载于2010年《“行政自制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研讨会论文集》。然而,也有学者(如叶必丰、周佑勇、刘松山、张率、陆维福、潘云华和祝美华等)对行政自制理论持怀疑态度。参见潘云华、祝美华:《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载于《法制现代化研究》2001年00期;叶必丰、周佑勇:《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233页;陆维福:《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从行政复议延伸到司法审查》,载于《学术界》2005年2期;张率:《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研究》,载于《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05期;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5参见刘福元著:《行政自制》,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24-33页。
    1参见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探索行政法理论视野之拓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3期。
    1事实上,1991年前,依据1987年3月和5月国务院要求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通知,少数省份(如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和湖北等省份)已经参照国务院备案通知要求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规定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参见李平、何泽岗、栗春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载于《2007年政府法制研究》,2007年第3期[总第175期])并且,内蒙古自治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0】55号)已经以一般规范性文件形式开始对行政规定加以规制。(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蒙古: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载于中国法制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zjd/bagz/200603/2006030005662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7月25日)此外,1991年1月3日省政府公布的《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于2002年12月1日被废止,同时《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开始生效。
    1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页;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其本身制定的行政立法,但高于其夏季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参见金国坤:《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范》,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蔡小雪《国务院下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判断与适用》,载于《人民司法》2008年第4期。
    1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
    2沈汝发、张国俊:《福建平和县“没有毕业证不办结婚证”被迫废止》,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557788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0月20日;《不妨让公众参与制订“红头文件》”,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4/19/content_5995704.htm,源于广州日报,发表时间2007年4月17日,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0月20日。
    3尹平生:《地方政府“红头文件”九大怪》,载于《半月谈(内部版)》2007年第10期。
    1吴兢:《让公众有权状告“红头文件”》,载于《人民日报》2007年4月18日第13版。
    2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4页。
    1李平、何泽岗、栗春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载于《2007年政府法制研究》,200
    7年。
    2李平、何泽岗、栗春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载于《2007年政府法制研究》,200
    7年。
    1见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4条;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1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
    1参见万学忠、阮占江:《湖南在全国率先摸清红头文件家底》,载《法制日报》2011年10月10日第06版。
    1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73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151页。
    1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04页。
    1参见金国坤:《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范》,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2参见陈丽芳:《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参见邱继伟:《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行为属性》,载于《行政与法》2007年第3期。
    1【美】]盖尔洪·B·勃耶著:《略论美国行政程序法》,叶必丰译,王名扬校,载于《法学评论》,1989年第3期。
    1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152页。
    2参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23-24页。
    1马宝明:《“红头文件”也须合法———从审查武威市政府制定的一起规范性文件案谈起》,载于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办的《发展》2009年第3期。
    3参见吴兢:《31个省级政府“红头文件”全备案审查防“走形》”,载于《人民日报》2005年09月12日,第10版。
    1参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版年3月版,第110页。
    1王娟娟:《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浅议》,《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
    1李立:《北京叫停“红头文件”6400余件占到清理总数的41%》,载于《法制日报》2010年1月22日,第
    006版。
    1《中国到底有多少“红头文件”?河南清理67万件废止4.5万件》,载于《领导决策信息》2009年第2期。
    2李小健:《追溯建国以来全国人大三次法律清理》,载于《中国人大》2009年第13期。
    3秦佩华:《从源头上制止乱摊派乱收费》,载于《人民日报》2011年11月17日第017版。
    1马春生:《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历史回顾》,发表时间:2010年7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http://www.sxfzb.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29。
    2见《湖南省3.5万份“红头文件”被废止》,载于湖南省《政府法制》2009年第4期。
    1参见王春业、郭建峰:《设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自动失效制度》,《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第6期。
    2马春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理论与实践》,载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时间:2010年7月22日,/201007/2010070025854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
    12月20日。
    3秦佩华:《从源头上制止乱摊派乱收费》,载于《人民日报》2011年11月17日第017版。
    1目前,在中央政府层面,只有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了定期清理行政规定的要求。
    1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政府法制工作简报》(总241期),2009年3月第6期。
    3《商务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源于商务部条法司,载于山东省商务厅网站,/sid/11748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
    1参见江必新:《是恢复,不是扩大——谈<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载于《法律适用》2
    000年07期。
    2参见周佑勇:《完善对行政规范的复议审查制度》,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58页。
    3《北京市粮食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第十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被申请审查的规定属于本局制定或者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的,按原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二)被申请审查的规定属于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由复议机构依法作出处理;(三)被申请审查的规定属于其他机关制定的,由复议机构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参见崔文俊:《<行政复议法>上的“规范”处理制度之重构》,载于《法治论丛》2010年5月第25卷第3期。
    2“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的审查结果并不必然对后续案件有影响力。”见张淑芳:《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1参见蔺耀昌、王宇清:《“红头文件”的失范及其规制》,载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71页。
    1张淑芳:《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1潘荣伟:《抽象型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缺陷与完善》,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1参见刘松山:《违法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1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8月,安徽省法制办共收到省政府各部门和机构报送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164件,经认真审查,依法提出有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90件,约占报送审查数的55%;并且2004年,安徽省各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共办理前置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1221件,其中依法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659件,约占总数的54%。见程利民:《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bagz/200603/20060300056876.shtml,发表时间:2005年8月18日。
    1【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6页。
    1参见秦平:《违法“红头文件”是怎么出台的》,载《民主与法制》2004年第22期。
    1已于2009年7月1日《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生效时被废止。
    2已于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生效时被废止。
    3顾正伟:《应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10期。
    4段有刚、王治国:《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人大研究》2005年第11期;
    1参见王世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载《人大研究》2010年第3期。
    2参见李春燕:《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回归监督法》,载《人大研究》2010年第11期。
    3参见陈述晓:《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析<监督法>第五章相关规定》,载《法治论坛》2009年第2期。
    1实践中,各省采用的审查方式与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河南、河北、海南和重庆等省份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定采取全面主动审查;江西省市、县的人大常委会采取全部主动审查方式;安徽采取有重点的主动审查方式;青海省对拟报送备案的行政规定甚至采取提前介入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参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版年3月版,第114页。
    1邬立群:《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若干问题思考》,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0月24日,http://219.233.
    1参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版年3月版,第132页。
    1参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版年3月版,第133页。
    1参见陈力铭著:《违宪审查与权力制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80页。
    1参见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5页;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53页;刘丽:《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载胡晓华主编的《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3月版,第328页。
    2参见王庆廷:《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
    3参见张光宏著:《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120页。
    4“人民法院对行政规范具有一定程度的审查权,即审查行政规范是否合法有效。”见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我国现有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属于附带的,具体的司法审查。”见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250赵瑞罡蒋慕鸿《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对国内首例“尾号限行”案的评析》,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0日第7版。
    1参见胡康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释义》,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27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
    2“没有司法审查,宪政就不可能实行。”见【英】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5页。
    3刘丽:《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载胡晓华主编的《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331页。
    4参见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6页;张运萍:《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之缺陷与完善》,载《理论月刊》2009年第5期;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47-53页。
    5参见马怀德:《析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法位置必要性》,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0期;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5页;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53页。
    2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条建议及理由》,浙江大徐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14-116页;杨士林:《抽象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载《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成熟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序,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2页。
    4参见张光宏著:《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120页。
    5【美】肯尼思·F·沃伦:《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9页。
    6参见陈云生:《论司法谦抑及其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实践》,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05期。
    7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8参见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254页。
    9参见刘丽:《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载胡晓华主编的《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328页。
    10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
    1参见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刘丽:《行政规范的司法审查》,载胡晓华主编的《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331页。
    2参见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284页。
    3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条建议及理由》,浙江大徐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14页;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305-306页。
    1“事实上,法院在适用高层阶的规范性依据时,已经对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只是没有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而已。”见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1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4日第3版。
    1参见孔祥俊著:《法规规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619页。
    2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枣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1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法发[2
    007]10号),载《司法业务文选》2007年34期。
    2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9]1号)中就提到“1
    995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规定……近年来,由于有的部门和地方对上述有关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该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方、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的规定。……”
    3肖南、车凯、程晓敏:《从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结果看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地位》,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1期。
    4梁凤云著:《国务院批准的文件视为行政法规可以直接引用》,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法律适用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80页。
    1参见王庆廷:《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
    2蔡小雪《国务院下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判断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4期。此外,有调查报告显示,“从审查的勇气来看,大多数法官(24人,占60%)有行政级别的顾虑,即对级别高于法院的行政机关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倾向于不予审查,直接认定。且顾虑程度与级别高低呈现正相关态势,级别越高,顾虑越大。”参见王庆廷:《隐形的“法律”——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异化及其矫正》,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1998]法行字第16号,1999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
    4栾志红:《论环境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
    5李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及其效力探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11997年10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规定: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参见周福元:《用智慧敲响法槌——论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适用》,载万鄂湘主编的《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套装上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1年1月版,第714页。
    2安玉磊、王志峰:《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行政与法》2004年第12期。
    3参见周福元:《用智慧敲响法槌——论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适用》,载万鄂湘主编的《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套装上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11年1月版,第714页。
    1【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版,第11页。
    2参见陈光中等著:《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10-12页。
    3参见【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10月版,第2-19页。
    4见【英】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5页。
    1参见江必新:《是恢复,不是扩大——谈<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载《法律适用》2000年07期。
    2参见章志远:《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之再思考》,载《现代法学》2005年04期。
    3参见陈云生:《论司法谦抑及其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实践》,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05期;参见黄先雄著:《司法谦抑论:以美国司法审查为视角》,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37页。
    4Chevon v.Nation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467U.S.p.837,p.842(1984).该案所争论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机关对1977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的“固定的空气污染源”一词的解释的正当性问题。
    1【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9页。
    2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77页。
    1“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还处在探索起步阶段,是目前地方人大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之一,亟须完善与加强。,”见易峥嵘:《如何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6期;“凡政府以‘红头文件’出现的规范性文本,都要纳入其(人大审查)范畴”,见卢鸿福:《人大要加强对政府办公纪要的审查监督》,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6期;“对于行使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的范围应作进一步延伸,只要是涉及全局性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红头文件’,都应纳入人大备案审查的范围,”见王晓圆:《县级人大行使规范性文件审查权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6期。
    2例如,马怀德认为:“以前虽然有人大和上级部门的审查,但这些方式实际上很难启动,也没有动力。因此,对《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已是当务之急。”参见叶静:《行政诉讼法修改稿规定司法机关可审查红头文件》,http://news.sina.com.cn/c/2005-06-01/01386042084s.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20日。
    3见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99页。
    1参见吴兢:《31个省级政府“红头文件”全部备案审查防“走形》”,载《人民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10版。
    2参见李立:《中国“红头文件”为何不再漫天飞》,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5日,第8版。
    3例如,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7年8月9日临湘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临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备案审查(暂行)办法》;2008年3月14日米脂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通过《米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2《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1参见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186-253页;王宝成:《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监控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1参见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86-99页;占志刚:《行政规范性文件监控机制研究》,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4期。
    1见张淑芳:《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参见方宁等:《理性的呼唤:中国<行政诉讼>实施现状调查报告》,《东吴法学》2001年版,第301页以下。
    12002年9月21日至9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安徽省合肥市首次召开了全国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其后2003年在河南郑州、2005年在江西南昌和2007年在海南海口多次召开了全国地方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以推动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2李立:《中国“红头文件”为何不再漫天飞》,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5日第8版。
    3刘祖德、黎绪军:《湖南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人民网,发表时间:2007年
    09月19日,/,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3月20日。
    1参见李立:《省级政府“红头文件”全部实现备案监督》,载《法制日报》2005年08月20日第1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马鞍山法制办网,发表时间:2005年9月6号, www.
    masfzb.gov.cn/news/news_view.asp?newsid=248,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26日。
    1参见李立:《中国“红头文件”为何不再漫天飞》,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5日第8版。
    2参见李立:《中国“红头文件”为何不再漫天飞》,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5日第8版.
    3宋大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创我国备案工作新局面——在备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讲话发表于2
    002年9月21日,/,最后上网时间2010年10月21日。
    4束学山:《违法的“红头文件”必须依法清除》,发表于2003年6月15日的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6/1914934.html。
    5宋大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创我国备案工作新局面——在备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shtml,讲话发表于2002年9月21日,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0月21日。
    6马宝明:《“红头文件”也须合法———从审查武威市政府制定的一起规范性文件案谈起》,载于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办的《发展》2009年第3期。
    7据不完全统计,从1987年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来,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省级政府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万余件;经审查,共有2174件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绝大多数
    已纠正处理。见吴兢、黄庆畅:《“红头文件”呼唤立法》,载于《秘书》2009年第3期。
    1吴兢:《31个省级政府“红头文件”全部备案审查防“走形”》,载《人民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10版。
    2江西省《关于2006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发表时间:2007年3月
    8日,http://www.jxfazhi.gov.cn/2007-3/200738111741.htm;江西省《关于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政报网, http://www.jxzb.gov.cn/2008-4/20084171737345.htm,发表时间:200
    8年4月17日,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6月16日。
    3云南省法制办关于200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发表时间: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7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表时间:2008年6月12日,上网时间2008年6月16日。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发表时间:2007-4-18,?NewsID=563;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陕依法行政办发〔2008〕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网,发表时间:2008年2月21日.htm,上网时间2008年6月16日。
    2参见俞荣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研讨会情况简报》,载《人大参阅》2010年第6期。
    3表格中的有关统计数据源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6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载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发布时间:2007年3月26日,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1147184.html;刘昶军:《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综述》,.,发表时间:2009年1月6日,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
    1参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132页。
    2例如,2009年石狮市人大常委会就向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县(市,区)增设备案审查科,并增加
    1参见李平、何泽岗、栗春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载《政府法制研究》2007年第
    3期(总第175期)。
    2资料来源于某直辖市备案审查登记表。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江凌副司长:在全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工作座谈会开始时的讲话》,哈密政府法制网,.,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1月20日。22001年后,安徽、广东、山东、河北、宁夏、辽宁、云南、山西等省、自治区学习借鉴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创新性经验,在减少行政规定数量,提高其质量,避免和减少产生违法或者不当抽象行政行为,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参见崔国红:《搞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在省直部门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www.sxfzb.gov.cn,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0日,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28日。)
    3崔国红:《搞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在省直部门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www.sxfzb.gov.cn,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0日,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10月28日。
    4参见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出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
    1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218页;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1-89页;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231页;石维斌:《我国法规备案审查的问题与对策》,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6期;易峥嵘《如何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载《人大研究》20
    07年第6期;王晓圆:《县级人大行使规范性文件审查权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
    6期;李立:《中国“红头文件”为何不再漫天飞》,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5日第8版。
    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1年3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的《关于2010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载《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报》2011年第2号。
    2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现状及对策》,载遵义市人大常委会网,,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
    1《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07)第18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2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处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0〕171号)规定“五、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建议人;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在60日内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六、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有权直接审查处理,并在6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建议人。”
    3李立:《中国“红头文件”为何不再漫天飞》,载《法制日报》2007年11月5日第8版。42007年江西省政府备案审查机关不仅受理会审查了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的2件行政规定,还审查了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转交的行政相对人要求复议附带审查的3件行政规定。参见《关于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载《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6期。
    5《关于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载《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13期。
    6《关于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载《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8期。
    1《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10年度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载《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7期。
    2《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07)第9条第2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载《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第2期。
    4赤水市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审查赤水市市人民政府行政规定后,发现18件中的5件行政规定有问题,并要求自行纠正。参见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现状及对策》,载遵义市人大常委会网,,最后访问时间:2
    010年12月20日。
    1参见石狮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义、实践与建议》,载2009年2月2日泉州人大网,/7/2009-02-02/590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22006年12月2日,国务院在重庆组织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本论文引用的有关统计数据,参见《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发言综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发表时间2007年8月3日,httDefault.aspx?ContainerSrc=[G]Containers%2f_default%2fNo+Container,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21日。32006年7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组织召开“国务院部委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有63个国务院部委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司长和处长共80多人参加了会议。本论文引用的有关统计数据,见《税务总局在国务院部委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载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xzfy/gzdt/200608/2006080006462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21日。
    1佛山市中院行政庭:《维护法制统一发挥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函的独到作用》,载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网,ht?ID=20642,发布时间2007年4月12日,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
    2江必新主编:《中国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52-53页。
    1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7-88页。
    2参见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1见江必新:《是恢复,不是扩大——谈<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载《法律适用》2000年07期。
    2参见吴兢:《让公众有权状告“红头文件”》,载于《人民日报》,2007年4月18日第013版。
    1“缺少来自于外部相对人的发动和参与,相信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就能达到监督的目的,这种思想不仅显得比较幼稚,实践中也是极不现实的。”见董晓波:《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1期;“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自我追究的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过于依赖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也许并不现实。”见刘松山:《无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87页。
    2《“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讨会会议记录》,高家伟发言记录,发表时间:2008年11月20日,http://transformingpublaw.fyfz.cn/art/407742.htm。
    3吴兢:《让公众有权状告“红头文件”》,载于《人民日报》,2007年4月18日第013版。
    1、叶必丰、周佑勇著:《行政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陈丽芳著:《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
    3、刘松山著:《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4、曾祥华著:《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5版。
    5、宋功德著:《行政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6、朱芒著:《功能视角中的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陈晋胜、程广安著:《依法行政效益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8月版。
    8、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9、杨解军著:《行政违法论纲》,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刘俊祥著:《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11、张光宏著:《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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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刘福元著:《行政自制》,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
    14、何海波著:《实质法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
    15、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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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美】科尼利厄斯·M·克温著:《规则制定:政府部门如何制定法规与政策》,刘璟、张辉、丁洁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
    18、【美】肯尼斯·C·戴维斯著:《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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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英】安东尼·奥格斯(Anthony I. Ogus)著:《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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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3、【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Michael Taggart)著:《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
    24、【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版。
    26、【法】狄骥著:《公法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5月版。
    27、【日】南博方著:《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
    28、【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出版1997年10月版。
    29、郭庆珠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正当性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
    1、姜明安编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胡建淼主编:《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胡建淼编著:《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胡建淼编著:《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行政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6、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
    8、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9、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
    10、胡肖华主编:《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版。
    11、本书编写组编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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