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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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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题名:中国相关制度构建中的法律改革及完善
  • 作者:李栋
  • 论文级别:硕士
  • 学科专业名称:经济法学
  • 学位年度:2003
  • 导师:徐晓松
  • 学科代码:030107
  •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 论文提交日期:2003-05-01
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进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改革,本文的讨论就是围绕着如何在中国公司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展开的。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建立公司经营管理层激励机制的必要性:从理论上讲,在公司中建立对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是基于董事、经理在现代公司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人力资本对于现代经济发展的巨大能量以及公司剩余价值索取的问题而形成的客观要求。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则是对约束与激励有结合的根本要求。
     第二部分笔者对建立激励机制的体制及法律障碍进行了分析:新型激励机制之所以无法在中国的环境中得到有效运用是因为缺乏配套的制度和相应的体制环境。薪酬制度受到现行法律、传统观念和市场体系落后的制约,而无法实施以股票期权为代表,以长期激励为要求,以风险与收益相结合为特征的现代薪酬制度。缺乏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明确规定使得董事合法行使职权时缺少有效的保护手段,董事积极行权存在后顾之忧。而缺乏以市场为依托的人事任命与评价机制则使公司人事制度不能摆脱行政干预的束缚,无法适应自由化、市场化和商业化的需求。
     第三部分讨论体制改革的推进及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目的是解决新型激励机制在中国运行的障碍。笔者论述了在中国实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经验,在分析股票期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利弊关系的基础上,对中国运用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环境及相应的法律改革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笔者通过论述其理论基础,并分析中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明确表示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是实这一制度的根本前提,提出建立这一制度的立法思想。
    最后一部分笔者论述了经济体制改革对激励机制的重要影响,并对建立以市场为依托的人事任命及评价机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改革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引文
参考书目:
    1.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版;
    2. 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
    3. 罗伯特·C·克拉克著《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1月版;
    4. 李健著《公司治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
    5. 《哈佛商业评论》精粹译丛:彼得·F·德鲁克等著《公司绩效测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哈佛商学院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6. 郭锋编著《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出版;
    7. 张冀湘、汪异明、王保喜著《国有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8. 程合红、刘智慧、王洪亮著《国有股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
    9. 徐晓松著《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10. 梁能主编(中国留美经济学会,北京大学MBA项目联合组织)《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
    11. 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12. 卞耀武主编,付黎旭、吴民译《日本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13. 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14. 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15. 韩志国著《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
    16. 《哈佛商业评论》精粹译丛:沃尔特·J·萨蒙等著,孙经纬、高晓晖译《公司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哈佛商学院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17. 肖海军著《国有股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18. 李曜著《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与方案设计》,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19. 倪建林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20.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21. 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修订版;
    22. 郄永忠、章彰编著《安然之死》,中信出版社2002年5月版;
    23. 刘园、李志群著《股票期权制度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24. 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5. 张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6. 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第一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1月版;
    
    参考文章:
    1. 《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研究报告,见于世界银行中国网站。
    2. 《在国有企业集团中行使所有权:中国可以从国际经验中学到什么》,世界银行研究报告,见于世界银行中国网站。
    3. 江平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法律问题》,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导入;
    4. 谢次昌撰《国有资产法略说》,载于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版;
    5. 陈乃新、陈当阳撰《略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革命和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的创新》,载于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
    6. 高世楫撰《更自由的市场、更复杂的交易、更严格的规则——安然倒闭引发对市场规则和监管的反思》,载于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一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7月版;
    
    
    7. 小约翰·C·科菲撰《安然公司的崩溃和守门人的责任——守门人为什么保持沉默》,载于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一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7月版;
    8. 鹤光太郎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糖块”与“鞭子”》,载于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一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7月版;
    9. 黄明撰《会计欺诈和美国式资本主义》,载于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二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8月版;
    10. 方流芳撰《关于美国公司改革法案的另类思考》(原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导入;
    11. 方流芳撰《公司法修改建议:参考条款和理由》(原载于《法制日报》),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导入;
    12. 徐晓松撰《中国公司经理制度探微》,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导入;
    13. 周小川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从法学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b.com/lw/)导入;
    14. 张明远撰《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导入;
    
    1 这种现象在中国非常普遍,并且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2 例如英国《1948年公司法A表》第80条规定:“公司事务应由董事予以管理,董事可以支付因发起和注册公司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可以行使没有被公司法或这些规则要求由公司股东会行使的所有权力,如果这些权力的行使遵守由公司股东会制定的规则以及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的话;但是公司股东会制定的规则不应当使董事会在该规则制定以前的任何行为无效。” 见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05页。作者在文中将此条文解释为如果某种没有被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规则授予公司股东会,则此种权力即为董事的权力。又如美国的《示范公司法》第8·01(b)节规定:“所有的公司权力均须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必须在董事会指导下经营管理,但董事会的上述权力均须受公司设立章程中明示限制的约束或受由7·32条认可的股东协议的约束。” 见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101页。
    3 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6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本身负责领导公司。”第7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这两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德国公司法对于董事会核心地位的肯定。见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140、141页。
    4 见鹤光太郎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糖块”与“鞭子”》,载于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一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54页。
    5 见台冰撰《论中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是否“应当缓行”》,载于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540页。
    
    6见张明远撰《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导入。
    7 引自颜延撰《企业改制中的经理人员股票期权方案设计》,见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第一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81页。
    8 通过对美国150家大公司的CEO薪酬构成的分析表明,在这些CEO的总薪酬中,48%为股票期权,其他股票薪酬形式为11%,业绩奖金23%,基本工资仅为18%,可见股票期权这种薪酬方式在美国得到普遍的运用。见刘园、李志群著《股票期权制度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57页;
    9 见刘园、李志群著《股票期权制度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380页。
    10 这是目前实践中比较推崇的做法,普遍认为在面临制度障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问题,详见颜延撰《企业改制中的经理人员股票期权方案设计》,见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第一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31-138页。
    11 详见颜延撰《企业改制中的经理人员股票期权方案设计》,见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第一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00-113页。
    12 见方流芳撰《关于美国公司改革法案的另类思考》(原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导入。
    13 例如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美国公司经营管理层只能在“窗口期”(即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布收入和利润等指标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直至到每季度的第三个月的第10天)购买或出售本公司股份。因此美国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行权的时间必须在这个“窗口期”内。
    14 对安然事件的调查显示安然通过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虚构利润,利用现行财务规则的漏洞隐瞒债务,这样的财务报表游戏使得证券市场对安然股票价值的评估偏离了现实的轨迹。同时,美国媒体的报道也指出受聘为安然从事会计审计工作的安达信对安然事件难辞其咎:安达信对安然自2001年以来夸大盈利5.86亿美元及隐瞒数亿美元债项责无旁贷;安达信一名合伙人违背职业操守在证交会对安然调查时销毁相关文件;安达信曾于1994年至1998年间为安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安然数名高级财务官员来自安达信,并且安达信从安然所获得的咨询费用远远高于审计费用,涉及利益冲突。引自郄永忠、章彰编著《安然之死》,中信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93页、第109页。
    15 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按照其《国内税务法则》的规定划分为激励型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NQSO)。由于NQSO由各公司自由规定,也不享受税收上的优惠,激励效能不如ISO,因此本文讨论涉及到的美国股票期权制度仅就激励型股票期权而言。
    16 见赵旭东撰《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从法学时评网(http://www.lawintime.com)导入。
    17 详见刘炜撰《论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律问题》,载于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68-169页。
    18 见刘炜撰《论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律问题》,载于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69页。
    19 见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138页。
    20 见卞耀武主编,付黎旭、吴民译《日本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55页。
    21见刘炜撰《论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律问题》,载于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69页。
    22 对于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构成,“全美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TIAA-CREF)在其发布的《公司治理的原则》中提出董事委员会的结构应包括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报酬及提名委员会。”在“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NACD)蓝带委员会的报告《董事的职业化和专业素质》中也要求董事会应要求关键的委员会(报酬、审计和提名委员会)仅由独立董事构成。由于美国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不是由《示范公司法》来规定的,而是通过各种行业自律组织、研究组织以及判例来体现的,因此此类文件对美国公司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具有直接的规范作用。见梁能主编(中国留美经济学会,北京大学MBA项目联合组织)《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00页和209页。
    23 对“安然事件”的调查显示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影响独立性的因素,但是一些间接的受惠情形已使安然独立董事难以独善其身:一些独立董事所任职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公司与安然及其附属企业有数额不小的商业交易关系;一些独立董事所任职的大学、研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等组织则接受了安然的捐款;另外一些独立董事则从安然领取了丰厚的咨询费。见郄永忠、章彰编著《安然之死》,中信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第192--193页。在这样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制订使经营管理层受益的股票期权计划是否能够保证其客观性自然就深受怀疑。
    24 从各种新闻渠道反馈的信息来看,美国各界对安然事件暴露的问题所提出的对策集中到加强监管,强化独立和落实责任几个方面,最后各种“药方”都在众议院的《2002公司与审计的责任、义务和透明度法案》、参议院的《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以及最终在结合两项法案基础上形成的《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本文中简称为新法案)当中得到了综合体现。
    25 例如,美国波音公司发行一种业绩股,只有当本公司股票在市场上连续5年涨价10%后,业绩股持有人才能将其转换成市场上流通的普通股。这是实践中对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经验。
    26见张明远撰《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导入;
    27 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实践来看,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对董事行为的要求指向董事的不当行为,这其中既包括董事在克尽职守的情况下仍然造成他人损失或其他不当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诸如疏忽、错误、遗漏、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行为。(见张明远撰《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导入)但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考察,我国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权力运用一直都在缺乏有效监控的环境下,加强对其义务与责任的要求是抑制中国公司内部控制现象的必然要求,如果将董事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扩大,将对约束机制的效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笔者认为董事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以善意为标准方可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28 在中国国有公司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任命的董事往往代行国有股东的职权,这种合而为一的做法将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破坏,延伸到激励机制上就是董事决定自己的利益取得,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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