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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利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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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需要明确确认诉讼这一诉讼类型,并对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从概念、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方面加以细化和完善。诉之利益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在强调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在发挥作用的过程当中所内含的利益衡平的价值取向,即如何调整国家(法院)、原告、被告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确认之诉中,三者间的利益冲突发挥到了极致,也由此决定了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本硕士论文共计约三万三千余字,含引言和结语,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就确认利益的重要性、国内外对该论题的研究现状、我国相关方面研究的不足作了一个概括性的介绍。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确认利益与相关民诉理论的关系进行发散式的逻辑梳理。
     第二部分对确认之诉及其诉之利益作了提纲挈领式的分析,意在抛出议题。确认之诉在三大诉讼类型中有着相对特殊的地位,有学者甚至提出了所谓的“确认之诉原型观”。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足可见其地位的重要和认定的不易。
     第三部分对诉之利益和确认利益的法律属性分别作了深层次的界定。就性质而论,诉之利益同时具备诉讼法和实体法属性,因而处于连接诉讼法和实体法的架桥的地位;就产生而言,诉之利益作为诉权的要件之一,与诉权的演变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确认利益较之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的诉之利益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体现在确认利益和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的关系方面。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确认利益的认定标准做了系统的归纳总结,其中穿插多个短小的案例,以便于将较为艰深的理论论证清楚。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认为,确认利益的认定标准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手段选择上的有效性,二是纠纷解决上的现实必要性,三是对象选择上的妥当性。文章分别对此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着重探讨了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过去的法律关系、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能否确认的问题。同时对中间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的诉之利益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就我国关于确认利益的现状作了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的考察。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此方面的立法显得有些滞后,不仅未对确认利益作必要的限定,甚至于未在立法上明确三大诉讼类型的分类。同时,实践中法官对确认对象的范围抠得过死,不利于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因而有必要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提高法官相关的理论水平,对确认利益从认定标准和认定顺序上都需作更全面合理的把握。
     第六部分为结语,从更为宏观的层面对全文作了简短的回顾,进一步重申了解决好确认利益这一课题对于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纠纷解决和纠纷预防功能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This thesis mainly argues that our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should establish the action of confirmation,and lay down the concept of feststellungsinteresse from German law,which means the interest of action of confirmation.
     The theory of interest of action plays an importance role in civil procedure studies in civil law tradition,which works as a mechanism to balance interests between the State(the court of justice),the defendant and the plaintiff. And in action of confirmation ,feststellungsinteresse plays a much more significant role,which in turn determine the value and meaning of this concerning study.
     Including the introduction and the conclusion,the thesis consists of 6 parts,totally has 33,000 words approximately.
     Part one is the introduction,which introduces the importance of feststellungsinteresse,current concerning study conditions home and abroad.This thesis mainly uses the method of normal analysis,contain the content of feststellungsinteresse and related theories in civil procedure law.
     Part two puts out the issue of feststellungsinteresse,analyses the the action of confirmation and its interest of action--feststellungsinteresse.The action of confirmation palys an imperative role in the three styles of action,some legal scholar even calls it as“the prototype of litigation”. Feststellungsinteresse is commonly seen in codes of civil procedure law in civil law countries and regions.
     Part three analyses the legal nature of action of confirmation and feststellungsinteresse.Interest of action has both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ve property,and therefore functions as the linkag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civil law. Interest of action is a necessary component of actio,and develops with actio. Feststellungsinteress is more peculiar and complicated than interest of action of payment and formation,especially in the relation of feststellungsinteresse and proper parts of action of confirmation.
     Part four emphasizes on the criterion of the existence of feststellungsinteresse,along with some cases for example.In Japan and Taiwan of China,guiding theory argues that we should choose a) effect of action of confirmation,b)current necessity of dispute resoluted by adjudication and c)object of the action as the criteria.This party also concerns about the causes of the change of legal relationship,past legal relationship, denying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other parts. Feststellungsinteresse of intermediate action of confirmation and negative action of confirmation are analyzed as well.
     Part five takes into account feststellungsinteresse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viewpoints of legislature and judicial practice.Compared with legislation in civil law countries,our legislation dose not regulate feststellungsinteresse,and even dose not differentiate the styles of action.Judges work without suitable activism.In a word,our Civil Procedure Law needs furture amendment to establish the criterion and order when confirm the existence of feststellungsinteresse of a litigation,and theoretical levels of judges requires promoted.
     Finally it comes the conclusion.This part summaries the content of this thesis in retrospect,and again repeats the importance of feststellungsinteresse and action of confirmation in the field of disputes preventing and resolution.
引文
1关于民事诉讼目的,学术上形成了民事诉讼目的论。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探讨,详见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2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3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4兼子一是在论述既判力的本质时得出此番结论的。原话为:“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炫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5 [韩]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陈刚、陶建国、朴明姬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
    155页。
    6参见[日]新堂幸司:《日本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
    9林剑锋:“新堂民诉理论的特色及解释论方法的创新(代译序)”,[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0对于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性的评述,可参见[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6页。
    11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148页。
    12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在诉讼进行之中,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的争执需要作出裁判时,当事人可以扩张请求,请求作出确认该法律关系的判决。”《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13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炫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14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06页。
    15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炫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6-47页。
    16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17李晓薇:《试论形成之诉》,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15-16页。
    18 [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51页。
    19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21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
    22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
    24《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25韩国民事诉讼法典》,陶建国、朴明姬译,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4年卷~2005年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26 [韩]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陈刚、陶建国、朴明姬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
    27参见陈鹏飞,李二虎:“无争议的确认之诉及其价值”,《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7日。
    28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29山木户克己:“诉的利益之法构造——诉的利益备忘录”,《吉川追悼文集》(下),第73页。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30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31权利保护利益有时也称权利保护必要,指向法院起诉,通过判决而得到事件解决的利益,换言之即利用诉讼制度的利益,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称之为诉的利益。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32 [日]三ケ月章:“权利保护的资格和利益”,《民诉讲座》(1)·三ケ月章<研究>(1),第152页。转引自[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33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
    34 [日]新堂幸司:《日本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
    35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36吕太郎:“诉之利益之判决”,《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421页。
    37参见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135页。
    38 [前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7页。
    39 [前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3页。
    40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41 [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5页。
    42 [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5页。
    43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炫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45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46 [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利的多种面孔——比较法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47 [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3页。
    48 [法]让·文森、赛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49 [法]让·文森、赛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50广义的诉的利益,一般认为包含三种情形:1.该诉讼之当事人系为获得本案判决所必要者(当事人适格);
    54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55 [韩]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陈刚、陶建国、朴明姬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
    56 [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51页。
    57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58 [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72页。
    59参见[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73页。
    60 [日]新堂幸司:《日本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
    61参见[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0页。
    62 [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62页。
    63参见曾华松:“确认诉讼实务问题之研究”,《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八)》,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3-74页。
    64 [日]新堂幸司:《日本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
    65 [日]新堂幸司:《日本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
    69 [日]新堂幸司:《日本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页。
    70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71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1页。
    75曾华松:“确认诉讼实务问题之研究”,《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八)》,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74页。
    76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56页。
    77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台北:智腾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81页。
    81曾华松:“确认诉讼实务问题之研究”,《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八)》,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5页。
    82参见杨建华:“确认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与‘存在或不存在’应如何区分”,杨建华:《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台北:三民书局,1987年版。
    83参见:杨建华:“确认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与‘存在或不存在’应如何区分”,杨建华:《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台北:三民书局,1987年版。
    84李木贵:《民事诉讼法》(上),第五篇,第47页。
    85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2010年度上字第487号),裁判要旨内容由法源资讯整理。
    86 [日]新堂幸司:《日本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页。
    87 [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70页。
    88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242页。
    95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96参见李木贵:《民事诉讼法》(上),第三篇,第52页。
    97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99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100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214页。
    101参见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310页。
    102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103吕太郎:“诉之利益之判决”,《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423页。
    [1]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一)》,台北:智腾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
    [8]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
    [9]陈荣宗:《民事程序法论文集》(第四册),台北:瑞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1993年版。
    [10]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李木贵:《民事诉讼法》(上)。
    [12][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炫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13][日]三ケ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
    [14][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6][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日]新堂幸司:《日本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8][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韩]孙汉琦:《韩国民事诉讼法导论》,陈刚、陶建国、朴明姬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20][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利的多种面孔——比较法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法]让?文森、赛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2][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3][前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1]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2]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3]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4]百晓锋:“摘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
    [5]林剑锋:“新堂民诉理论的特色及解释论方法的创新(代译序)”,[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陈鹏飞,李二虎:“无争议的确认之诉及其价值”,《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7日。
    [7]吕太郎:“诉之利益之判决”,《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版。
    [8]王甲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六)》,台北: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7年版。
    [9]曾华松:“确认诉讼实务问题之研究”,《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八)》,台北:三民书局,1999年版。
    [10]杨建华:“股东会决议无效得否为确认之诉之对象(客体)”,《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三)》,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版。
    [11]杨建华:“确认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与‘存在或不存在’应如何区分”,杨建华:《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二)》,台北:三民书局,1987年版。(三)其他类
    [1]《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编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韩国民事诉讼法典》,陶建国、朴明姬译,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4年卷~2005年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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