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外法学思想史和伦理思想史上长期争论、持久不衰的争点,同时也是法伦理学的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索,一方面促成了哈特与富勒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另一方面,成就了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阐述的法伦理思想的核心言辞。
     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同构关系)和区别(非同构关系)两个维度来思考。自然法学派从来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富勒作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更是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藉此,本文着重就法律与道德的同构关系,即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探究富勒的法伦理思想。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又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与内在关联两个维度进行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外在关联,是指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封闭性规则在开放性社会规则中的共生性与共同性;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主要是指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开放的规则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应照、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富勒前承古典自然法思想、后启德沃金的自然法思想,同时又在与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争辩中建立了自己的新自然法学思想体系。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用一种新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探究富勒的法伦理思想的最佳切口。
     全文由导论、正文五章和结语构成。富勒沿着传统自然法关于对法的价值问题的思考这一认识轨迹,以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必然联系为切入点,构架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伦理思想体系。
     导论。国内外研究富勒法律思想的学者和成果都比较多,但是专门研究富勒法伦理思想的学者和成果则很少。研究富勒的法伦理思想是基于理论困惑、实践困境和现实需要三大问题意识提出来的。富勒法伦理思想具有丰厚的理论内涵和较强的实践价值,而构成富勒法伦理思想的核心理论却是富勒对法的界定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富勒的整个法伦理思想都是对两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拓展及其关联性思考的结果。富勒提出了著名的“法律事业说”,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富勒坚信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它们之间有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一章,富勒法伦理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一位思想家的产生是以一部伟大的著作为代表,一部伟大著作的完成是与这位思想家所处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和思想渊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富勒的法伦理思想也是这三大因素作用的必然结果。富勒的法伦理思想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学科价值、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依据。富勒将道德进行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两种区分,并给予了法理引入,确立了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之间的道德标尺。又从互惠期待与义务道德、边际效应与愿望道德、现实惩罚与精神奖赏等三条路径,对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进行了法理引申;赋予了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的法学意义。从而找到了探讨法律道德性的法理与伦理的基础,为深入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架构了一座认识的桥梁,提供了一种逻辑路径,确认了法律与道德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三章,法律的道德结构及其功能。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结构进行了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法理区分和不同功能上的分析,认为,内在道德是一种程序自然法,外在道德是一种实体自然法,并着重从程序自然法的角度对法律的内在道德进行了科学阐释,提出了法律成立的八条标准,从而完成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逻辑论证。
     第四章,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法律具有道德性(良法)与不道德性(恶法)两种基本属性和价值取向,法律的道德性是善、义、美的统一,法律的不道德性则是恶、利、丑的统一,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的道德性。法律道德性与不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有道德标准、功利标准和技术标准。基于三个标准,着眼于法律的实体目标,可以对法律的道德责任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第五章,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富勒从实体自然法的角度着重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道德目标,提出了以法律为关照和强力支撑的道德共同体的构建与维系的实体目标,这也是富勒“法律事业”说的实质目标之所在。所谓道德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应该按照道德规范相互对待的一切个体和群体的总和,它是个体趋于群体生活、社会交往期待和规避强制力的必然产物。道德共同体由道德共同体中的人、物质基础和利益目标三大要素构成,它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作用下,通过宽容与规制的平衡、强制与自治的结合、国家与民间的互动等路径来建构,并依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来维系。
     结语。在法伦理学的视域内,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路径有实事层面、规则层面、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法律与道德从相对独立演进的路径来看,相应产生了各自的法律现象、法律、法学和法哲学,道德现象、道德规范、伦理学和道德哲学四个层次的结构。法律与道德从相互支撑、相会融通、相互整合、相互转化的角度来看,现实和理论都需要从事实观察、规则构建、价值分析和学科整合上进行研究。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则是法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我们科学认识和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关键性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价值的根本体现。其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即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二是法律的道德结构,即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三是法律的道德价值,即道德的法律与不道德的法律;四是法律的道德目标,即道德共同体的建构与维系。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规则,其根本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只有实现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ethics is an unfailing issue argued in Chinese and Foreign Legal History of Thought and the History of Ethical Thought for a long time. It is also a critical issue in Legal Ethics. The research to this issue not only enhances the argument between Hart and Fuller on if bad or immoral law could be regarded as law, but also promotes formation of Fuller's critical philosophy in legal ethics elaborated in his book "Morality of Law".
     We can analyze 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ethics from two dimensions that is their difference and connection. The school of jus naturale always emphasizes positive connection between law and ethics. As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modern school of jus naturale, Fuller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connection. Therefore the thesis mainly discusses Fuller's legal ethics through exploring the connection between law and ethics. We can discuss the connection in two sides:internal relevance and external relevance. The external relevance refers to symbiosis and intercommunity of law and ethics in open social rules as the comparatively independent closure rules. The external relevance mainly refers to mutual correspondence, influence and transformation between law and ethics as two open subsystems. Fuller inherits thought of classic jus naturale, enlightens Dworkin on the idea of naturale and sets up Fuller's new system of jus naturale. In his book "Morality of Law", he rescans 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ethics from a new viewpoint and realizes the inevitable internal relevance. Therefore the thesis also probes into Fuller's thought of legal ethics from the internal relevance which is the best breakthrough point to explore Fuller's philosophy.
     The thesis includes introduction, five-chapter text and conclusion. Following the consideration of legal value in natural law, Fuller sets up his unique system of legal ethics based on the breakthrough point--the positive relevance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Introduction:many domestic and overseas scholars conduct research and achieve a lot in research to Fuller's legal philosophy. However, few scholars focus on his philosophy in legal ethics and achieve less. Research to Fuller's philosophy in legal ethics is put forward on the basis of the three issues:theoretical confusion, practical barrier and realistic requirement. Fuller philosophy embodies rich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and great practical value. Core idea of his philosophy lays on his definition to law and elaboration of rela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Fuller's deep exploration and relevant consideration to the two theatrical issues leads to his philosophy in legal ethics. His famous Theory of Legal Business indicates that law is regarded as a business of some kind which makes the human's behaviors fit for government by rules. Fuller firmly believes that law and morality can not be separated as some positive relevance exists between them.
     Chapter One analyzes appearance of Fuller's philosophy in legal ethics and its influence. A great works stands for appearance of ideologists. Completion of a great works closely relates to social background, personal experience and intellectual sources, which inevitably makes Fuller's legal ethics come into being. His philosophy includes great academic value in principles and subjects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Chapter Two analyzes moral foundation and basis of law. Fuller distinguishes morality of obligation and morality of aspiration and introduces legal principles to identify moral standards between morality of obligation and morality of aspiration, derives the principles from mutual expectations, marginal utility, real punishment and spirit awards, and gives legal significance to morality of obligation and morality of aspiration, which helps to find the basis of legal principles and ethics in exploring legal morality and provides logical path to deeply conduct research on legal morality and identify positive relevance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apter Three analyzes moral structure of law and its functions. Fuller distinguishes legal principles and various functions of internal morality and external morality. Fuller thinks internal morality as natural law of procedure and external morality as natural law of substance, scientifically illustrates internal morality of law from natural law of procedure, raises eight standards to existence of law, and logically verifies that morality makes law available and effective.
     Chapter Four analyzes the moral value of law and its realization. The basic nature and value of law can be divided into morality and immorality. Morality is the combination of kindness, justice and beauty, while immorality is the combination of evil, profit and disgrace. The nature of law lies in its morality. The criteria measuring morality and immorality of law include ethics, utility and technology. Based on these, one can make a scientific analysis and judgment on the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law.
     Chapter Five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moral community. Fuller mainly analyzes external morality (the moral goal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tity natural law. He puts forward the entity goal of th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moral community which relates to and supported by law. Moral community is a total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who treat each other according to ethics. It is a certain outcome of individuals becoming groups, expectation of social communication as well as avoidance of enforcement. Moral community is made up of three elements:people, material basis and profit goals in a moral community. It is influenced by both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conditions, and is developed by the balance of tolerance and restriction, the combination of enforcement and autonomy, as well as the interplay of the whole nation with its people. Meanwhile, it is maintained by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society.
     Conclusion:There are different ways in reali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in the aspect of legal ethics, such as facts, rules, values and spirit. During the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of law and morality, four branches derive from each of them. Legal appearance, law, science of law and legal philosophy derive from law, while moral appearance, moral norms, ethics and moral philosophy derive form morality. Law and morality support and merge with one another while integrate and transform from one another. Therefore, researches of both reality and theory should be carried out from fact observation, rule construction, value analysis and integration of subjects. The root of legal ethics is the morality of law, which is also the key point for people to understand and interpre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The ultimate revealing of the value of law is the morality of law, which is composed by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moral basis of law, namely, obligation morality and expectation morality. The second part is the moral structure of law, namely,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morality of law. The third part is the moral value of law, namely, moral law and immoral law. The last part is the moral goals of law, namely, the construction and maintenance of moral community. As the basic social regulations, law and morality take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 as their basic aim. We may only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create a harmonious society by realizing the interplay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as well as the government of law and morality.
引文
4邹立君:《良好秩序观的建构:朗·富勒法律理论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3页。
    5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6参见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6年总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参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63—168页。
    8如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13页。
    9如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2—364页。
    10邹立君:《法律的内在道德:一种通达目的性事业的观念——兼评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2期。
    11如鄂振辉:《自然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188页。
    12如万斌、陈柳裕:《西方法理思想的逻辑演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185页。
    13 Boos, Eric J.. Perspectiues in Jurisprudence:An Analysis of H.L.A.Hart's Legal Theory. New York:Peter Lang Publishing Inc.,1998.
    1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3页。
    1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8页。
    20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许,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小王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王离开33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这个纸箱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开始行动,将纸箱搬进了机场一间厕所。小王约4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天14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于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16时许,同事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当民警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最后,民警将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追回,另在曹某、马某处找回足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当晚,梁丽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4月30日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还送宝安区检察院审查后,宝安区检察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11日梁丽究竟是“偷”还是“捡”,引起广泛争论。法律界众多著名学者发表自己的看法,超过300万网民参与了各种网站的网络调查。5月15日警方称梁丽盗窃证据确凿。5月22日广东高院院长首谈女工“捡”金涉嫌盗窃案,称将依法审判。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丽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3日宝安区检察院第二次将梁丽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月10日梁丽被取保候审。10月10日,深圳市检察机关作出结论:梁丽的行为不是“盗”,而是“捡”,其行为只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取消起诉。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53—354页。
    24参见何勤华:《法学伦理学》载《文汇报》,1984年7月20日,《法律文化史论·法律伦理学体系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25参见文正邦:《法伦理学研究的战略意义》,人大复印资料《伦理学》,1988年,第12期。
    26[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5—126页。
    27[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严存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2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9页。
    2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38页。
    3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1页。
    31第一种反对意见:把一套法律制度说成是一项“事业”意味着它可能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第二种反对意见:是说它允许存在两套规制同一人群的法律。第三种反对意见:循着第二种批评的路子,它所看到的不只是两套系统并存的问题,而是无数套系统并存的问题。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3—155页。
    3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56页。
    3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4-165页。
    3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3页。
    3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4—125页。
    36[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9页。
    37[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0—171页。
    3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页。
    3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页。
    4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页。
    4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页。
    4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页。
    43法律必须:第一、具有充分的一般性;第二、公开地发布;第三、可预期,不得溯及既往;第四、含义明确,是可理解的;第五、不矛盾;第六、相对稳定,不能频繁变动;第七、能够实现,不能要求人们作做不到的事情:第八、官员行动与已发布规则一致。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5—107页。
    4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8页。
    51 E.Patterson, Jurisprudence,1953, P556。
    52详见Summer, Robert S.. Lon L.Fuller. 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53 Summers, Robert S.. Lon L. Fuller. London: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Ltd.,1984, P151。
    54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学经典解读》,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55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56即:哈特——富勒论战。论战的主题是法和道德及由此而发生的“实际的法”与“应当的法”的关系问题。论战反映了人们对于法和道德问题的新的思考。德富林——哈特论战。论战的主题是“法的道德强制”是否合理及其限度问题。这场论战涉及法理学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如法与道德的各自职能、法律与私人道德王国、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等。德沃金——哈特论战。这场论战是由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引起的。这场论战涉及法的性质、法的渊源、司法推理、自由裁量等重大理论问题。
    57[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页。
    5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7页。
    59参见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3—143页。
    60参见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201页。
    6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6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页。
    6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页。
    6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3页。
    6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66[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页。
    67[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7页。
    6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页。
    6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页。
    70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页。
    7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5页。
    72详见[美]富勒:《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11页。
    7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4页。
    74“为人准则”(The Golden Rule),是从基督教教义中发展出来的一项道德戒律,即“以你期待他人对待你的方式来对待他人”。
    75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6—27页。
    76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8页。
    77“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或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因为只有在每个人都受到无社会差异的对待时,正义才会出现。罗尔斯主张,在一个问题中所涉及的所有各方,都应该被置于同一个标杆之后。在那儿没有角色之分,没有社会差异,每一个参与者都被作为整个社会的平等成员来对待。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141页。
    7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1页。
    7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9页。
    80边际效应,有时也称为边际贡献,是指消费者在逐次增加一个单位消费品的时候,带来的单位效用是逐渐递减的(虽然带来的总效用仍然是增加的)。这效应,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同样有效,在经济学中叫“边际效益递减率”,在社会学中叫“剥夺与满足命题”,是由霍曼斯提出来的,用标准的学术语言说就是:“某人在近期内重复获得相同报酬的次数越多,那么,这一报酬的追加部分对他的价值就越小。”
    81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利度·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1923)在他从事经济学研究时,偶然注意到19世纪英国人财富和收益模式的调查取样中,大部分所得和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由此他提出了所谓“重要的少数与琐碎的多数原理”,大意是:在任何特定的群体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占少数,而不重要的因子则占多数,因此,只要控制重要的少数,即能控制全局。帕累托指出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人受损害。后来,福利经济学通常把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的资源重新配置称为“帕累托改进”。
    8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7页。
    8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8页。
    8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9页。
    8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
    86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第31页。
    87[美]弗洛姆:《说爱》,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88付子堂:《法律功能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8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页。
    90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页。
    9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7页。
    92[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
    9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9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9页。
    95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8页。
    96韦政通:《伦理思想的突破》,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3页。
    9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4页。
    98第一条:也就是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的方式得到处理;第二条: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第三条: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第四条: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述规则;第五条: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第六条: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第七条:频繁地修改规则,以至于人民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的行为:第八条: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福勒在这八个方面肯定地提出,任何一方面的全面失败都会导致产生一套糟糕的法律体系。由此凸显了福勒对于自己建立的判断一部文本是否可以被称作法律的道德标准的高度崇拜。
    9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2页。
    100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3页。
    10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4页。
    10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9页。
    10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7页。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10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1992年版,第245页。
    10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
    109[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45页。
    110[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02-103页。
    111[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6页。
    112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113[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114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115[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116[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11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5页。
    118《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21页。
    119[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83页。
    120[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0页。
    12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0页。
    122[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2页。
    123[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中文序言”第4页。
    12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
    12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2页。
    126胡旭晟:《论法律源于道德》,《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127[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页。
    12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1页。
    129杨祖陶、邓晓芒编译:《康德三大批判精粹》,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0页。
    13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页。
    13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8页。
    13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页。
    13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6页。
    13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5页。
    13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1页。
    136[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8页。
    137[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8页。
    14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3页。
    14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6页。
    14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143参见付子堂:《法律功能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4孔子:《论语》。
    145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张竹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
    146本文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泛泛的权利义务关系。
    147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
    148[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149王海明:《论道德共同体》,《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70页。
    15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3页。
    1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3页。
    15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4页。
    15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5页。
    15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5页。
    15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0页。
    156[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0页。
    157[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1页。
    15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0—211页。
    15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1—212页。
    16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8页。
    16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8页。
    16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9页。
    163[美]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页。
    164《路加福音》.10:25—37。
    16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0页。
    166[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3页。
    167《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16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09页。
    169张康之:“论强制力的社会秩序功能的有限性”,《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第47页。
    17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2页。
    17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8页。
    17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8页。
    17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9页。
    17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0页。
    17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7页。
    176[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7页。
    177[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1页。
    17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0页。
    179[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页。
    18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7页。
    18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11页。
    18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1页。
    18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页。
    184《马太福音》第7:1和7:12。
    18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2页。
    186威利·梅斯是美国棒球史上的明星,以他名字命名的接球用来形容十分完美的接球防守动作。
    187[美]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页。
    18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8页。
    189戴炳源:“布坎南的公共选择财政理论述评”,《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第51—53页。
    190[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页。
    191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沈杰、朱谐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5页
    19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1页。
    193杨益:“浅析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及其启示”,《世纪桥》,2008年第1期,第27页。
    194[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5页。
    195[美]艾伦·布鲁姆:《走向封闭的美国精神》,缪青、宋丽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196王海明:“论道德共同体”,《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78页。
    197[美]卡尔·博格斯:《政治终结》,陈家刚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99页。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卓泽渊:《法政治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董南方:《一般法的渊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朱景文:《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蒋立山:《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7]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9]陈燎原:《从法制到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王梅:《法理寻真——论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学理论的影响》,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1]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崔永东:《道德与中西法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时显群:《西方法理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5]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6]陈少峰:《正义的公平》,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7]万俊人:《正义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8]沈晓阳:《正义论经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9]黄之英:《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0]李晓峰:《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1]付子堂:《法理学高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22]周相:《罗马法提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4]胡旭晟:《解释性的法学史: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为侧重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倪愫襄:《制度伦理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6]宋希人:《社会伦理学》,太原:太原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7]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8]李龙、王进元、李桂林:《良法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9]王启富、刘金国:《法律之治与道德之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0]关明凯:《法律的三维透视:对法的价值、规则、试试的统一性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1]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32]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3]张德淼:《法之真善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4]吴翠丽:《社会制度伦理分析》,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5]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6]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37]刘爱龙:《立法的伦理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8]刘金国、蒋立山:《中国社会转型与法律治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9]李龙:《西方法学经典命题》,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0]刘同君:《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1]罗德刚:《行政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42]李建华:《法律伦理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3]唐代兴:《宪政建设的伦理基础与道德维度》,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4]姜丽萍:《中西法律思想源流解读》,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5]高力:《公共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6]鄂振辉:《自然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7]高全喜:《从古典思想到现代政制:关于哲学、政治与法律的讲演》,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8]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9]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0]刘同君、魏小强:《法伦理文化视野中的和谐社会》,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1]陈凤芝:《法治的道德之维》,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2]姚建宗:《美国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述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3]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论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4]李建华:《罪恶论——道德价值的逆向研究》,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5]徐显明:《法治与社会公平》,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6]石文龙:《法伦理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57]吴灿新:《辩论道德论:到的流变的立体图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58]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9]王勋、刘国力:《社会与行为科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0]郭守兰:《西方法文化史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1]信春鹰:《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62]文兵:《价值多元与和谐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3]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4]李振宇:《边缘法学通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65]林来梵:《法律与人文》,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6]韩德培李龙主编:《人权理论与实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7]付子堂:《法理学讲演录(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8]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69]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70]谢晖:《法治讲演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2]李胜利:《当代法学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73]赵万:《民法的伦理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4]张武举:《宪法的伦理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
    [76]杨日然:《法理学》,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2005年版。
    [77]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自然法:古典与现代》,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78]齐延平:《人权与法治》,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9]陈燎原:《法治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0]赵明:《实践理性的政治立法——康德<论永久和平>的法哲学诠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1]邹立君:《良好秩序观的建构:朗·富勒法律理论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3]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4]冯玉军:《美国法律思想经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5]陈秀萍:《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北京:中国方正 出版社,2008年版。
    [86]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87]文正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8]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邓正来译编:《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英]斯密:《道德情操论》,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
    [4][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5][美]雅克·P.蒂洛,基思·W.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程立显、刘建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8年版。
    [6][美]拉福莱特:《伦理学理论》,龚群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8][美]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
    [10][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郭夏娟、李芬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11][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2][英]休谟:《人性论》,张辉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英]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5][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7][意]康伯斯塔:《道德哲学与社会伦理》,李磊、刘玮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8][英]麦考密克:《制度法论》,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苗文龙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0][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2][法]雷蒙阿隆:《论自由》,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
    [23][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佳林、李清伟等译,武汉:武汉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24][法]唯孔西德朗、[德]威廉·威特林:《社会命运和谐与自由的保障》,李楠译,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5][意]密拉格利亚:《比较法律哲学》,朱敏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德]康德:《纯粹理论批判》,韦卓民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美]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8][澳]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29][英]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0][美]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3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贺卫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3][美]摩尔根:《古代社会》,马巨等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35][美]赞恩:《西方法律的历史》,孙远申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6][英]梅因:《古代法(一)》,高敏、瞿慧虹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
    [37][英]梅因:《古代法(二)》,高敏、瞿慧虹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
    [38][美]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张国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39][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0][古罗马]斐洛:《论法律》,石敏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41][澳]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4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林荣远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43][美]拜尔:《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4][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
    [45][英]莱特:《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高中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6][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
    [47][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8][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4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0][美]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1][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2][美]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贾林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3][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6年版。
    [54][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5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申林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56][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7][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
    [58][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张竹明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
    [59][美]朗·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6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61[美]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
    [6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63][英]莱恩·多亚尔、伊恩·高夫:《人的需要理论》,汪淳波、张宝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64][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65][美]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刘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北京,2004年版。
    [1]李桂林:“拉兹的法律制度分析理论”,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2]姚建宗:“法的哲学理解”,《长白论丛》,1997年第1期。
    [3]严存生:“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维——兼论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4]衣娇娇:“浅谈软法与道德规范的关系”,《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5]余华:“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辩证互动”,《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6]柯岚:“法与道德的永恒难题——关于法与道德的主要法理学争论”,《研究生法学》,2003年第4期。
    [7]顾肇基:“道德与法三议”,《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8]张明锦:“追求利益的必要限制——法与道德的二律统一”,《湖北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9]周杰:“法与道德的关系”,《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0日。
    [10]严存生:“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1]谭志军:“道德的逻辑发展与法的道德性——黑格尔的法哲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5期。
    [12]任志安:“自然法:法律与道德之间”,《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
    [13]严存生:“近现代西方法与道德关系之争”,《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14]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15]李长青、冯小琴:“论法和道德的现实与未来的冲突及构造”,《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16]刘柄麟:“道德的恐惧与法的惩戒”,《道德与文明》,1997年第2期。
    [17]郭瑞洁:“西方思想家关于道德与法的基础及关系的理论评析”,《道德与文明》,1996年第6期。
    [18]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法律,抑或道德?”,《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19]姚建宗:“为法哲学申辩:法哲学研究提纲”,《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20]谢晖:“诠释方向——通过法律的真理之路”,《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5期。
    [21]刘晓:“从社会互动角度来看待法律——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消费导刊》,2008年第2期。
    [22]葛贤平、张洪根:“‘道德公平性: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探索与研究》,2007年第2期。
    [23]徐爽:“当代美国自然法理论走势”,《现代法学》,2002年2月,第24卷第1期。
    [24]肖述剑:“对公正与正义内涵的辨析”,《理论观察》,2007年第4期。
    [25]郑国玉:“法律规则不等同于正义或道德原则”,《理论界》,2009年第5期。
    [26]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7年1月,第37卷第1期。
    [27]李庚香:“‘法之和谐’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州学刊》,2007年1月,第1期。
    [28]朱晓红:“富勒的新自然法学对当代法治国家的启示”,《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8月,第7卷第4期。
    [29]孙育玮、冯静:“哈特‘法律规则说’的贡献与启示”,《求是学刊》,2009年5月,第36卷第3期。
    [30]涂光启、贺林波:“解构与批判:价值论法学的社会事实”,《船山学刊》,2005年第1期。
    [31]邹立君:“良好秩序理论的超越:富勒法律秩序观的构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32]姜希玉:“论道德、法律、自由、平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决策管理》,2006年第23期。
    [33]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
    [34]张勤:“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的伦理解读”,《齐鲁学刊》,2006年第6期。
    [35]洋龙:“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文史哲》,2004年第4期。
    [36]张恒山:“‘法的价值’概念辨析”,《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37]顾中亚:“‘道德法律化’的人性基础”,《兰州学刊》,2003年第5期。
    [38]陈卯轩:“20年来法治之法的价值、制度与谱系生长”,《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
    [39]张玉荣:“从伦理学的视角看中西人性论的差异”,《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40]段忠桥:“道德公平与社会公平”,《河北学刊》,2006年1月,第26卷第1期。
    [41]曹明德:“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转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42]张康之:“道德化的政府与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43]陈波:“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列宁与邓小平人权观比较研究”,《法学评述》,1998年第2期。
    [44]余涌:“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哲学研究》,20000年第10期。
    [45]高峰、刘新禄:“道德理性与法律理性辨析”,《岱宗学刊》,2005年6月,第9卷第2期。
    [46]陈真:“道德义务与超道德的行为”,《伦理学研究》,2008年9月第5期。
    [47]叶蓬:“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和自律性论纲”,《齐鲁学刊》,1995年第2期。
    [48]高湘泽:“道德责任的负责和免责条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49]赵利:“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性审视”,《齐鲁学刊》,2004年第4期。
    [50]卓泽渊:“法的价值思考笔谈”,《苏州大学学报》,2005年9月第5期。
    [51]马进:“法、道德和软实力”,《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7月。
    [52]宁浩:“法的价值研究之反思”,《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
    [53]张江河:“对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新思考”,《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
    [54]岳海涌:“法的伦理价值解释”,《甘肃理论学刊》,1995年第6期。
    [55]覃淮宇:“法的价值冲突与选择”,《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1期。
    [56]蒋正明:“对道德义务的伦理思考”,《理论学刊》,1998年第6期。
    [57]邹立君:“法律的内在道德:一种通达目的性事业的观念”,《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2 期。
    [58]刘治斌:“法律发现与法律判断”,《兰州学刊》,2003年第2期。
    [59]刘爱龙:“法理学三十年之法的价值文艺研究评述”,《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
    [60]文学平:“法律伦理的逻辑”,《东南学术》,2006年第5期。
    [61]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62]吕廷君:“法律规则的强制与温情”,《理论前沿》,2005年第12期。
    [63]孙笑侠,麻鸣:“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抑或道德?”,《法治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64]北岳:“法律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65]刘云林:“法律的道德性:依据及其价值”,《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66]艾四林、王贵贤:“法律与道德——法律合法性的三种论证路向”,《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67]张恒山、黄金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异同”,《法学》,1995年第7期2。
    [68]钱大军:“法律义务的和理性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69]郭忠:“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冲突与协调”,《山西大学学报》,2008年5月,第35卷第3期。
    [70]钱大军:“法律义务的逻辑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71]北岳:“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法学研究》,第18卷第5期。
    [72]张成元:“法律义务概念的定义式解释”,《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
    [73]刘美玲:“法律正义:和谐社会的伦理诉求”,《理论探索》,2006年第3期。
    [74]窦炎国:“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1期。
    [75]王家国:“虚构:法律思维的必要之维”,《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76]吴宁:“权利、自由、秩序”,《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3期。
    [77]黄黎玲:“论法律秩序及其建构”,《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5月,第26卷第5期。
    [78]邹立君:“基于渊源的法律有效性判准之批判”,《河北法学》,2008年3月,第26卷第3期。
    [79]郭忠:“法律渊源含义辨析”,《法治论丛》,2007年5月,第22卷第3期。
    [80]游小留:“中西法律的道德视野”,《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4月,第3卷第4期。
    [81]郭忠:“论冲突中的道德和法律”,《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82]龙辉:“如何诠释法律的概念”,《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
    [83]刘恒敏:“宗教道德·道德·人性刍议”,《齐鲁学刊》,2006年第6期。
    [84]唐亚林、曾佩霖:“关于‘自由人联合体’的对话”,《探索与争鸣》,2004年1第期。
    [85]梁晓杰:“法律正义和正义美德”,《道德与文明》,2006年第6期。
    [86]陈东英、刘忠权:“自由·道德·正义”,《晋阳学刊》,2008年第4期。
    [87]郑泽金、张国祥:“公平正义的根据、条件和现实标准”,《理论前沿》,2009年第4期。
    [88]汪太贤:“论法律权利的构造”,《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
    [89]李萍:“论公共价值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90]赵柯:“论法的价值划分”,《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
    [91]张勤:“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的伦理解读”,《齐鲁学刊》,2006年第6期。
    [92]张春贵、李兴伟:“以‘自由人联合体’看改革开放”,《兰州学刊》,2009年第6期。
    [93]马岭:“论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94]李木森:“秩序、自由、道德”,《法学》,1994年第2期。
    [95]向湘远:“义务·良心·自由道德需要三层次”,《求索》,2000年第3期。
    [96]程燎原:“古典汉语典籍中的‘法治’词语略考”,《学海》,2009年第1期。
    [97]梁晓俭、宫燕明:“哈特法律规则说的解释学研究”,《法学》,2003年第3期。
    [98]张镭:“论法律规则失效后的意义、后果及成因”,《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99]谢晖:“论法律规则”,《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100]刘泽君:“论法的价值取向”,《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101]葛雅兰:“关于法的价值研究的述评”,《探索》,2005年第5期。
    [102]王永强、王双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的价值建构”,《理论探索》,2005年第4期。
    [103]沈晓阳:“体制正义·法律正义·道德正义”,《东方论坛》,2003年第4期。
    [104]黄治东:“西方法治思想与法治制度的人性论基础探析”,《前沿》,2007年第12期。
    [105]余卫东、戴茂堂:“伦理学何以可能?”,《湖北大学学报》,2004年11月,第31卷第6期。
    [106]孟勇:“为了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期。
    [107]赵群芳:“孔子德治思想的内涵”,《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
    [108]周旺生:“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法学评述》,2004年第1期。
    [109]葛畅:“自由:道德的本质”,《学术探索》,2004年8月第8期。
    [110]张恒山:“义务、法律义务内涵再辨析”,《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
    [111]涂可国:“试论道德义务冲突”,《齐鲁学刊》,1996年第5期。
    [112]邹立君:“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孜孜探求者:法学家朗·富勒”,《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2期。
    [113]顾俊杰:“中国古代法的伦理价值观”,《同济大学学报》,1999年3月第1期。
    [114]崔永东:“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115]苏力:“中、西法学语境中的‘法律道德性’”,《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10月,第13卷第5期。
    [116]许斌龙:“人性、人格与法制建设”,《法学》,2002年第12期。
    [117]许斌龙:“法律与人格”,《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1]王秋侠:“‘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运作机制探讨”,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7月。
    [2]付鹤鸣:“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7月。
    [3]李昕:“法律伦理学视野中的民法诚信原则”,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7月。
    [4]高晓琛:“论法的强制性”,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9月。
    [5]周蓉:“论道德权利”,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5月。
    [6]张景泰:“论法律的道德影响和道德的法律支持”,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10月。
    [7]夏惠君:“信赖利益赔偿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4月。
    [1]Austin, J..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Weidenfeid & Nicholson,1954.
    [2]Boos, Eric J.. Perspectives in Jurisprudence:An Analysis of H.L.A.Hart's Legal Theory. New York: Peter Lang Publishing Inc,1998.
    [3]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revised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4]Ehrlich, 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6.
    [5]Fuller, Lon L.. Basic Contract Law (Seventh Edition). A Thomson Company,2001.
    [6]Fuller, Lon L.. Legal Briefs Contranct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bers Inc,2002.
    [7]Fuller, Lon L.. Legal Fictions. 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
    [8]Fuller, Lon L.. The Law in Quest of Itself. Chicago:The Foundation Press,1940.
    [9]Fuller, Lon L..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 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10]Fuller, Lon L..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11]Gadmer, Hans-Geory. Truth and Method. Crossroad Company,1975.
    [12]Habermas, Jurgen.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Translated 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Mass:MIT Press,1993.
    [13]Hart, H.L.A.. The Concept of Law.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
    [14]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Rules and Order(1).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15]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Clarendon Press,1888.
    [16]Kelsen. The Pure Theory of Law.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
    [17]Luhmann, Niklas. 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 Routledge & Kegan Paul,1985.
    [18]Nozick, Robert. Anarchy, State Utopia. Basic Book,1974.
    [19]Pound, Roscoe. 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23.
    [20]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21]Rawls, John. Justice as Fairne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
    [22]Summer, Robert S.. Lon L.Fuller. 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23][日]平野仁彦·龟本洋·服部高宏:《法哲学》,有斐阁出版社,2002年版。
    [1]Bone, Robert G. "Lon Fuller's Theory of Adjudication and the False Dichotomy Betwee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Public Law Models of Litigation."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November,1995.
    [2]Fuller, Lon L.. "An Afterword:Science and the Judicial Process." Harvard Law Review.1966.
    [3]Fuller, Lon L.. "Freedom:A Suggested Analysis." Harvard Law Review.1955.
    [4]Fuller, Lon L.. "Human Purpose and Natural Law."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56.
    [5]Fuller, Lon L.. "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 Harvard Law Review.1958.
    [6]Fuller, Lon L.. "Reason and Fiat in Case Law." Harvard Law Review.1946.
    [7]Fuller, Lon L.. "The Form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 Harvard Law Review.1978.
    [8]Luban, David. "Rediscovering Fuller's Legal Ethics." Georgetown Journal of Legal Ethics. Summer,1998.
    [9]Summer, Robert S.. "Professor Fuller's Jurisprudence and America's Dominant Philosophy of Law." Harvard Law Review.1978.
    [10]Weste, Daniel E.. "Fuller's Processual Philosophy of Law." Cornell Law Review. September. 1986.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