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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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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追求和平相处,协调发展。
    面向21世纪,人类虽然依旧遭临战争、恐怖、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但和平的祈盼,合作的愿望,发展的追求从不间断。
    因为这些信念,国际民商事交往得以继续和深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频繁和复杂化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伴随其间的便是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大量涌现。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这些争议的一种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的运作有赖于各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制,虽然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统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努力。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因而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千差万别;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事关私人利益的保障;第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适当行使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各国都在极力地争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而致管辖权冲突于不顾;同时,各国又不得不抑制这种扩张心态,缓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之下的敌对情绪,寻求彼此间的协调与合作。关注人类发展,追求公平正义理性,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和统一创作了条件。虽然国际社会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努力一直不曾间断,其结果并不如人意,但合作与发展的主流心态必将赋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一个全新的视野和开放的空间。
    本文分为五章,共计20万字。
    第一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民商事争议法律适用的联系;三是国家及其财产司法管辖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确定——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从三个层次展开论述,首先涉及的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基础,一般而言,包括国籍、住所或居所、物之所在地、法律行为地等传统依据,同时也发展了当事人协商、最低限度接触等现代依据;然后,选择若干能够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特点的国家,分别介绍了这些国家在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三个层面是从当代四个较有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入手展开的,这些条约在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的确定方面虽不尽完善,但其协调和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的努力不容质疑。
    第三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司法审查——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角度来论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的。本章细分
    
    为四节,分别就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间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相关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论述。
    第四章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冲突及其解决,首先就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存在及其成因进行剖析,其次是关于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理论学说与一般原则的论述,最后就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进行了理性设计并综合分析了现实解决途径。
    第五章为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问题研究,立足中国一国四域(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现实,分别就四个法域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依据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两个方面进行介绍,从而立足中国大陆就未来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点建议,该建议分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标准的立法建议,二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立法建议,三是关于构建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的一点思考和建议。
    总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不单关系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还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既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也涉及到国际私法中法律的选择,关系到国际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更与有关国家的主权原则密不可分,所以才会出现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争夺问题,才会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这种努力曾经开始,但永远没有结束。
    今天,当英美国家发动了对伊拉克战争,我们感慨国家主权一定意义上的虚幻,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国际环境的无序,但我们不会怀疑人类追求和平共处、合作发展的永恒愿望。
    我们处在一个合作与发展的时代,合作与发展的宗旨同样也贯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解决当中
The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are the eternal role of the human being. Even though facing the war, horror, disaster, pollution in the 21th century, the human being have also been praying for the peace,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willing of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is always an important and active factor in promoting and developing the international intercourse.
    Jurisdiction is the key issue in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First, it reflect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sovereignty. Second,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procedural process and the choice of the substantive law are usually based on which country that the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JICP) belong to. Third, the appropriate exercise of the jurisdiction is crucial to the overseas admi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judgment.
    This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and has 200 thousand words.
    The first chapter is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The major issues that discussed in this chapter are the followings: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 jurisdi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which includes 3 topics: (1)The basis of jurisdiction., including traditional basis, such as nationality, domicile or residence, the place of matter, the locality of legal action and modern basis as consensual jurisdiction and minimum contracts.(2)The author analyzes with emphasis o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six states which represent the feature of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3)Further discussion on the four influential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JICP. This chapter consists four topics: The condition and process of admitt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judgment of foreign courts; the theory of implementing the judgment of foreign courts; the legal application confirmed by the JICP and the related practice in China.
    The fourth chapter is about the conflict and solution of the JICP. Several topics are discussed in this chapter, such as the theoretical studies and general rules on how to solve the conflict of JICP, the analysis on how the conflict of JICP is formed and exists, etc.
    The fifth chapter is the last one. It focuses on the research on legislation of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specially in the Mainland, Hong Kong, Macao and Tai Wan. Concrete introductions of the four regions are given from the prospects of the foundation of JICP and the conflict of JICP.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inland are also given in this chapter.
    In conclusion, the JICP is an very important issue and is related to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overseas admi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judgment, the legal choice in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the 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dispute, the commencement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Furthermore, the JICP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sovereignty, therefore, it result in the conflict and fight for the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To solve all these problems depend on the common effor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引文
一、中文著作
    1.刘卫翔等《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4.韩德培、李双元《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李旺《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写组《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7.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国际政治新秩序问题》,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
    8.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9.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10.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林欣、李琼英《国际私法理论诸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2.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3.黄进等《当代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15.柯泽东《国际私法》,(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
    16.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17.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18.李双元等《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9.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0.刘振江《国际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21.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2.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3.李双元、徐国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4.沈涓《冲突法及其价值取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5.林准主编《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6.杨贤坤主编《涉外民事经济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7.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28.肖永平《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9.罗荣珍译《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
    30.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
    31.沃尔夫《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32.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3.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
    34.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5.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6.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7.费宗炜、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38.卢峻《国际私法公约集》,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39.司法部《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0.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4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2.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3.马汉宝主编《国际私法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44.谢石松《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5.杨荣新、叶志宏编《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6.龚柏华编著《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7.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8.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
    49.赵相林、宣增益《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0.张茂译【美】哈泽德、塔鲁弗:《美国民事诉讼程序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1.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译【美】米尔顿·德·格林:《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52.马守仁译【美】小威廉斯·弗·福克斯:《国际商业协议指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
    
    
    53.白绿铉译【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54.王亚新译【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5.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6.李双元等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中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7.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卷——2002年卷,法律出版社。
    58.陈隆修《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台北)吴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
    59.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0.刘铁铮《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
    61.高凤仙《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62.刘铁铮、陈荣传《国际私法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
    63.李双元等译【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4.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5.崔峰《国际私法原理与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6.林喆《权利的法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7.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8.张保民译【美】Inis L. Claude, Jr.《权力与国际关系》,(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90年版。
    69.马汉宝主编《国际私法论文选辑》(上册),(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70.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1.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二、中文论文
    1.肖永平《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中的运用》,《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
    2.黄进、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领域内重要理论问题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
    
    
    3.黄立《欧共体的竞争规范》,《政法大学法学评论》第45期。
    4.陈荣宗《国际民事诉讼之法律问题》,《法学丛刊》(台北)
    5.陈体强《国家主权豁免与国际法——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
    6.莫世健《香港“更合理诉讼地”原则浅议》,《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3期。
    7.盛勇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协调》,《人民司法》1993年9月
    8.布鲁诺·A·里斯图《美国国际司法协助概览》,《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
    9.白红平、王占明《大陆与香港地区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与协调问题探析》,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
    10.左卫民《诉讼视野中的国家权力:法哲学探讨》,《法学论坛》1993年第2期。
    11.林欣、李琼英《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学》1990年5月。
    12.陈华、陈明《涉台商事司法管辖权探讨》,《台湾法研究学刊》1990年第4期。
    13.刘卫翔《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根据及限制》,《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4期。
    14.刘卫翔、郑自文《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论》,《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15.徐崇利《被告财产所在地涉外民事管辖规则的适用问题探讨》,《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16.李祥俊《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当代法学》2001年第4期。
    17.刘振江《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
    18.赵健、孙晓虹、张茂《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运动评述》,《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19.董丽萍《澳大利亚国际私法初探》,《法学评论》1996年第1期。
    20.赵钢《专属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趋同论》,《法学杂志》1998年1月。
    21.白映福《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几个问题》,《法律科学》1989年第4期。
    22.朱志晟《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比较》,《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
    23.黄进、郭华成《澳门国际私法初探》(上),《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24.黄进、郭华成《澳门国际私法初探》(下),《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25.张庆麟《国际借贷争议的司法管辖》,《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4月。
    26.邬琳玲《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87年5月。
    27.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3月。
    28.王新民《略论涉外司法协议管辖》,《法学评论》1986年2月。
    29.张兰兰《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法学杂志》2000年3月。
    30.万鄂湘《论国内公共政策的国际化》,《法学评论》1990年4月。
    31.徐冬根《欧洲当代国际私法研究热点评析》,《法学杂志》1994年5月。
    32.袁泉《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荷兰国际私法》,《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33.王锡三《近代诉权理论的探讨》,《现代法学》1989年6月。
    34.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
    35.【日】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司法的作用》,《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36.左卫民、高晋康《诉讼价值论》,《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37.王晨光《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中外法学》1992年第3期。
    38.沈宗灵《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中外法学》1990年第3期。
    39.陆晓东《试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两诉》,《现代法学》1991年第1期。
    40.王永强《从美国判例看网络纠纷管辖的演变》,《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
    41.盛勇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协调》,《人民司法》1993年9月。
    42.韩凌《略谈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法学家》1999年第5期。
    43.屈广清《程序公正——未来国际私法价值的新取向》,《法商研究》1996年第1期。
    44.董丽萍《中澳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45.王国征《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协议管辖若干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46.谢石松《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
    47.卓翔《对Internet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探析》,《台湾法研究学刊》2001
    
    年第2期。
    48.白绿铉《中日两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比较》,《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
    49.郭晓峰《香港和内地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
    50.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法律适用》2000年6月。
     51.黄松有《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法律适用》2000年9月。
     52.张万明《略论涉外继承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江西法学》1989年5月。
     53.齐树洁、张榕《涉台民事诉讼初探》,《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
     54.李刚《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55.江伟、刘永娥《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6月。
     56.何鸣《福建省涉台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台湾法研究学刊》1990年第6期。
     57.顾培东《中国现实经济冲突及其诉讼机制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
     58.刘晓红《论海峡两岸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政法论坛》1998年第4期。
     59.赵祥云《关于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协议管辖和诉讼保全问题》,《法学评论》1984年第2期。
     60.王晓敏《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之比较》,《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
     61.王德全《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62.俞灵雨《管辖异议之诉质疑——兼谈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中外法学》1990年第3期。
     63.景延《对外国法人民诉地位“差别待遇论”的异议》,《现代法学》1989年1月。
     64.佟小鄂《中外合营企业案件的仲裁管辖与司法管辖》,《当代法学》1988年第6期。
     65.徐青森《2000年国际私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1年第1期。
     66.王雷《个案中对域外注册商标能否保护的法理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67.陈力《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现状与前瞻》,《复旦
    
    学报》2000年第5期。
     68.【英】劳伦斯·凯治《司法管辖权与电子商务纠纷》,《国外社会科学文献》2000年第11期。
     69.肖永平《英国诉讼竞合制度之判例研究——兼论<布鲁塞尔公约>第21条的内涵与外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70.李双元、邓杰、熊之才《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5期。
     71.徐青森、李强、周薇《2001年国际私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2年第1期。
     72.王霖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
     73.丁伟《世纪之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回顾与展望》,《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
     74.李广辉、宋磊《试论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75.陈爱武《合意管辖制度:法理、问题与对策》,《南京师大学报》2001年第8期。
     76.金彭年《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国际私法学若干问题比较》,《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77.郭明磊、刘朝晖《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在Internet案件中的扩张》,《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78.张海燕《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司法管辖权》,《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79.汪萍、许石慧、王淳《试论海峡两岸民事法律冲突的合理解决》,《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80.刘满达《网络商务案件管辖权的实证论析》,《法学》2000年第2期。
     81.张智勇、曾艳《浅议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人民法院报》1999年2月27日。
     82.赖紫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83.徐崇利《冲突规则的回归——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大发展趋向》,《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
    
    三、外文资料
    1、 Gravesen, Conflicts of Law, 7thed,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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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S. Holdsm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1927.
    4、 Savigny, System Des Heutigen Romischen Rechts 186.
    5、 Roscoe Pound, Social Control of Law, 2nded., 1954.
    6、 Allan D. Vestal, Repetitive Litigation, 45 Iowa. L. Rev.,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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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Swiss Draft of Conflict of Conflicts Law, Stephen Mccaffrey, II. Vol. 28, A.C.L.Q.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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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Vincent and guinchard, procedure civil dalloz 1991.
    12、 Cheshire &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1 thed 1994.
    13、 International Judicial Jurisdiction and the Malaysia Airline Decision, 26 HOGAKU Seminar (vol. 2) 1982.
    14、 Michiko Goto et al, v. Malayisan Airline System Berland (1983) 26 Japanese An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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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Bodgan, Svensk internationell privat-och process, 4th edn. Stockholm 1992.
    18、 Hannu Tapani Klami,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Finland, Tueku, 1986.
    19、 M. Wolf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53 (1945).
    20、 Interlocutory Judgement of May 30, 1989, 34 Japanese ANN. INT'L LAW, 1990.
    21、 Charles Z. Wright & Arthur R. Miller, Federal Practice and procedure $ 1360, 2d ed. 1990 & Supp. 1995.
    1 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2 参见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3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归溟、极远编:《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4页。
    4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5 陆东亚著:《国际私法》,正中书局1979年版,第10-11页。
    6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7 刘振江著:《国际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
    8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9 沃尔夫:《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10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11 李双元著:《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页。
    12 钱骅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2页。
    13 李双元等编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7页。
    14 李双元著:《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页。
    15 (日)兼之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渌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前言,第3页。
    16 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页;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17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34页。
    18 景汉朝:《司法制度与文化传统》,载《法制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11版。
    19 马克思说“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9页。
    20 所谓程序工具主义即将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21 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22 参见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4-46页;陈荣宗著:《国际民事诉讼与民事程序法》(第五册),(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4-15页。
    23 参见郑远民等编著:《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24 刘仁山主编:《国际民商事程序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25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页;郑远民等编著:《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
    26 李双元:《关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思考》,载《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页。
    27 识别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法院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西方学者常用qulification, classification, characterization等名称来表示,世界各国一般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28 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29 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30 周晓林《审判管辖权与国家豁免》,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年卷,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90页。
    31 1810年拿破仑战争时期,美国公民所用的一艘商船“交易号”在公海被法国海军截获而编入海军并易名为“巴老号”,次年,该船因海难而驶入美国港口,原船主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返还之诉,联邦地区法院在扣押该船舶之后行使了管辖权,但1812年联邦最高法院确认该船舶系法国军舰应享有绝对豁免,该案成为绝对豁免论确立的一个标志。
    32 《克兰奇美国判例集》第7卷,第137页,转引自徐青森《国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第10页。
    33 参见“佩萨罗号案”,载《国际公法判例年度摘要》第3卷(1925-1926),第187页。
    34 参见李泽锐:《国家豁免问题的回顾与前瞻》,载《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57-258页。
    35 [美]拉尔夫·H·福尔瑟姆等著:《国际商业交易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页。
    36 [美]拉尔夫·H·福尔瑟姆等著:《国际商业交易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37 比利时议会号案案情如下:根据英国国王和比利时国王在1876年签订的《邮政通讯条约》的规定,一艘比利时船舶“比利时议会号”受雇在两国之间运送邮件,条约规定该船作为军用船舶,享受外国军用船舶的待遇。该船舶除运送邮件外还兼营客运业务。1879年,该船在航运途中与英国拖船“戴铃号”发生碰撞,致“戴铃号”受损,“戴铃号”向英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申请扣押“比利时议会号”。比利时政府声称“比利时议会号”属比利时国王所有,属于海军编制的军舰,不受英国法院管辖。1880年2月英国上诉法院判决英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并撤销了海事法院的扣押令。
    38 刘家琛主编《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7-58页。
    39 韦布兰豪斯关于欧洲委员会第3次会议的报道,载《法国国际法年刊》1964年卷第545页,转引自李泽锐《国家豁免问题的回顾与前瞻》,《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年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第257页。
    40 上诉法院法官丹宁提出了主权豁免的四项例外情况:①位于英国的关于土地的诉讼;②关于在英国的信托资金或为付给债权人而存储的款项而进行的诉讼;③由于对外国在英国的财产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债务的诉讼;④关于商业交易并且从事贸易的人在英国的诉讼。
    41 以上有关案例可参见刘家琛主编:《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2 此方面的论著参见林欣、李琼英著:《国际私法理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8-80页;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0-305页。
    43 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
    44 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59页。
    45 参见《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59条b项。
    46 国籍的积极冲突就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在同一个时间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47 林欣:《论国际私法中管辖权问题的新发展》,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第75-84页。
    48 参见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60页。
    49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50 刘卫翔、郑自文等编著:《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1页。
    51 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60页。
    52 就一般情况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依据国籍来维系公民与其本国的联系,但英美法系国家更愿意依据住所来实施控制。
    53 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35-36页。
    54 [德]戴尼曼:《以在德国的财产为依据的管辖权》,载《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1992年第7期第633页。
    55 倪征燠:《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75页。
    56 徐崇利:《被告财产所在地涉外民事管辖规则的适用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第69页。
    57 参见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62页。很多学者在探讨管辖权根据时,往往将单一行为或结果和营业行为区分开来,认为这是两类不同的管辖根据。
    58 参见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李浩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08页;萨维尼著《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59 参见萨维尼著:《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130页。
    60 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李浩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
    62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59页。
    63 参见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页。
    64 朱清编著:《海事诉讼与仲裁》,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45页。
    65 司玉琢等编著:《海商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9页。
    66 《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碰撞案件是指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的案件。
    67 See Hess v. Pawloski, 274 U. S. 352, 47 S. Ct. 632 (1927); International Shoe Co. v. State of Washington, 326 U. S. 310, 66 S. Ct. 154 (1945).
    68 原文如下:“A State has power to exercise judicial jurisdiction over a foreign corporation which does business in the state with respect to causes of action that do not arise from the business done in the state if this business is so continuous and substantial as to make it reasonable for the state to exescise such jurisdiction.”
    69 该条款原文是: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70 该案中的国际鞋业公司是一家制鞋公司,并从事州际贸易。该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在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有主要营业地,同时在华盛顿州以外的其他州也有营业地。该公司不仅在华盛顿州没有营业地,也没设立办公室,在该州也没有存货,同时也不选择该州签订售货合同,但是,该公司在华盛顿州雇用了十余名推销员,并提供他们一批样品,让他们通过展示样品去争取订单,但是,公司不负责提供展室,这些推销员可以随意租房展示产品,而租金由公司支付。一旦争取到订单,该订单要由主营业地办公室进行确认,只有该办公室予以确认并接受订单,公司才会发货。华盛顿州政府依据本州法律要求鞋业公司按支付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州政府缴付失业救济金,鞋业公司不从。那么,华盛顿州法院有无管辖权,这关系到该州是否能够收取失业救济金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最低限度接触”判决华盛顿州法院拥有管辖权。
    71 韦燕:《最低限度联系与网络管辖权--美国有关网络管辖权的判例及其发展》,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第7页。
    72 除非与国内协议管辖相比较,本文所称协议管辖概指国际协议管辖。
    73 陈荣宗著:《国际民事诉讼与民事程序法》(第五册),(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页。
    74 参见李浩培:《瑞士新国际私法》,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4期第6-8页。
    75 [英]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67页。
    76 林欣、李琼英著:《国际私法理论诸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77 该案案情详见本文管辖权的冲突一章协议管辖。
    78 参见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79 王霖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第46-48页。
    80 王霖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第47页。
    81 徐宏、郭晓梅:《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特委会会议情况》,《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9页。
    82 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83 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李浩培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03页。
    84 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陈隆修著:《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9页。
    85 以普通法为基础的盎格鲁-萨克逊法系将法律地位视为一个“抽象的权利客体”(a metaphysical res),参见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86 董立坤著:《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87 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1-53页。
    88 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李浩培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04页。
    89 英国《1982年民事管辖权与判决法》第41条规定自然人住所为:(1)如果自然人居住在联合王国,其居住环境表明他与联合王国有实质性联系的话,则其住所位于联合王国;(2) 如果自然人居住于联合王国的某一区域,且其居住环境表明他与该区域有实质性联系,则其住所位于联合王国的特定的区域。如果自然人满足了联合王国关于住所的标准,而未满足特定区域的标准,那么,他的住所被认为是存在于他居住的区域;(3)如果自然人居住于联合王国某一区域的某一个地方,且其经常居住于该地方,则其住所即位于该地方;(4)如果自然人居住于缔约国以外的国家,且其居住环境表明其与该国有实质性联系的话,则其住所位于该缔约国。但是,该法未对居住和实质性联系进行界定,一般理解,居住为生活于某一地方的事实;所谓实质性联系可以量化认识,即如果某人在某地居住了至少3个月的话,则被认为与该地有实质联系。
    90 《布鲁塞尔公约》并不调整欧共体成员国间的所有纠纷,该公约范围之外的诉讼包括:自然人的地位或者法律能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的破产或者解散、司法调解或者和解、社会保障、仲裁、夫妻财产权、税收和关税、遗嘱和继承。因此,英国法院在处理以非欧共体成员为被告的案件及公约范围之外的案件时,有必要适用传统的英国管辖权规则。
    
    91 陈隆修著:《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0页。
    92 陈隆修著:《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2-33页。
    93 有关内容转引自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229页。
    94 对于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所适用的案件,被告在法院地的出现不能成为英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理由。
    95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由美国法学会承担编纂,于1971年出版的关于美国国际私法规范和判例的汇编集,由里斯任报告员。英美法系的国际私法范围包括三部分: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96 该规则4经过重新修订,于1993年12月生效。
    97 引自1986年修订《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参见李双元等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1-496页。
    98 所谓外州法人是指本州法人以外的法人,而本州法人的确定基础是是否依据本州地方法律组成。同时,基于美国并存国际和州际法律冲突的情形,“外州法人”也包括外国法人的意思。
    99 张默:《美国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础》,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0页。
    100 张默:《美国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础》,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1页脚注④。
    101 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102 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103 参见徐卉著:《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06页。
    104 参见陈隆修著:《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36-147页。
    105 Washington v. Superior Court, 289 U. S. 361 (1933).
    106 董立坤著:《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107 Archibald v. Cinerama Hotels, 15 Cal 3d. 853 (1976).
    108 Allenberg Cotton Co. v. Pittman, 419 U.S. 20 (1974).
    109 Davis v. Farmers Cooperative Equity Co. 262 U.S. 312 (1923).
    110 参见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77页。
    111 有关法律条文引自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12 参见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0-81页。
    113 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8页。
    114 有关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条文引自陈卫佐著:《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附译文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15 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页。
    116 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
    117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不居住于法国的外国人,曾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者,因此契约所生债务的履行问题,得由法国法院受理;其曾在外国订约对法国人负有债务者,亦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118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5条规定:“法国人在外国订约所负的债务,即使对方为外国人的情形,得由法国法院受理。”
    119 参见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120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02和103条规定,住所及主要定居地,乃人有居住事实和定居打算的场所。
    121 参见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175页。
    122 1977年12月4日日本商人后藤富夫搭乘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班机在马来西亚上空被劫持后坠毁,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罹难。居住在日本名古屋的后藤富夫的妻子和儿女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为被告向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当时,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在日本东京设有事务所。名古屋地方法院采用利益权衡说认为马来西亚享有管辖权而驳回原告请求;名古屋高等法院采用管辖分配说肯定了日本法院的管辖权而撤销一审判决退回名古屋地方法院重审;名古屋地方法院重审后肯定了日本法院的管辖权;1981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123 引自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124 欧共体委员会1959年10月22日照会。
    125 林欣、李琼英著:《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0-65页。
    126 赵相林、宣增益著:《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127 汉斯·范·鲁《迈向一个关于民商事件国际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效力的世界性公约》,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128 国际统一私法学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1926年,其宗旨在于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区域间的私法规则。该学会的最初倡议者是意大利学者西亚洛加(Scialoja)并由意大利政府资助,同时作为当时的国际联盟的辅助机构存在。随着意大利退出国联以及国联的解体,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于1940年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于1985年7月23日正式接受该学会章程,并从1986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29引自汉斯·范·鲁《迈向一个关于民商事件国际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效力的世界性公约》,粟烟涛译,《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130 参见《中国与法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第22条,中波司法协助协定第20条,中意司法协助协定第21条。
    131 荷兰学者尤利克·胡伯提出的三原则:(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长期的或临时的,都应视为其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引自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7页。
    132 Hilton v. Guyot, 159 U.S. p.113, pp.163-164 (1895).
    133 戚希尔和诺斯著:《国际私法》(英文8版),第613页,转引自郑远民等编著《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
    134 陈隆修著:《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56-257页。
    135 参见高凤仙著:《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台北)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77页;刘仁山主编:《国际民商事程序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136 Massie v. Paul, 263 Ky. 183, 92 S.W. 2d 11, 14.
    137 刘仁山主编:《国际民商事程序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138 刘仁山主编:《国际民商事程序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139 参见陈隆修著:《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台北)吴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64-265页。
    140 参见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121页。
    141 具体参见1968年欧共体《布鲁塞尔公约》第26、28条规定;1999年海牙公约草案第27条规定“被申请法院应核实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在核实原审国法院管辖权时,被申请法院应受原审法院作为其管辖权依据的事实调查结果的约束,除非判决是缺席判决”。
    142 这些特定管辖区域主要是原英联邦国家或地区以及与香港订有相互执行判决协议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百慕大、斯里兰卡、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法国、比利时、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以色列等。
    143 Dicey and Morris, The Conflict of Laws, London, Stevens, 11th ed., 1987, pp436-450.
    144 参见《1933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第1条、第4条,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国际司法协助法规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4-327页;张学仁主编:《香港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0页。
    145 参见刘铁铮、陈荣传著:《国际私法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713页。
    146 See J.H.C.Morris, The Conflict of Laws, 3rd ed. 1984, p.93. 李双元等编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73页;陈荣宗《国际民事诉讼之法律问题》,载(台北)《法学丛刊》1996年第2期第1页。
    147 李双元等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8 参见肖凯《国际民事诉讼中未决诉讼问题比较研究》,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0页。
    149 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73页。
    150 陈荣宗《国际民事诉讼之法律问题》,载(台北)《法学丛刊》1996年第2期第1页。
    151 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73页。
    152 陈荣宗:《国际民事诉讼之法律问题》,载(台北)《法学丛刊》1996年第2期第1页。
    153 卓翔:《对Internet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探析》,载《台湾法研究学刊》2001年第2期第51页。
    154 See J.H.C.Morris, The Conflict of Laws, 3rd ed. 1984, p.93. 李双元等编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73页;陈荣宗《国际民事诉讼之法律问题》,载(台北)《法学丛刊》1996年第2期第1页。
    155 See Continental Time Corp. v. Swiss Credit Bank, 543 F. Supp. 408(S.D.N.Y.) 1982. and Herbstein v. Bruetman, 743 F. Supp. 184(S.D.N.Y.) 1990.
    156 江伟、韩英波:《论诉讼标的》,载《法学家》1997年第2期,转引自http://www.chinalaw.com.cn/lawthesis.asp
    157 江伟、韩英波:《论诉讼标的》,载《法学家》1997年第2期,转引自http://www.chinalaw.com.cn/lawthesis.asp
    158 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
    159 备受西方学术界推崇的古典社会学思想家马克思·韦伯将权力界定为一个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处于能够不顾其他人的反抗并迫使他服从其意志的地位的可能性,而不必考虑这种可能性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之上,权力可以表现为一种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社会之所以出现弱肉强食现象,也在于权力的扩张,所以,众多学者都赞同用权力制约权力,用权力对抗权力,也就是达到权力均衡或权力平衡来确保各国的利益、安全和生存。
    160 詹宁斯著:《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161 美国著名国际法专家麦克杜格(Mcdugle)语,其意欲所指:有权者做的事情,就是法律。
    162 参见陈荣宗著:《国际民事诉讼与民事程序法》(第五册),(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4-25页。
    163 陈荣宗著:《国际民事诉讼与民事程序法》(第五册),(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6页。
    164 陈荣宗著:《国际民事诉讼与民事程序法》(第五册),(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6页。
    165 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166 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于阐述其理论基础,并难以展望新世纪之民事程序法学》,《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79-580页。
    167 陈爱武:《合意管辖制度:法理、问题与对策》,《南京师大学报》2001年第3期,第53页。
    168 王铁崖、李浩培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169 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116页;刘仁山主编:《国际民商事程序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170 英美国家如果借助于有效控制被告财产而主张管辖权的话,法院判决显然可以在本国境内得到实现,这一点与有效原则的主张是不谋而同的,但英美国家的有效控制可以分为对人控制和对物控制,前者的效果就非常值得怀疑了。
    171 刘甲一著:《国际私法》,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43页脚注(Tallack v. Tallack)。
    172 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73页。
    173 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117-118页。
    174 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法学教授G. Teubner在其所著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没有国家的全球化》)一书中这样定义“法律的全球化在公民社会的各个部门创建了大量无中心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技术标准化、职业规则的产生、人权、跨国公司内部组织的规章、缔结契约、仲裁以及其他商法制度,就是已在广阔的全球范围体现的,由‘私政府’制定规则的形式。这些规则要求独立于各国内法之外的全世界的效力,并与国际公法规则保持相对距离,它们并不是由国家正式行为产生的,而是来自奇怪的自我生效的矛盾行动。”美国学者M. Shapiro和A. C. Aman等人也有类似或宽或窄的观点,以上资料参见G. Teubner, 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 1996, Foreword, xiii; M. Shapiro, The Globalization of Law,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1, 1993,pp.37-38; A. C. Aman, Jr. Introduction,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 1, 1993, p.1.
    175 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的理论》,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76 赵维田、王海英:《评“法律全球化”的呓语》,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177 韩天森:《谈法律全球化--兼谈经济全球化》,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178 慕亚平:《评“法律全球化”概念的科学性》,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179 李双元主编:《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其他学者论述参见李巍:《“法律全球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趋势》,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9页;刘颖:《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全国化”看法律全球化》,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180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99页。
    181 但是,也有学者考证“意思自治”的概念早在15世纪就由诺乌斯·克迪乌斯(R. Curtius)提出,参见巴迪福著:《国际私法各论》,曾陈明汝译,(台北)正中书局1979年版,第277页。
    182 刘仁山:《“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适用限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转引自http://www.chinalaw.com.cn/lawthesis.asp。
    183 http://www.chinalaw.com.cn/lawthesis.asp
    184 这些案例包括奥廷诉奥廷案(Auten v. Auten),1964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以上案例可以参阅杜新丽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85 蔡镇顺主编:《国际私法教学案例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65页。
    186 李双元等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页。
    187 该定义参见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64页;何其生:《非方便法院原则问题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1页;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188 See Gulf Oil Corp. v. Gilbert, 330 U. S. 501, 67 S. Ct. 839, 91 L. Ed. 1055(1947)
    189 See Hoffman v. Blaski, 363 U.S. 335,80 S. Ct. 1084,4 L. Ed. 2d 1254(1960). Varkonyi v. VARIG, 22 N.Y. 2d 333, 239 N.E.2d 542(1968.)
    190 See Dekaware, L. & W. R.R. v. Ashelman, 300 Pa.291,150 A. 475(1930)
    191 参见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65页。
    192 See Domingo v. Statle Marne Lines, 253 A 2d. 78 (Del. Super 1969)
    193 Vischer, General Cours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32 Recueil des cours(1992-II), pp.219-220.
    194 引自胡永庆:《“不方便法院”原则比较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0页。
    195 J.Fawcett, Declining Jurisdiction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1995), p.208.
    196 Blair, 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ce in Anglo----American Law, 29 Columbia L. Rev. pp.20-22(1929)
    197 Vischer, General Course, p.219.
    198 有学者将其翻译为权限内在管辖权,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专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
    199 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专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
    200 马丁·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58页。
    201 See Slater, Forum Non Convenience: A Vies From the Shop Floor, 104 L. Q. R. pp.555-556(1988).
    202 参见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203 The Atlantic Star(1974) A. C. p.436; MacShannon v. Rockware Glass Ltd.(1978) A. C. p.795; Devine v. Cementation Co. Ltd.(1963) N. Ir. p.65; The Wladyslaw Lokietek(1978) 2 Lloyd's Rep. P.520. 转引自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1页。
    204 两艘荷兰籍船舶在比利时海域碰撞,英国法院对碰撞船舶实施了扣押,并基于此而主张拥有此案的管辖权,也因为此,初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均不准许中止诉讼,理由是:这样并未违反国际海事诉讼的管辖惯例,因此是不存在“令人厌恶”或“压迫的情形”或者滥用程序的。相反,上议院主张对滥用程序等定义重新修正,应作“自由的解释”,从而中止了英国法院的诉讼程序。
    205 MacShannon v. Rockware Glass Ltd.(1978) A. C. p.812. 转引自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0页。
    206 1982年3月,一艘土耳其船Abidin Daver号与另一艘古巴船在土耳其某港外发生碰撞,双方互有损失。土耳其船舶所有人立即向土耳其地法法院请求扣押古巴船舶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同年7月,古巴船舶所有人趁土耳其Abidin Daver号船舶的一艘姊妹船停泊在英国港口之际,请求英国法院将该姊妹船舶扣押,同时以土耳其船所有人为被告,在英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土耳其Abidin Daver号船舶所有人按照英国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后,请求中止英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初审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后被上诉法院推翻,但最后为贵族院加以肯定。
    207 引自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91页。
    208 引自何其生:《非方便法院原则问题研究》,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3页。
    209 Gulf Oil Corp. v. Gilbert, 330 US 501, 508(1947).
    210 A.Ehrenzweig, The Conflict of Laws, p.123.(1962).
    211 P. Blair, 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ce in Anglo----American Law, 29 Columbia L. Rev. (1929).
    212 Gulf Oil Corp. v. Gilbert, 330 US pp.501-509(1947).
    213 Gulf Oil Corp. v. Gilbert, 330 US pp.501-509(1947).转引自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214 See Robertson, Forum Non Conveniens in America and England, 103 L. Q. R. pp.400-401(1987).
    215 胡永庆:《不方便法院原则比较研究》,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7页。
    216 案情如下:一架英格兰起飞的小型商用飞机在苏格兰坠毁,飞行员和五名乘客全部遇难,死者同为苏格兰人。该飞机由两家英国公司所有和经营,但在美国宾西法尼亚由皮珀飞机公司(Piper Aircraft Co.)制造,其螺旋桨则由俄亥俄州的哈兹推进器公司(Hartzell Propelier Inc.)制造,该空难的调查结果表明,飞机失事缘由机械故障或螺旋桨推进器的故障。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雷诺(Reyno)在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皮珀飞机公司和哈兹推进器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该案件根据1948年《美国法典》第28卷第1404节(a)规定,先被移送到加利福尼亚中心地区联邦地区法院,后又被移送到宾西法尼亚州中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两家被告公司进而又提出不方便法院申请,要求撤销诉讼:宾西法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苏格兰法院构成了充分可替代法院,因而撤销了诉讼;雷诺随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并发回重审;皮珀飞机公司再次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决定。Piper Aircraft Co. v. Reyno, 454 US 235, 1981.
    217 United States Merchants' & Shippers' Ins. Co. v. A/S Den Norske Og Australia Line, 65 F. 2d 392(2nd Cir. 1933).
    218 330 U.S. at 506-507. At p.295.
    219 See Reese, Rosenburg, Hay, Conflict of Laws, Foundation Press, (1990) 9th ed. p.195. 龚柏华编著:《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8-220页。
    220 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221 Michael Garmer, Towards an Australian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ce. (1989) 38 ICLQ, pp. 361-375.
    222 See Collins, Lawrence.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and Forum Conveniens: A Further Comment. Law Quarterly Review pp. 364-366.
    223 (CTH) Service and Execution of Process Act 1992 s 20(4)(5).
    224 Peterson v. AB Bacho Ventilation (1970) 107 DLR (3d) 49 (BCSC); Canadian Commercial Bank v. Carpenter (1989) 62 DLR (4th) 734 (BCCA).
    225 See Fawcett, Declining Jurisdiction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larondon, 1995, pp.124-135. 刘仁山:《加拿大国际私法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58-64页。
    226 See Lagarde, Le Principe de proximite dans l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 contemporain, 199 Recueil descours (1986--I), pp.152-154. 转引自胡永庆:《不方便法院原则比较研究》,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页。
    227 [美]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李静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8-246页。
    228 International Judicial Jurisdiction and the Malaysia Airline Decision, 26 HOGAKU Seminar (vol. 2) pp.20-24(1982).
    229 Michiko Goto et al. v. Malaysian Airline System Berhad(1983), 26 Japanese An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 p.122. Judgement of Jan. 29. 1991, (1992) 35 Japanese An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 p.171.
    230 See M. W. Janis, 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ce and the Bhopal Case, xxxiv-NILR 1987,pp.200-204.
    231 肖永平、何其生:《对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分析》,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88页。
    232 有学者称其为成功酬金律师,见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9页。所谓风险代理律师是指胜诉后才收取诉讼代理费的律师。
    233 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64页。
    234 See Robertson, Forum Non Conveniens in America and England, 103 L.Q.R. pp.414-415 (1987).
    235 胡永庆:《不方便法院原则比较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0-531页。
    236 李双元、邓杰、熊之才:《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载《武汉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517页。
    237 参见陈荣宗著:《国际民事诉讼与民事程序法》(第五册),(台北)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4-26页;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0页。
    238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3款第1项规定:诉讼进行中,当事人不得在其他场所重新提起同一诉讼。
    239 肖凯:《国际民事诉讼中未决诉讼问题比较研究》,《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1页。
    240 参见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241 为有别于外国法院,作者将作出未决诉讼中止令的法院称为内国法院。
    242 参见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124页;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59页;肖凯《国际民事诉讼中未决诉讼问题比较研究》,《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4-498页。
    243 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
    244 Gary B. Bom,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in United States Courts, Kluwer 3d edition, 1996. p. 475.
    245 George A. Berman, "The Use of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28, No. 3, 1990, pp. 589-590.
    246 本部分参阅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272-275页;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114页;肖凯《国际民事诉讼中未决诉讼问题比较研究》,《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7-491页。
    247 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1页。
    248 参阅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122页;肖凯《国际民事诉讼中未决诉讼问题比较研究》,《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4-487页。
    249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3款第1项规定:诉讼进行中,当事人不得在其他场所重新提起同一诉讼。
    250 德国《民法施行法》于1896年8月18日批准,1900年1月1日生效,是有关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法,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8条所涉及的《民法施行法》第13条、第17、18、22条等,是关于涉外结婚、离婚、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定,例如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之缔结,依各当事人之本国法。外国人在德国缔结的婚姻亦同。”第2款规定:“一失踪法第12条第3款之规定,已被死亡宣告的外国人之妻的婚姻缔结,依德国法。”第3款规定:“在德国缔结婚姻之方式,应依德国法。”
    251 道垣内正人《国际诉讼竞合》,《法学协会杂志》1982年版,第99卷第8号,第1178页;转引自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252 参见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202页;徐卉著:《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2-113页;肖凯:《国际民事诉讼中未决诉讼问题比较研究》,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1-494页。
    253 案情大致如下:原告是一家巴拿马船运公司,被告美国银行在日本设有办事处。该案件缘由原告总裁的离婚诉讼:原告于1978年9月在美国加州第一银行存放320万美元,后来该公司总裁与其妻离婚诉讼中,其妻律师以该笔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加州第一银行冻结该存款,同一天,原告要求被告将319万5390美元汇到被告在日本的银行账号上,被告遵照原告要求将款项汇出。于是,原告公司总裁的妻子在加州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与该妻子达成庭外和解,支付给其125万美元,随后被告在加州扣押了原告的船只,要求原告补偿,但之后加州法院撤销扣船。于是,原告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扣押船舶而产生的损失,当美国加州法院正在审理此案时,原告又以同样事由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254 案情大致如下:原告是日本法人,被告则是美国特拉华州法人。原告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铜箔表面处理新程序的技术支援合同,而A公司的老板即被告公司的原雇员。被告认为原告与他人合谋人为窃取技术,属违法行为,故向美国俄亥俄州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为了对抗在美国法院的诉讼,原告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债务不存在的确认之诉。
    255 引自李双元等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8页。
    256 参见张兰兰:《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3起第29页。
    257 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第5条规定,协议管辖的事项为“财产事项方面”,参见陈卫佐译《瑞士国际私法》,引自陈卫佐著:《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5页。有关瑞士国际私法的评论参见李浩培:《瑞士新国际私法》,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4期。
    258 李双元:《关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思考》,《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259 李双元著:《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260 刘铁铮著:《瑞士新国际私法之研究》,(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6页;李双元等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上册),第410页。
    261 参见高凤仙著:《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台北)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56页。
    262 参见张兰兰:《国际协议管辖合意要件立法的比较分析》,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49页。
    263 参见高凤仙著:《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台北)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56-158页。
    264 参见李开远:《国际私法上“合意选择管辖法院条款”之研究》,载《国际私法论文选辑》(上),(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90-291页。
    265 Solimine, “Forum-Selection Clauses and the Privatization of Procedure”, 25 Cornell Int'l L. J. (1992) p.51.
    266 高凤仙著:《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台北)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55页。
    267 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268 参见沃尔夫著:《国际私法》,李浩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96、112页。
    269 陈隆修著:《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44页。
    270 See Collins, "Some Aspects of Service out of the Jurisdiction in English Law", (1972) 21 I. C. L. L. p.656.
    271 有关该两个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实践,参见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页;李旺著:《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287页;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45-46页。
    272 参见谢怀轼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9页。
    273 船籍港即船舶登记港,由船舶当事人自行选择。一般而言,船舶都需登记而获得船舶国际证书或船舶执照。
    274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一)项仅规定了“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释将此限定为被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7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释,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276 [英]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页。
    277 按照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证明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278 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279 该解答已于1999年10月1日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一起被废止。
    280 1985年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案中,拒绝承认提单背面规定由东京法院专属管辖条款的排他效力而行使了管辖权。案例介绍参见郭国汀主编:《当代中国涉外经济纠纷案精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
    281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306条和第15条。
    282 参见万鄂湘:《“入世”后我国的司法改革与涉外民商事审判》,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页。
    283 参见盛勇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协调》,载《人民司法》1993年9月第31页。
    284 参见龚柏华编著:《美中经贸法律纠纷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8-220页。
    285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第306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86 法域也称为法律区域,就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287 参见陈弘毅、陈文敏:《人权与法治--香港过渡时期的挑战》,(香港)广角镜出版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40-41页。
    288 涉及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之所以被纳入对物诉讼当中,是因为普通法认为身份与物有类似之处,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身份问题的判决应被全世界承认,其效力可以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关于对物诉讼部分参见陈隆修著:《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0-34页。
    289 John O' Brien: Smith's Conflict of Laws,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2nd ed., pp.179-180.转引自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3页。
    290 莫世健:《香港“更合理诉讼地”原则浅析》,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3期,第28-30页。
    291 徐卉著:《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7页。
    292 自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发表以后的一段过渡期内,最主要的问题是"三化"问题,即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中文官方化。法律本地化包括司法组织、司法官员、法律条文、法律语言本地化,其中,法律条文本地化是法律本地化中的一项主要内容,狭义的法律本地化就是指法律条文本地化,即把澳门外来的法律即葡国专为澳门制定的法律、葡国本土实施且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以及葡国为其包括澳门在内的海外殖民地制定的法律等变为澳门本地的法律,加之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总督制定的法令和规范性的批示等,合在一起构成"澳门原有的法律"。最终过渡为特区的法律,建立澳门自身的法律体系。
    293 澳门五大法典包括《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民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和《澳门商法典》,这五部法典构成现行澳门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框架。
    294 丁伟《论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2页。
    295 台湾有关成文立法法规取自《月旦六法全书》,(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9月版。作者在援引有关法规规定时,对原条文中的“中华民国”等一类用词进行了相应置换。
    296 按照台湾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私法人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
    297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0条。
    298 台湾破产法第2条。
    299 参见陈荣宗著:《国际民事诉讼与民事程序法》(第五册),(台北)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9页;刘铁铮、陈荣传著:《国际私法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99页。
    300 区际私法即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按照中国国际私法的范围体系的通常理解,因该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等,所以,区际私法的范围也应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各区域人民法律地位规范、区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区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等,从民事诉讼程序角度,区际管辖权规范是作者主张的区际私法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301 汉斯·范·鲁:《迈向一个关于民商事件国际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效力的世界性公约》,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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