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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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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商事仲裁。一项合法有效的商事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根本保障。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便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问题。
     本文较为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路径以及特殊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通过我国与国际仲裁协议理论与实践的对比研究,发现问题,找出不足,并提出个人对现行仲裁法完善和修改的意见。
     文章第一个部分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所必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从国际商事仲裁界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态度来看,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均呈现出放宽趋势: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作相当广泛的宽松解释,对其实质要件则强调仲裁“合意”从宽解释。适应了国际商事活动灵活、迅速的发展需要,有利于仲裁业的发展。
     文章第二个部分分析了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具体路径。由仲裁庭来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已成一种主流,且为大多数国家所践行。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过程中,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尽量使其有效”、“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和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确保当事人的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的意愿得以实现。
     文章第三个部分探讨了几种特殊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支持、鼓励仲裁的大背景下,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在不断扩大和延伸。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也使得在合同无效或不存在情况下仲裁协议出现依然有效的可能。对于内容不规范致使效力待定的仲裁协议应区别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有效的原则进行效力认定。网上仲裁作为新兴的争端解决方式,应该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A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basis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the agreement must include valid arbitration terms. If not, the arbitration should be invalid. A legal and valid agreement is both the basis for the jurisdiction and insurance that the arbitration verdict can be acknowledged and enforced .Therefore, the confirmation to validity is a prime problem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this paper, the valid prerequsit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path for confirming th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how to confirm the validity are all discussed completely and systematically .The author tries to find some questions and deficiencies and submit some opinions of his own about the improvement and amendment of the Arbitration Law of PRC through comparing studies on Chinese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art 1 in this paper introduces all the formal and substantial condition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ors' attitudes to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both the formal and substantial conditions get to be loose gradually, which is necessary and beneficial for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ctions.
     Part 2 i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pecific ways for confirming the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It is quite reasonable for the arbitral tribunal to confirm the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which is much practiced in most countries .In the course of confirming the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 we should follow three principles: 1,give respect to the concerned parties' will 2,to be valid as often as possible 3,the closest relation ,and utilize the law which the concerned parties choose and is valid fo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making sure that the concerned parties" intention can be realized .
     Part 3 in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roblem of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some special cases. In the background ofarbitration being encouraged , the scope of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being enlarged continuously. The independence for the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still makes the agreement valid in case that the contract is valid or even doesn't exist . As for those uncertain arbitration agreements, it should be valid so long as it is beneficial. Arbitrating through internet is a new resolution for disputes, which should also be formulated in law.
引文
[1]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刷馆出版,2005年7月第1版,第10页。
    [2]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1]美国的罗德艾兰州:仲裁条款必须列在文件末当事人签名处上方紧邻当事人签名的位置。
    [2]赵威:《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97页。
    [3]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5条:本部分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以及任何其他的当事人为本部分之目的而签订的有效的书面协议。
    [4]中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5]See Rene Davrd,Arbi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Frade,Kluwer Laws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5,at 196.
    [6]转引自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7]See Adam Samuel,Jurisdictional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ibitrion,1989,at 83.
    [1]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仲裁与法律》2001年第5期。
    [2]《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78条第1款: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传真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达的通讯方式。
    [1]高菲:《论仲裁协议》,载于《仲裁与法律通讯》,1995年10月第5期。
    [2]见最高人民法院“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的函”,1996年12月12日,法函(1996)176号。
    [1]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2]蓝瀛芳:《争议的仲裁容许性》,载《辅仁法学》(台湾),1986年1月第5期,第261页。
    [1]宋连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136页。
    [2]《仲裁法》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402页。
    [1]乔欣:《仲裁权研究—仲裁之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181页。
    [1]Handbook of Arbitiation Practice Sweet &Maxwell London 1998,P.561.
    [1]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2]《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4]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刷馆,2005年7月第1版,第279页。
    [5]See ICC Case NO.4392/1983,NO.1507/1970,Y.B.com.Arb.123,1976.
    [1]《纽约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规定不影响缔约国之间订立的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多边或双边协定的效力,也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律或条约许可的方式及范围内援用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
    [2]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刷馆,2005年7月第1版,第300页。
    [1]余先予:《冲突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32页。
    [2]罗涵君:“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制”,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10-13页。
    [3]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2页。
    [4]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适用定居国法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登记注册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3]周子亚等译《瑞典的仲裁》,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8页。
    [1]参见:《“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之局限与克服》,翟中鞠,屈广清,《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
    [2]见最高人法院法经[1999]143号。
    [1]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45-46页。
    [1]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载于《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1期。
    [2]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于《仲裁与法律》,2001年第5期。
    [3]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页。
    [2]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1]《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除外。
    [2]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于《仲裁与法律》,2001年第5期。
    [1]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刷馆,2005年7月第1版,第211页。
    [2]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仲裁与法律》2001年第5期。
    [1]蔡鸿达:“中国远洋运输提单仲裁条款问题评说”,载《仲裁与法律》,2002年第5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鸽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运纠纷一案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20日法函[1995]135号)。
    [1]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79页。
    [1]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2000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第109-112页。
    [2]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2000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第112页。
    [1]郑成思,薛红:《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状况(上)》,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第10期,56-57页。
    1、刘晓红著:《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刷馆,2005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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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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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宋连斌著:《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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