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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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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形式要件是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形式上的条件,也就是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强制。形式自由和形式强制之间是什么关系,形式要件在合同自由中的功能如何,形式要件对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合同欠缺形式要件会有什么后果,如何进行规制,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本文拟从合同自由、形式自由出发,通过对合同形式演变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当前主要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结合当前关于合同形式问题的主要理论争议,对形式要件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梳理,指出形式要件的性质以及在合同中的应然价值,即形式要件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在考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关于合同形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并尝试为我国合同形式的规定和制度构建提供一些粗浅的建议。
     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一、合同自由及其表现。通过介绍合同自由及其表现形式,说明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合意是合同的核心,形式对合同没有决定意义,只是立法者出于一定的立法目的而对合同进行的辅助规制。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二、合同形式法律强制的历史考察。主要对罗马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合同形式的演进以及合同形式强制的范围进行考察分析。合同形式强制基本经历了从“效力性形式”到“保护性形式”,从严格形式主义到合意主义再到形式主义的一定程度复兴的发展历程。现代各国基本上仍坚持形式自由原则,只是例外的对特定合同进行形式强制,形式自由仍具主导地位。
     三、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形式强制的功能分析。虽然合同自由、形式自由在历史的演进中逐步确立了自己的地位,但形式的功能使其成为合同法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因素。通过对自由与强制对立统一关系的分析,探讨如何在对立中平衡统一以及形式自由与形式强制背后的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
     四、违反形式强制的后果——形式要件对合同的影响。通过对一些国家关于违反形式强制后果的规制模式的考察,发现、总结其规制的规律,对我国现存的关于形式要件的性质的学说争议进行分析,提出应采“特别生效要件说”,即形式要件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当欠缺形式要件时,合同效力如何补救,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上的形式要件欠缺的补救制度进行考察分析,指出其共同和不同之处。然后对我国关于形式要件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对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完善的建议。
引文
1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4 月第 2 版,第 1 页。
    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1 月第 1 版,第 448 页。
    3【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 12 月第 1 版,第 90 页。
    4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 月第 1 版,第 184 页。
    5 李永军:《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载《比较法研究》1998 年第 3 期,第 225 页。
    6【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280 页。转引自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41 页。
    7【美】罗伯特·考特等:《法和经济学》,第 314 页。转引自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41 页。
    8【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5 页。
    9【德】海尔穆特·库尔勒:“《德国民法典》的过去和现在”,孙宪忠译,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 2卷,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23 页。转引自: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第238 页。
     10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第 1 版,第 14 页。
    11 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4 月第 1 版,第 1 页。
    12 姚新华:《契约自由论》,载费安玲、朱庆育编《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 1999 年编,第 633 页。
    13 周枬:《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 655 页。
    14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 9 月版,第 353 页。
    15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1959 年 2 月版,第 177 页。
    16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载《中外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81 页。
    17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 9 月版,第 355 页。
    18 见:周枬,前揭书,第 667 页。
    19 黄风:《罗马法词典》,黄风编著,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第 1 版,第 53 页。转引自马丁:《论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强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5 页。
    20 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8 月第 1 版,第 338 页。
    21 见:梅因,前揭书,第 182 页。
    22 见:江平、米健,前揭书,第 346-347 页。
    23 见:梅因,前揭书,第 189 页。
    24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第 1 版,第 181 页。
    25 见:姚新华,前揭书,第 619 页。
    26 尹田:《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合同》,载《现代法学》1995 年第 1 期,第 89 页。
    27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第 1 版,第 180 页。
    28《法国民法典》第 1317 条规定:“公证书,为有权做成证书的官员在证书做成场所,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所作成的证书。”
    29 见:尹田,前揭书,第 187 页。
    30 见:尹田,前揭书,第 188-191 页。
    31 见:尹田,前揭书,第 194 页。
    32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版,第 555 页。
    33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1 月版,第 460 页。
    34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版,第 555-556 页。
    35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载《中外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86 页。
    36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 35-36 页,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5 月第 1 版。除特别注明外,本文中所引《德国民法典》译文均采自陈卫佐译注本。
    37 该条规定:书面形式为法律所规定的,必须由做成证书的人以亲笔签名或者借助于经过公证认证的画押来签押证书。
    38 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前揭书,第 465 页,同时,参见卡尔·拉伦茨,前揭书,第 561 页。
    39 见:卡尔·拉伦茨,前揭书,第 562 页。
    40 [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上卷)》,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9 年 11 月第 1 版,第 444页。
    41 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1 月第 1 版,第 238 页。
    42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载《中外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86 页。
    43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载《中外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87 页。
    44 P·S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第五版),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4 月版,第 168页。
    45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载《中外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86 页。
    46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201 条款规定参见:吴志忠:《美国商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第 1版,第 49-50 页。
    47 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9 月第 1 版,第 393-394 页。
    48《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司法协会,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第 1 版。
    49《欧洲合同法原则》,转引自:《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下册)》,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第 1 版。
     50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12 月第 1 版,第 152-153 页。
     51 [德]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高鸿钧校,载《中外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82 页。
    52 [德]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高鸿钧校,载《中外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82 页。
    53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和立法释法方向》,载《民法总则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 12 月第 1 版,第 206 页。
     54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 月第 1 版,第 184 页。
    55 邱本、崔建远:《论私法制度与社会发展》,载《天津社会科学》,1995 年第 3 期。
    56 安宗林:《合同形式简论》,《政法论丛》,2000 年第 6 期,第 31-35 页。
    57 见:李永军,前揭书,第 234 页。
    58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30-331 页。
    59 白海岩:《论合同形式的重要性》,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 年第 2 期,第 50 页。
    60 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法中自由与强制——合同的订立研究》,孙宪忠译,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从》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5 月第 1 版,第 363-364 页。
     61 马丁:《论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强制》,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64 页。
    62 我国《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63 姚新华:《契约自由论》,载费安玲、朱庆育编:《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 1999 年编,第 637 页。
    64 何红峰、陈跃东:《对我国合同形式立法的反思》,载《法律科学》,1997 年第 5 期。
    65 [德]海因·科茨:《欧洲合同法》,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13 页。
    66 [德]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83 页。
    67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版,第 563 页。
    68 [德]康拉德·茨威格特 海因·科茨:《合同形式》,纪海龙译,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 1 期,第 85 页。
    69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邵建东、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版,第 564 页。
    70 张坦:《论合同形式》,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 年第 2 期,第 46 页。
    71 该部分内容总结参考自:程啸、柳尧杰:《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 年第 1 期。
    72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4 月第 1 版,第 134 页。
    73 张谷、王爽:《〈合同法〉:合同和合同书》,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 年第 4 期,第 68 页。
    74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00 页。
    75 董文军:《浅析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 年 5 月 13 日第 3 版。
    76 林新生:《合同的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6 年 4 月,博士学位论文,第 134 页。
    77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26 页.。另见:王利明:《关于合同形式的若干问题》,载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 6 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3 月第 1 版,第 374-375 页。
    78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版,第 305 页。转引自:李明媚、覃保珍:《论合同法定形式的效力》,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 年第 4 期。
    79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版,第 183-184 页。转引自:程啸、柳尧杰:《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2 年第 1 期。
    80 程啸、柳尧杰:《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 年第 1 期,第 104 页。
    81“证据效力”的观点来自法国及英美法,“成立效力”是对我国合同法第 36、37 条的字面反面解释,“生效效力”来自德国,“对抗效力”来自我国《担保法》第 43、44 条的规定。
    82 Larenz/Wolf,AT S.436ff. 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7 月第 1 版,第 254 页。
    83 王伯琦:《民法总则》,第 197 页。转引自:林新生:《合同的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6 年 4 月,博士学位论文,第 135 页。
     84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8 月第 1 版,第 22-27 页。
    85 林新生:《合同的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6 年 4 月,博士学位论文,第 138 页。
    86 尹飞:《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再探讨》,载于《法学家》2003 年第 3 期。
    87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4 月第 1 版,第 135 页。
    88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1 月版,第 461 页。
    89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11 月版,第 474 页。
    90 该法 17 条规定:“货物买卖合同,其价格在十英镑以上者,除非买受人确实接受该货物之一部给付,或买受人为使该交易具拘束力而给付定金,或给付部分价金,或该交易系以某种书面记录或者备忘录为之并经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者,否则均非适切之合同。”
    91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90 页。
    92 【美】A. L. 科宾:《科宾论合同》(上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 11 月第 1 版,第 553—554 页。
    93 【英】P·S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第五版),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4 月版,第 169 页。
    94 【美】A. L. 科宾:《科宾论合同》(上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 11 月第 1 版,第 564 页。
    95《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5 月第 1 版,第 9、16 页。
     96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 11 月第 1 版,第 483-48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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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1959 年 2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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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2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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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李宜琛:《日耳曼法概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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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4月版。
    29.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30.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 》,黄风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31.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6月第 2 版。
    32.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 9 月版。
    33.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34.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第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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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张坦:《论合同形式》,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 年第 2 期。
    2. 程啸、柳尧杰:《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 年第 1 期。
    3. 白海岩:《论合同形式的重要性》,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 年第 2 期。
    4. 杜涛:《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载《中国律师》1998 年第 1 期。
    5. 马新彦、李国强:《形式与合同的效力-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形式及其功能的应然设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年第 6 期。
    6. 尹田:《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合同》,载《现代法学》1995 年第 1 期。
    7. 滕淑珍:《试论罗马法从重形式到不重形式的发展》,载《政法论丛》1995 年第4 期。
    8. 林新生:《合同的形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 2006 年 4 月,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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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李庭鹏:《书面合同之比较研究——对我国合同形式立法的一点建议》,载《云南学术探索》1996 年第 3 期。
    12. 蒲鹏英、余贵林:《试论合同形式》,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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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李巍、戴孟勇、杜雪晶:《关于合同形式的若干思考》,载《内蒙古民族师院学报(哲社版)》1997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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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5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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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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