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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刑法的自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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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作为和平时期最具暴力性的权力样态,其通过惩罚犯罪恢复社会正义、发挥威慑力预防犯罪,但如果用之不当则极易造成对公民自由的侵害,而且是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转、难以弥补的侵害。因此,在刑事法治领域,其核心的问题是防止刑罚权的滥用,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对个人自由的专断干预。本文即志于确立自由精神在现代刑法中的引领作用,通过深入挖掘自由的价值所在,表明现代刑法应当彰显自由精神,并通过制度建构既确认刑罚权又限制刑罚权从而保障自由。
     在导论部分,文章开宗明义点明中心论点,认为现代刑法的根基是自由精神,现代刑法就是自由刑法,是力图以法律限制国家刑罚权,使之成为个人自由保障的刑法。导论中还交代了针对这一主题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写作思路。
     第一章主要论述自由价值的至上性。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展开:首先涉及到对“自由”一词的界定问题。文中所说的“自由”并不是哲学上的意志自由,也不是指人可以从事某件具体事情的“积极自由”(free to),而仅仅是指免于奴役的“消极自由”(liberty from)。其次是对自由价值的理论根据的挖掘。文章从人本主义、功利主义以及知识论上的无知论角度阐述了自由价值具有至上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也是终极目的。最后则详细介绍当下中国强调自由价值的必要性所在。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缺乏自由精神,无论是儒家文化还是法家精神都是重秩序而轻自由,重集体而轻个人。近代以来在救国图存的压力之下,并未真正张扬自由精神,更多地依然是强调团结和集体的力量。新中国成立很长一段时间内,集体主义的趋势并未减弱,个人依然是无足轻重的,国家、集体利益至上,自由要服从于秩序的需要,个人服从于集体的需要。所以,对自由价值的推崇应当是当下中国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
     第二章则阐述自由价值的张扬对国家观、刑法观产生的影响。自由理念之下的国家观认为,个人是本源,人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而充分发展,但人作为群聚起来的社会动物为了共同生存又必须尊重他人同等的自由。因此,人们才自愿让渡部分权利,组织国家来维持基本社会秩序,管理公共事务。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个人自由,其手段是民主制度和法治,即人民通过推选代表组成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由这个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法律来实现人民的自我管理,而不是由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权威来控制人们的生活。这个作为人们自我管理的法律规则既划定了个人与个人间的界限,也同时划定了国家公权力干预个人生活的界限,而且从保障自由的角度来说后者的意义更大于前者。因为古往今来对个人自由造成最大侵害的往往是公权力而不是个人对个人,而且个人受到他人侵害尚可求助于公权力,而公权力若异化为压迫个人的力量则个人无以为援。因此,现代政治理论最为重要的课题是如何限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
     由这样的政治理论衍生出的现代刑法观认为,刑事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刑罚权,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刑罚权以保障自由。因此,一方面,在刑罚权来源上要坚持民主原则。只有人民自己为自己立法才能使刑法不成为专断的工具,不至于成为侵害公民自由的“刀把子”。另一方面,在刑罚权的设置上要契合自由精神。现代刑法要坚持法益侵害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谦抑性原则,以最大限度为公民个人自由留出空间。只有在公民处于非奴役的自由状态下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并且没有其他补救措施用以抗制时,才值得动用刑罚权。以此为标准,文中还展开对中国传统刑法的批判。就刑罚权的来源来说,古代中国法自君出,有法律而无法治,法律从来都只是统治者用以御民的工具。统治者在法律约束之外,君王更是集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身。儒家与法家、德治与法治之间争论的只是该以德为主还是以刑为主。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古代的政制是人治,其基本的统治模式是:人→法→人。君主站在权力的顶端发号施令,大大小小的官吏负责执行,庶民永远是法律施行的客体,赏刑由之;就刑罚权的设置来说,刑法泛化,刑法是控制社会最为常用的手段,礼刑合一,刑民不分,而且刑罚无度,重典盛行。司法中更是重实质理性,轻形式理性,以“春秋决狱”为代表,讲究原心论罪,司法擅断,刑罚肆虐,极大地侵害个人自由。
     第三章是现代刑法自由精神所要求的刑罚权来源正当性、刑罚权设置正当性的制度实现。一方面,现代刑法从形式上要求刑事立法上的“国会保留”,要最大限度的体现公意,而且立法机构制定的刑法必须是明确的,以确保公意能得到真实地展现与贯彻。另一方面,现代刑法从实质合理性上来限制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度,确立起刑法在规范体系中的“保障法”地位,确保刑法只是作为最后的手段使用。在刑法与道德规范的关系上,刑法不介入未侵害他人法益的纯道德领域。在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上,则坚持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先行的原则,用其他法律规范能够解决的,刑法就不应该介入。这既是刑罚正义的体现,也是社会分层治理的需要及刑法规范明确性对于法定犯的特殊要求。对照我国现行刑法,虽已将罪刑法定写入刑法,刑罚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刑事立法的民主性依然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刑法修改权时常常僭越,导致全国人大刑事立法权被架空。在经济犯罪等法定犯中,刑法没有保持其应有的谦抑品性,常在“他法”未行的情况下冲到打击社会失范行为的最前沿。
     第四章论述的是对现代刑法自由精神造成威胁的几种刑法理论与实践。首先要警惕的是刑法工具论。我们曾有过数千年将刑法视为御民之器用的封建专制法制传统。新中国的成立虽推翻了封建制废弃了旧法统,但传统的价值观念依然在人们观念及实际生活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我们曾有过将刑法视为阶级斗争利器甚至无法无天的惨痛经历。在阶级斗争理论影响下,刑法成了对敌斗争的工具,为了政治的需要,可以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实施惩罚,甚至以大规模、频繁的群众运动代替严肃的司法活动,刑事法治遭到了空前破坏,惩罚权根本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公民自由饱受其害,甚至于性命悠忽。“文革”结束后重新开启的法治进程亦不是一帆风顺的,刑法工具论的观念依然挥之不去。在“严打”的浩大声势中,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再被忽视甚至淡忘,刑权力轻易地越过了刑法的界限,侵害了公民自由。即使是进入21世纪的今天依然有许多掌权者将权力视为私家之物,将法治误为只是以刑治人。其次是对风险刑法、敌人刑法的警惕。当时今日,风险社会理论风行,社会安全感缺失,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的工具价值又被不当放大,以秩序、安全为价值先导的风险刑法甚至敌人刑法构成了对现代刑法自由精神的新挑战。因此,现代刑法需要将自由的观念融入其中,时时警醒,不能忘乎刑法本身乃为限制刑权力保障自由之真品性,否决刑法就会吞噬我们,专断可能借尸还魂,技术的进步可能带来更为骇人的社会控制。
     在结语部分,重申了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中应当自由优先的宗旨,并强调法律不应当是专属于国家的统治手段,而是公民之间的契约,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无论是“吾国”还是“吾民”都要受其制约。对公民的制约在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则不可为。对国家的制约在于,法律明确授权的才可为。刑法更不应当是维护秩序甚至镇压的工具,国家动用刑罚权要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应当承担起平抑刑权力的使命。刑事法治的真义就在于通过限制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如果把刑法当成维护秩序工具,就永远难以摆脱其从属于政治目的的器用格局,必然沦为人治之术,而空有法律之名,国家将不再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寓所,只有法庭与监狱。
Criminal law is a type of authority with the highest degree of violencein peacetime, which recovers social justice by punishment on crimes andprevents offences through deterrent effects. However, a wrongful use ofcriminal law could also easily lead to infringement towards civilliberties, sometimes so seriously that it could brought irrevocable andirremediable harm. Therefore to the rule of law in the sphere of criminallaw, the essential issue is to prevent abuse of power of punishment, andto prevent state power from alienating into dictatorial interfere onpersonal liberties. This thesis is committed to establish the leading roleof the spirit of freedom in modern criminal law, discover the values offreedom, in order to reveal that it is essential for modern criminal lawto represent the spirit of freedom, and by construction of suitablesystems which shall hold the power of punishment confirmed as well asconfined, and the liberties shall be protected therefore.
     The Introduction Chapter will present the key points directly, whichidentifies the spirit of freedom as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criminal law,and regards modern criminal law as a criminal law of freedom, its purposeis to confine the rights of punishment belonging to the state, and to forge it into a criminal law protecting person liberties. The present studieson this subject and the plan of this thesis are also included.
     Chapter One will focus on the supremacy of the value of freedom. Itis elabrated as several parts. Firstly, the term ‘freedom’ will beexamined. In this thesis, the term ‘Freedom’ is not freewill inphilosophy, neither the ‘positive freedom’ for men to engage in acertain action (free to), but the ‘negative freedom’ for men to avoidbeing salved (liberty from). Secondly, I will try to discover theoreticalfoundations of the value of freedom. The supremacy of freedom will beestablished on humanism, utilitarianism and non-known in knowledge theory,which shall reveal that freedom is a basic need of sustainablity anddevelopment of human kind, and the ultimate purpose thereof. Lastly, Iwill introduce why currently 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to emphasise thevalue of freedom. On the one han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islacking of sprit of freedom. The Confucians and Legalists both regardedthe value of order more important than freedom, and group than individuallikewise. In modern times, under the pressure of nation security, thespirit of freedom was not promoted either, but emphasise more on unityand strength of group. After1949, there was a long duration in which thefocus on group weakened little, and individuals were still neglected, theinterests of state and group were overwhelming, and the value of freedomwas subjected to the needs of order while the individuls was subjectedto the needs of group. Therefore, the promotion of the value of freedomshall be an inevitable choise for the current civilization process ofChinese politics.
     Chapter Two will elaborate the effects imposed on the ideologies ofstate and criminal law by the promotion of the value of freedom. The ideaof state under the freedom maintains that individuals shall be its origin,and people shall develop themselves according to their own needs. But humans, as social animals gathered together, shall respect freedom ofothers according to the same degree for the purpose of living together.Therefore individuals voluntarily give up part of their rights to forma state in order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arrange public affairs. Thepurpose of state is to protect personal freedom by means of democracy andrule of law, i.e., the highest authority shall be composed ofrepresentatives selected by people, and the people rule themselvesthrough legislations of the highest authority, instead of beingsuppressed by an authority high above people. This principle of law, bythe nature of self-governance, defines the boundries between individualsas well as between public authority and personal life, and the latter onemay be considered as more importan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freedom-protection. Because from antiquity to modern time, the mostsevere injuries made on personal liberties was not coming from individualsbut public authorities, and one might plead for remedy to publicauthorities when he was harmed by others, but would find no help when thepublic authorities had been alienated into some kinds of suppressive force.As a result,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in modern political theory is thathow to protect civil liberties by confining public authorities.
     Accordingly, modern criminal law which is developed under suchpolitical theory maintains that the esse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criminalsphere is to confine the power of punishment, the purpose of a system ofwritten criminal law is to confine the power of punishment in order toprotect freedom. Thus on the one hand, as to the origin of power ofpunishment, the principle of democracy shall be insisted. The criminallaw shall not be turned into an instrument of infringing civil libertiesonly when the people make laws for themselves. On the other hand, thesetting of power of punishment shall be fit for the spirit of freedom.The modern criminal law shall insist on principles of legal interests injury, responsibility and modesty, in order to save space for civilfreedom as much as possible. Only when citizens engage in acts ofinfringement of the freedom of others in a free condition of non-slavery,and there is no other remedies for this action, the use of the power ofpunishment is then justified.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riminal law is tobe criticized according to this standard. As to the origin of the powerof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 the law derives from the emperor, thereis law but no rule of law, the law has long been just an instrument forthe monarchy to rule the people. Rulers are outside the constraints ofthe law, and the king is the highest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executivepowers in one. The debate between Confucianism and Legalism, or the ruleof virtue and the rule of law is just a question of which part shall bedominated, virtue or punishment. As Mr. Liang Zhiping said, ancientChina's political system is the rule of man, the basic rule model is:people→Law→people. Monarch standing on the top of the power torelease orders, the official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while the common people is always the object of legal force, receivingrewards or punishments. As to the settings of power of punishment,criminal law is generalized, the criminal law is the most commonly usedmeans of society-control, punishment confused with rites, there is nodifference between criminal and civil rules, and the punishment isexcessive, heavy penalties are prevalent. In the process of lawenforcement, substantive rationality is emphasized over formalrationality, as the example of the “judgement according to Spring andAutumn”, the attention is paid to the judgement on motives, law isenforced with arbitrariness, punishment is flourished, and individualfreedom is infringed greatly.
     The third chapter is 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source of the power ofpunishment required by the spirit of freedom of modern criminal law, and the institutional realiza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the settings ofpunishment power. On the one hand, the modern criminal law formallyrequires criminal legislation to be “preserved for the parliament”, topresent the maximum expression of the public will, and the criminal lawenacted by legislature must be clear to ensure that the public will beable to get truly demonstrate and implement. Modern criminal law, on theother hand, from a substantive reasonableness position to limit theinterven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social life, setting up a “Lawof Protection” status of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system of norms, toensure that the criminal law is only used as a last resort. On therelationship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code of ethics, the criminal lawshall not intervene in the field of pure morality which does not infringelegal interests of others. On the relationship of criminal law and otherlaws, it shall adhere to priority of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economiclaw or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at can be solved using other legal norms,the criminal law should not intervene. This shall be deemed asmanifestation of both justice of penalty,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statutory guilty which is required by social stratification governanceand the clarity of criminal rules. Contransting to our current criminallaw, although the principle of “conviction and penalty according to law”has been enacted, and the power of punishment subject to certainrestrictions, but the democracy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is yetinsufficient, the 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Criminal is often overstepped and dissolv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n the exercise of the amending right ofcriminal law. As to the economic crimes and other legal transgressions,the Criminal Code does not keep due modesty character, often rushed tothe forefront of combating social anomie behavior without appealing toother suitable legal rules.
     The fourth chapter deals with several kinds of theories and practicesof criminal law which pose a threat to the spirit of freedom of moderncriminal law. The first thing to be wary of is the opinion of takingcriminal law as a tool. For thousands of years Chinese imperial traditiondeemed Criminal Law as a tool for ruling of people. After the foundingof China PR, though the old regime is overthrew and the old law systemis abandoned, the traditional values still play a dominant role inpeople's attitudes and actual life. We had painful experiences of takingthe criminal law as weapon of the class struggle and even some times oflawlessnes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theory of class struggle, thecriminal law has become a tool of suppress the enemy, in needs forpolitical ends, penalties could be imposed without regards of provisionsof the law, and even call upon large-scale, frequent movements of themasses instead of serious judicial activities, therefore the criminalrule of law suffered destruction unprecedently, the power of punishmentlost its effective control, civil liberties suffered greatly, even livesjeopardized.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of re-opened after the end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s still not easy, the concept of criminallaw as a tool is still lingering. In the vast-scope “strike hard”operations, criminal law’s function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nolonger be overlooked or even forgotten, the punishment powers easilycrossed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infringed civil liberties.Even into the21st century there are still many rulers take authority asa private thing, and mistake the rule of law for merely rule by punishment.Secondly there is the problems of risk-control criminal law and “enemycriminal law”. Today, the theory of social risk is popular, social senseof security is lacking, and the utilitarian value of criminal law isamplified improperly, thus the risk-control criminal law even “enemycriminal law”, which put order and security as its leading orientation, constituted new challenge for the spirit of freedom of modern criminallaw. Therefore, the modern criminal law requires the merge of concept offreedom into itself, always keeps vigilant, refuse to forget that the truecharacter of criminal law is to protect civil freedom, or criminal powersmight devour us, arbitrary dictatorship might reincarnated, and advancesin technology might bring more appalling social control.
     In the conclusion part, this thesis reiterates that in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dom and order, the former should be first, andstresses that the law should not be the exclusive means rule of state,but a covenant between the citizens, a covenant between the citizens andthe state, both “my State” and “my People” shall be bound by it. Theconstraint of citizens is to avoid doing what prohibited by law, whilethe constraint of the state is to only implement what expressly authorizedby law. Further more,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not be deemed as a tool ofmaintaining order or even a tool of suppression, the state shall use itspower of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at law expressly provides, and criminallaw should take on a mission to stabilize and balance the criminal powers.The true meaning of the criminal rule of law is to protect civil libertiesby limiting the power of punishment. As if the criminal law is identifiedas a tool of maintaining order, it is always difficult to get rid of itssubordination to the political purposes as a tool, and will inevitablybecome mere an skill of the rule of man bearing a name of law, while thestate will no longer be a commonwealth that people could live and workin peace and contentment, but only the courts and prisons.
引文
1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第5页。
    2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9页;田宏杰著:《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7页
    3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4宫步坦:《马克昌的最后一课:如何走向市民刑法》,载《南方周末》2011年9月22日,第4版。
    5[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1马克昌:《刑法的机能新论》,《人民检察》2009年第8期,第7页。马克昌教授在其最后一次讲课中再次提及自由刑法的概念。他借鉴日本学者木村龟二对刑法的分类方法,认为从本质上刑法可以分为两种:自由刑法和权威刑法。所谓自由刑法,是以保卫、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宗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能不作为犯罪的就不作为犯罪,刑罚能轻的尽量轻,要取消类推,反对刑罚的严酷,能废除死刑的就要废除死刑,坚决反对刑讯逼供。可以看到,自由刑法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强调保障人权。所谓权威刑法,就是强调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重视个人利益的保护。权威刑法中往往存在类推,不禁止刑讯逼供,强调刑罚的严酷,特别重视死刑。它是一种严酷的刑法,目的是发挥国家的权威。纳粹刑法就是权威刑法。参见宫步坦:《马克昌的最后一课:如何走向市民刑法》,载《南方周末》2011年9月22日,第4版。
    1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137页。这部分为该书的第三章“刑法机能:人权保障”,分为两节,分别为“人权保障的价值蕴含”和“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2曲新久:《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及刑法的优先选择》,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20-33页;曲新久:《论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与保障》,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第64-71页。
    1朱学勤著:《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73页。
    2[美]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页。
    1[英]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2殷海光著:《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76页。
    3张佛泉著:《自由与权利:宪政的中国言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6页。
    4[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页。
    5[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页。
    6[德]恩格斯:《反杜林论》,中央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11页。
    1[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2页。
    2[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2页。
    1[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载刘军宁主编:《公共论丛》(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5页。
    2[法]雷蒙·阿隆:《论自由》,姜志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1[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9页。
    2殷海光著:《思想与方法》,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0页。
    3[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版,第5页。
    4[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3页。
    1[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扉页。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页。
    1侯建、林燕梅著:《人文主义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2人和宇宙的关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在西方的思想史中,对这一主题存在三种不同解读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超自然的,即超越宇宙的模式,集焦点于上帝,把人看成是神的创造的一部分。第二种模式是自然的,即科学的模式,集焦点于自然,把人看成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像其他有机体一样。第三种模式是人文主义模式,集焦点于人,以人的经验作为对自己、对上帝、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此处所提的神本主义即第一种模式,而人本主义即人文主义。参见[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页。
    3[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四大悲剧》,孙大雨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1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220页。
    2[瑞士]雅克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02页。
    3殷海光著:《思想与方法》,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71页。
    1[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页。
    1对此,密尔并不避讳,他承认:“应当说明,在这篇论文中,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作为脱离功利而独立的一个东西)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的论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而未用。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把人当做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参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页。
    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9-20页。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4页。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5页。
    2殷海光著:《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62页。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页。
    4[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引言,第26页。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7页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页。
    1美国的政治学家、人类学家斯科特有心收集、整理、分析这类的典型案例。他在《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一书中,列举了普鲁士的科学农业、巴西巴西利亚和印度昌迪加尔的城市规划、坦桑尼亚和埃塞俄比亚的农民村庄化、苏联集体化和工业化农业等国家为了使人民和景观能够现代化而设计的种种乌托邦式的大型社会工程是如何失败,并详尽分析其中的原因。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2金克木著:《金克木集》(第4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477页。
    1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9页。
    2殷海光:《海耶克论自由的创造力(代序)——从《无知论》出发》,载《殷海光先生文集》(二),台北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303页。
    3石剑峰:《周保松谈自由主义》,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2年5月20日第2版。
    2V.A.Rubin, Individual and State in Ancient China,Colubia University Press,1976,P55
    1《汉书·元帝纪》
    3《商君书·错法》
    4《管子·禁藏》
    5《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6《韩非子·难一》
    1《商君书·开塞》
    2《商君书·画策》
    3《商君书·开塞》
    4《商君书·画策》
    5《韩非子·六反》
    6张德胜著:《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社会学的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1吕思勉著:《吕思勉讲中国政治》,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2关于儒家思想是否有自由的因子,是否有限制权力的因素等论题近年来随着新儒家的兴起在我国思想界引起不小的争论。参见袁伟时:《儒家是宪政主义吗——简评秋分的孔子观》,载《南方周末》2011年6月23日第31-32版。袁伟时:《不能这样糟蹋中国传统文化——再谈秋分的孔子观》,载《南方周末》2011年10月27日第31版。秋风:《你可能不认识的儒者》,载《南方人物周刊》2011年第7期,第78-81页。秋风:《儒家一直都想限制绝对权力——敬答袁伟时老师》,载《南方周末》2011年6月30日第31版。杜维明、袁伟时:《究竟怎样对待中国传统文化》,载《南方周末》2010年11月30日第31版。
    3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4《论语·颜渊》
    5秋风:《儒家一直都想限制绝对权力——敬答袁伟时老师》,载《南方周末》2011年6月30日第31版。
    1张德胜著:《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社会学的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2《礼记·坊记》
    3张德胜著:《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社会学的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36页。
    4美国学者考文就称自然法观念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它既是个人主义的,又是世界主义的。”参见[美]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页。
    2王栻主编:《严复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79页。
    1任剑涛:《自由主义理论的内在困境——汉语语境中的论说》,载李世涛主编:《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473页。
    2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22-723版。
    3殷海光著:《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55页。
    2参见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4页。
    3殷海光著:《思想与方法》,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8页。
    5胡其柱:《“自由”语词的前世今生》,载《寻根》2008年第4期,第107页。
    6[英]约翰·穆勒:《群几权界论》,严复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译者序第1页。
    1徐友渔:《自由主义与当代中国》,载李世涛主编:《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页。
    2李慎之:《自由主义传统在中国的发轫与复兴》,载刘军宁主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2008年版,序。
    1张明扬:《马立诚谈当代社会思潮》,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2年2月26日第2版。
    2殷海光著:《思想与方法》,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41页。
    3[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4[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1[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
    2[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页。
    1[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06页。
    2[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iii页。
    3殷海光著:《思想与方法》,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6页。
    4殷海光著:《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81页。
    2[西班牙]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3[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2页。
    1我国经济学家张维迎也持这个观点,他认为人类犯错误或干坏事有两种原因,一是无知,知识有限不明白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想干好事,结果却成了坏事;二是无耻,明知这事坏,损害别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仍然去做。参见张维迎:《市场制度最道德》,载《南方周末》2011年7月14日第31版。
    2陈斌:《布坎南:破除对权力的浪漫想象》,载《南方周末》2012年1月17日第29版。
    3[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7页。
    4[斯洛文尼亚]儒攀基奇:《刑法——刑罚理念批判》,杨书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页。
    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页。
    6[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1页。
    1[日]松原芳博:《刑法总论专题研究》,王绍武译,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67页。
    2[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6-217页。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9-230页。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52-353页(注释2)。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6页。
    4[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所知世界的终结》,冯炳坤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4页。
    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3页。
    1Jack Hayward,After theFrench Revolution:Six Critics of Democracy and Nationalism,HarvesterWheatsheaf,1991,p123-124.
    2殷海光著:《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81-482页
    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6页。
    4[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1[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9页。
    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5-111页。
    3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夏勇主编:《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4[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页。
    1[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
    3[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4[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0页。
    1[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下卷),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1页。
    2杨庆文:《当代中国刑法史研究》,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4页。
    4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就是如此描述初民社会的“自然状况”。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页。
    5《墨子·尚同》
    1《荀子·礼论》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3页。
    3[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4从刑法进化的历史来看,刑罚权是复仇行为逐渐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自我复仇而统一由部落、国家行使而形成。这也说明了刑罚权最初是来自于公民。参见蔡枢衡著:《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6[法]阿贝尔·雅卡尔、于盖特·普拉内斯:《献给非哲学家的小哲学》,周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8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6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8页。
    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1[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67页。
    2[美]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294页。
    3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5在英美法系中,有与之相似的概念“损害原则”,即认为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参见[英]安德鲁·冯·赫尔希:《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201页。
    1[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147页。
    2[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3刑罚是对犯罪的反应,有关犯罪本质的学说,同时也揭示了刑罚权只能针对怎样的行为。而且,刑法的目的、任务决定着刑罚权的界限,如罗克信所言“刑法干预权的界限必须来自刑法的社会任务。至于这个任务之外是什么,逻辑上就不可能是刑法的对象”(参见:[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因此,犯罪的本质与刑罚权的对象、刑法的目的(或称任务)可以说是三位一体,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所以下文中的许多引文,基于作者的论述角度不同,可能是从犯罪的本质或刑法的目的来探讨法益侵害原则,其同样是在阐述刑罚权的界限。
    4[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5[德]雅各布斯:《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王世洲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2页。
    6[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1[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
    3[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5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93页。
    6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78页。
    1[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3[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4[德]雅各布斯:《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王世洲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1页。
    1[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156页。
    3[德]许迺曼:《刑法不法之体系:以法益概念与被害人学作为总则体系与分则体系间的桥梁》,王玉全、钟豪峰译,载许玉秀、陈志辉主编:《不疑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迺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集》,(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04—205页。
    4[德]雅各布斯:《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王世洲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6-107页。
    5[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1[日]福田平:《行政刑法》,日本有斐阁1978年版,第36页。转引自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2[德]雅各布斯:《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王世洲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5页。
    3[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0页。
    2[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3[美]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1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页。
    3[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王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
    5[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6[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1[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2[日]松原芳博:《刑法总论专题研究》,王绍武译,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66页。
    3[英]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4页。
    4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第25页。
    5[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9页。
    1张宏生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7-158页。
    2[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5-96页。
    4[法]福柯:《刑罚的社会》,强世功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0、461、467页。
    5[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
    1钱钟书著:《管锥篇》(一),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85页。
    2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1[英]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4页。其中教育的权力是一种类似于福柯所讲的“规训”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的纪律、规诫如课堂纪律、单位规章、军事训练等使人形成一定的习性以便于管理。
    3殷海光著:《思想与方法》,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4-65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5页。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1[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下卷),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0页。
    2至于刑法有哪些机能不同论者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规范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三机能说是通说,我国学者也多赞同该理论。但是刑法的规范机能是本体意义上的刑法机能,而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则是刑法价值论意义上的机能。因此,笔者比较赞同陈兴良教授在《本体刑法学》中对刑法机能的划分,他将刑法机能概括为规范机能与社会机能。再往下一个层次的话,则规范机能又包括评价机能和裁判机能,社会机能包括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根据周少华教授的观点,规范机能是刑法系统的内在固有功能,是刑法作为一种规则体现所具有的功能,社会机能则是刑法系统的外在评判功能,是作为制度的刑法在具体运作中所具有的功能。评价机能与保护机能、裁判机能与保障机能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刑法的保护机能是评价功能向社会生活的延伸,保障机能通过裁判机能发挥作用。参见周少华:《刑法机能产生的制度基础》,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51页。因此,为了论述的方面,这里集中对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这一对范畴展开论述。
    1黎宏:《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第112页。
    1手握“刀把子”时曾毫无顾忌之人,当“刀把子”为他人所握时却又希望自由、民主能限制其滥用,独裁者只有到被他人独裁时才知自由之可贵,法治之真义。这样的事例在人类历史上曾不断上演:法西斯墨索里尼在二战后期溃败时,战争尚未结束就由一支衣衫褴褛的山区游击队匆匆宣判了死刑并曝尸米兰广场;罗马尼亚前总统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在其专制统治被推翻之时,被秘密审判,从被捕到毙命仅三日之隔,虽然其还期盼着法庭给他申辩的机会、上诉的机会。参见王开岭:《独裁者的性命之忧》,载《书屋》2004年第9期,第12-17页。
    1[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成文堂,第8页。转引自马克昌:《刑法的机能新论》,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8期,第6页。
    2王伯琦著:《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页。
    3李海东:《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2宗建文:《刑罚正义论——罪刑法定的价值分析》,载赵炳寿主编:《刑罚专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1[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姜伟、毕英达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8页。
    2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页。
    3刘艳红:《犯罪论的实质化:“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机制》,载何秉松主编:《新时代曙光下刑法理论体系反思与重构——全球性的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273页。
    4武玉虹、徐建峰:《应然的论说与实然的评说——对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国特色”透析与质疑》,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10页。
    1陈兴良:《宪政视野中的刑法》,载游伟主编:《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8页。
    3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4童德华著:《规范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112页。
    5林亚刚、傅学良:《刑法功能的价值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第11页。
    6林亚刚、傅学良:《刑法功能的价值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第10页。
    1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民国年间,立法上也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如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罪刑法定原则甚至在宪法性文件中也有规定,如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1911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2马聪:《刑法机能模式及当代中国之选择》,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8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1《管子·任法》
    2《史记·秦始皇本记》
    4[法]迭朗善:《摩奴法典》,马香雪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4页。
    1《商君书》
    2《史记·秦始皇本纪》
    3《史记·李斯列传》
    4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上),卷一,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版,第867页。
    5[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第18页。
    6《礼记·曲礼(上)》
    1《荀子·富国》
    2《史记·太史公自序》
    3《韩非子·有度》
    4梁治平著:《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6《汉书·贾谊传》
    1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第4-5页。
    2《商君书·画策》
    3《尚书·吕刑》
    4《尚书·吕刑》
    5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8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第848页。转引自陈新宇:《我国刑法史上的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以沈家本对比附态度之转折为中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1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八十一辑),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第848页。转引自陈新宇:《我国刑法史上的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以沈家本对比附态度之转折为中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2《后汉书·应劭传》
    1《礼记·曲礼第一》
    1《四库全书·总目提要》
    1王立民:《我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载《法学》1996年第2期,第42页;姜永琳:《〈唐律〉“诸法合体”说质疑》,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第21-25页。当然,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中华法系应当是诸法并用,民刑有分的。各朝的律固然是刑法典,但除律以外的令、式是从正面规定各种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格是对律、令、式的补充,四种法律形式共同筑起国家的法律制度。(参见杨一凡:《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第78-94页。)不可否认,令等法律形式中存在着民事行为规则,但违反这些行为规则却直接适用刑罚手段,因此并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只能说是刑事规范中的“行为规则”。如唐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而根据疏议,“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可见,令中只有有关民事方面的行为规则,但违反该规则并无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令中的内容并不能看作是民事规范,只能看作是刑事规范的“处理”、“假定”、“制裁”三要素中的“处理”部分,即行为规则。
    1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241页。
    2徐爱国:《清末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24日,第5版。
    3《后汉书·陈宠传》
    1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263页。
    2廖志鸣:《关于中国上古刑法嬗演史程之管窥》,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4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6页。
    3《左传·昭公二十年》
    4《汉书·高祖纪》
    5《汉书·刑法志》
    6《尚书吕刑》
    1杨兴培、吕洁、陈国栋:《中国古代严刑峻罚的历史分析与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第3页。
    2有学者认为中华法系的特色之一是重典,只是类型不同而已:秦朝等实施的是极端重刑主义;北宋中期颁行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明代相较汉唐法制的“重其重法、轻其轻法”是重重轻轻主义;相对弱化主义则以主张“约法省刑”为代表,刑罚中正,多出现于国家初创或社会经济遭受重大破坏,需要长久时期休养生息之时;明太祖时期颁行《大诰》、重典治吏则是特殊化的重典主义。参见欧阳竹筠、杨方泉:《“治乱重典论”的历史与现状》,载《江汉论坛》2004年第4期,第112-113页。
    3廖志鸣:《关于中国上古刑法嬗演史程之管窥》,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4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7页。
    4福柯:《规诫与惩罚》,英译本,纽约众神出版社1977年版,第110页。转引自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第179页。
    1[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53页。
    2[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59页。
    1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第177页。
    2《朱子语类》第64卷
    3[宋]朱熹著:《朱熹集》,郭齐、尹波点校,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644页。
    4[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33页。
    5[美]伯恩斯、拉尔夫:《世界文明史》(第2卷),赵丰等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50-251页。
    1[德]卡尔·雅斯贝斯:《时代的精神状况》,王德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3[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1-152页。
    1[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2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页。
    3[德]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4[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1[日]松原芳博:《刑法总论专题研究》,王绍武译,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67页。
    2《立法法》对不同国家机关的立法权做了明确的界分,它们所能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层级不同,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能规定的事项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参见《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2林彦:《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24页。
    4田宏杰著:《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1具体参见许其勇:《必须保卫刑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317页。
    2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3张建军:《刑法明确性原则:根基、标准及路径》,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21-122页。
    4[德]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1[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9页。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页。
    3转引自[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页。
    4《商君书·定分》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2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3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页。
    4李英毅:《法律明确性原则》,载《法政学报》2000年第11期。转引自欧爱民:《法律明确性原则宪法适用的技术方案》,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123页。
    5[美]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50页。
    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页。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2[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3陈兴良:《刑法的明确性问题》,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第116页。
    4[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1张建军:《刑法明确性的判断标准》,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68-70页。
    2笔者曾著文研究在经济犯罪领域通过刑民一体化的构建而使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更具体、直接、易为人们理解从而增强刑法的明确性。参见许其勇:《论经济犯罪的刑民一体化模式》,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96-102页。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4[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5页。
    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
    7郑永流:《德国“法治国”思想和制度的起源与变迁》,载夏勇主编:《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1[德]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2[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3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9页。
    4哈耶克语,转引自盛洪:《怎样用自由保卫自由》,载李世涛主编:《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359页。
    2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页。
    3王伯琦著:《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1[美]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2[美]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5页。
    3[日]平野龙一:《刑法の基础》,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版,第102页。转引自丁慧敏:《刑法目的观转变简史——以德国、日本刑法的祛伦理化为视角》,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第67页。
    4在新刑法修订过程中就有学者提出要增设见危不救罪、知情不报罪等。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2高金桂:《论刑法上之和解制度》,载《东海法学研究》1999年第14期,第16页。
    3《论语为政》
    4[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1页。
    5转引自梁治平:《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敏感话题》,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1年7月3日第4版。
    6[美]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1页。
    1[英]约翰﹒穆勒:《群己权界论》,严复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页。
    2西方有学者将中国文化视为“耻的文化”(shame culture),以别于西方社会的“罪的文化”(guilt culture)。耻是对他人批判的反应,是需要观众,起码需要想象的观众,耻文化依赖外来强制以达到良好行为,而罪则源于内心自省,罪文化中良好行为源于内在的罪的信念。参见张德胜著:《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社会学的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131页。
    3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4[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3页。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2页。
    2郑逸哲:《德国刑法学者与纳粹主义》,载《现代刑事法与刑事责任》,台湾“刑事法”杂志社基金会1997年版,第792页。
    3[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06-107页。
    1转引自[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2[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51页。
    3[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4蔡圣伟:《赌博罪保护法益之探讨》,载许玉秀等著:《罪与罚――林山田教授六十岁生日祝贺论文集》,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59页。
    1转引自梁治平:《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敏感话题》,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1年7月3日第4版。
    3梁治平:《晚清遗传谁人继承?》,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1年10月30日第4版。
    1转引自[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2杨猛、姚欢:《南京换偶事件》,载《南都周刊》2010年第12期,第35页。
    3李银河著:《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4我国台湾学者黄金麟先生在《历史、身体、国家》一书中对此有深刻的剖析,他以近代中国(1895-1937)身体史为研究对象而得出结论称:整体而言,将身体的存在与国家的存亡作一因果关联还是这个时代的主流,试图将国家的权威树立在个人的身体之上,甚至成为个人身体忠诚的对象。在国力、国权成为主要价值所在的情况下,身体的欲望成为首先需要节制的对象,其次则是对身体机能进行一个军事化调养和规格化的调整,希望以此来达到重振国权与国力的目的。(参见黄金麟著:《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79-86页。)这一页历史也许我们已经翻过去了,但在其他国家却还在继续上演。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朝鲜女工到中国来工作除了形象、外表、着装、谈吐上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外,还要学防身术。理由是,国外坏人很多,必须学会保护好自己干净的身体,不能做对不起祖国的事情。(参见陈勇:《12万朝鲜工人叩响中国大门》,载《看天下》2012年第19期(总第214期),第39页。)
    5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21页。
    1《性道德的多数派与少数派》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7a5c960100i4v6.html
    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页。
    2应奇著:《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6页。
    1苏力:《社群主义构成一种挑战吗?》,载刘军宁、王焱编:《自由与社群》(公共论丛第四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14页。
    2徐友渔:《自由主义与当代中国》,载李世涛主编:《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5《新语·无为》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页。
    2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第223页。
    3田波澜:《清华大学教授万俊人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信仰重建》,载《东方早报》2012年5月16日B3版。
    1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法制日报》联合搜狐网对3913名公众开展社会调查。在这次调查中,有53.85%的人认为不救女童是怕担责任。在回答“当好心救人反被诬陷的事件屡屡上演,我们又该怎样面对”这一问题时,只有21.45%的人选择“继续义无反顾救人”,而有66.19%的人选择“报警而不救人”。对于“是否应立法规定见死不救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50.09%的人认为不应当对见危不救者规定法律责任。参见杜晓、杨卉:《见死不救现象凸显道德滑坡》,载《法制日报》2011年10月21日第4版。
    22012年7月27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其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包括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对子女受教育权、住房困难的保障等。新华社:《中国统一明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载《东方早报》2012年7月27日第18版。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1林猛:《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载《方法》,1998年第10期。
    2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4韩震:《后自由主义的一种话语》,载刘军宁、王焱编:《自由与社群》(公共论丛第四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页。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27页。需要说明的是伯尔曼所说的宗教并不是狭义上,而是指“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和献身”,是与价值观、道德追求密切相关的。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3页。
    4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第55页。
    1[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55页。
    2李凡:《治道变革:由硬权力向软权力过度》,载《南方周末》2012年5月3日第8版。
    1[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下卷),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0、563页。
    12010年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就明确要求做好“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有关制度、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细化和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等五方面的规定,就是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明证。参见:《五部委联手空前力度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载《上海法制报》2010年11月19日第2版。
    2苏惠渔、孙万怀:《“严打”方针的刑法学思考》,载《法学》2001年第1期,第30页。
    1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1页。
    2[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页。
    3何晓晴:《1999年上市公司违规事件》,载《南方周末》1999年12月10日第5版。
    4唐稷尧:《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32页。
    1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权结构调整》,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第53页。
    2林山田著:《刑罚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8页。
    3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页。
    1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4[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5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页。
    2[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3转引自夏勇著:《法治源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4[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8页。
    5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1吕思勉著:《吕思勉谈中国文化》,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3[日]神山敏雄:《经济犯罪及其法律对策》,载[日]西原春夫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二)》,金光旭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1《论语·尧曰》
    1正如宋杨万里说:“法不用则为法,法用之则为刑;民不犯则为法,民犯之则为刑。”(《诚斋集·刑法论》)
    2梁治平著:《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3《韩非子·定法》
    4《唐律疏议》
    5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1谢晖:《法律工具论:法治的理论障碍》,载《甘肃理论学刊》1995年第4期,第52页。
    2蔡定剑著:《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1新中国法制建设起步阶段受苏联的影响很大,几乎是全面模仿苏联的模式。“摧毁旧法制后,旧法观点否定了,不等于新法观点的诞生。在这中间空白需要填补,正在这个阶段,中苏关系全面热化,为填补这一空白提供了契机。”(高铭暄著:《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但苏联的刑法理论同样是马克思阶级斗争学说为其根据的,强调阶级斗争。苏联刑法中关于刑法的任务、犯罪的概念、刑罚目的等都带有明显的阶级斗争理论的印记。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6-27页。
    2《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75页。
    3《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23页。
    4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23页。51967年1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由陈伯达、江青提出,谢富治起草的《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2、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3、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4、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5、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步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6、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尽管该《规定》只有6条,但都非常严厉,尤以第2条和第4条最为严厉。
    1人民日报社论:《克服政法工作中的两种倾向》,载《人民日报》1957年10月14日;人民日报社论:《对坏分子必须实行专政》,载《人民日报》1957年8月19日。
    2《关于检查八年来工作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转引自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册)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87-93页。
    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6页。
    1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资料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资料》,第6辑。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38页。
    3蔡定剑著:《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1蔡定剑著:《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
    2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25页。
    1梁治平著:《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2县市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分片包干”,各长各分管一个地区大案件,除了负责本职工作外还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即为“一长代三长”;公安局的预审员、检察院的检察员、法院的审判员也可以彼此代行职责,即为“一员代三员”。这被作为加快办案速度的经验而推广。参见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0页。
    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文件汇编》,第2-3页。
    1强世功著:《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2强世功著:《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165页。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4页。
    2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1苏惠渔、孙万怀:《“严打”方针的刑法学思考》,载《法学》2001年第1期,第26页。
    3刘复之:《“严打”就是专政》,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1期,第56页。
    2单民、周洪波:《论“严打”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第112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3页。
    4崔敏:《反思八十年代“严打”》,载《炎黄春秋》2012年第5期,第22页。
    1本报评论部:《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载《人民日报》2011年4月28日第14版。该文提到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思想和文化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多元表达难免会有“异质思维”,甚至给人“鸡同鸭讲”的感觉。在这一过程中,却不无遗憾地看到,一些人在讨论中容不下异见,相互对骂、攻讦,动辄给对方扣上吓人的帽子,用意气之争代替真理追求;一些人对待批评建言,非但不虚心听取,反而搞起了“诽谤定罪”,甚至以权力意志压制不同声音。
    3[英]菲利普·斯科菲尔德:《邪恶利益与民主:边沁的功用主义政治宪法思想》,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2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第45页。
    3卢建平:《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第23页。
    1[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刘国良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第41页。
    2王振:《坚守与超越: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理论之流变》,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7期,第72页。
    3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在风险社会,传统的罪责刑法观面对这种安全诉求显得苍白无力,传统刑法需要重构以反映时代的要求。而有的学者却认为,刑法的正当性需求限制了风险刑法的理论空间,刑法的最后手段性淡化了风险刑法的机能,从风险社会理论到风险刑法理论是一次危险的跳跃。有学者甚至认为,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治理的产物,不应将风险社会当作刑法做出反应的社会真实背景。参见郝艳兵:《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第17页;于志刚:《“风险刑法”不可行》,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4-35页;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第83页。
    4转引自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136页。
    1郝艳兵:《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7期,第17页。
    2齐文远:《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第17页。
    1龙敏:《秩序与自由的碰撞——论风险社会刑法的价值冲突与协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46页。
    2[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刘国良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第38页。
    3韩友谊:《积极的一般预防》,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第41页。
    4[法]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31页。
    1林山田、林东茂著:《犯罪学》,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8页。
    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7页。
    3[德]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4[韩]金尚均:《危险社会与刑法》,成文堂2001年版,第1页。转引自马克昌:《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3期,第5页。
    5[德]许迺曼:《批判德国刑法学思潮》,钟豪峰、彭文茂译,载许玉秀、陈志辉主编:《不疑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迺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集》,(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91页。
    1苏彩霞:《“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与限缩》,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2页。
    2卢建平:《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第24-25页。
    3刘明祥:《风险刑法的风险及其控制》,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17页
    4[日]关哲夫:《现代社会中法益论的课题》,王充译,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9页。
    5[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刘国良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第40页。
    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7页。
    2Paul.H.Robinson,Punishiing Dangerousness Cloaking Preventive Detention si Criminal Justice,in Harvard LawReview (2001), Vol114,p444.
    3[美]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4程岩:《风险规制的刑法理性重构——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第116页。
    5David Garland,The Culture of Control,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p173.
    1周斌:《入罪门槛高影响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载《法制日报》2011年10月10日第5版。
    2于志刚:《“风险刑法”不可行》,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6页。
    5黎宏:《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3期,第17页。
    1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第86页。
    2[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0页。
    4齐文远:《应对中国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选择》,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第12页。邹易材:《风险社会语境下恶意欠薪罪入罪合理性之研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1月),第245页。
    5我国刑法学界将许多所谓的风险如交通隐患、生产事故、金融犯罪甚至恶意欠薪、个人隐私曝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职务犯罪作为研究对象,来探讨所谓风险社会的刑法应对问题。参见赵书鸿:《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期;姜涛:《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钱小平:《中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政策之审视与重构》,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王立志:《风险社会中刑法范式之转换——以隐私权刑法保护切入》,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2期;关福金、罗欣:《风险社会渎职侵权犯罪亟须立法支持》,载《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2日第3版;邹易材:《风险社会语境下恶意欠薪罪入罪合理性之研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1月),第245页。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适用探讨》,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1月),第275页。
    1薛晓源、刘国良:《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第34页。
    2黄荣坚著:《基础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3[德]雅各布斯:《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王世洲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5页。
    1黎宏:《结果无价值之展开》,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113-114页。
    2王钧、冀莹:《危害性原则的崩溃与安全刑法的兴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第26页。
    3[日]伊东研祐:《现代社会中的危险犯的新类型》,郑军男译,载何鹏、李洁主编:《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4[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成文堂2005年版,第8页。转引自马克昌:《危险社会与刑法谦抑原则》,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3期,第6页。
    1[德]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90页。
    2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3[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绍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
    4[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丛选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
    5[英]鲁珀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6关于罪责客观化的具体演变可以参见劳东燕:《罪责的客观化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命运》,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第50-58页。
    1[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5页。
    2[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刘国良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第38页。
    1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第44-45页。
    1[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2杨雪冬:《风险社会中的制度想象力》,载《文汇报》2007年9月17日第10版。
    3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页。
    4田宏杰:《“风险社会”的刑法立场》,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22页。
    1[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2刘仁文:《敌人刑法:一个初步的清理》,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54-55页。
    3蔡道通:《建国初期的“敌人刑法”及其超越》,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6页。
    1彭立群著:《公共领域与宽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2刘仁文:《敌人刑法:一个初步的清理》,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58页。
    1[德]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2林立:《由雅科布斯“仇敌刑法”之概念反省刑法“规范论”传统对抵抗国家暴力问题的局限性》,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2004年第81期,第10页。
    3Gerhard Strate:Justice and Terrorism In www.strate.net/e/publication/justice,转引自刘仁文:《敌人刑法:一个初步的清理》,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56页。
    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
    5冯军:《死刑、犯罪人与敌人》,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第614页。
    1如敌人刑法的赞成者之一何庆仁博士在“对话敌人刑法”时就明确提出敌人刑法要想在未来付诸实施,可能要从完善自己的可操作性着手。何庆仁:《对话敌人刑法》,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7期,第98页。
    2冯军:《死刑、犯罪人与敌人》,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第611-612页。
    3王莹:《法治国的洁癖》,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第140页。
    4曾淑瑜:《评雅科布斯的“敌人刑法”》,载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加刑法理论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版,第58页。
    5冯军:《死刑、犯罪人与敌人》,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第612页。
    1[法]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洁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2《彭真文集》(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9页。
    3蔡道通:《建国初期的“敌人刑法”及其超越》,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3页。
    2[美]加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北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作者中文版序,第4页。
    3蔡道通:《建国初期的“敌人刑法”及其超越》,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页。
    2宫步坦:《马克昌的最后一课:如何走向市民刑法》,载《南方周末》2011年9月22日,第4版。
    1胡伟希选编:《论世变之亟:严复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页。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页。
    3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
    4赵汀阳著:《论可能的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曲新久:《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以及刑法的优先选择》,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20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严复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7页。
    4高鸿钧:《心寄治邦——“法治研究系列”序》,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卷首语。
    1屈学武:《刑事法治理念的更新》,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56页。
    2刘长:《李庄回重庆》,载《南方周末》2012年11月29日第8版。
    1张明扬、丁雄飞:《刘军宁谈中国语境下的保守主义》,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1年10月30日第2版。
    1、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田宏杰著:《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李海东著:《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
    5、殷海光著:《中国文化的展望》,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6、张佛泉著:《自由与权利:宪政的中国言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8、[法]雷蒙﹒阿隆:《论自由》,姜志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
    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0、[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1、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殷海光著:《思想与方法》,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14、[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王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5、侯建、林燕梅著:《人文主义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6、[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17、[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四大悲剧》,孙大雨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
    18、梁漱溟著:《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9、[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1、[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22、金克木:《金克木集》(第4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
    23、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
    24、《商君书》
    25、《韩非子》
    26、张德胜著:《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社会学的阐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7、吕思勉著:《吕思勉讲中国政治》,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
    28、《论语》
    29、[美]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30、[英]约翰·穆勒:《群几权界论》,严复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31、[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2、[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3、[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34、[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35、[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7页。
    3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7、[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所知世界的终结》,冯炳坤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38、[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9、[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40、[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下卷),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1、[英]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2、《墨子》
    43、《荀子》
    4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4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46、蔡枢衡著:《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7、[法]阿贝尔·雅卡尔、于盖特·普拉内斯:《献给非哲学家的小哲学》,周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4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50、[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1、[美]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梁根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2、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3、[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4、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5、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6、[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57、冯亚东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8、[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王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60、[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1、[英]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62、[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3、钱钟书著:《管锥篇》(一),中华书局1979年版。
    64、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5、[英]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66、[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67、王伯琦著:《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8、[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姜伟、毕英达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
    69、曲新久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0、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1、童德华著:《规范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2、储怀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3、[德]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4、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5、[德]恩格斯:《反杜林论》,中央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
    76、[德]约翰内斯·维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7、[瑞士]雅克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8、《汉书》
    79、夏勇著:《法治源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80、[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81、《管子》
    82、[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4、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5、[美]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8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87、[西班牙]奥尔特加·加塞特:《大众的反叛》,刘训练、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88、[斯洛文尼亚]儒攀基奇:《刑法——刑罚理念批判》,杨书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90、[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91、[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93、[美]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4、[美]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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