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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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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
     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
     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
     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
     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
     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In the fierce beneficial conflict of stock market, stock exchanges in China havebeen pushed on the forefront of involving with appeals as performing theself-regulation duties. It could be remarkable progress from exclusion to beinginvolved with prudence by the courts, however, the confusion of hearing cases incourts and the underlying issues come out. The academic circle has not in-depththeoretical study and may not provide enough intellectual support for formingreasonable judicial intervention policies. On the basis of research on jurisprudentialissues on the self-regu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 this article aims to explore thetypical issues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from civil judicial relief of self-regulation tort,the validity of self-regulation rules and judicial review, the discipline treatment ofjudicial review so as to provide the advice on how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systems inand out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actuality and warrantlitigation cases.
     The first chapter is about theoretical basis of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including two sections, focusing on the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n self-regulation andelaborating on the role of stock exchange. Self-regulation is widely used in social andeconomic fields and defines the basic connotations and denotations of judicialintervention by analyzing the self-regulation, market self-regulation and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 In the light of the relation of nation andself-regulated organization, self-regulation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four basic models,i.e., government (statutory) model, limited exchange SRO model, strong exchangeSRO model and independent member SRO model.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 inherits from the business self-regulation and has profound foundation of institutionaltransition. Compared with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self-regulation of stockexchange has the vital superiority of increasing efficiency, reducing cost andincreasing profit. Government and market are the basic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in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With the evaporation of the myth of the invisible hand andthe doubt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visible hand, self-regulated organizations couldserve as lubricant correcting the market and government failure. Stock exchanges areimportant part of self-regulated organizations. Stock exchanges in China are definedas legal persons of exercising self-regulation, but as the especial characteristic of therelation with the governmental supervision department, its judicial personality hasvanished.
     The second chapter is judicial intervention and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including three sections, focusing on the legitimacy and limitation of judicialintervention, analyzing litigation risks of self-regulation. The concept of judicialintervention is relatively broad, including judicial interference, judicial supervision,judicial review, judicial remedy, and so on. Moreover, judicial intervention does notmean that the nature of passivity of jurisdiction would be broken. Justness, finalityand judgment are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judicature, which establishes profoundfunctional base for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 As the existence of failurephenomenon such as interest conflicts, non-transparency and monopoly in stockexchange, judicial intervention is necessary. Problems that could be settled byjudicature are limited, and it also applies to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to stock exchange’sself-regulation. Judicial philosophy issues of active or suppression has importanttheoretical reference value on establishing the limitation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Weshould make proper balance in complicated value orientation which is based on thepremise that judicature must respect the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 Thediversity of self-regulation duty for stock exchange leads to susceptibility of litigationrisks. Because of stock exchange performing the duty of exa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listing, approving listing and compulsory withdrawal, disputes arise among stockexchange, the listed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Because of stock exchange performingthe duty of mamaging membership and disciplinary treatment, disputes arise amongstock exchange, members and other market participants. Because of legitimacy ofself-regulated rules,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abnormal transaction, disputes arisebetween stock exchange and other market partipants.
     The third chapter is about the common issues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to stockexchange’s self-regulation, including two sections, focusing on legal attribute of stockexchange, the basic infrastructure of self-regulated power. Stock exchange has dualcharacteristics, and there is in a dilemma when dividing standards of public legalperson and private legal person are applied. Stock exchange has the gene of privatelegal person and is mutual-benefit legal person in nature. Stock exchange has factorsof public legal person, the characteristic of public organizations simultaneously, all ofwhich are caused by the transition of economic functions of stock exchange, themodels predominated by the members and the privat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tasks.Even in US where is possessed of sophisticated securities law, the identification oflegal attribute of stock exchange by courts hesitated between private organizationsand public organizations. British courts reviewed the 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s byestablishing the standard of function attribute.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has obscurepoint of view and been in deep confusion. As stock exchange has the attribute ofpublic and private legal person, cases caused by self-regulation are probably civillitigation o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standard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could beadvised to abandon, and types of litigation can be defined in light of standard ofpublic function. Self-regulation power of stock exchange is mixture of power andright. Self-regulation, as a kind of right compared with national power, is the vitalrepresentation of independent person of stock exchange, and has two factors ofjustification and conduct,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derivatives, collective and innate.There are two kinds of relationship in which power attribute of self-regulation ofstock exchange functions: one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lf-regulated powerand national power, the other is the relationship of self-regulated power andmembership right. The power of self-regulated originates from rights granted by laws,contracts. The main contents are formulation power, punitive power, marketmanagement right and dispute settlement power and so on.
     The four chapter is about the civil judicial remedies of tort in self-regulation ofstock exchange, including five sections, elaborating the legal theories of liability fortorts, introducing the exemption system in self-regulation of American stock exchange,studying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and the criterion of fault affirmation, theidentifica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 and the shapes of responsibilities share in the jointact of tort. The liability of tort in self-regulation is the unfavorable consequence boreby the stock exchange in breach of obligation when performing the duty of self-regulation, aimed at renewing rights, combing the mandatory and optional rules,having the function of remedy and prevention.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in theliability of tort in self-regulation include fault, fact of damages and the causal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The consequence of damages for tort in self-regulation isthe pure economic loss. Participants in stock market especially the investors couldprosecute to require damages by stock exchange. In US, implied private right ofaction is applied in the tort of self-regulation. At present, court in China would acceptthe cases in accordance with civil litigation proced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pragmatism. Immunity from civil liability for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 in US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overeign immunity. The relevant cases represent thedeveloping progress that courts in US adopt the principle of immunity inself-regulated organizations. However, now they are piercing the veil of absoluteimmunity from civil liability, which has led the fierce disputes. In terms of thisinstitution of US, opinions of scholars in China va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refuses toadmit. We are un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is institution as the important role of stockexchange is required to bear the burden of liability. Proper liability could promote toassign the resources more efficiently and restrict the self-interest of stock exchangemore effectively. Immunity from the civil liability is in breach of the principle of dueprocess. The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tort in self-regulation could be based on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ies and adopt the method of fault assumption to affirm thefault of stock exchange. Where defining the fault of tort in self-regulation of stockexchange, it is appropriate to adopt the doctrine of objective fault, which is inaccordance with the goal of protecting the financial consumers, can explain the faultof self-regulated legal person reasonably, and economize the judicial resources toensure trial efficiency. In terms of the different standards, fault in tort ofself-regul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intention and negligence, action and inaction, all ofwhich would have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the liability of stock exchange. Especially,stock exchange should assume the liability for inaction. It is proper to adopt theobjective criterion for fault of tort including the legitimate standard and bonus paterfamilias standard. In the light of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there are the theory ofposi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and relevant causal relationship in academic circle andpractice, but there are severe defects in the theory of positive casual relationships inthe predominant role. The dualism of causal relationship is advised to be drawn fromthe theories. Whether self-regulation is the reason for infringement should be examin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cts, and whether such a casual relationship isproper should be examined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In terms of the appointment ofliability involved with the joint infringement, stock exchange should assume the jointand several liabilities for joint act of tort and autonomy act of tort of casual relation.Where victim endangered losses as self-regulated targets are in breach of obligation, ifstock exchange has not performed the duty of self-regulation totally, it should assumethe relevant responsibility of compensation in the circumstances that damages wouldbe prevented or prohibited.
     The fifth chapter is about the legal effect for self-regulated rules of stockexchange and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including four sections, focusing on legalresearch on self-regulated rules of stock exchange, analysis on the effective basis forself-regulated rules, study on oversea litigation regarding self-regulated rules,discussion on judicial review for self-regulated rules. Self-regulated rules constitutethe legal source for stock exchange to perform its duty of self-regulation, protectingpublic interests as through its general binding force, which should be prevail inapplication. Compared with legal regulations, self-regulated rules have the advantagesof professionalism, low cost, flexibility, etc. as well as intrinsic values includingmaking up, transformation and symbiosis. Generally speaking, self-regulated rulesbelong to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system while manifesting the appearance ofadministrative regulatory documents, characters of commercial customs and nature ofthe contracts. Nowadays, the stock exchanges in our country have basically formed itsregulation system which could adapt to its self-regulation duties. The force ofself-regulated rules comes from its validity, reflecting the acknowledgement of thesecurities market participants to the self-regulated rules. The important prerequisitesfor self-regulated rules are purposiveness in content and justice in form. In theperspective of the substantial control of formulating self-regulated rules, the rules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non-conflict with superior law, fitting the developmentrequirements of capital market, ensuring the self-scientific and validity of the rules,maintaining harmony of internal regulation system, which includes listing rules,trading rules, membership management rules and etc. In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alcontrol of formulating self-regulated rules, it is the internal need for realizing thelegalization of stock exchange’s self-regulation, enhancing the rationality ofself-regulated rules and ensuring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elf-regulatedrules to formulate rules through due process. Procedural democracy, procedural equality, procedural rationality and procedural efficiency are standards for proceduraljustice which must be complied with. Howev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ndards islimited compared with legislation. The systems of proposing, forming and cominginto force by legislation constitute the basic links of complying with due process.Establishing procedure of self-regulated rules established by foreign stock exchangehas given us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Self-regulated rules are binding on marketparticipants, and are conducive for the stock exchange to fulfill the duty to regulateitself, to maintain the transaction safety and order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to promote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in a better way. The provisionof self-regulated rules and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the practical way of theself-regulated rules to constrain markets participants. In addition, self-regulated rulesare the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securities market regulatory authorities to exercise theirfunctions and powers, and to judge the legitimacy of the market behavior. With thenature of legitimacy, adaptability and validity, self-regulated rules can be regarded asthe basis for the court to make argument in judgment documents, but not the basis tomake trial. Self-regulated rules involve in suit from time to time in foreign countries,judicial point of view reflected in typical cases in US, Taiwan Region, Hong Kong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as given us positive enlightenment. Judicial review ofthe self-regulated rules is needed to restrict self-regulated power of stock exchange, to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arket participants, and regulate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ecurities market. Moreover, the facts that the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being adopte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of securities market being gradually improved, coming to realty being little difficult,actually already being existed, determine the feasibility of judicial review of theself-regulated rules. It is appropriate for the court to adopt designated jurisdiction insuch cases. The method of incidental review shall be used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thatlegitimacy review dominates shall be followed. In reviewing the legal and factualissues, standards such as significance review, supportability review, strong contentreview shall be used according to actual situation. In reviewing the procedural issues,it is appropriate for the court to adopt the due process standard or “minimal level ofjustice” requirements. Considering the effect of the judicial review, it is moreappropriate not to use the self-regulated rules in specific cases.
     The sixth chapter is about the judicial review of discipline treatment of stockexchange, including five sections, focusing on the jurisprudential issues and the restrictive mechanism of discipline treatment, comparing the institutions of disciplinetreatment of stock exchange beyond seas, and then probing into the justiciability, theprinciple of exhaustion of priority remedies and the intension of judicial review. Theassociations' punishment is typical of self-regulated organization saction, differentfrom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nd punishment. The discipline treatment of stockexchange is associations’ punishment, including the main body, the objects, the gist,the methods and so on. Its nature is discipline punishment. Setting the concreteboundary and justify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 is important restriction to the disciplinetreament power of stock exchange. In terms of setting the concrete boundary, it isproper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law reservation. The restriction of due processcomprises treating the litigants fairly, hearing their statement and defense andelaborating the reasons. In the sophisticated securities market overseas, the system ofdiscipline treatment is rather complete as vital part of self-regulation of stockexchange. It processes reference meaning that the discipline treatments of New Yorkstock exchange, London stock exchange, Tokyo stock exchange and Hong Kong stockexchange is to perfect releva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when it comes to theindependent operation mechanism, the combination of prorogation and simplicity ofthe procedure, the formality of investigation process, the hearing model and theperfection of relief measures. As the hurdle of value, opinions and institutions such asautonomy and heteronomy, privileges and rule of law, demand and law, justiciabilityof discipline treatment in stock exchange is challenged. However, justiciability playspositive role in settling the dispute of autonomy, reliefing right of counterpart,safeguarding the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 In practice, the justiciability inwhich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onship can define the discipline treatment, would makejudicature a proper and necessary remedy way when adopting the public function ofaccepting cases by court. It would be helpful for respecting the self-regulation ofstock exchange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interest of counterpart if rulesrationally arrange the timing of disciplinary treatment of stock exchange by judicialreview. There are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concerned in the field of stock supervision,such as UK Administration Judicatory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appealsystem in US. 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ng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is very important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s which applies in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including the exhausting internal remedies and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t hasimportant value to resolve the dispute of discipline treatment, make harmony in self-regulated organizations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judicialreview. When it comes to set the relevant procedure, it would proper to combine thereexamination and reconsideration. The intension of the judicial review is of theessence. In the stringency of reviewing the facts of cases, opinions held by thecontinental law system vary with that by the common law system. Judicial review byour courts would be advised to adopt the flexibility of substantial evidence standardwhich would promote self-regulation to operate in the orbit of the rule of law onpremise that courts do not abandon reviewing facts. In the stringency of reviewing theprocess of disciplinary treatment, it may be proper to adopt the minimal level ofstandard of due process. As stock exchange is self-regulated organization, applying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is limited and necessary for respecting the rule of law,differiateing the nature of procedure and considering the efficiency of self-regulation.The typical cases of US adequately incarnate that courts respect self-regulation ofstock exchange, and stress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in which self-regulation abideby due process. According to “minimal level of procedural justice” requirements,standards of judgment are confirmed. These standards involve treating the litigantsfairly, function confusion, procuration by the lawyer, hearing procedure andelaborating the reasons.
     The seventh chapter is about the reality and system perfection of China’s judicialintervention into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 including four sections, focusingon anatomising the reality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 China, analyzing typical cases ofwarrants disputes, and providing advice on how to perfect relevant systems in and outof judicature. There exist difficulty issues for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to self-regulationof stock exchange, which include conflicts between real demand and system supply,self-regulation and external intervention, transformation factor and nomocracystandard. Based on27warrants cases to be accepted by the court, the number ofannual lawsuits, the situation of the parties, the amount of the subject involved, thetypes of case, the disposition of case, appeal instance, warrants involved, the cause ofac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se lawsuits are analyzed by judicial statistics.Meanwhile, six types of typical cases are analyzed, involving warrant creation,warra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xercise of warrant, validity of warrant rules,announcement content of warrant, restriction of warrant transaction. Overall,reasonable positioning of China’s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to self-regulation of stockexchange may get things done and be cautious. Justice has functions of responding to the demand of society, finally resolving disputes and providing rule guide, which canmake it enter reasonable judgment on disputes. However, definite institutionalarrangements must be made for limited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cluding determiningappropriate scope of case accepted, fully considering characteristic of industries,setting necessary preconditions, focusing on reviewing procedural legitimacy andcarefully determining liability, etc. In specific steps, individual case should be first,specially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demonstration effect and guidance function ofcase, and perfect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 Besides, judicaturemodulating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 is just means rather than purpose, thereal strength of improving self-regulation of stock exchange comes from out ofjudicature. These measures mainly aim at improving internal operating mechanism ofself-regulated power and improving external environment of self-regulated power.
引文
1参见伍文辉:《资本市场秩序的宪法选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104页。
    2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2页;屠光绍主编:《证券交易所:现实与挑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页。
    3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4月24日发布的《2012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中指出,该所在当年共实施临时停牌2494次,连续停牌502次,发出各类监管函件901份,对25家公司和174名个人进行了纪律处分,完成证券异常交易调查1917起。
    4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494家。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有954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1540家。除此之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市场有上市公司701家。
    5曹潇:《证券交易所经营与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页;谢增毅:《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益冲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70页。
    6参见伍文辉:《资本市场秩序的宪法选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106页。
    7有香港媒体指出,中国股市的存在纯粹只是为了帮助政府实现五年规划目标。参见《港报点评中国经济
    12年:GDP增长5倍股市原地踏步》,载《参考消息》2013年5月1日,第5版。
    8陆泽峰、李振涛:《证券法功能定位演变的国际比较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三卷上)》,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42页。
    9陈甦、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第9页。
    10参见黄韬:《中国法院受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筛选机制评析》,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114-127页。
    11参见汤欣:《私人诉讼与证券执法》,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第93-94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第6条。
    2参见孙丽娟:《以虚假陈述为视角论证券欺诈诉讼前置程序》,载《中国律师》2009年第12期,第76-77页;刘璐:《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条件应取消》,载《证券时报》2012年5月4日,第A02版。
    3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27-131页。
    4陈甦、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第8页。
    5参见侯隽:《内幕交易散户索赔第一案开庭散户索赔黄光裕,金额没“法”算》,载《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第37期,第50-51页。国内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发生于2008年9月,投资者陈宁丰起诉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以原告撤诉而告终。第二件是在2009年,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公司董事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以原告方败诉告终。第三件是投资者李岩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该案于2011年9月6日正式开庭。但是,李岩于9月16日撤诉。其代理律师称,撤诉是诉讼策略。
    1Steven J. Cleveland, the NYSE as State Actor?: Rational Actors, Behavioral Insights&Joint Investigations,55Am. U. L. Rev.1(2005), p.3.
    2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我国《证券法》迄今共经历两次修改。2004年8月28日是第一次,2005年10月27日是第二次。
    3参见陈甦、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第6页。
    4参见陈甦、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第9-11、21-22页。
    1正当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之中。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583、586页。
    2See Richard L. Stone and Michael A. Perino, Not Just a Private Club: Self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as StateActors When Enforcing Federal Law,1995Colum. Bus. L. Rev.453(1995).
    3See William I. Friedma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mong Securities Regulator’sin the U.S. Marketplace—Revisited,23Ann. Rev. Banking&Fin. L.727(2004).
    4See Steven J. Cleveland, The NYSE as State Actor?: Rational Actors, Behavioral Insights&Joint Investigations,
    55Am. U. L. Rev.1(2005).
    1See Christopher W. Col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FINRA): Is the Consolidation of NASD and
    2the Regulatory Arm of NYSE a Bull or a Bear for U.S. Capital Markets?,76UMKC L. Rev.251(2007-2008).See Roberta S. Karmel, Should Securities Industry Self-Regulations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 Agencies?,14Stan. J. L. Bus.&Fin.151(2008).
    3See Alan Lawhead, Useful Limits to the Fifth Amendment: Examining the Benefits that Flow from a PrivateRegulator’s Ability to Demand Answers to Its Questions During an Investigation,2009Colum. Bus. L. Rev.210(2009).
    1See Glenn A. Guarino, Availability of Implied Private Right of Action against Stock Exchange under§6of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1934(15U.S.C.A.§78f),72A.L.R. Fed.101(Originally Published in1985).
    2See Toni Anne Puz, Private Actions for Violations of Securities Exchange Rules: Liability for Nonenforcementand Noncompliance,88Colum. L. Rev.610(1988).
    3See757F.2d676(1985).
    4See99F.3d49(1996).
    5See500F.3d1293(2007).
    6See Andrew J. Cavo, Weissman v.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 Dangerously NarrowInterpretation of Absolute Immunity for 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s,94Cornell L. Rev.415(2008-2009).
    1See Craig J. Springer, Weissam v. NASD: Piercing the Veil of Absolute Immunity of an SRO under the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1934,33Del. J. Corp. L.451(2008).
    2See T. Grant Callery and Anne H. Wright, NASD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Recent Developments,48Bus.Law.791(1992-1993).
    3See 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Laws: 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4See 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 Ⅹ Revised), Third Edition, New York,Aspen Law&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2005.
    5See Thomas Lee Hazen, Treatise on the Law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4), Fifth Edition, West, aThomson Business,2005.
    1参见顾功耘:《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135-138页;王东光:《证券错误交易撤销权研究》,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第35-46页;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78-92页;吴伟央:《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比较分析:法理、标准和程序》,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七卷下)》,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730-749页;许传玺、张真理:《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民事责任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第31-37页。
    2该部分内容曾单独发表。参见卢文道:《美国法院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之政策脉络》,载《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7月号,第4-16页。
    3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32-157、179-185页。
    1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以中美判例为中心的分析》,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67-96页;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以中美判例为中心的分析》,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
    苑(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45页。
    2参见徐明、卢文道编著:《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
    3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买者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及法制化初探》,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16-228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37-545页;《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卷》,第504-511页。
    5参见宋航:《权证纠纷的司法审查—权证案件审判评述及展开》,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七卷下)》,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526-547页。
    6参见宋航、张文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4期,第42-46页。
    1参见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版,第198-223页。该部分由张文婷撰写。另参见张文婷、史广龙:《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公司责任机制的展开—基于法学与经济学的分析视角》,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三卷上)》,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421-448页。
    2参见张海棠主编:《证券、期货纠纷》,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95-211页。该部分由叶海涛、陶闻宇撰写。另参见叶海涛:《浅析证交所在制定权证交易规则中的民事责任问题》,载《2012年证券市场法制完善与风险防范研讨会论文集(2012年11月30日)》,第270-274页。该研讨会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
    3课题组(课题负责人:吴志攀):《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权问题研究》。
    4课题组(课题负责人:叶林):《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课题组(课题负责人:汤欣):《证券交易所会员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6课题组(课题负责人:梁慧星):《证券交易所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抗辩权研究》,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二期课题报告之十八。
    7参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课题组(课题主持人:郑顺炎):《证券交易所市场职能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朱从玖主编:《上证研究(2003年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3-37页;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课题组(课题主持人:郑顺炎):《证券交易所市场监管往何处去》,载《上海证券报》2003年2月20日,第8版。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课题组(课题主持:姜启波、徐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以美国法的研究为视角》,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18期课题报告。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课题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载《上海金融报》2008年4月22日,第A13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课题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一)》,载《上海金融报》2008年7月4日,第B10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课题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二)》,载《上海金融报》2008年7月8日,第B10版。
    2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研究”课题无锡研讨会资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另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261-272页;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载应勇主编:《金融法治前沿(2010年卷):金融创新与司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9-18页。
    3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研究组(课题主持人:王锡锌):《行政法视角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分析》,第23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报告。
    4参见赵花蕊:《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5参见张广孟:《论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司法介入》,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6参见彭大为:《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审查》,湖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1参见鲁小祥:《论证券交易所的补充责任》,南京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2参见张燕:《证券交易所规则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3参见冯果:《自律监管的困境—证券交易所的变革与监管职能司法审查》,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45-46页。
    4参见王天奇:《论司法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介入方式》,载《中国证券期货》2009年第4期,第40-43页。
    5参见王永挺、刘志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司法介入制度初探》,载《中国城市经济》2009年第10期,第98-100页。
    6参见晏雨:《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权介入》,载《学理论》2011年第3期,第166-167页。
    7参见郑伟:《论证券交易所补充责任制度的创设—以投资者民事权利保护为基点》,载《南方金融》2010年第6期,第67-70页。
    8参见于向花、李志君:《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绝对豁免研究—基于美国Weissman案引发的思考》,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149-152页;李志君:《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绝对豁免研究—基于美国Weissman案引发的思考》,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07-315页。
    9参见蔡伟:《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民事责任豁免探讨—基于金融创新的视角》,载《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8月号,第57-69页。
    1参见彭大为:《关于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载《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论坛)》2011年第13期,第31-33页。
    2参见徐明、吴伟央:《论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正当程序的有限性》,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三卷上)》,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307-327页;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34-55页。
    3参见俞秋玮:《权证信息披露纠纷中交易损失的责任认定》,载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122-130页。
    4参见史伟东:《权证信息披露中证券交易所的民事责任认定》,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三卷上)》,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408-420页。
    1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250页。
    2[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版,第58页。
    3徐昕:《司法的实证研究:误区、方法与技术》,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58页。
    4案例研究可以具体分为个案研究、类案研究和案例统计研究,本文运用的方法是类案研究并结合案例统计研究。参加张家勇:《探索司法案例研究的运作方法》,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54页。
    1董茂云:《从废止齐案“批复”看司法改革的方向》,载《法学》2009年第3期,第39页。
    2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扬弃与超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68页。
    1参见沈志先主编:《裁判文书制作》,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9-10页。
    1有学者认为,Self-Regulation应译为“自我监管”,而“自律”是误用。参见朱伟一:《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5-196页。有学者认为,在当下中国最好翻译为“自治”。参见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05页。也有学者认为,这些称谓只是侧重点不同,实为同一事物。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25页。在本文中,自律、自律管理、自律监管、自我监管、自我管制等词具有相同含义。
    2《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4月版,第1253页。
    3陈新权:《金融业的他律、自律》,载《新华文摘》2001年第12期,第10页。
    4《辞海(第六版彩图本)》(第4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3064页。
    5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Ninth Edition), West, a Thomson Business,2009, p.1398.
    6Julia Black, Constitutionalising Self-Regulation,59Mod. L. Rev.24(1996), p.27.
    7Carol Harlow and Richard Rawlings, Law and Administration, Thir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York,2009, p.239.
    8参见李艳东、郑江淮:《私序的功能与转型:一个述评》,载《产业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第64页。
    1See Barak D. Richman, Firm, Courts, and Reputation Mechanism: Towards a Positive Theory of PrivateOrdering,104Colum. L. Rev.2328(2004), p.2340.
    2阿维纳什迪克西特:《法律缺失与经济学:可供选择的经济治理方式》,郑江淮、李艳东、张杭辉、江静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4页。
    3[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395页。
    4See Anthony Ogus, Rethinking Self-Regulation,15Oxford J. Legal Stud.97,(1995).
    5参见沈敏荣:《市场经济中的自律与法律》,载《法学》2000年第9期,第43页。
    6Peter Cane, Self Regul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C.J.Q.1987,6(OCT), p.325.
    7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78-180页。
    12001年10月,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将其名称正式改为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简称WFE)。陈野华等:《证券业自律管理理论与中国的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3月版,前言第1页。
    2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September1998.
    3See Adam C. Pritchard, Self-Regulation and Securities Markets, in Regulation, Spring2003, p36,http://papers.ssrn.com/abstract=31899.
    4Margot Priest, The Privatization of Regulation: Five Models of Self-Regulation,29Ottawa L. Rev.233(1997-1998), p239.
    1See Margot Priest, The Privatization of Regulation: Five Models of Self-Regulation,29Ottawa L. Rev.233(1997-1998), pp.239-267.
    2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27-33页。
    3See John Carson, Self-Regulation in Securities Markets, 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WPS5542) January2011, pp.17-22.
    1卢现祥、朱巧玲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474页。
    2曹瑄玮、席酉民、陈雪莲:《路径依赖研究综述》,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3期,第185页。
    3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文修订版)》,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329页。
    4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109页。
    1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110页。
    2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32页。
    3朱慈蕴、毛健铭:《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第131页。
    4中世纪的商事法院包括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文修订版)》,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339页;郑远民:《现代商人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50页。
    5[美]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7页。
    6参见陈颐:《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1000-1807欧陆贸易史中的法律变迁》,华东政法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7有学者从排斥分工、限制开业、排斥竞争、限制规模、排斥平等和限制技术等六个方面对行会的封建性和垄断性进行了研究。参见张铁军、景君学、杨国昌:《当代中国商会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4-5页。
    8参见黄孟复主编:《中国商会发展报告No.1(200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1045页。
    1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文修订版)》,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382-384页。
    2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10-11页。
    3Lori Richards, Speech by SEC Staff: Self-regulation in the New Era, September11,2000,http://www.sec.gov/news/speech/spch398.htm.
    1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把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前者是指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借助于政府的暴力潜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后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参见刘华光:《商会的性质、演进与制度安排》,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104页。有学者将证券交易所自律分为强制性自律和诱致性自律。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29-30页。
    2参见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2页。
    3王书丽:《1929年前纽约证券交易所和行业自我约束机制的述评》,载《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第9期,第64页。
    4刘波:《资本市场的结构:理论与现实选择》,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57页。
    5See Ruben Lee, What is an Exchange? The Automa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1998, pp.190-191.
    6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叶林、王丽萍):《证券市场诚信、自律和法治原则研究》,载朱从玖主编:《上证研究(2005年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8-29页。
    1参见刘波:《资本市场结构:理论与现实选择》,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58-62页。
    2Lori Richards, Speech by SEC Staff: Self-regulation in the New Era (September11,2000),http://www.sec.gov/news/speech/spch398.htm.
    3[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20页。
    4CFA Institute, Self-regulation in Today’s Securities Markets: Outdated System or Work in Progress,2007, p5,
    5http://www.investorvoice.ca/Research/CFA_Self-regulation_Oct07.pdf.Peter Cane, Self Regul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C.J.Q.1987,6(OCT), p331.
    6[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19页。
    7[美]乔尔塞利格曼:《华尔街变迁史—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现代公司融资制度的演化进程(修订版)》,田风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159页。
    1See Peter Cane, Self Regul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C.J.Q.1987,6(OCT), pp332-333.
    2Margot Priest, The Privatization of Regulation: Five Models of Self-Regulation,29Ottawa L. Rev.233(1997-1998), p269.
    3See Douglas C. Michael, Federal Agency Use of Audited Self-Regulation as a Regulatory Technique,47Admin.L. Rev.171(1995), p.182.
    4[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12-413页。
    5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16页。
    6Margot Priest, The Privatization of Regulation: Five Models of Self-Regulation,29Ottawa L. Rev.233(1997-1998), p270.
    7Stavros Gadinis and Howell E. Jackson, Markets as Regulators: a Survey,80S. Cal. L. Rev.1239(2006-2007),p.1251.
    1See Stavros Gadinis and Howell E. Jackson, Markets as Regulators: a Survey,80S. Cal. L. Rev.1239(2006-2007), p.1251.
    2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17页。
    3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17页。
    4See Douglas C. Michael, Federal Agency Use of Audited Self-Regulation as a Regulatory Technique,47Admin.L. Rev.171(1995), p.183-184.
    5参见许云霄编著:《公共选择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48页。
    6关于证券交易所竞争力评估,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236-263页。
    7Adam C. Pritchard, Self-Regulation and Securities Markets, in Regulation, Spring2003, p33,http://papers.ssrn.com/abstract=31899.
    1See John W. Carson,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Self-Regulation: Can Demutualized Exchanges Successfully ManageThem?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3183, December2003pp.7-11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636602.
    2有关竞争影响自律管理的理论争议,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13-121页。
    3See CFA Institute, Self-regulation in Today’s Securities Markets: Outdated System or Work in Progress,2007, p5,http://www.investorvoice.ca/Research/CFA_Self-regulation_Oct07.pdf.
    4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May2003.
    5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8页。
    6Sam Scott Miller: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a Critical Examination,42Wash&Lee L. Rev.853(1985), p.858.
    7Adam C. Pritchard, Self-Regulation and Securities Markets, in Regulation, Spring2003, p33,http://papers.ssrn.com/abstract=31899.
    8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55-61页。
    9Adam C. Pritchard, Self-Regulation and Securities Markets, in Regulation, Spring2003, p34,http://papers.ssrn.com/abstract=31899.
    1有关证券交易所在对内幕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方面的优势,参见谢杰:《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完善路径》,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87-88页。
    2See A. C. Pritchard, Market as Monitors: a Proposal to Replace Class Actions with Exchange as Securities FraudEnforcers,85Va. L. Rev.925(1999), pp.967-968.
    1参见[美]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杨宇光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9页。
    2[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5版):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11页。
    3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版,第14页。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25页。
    5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页。
    6[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8版)》,萧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23页。
    7毛寿龙、李梅、陈幽泓:《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17页。
    1[美]埃冈纽伯格、威廉达菲等:《比较经济体制—从决策角度进行的比较》,荣敬本、吴敬琏、陈国雄等译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3月版,第82页。
    2[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540页。
    3[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自由市场的坠落》,李俊青、杨玲玲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42页。
    4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5页。
    5[澳]戴维L.韦斯顿:《泡沫膨胀破裂─美国股票市场》,张德远主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4页。
    1[英]约翰伊特韦尔、[美]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成家军、郑薇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4页。
    2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42页。
    3参见赵锡军:《论证券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70-101页。
    4[澳]戴维L.韦斯顿:《泡沫膨胀破裂─美国股票市场》,张德远主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4页。
    5[英]霍华德戴维斯、大卫格林:《全球金融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1页。
    62007年4月12日,美国第二大次贷供应商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告破产,拉开了美国次贷危机的序幕。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2009》,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41页。
    7《奥巴马总统签署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演说词》,载张路:《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序言一第1页。
    8参见楼继伟:《欧债危机的挑战与出路》,载《〈财经〉2012:预测与战略》,第72页。
    9《法国经济学家一语道破实质:西方危机实乃新自由主义危机》,载《参考消息》2012年1月29日,第3版。
    1[美]理查德波斯纳:《资本主义的失败—〇八危机与经济萧条的降临》,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5页。
    2胡家勇:《政府干预理论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6页。
    3当然,有学者认为,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崩溃在更大程度上不是证券市场弊病的结果,而是对大萧条的预期。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664页。
    4[美]库尔特勒布、托马斯盖尔穆尔编:《施蒂格勒论文精粹》,吴珠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11月版,第330页。
    5[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56页。在本文中,监管与规制、管制、干预是同义语。
    6See94U.S.113(1877).
    7See291U.S.502(1934).
    1[美]罗杰S弗朗茨:《X效率:理论、论据和应用》,费方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26页。
    2[美]托马斯F卡吉尔、吉里安G加西亚:《八十年代的金融改革》,浦寿海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24页。
    3参见刘春长:《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及其变迁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14-21页。
    4参见[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还是政府—市场、政府失灵真相》,陆俊、谢旭译,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67-71页。
    5[澳]杰佛瑞布伦南、[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秋风、王代、魏志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6-57页。
    6参见[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还是政府—市场、政府失灵真相》,陆俊、谢旭译,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62-66页。
    7参见宋晓燕:《证券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21-24页。
    8See The Financial Services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November7,2007, p.35, http://crapo.senate.gov/documents/blueprint.pdf.
    1参见罗培新:《美国金融危机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第92-94页。
    2参见龙超:《证券市场监管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32页。
    3例如,2005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原副处长王小石因出卖发审委负责审核某些企业上市的委员名单,受贿72.6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参见丁建臣、付东升、朗俊义主编:《金融监管典型案例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1-4页。
    4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51页。
    5《奥巴马总统签署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演说词》,载张路:《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序言一第1页。
    6参见李强:《中国证券市场规制:改革与创新》,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08页。72001年6月14日,沪指迎来高峰2245点。彼时,万千股民都有足够的理由相信,2245点将是A股市场新纪元的开始。然而,十年后,沪指依然在这个点位上徘徊。很多股民在从2000点到6000点再到1600点的几个轮回中,反复地“割肉”,不但没有跑赢通胀,连本钱都没有捞到手,何况利润。相反,新世纪的前十年,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巅峰十年,也是连续赶超西方大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十年。“股市是经济的晴雨表”这句至理名言,至少对我国A股市场来说并非真理。股市与经济增长背离的现象,很值得我们反思。参见《十年增长功亏一篑,A股为何跌回原点?》,载《思想理论动态参阅》2011年第50期,第9-12页。
    1徐瑗:《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专访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田国强》,载《南风窗》2012年第3期,第85页。
    2张五常:《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110页。
    3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56页。
    4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8月版,序言第3页。
    5参见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100-107页。
    6这是英国经济学家亨利西格维克的观点,参见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14页。
    7参见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31-33页;蔡磊:《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28-29页;任伊珊:《非营利组织法律规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7-59页。
    8参见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序第7页。
    9参见张占江:《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关系之经济法构建研究—以社会中间层主体为路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第89页。
    10参见李亚平、于海编选:《第三域的兴起—西方志愿工作及志愿工作组织理论文选》,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27页。
    11关于自律组织与社会中间层之间的关系,参见王春娣:《社会自律组织研究》,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6期,第105-106页。
    2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161页。
    3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80页。
    4具体差异参见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38-139页。
    5有学者不赞同将公益性作为自律组织的特征。参见刘太刚:《非营利组织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60-61页。
    6参见肖顺武:《我国学术界关于公共利益的主要观点及评价》,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6期,第30-36页。
    1陈振明主编:《政府再造—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述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前言第4页。
    2参见王定云、王世雄:《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理论综述与实务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6月版,第26-36页;陈国权、曾军荣:《经济理性与新公共管理》,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69-70页。
    3关于新公共管理运动特点的具体描述,参见[美]唐纳德凯特:《有效政府—全球公共管理革命》,张怡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2页。
    4张康之:《论政府的非管理化—关于“新公共管理”的趋势预测》,载《教学与研究》2000年第7期,第33页。
    5参见陈振明:《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范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第77-78页。
    6[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自由市场的坠落》,李俊青、杨玲玲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84页。
    7See H. Wade Maclauchlan, Public Service Law and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in Michael Taggart, The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118.
    8代表性理论有:新公共服务理论、整体政府理论和网络治理理论。参见唐兴霖、尹文嘉:《从新公共管理到后新公共管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公共管理前沿理论述评》,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2期,第180-183页;彭未名、邵任薇、刘玉蓉、朱志惠编著:《新公共管理》,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86-191页;王义主编:《西方新公共管理概论》,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294-298页。
    1有荷兰学者总结了“治理”的九种用法。参见杨雪冬编写:《“治理”的九种用法》,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2期,第99页。
    2参见汪向阳、胡春阳:《治理:当代公共管理理论的新热点》,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第138-139页。
    3《新华字典(2001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版,第1271页。
    4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5页。
    5[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世界政治中的秩序与变革》,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5页。
    6关于治理与统治异同的详细分析,参见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评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14-115页。
    7参见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年第1期,第21-24页。
    8参见吴昕春:《治理的层次及其基本内容》,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320页。
    9郭道晖:《政府治理与公民社会参与》,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期,第14页。
    10参见闫健编:《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访谈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60页。
    1参见王定云、王世雄:《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理论综述与实务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6月版,第216-217页。
    2参见郁建兴、吕明再:《治理: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的再出发》,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4期,第36-37页。
    3参见郁建兴、王诗宗:《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11期,第114-115页。
    4“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译名,即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和文明社会。有学者指出四种译名的差异,参见伍俊斌:《公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162-164页;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09-112页。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参见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2页。甚至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错误译法,参见张康之、张乾友:《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的历史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第15-27页。本文使用“市民社会”这一译名。
    5[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32页。
    6参见伍俊斌:《公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7页;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期,第17-76页;刘振江:《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综述》,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07年第4期,第156页。
    7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第28页。
    8[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71页。
    1参见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36-40页。
    2马长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27页。
    3参见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第75页。
    4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30页。
    5陈燕谷:《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载http://www.xici.net/d13293312.htm,2012年3月5日访问。
    6需要指出的是,学者对“三元框架”的认识极不统一。参见杨仁忠:《公共领域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
    3月版,第10页;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9-17页。
    7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1期,第29页。
    8伍俊斌:《公民社会基础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153页。另参见简科恩、安德鲁阿雷托:《社会理论与市民社会》,时和兴译,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68-186页。
    9参见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第75页。
    10参见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507页。
    11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446页。
    1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23页。
    2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74页。
    3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所指的证券交易所系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4[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5页。
    1参见屠光绍主编:《证券交易所:现实与挑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11-112页。
    2彭冰、曹里加:《证券交易所监管功能研究—从企业组织的视角》,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第85页。
    3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30-31页。
    4参见朱慈蕴:《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两者关系法律构造的问题点》,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第112-113页。
    5参见李朝晖:《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93-295页。
    6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课题组(课题主持人:郑顺炎):《证券交易所市场职能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朱从玖主编:《上证研究(2003年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0页。
    7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五卷下)》,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1045-1047页;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60-162页。
    1符启林主编:《证券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339页。
    2《上海金融年鉴》编辑部编:《上海金融年鉴(2011)》,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198页。
    3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介绍,载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sjs/jysjs.shtml,2012年3月7日访问。
    4参见刘逖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史(1910-201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188页。
    5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02条第1款。
    6参见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279-281页。
    7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2条。
    8关于执照性质的变化,参见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96页;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五卷下)》,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1012-1014页。
    1[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245页。
    2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五卷下)》,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1018-1026页。
    3方流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反思“与国际惯例接轨”》,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65页。
    4参见任中秀:《“事业单位法人”概念存废论》,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7期,第118-119页。
    5参见方流芳:《从法律视角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判》,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3期,第27-28页。
    6参见方流芳:《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反思“与国际惯例接轨”》,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78页。
    2参见李强:《中国证券市场规制:改革与创新》,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39-142页。
    1参见陈光中、崔洁:《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第76-77页。
    2参见石茂生:《司法及司法权含义之探讨》,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第21页。
    3参见黄竹胜:《司法权新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21-22页。
    4《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6月版,第667页。
    5《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版,第502页。
    6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52-253页。
    1参见[美]迈尔文艾隆艾森博格:《普通法的本质》,张曙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5页。
    2[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7页。
    3[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2009年校订本)》,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92页。
    4参见黄竹胜:《司法权新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87页。
    1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81页。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19页。
    3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34页;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31页。
    4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31页。
    5参见孙春苗:《论行业协会:中国行业协会失灵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31页。
    1参见李志君:《证券市场自律的价值分析》,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3期,第35页。
    2宫宝芝:《行业协会自利性及其法律规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第92页。
    3参见肖海军:《商会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57-58页。
    4参见王桂云、李涛:《政府自利性与合法性危机—一种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载《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8期,第45-48页。
    5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8页。
    6参见曹潇:《证券交易所经营与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27页。
    7比如,各国或地区证券交易所纷纷推出国际板,在全球争夺上市资源。参见曲冬梅:《国际板上市标准的定位—以境外交易所上市标准为例》,载《法学》2011年第6期,第108-109页。
    8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41页。
    9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21-25页。
    10参见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23-324页。
    11See Caroline Bradley, Demutualization of Financial Exchanges: Business as Usual?,21Nw. J. Int’l L.&Bus.657(2000-2001), pp.674-675.
    1See Dale Arthur Oesterle, Securities Markets Regulation Time to Move to a Market-Based Approach, PolicyAnalysis, June21,2000, http://www.cato.org/pubs/pas/pa-374es.html.
    2参见李志君:《证券市场自律的价值分析》,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3期,第35页。
    3参见姜宏青:《非营利组织透明信息的机理和途径分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第42-47页。
    4参见徐明、卢文道编著:《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3-24页。
    1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79页。
    2[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5版):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381页。
    3参见叶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8-29页。
    4参见苏永钦:《经济法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147页。
    5参见陈晓军:《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143页。
    6参见谢增毅:《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益冲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97-99页。
    7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29页。
    1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27页。
    2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30页。
    3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10-112页。
    1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222页。
    2关于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的区别,参见李辉:《论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6月版,第80-82页。
    3参见徐霄飞:《“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与扩散—以“司法能动主义”内涵的探寻与厘清为核心》,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4期,第104页。
    4程汉大:《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第
    13页。另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修订版)》,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53页。
    5程汉大:《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第14页。
    6程汉大:《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第13页。
    7参见[美]凯斯R.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泮伟江、周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22-27页。
    8参见陈金钊:《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47-53页。
    1参见陈朝阳:《司法哲学基石范畴:司法能动性之法哲理追问》,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3-10页。
    2参见张榕:《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第179-185页。
    3参见聂长建、景春兰:《司法能力主义:对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平衡》,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70-73页。
    4参见吕明:《从“司法能动”到“司法克制”—略论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之变》,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第96-101页。
    5参见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5页。
    6参见贺小荣:《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第1版。
    7参见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第4-10页。
    8参见李清伟:《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兼论公共政策导向下的中国司法能动》,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第91页。
    9参见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117-119页。
    10参见郝铁川:《中国的法治虚无主义与法治浪漫主义》,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第41-49页。
    11参见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119页。
    1参见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120页。
    2[美]查尔斯弗瑞德:《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胡敏洁、苏苗罕、李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88页。
    3[美]内达尔H坎布朗—麦凯布、马莎M麦卡锡、斯蒂芬B托马斯:《教育法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第五版)》,江雪梅、茅锐、王晓玲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249页。
    4宋华琳:《制度能力与司法节制—论对技术标准的司法审查》,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第48页。
    5参见聂长建、景春兰:《司法能力主义:对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平衡》,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69页。
    6参见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11页。
    7参见郝明金:《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介入性”司法》,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第111页。
    8参见龙宗智:《转型期的法治与司法政策》,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第61页。
    1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参见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123页。
    2参见石红心:《社团治理与司法—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联结点》,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51-55页。
    3参见戚建刚:《论公益机构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载《法学》2003年第7期,第26-29页。
    4参见石红心:《社团治理与司法—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联结点》,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55-57页。
    5参见吴英姿:《司法的限度:在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间》,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第124页。
    6参见廖永安:《论单位、团体内部纠纷的自律性处理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77-78页;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扬弃与超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44页。
    7蒋学跃:《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78页。
    8参见[美]亚历山大M.比克尔:《最小危险部门—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第二版)》,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页。
    1起诉人陈修亮状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受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受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2起诉人邢立强状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受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受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
    3参见宋航:《权证纠纷的司法审查—权证案件审判评述及展开》,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七卷下)》,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546-547页。
    4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84-185页。
    5参见张育军:《优化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增强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能力》,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版,序第6页。
    1石红心:《社团治理与司法—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联结点》,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85-86页。
    2刘澍:《论司法之谦抑品格》,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73页。
    1See Ruben Lee, What is an Exchange? the Automa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3.
    2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369页。
    3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56页。
    4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pecial Study on Market Structure, Listing Standard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57Bus. Law.1487(2001-2002), pp.1496-1497.
    5A. Douglas Harris, the Impact of Hot Issue Markets and Noise Traders on Stock Exchange Listing Standards,56U. Toronto L. J.223(2006), p.226.
    6参见屠光绍主编:《市场监管:架构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13-117页。
    1参见曲冬梅《:国际板上市标准的定位—以境外交易所上市标准为例》,载《法学》2011年第6期,第113-115页。
    2参见伏军:《境外间接上市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9-20页。
    3张兰田:《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页。
    4参见陈岱松:《证券上市监管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中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构建思考》,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167-176页。
    5参见张兰田:《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页。
    6屠光绍主编:《上市制度:比较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9页。
    1参见陈岱松:《证券上市监管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中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构建思考》,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176-180页。
    2See A. Douglas Harris, The Impact of Hot Issue Markets and Noise Traders on Stock Exchange Listing
    3Standards,56U. Toronto L. J.223(2006), pp.226-227.See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4).
    4于群:《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学视角》,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46页。
    5参见[美]玛丽奥沙利文:《公司治理百年—美国和德国公司治理演变》,黄一义、谭晓青、冀书鹏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43-70页。
    6关于近几年发生的六起较为引人关注的公司治理丑闻或纷争,参见[美]柯提斯J.米尔霍普、[德]卡塔琳娜皮斯托:《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57-211页。
    7参见[美]保罗W麦卡沃伊、艾拉M米尔斯坦:《公司治理的循环性危机》,赵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131-138页。
    8参见[美]约翰C.科菲:《看门人机制:市场中介与公司治理》,黄辉、王长河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1-17页。
    9See Karessa Cain, New Efforts to Strengthen Corporate Governance: Why Use SRO Listing Standards?,2003Colum. Bus. L. Rev.619(2003), pp.636-659.
    10参见张辉:《上市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51页。
    11See OECD, The Role of Stock Exchange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DAF/CA/CG(2008)9/FINAL,02-Jul-2009,p.13.
    1See John C. Coffee, Jr., The Future as History: the Prospects for Global Convergenc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and its Implications,93Nw. U. L. Rev.641(1998-1999), pp.687-688.
    2See Troy A. Paredes, a System Approach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 Why Importing U.S. Corporate LawIsn’t the Answer,45Wm.&Mary L. Rev.1055(2003-2004), pp.1099-1100.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对OECD各国的调查》,张政军、付畅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6-37页。
    4我国台湾地区于2006年1月修法之前,“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法”均无独立董事的规定,迄今亦无独立监察人的法源。但是,证券交易所在2002年2月即增设独立董、监事的规定,并对申请上市的公司强制实施。参见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58页。
    5有关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治理原则的详细情况,参见赵玲:《公司治理:理论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206-211页。
    6参见张辉:《上市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67页。
    7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发展报告:OECD—中国:公司治理共同评估项目自评估》,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13-16页。
    8有学者将公司治理趋同分为功能趋同、形式趋同和契约趋同三种类型。由于现有治理制度缺乏灵活性,在不改变现有制度形式特征的情况下,就能够对环境的改变作出有效反应,而政治障碍又限制了制度形式的改变,因此契约趋同便发生了。参见[美]杰弗里N戈登、马克J罗编:《公司治理:趋同与存续》,赵玲、刘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159-160、168页。
    1See Kerry Shannon Burke, Regulat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the Market: Comparing the Approaches of
    2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and the United Kingdom,27J. Corp. L.341(2001-2002), p.349.See Kerry Shannon Burke, Regulat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the Market: Comparing the Approaches of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and the United Kingdom,27J. Corp. L.341(2001-2002), p.343.
    3张辉:《上市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49页。
    4OECD, the Role of Stock Exchange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DAF/CA/CG(2008)9/FINAL,02-Jul-2009, p.13.
    5[美]路易斯罗斯、乔尔塞利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29页。
    6张辉:《上市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136页。
    7参见张宗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29-33页。
    8参见屠光绍主编:《市场监管:架构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55页。
    9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6页。
    10See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91, p.295.
    1Adolf A. Berle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Transaction Publishers,New Brunswick, New Jersey,1991, p.275.
    2曹潇:《证券交易所经营与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科学经济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28页。
    3See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91, pp.294-295.
    4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91, p.276.
    5See Robert B. Thompson, Collabo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Listings Standards, State Law, and FederalRegulation,38Wake Forest L. Rev.961(2003), p.977.
    6参见谭立:《证券信息披露法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49-154页。
    7参见张瑞彬:《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比较》,载《证券时报》2002年7月29日,第12版。
    8参见张卫东:《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载张育军主编:《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研究报告201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371页。
    1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Ninth Edition), West, a Thomson business,2009, p.493.
    2参见韩志国、段强主编:《退市机制:市场压迫还是压迫市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1-11、79-106页。
    3See Jonathan Macey, Maureen O’Hara and David Pompilio, Down and Out in the Stock Market: the Law andEconomics of the Delisting Process,51J. L.&Econ.683(2008), p.686.
    4参见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43页。
    5参见周友苏主编:《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9月版,第313-314页。
    6[美]路易斯罗斯、乔尔塞利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82页。
    7参见杨华:《上市公司监管和价值创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154页。
    8有关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标准,参见傅浩、吴伟央:《境外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载张育军主编:《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研究报告2009》,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411-413页。
    9有关境外资本市场历年退市情况,参见王震强、李泱:《境外资本市场退市制度与运行经验分析》,载《投资研究》2011年第3期,第15-16页。
    1参见付明德:《上市公司不能一退了之》,载《中华工商时报》2011年12月14日,第7版。
    2参见郑世凤:《21年仅摘牌42家公司—A股退市机制反思》,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12月5日,第7版。
    3参见冯芸、刘艳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载《财经研究》2009年第1期,第141页。
    4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5参见我国《证券法》第48条第1款。
    6See [1973]ASLC85.164;[1968]ASLC30.701;12ACLC512.转引自郭琳广、区沛达:《香港公司证券法》,刘巍、李伟斌等编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79-180页。
    1参见我国《证券法》第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修订)》第15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修订)》第15章。
    1See445F.2d786(1971);1975WL378(S.D.N.Y.).
    2See [1993] QB534.
    3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4参见屠光绍主编:《市场监管:架构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19-126页。
    1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47页。
    2参见屠光绍主编:《市场监管:架构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31-142页。
    1参见屠光绍主编:《市场监管:架构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43-156页。
    2参见吴卓:《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和法人治理》,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4月版,第31-37页。
    3吴卓:《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和法人治理》,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4月版,第36页。
    4See81F.3d1215(1996).
    1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13页。
    2[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85页。
    3See466F.2d743(1972);346F. Supp.217(1972).
    4See Technical Committee of IOSCO, Regulatory Issues Arising From Exchange Evolution (Final Report),November2006.
    1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
    2Se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May2003.
    3参见复旦大学—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课题主持人:陈潜):《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朱从玖主编:《上证研究(2005年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73页。
    4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吴志攀):《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朱从玖主编:《上证研究(2005年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40页。
    5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2页。
    6参见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2-24页;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吴志攀):《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朱从玖主编:《上证研究(2005年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40-241页。
    7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五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五章。
    1参见何杰:《证券交易信息透明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载《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1月号,第16-18页。
    2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13条、《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1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和第37条。
    3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5.1.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5.1.3条。
    4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吴志攀):《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朱从玖主编:《上证研究(2005年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45页。
    5参见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44-45页。纽约证券交易所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交易信息产品收入分别是4.03亿、3.73亿和3.71亿美元。参见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立法可以先行一步》,载《人民政协报》2012年5月14日,第B04版。
    6参见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页。
    1参见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立法可以先行一步》,载《人民政协报》2012年5月14日,第B04版。
    2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48页。
    3参见屠光绍主编:《市场监管:架构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81页。
    4参见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释义(2005年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179页。
    5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49页。
    6参见周友苏主编:《新证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53页。
    7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
    1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
    2参见陈亦聪、卢文道:《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妥善处置的法律透视》,载《证券市场导报》2012年9月号,第59-60页。
    3See Technical Committee of IOSCO, Policies on Error Trades (Final Report), October2005.
    4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二(商)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富时集团、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富时”相关历时遗留问题的联合声明》。
    1参见吴飞:《从新华富时案谈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保护》,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82页;周佳磊:《再论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数据库的视角》,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49-252页;查莹:《证券交易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
    2参见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32-144页;徐明、卢文道编著:《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91-95页。
    3参见王升义:《从“新华富时”案看证交所行情信息权益的保护》,载《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12月号,第65页。
    4See Board of Trade of City of Chicago v. Christie Grain&Stock Co.,198U.S.236(1905).
    5See National Telegraph News Co. v. Western Union Telegraph Co.,119F.294(1902).
    6参见吴飞:《从新华富时案谈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保护》,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81页。
    7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10-117、118-132页;徐明、卢文道编著:《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85-91页。
    8参见郑彧:《证券即时行情信息权属之探析》,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第157-160页。
    9参见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66-70、75、98-104页;周佳磊:《再论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数据库的视角》,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45-246页。
    10参见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3页。
    11参见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权的法律性质及保护》,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38-140页;徐明、卢文道编著:《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99-102页。
    1参见王升义:《从“新华富时”案看证交所行情信息权益的保护》,载《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12月号,第68-70页。
    2参见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79-82页;顾功耘:《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2012年2月号,第131页;陈亦聪、卢文道:《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妥善处置的法律透视》,载《证券市场导报》2012年9月号,第231-233页。
    3参见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231-232页。
    4参见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84-91页;吴伟央:《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比较分析:法理、标准和程序》,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七卷下)》,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735-747页。
    5在该事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1995年2月23日进行的“327国债期货”交易存在异常情况,宣布该交易日最后8分钟所有的“327国债期货”交易无效,各会员之间实行协议平仓。参见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82-84页。
    1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经受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2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5)沪高经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3参见徐明、卢文道编著:《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45页。
    1参见徐明、卢文道编著:《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51-55页。
    2参见马婧妤、郭玉志:《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载《上海证券报》2013年8月31日,第1版。
    3参见王璐:《回应“光大证券8·16事件”上交所:我们尽责了》,载《上海证券报》2013年8月26日,第1版。
    4参见董柳:《广州一股民起诉光大证券上交所》,载《羊城晚报》2013年9月2日,第A3版。
    5参见郑俊杰:《温州投资者状告光大证券索赔交易损失的4.5万元》,载《温州都市报》2013年9月5日,第A4版。
    1[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9页。
    2参见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07页;吴光明:《仲裁法理论与判决研究》,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11月版,第343-344页。
    1参见台湾地区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9号民事判决,载http://fyjud.lawbank.com.tw。
    2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修订版,第7页。
    3参见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4-28页。
    4叶秋华、洪养:《论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历史发展》,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44页。
    5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07、30页。
    1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第五版)》,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0月版,第33页。
    2参见林诚二:《民法总则(上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4页。
    3Peter Cane, an 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1996, p.18.
    4李震山:《行政法导论(修订七版)》,三民书局2007年10月版,第33页。
    5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Determined?,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5.
    6参见[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99-102页。
    7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43页。
    8David Mullan,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Margins,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135.
    9[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02页。
    10参见葛云松:《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78页。
    1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41页。
    2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121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64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25页。
    3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41页。
    4参加[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唐晖、钱孟珊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8月版,第85页;林诚二:《民法总则(上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179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82页。
    5参见陈淳文:《论法国法上之公法人》,载《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5月第84期,第36-37页。
    6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58页。
    7[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71页。
    8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58页。
    9[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1月版,第67页。
    1参见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2-3页;陈洁编著:《证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7-28页。
    2参见周友苏主编:《新证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30-31页;符启林主编:《证券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52页。
    3参见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264-266页。
    4[俄]E.A.苏哈诺夫主编:《俄罗斯民法(第1册)》,黄道秀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157页。
    5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68页。除了文中的利益分配标准说,围绕营利性的探讨,主要还有事业目的标准说、两标准说。其中,利益分配标准说是为多数学者所接受。参见薛夷风:《民商事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129-130页。
    6[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128页。
    7参见施启扬:《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124-125页;[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127-129页;[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297页;龙卫球:《民法总则(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37-338页;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14-115页;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81-182页;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54页。
    1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27页。
    2《日本民法典》第34条不承认中间法人,参见《最新日本民法》,渠涛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12页。
    3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123页。
    4参见陈晓军:《论互益性法人》,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第44页。
    5[日]星野英一:《非营利团体和非营利法人在日本的立法—日本的前车之鉴》,渠涛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7页。需要注意的是,《日本中间法人法》现在已经废止,并被《日本一般法人法》所取代。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中间法人变得毫无疑义。参见周江洪:《日本非营利法人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6期,第145页;陈晓军:《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3、33-34页。
    6《德国民法典》第21、22条,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0-12页。
    7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04-105页。
    8《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0条,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53页。
    1《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1.40条,参见金锦萍、葛云松主编:《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5页。
    2参见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上)》,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第11页。
    3在我国法学界,较早明确提出互益法人概念的是学者陈晓军。参见陈晓军:《论互益性法人》,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第43-51页。
    4See Jonathan R. Macey and Maureen O’Hara, From Markets to Venues: Securities Regulation in an EvolvingWorld,58Stan. L. Rev.563(2005-2006), p.568.
    5参见陈晓军:《论互益性法人》,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期,第49-51页。
    6朱慈蕴:《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两者关系法律构造的问题点》,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第111页。
    1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25页。
    2参见[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22、332页。
    3余雪明:《证券交易法》,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2000年11月版,第379页。
    4参见税兵:《非营利法人解释》,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67-69页。
    5Andreas M. Fleckner, Stock Exchanges at the Crossroads,74Fordham L. Rev.2541(2005-2006), p.2552.
    6参见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278页。
    1[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14页。
    2参见[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83页。
    3See Jonathan Macey and Hideki Kanda, The Stock Exchange as a Firm: the Emergence of Close Substitutes forthe New York and Tokyo Stock Exchange,75Cornell L. Rev.1006(1989-1990), pp.1018-1019.
    4Chris Brummer, Stock Exchanges and the New Markets for Securities Laws,75U. Chi. L. Rev.1435(2008),p.1439.
    5Chris Brummer, Stock Exchanges and the New Markets for Securities Laws,75U. Chi. L. Rev.1435(2008),p.1452.
    6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9页。
    1[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13页。
    2[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7-8页。
    3Ruben Lee, What is an Exchange? The Automa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Oxford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1998, p.97.
    4See Ruben Lee, What is an Exchange? The Automa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1998, p.98.
    5参见[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中译本序第3页。
    6John W. Cars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Self-Regulation: Can Demutualized Exchanges Successfully ManageThem?,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3183, December2003, p.2.
    7WFE2010Annual Report&Statistics, p.16, http://www.world-exchanges.org/insight/reports.
    8张克俭等编著:《证券交易所》,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11页。
    1[美]乔尔塞利格曼:《华尔街变迁史—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现代公司融资制度的演化进程(修订版)》,田风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74页。
    2See Stuart Banner, Anglo-Americ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Cultural and Political Roots,1690-1860,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8, pp.258-270.
    3[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9页。
    4王书丽:《1929年前纽约证券交易所和行业自我约束机制述评》,载《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第9期,第66页。
    5[美]约翰S戈登:《伟大的博弈—华尔街金融帝国的崛起》,祁斌译,中信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55页。
    1[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9页。
    2See Andreas M. Fleckner, Stock Exchanges at the Crossroads,74Fordham L. Rev.2541(2005-2006), p.2553.
    3[美]乔尔塞利格曼:《华尔街变迁史—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现代公司融资制度的演化进程(修订版)》,田风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164页。
    4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名言。陈雨露、杨栋:《世界是部金融史》,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97页。
    5参见[美]乔尔塞利格曼:《华尔街变迁史—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现代公司融资制度的演化进程(修订版)》,田风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73-100页。
    6《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6(a)、(b)条,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99、101页。
    7See Roberta S. Karmel, Should Securities Industry Self-Regulations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 Agencies?,14Stan. J. L. Bus.&Fin.151(2008), p.161.
    8See William I. Friedma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mong Securities Regulator’sin the U.S. Marketplace—Revisited,23Ann. Rev. Banking&Fin. L.727(2004), p.745.
    9William I. Friedma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mong Securities Regulator’s inthe U.S. Marketplace—Revisited,23Ann. Rev. Banking&Fin. L.727(2004), pp.743-744.
    10Roberta S. Karmel, Turning Seats into Shares: Causes and Implications of Demutualization of Stock andFutures Exchange,53Hastings L. J.367(2001-2002), p.404.
    1Andreas M. Fleckner, Stock Exchanges at the Crossroads,74Fordham L. Rev.2541(2005-2006), p.2553.
    2William I. Friedma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mong Securities Regulator’s inthe U.S. Marketplace—Revisited,23Ann. Rev. Banking&Fin. L.727(2004), p.730.
    3《韩国资本市场法》,董新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301页。
    4《德国证券交易法律》,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84页。
    5See Model for Effective Regulation, Report of the SRO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f the IOSCO, May2000, p.2.
    6参见杨欣:《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33-42页。
    7达夫妮巴拉克—埃雷兹:《民营化时代的政府行为》,胡敏洁译,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429页。
    8廖义铭:《从“产业自律管制”看国家新治理模式之实践条件与要素》,载《公共行政学报》2006年3月第18期,第2页。
    9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7页。
    10[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12月版,第146页。
    1许宗力:《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当代公法新论(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7月版,第582页。
    2形式民营化是指国家对其行政任务之履行,选择私法之法律形式,设立公司经营之,但国家仍拥有该公司之股份;功能民营化是指国家将其行政任务之履行,交付一私人组织执行之,惟国家对该私人组织之执行任务,仍负监督及管理之责;实质民营化是指国家将其行政任务实际转移予私人,国家对该私人之执行该任务,并无或仅有有限之影响力,形同放弃该任务者。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第五版)》,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0月版,第680-682页。
    3Jan Ziekow:《从德国宪法与行政法观点论公私协力—挑战与发展》,詹镇荣译,载《月旦法学杂志》2010年5月第180期,第223页。
    4[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12月版,第323页。
    5See Douglas C. Michael, Federal Agency Use of Audited Self-Regulation as a Regulatory Technique,47Admin.L. Rev.171(1995).
    6Jan Ziekow:《从德国宪法与行政法观点论公私协力—挑战与发展》,詹镇荣译,载《月旦法学杂志》2010年5月第180期,第226页。
    7张桐锐:《合作国家》,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当代公法新论(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7月版,第576页。
    8参见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125-126页。
    9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62页。
    10道恩奥利弗:《公法与私法的潜在价值》,载[新西]迈克尔塔格特:《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269页。
    11[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12月版,第617-618页。
    12[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12月版,第178页。
    13参见张千帆:《欧美行政法的热点问题与发展趋势》,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99-101页。
    1参见高秦伟:《私人主体的行政法义务?》,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第164-178页。
    2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19页。
    3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165页。
    4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20页。
    5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174页。
    6See John C. Coffee, JR. and Hiliary A. Sale, Securities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Eleventh Edition,Thomson Reuters/Foundation Press2009, pp.2-9.
    1See 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
    2Laws: 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478.See373U.S.341(1963), at366.
    3Richard L. Stone and Michael A. Perino, Not Just a Private Club: Self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as State ActorsWhen Enforcing Federal Law,1995Colum. Bus. L. Rev.453(1995), p.458.
    4See David A. Lipton, The SEC or the Exchange: Who Should Do What and When? a Proposal to Allocate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for Securities Markets,16U. C. Davis L. Rev.527(1982-1983), pp.545-547.
    5参见马洪雨:《论政府证券监管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96-100页。
    6See David A. Lipton, The SEC or the Exchange: Who Should Do What and When? a Proposal to Allocate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for Securities Markets,16U. C. Davis L. Rev.527(1982-1983), pp.541-542.
    7Roberta S. Karmel, Turning Seats into Shares: Causes and Implications of Demutualization of Stock and FuturesExchange,53Hastings L. J.367(2001-2002), p.400.
    1Roberta S. Karmel, Should Securities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Agencies?,14Stan. J. L. Bus.&Fin.151(2008), p.158.
    2Paul Schiff Berman, Cyberspace and the State Action Debate: the Cultural Value of Applying ConstitutionalNorms to “Private” Regulation,71U. Colo. L. Rev.1263(2000), p.1267.
    3Charles L. Black, Jr., The Supreme Court—Foreword:“State Action,” Equal Protection, and California’sProposition14,81Harv. L. Rev.69(1967-1968), p.95.
    4彭亚楠:《谁有资格违宪?—美国宪法的“政府行为”理论》,载赵晓力编:《宪法与公民(思想与社会:第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253页。
    5参见彭亚楠:《谁有资格违宪?—美国宪法的“政府行为”理论》,载赵晓力编:《宪法与公民(思想与社会:第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241-242页。
    7Richard L. Stone and Michael A. Perino, Not Just a Private Club: Self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as State ActorsWhen Enforcing Federal Law,1995Colum. Bus. L. Rev.453(1995), p.479.
    8G. Sidney Buchanan, a Conceptual History of the State Action Doctrine: the Search for GovernmentalResponsibility,34Hous. L. Rev.333(1997-1998), p.345.
    3See419U.S.345(1974), at353.
    4Sheila S. Kennedy, When is Private Public? State Action in the Era of Privatization and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11Geo. Mason U. C. R. L. J.203(2000-2001), p.208.
    5See Silver v. New York Stock Exchange,373U.S.341(1963).
    6See Richard L. Stone and Michael A. Perino, Not Just a Private Club: Self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as StateActors When Enforcing Federal Law,1995Colum. Bus. L. Rev.453(1995), pp.483-485.
    7See William I. Friedma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mong Securities Regulator’sin the U.S. Marketplace—Revisited,23Ann. Rev. Banking&Fin. L.727(2004), pp.775-776.
    8Roberta S. Karmel, Should Securities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Agencies?,14Stan. J. L. Bus.&Fin.151(2008), p.151.
    1See Alan Lawhead, Useful Limits to the Fifth Amendment: Examining the Benefits That Flow from a PrivateRegulator’s Ability to Demand Answers to Its Questions during an Investigation,2009Colum. Bus. L. Rev.210(2009). p.240.
    1See Richard L. Stone and Michael A. Perino, Not Just a Private Club: Self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as StateActors When Enforcing Federal Law,1995Colum. Bus. L. Rev.453(1995), pp.476-478.
    2陈野华等:《证券业自律管理理论与中国的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55页。
    3Steven J. Cleveland, The NYSE as State Actor?: Rational Actors, Behavioral Insights&Joint Investigations,55Am. U. L. Rev.1(2005), p.84.
    1See407U.S.163(1972).
    2See Steven J. Cleveland, The NYSE as State Actor?: Rational Actors, Behavioral Insights&Joint Investigations,55Am. U. L. Rev.1(2005), pp.76-80.
    3See365U.S.715(1961), at724.
    3William I. Friedma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mong Securities Regulator’s inthe U.S. Marketplace—Revisited,23Ann. Rev. Banking&Fin. L.727(2004), p.767.
    45Jody Freeman, The Private Role in Public Governance,75N. Y. U. L. Rev.543(2000), p.591.Jody Freeman, The Private Role in Public Governance,75N. Y. U. L. Rev.543(2000), p.576.
    6Steven J. Cleveland, The NYSE as State Actor?: Rational Actors, Behavioral Insights&Joint Investigations,55Am. U. L. Rev.1(2005), p.20.
    1Bill Singer, are Judicial Findings of Quasi-Governmental Status for the SROs Inconsistent and Unfair?,September4,2001, http://www.rrbdlaw.com/2001/Q3/01081sro1.htm.
    2See Steven J. Cleveland, The NYSE as State Actor?: Rational Actors, Behavioral Insights&Joint Investigations,55Am. U. L. Rev.1(2005), pp.21-22.
    3达夫妮巴拉克—埃雷兹:《民营化时代的政府行为》,胡敏洁译,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450页。
    4Bill Singer, are Judicial Findings of Quasi-Governmental Status for the SROs Inconsistent and Unfair?,September4,2001, http://www.rrbdlaw.com/2001/Q3/01081sro1.htm.
    5Jody Freeman, The Private Role in Public Governance,75N. Y. U. L. Rev.543(2000), p.579.
    6参见谢增毅:《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益冲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85页。
    7Carol Harlow and Richard Rawlings, Law and Administration, Thir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York,2009, p.323.
    8Murray Hunt,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ontractualisation of Government,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23.
    9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York,2009, p.288.另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116页。
    1See Murray Hunt,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ontractualisation of Government, in Michael Taggart, The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27.
    2Janet Mclean, Intermediate Associations and the State,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163.
    4Murray Hunt,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ontractualisation of Government,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29.
    5关于收购与兼并委员会的详细情况,See T. Peter Lee, The Emergence of a Moral Code of Practice: the Case ofthe Takeover Panel, in Alain Jeunema tre, Financial Markets Regulation: a Practitioner’s Perspective, St. Martin’sPress, Inc.,1997, pp.119-127.
    6See Paul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Sixth Edition, London Sweet&Maxwell,2008, pp.885-886.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143条的规定,收购与兼并委员会所制定的规则经过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7[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74页。
    8See [1987] QB815.
    9See Paul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Sixth Edition, London Sweet&Maxwell,2008, p.886.
    1[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下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651页。
    2Murray Hunt,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ontractualisation of Government,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27.
    3See [1967]2QB864.
    4[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75页。
    5Murray Hunt,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ontractualisation of Government,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29.
    6参见[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396-411页。
    7需要指出的是,与证券交易所不同,英国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服务改革对收购与兼并委员会的地位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在有关法律制定处于讨论阶段时,该委员会拒绝了成为被认可的自律组织的机会。参见[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02页。
    1See R. v. Bank of Scotland 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zation Ltd.1989SLT432; R. v. FinancialIntermediaries Managers and Brokers Regulatory Association Ex p. Cochrane [1990] COD33; R. v. LifeAssurance Unit Trust Regulatory Organization Ltd. Ex p. Ross [1993] QB17.
    2See R. v. Inter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Republic of Ireland Ltd. Ex p. Else (1982)Ltd.[1993] QB534.该案主要涉及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公司上市的决定,公司股东是否享有司法救济权。
    3Mark Aronson, a Public Lawyer’s Responses to Privatisation and Outsourcing,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46.
    4Carol Harlow and Richard Rawlings, Law and Administration, Thir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York,2009, p.318.
    5Mark Aronson, a Public Lawyer’s Responses to Privatisation and Outsourcing,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70.
    6See [1987] QB815.
    78See R. v. Disciplinary Committee of the Jockey Club, Ex p. Aga Khan,[1993]2All ER853.See R. v. Football Association Ltd, Ex p. Football League Ltd,[1993]2All ER833.
    9See R. v. Lloyd’s of London, Ex p. Briggs,[1993]1Lloyd’s Rep176; R.(on the application of West) v. Lloyd’sof London,[2004] EWCA Civ506.
    10See RSPCA v. Attorney General,[2001] UKHRR905.
    11See R.(on the application of Oxford Study Centre Ltd) v. British Council,[2001] EWHC Admin207.
    13Murray Hunt,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ontractualisation of Government,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33.
    1See [1994] CLC88.
    2See R. v. 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 Ex p. Percival,[1991]1QB212; R. v. Visitors to the Inns of Court, Ex p.Calder,[1994] QB1; R. v. Code of Practice Committee of the Association of the British Pharmaceutical Industry,Ex p. Professional Counselling Aids Ltd,(1990)10BMLR21(QBD); R. v.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 Ltd,Ex p. the Insurance Service Plc,(1989)2Admin LR77.
    3Mark Aronson, a Public Lawyer’s Responses to Privatisation and Outsourcing,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46.
    4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Determined?,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20.
    5[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74页。
    6de Smith, Woolf&Jowell’s,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London Sweet&Maxwell,1999, p.65.
    7de Smith, Woolf&Jowell’s,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London Sweet&Maxwell,1999, p.66.
    8Mark Aronson, a Public Lawyer’s Responses to Privatisation and Outsourcing,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51.
    9Paul Craig, Public Law and Control over Private Power,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p.196-197.
    10Paul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Sixth Edition, London Sweet&Maxwell,2008, p.889.
    11See [1987] QB815.
    1See [1993]2All ER853.
    2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下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653页。
    3See R. v. Chief Rabbi of the United Hebrew Congregations, Ex p. Wachmann,[1992]1WLR1036.
    4See Julia Black, Constitutionalising Self-Regulation,59Mod. L. Rev.24(1996), p.52.
    5See de Smith, Woolf&Jowell’s,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London Sweet&Maxwell,1999, pp.68-70.
    1de Smith, Woolf&Jowell’s,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London Sweet&Maxwell,1999, p.71.
    2See John W. F. Allison, Theoretical and Institutional Underpinnings of a Separate Administrative Law, in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85.
    3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受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
    1von Christoph Engel, a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Private Governance, Max-Planck-Projektgruppe Recht derGemeinschaftsgüter, Bonn2001/4, http://papers.ssrn.com/paper.taf?abstract_id=269310.
    2资料研究及策划部:《香港交易所的角色和责任》,载《交易所》(香港交易所集团刊物)2004年10月号,第37页,载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newsltr/2004/documents/2004-10-14-c.pdf,2012年4月22日访问。
    3徐明、卢文道编著:《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6页。
    4参见彭冰:《中国证券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33-34页。
    2参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3徐明、卢文道编著:《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7页。1998年《证券法》第5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4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以中美判例为中心的分析》,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77页。
    5[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5月版,第511页。
    6[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5月版,第513页。
    7朱晓娟:《我国合作社法人的分类与归属》,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4期,第20页。
    1[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5月版,第511页。
    2成为行政诉讼法被告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三项:一是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必须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法院通知其应诉。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454-455页。
    3参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20条第3款。
    4参见江必新:《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36-37页。
    5参见李荣珍、孙娇:《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65-66页。
    6参见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之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59-60页。
    1冯之东:《社会公权力的司法救济与民间化—以公私法域交融背景下的足球协会为研究个案》,载张仁善主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秋季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30页。例如,在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侵犯名誉权民事纠纷案中,法院以“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吉利俱乐部的起诉;在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撤销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中,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参见韩勇:《体育与法律:经典体育纠纷案例评析》,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43-52、66-72页。
    2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载《北大法律评论》编委会编:《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577页。另外,参见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40-47页;沈岿:《准政府组织:一个新的研究题域(代序)》,载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16页。
    3袁曙宏:《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112页。
    4姜明安:《全球化时代的“新行政法”》,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第8页。
    5[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646页。
    6有关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创立及变迁,参见袁勇:《国内行政主体理论的创立及其变迁》,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786-790页。
    7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主编:《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40-242页;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40-47页;郑水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4日,第B04版。
    1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19-120页。
    2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33页。
    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417页。
    4参见杨小君:《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第52页。
    5蔡震荣:《公法人概念的探讨》,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辑:《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月旦出版社股份有公司1993年5月版,第268页。
    6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版,第49-50页。
    7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453-458页。
    8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主编:《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33-235页。
    9参见王彦:《行政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02-203页。
    10参见李荣珍、孙娇:《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69页。对行政行为的界定,理论上有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公法行为说等主要理论。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49-152页。
    1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公权力(狭义)”标准和“公共职能(公共行政)”标准统一于广义的公权力范畴之下。参见王彦:《行政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05-208页。有学者则将此称为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参见李荣珍、孙娇:《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标准的重构》,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69页。本文以“公共职能”标准进行表述。
    2章永乐、杨旭:《村民自治与个体权利救济—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载沈岿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31-232页。
    3Jack M. Beermann, The Reach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190.
    4方洁:《从第三部门组织到行政诉讼被告—社会公务的司法监督路径》,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71页。
    5See Paul Craig, Public Law and Control over Private Power,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197.
    6这方面的文章较多,参见程雁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王岩、密启娜、刘峰:《学校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律分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程宇:《高校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法思考—兼论高校管理权的行使》,载《皖西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李昕:《自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从长春亚泰案谈行业协会的性质与法律监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戚建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再评析—以公共职能为视角》,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武楠:《村委会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
    1对此,下文将进行详细论述。
    2参见周友苏主编:《新证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58页。
    3周友苏主编:《新证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58页。
    4陈新民:《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347页。
    5参见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
    6See Peter Cane, an 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1996, p.18.
    1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24页。
    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458页。
    3David Mullan,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Margins,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158.
    4John W. F. Allison, Theoretical and Institutional Underpinnings of a Separate Administrative Law, in Michael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86.
    5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25页。
    1参见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72-175页。
    2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51页。
    3[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四卷)》,王保民、王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3页。
    1[德]鲁道夫冯耶林:《法学的概念天国》,柯伟才、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53页。
    2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321-322页。
    3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36页。
    4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四卷)》,王保民、王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3-44、49-60页。
    5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0页。
    6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324页。
    7参见范进学:《权利概念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8-20页。
    8参见戴剑波:《权利正义论:基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立场的权利制度正义理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8-19页。另外,有学者仅就国内研究成果概括为:一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五要素说。参见叶立周:《试论权利的逻辑构成》,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第90-91页。
    9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339页。
    10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46页。
    11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347-349页。
    1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50-51页。
    2侯东德:《股东权的契约解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9页。
    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增补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302页。
    4参见肖海军:《商会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44-145页。
    5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7页。
    6参见谈萧:《中国商会治理规则变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26-227页。
    1参见苏西刚:《社团自治及其法律界限的基本原理》,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119页。
    2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7页。
    3参见朱慈蕴:《论证券交易所与会员公司的法律关系—两者系法律构造的问题点》,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第107-108页。
    4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9页。
    5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38页。
    6[美]乔尔塞利格曼:《华尔街变迁史—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现代公司融资制度的演化进程(修订版)》,田风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76页。
    7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46页。
    1谈萧:《中国商会治理规则变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70页。
    2陈新民:《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327页。
    3[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四卷)》,王保民、王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53页。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09页。
    5陈舜:《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54-55页。
    6强昌文:《契约伦理与权利—一种理想性的诠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91页。
    7参见谢增毅:《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全球考察:困境与出路》,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86-189页。
    8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8页。另参见吴卓:《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和法人治理》,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4月版,第34-36页。
    9参见刘华光:《商会的性质、演进与制度安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113-117页。
    10陈野华等:《证券业自律管理理论与中国的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54、55页。
    1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7页。
    1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版,第232页。
    13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50页。
    1[美]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81、82页。
    [美]查尔斯加斯帕里诺:《纽交所之王》,顾锦生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217页。
    4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成功和巴黎证券交易所的失败是典型的例证。参见缪因知:《论证券交易所竞争与监管的关系及其定位》,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69-70页。
    5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41页。
    1参见屠光绍主编:《上市制度:比较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3-15、17-21页。
    2参见徐龙炳、吴华、陈小琳:《证券交易所竞争上市公司资源研究综述》,载《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第9期,第62页。
    3经济人假设基于三个前提:一是完全理性;二是完全意志力;三是完全自利。不过,行为经济学对此进行批判,并认为理性、意志力和自利都是有限的。此外,经济人的概念是19世纪末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正式提出的,但人们习惯于把经济人假设归因于亚当斯密于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参见徐国栋:《民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304-315页。
    4[美]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杨晓维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22-123页。
    5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非互助化之前,会员有“专家”会员、自营交易人、交易厅经纪商以及两元经纪商等不同类型。参见何美欢、吴志攀、陆忠行:《交易所的所有权归属与治理:非互助化》,载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总第47期)》,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6页。
    6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26页。
    7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363页。
    8参见朱昱、周小和:《交易所治理结构比较研究综述》,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19页。
    1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632-633页。我国《证券法》第79、139、140、141、147条。
    2参见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85页。
    3参见郑彧:《证券市场零和博弈与监管有效性的法经济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第31页。
    4参见廖华:《顺潮流而动抑或逆之—也论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的选择》,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第41页。
    5参见曹潇:《中国证券交易所治理现状、问题及其经营与监管博弈分析》,载《唐山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76-78页。
    1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修订本)》,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页。
    2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87页。
    3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216-217页。
    4参见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5-26页。
    5参见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修订本)》,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1-12页。
    6[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1988年版序第15页。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6月版,第185页。
    8[德]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47页。
    9[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版,第81页。
    10参见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修订本)》,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23-25页。
    1[德]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前言第1页。
    2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49页。
    3[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1988年版序第15页。
    4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90页。
    5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51页。
    6郭富青:《公司权利与权力二元配置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页。
    7See Janet Mclean, Intermediate Associations and the State,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164.
    8参见喻中:《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6页。
    9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33页。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84页。
    2[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66页。
    3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11页。
    4参见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修订本)》,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4页。
    5参见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33页。
    6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222页。
    7参见漆多俊:《论权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23页。
    1唐波:《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新加坡期货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51页。
    2参见喻中:《确立秩序与保障自由:法律授权的双重价值》,载《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2期,第102-103页。
    3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文修订版)》,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211页。
    4参见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62页。
    5参见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43页。
    6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8页。
    7参见刘华光:《商会的性质、演进与制度安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140页。
    8Paul G. Mahoney, The Exchange as Regulator,83Va. L. Rev.1453(1997), p.1457.
    9Paul G. Mahoney, The Exchange as Regulator,83Va. L. Rev.1453(1997), p.1462.
    1OECD, The Role of Stock Exchange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DAF/CA/CG(2008)9/FINAL,02-Jul-2009, p.3.
    2See Kerry Shannon Burke, Regulat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the Market: Comparing the Approaches of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and the United Kingdom,27J. Corp. L.341(2001-2002), pp.347-350.
    3参见罗传钰:《证券交易所参与公司社会责任行动中的角色及发展》,载《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第8月号,第11-13页。
    4参见马洪雨:《论政府证券监管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97页。
    5参见顾功耘:《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144页。
    6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53页。
    7[德]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名怡、袁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44页。
    8[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34页。
    9[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39-40页。
    1屠光绍主编:《上市制度:比较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页。
    2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8页。
    3参见徐龙炳、吴华、陈小琳:《证券交易所竞争上市公司资源研究综述》,载《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9月号,第61-62页。
    4参见屠光绍主编:《市场监管:架构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17页。
    5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374页。
    6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59页。
    7关于上市契约性质的争论,参见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第129-134页。
    1类似的,有学者认为商会的经济本质是一种“关系型契约”。参加周林彬、董淳锷:《中国商会立法刍议:从契约的视角》,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64-65页。
    2[德]汉斯-贝恩德舍费尔、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第四版)》,江清云、杜涛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612页。
    3于立深:《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26页。
    4[美]Ian 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0-31页。
    5[澳]戴维L.韦斯顿:《泡沫膨胀破裂─美国股票市场》,张德远主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08页。
    6参见[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7页。
    7易军:《私人自治的政治哲学之维》,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第17页。
    8See Stuart Banner, Anglo-Americ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Cultural and Political Roots,1690-1860,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8, p.271.
    9参见韩铁:《1929年股市大崩溃以前的美国证券管制》,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第49页。
    1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18条。
    2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12)》,法律出版社2013年6月版,第685-687、713-714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11)》,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531-532、565-566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736-737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72-574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08)》,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615-618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07)》,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656-657页。
    3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76页。
    4参见张维迎:《信誉是一双隐形眼》,载《中国集体经济》2002年第7期,第33-34页。
    5[澳]戴维L.韦斯顿:《泡沫膨胀破裂─美国股票市场》,张德远主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08页。
    6参见蔡超、邓敏卿:《基于声誉机制的证券市场舞弊治理》,载《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72页。
    7[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24页。
    8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52页。
    1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12)》,法律出版社2013年6月版,第682-685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11)》,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529-531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669-670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23-527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08)》,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572-574页;《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2007)》,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616-619页。
    2参见我国《证券法》第48条第1款。
    3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15条第3款。
    4上市公司退市最早出现于英国资本市场,参见王东光:《上市公司退市时小股东利益之保护》,载《证券市场导报》2006年5月号,第29页。
    5参见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29页;连达鹏:《香港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的退市机制研究》,载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总第77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179-197页;江枫:《美国证券市场退市的法律》,载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总第42期)》,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6-32页。
    1参见沈四宝、王晓川、沈建中、马其家:《美国证券仲裁及其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03年1月号,第61页。
    2See Shearson/American Express, Inc. v. McMahon,482U.S.220(1987); Rodriguez de Quijas v.Shearson/American Express, Inc.,490U.S.477(1989).
    3参见刘晓春:《美国证券调解机制及其价值评价》,载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总第79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01-203页。
    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255页。
    2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68-169页;诸葛鲁:《债务与责任》,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7月版,第20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三版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662页。
    3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2页。
    4林诚二:《民法总则(上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110页;参见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219页。
    5参见李宜琛:《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44页;韩忠谟:《法学绪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65页;寇志新:《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81页;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84页。
    6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83页。
    7施启扬:《民法总则(修订第八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37页。
    8[俄]E.A.苏哈诺夫:《俄罗斯民法(第1册)》,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406页。
    9郑玉波:《民事责任之分析》,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7月版,第60-62页。
    1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版,第982页;许中缘、屈茂辉:《民法总则原理》,中国大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版,第461页;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27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1页;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34页;杨立新:《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240页;郑云瑞:《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14页;柳经纬主编:《民法总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73页;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03页;王全弟主编:《民法总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394页;谢邦宇、李静堂:《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3页;郭明瑞、房绍坤、於向平:《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版,第11页;王伯琦:《民法总则》,“国立”编译馆1979年10月版,第30页。
    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479页。
    3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页。
    4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3页。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7页。
    6参见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04-106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488-489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2-43页;杨立新:《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241页;柳经纬主编:《民法总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76-277页;王全弟主编:《民法总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398-401页。
    7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83-85页。
    8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7页;魏振瀛:《〈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50页。需要指出的是,梁慧星教授认为《德国民法典》严格区分责任和义务,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84页。
    9参见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32页。
    10参见魏振瀛:《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第129-130页。
    11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3页。
    12参见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32页;魏振瀛:《〈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50-51页。
    1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490页。
    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1页;魏振瀛:《〈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51页。
    3参见杨立新:《请求权与民事裁判应用》,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71页。
    4对担保兼制裁说的批评,参见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222-224页。
    5参见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页。
    6参见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35-52页。
    7参见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53-55页。
    8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85页。
    1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479页。
    2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9-20页。
    1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412页。
    2参见尹志强:《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第157-160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22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11页。
    3陈春山:《证券交易法论(第十版)》,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9月版,第351页。
    4参见程啸:《试论侵权行为法之补偿功能与威慑功能》,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第13页。
    5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8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7-18页。
    6参见赵万一主编:《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32页。
    7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10页。
    8参见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31-32页。
    9参见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4页。
    10参见尹志强:《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第156-157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20页。
    1参见程啸:《试论侵权行为法之补偿功能与威慑功能》,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第14页。
    2有学者指出,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只能被称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不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两者存在根本区别。参见张民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抑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辨—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2期,第119-132页。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基本相同,使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更为合理。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52页。也有学者将两者直接等同,并使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001页。本文赞同张民安教授的观点。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97页。
    4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60-161页;[德]克默雷尔:《侵权行为法的变迁(上)》,李静译,载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主编:《中德私法研究(2007年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84-90页。
    5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01页;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79页;郑永宽:《违法性之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载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中美侵权法国家研讨会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43-145页。
    6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002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9页;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56-162页。
    1参见张金海:《侵权行为违法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248-249页。
    2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59、161页。
    3参见郑永宽:《违法性之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载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中美侵权法国家研讨会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45页。
    4参见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79页。
    5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56-264页。
    6参见刘清生:《论侵权法中的损害》,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94页。
    7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02页;刘勇:《侵权法上之损害》,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春季号,第103页。
    8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18页。
    9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09-310页。
    10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004页。
    1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20-123、128-129页。
    2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004-1005页;李新天、许玉祥:《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概念研究》,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第24-25页。
    3参见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57页。当然,有学者依权利内容为标准将权利分为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和社员权,并认为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参见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版,200-203页。
    4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426页。
    5陈磊:《普通法视角的纯粹经济损失》,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第107页。另参见姜战军:《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第77页;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5-7页。
    6参见崔世君:《美国侵权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解读》,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5期,第77页。
    7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164页。
    1参见[奥]海尔穆特库齐奥:《欧盟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研究》,朱岩、张玉东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243页。
    2[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5页。
    3参见杨雪飞:《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与控制—以行为人对受害人责任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页。
    4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36-137页。
    5参见于飞:《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201页。
    6参见杨雪飞:《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与控制—以行为人对受害人责任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5-36页。
    7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168-170页。另参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9-12页。
    8参见葛云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第731-736页。
    9参见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8-10页。
    1参见金正振:《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研究—以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与构成要件为焦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1-44页。
    2参见金正振:《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研究—以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与构成要件为焦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4-119页。
    3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98-301页。
    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12页。
    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7-8页。
    6参见张民安、林泰松:《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保护》,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22页。
    7参见王利明:《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2-7页。
    8参见葛云松:《〈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37页。另参见于飞:《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14-21页。
    1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37页。
    2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86页。
    3参见杨立新:《请求权与民事裁判应用》,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72页。
    4参见[美]路易斯罗斯、乔尔赛里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880页。
    1参见[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40页。
    2[美]路易斯罗斯、乔尔赛里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885页。
    3参见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37-40页;杨峰:《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74页。
    4参见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40-44页;杨峰:《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74-75页。
    5参见[美]路易斯罗斯、乔尔赛里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886页。
    6[美]路易斯罗斯、乔尔赛里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885页。
    7See69F. Supp.512(1946).
    8关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项下默示私人诉权的发展情况,参见孙青平:《美国证券民事诉权制度的发展及对我国影响》,载《北方论丛》2010年第1期,第151-153页。
    9See377U.S.426(1964).
    10参见[美]路易斯罗斯、乔尔赛里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887页。
    1See404U.S.6(1971).
    2参见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从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41页。
    3参见何美欢:《公众公司与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047页。
    4参见何美欢:《公众公司与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049页。
    5参见[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40页。
    6See422U.S.66(1975).
    7See Piper v. Chris-Craft Industries, Inc.,430U.S.1(1977).
    8See442U.S.560(1979).
    9参见[美]路易斯罗斯、乔尔赛里格曼:《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891页。
    1See444U.S.11(1979).
    2See Leist v. Simplot,638F.2d283(1980).
    3[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44页。
    4参见[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44-645页。
    5See141F.2d238(1944).
    6See Toni Anne Puz, Private Actions for Violations of Securities Exchange Rules: Liability for Nonenforcementand Noncompliance,88Colum. L. Rev.610(1988), p.613.
    1See Glenn A. Guarino, Availability of Implied Private Right of Action against Stock Exchange under§6of
    2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1934,72A.L.R. Fed.101.See522F.2d153(1975).
    3See550F.2d774(1977).
    4See687F.2d778(1982).
    5See633F. Supp.1254(1986).
    6See Toni Anne Puz, Private Actions for Violations of Securities Exchange Rules: Liability for Nonenforcementand Noncompliance,88Colum. L. Rev.610(1988), p.616.
    1See81F.3d1215(1996).
    2See989F. Supp.1302(1997).
    1参见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
    2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以中美判例为中心的分析》,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80页。
    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受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4宋航:《权证纠纷的司法审查—权证案件审判述评及展开》,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七卷下)》,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530页。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10条。
    1参见陈雅丽:《豁免权研究—基于宪法的视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4页。
    2当然,有学者认为,豁免主权者与豁免较小的公务员之间的联系在今天已经减弱,而且可能消失。参见[美]切斯特J安提奥、迈洛R梅彻姆:《公务员的豁免权与侵权责任》,苌宏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7页。
    3See Austern v. Chicago Bd. Options Exchange, Inc.,898F.2d882(1990); Corey v. New York Exchange,691F.2d1205(1982).
    4See Slavin v. Curry,574F.2d1256(1978); Sparks v. Duval Country Ranch Co., Inc.,604F.2d976(1979);Dennis v. Sparks,449U.S.24(1980); Carroll v. Gross,984F.2d392(1993).
    5陈志英:《西方现代性语境下的主权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5页。
    6[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9页。
    7[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054页。
    8杨泽伟:《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1页。
    1[英]M.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汪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18页。
    2[英]M.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汪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18页。
    3[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546页。
    4[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379页。
    5参见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333-334页。
    6参见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334-335页。
    7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0页。
    8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8页。
    9参见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9页。
    10[美]肯尼思F沃伦:《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494页。
    1参见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8月版,第317页。
    2See19U.S.264(1821).
    3参见皮纯协、何寿生编著:《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12-113页。
    4《美国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适用于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的诉讼。”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584页。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制定这个条文的原因在于维持联邦制度,保持州的权力,不是表现主权豁免原则。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727页。
    5其实,对于民事侵权以外的赔偿诉讼,早在1887年《塔克法案》中,美国就已经取消联邦豁免权,允许当事人依据宪法、国会立法或行政规章提出赔偿请求。绝大多数诉讼涉及到明确或隐含合同。然而,针对民事侵权的豁免权则直到1946年《联邦侵权赔偿法》,美国才同意接受针对政府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参见张千帆、赵娟、黄建军:《比较行政法—体系、制度与过程》,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719页。
    6[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530页。
    7参见江必新、梁凤云、梁清:《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91页。
    8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727页。
    1陈志英:《西方现代性语境下的主权理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99页。
    2[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吉米福克尔:《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李东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70页。
    3[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吉米福克尔:《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李东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70页。
    4参见高秦伟:《美国禁止授权原则的发展及其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第56页。
    5宋雷主编:《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777页。
    6Jody Freeman, Private Parties, Public Function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ve Law,52Admin L. Rev.813(2000),p.839.
    7Jody Freeman, Private Parties, Public Function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ve Law,52Admin L. Rev.813(2000),p.839.
    8Roberta S. Karmel, Should Securities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Agencies?,14Stan. J.L. Bus.&Fin.151(2008), p.155.
    9See293U.S.388(1935).
    10See295U.S.495(1935).
    1See175F.3d1027(1999).
    2See531U.S.457(2001).
    3参见高秦伟:《美国禁止授权原则的发展及其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第56-65页。
    4Cass R. Sunstein, Is the Clean Air Act Unconstitutional?,98Mich. L. Rev.303(1999-2000), p.330.
    5See Jody Freeman, Private Parties, Public Function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ve Law,52Admin L. Rev.813
    6(2000), p.826.See Jody Freeman, Private Parties, Public Function and the New Administrative Law,52Admin L. Rev.813(2000), pp.840-841.
    7See Roberta S. Karmel, Should Securities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Agencies?,14Stan. J.L. Bus.&Fin.151(2008), p.157.
    8See Barbara v.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Inc.,99F.3d49(1996).
    1See Andrew J. Cavo, Weissman v.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 Dangerously NarrowInterpretation of Absolute Immunity for 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s,94Cornell L. Rev.415(2008-2009),p.425.
    1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46-147页。
    2See757F.2d676(1985).
    3See Dexter v. Depository Trust and Clearing Corp.,406F. Supp.2d260(2005).
    4Andreas M. Fleckner, Stock Exchange at the Crossroads,74Fordham L. Rev.2541(2005-2006), p.2542.
    5Onnig H. Dombalagian, Self-Regulation: Resolving the SRO Identity Crisis,1Brook. J. Corp. Fin.&Com.L.317(2006), p.317.
    1Andrew J. Cavo, Weissman v.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 Dangerously Narrow Interpretationof Absolute Immunity for 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s,94Cornell L. Rev.415(2008-2009), p.426.
    2See Craig J. Springer, Weissam v. NASD: Piercing the Veil of Absolute Immunity of an SRO under the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1934,33Del. J. Corp. L.451(2008), p.455.
    3See757F.2d676(1985).
    1See438U.S.478(1978).
    2See William I. Friedma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mong Securities Regulatorsin the U.S. Marketplace-Revisited,23Ann. Rev. Banking&Fin. L.727(2004), p.764.
    34See757F.2d676(1985).See William I. Friedma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mong Securities Regulatorsin the U.S. Marketplace-Revisited,23Ann. Rev. Banking&Fin. L.727(2004), p.763.
    5See894F. Supp.676(1995).
    6See30F. Supp.2d1(1998).
    7See99F.3d49(1996).
    1See258F.3d93(2001).
    1See159F.3d1209(1998).
    1有学者认为,证券交易所因上市公司股票发售而暂停其股票交易的行为,不是典型的自律管理行为。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49页。
    2See409F.3d93(2005).
    1See Bernard v. County of Suffolk,365F.3d495(2004).
    2See159F.3d1209(1998).
    1See500F.3d1293(2007).
    1See Owen v. City of Independence, Mo.,445U.S.622(1980).
    1See2007WL3010573(N.D.Cal.).
    1See503F.3d89(2007);405F. Supp.2d281(2005).
    1See Schloss v. Bouse,876F.2d287(1989).
    1See Andrew J. Cavo, Weissman v.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 Dangerously NarrowInterpretation of Absolute Immunity for Self-Regulation Organizations,94Cornell L. Rev.415(2008-2009),pp.434-442.
    1See Craig J. Springer, Weissam v. NASD: Piercing the Veil of Absolute Immunity of an SRO under the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1934,33Del. J. Corp. L.451(2008), pp.465-468.
    1See722A.2d5(1998).
    1参见张广孟:《论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司法介入》,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
    2参见陈雅丽:《豁免权研究—基于宪法的视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4页。
    1参见王永挺、刘志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司法介入制度初探》,载《中国城市经济》2009年第10期,第100页;张广孟:《论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司法介入》,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2、22-23页。
    2参见蔡伟:《我国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民事责任豁免探讨—基于金融创新的视角》,载《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8月号,第59-62页。
    3参见李志君:《证券自律组织民事责任绝对豁免研究—基于美国Weissman案引发的思考》,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13-314页。
    1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85页。
    2参见姜启波、徐明主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以美国法的研究为视角》,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18期课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课题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一)》,载《上海金融报》2008年7月4日,第B10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课题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司法介入(二)》,载《上海金融报》2008年7月8日,第B10版。需要指出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课题报告与《上海金融报》刊登的内容并不一致。除了一些文字表述的区别之外,在有关对待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的态度方面,前者仅仅笼统地表述为“建立诉讼阻隔机制的时机尚不成熟”;后者明确表示可以借鉴。
    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卷》,第504-511页。
    4参见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案件审理期间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
    1参见汪鑫、刘巍:《国外银行监管者保护制度初探》,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609页。
    2参见洪修文:《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21-32页。
    1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上)—一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汪辉敏译,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三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11、112页。
    2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下)—一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汪辉敏译,载吴敬琏主编:《比较(第四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27页。
    3参见卢文道、王文心:《对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有效吗—基于上海市场2006年—2011年监管案例的研究》,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七卷上)》,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185页。
    4参见魏明海、柳建华、刘峰:《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研究报告(2006-2008)》,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5页。
    5参见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14页。
    6参见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15页。
    1苏洁澈:《论银行监管机构的侵权责任—以银行破产和英美法为例》,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166-167页。
    2曹潇:《证券交易所经营与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28页。
    3See Realease No.51524/April12,2005, http://www.sec.gov/litigation/admin/34-51524.pdf.
    4参见曹潇:《证券交易所经营与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2-13页。
    5[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957页。
    6参见黄宗儒:《民事救济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97-98页。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03页。
    2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31页。
    3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页。
    4有的认为,归责就是将侵权责任归属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它是一个过程,是依据一定的判断标准,将损害赔偿责任归之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的过程。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22页。有的认为,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6页。有的认为,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抑或以公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95-196页。有的认为,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02页。有的认为,归责是指侵权法所规定的确定侵权责任的有无或归属的准则或标准。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第Ⅱ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41页。
    5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31页。
    6参见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49页。
    7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7页。
    8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0-27页;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26页。
    1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38-40页。
    2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628-629页。
    3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第Ⅱ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45页。
    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7页。
    5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28-131页。
    6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98页。
    7参见周友军:《侵权责任认定》,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34页。
    1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32页。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03页。
    3李锡鹤:《论责任是违法的法律后果—从〈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逻辑矛盾说起》,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5期,第97页。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24页。
    5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0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992页。
    1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08页。
    2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28-129页。
    3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33-235页。
    4参见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44页。
    5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31页。
    6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24页。
    7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67页。
    8王利民、郭明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第63页。
    9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41页。
    10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28页。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26页。
    2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80-81页。
    3参见宋航、张文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4期,第45-46页。
    4参见参见郑伟:《论证券交易所补充责任制度的创设—以投资者民事权利保护为基点》,载《南方金融》2010年第6期,第68页。
    5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46页。
    1参见蒋云蔚:《走下神坛:专家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102页。
    2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163页。
    3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55页。
    1叶名怡:《过错及因果关系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从事实到价值的思考》,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第147页。
    2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286-287页。
    3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7-8页。
    4参见罗瑶:《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第32-33页。
    1《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失。”《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351页。
    2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46页。
    3参见[德]格哈特瓦格纳:《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高圣平、熊丙万译,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第116页。
    4参见[奥]H考茨欧主编:《侵权法的统一:违法性》,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74页。
    5参见罗瑶:《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第33-34页。
    6参见张民安:《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与过错—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的规则》,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6页。
    7参见罗瑶:《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第40页。
    8参见陈聪富:《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3-6页;[奥]H考茨欧主编:《侵权法的统一:违法性》,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74页。
    1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76页。
    2参见张金海:《侵权行为违法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29-37页。
    3《德国民法典》823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304页。
    4参见张民安:《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与过错—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的规则》,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页。
    5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57页。
    6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52页。
    7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31页。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21页。
    9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10页。
    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37页。
    2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第Ⅱ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219页。
    3参见高富平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690页。
    4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54页。
    5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55页。
    6参见张民安:《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与过错—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的规则》,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3-15页。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
    8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第57条。
    9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32-334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
    2参见黄海峰:《违法性、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7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12月版,第26页。
    3参见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第Ⅱ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222-223页。
    4徐爱国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138页。
    5参见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160-161页。
    6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3页。
    7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86页。
    1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72页。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洪德、杨静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232页。
    3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4页。
    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59页。
    5[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洪德、杨静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67页。
    6[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第四版》,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6页。
    7陈洁:《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嬗变》,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87页。
    1参见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21-143页。
    2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28-29页。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334页。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50页。
    5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50-252页。
    2参见宋航、张文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4期,第45-46页。
    3参见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171页。
    1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10页。
    1参见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169页。
    2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80页。
    3参见梁清:《原因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124页。
    4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53页。
    5参见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14-115页。
    6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54页。
    7参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2条、第73条。
    8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06页。
    1参见张民安:《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4页。
    2参见[日]星野英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未来侵权行为法的展望》,渠涛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48页。
    3参见赵万一、蒋英燕:《论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完善》,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1期,第38-40页;麻昌华:《论作为义务的配置基础与类型》,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第65-66页。
    4参见[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第四版》,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34页。
    1麻昌华:《侵权行为法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26页。
    2[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79页。
    3有学者从历史、哲学和法律三方面分析了原因,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22-324页。
    4张民安:《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4页。
    5参见《法国民法典(下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1078页。
    6参见罗瑶:《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第34-35页。
    7参见罗瑶:《法国法中的侵权过错概念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第35-37页。
    8《法国民法典(下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1077页。
    1参见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81页。
    2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62-263页;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法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79-84页;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3-6页;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33-35页。另外,德语Verkehrspflicht一词有不同的翻译方式,参见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法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1-3页;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35页。
    3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法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44-245页。
    4参见林美惠:《论我国法上交易安全义务理论之建立》,载《台大法学论丛》1998年10月第28卷第1期,第303页。
    5参见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36页。
    6参见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08-127页。
    7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324页。
    8郭栋:《侵权法中的不作为义务探究》,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64页。
    9《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29页。
    1[美]Shlomo Twerski:《美国Tarasoff一案后作为义务理论的发展》,王迎春译,载张民安主编:《民商法学家(第5卷)》,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53页。
    2参见蔡唱:《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28-29页。
    3参见殷志良:《因为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载张民安主编:《民商法学家(第5卷)》,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77-81页。
    4《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30页。
    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248页。
    6参见蔡唱:《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39-41页。
    7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
    8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
    9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10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11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
    12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7条、第61条。
    13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5条、第76条。
    1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89条。
    2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
    3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32页。
    4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30页。
    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20页。
    1参见蔡唱:《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147-150页。
    2参见周友军:《侵权责任认定:争点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276页。
    3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63页。
    4[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8页。
    5参见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23页。
    6参见我国《证券法》第48、55、56、115、118、121条。
    7参见张民安:《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7-14页。
    8殷志良:《因为特殊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载张民安主编:《民商法学家(第5卷)》,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14页。
    1曹潇:《证券交易所经营与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29页。
    2曹潇:《证券交易所经营与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32-33页。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72页。
    4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73页。
    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65页。
    2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91-292页。
    3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61页。
    4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50页。
    5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版,第570页;魏振瀛、王小能:《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5期,第21页。
    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0页。
    7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64页。
    8参见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266页;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51页。
    9参见叶金强:《侵权过失判断之中的理性人标准的构建》,载邵建东、方小敏主编:《中德法学论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00页。
    10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04页。
    11参见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59页。
    1参见宋晓明、高燕竹:《商事侵权责任法律规制若干问题研究》,载宋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586-587页。
    2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04页。
    3参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73-274页。
    4参见郑伟:《论证券交易所补充责任制度的创设—以投资者民事权利保护为基点》,载《南方金融》2010年第6期,第68-69页。
    5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2页。
    1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89、290页。
    2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该条把能够产生侵权责任的规范群限定在“法律”范畴。在严格解释的情况下,会导致行政法规、规章无法规定侵权责任,似乎会妨碍侵权责任的合理拓展以及受害人的保护。参见于飞:《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135页。
    4朱虎:《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第1194页。此处关于“规制”的解释,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1-3页。有学者将“规制性规范”称为“管制规范”,参见解亘:《论管制规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57页。
    1参见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329页。
    2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47页。
    3参见周友苏主编:《新证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31页;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6-27页。
    4参见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62-64页。5在1940年的Caswell v. Powell Duffryn Associated Collieries, Ld.案中,上诉法院就认为:“不要以为违反成文法义务之诉就是一种过失侵权之诉。”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30页。有关违反成文法义务之诉与过失侵权之诉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参见此文第30-32页。
    6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364-365页。
    7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27-28页。
    1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35页。
    2参加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365页;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34-36页。
    3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46页。
    4《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18-119页。
    5《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担负同样的义务。依法律的内容,无过错也可能违反法律的,仅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发生赔偿义务。”《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佐卫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304页。
    6[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41页。
    7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14页。
    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2款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9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85-286页。
    1参见周友军:《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载《法学》2007年第1期,第88页。
    2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61页。
    3参见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25页。
    4解亘:《论管制规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61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23、24条。
    6参见周友军:《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载《法学》2007年第1期,第89页。
    7[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8页。
    8参见朱岩:《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错责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第86页。
    9参见周友军:《论我国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载《法学》2007年第1期,第92页。
    1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55页。
    2参见王成:《侵权之“权”的认定与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途径—兼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第64页。
    3参见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41-42页。
    4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
    5参见杨立新:《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第10页。
    6王成:《侵权之“权”的认定与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途径—兼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第66页。
    7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44页。
    8参见谭立:《证券信息披露法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257页。
    1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62页。
    2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85页。
    3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45页。
    4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85-188页。
    1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0-51页。
    2《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20页。
    3《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19-120页。
    1参见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4-55页。
    2《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288条规定:“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要求,如果专为下列目的而设,则法庭将不采纳作为一个正常人的行为标准:(a)保护该州或其下属区域的权益,或(b)保障个人享受其仅作为公众成员而被赋予的权利或特权,或(c)要求行为人履行一项该州或其下属区域承诺提供公众的服务,或(d)保护其权益受到侵犯者之外的某一类人,或(e)保护受到侵权权益之外的另一种权益,或(f)对所导致侵害之外的其他损害提供保护,或(g)对该损害所由产生的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提供保护。”《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19页。
    3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51页;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8页。
    4《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20页。
    5参见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9-61页。
    6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51-352页;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61-62页。
    7参见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63页。
    8参见姚志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版,第47页。
    1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61页。
    2《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故意或有过失地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有义务向该他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佐卫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304页。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677页。
    4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43页。
    5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677页。
    6[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44页。
    7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46页。
    8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678-679页。
    9[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55页。另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46页。
    10参见朱虎:《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第1200-1201页。有关表见证明的基本理论,参见[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838-842页。
    11[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55页。
    1朱虎:《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第1201页。
    2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87页。当然,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15、118页;简资修:《经济推理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26页;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326页。
    3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87页;陈聪富:《侵权归则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74页。
    4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379页。
    1参见王文胜:《论侵权法中的违反成文法义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6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75-77页。
    2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
    3参见朱虎:《规制性规范违反与过错判定》,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第1209页。
    4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373页。
    1参见于飞:《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160-161页。
    2参见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3-14页;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13页。
    3参见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6页;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94-295页。
    4See [1932] AC562.
    5有学者翻译为“邻居规则”,参见徐爱国编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5页;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56页。
    6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55-56页。
    7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60页。
    8See [1978] AC728.
    1参见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15页;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第Ⅱ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42页;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65-67页。
    2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61页。
    3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98页。
    4See [1990]2All ER908.
    5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62页。
    6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第Ⅱ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41页。
    7参见王钦杰:《英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11页。
    8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30页。
    9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28页。
    1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法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92-93页。
    2参见[日]田山辉明:《日本侵权行为法》,顾祝轩、丁相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37页。
    3参见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58-61页。
    4参见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46-49页。
    5参见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84-186页。
    6参见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93-94页。
    7参见周友军:《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82-90页。
    8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07页。
    9参见王钦杰:《英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4-52页。有学者将proximity翻译为紧密性或者近因性,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63-64页;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04-105页。
    1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63页。
    2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16页。
    3参见王钦杰:《英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2页。
    4王钦杰:《英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7页。
    5参见王钦杰:《英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8-51页。
    6[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5页。
    7关于汉德公式,参见[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王强、杨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93-97页。
    8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153-154页。
    1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78页。
    2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19页。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43页。
    4参见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174页。
    5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44页。
    6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196页。
    7参见王钦杰:《英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3-54页;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48页;高建学:《美国侵权法上判断过失的合理人标准》,载王军主编:《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7月版,第217-218页;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68页。
    8参见王钦杰:《英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4页;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35页;徐爱国编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3-74页。
    1《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217页。
    2有学者认为,我国应确立“注意程度标准人”。参见屈茂辉:《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第32页。
    3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18页。
    4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244页。
    5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96-302页。
    6参见王钦杰:《英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5页。
    7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28页。
    8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93页。
    9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19页。
    10参见冯珏:《汉德公式的解读与反思》,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第512页。
    1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294页。
    2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314页。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23页。
    4参见屈芥民:《专家民事责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30-31页。
    5唐先锋、赵春兰、王洪宇:《我国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68页。
    1参见[日]能见善久:《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架构的建议》,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504页。
    2参见屈茂辉:《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第32页。
    3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67页。
    4参见刘文杰:《过错概念的内涵》,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第749页。
    5参见蒋云蔚:《走下神坛:专家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75-77页。
    6蒋云蔚:《走下神坛:专家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72页。
    7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355页。
    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281页。
    1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281页。
    2参见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73页。
    3参见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44页。
    4马辉:《自治规则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作用—基于对最高院公报侵权案例的梳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73页。
    5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1[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王强、杨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49页。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95页。
    3参见梁清:《原因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39-49页。
    4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版)》,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9-13页。有学者从考察的目的、因果链条的确定与选择、对真实性的要求以及是否涉及价值判断等四个方面阐述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区别。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75-378页。另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287-288页;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26-27页;范利平:《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84页。
    5参见葛洪涛:《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山东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1-62页。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3页。我国学者对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有着不同观点,其关键在于因果关系中究竟何为原因。参见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23-25页;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76-178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293-295页。
    1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3-4页。
    2[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易继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3页。
    3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79-381页。
    4参见[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易继明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6页。
    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页。
    6参见梁清:《原因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56页。
    7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83-184页;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92页。
    8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543页;刘海安:《过错对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基于侵权法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329-331页。
    9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43页。
    1参见左传卫:《质疑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二分法》,载《法学》2007年第4期,第88页。
    2参见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43页。
    3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87页。
    4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80页;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95页。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23页。
    6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
    7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3-4页。
    8[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版)》,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5页。
    9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13页。
    10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15页。
    1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78页。
    2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307页。
    3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79页。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39页。
    5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484页。
    1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86页。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82页。
    3参见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94页。
    4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95-196页。
    5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80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84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
    4月版,第307页;朱岩:《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第146页。
    6参见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46页。
    7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96-197页;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80-181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008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67-168页。
    8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503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80页;朱岩:《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第147页;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36页。
    1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82页。
    2参见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46页;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51页。
    3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262-263页。
    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04页。
    5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96页。
    6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14页。
    7参见姚志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版,第147-148页。
    8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13-114页。
    9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81页;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99页。
    1参见姚志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版,第223-235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88-390页。
    2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29页。
    3朱岩:《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第149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81页。
    4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181页;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10页;朱岩:《当代德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和实务中的主要问题》,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第150页。
    1参见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202页。
    2对此,前文在大陆法系“条件说”中已经予以说明,不再赘述。
    3参见葛洪涛:《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山东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13页。
    4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51-63页;范利平:《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5-8页;韩强:《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以学说史为素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36-47页;葛洪涛:《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山东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
    5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64页。
    6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60-62页。有关累积因果关系的不同称谓,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330页。
    7[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版)》,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08页。
    1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228页。
    2该案中,被告的火车引起火苗,延烧后与其他来源不明的火苗混合在一起燃烧,导致烧毁原告的财物。法院认为,被告的火车引燃的火苗与其他火苗结合时,纵使任何一处火苗均足以烧毁原告的财物,只要被告引燃的火苗对损害发生是重要的,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原告无须证明要不是被告的过失就不会有损失,也无须证明每股单独的火苗都足以造成所有损失。但是,如果根据“若无则不”标准,引起两处火源的人都不负责任。See146Minn.430,179N. W.45(Minn.1920).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65页;[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11页;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78页。
    3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版,第481-482页。
    4《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83页。
    5参见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234-249页;韩强:《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以学说史为素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25-231页。
    1参见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488页;范利平:《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22-23页;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51页。
    2参见葛洪涛:《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山东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页。
    3参见程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161-162页;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01页。
    4该案中,某公司租了一艘船装运货物。在船到达码头后,该公司的工人在装卸货物时,不慎从高处掉落一块木板到船的货仓地板上。由于货仓地板上有一些精炼石油,木板与其摩擦起火。火势迅速蔓延,最后导致整个船彻底被烧毁。船主要求该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被告提出,尽管一块木板掉落会对船造成一定损害,但根本无法预见到会造成如此损失。因此,该损害对行为而言过于遥远,其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没有采纳被告观点,而是认定责任成立。理由是,无论被告对损害的预见程度如何,被告都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全部直接后果承担责任。该案所确立的判断损害遥远性的规则就是直接后果规则。See [1921]3KB560.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50-151页;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00-101页;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51页。
    1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488页。
    2参见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489页。
    3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03页。
    4[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22页。
    5See248N. Y.339,162N. E.99(N. Y.1928).参见[美]A.L.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91-317页;潘维大编著:《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170-172页。
    6在该案中,被告所租用的船在悉尼海湾装载石油时,雇工不慎将一些石油泄漏到水中,污染了很大一片地方。其中一些飘到原告码头,并与水中的木屑、碎棉花等混合在一起。原告的工人正在码头进行电焊维修作业,一些金属碎屑掉入水中点燃了混合在油污中的棉花与木屑,并迅速引起一场大火,给码头造成很大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但法院以对被告而言该损害过于遥远为由,判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案件事实,即使是一个合理人也无法预见到损害后果。尽管该损害与被告的过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讲,该损害已经太遥远了。See [1961]1All ER404.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51页;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03-104页;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55页。
    7[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23页。
    1参见[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23-127页。
    2See94N. E.616(N. Y.1911).参见[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26页。
    1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82页。
    2参见郑伟:《论证券交易所补充责任制度的创设—以投资者民事权利保护为基点》,载《南方金融》2010年第6期,第70页。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宋航、张文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4期,第46页。
    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史伟东:《权证信息披露中证券交易所的民事责任认定》,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417-420页。
    3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82页。
    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385页;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版,第68-69页。
    5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版,第225页。
    6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277页。
    1参见谢邦宇、李静堂:《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215页;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26页。
    2参见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541-542页。
    3参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1996)历经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此处,判决书中似乎遗漏“证明”二字。
    4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济中经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经初字第3964号民事裁定书。
    6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259-261页。
    1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43页。
    2参见杨峰:《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152-155页。
    3参见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第635-637页。
    4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247-260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
    1[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版)》,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96页。
    2刘锐:《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江平、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律评论(第一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25页。
    3参见[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95-701页。关于美国证券法上的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是否分别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对应,少数学者存在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交易因果关系的功能在于证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诱使投资者从事了证券交易,但交易是否受损以及损失是否由欺诈行为导致,还需要通过损失因果关系来证明。因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内涵比交易因果关系广,已经包含了损失因果关系的内容。参见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版,第179页。
    4参见翁晓健:《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美国证券法经验的反思与借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110-111页。
    5参见刘道远:《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29页;盛焕炜、朱川:《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论》,载《法学》2003年第6期,第102页。
    1[荷]J.施皮尔主编:《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易继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88页。
    2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49页。
    3参见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15-116页。
    1参见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332-333页。
    2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365页。
    3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284页。
    4参见《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条文部分》,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187-188页;程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219-221页。
    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受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受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3有关连带责任的误用和滥用情况及其分析,参见张凤翔:《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7-21页。
    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4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238页;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115页。
    5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载《法学》2012年第7期,第44页。
    1参见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92-202页。
    2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35页。
    3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34页。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987页。
    5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581页。
    6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75页。
    1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585-586页;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103-104页。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50-51页。
    3参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2款。
    4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482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732-733页;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53页;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730-731页;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09-110页;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76页;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105页;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49页。
    1张定军:《连带债务研究—以德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46-47页。
    2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402-403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482-483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735-736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588-589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988页;姬新江:《共同侵权责任形态》,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12月版,第96-97页。
    3参见张定军《:连带债务研究—以德国法为主要考察对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328-329页。
    4《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316页。
    5《意大利民法典》,陈国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940页。
    6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13-114页。
    7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14页。
    1参见姬新江:《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12月版,第84-87页。
    2参见刘道远:《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250页。
    3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550-551页;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720页。
    4参见陈现杰:《共同侵权的立法规制与审判实务》,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3期,第14-17页;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26-136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515-517页。
    5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61页;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悬而未决的十五个问题的司法对策》,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7期,第73页。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7参见陈现杰:《共同侵权的立法规制与审判实务》,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3期,第17页。
    8参见陈现杰:《共同侵权的立法规制与审判实务》,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3期,第19页。
    1参见陈现杰:《共同侵权的立法规制与审判实务》,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3期,第18页。
    2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29页。
    3参见程啸:《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第46页;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168页。
    4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517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017页;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116页;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7页。
    5参加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388页。
    1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527-528页。
    2参见曹险峰:《数人侵权的体系构成—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的解释》,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60-61页。另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73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63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42页。
    3参见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87页。
    1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92页;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38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573页。
    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43页;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87页。
    3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273页。
    4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82页。
    5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6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84、92-93、94-95页。
    7参见姜强:《〈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诉讼程序》,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7期,第16-18页。
    8参见陈现杰:《共同侵权的立法规制与审判实务》,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3期,第20页。
    9参见张景良、黄砚丽:《连带责任人之共同诉讼地位探究》,载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2界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439页。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737-740页。
    2参见李杏园:《共同侵权诉讼形式探析》,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2期,第187页。
    3参见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47页。
    4参见胡震远:《共同诉讼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89-93页。
    5参见章武生、段厚省:《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9页;牟肖媛、金权:《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个案中的运用—一起连带债务之诉的思考》,载《法学》2003年第7期,第126-127页。
    6参见彭熙海:《论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第138-140页;兰仁迅:《从实体法视角反思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以多数人侵权之诉为考察对象》,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53页。
    7参见胡震远:《共同诉讼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10-113页;江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11、123-125页;张晋红、梁智刚:《连带债务之诉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关系研究》,载陈桂明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论文集(2007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10-212页。
    8参见卢正敏:《共同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213页。
    9有关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该问题的争论,参见王嘎利:《民事共同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32-136页。
    1参见肖建国、黄忠顺:《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134-137页。
    2参见彭熙海:《论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第136-138页;胡震远:《共同诉讼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00-110页。
    3参见尹伟民:《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49页。
    4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8页。
    5杨建华:《就若干诉讼实例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适用》,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三民书局1990年9月版,第100页。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第7条第2款。
    1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第37条第2款、第40条。
    2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92页。
    5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85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
    2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10页。
    3代晨:《侵权补充责任之重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期,第265页。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990页。
    5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354页。
    6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194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354页;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307页。
    7参见李中原:《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载《法学》2010年第3期,第83页。
    8参见李中原:《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载《法学》2010年第3期,第90页。
    1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8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8页;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649页。类似的,有学者将补偿责任分为全额补充责任和限额补充责任两种。参见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74页;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版,第1104页。
    2参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34、161、170-171页。
    4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59页。
    5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52页。
    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990页。
    7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8页。
    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34、161、170-171页;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204页;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272页;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29页;刘智慧主编:《中国侵权责任法释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01页。
    1参见郭明瑞:《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5页。
    2参见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202、307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191-193页。
    3参见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第5页。
    4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354页。
    5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9-50页。
    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243页;杨连专:《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第14页;谭冰涛、段勇:《侵权补充责任的若干法律探析》,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1期,第77页;鲁小祥:《论证券交易所的补充责任》,南京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
    1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47-48页。
    2参见李中原:《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载《法学》2010年第3期,第83页。
    3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556-557页。
    4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272页。
    5参见刘海安:《侵权补充责任类型的反思与重定》,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第122页。
    1参见刘凯湘、王永霞:《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第35-36页。
    2参见刘竹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载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13页。
    3参见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44页;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68页。
    1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92页;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39页。
    2参见梁清:《原因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5-6页。
    1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7-11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22页。有学者认为,侵权法具有补偿、惩罚和预防三大功能。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9-11页。有学者认为,侵权法具有救济功能、预防功能、制裁功能和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04-117页。有学者认为,侵权法具有填补损害功能、责任确定功能、预防功能和制裁功能。参见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14页。有学者认为,侵权法具有惩罚性、阻却性、补偿性和保护性四种目的。参见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30-34页。有学者认为,侵权法具有转嫁和填补损失的功能;预防功能;惩罚功能;创设、催生新人身权的功能;舒缓社会冲突、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分散损失的功能。参见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2-7页。有关侵权法功能的定位问题,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与制度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2-4页;尹志强:《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第153-161页。
    2参见张民安、杨彪:《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版,第34-35页。
    3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与制度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4页。
    4根据美国法官汉德的观点,如果谨慎的负担(B)小于伤害的概率(P)乘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危险性(L),所有者就是有过错。参见[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王强、杨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94页;[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五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325页。
    1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8-9页。
    2参见郑伟:《论证券交易所补充责任制度的创设—以投资者民事权利保护为基点》,载《南方金融》2010年第6期,第69页。
    1参见鲁小祥:《论证券交易所的补充责任》,南京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页。
    2参见郑伟:《论证券交易所补充责任制度的创设—以投资者民事权利保护为基点》,载《南方金融》2010年第6期,第69-70页。
    3参见鲁小祥:《论证券交易所的补充责任》,南京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26页。
    1Se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May2003.
    2[美]詹姆斯马奇等:《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童根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8页。
    3参见[美]詹姆斯马奇等:《规则的动态演变—成文组织规则的变化》,童根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5月版,第7页。
    4[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页。
    5吴弘主编:《证券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265页。
    6《辞海(第六版彩图本)》(第1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785页。
    1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37页。
    2张燕:《证券交易所规则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3[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50页。
    4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5条。
    5韩铁:《1929年股市大崩溃以前的美国证券管制》,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第49页。
    6参见王书丽:《1929年前纽约证券交易所和行业自我约束机制述评》,载《历史教学(高教版)》2007年第9期,第63-66页。
    1刘松山:《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19页。
    2赖英照:《证券交易所规范权限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8月第63期,第59页。
    3古意大利神,门神和战时国家的守护神;具有两张脸,故可同时察看前后两个方向。
    4[美]拉里哈里斯主编:《监管下的交易所:经济增长的强劲助推器》,上海证券交易所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62页。
    5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3页。
    6参见[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59-561页。
    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09-110页。
    2参见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78-85页。
    3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0页。
    4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155页。
    5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22页。
    1参见陈金钊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20页。
    2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8月版,第37-38页。
    3[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126页。
    4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74页。
    5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293页。
    6陈晓军:《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104页。
    1参见[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501页。
    2赖英照:《证券交易所规范权限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8月第63期,第59页。
    3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4页。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181页。
    5赖英照:《证券交易所规范权限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8月第63期,第59页。
    6[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9-10页。
    7这里所指的法律包括法规和规章。
    8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383页。
    1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14、1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2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三章、第四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三章、第四章。
    1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198页。
    2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199-200页。
    3参见彭冰:《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64页。
    4彭冰:《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64页。
    1参见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释义(2005年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58-59页。
    2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385页。
    3我国《证券法(1998年12月)》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4桂敏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03页。
    5《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3.1.4、3.1.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3.1.4条。
    6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385页。
    1参见我国《证券法》第3、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1.3、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1.3、1.4条。
    2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13条第1款;《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1、3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5.1.1、5.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5.1.1、5.1.2条。
    3参见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第26页。限于本文主题,在此不对软法进行研究。但总体而言,目前学者对软法的理解比较混乱。参见黄学贤、黄睿嘉:《软法研究:现状、问题、趋势》,载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第十一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版,第174-181页。
    1See Lewis D. Lowenfels, Inplied Liabilities Based upon Stock Exchange Rules,66Colum. L. Rev.12(1966),p.20.
    2倪洪涛:《大学生学习权及其救济研究—以大学和学生的关系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29页。
    3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552-553页。
    4[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47页。
    5《德国商法典》,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211页。
    6参见[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47、548、549页。
    7[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8页。
    8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37页。
    9屠世超:《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展开》,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177页。
    1钱锦宇、赵海怡:《集体行动与民间集体自治规则—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斯特罗姆理论对民间法研究的可能贡献》,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2010)》,济南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83页。
    2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71页。
    3屠世超:《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展开》,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184页。
    4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5页。
    5徐明、李明良:《证券市场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商务印书馆2002年11月版,第71页。
    6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10页。
    1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10页。
    2参见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编辑说明第1页。
    3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222页。
    4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203页。
    5参见上海市档案馆编:《旧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第181-196页。
    6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03、118条。
    7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7条。
    8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
    9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1、15条。
    10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89条。
    1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
    2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50条。
    3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0、40、51条。
    4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第5条。
    1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第9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第4条。
    1谢晖:《论法律效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第97页。
    2《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01年1月版,第1086页。
    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32页。
    4罗豪才:《公共治理的崛起呼唤软法之治》,载《政府法制》2009年第5期,第13页。
    5参见江必新:《论软法效力:兼论法律效力之本源》,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第1166页。
    6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4页。
    7参见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第23-24页。
    1谢晖:《论法律效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第97页。
    2参见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4期,第22-23页。
    3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105页。
    4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第5条第1项。
    1参见张燕:《证券交易所规则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第17-18页。
    2参见《法国证券、期货交易法律》,李萍、金邦贵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87页。
    3参见《德国证券交易法律》,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84-85页。
    4《韩国资本市场法》,董新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307-310页。
    1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8、30、40、51条。
    2参见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40-147页。程序性正当程序对怎样行使政府权力加以限制;而实质性正当程序对行使政府权力做什么加以限制。程序性正当程序同法律的程序有关;而实质性正当程序同法律的内容有关。程序性正当程序主要限制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而实质性正当程序主要限制立法部门。实质性正当程序是指,一项“不合理”的法律,即使是恰当地通过了,恰当地实施了,仍是违宪。它是指,有某些事应让政府做,不管政府的做法如何。[美]詹姆斯M.伯恩斯、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克罗宁:《民治政府》,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211页。
    3参见易有禄:《正当立法程序研究:以立法权正当行使的程序控制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07-108页。
    4参见汪全胜:《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3-21页。
    5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07页。
    1[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8月版,第182页。
    2参见王爱声:《立法过程:制度选择的进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58-162页。
    3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240页。
    4刘爱龙:《立法的伦理分析》,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251页。
    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8月版,第684页。
    2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7月版,第335页。
    3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22页。
    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54页。
    1参见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49页。
    2孙潮、徐向华:《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57页。
    3参见毕雁英:《宪政权力架构中的行政立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33页。
    4参见王爱声:《立法过程:制度选择的进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59页。
    5参见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61-62页。
    1参见孙潮、徐向华:《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60页。
    2易有禄:《正当立法程序研究:以立法权正当行使的程序控制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44页。
    3易有禄:《正当立法程序研究:以立法权正当行使的程序控制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46页。
    4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67页。
    5杨炼:《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40页。
    6参见杨炼:《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80-182页。
    1参见孙潮、徐向华:《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59-60页。
    2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473页。
    3王爱声:《立法过程:制度选择的进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页。
    1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562页。
    2参见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251页。
    3参见周友苏主编:《证券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38页。
    4郭富青:《公司权利与权力二元配置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151页。
    1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7、20条。
    2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9条第1款和第21条第4款。
    3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第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第37条。
    1See Second Amended and Restated Bylaws of NYSE Group, Inc.(Incorporat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Delaware), http://usequities.nyx.com/sites/corporate.nyx.com/files/amendedandrestatedbylawsofnysegroup.pdf.
    2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New York Excahnge LLC)、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司(NYSEMarket,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NYSE Regulation,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高成长板有限责任公司(NYSE Arca, L.L.C.)、纽约证券交易所高成长板公司(NYSE Arca,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高成长板股份公司(NYSEArca Equities,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美国有限公司(NYSE Alternext US LLC)。
    1以下内容参见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有关除权交易与股东批准的咨询总结(2011年5月)》。
    2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534-535页。
    3《韩国资本市场法》,董新义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321页。
    4《法国证券、期货交易法律》,李萍、金邦贵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87页。
    5《德国证券交易法律》,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85页。
    3参见赖英照:《证券交易所规范权限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8月第63期,第52页。
    4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536-539页;张路:《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598-599页。
    1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534-537页;张路:《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596-598页。
    2See 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 Ⅵ Revised), Third Edition, New York,Aspen Law&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2002, p.2720.
    2See 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 Ⅵ Revised), Third Edition, New York,Aspen Law&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2002, p.2722.
    3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550-553页。
    1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84页。
    2See Paul G. Mahoney, the Exchange as Regulator,83Va. L. Rev.1453(1997), pp.1453-1500.
    1[英]戴维L.韦斯顿:《泡沫膨胀破裂—美国股票市场》,张德远主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74页。
    2宋晓燕:《证券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29页。
    3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8页。
    4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130页。
    5参见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第133页。
    6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8页。
    1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修订)》第1.4条。
    2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1.4条。
    3[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第五版)》,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21页。
    4赖英照:《证券交易所规范权限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8月第63期,第53页。
    5比如,截至2012年7月,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已修订7次。
    6赖英照:《证券交易所规范权限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8月第63期,第53页。
    7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59页。
    1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
    2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21条。
    1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50条。
    2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
    3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
    4参见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98条。
    5参加我国《证券法》第226条第3款。
    6参加我国《证券法》第193条。
    1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22页。
    2参见左卫民:《裁判依据:传统型与现代型司法之比较—以刑事诉讼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30-32页。
    3[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86页。
    4[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38页。
    5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限于主题,本文只探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审判依据问题。
    6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369页。
    7参见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42-255页。
    8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0页。
    9参见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80-188页。
    10参见孔祥俊:《法学方法论(第一卷):法律规范的选择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113-114、124-125页。
    1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20页。
    2[瑞典]亚历山大佩岑尼克:《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和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桂晓伟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26页。
    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2页。
    4[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149页。
    5[加]罗杰塞勒:《法律制度与法律渊源》,项焱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84页。
    6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85页。
    7参见[加]罗杰塞勒:《法律制度与法律渊源》,项焱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86页。
    8参见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184页。
    9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29-430页。
    10周旺生:《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第20页;参见周旺生:《重新研究法的渊源》,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第3-7页。
    11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431页;参见陈金钊:《法律渊源:司法视角的定位》,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4页。
    12宋华琳:《论行政规范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第122页;[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28页。
    13参见[瑞典]亚历山大佩岑尼克:《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和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桂晓伟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27-28页;王夏昊:《法适用视角下的法的渊源》,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
    10期,第111页。
    14参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219页。
    15参见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21页。
    1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41页。
    2参见刘行:《行政审判依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37-39页。
    3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47页。
    4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一卷):法律规范的选择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9页。
    5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26页。
    6参见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28-29页。
    7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23页。
    8[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旻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395页。
    9参见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36-38页。
    10参见吴兆祥:《〈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3期,第29页。
    2参见封丽霞:《理性主义立法理论及其局限》,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247-248页。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87页。
    4封丽霞:《理性主义立法理论及其局限》,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293页。
    5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37页。
    6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429页
    7参见刘行:《行政审判依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80页。
    8[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287页。
    9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22页。
    10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5页。
    1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第37页。
    2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24页。
    3参见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37页;陈洁编著:《证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35页;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41-42页。
    4陈洁编著:《证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35页。
    5张严方:《证券法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40页。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29页。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39页。
    8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41页。
    9参见刘行:《行政审判依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33-34页。
    1刘行:《行政审判依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34页。
    2[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99页。
    3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7页。
    4See Cass R. Sunstein, Administrative Law Goes to War,118Harv. L. Rev.2663(2004-2005), p.2665.
    5参见徐明、李明良:《证券市场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商务印书馆2002年11月版,第70页。
    1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版,第129页。
    2参见刘行:《行政审判依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133-134页。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宋华琳:《论行政规范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第123页。
    2吴兆祥:《〈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3期,第33页。
    3参见宋华琳:《论行政规范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第134页。
    4参见余凌云:《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第127页。
    5余凌云:《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第131页。当然,余凌云教授认为,“与英国相比,这种认识未免粗糙”。此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条。
    7发布时间分别为2011年12月2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9月18日和2013年1月31日。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
    1参见胡云腾等:《〈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3期,第36-37页。另参见孙国祥:《从柔性参考到刚性参照的嬗变—以“两高”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规定为视角》,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135-136页。
    1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100-105页。
    2See606F.2d193(1979).
    1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 Ⅵ Revised), Third Edition, New York, AspenLaw&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2002, p.2721.
    2See674F.2d641(1982).
    1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 Ⅵ Revised), Third Edition, New York, AspenLaw&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2002, pp.2721-2722.
    2See905F.2d406(1990).
    1Roberta S. Karmel, the future of Corporate Government Listing Requirments,54S. M. U. L. Rev.325(2001),p.346.
    2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 Ⅵ Revised), Third Edition, New York, AspenLaw&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2002, p.2732.
    3See430U.S.462(1977).
    4See 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 Ⅵ Revised), Third Edition, New York,Aspen Law&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2002, p.2731.
    5[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第3版)》,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787页。
    1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 Laws: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491.
    2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 Laws: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479.
    1See196F. Supp.209(1961).
    2See 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Laws: 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493.
    3See302F.2d714(1962).
    1See 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Laws: 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494.
    2See373U.S.341(1963).
    3[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第3版)》,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55页。
    1See 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Laws: 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p.494-495.
    2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是指,法院只宣告确认当事人某项权利或对有关的一个法律问题表明法院的意见,并不作出其他任何裁决性的一种判决。《英汉法律词典(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19页。
    1See283F. Supp.239(1968).
    2See433F.2d264(1970).
    3See401U.S.994(1971).
    4See 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Laws: 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p.495-497.
    1See447F.2d713(1971);409U.S.289(1973).
    2参见[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第3版)》,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791页。
    3[美]赫伯特霍温坎普:《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竞争法律及其实践(第3版)》,许光耀、江山、王晨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790页。
    1See 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Laws: 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p.497-498.
    2See366F. Supp.1261(1973).
    3See498F.2d1303(1974).
    4See422U.S.659(1975).
    1参见[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威廉姆科瓦契奇、斯蒂芬卡尔金斯:《反垄断法与经济学(第5版)》,任勇、邓志松、尹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468页。
    2See United States v. 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374U.S.321(1963).
    3[美]哈维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编著:《金融监管》,吴志攀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22页。
    4See Roberta S. Karmel, Should Securities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Agencies,14Stan. J. L. Bus.&Fin.151(2008-2009), p.195.
    5See 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Laws: 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509.
    1See Marianne K. Smythe, Government Supervised Self-Regula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nd the AntitrustLaws: Suggestions for an Accommodation,62N.C.L. Rev.475(1983-1984), pp.509-514.
    2See Roberta S. Karmel, Should Securities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Agencies?,14Stan. J.L. Bus.&Fin.151(2008), p.186.
    3See488F.3d1065(2007).
    1See F. Supp.2d1055(2002).
    2See400F.3d1119(2005).
    3See111P.3d954(Cal.,2005).
    4See Roberta S. Karmel, Should Securities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Be Considered GovernmentAgencies?,14Stan. J.L. Bus.&Fin.151(2008), pp.186-187.
    1See Edward Rock, Securities Regulation as Lobster Trap: a Credible Commitment Theory of MandatoryDisclosure,23Cardozo L. Rev.675(2001-2002), pp.700-701.
    2See977F.2d255(1992).
    1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06页。
    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2赖英照:《证券交易所规范权限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8月第63期,第59-60页。
    3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61条。
    4参见赖英照:《证券交易所规范权限之检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8月第63期,第60页。
    1陈丽芳:《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219页。
    2David Mullan, Administrative Law at the Margins, in Michael Taggart,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Oxford, Hart Publishing,1997, p.156.
    3《法国证券、期货交易法律》,李萍、金邦贵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86页。
    4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以中美判例为中心的分析》,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69页。
    5参见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264页。
    6参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7参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
    8参见刘行:《行政审判依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120-121页;应松年、杨伟东编:《中国行政法学20年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751-752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参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
    3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518页。
    4参见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259页。
    5参见邢鸿飞:《禁区还是误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及出路》,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43-44页。
    6参见邢鸿飞:《禁区还是误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及出路》,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44页。
    7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518页。
    8参见孟军:《法规审查对诉讼程序的若干影响》,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93-96页。
    1参见郭百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兼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控》,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63-64页;王宝明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69-174页。
    2参加彭亚楠:《“自行判决”、“谨慎表述”—对某中级法院法官处理法规冲突案件的实证调查》,载《法学》2007年第3期,第63-64页。
    3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428页。
    4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87页。
    5参见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24页。
    6参见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723页。
    1参见[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91页。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119页。
    3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712-718页。
    4参见[印]M 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36页。
    5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69-270页。
    6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93页。
    7参见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90-91页。
    8参见[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第五版)》,高秦伟、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150页。
    9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527、530页。
    10参见杨士林:《抽象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载《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87-90页。
    11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243-244页。
    12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20页。
    1国债回购则是指国债持有人(回购方)在卖出一笔国债的同时,与买方(返售方)签订协议,约定在某一时间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回同一笔国债的融资活动。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国债回购是国债派生市场的交易形式,是居于国债现货交易与国债期货交易之间的一种衍生物。耿红:《国债回购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页。
    2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55条第1款;张海棠主编:《证券、期货纠纷》,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76页。
    3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58条第2款;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
    4参见我国《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11条第(一)项。
    5参见牛文婕、张松涛:《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中司法介入的实践与建议》,载应勇主编:《金融法治前沿(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97页。
    6参见邓丽:《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2页。
    1参见张海棠主编:《证券、期货纠纷》,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86页。
    2参见张文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涉讼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管办编:《一中司法统计分析》2012年第2期。
    3比如,原告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托管纠纷案,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4比如,原告深圳月亮湾油料港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5比如,原告上海乐思达电脑印刷公司诉被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返还纠纷案,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
    6关于国债回购交易规则的演变,参见邓丽:《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93-112页。
    7邓丽:《证券集中交易法律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166页。
    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2上诉人扬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载应勇主编:《金融法治前沿(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1页。
    1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83页。
    2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86页。
    3孙春苗:《论行业协会—中国行业协会失灵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42页。
    1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326-327页;张海棠主编:《证券、期货纠纷》,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99-200页。
    2[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版,第17页。
    3[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页。
    4参见黄韬:《专业性金融审判组织的理论剖析》,载《上海金融》2012年第1期,第88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
    1参见张光宏:《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120页。
    2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576页。
    3参见高俊杰:《论高校自治规则的司法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45页。
    4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37页。
    5参见祁菲:《论美国法上的成熟原则》,山东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7页。
    6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p.1051-1052.
    7See U.S. V. Lazarenko,476F.3d642(2007). Gwendolyn McKee, Judicial Review of Agency GuidanceDocuments: Rethinking the Finality Doctrine,60Admin. L. Rev.371(2008), p.404.
    8[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235页。
    9倪洪涛:《大学生学习权及其救济研究—以大学和学生的关系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79页。
    10参见石佑启:《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63页。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38页。
    2See330U.S.75(1947).
    3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1053.
    4See387U.S.136(1967).
    5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41-645页。
    6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481页。
    7参见[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64页。
    1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43页。
    2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下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1048页。
    3参见黄先雄:《司法谦抑论—以美国司法审查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70-78页。
    4参见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
    5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230页。
    6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237页。
    1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载应勇主编:《金融法治前沿(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7-18页。
    2参见张海棠主编:《证券、期货纠纷》,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20页。
    3参见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版,第35-36页。
    4参见陈红梅:《美国司法审查正当性理论考察》,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1页。
    5参见陈红梅:《美国司法审查正当性理论考察》,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6页。
    1参见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版,第28-30页。
    2See U.S. v. Morgan,313U.S.409(1941).
    3See KFC Nat. Management v. N.L.R.B.,497F.2d298(1974).
    4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504页。
    1参见黎军:《论司法对行业自治的介入》,《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76-77页。
    2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第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1月版,第346页。
    3参见解志勇:《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兼论行政诉讼审查前提问题(修订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190页。
    4许宗力:《宪法与法治国行政(第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月版,第210-211页。
    5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载应勇主编:《金融法治前沿(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7页。
    6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第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1月版,第349页。
    1参见黎军:《论司法对行业自治的介入》,《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77页。
    2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版,第32页。
    3参见张忠斌、黄芙蓉:《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内涵之评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6期,第29页。
    4[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第三版)》,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5页。此外,关于社会赞同与法官行为关系的研究,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130-132页。
    5参见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中国法学》2009年3期,第5页。
    6著名的案例是洛阳代繁种子纠纷案,参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因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我国《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被免去法官资格。
    1参见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64页。
    2See Thomas W. Merrill, Judicial Deference to Executive Precedent,101Yale L. J.969(1991-1992), p.971.
    3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120-1121页;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7-48页。
    4Michael Asimow,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of Decisions of California Administrative Agencies,42UCLAL.
    5Rev.1157(1994-1995), pp.1194-1195.See Michael Asimow,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of Decisions of California Administrative Agencies,42UCLAL. Rev.1157(1994-1995), p.1195.
    6See Michael Asimow,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of Decisions of California Administrative Agencies,42UCLAL. Rev.1157(1994-1995), pp.1203-1206.
    7See467U.S.837(1984).
    1参见高秦伟:《行政法规范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183-184页。
    2See529U.S.576(2000).
    3See533U.S.218(2001).
    4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03页。
    5此处,笔者适当借鉴了德国法院对行政命令进行审查的相关标准。参见许宗力:《宪法与法治国行政(第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月版,第240-243页。
    6许宗力:《宪法与法治国行政(第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月版,第245页。
    1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版,第35页。
    2许宗力:《违宪审查程序之事实调查》,载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主编:《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343页。
    3许宗力:《违宪审查程序之事实调查》,载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主编:《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344-345页。
    1参见许宗力:《违宪审查程序之事实调查》,载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主编:《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352-353页。
    2此处,笔者适当借鉴了德国法院的有关制度。参见许宗力:《违宪审查程序之事实调查》,载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主编:《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354-357页。
    1许宗力:《违宪审查程序之事实调查》,载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主编:《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9月版,第357页。
    2See520U.S.180(1997).
    3See Deference to Legislative Fact Determinations in First Amendment Cases after Turner Broadcasting,111Harv. L. Rev.2312(1997-1998); J.I.B., Constitutional Substantial-Evidence Review? Lessons from the SupremeCourt’s Turner Broadcasting Decisions,97Colum. L. Rev.1162(1997).
    4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0页。
    5王爱声:《立法过程:制度选择的进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35页。
    1参见管瑜珍:《社团自治离不开法律?—以社团规章的司法介入为例》,《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2期,第39页。
    2参见[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350-351页。
    3参见[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378页。
    1参见许宗力:《宪法与法治国行政(第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月版,第134页。
    2参见张光宏:《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138页。
    3参见刘东亮:《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68页。
    4参见郭百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兼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控》,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67页;高俊杰:《论高校自治规则的司法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46页;胡锦光:《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5期,第15页。也有学者主张法院应当宣告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参见陈丽芳:《非立法性行政规范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283-284页。
    1参见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27页。
    2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大全(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533-1537页。
    3参见李念祖:《司法者的宪法》,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8月版,第18页。
    4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515页。
    1法发[2009]38号。此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法发[2007]10号)。
    2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载应勇主编:《金融法治前沿(2010年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7页。
    1比如,学者分别从自由、正义、心理根源、稀缺等角度分析人类社会需要秩序的理由。参见李琦:《法的确定性及其相对性—从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26-28页。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95页。
    3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186页。
    4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55-57页。
    5惠双民:《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64页。
    6[德]莱茵荷德齐柏里乌斯:《法学导论(原书第四版)》,金振豹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6-7页。
    7邢建国、汪青松、吴鹏森编:《秩序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页。
    8惠双民:《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64页。
    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34页。
    10邢建国、汪青松、吴鹏森编:《秩序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32页。
    1李琦:《法的确定性及其相对性—从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29页。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60页。
    3[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54页。
    4[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89、91页。
    5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导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72页。
    6[德]莱茵荷德齐柏里乌斯:《法学导论(原书第四版)》,金振豹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4页。
    7赵相文:《由法律观点论自治制度》,载《中原财经法学2005年12月第15期,第32页。
    8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53-160页。
    9林山田:《刑事法论丛(一)》,台大法律系发行1997年3月版,第189页。
    10参见林山田:《刑事法论丛(一)》,台大法律系发行1997年3月版,第190页。
    11林山田:《刑法通论(增订十版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1页。
    1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导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72-175页;公丕祥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350-351页。
    2参见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265页。
    3[德]莱茵荷德齐柏里乌斯:《法学导论(原书第四版)》,金振豹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35-136页。
    4[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285页。
    5[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0页。
    6参见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94-198页。
    7郭剑平:《社团组织与法律秩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84页。
    8宁昭:《论德国法上的社团罚—兼论现行中国法上的社团罚》,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第2页。
    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版,译者的话第6-7页。
    3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55-156页。
    4《辞海(第六版彩图本)》(第2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031页。
    5《辞海(第六版彩图本)》(第2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031页。
    1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418页。
    2谈萧:《中国商会治理规则变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08页。
    3参见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24-32页。另参见方洁:《社团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49-53页。
    4关保英主编:《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8页。
    5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版,第148-149页。
    6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3页。
    1参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
    2参见我国《公务员法》第56条。
    3郑秀杰:《中国上市公司声誉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4页。
    4参见袁周斌:《论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法律救济》,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129-130页;姜明安、余凌云主编:《行政法》,科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610页。
    5参见方洁:《社团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183-184页。
    6下文将对行使方式的设定进行详细阐述。
    7[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31页。
    1参见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118-119页。
    2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839页。
    3参见宁昭:《论德国法上的社团罚—兼论现行中国法上的社团罚》,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4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2条第2款。《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第1.2条规定,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等。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十分相似。
    5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研究》,载徐明主编:《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百家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286页。
    1屠光绍主编:《市场监管:架构与前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17页。
    2在体育纪律处罚中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参见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74-75页。
    3参见柯湘:《中国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机制比较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11月号,第30页。
    4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第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7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修订)》第17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10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1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7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7月修订)》第17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6章。
    5参见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208-211页。
    6有关研究社团罚法律性质问题的中文资料较少。经笔者仔细查找,我国主流民法学教科书基本对此没有提及。国内仅有学者宁昭运用德文资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立、叶子超等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其资料同样来自德国。目前,笔者所能运用的资料以德国经典民法教科书的翻译版本为主。事实上,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许多文章对该问题进行过探讨。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14-117页;[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28-232页;[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837-841页;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57-158页;方洁:《社团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73-76页;宁昭:《论德国法上的社团罚—兼论现行中国法上的社团罚》,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5页;叶子超:《社团罚的法律性质与法院审查权》,载《法令月刊》1998年第10期,第22-29页。本文中,社团罚与社团处罚属于同义语。
    1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39-345条,陈佐卫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24-125页。
    2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42、314、723、737条,陈佐卫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86、118-119、283、286页;《德国商法典》第140、161条,《德国商法典》,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62、68页。
    1邱聪智:《民法总则(上)》,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版,第333页。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83页。
    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222页。
    4参见邱聪智:《民法总则(上)》,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版,第334页。
    1[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265页。
    1蔡宗珍:《法律保留思想及其发展的制度关联要素探微》,载《台大法学论丛》2010年9月第39卷第3期,第7-8页。
    2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版,第128页。
    3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188页。
    4参见张弘、刘佳奇:《论行政实体法的效率价值—以行政分权为研究视角》,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5期,第107页。
    5参见刘宗德、陈小兰:《官民共治之行政法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版,第3页。
    6参见方洁:《社团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109-111页。
    7张弘、刘佳奇:《论行政实体法的效率价值—以行政分权为研究视角》,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5期,第107页。
    8参见陈婉玲:《独立监管组织法律研究—以金融业分业监管为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134页。
    9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149页。
    1[法]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99页。
    2[法]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96页。
    3[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177页。
    4[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版,第343页。
    5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版,第131-138页。
    6参见《纽约交易所集团章程(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第3.1、4.3、7.9条。
    7参见《香港联合交易所组织章程细则(2011年5月)》第96、97、156条。
    1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189-191页。
    2有关对“重要性”理论的评价,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版,第174-179页。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09-110页。
    4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版,第187页。
    5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版,第192-194、201-205页。
    6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10页。
    7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70页。
    1[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三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6月版,第599页。
    2参见方洁:《社团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202页。
    3See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Regulation of Markets Survey2004, January2005,http://www.world-exchanges.org/files/statistics/excel/Regulation%20of%20markets%20-%20Survey%202004.pdf.
    4参见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76条(a)款(11)项。
    5参见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者规则》第5章。
    6参见香港联合交易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第2A.09条。
    2参见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22-23页。
    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482页。
    4参见郑秀杰:《中国上市公司声誉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15页。
    5参见蒋学跃:《关于证券交易所创设违约金监管制度的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深证综研字第0162号),2008年4月10日,第4页。
    1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10、1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第7、8条。
    2[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行政与法律(下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916页。
    3参见李祖军:《契合与超越:民事诉讼若干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1-3页。
    4参见杨力:《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00-101页。
    5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41页。
    6[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400页。
    7[美]约翰V.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杨明成、陈霜玲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8月版,第63页。
    8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61页。
    9[美]奥斯汀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486页。
    10[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389页。
    1See (1873-1874) L.R.9Ex.190. 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2009, p.404.
    2See [1952]1KB189.
    3See 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New York,2009, p.465.
    4See [1987] QB815.
    5Jody Freeman, The Private Role in Public Governance,75N. Y. U. L. Rev.543,2000, p.586.
    6See Michael Asimow, News from the States, Admin.&Reg. L. News (Summer1998Vol.23, No.4),http://apps.americanbar.org/adminlaw/news/vol23no4/statenew.html.
    7参见高秦伟:《美国行政法中正当程序的“民营化”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第104-110页。
    8[美]约翰V.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杨明成、陈霜玲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8月版,第64页。
    1[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行政与法律(下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930-931页。
    2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 Ⅵ Revised), Third Edition, New York, AspenLaw&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2002, pp.2735-2736.
    1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99-110页。
    2参见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63-201页。
    3Linda Pearson, Procedural Fairness: the Hearing Rule, in Matthew Groves and H. P. Lee, AustralianAdministrative Law: Fundamentals, Principles and Doctrin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p.265.
    4参见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01-202页。
    5[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388页。
    6参见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8-10页。
    7[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行政与法律(下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929页。
    8See [1963]2ALL ER66.基本案情是,Brighron的警察局局长Charles Ridge因涉嫌阴谋妨碍司法公正而受到刑事指控。虽然,法院最终宣布Ridge无罪,但法官认定其行为缺乏诚信、责任心和领导能力,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审判结束后,当地的纪律委员会在既未告知Ridge准备解雇其的动议,也未进行任何听证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解雇的决定。而且,纪律委员会并未告知解雇决定的具体理由。因此,Ridge向法院提出解雇决定越权的宣告令申请。
    9汤宗德:《行政程序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2月版,第8页。
    1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498页。
    2参见刘东亮:《什么是正当程序》,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84页。
    3See [1924]1KB256.
    4[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33页。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455页。另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285页。
    1[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27页。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456页。
    3See Kenneth Culp Davis, Administrative Law Text,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2, p.245;Martin H. Redish and Lawrence C. Marshall, Adjudicatory Independence and the Values of Procedural DueProcess,95Yale L. J.455(1985-1986), P.492.
    4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30-32页。
    5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34条第(二)、(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第2.9条第(二)、(三)项。
    6See United States v. Will,499U.S.200(1980); In Re New Mexico Natural Gas Antitrust Litigation,620F.2d794(1980).
    7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35页。
    1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2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第2.2条、第2.3条第2款。
    2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第3.11条。
    3[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238页。
    4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70页。
    5[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38页。
    6[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40页。
    7See [1967]1ALL ER767.此案中,一名作出解雇本案请求人的工会官员,在处理请求人的上诉请求时,既陈述案件又主持上诉审理。法院的判决确认指出,追诉人员与法官不得是同一人。
    8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34条第(一)项;《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第2.9条第(一)项。
    1参见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162页。
    2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45页。
    3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33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第2.8条第(四)项。
    4See 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New York,2009, pp.402-405.
    5[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84页。
    6See Board of Education v. Rice,[1911] AC179.
    7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York,2009, p.402.
    8参见胡锦光、刘飞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17-25页。
    9参见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人与组织改造、听证制度评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1月版,第266页。
    10参见刘勉义:《我国听证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1-6页。
    1何海波:《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41页。
    23See Nagle v. Fielden,[1966]2QB633; McInnes v. Onslow Fane,[1978]3All ER211.See Gaiman v.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1971] Ch.317.
    4参见章剑生:《行政听证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3-6页。
    5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0条。
    6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第2条。
    7[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54页。
    8[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56-57页。
    1[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57页。
    2相关案例可参见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91页。
    3参见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94-96页。
    4参见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116页。
    5[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21页。
    6See [1968]2ALL ER545.
    7[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67页。
    1See [1971]1ALL ER215.
    2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177页。
    3See [1985] QB251. Carol Harlow and Richard Rawlings, Law and Administration, Third Edition,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09, pp.627-628.
    4[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67页。
    5胡锦光、刘宇飞:《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310页。
    6[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68页。
    1参见杨惠基:《听证程序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40-242页。
    2参见杨惠基:《听证程序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42页;宋雅芳:《行政程序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164页;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81页。参见《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e)项,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79-80页。
    3[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68页。
    4参见宋华琳:《英国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研究》,载《行政法研究》2010年第2期,第103页。
    5参见[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7月版,第424-428页。
    6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York,2009, p.439.
    1参见《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7条(c)项,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0-82页。
    2参见刘东亮:《什么是正当程序》,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86页。
    3参见朱应平《:澳大利亚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行政法研究》2007年第2期,第121-126页。
    4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90页。
    5参见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18页。
    6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31页。
    1本文将这种自由裁量权暂且称为自律裁量权。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7页。
    3[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第
    2页。
    4[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93页。
    5参见汤宗德:《行政程序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2月版,第9页。
    6[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94页。
    1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86页。
    2[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行政与法律(下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963页。
    3[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29页。
    4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417页。
    5[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行政与法律(下卷)》,杨伟东、李凌波、石红心、晏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版,第963-964页。
    6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417页。
    7See Paul Robertshaw, Providing Reasons f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27Anglo-Am. L. Rev.29(1998), p.55.
    1de Smith, Woolf&Jowell’s,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London Sweet&Maxwell,1999, p.354.
    2参见宋雅芳:《行政程序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216页。
    3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419页。
    1[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93页。
    2参见王立勇:《论正当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63页。
    3参见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75、476、477条和《听证委员会程序(2006年4月1日生效)》。该资料及下文有关数据均来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nyse.com.
    4联合会员是指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而不是交易所会员。参见王铮编:《英汉证券词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27页。
    1参见香港联合交易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第2A.09(2)、(3)、(5)、(7)、(8)、(9)条。
    1See McNab v. United States,318U.S.332(1943).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90页。
    3学者童之伟将权利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参见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7页。关于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内在关系,参见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77-79页。
    4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程序》第6.1条。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381页。
    1参见何海波:《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42-144页。
    1See Kanda v. Government of Malaya,[1962] AC322.
    2韩勇:《体育纪律处罚制度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91页。
    3参见《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则(2012年3月19日)》第C010条。
    4[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23页。
    2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19页。
    3[英]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第二版)》,刘坤轮、叶传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23页。
    4例如,参见张鹏飞:《略论经济法可诉性及其完善》,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86-90页;王新红:《经济法的可诉性障碍及其克服》,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8期,第131-133页;颜运秋:《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第20-23页。
    5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80页。
    1学者郝明金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参见郝明金:《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82-85页。
    2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76页。
    3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80页。
    4参见徐澜波:《宏观调控的可诉性之辨》,载《法学》2012年第5期,第63-64页。
    5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80页。
    6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81页。
    7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54页。另参见相庆梅:《民事纠纷可诉性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3期,第30页。
    8参见屠世超:《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展开》,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79-82页。
    1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394页。
    2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97页。
    3参见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362-363页。
    4鉴于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社团处罚的相似性,此处以社团处罚为例加以说明。
    5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838页。
    6参见宁昭:《论德国法上的社团罚—兼论现行中国法上的社团罚》,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7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28页;宁昭:《论德国法上的社团罚—兼论现行中国法上的社团罚》,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8参见宁昭:《论德国法上的社团罚—兼论现行中国法上的社团罚》,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1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60-61页。
    2[韩]金东熙:《行政法Ⅰ》,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87页。
    3参见[韩]金东熙:《行政法Ⅰ》,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82-83页。
    4赖恒盈:《告别特别权力关系—兼评大法官释字第六八四号解释(上)》,载《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10月第197期,第119页。
    5参见李震山:《行政法导论(修订七版)》,三民书局2007年10月版,第21页;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63-64页。
    6参见[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92页。有学者将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征概括为五个方面:当事人地位不对等;义务不确定;有特别规则;有惩戒罚;不得争讼。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45页。
    7参见[韩]金东熙:《行政法Ⅰ》,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84页。
    1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之传统理论在德国的基本形成过程,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0年9月版,第131-137页。
    2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第五版)》,三民书局2007年10月版,第219页;李震山:《行政法导论(修订七版)》,三民书局2007年10月版,第20-21页。
    3参见[韩]金东熙:《行政法Ⅰ》,赵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85页。
    4参见赖恒盈:《告别特别权力关系—兼评大法官释字第六八四号解释(上)》,载《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10月第197期,第120-121页;陈敏:《行政法总论(第五版)》,三民书局2007年10月版,第223页。
    5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47页。61972年3月14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公布的一个刑事执行判决对于该理论有了初步体现。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为,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应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对其通讯自由的限制,应以法律或者法律授权为依据,不得仅以监狱管理规则为之。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第五版)》,三民书局2007年
    10月版,第222-224页;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34-36页。
    1参见[日]南博方:《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91-92页。
    2参见赖恒盈:《告别特别权力关系—兼评大法官释字第六八四号解释(上)》,载《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10月第197期,第115-116页。
    3该“大法官”解释的内容为:“大学为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维持学校秩序,对学生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权力措施,如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即使非属退学或类此之处分,本于‘宪法’第16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仍应许权利受侵害之学生提起行政诉讼,无特别限制之必要。在此范围内,本院释字第382号解释应予变更。”有关该解释的解读文章,参见石世豪:《释字第684号解释撼动—正常化的大学校园法制架构“施工中”》,载《法令月刊》2011年第6期,第1-12页;黄锦堂、张文哲:《大学自治与两种法律保留原则—释字第563、626与684号解释评析》,载《法令月刊》2011年第6期,第13-29页。关于由此引起的争议,参见张力:《解构与重塑:大学自治视野中的特别权力关系与法律保留—对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684号”的分析与反思》,载《台湾研究集刊》2012年第1期,第40页。
    4胡建淼:《“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以〈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为例》,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63页。
    5参见周春华:《特别权力关系向一般权力关系演进的法治化路径》,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41-43页;黄学贤、周春华:《特别权力关系法治化研究》,载《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71-73页。
    6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67页;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172页。
    7参见胡建淼:《“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以〈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为例》,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60页。
    1参见黄宗智:《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载《读书》2005年第2期,第3-14页;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83-93页。
    2参见吴小龙、王族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的“引进”》,载《法学》2005年第4期,第60-61页。
    3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以中美判例为中心的分析》,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68页。
    4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第3.13条。
    5江必新、邵长茂:《社会自组织管理的司法应对》,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第8页。
    1参见韩勇:《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66-73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参见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4参见梁书文、杨立新、杨洪逵编著:《审理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40页。
    5参见马怀德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争论实录·行政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262-264页。
    6参见袁曙宏、苏西刚:《论社团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64-66页。
    7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第120页。
    1参见马焕灵:《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及其处理》,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第163-165页。
    2参见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版,第216页。
    3典型案例是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行政处罚决定案,参见管君、余凌云:《第三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受理标准问题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49页。
    4参见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之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63-64页。
    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8页。
    2[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4月版,第91页。
    3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4页。
    4方洁:《社团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221页。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31页。
    6戚建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再评析—以公共职能为视角》,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36页。
    7参见黎晓武:《司法救济权保障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8-42页。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31页。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31页。
    3参见石红心:《社团治理与司法—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联结点》,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51-55页。
    4石红心:《社团治理与司法—国家与社会的制度联结点》,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54页。
    5参见黄竹胜:《司法权新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51-52页。
    6[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王亚新代译序第9页。
    7参见郑文博:《期货交易所处罚权的依据及其司法审查的完善》,载《期货日报》2010年9月2日,第3版。
    8刘宗德、赖恒盈:《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7页。
    1参见刘宗德、赖恒盈:《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立法与案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8-39页。
    2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63页。我国《行政诉讼法》均行使“具体行政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使用“具体行政行为”,还有四处使用“行政行为”。特别是,该《解释》第1条意图通过使用“行政行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而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不过,司法解释没用界定“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以致成为行政法学研究中极为混乱的基本范畴。
    3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分类:概念重构抑或正本清源》,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第36-46页;江必新、李春燕:《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必要性及其路径选择》,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40-44页;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42-159页。
    4参见胡建淼:《中国行政诉讼范围的演变与趋向—划定限制恢复拓展》,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第8-9页。
    1参见袁曙宏、苏西刚:《论社团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69-70页。
    2参见方洁:《社团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223-232页。
    3参见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216-223页。
    4参见李国慧:《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的限度—从行政审判实务出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76-87页。需要注意的是,因教育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大多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如公产管理、学生住宿、饮食服务、学生校园伤害赔偿等。参见蒋后强:《高等学校自主权研究:法治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72-173页。
    5参见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00-108页。
    6参见任伊珊:《非营利组织法律规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240-278页。
    7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838-841页。
    8[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三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6月版,第600页。
    9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三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6月版,第604-605页。
    10需要指出,法国同业公会的纪律制裁处分是一种行政审判行为,其责任按照审判行为的规则承担。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416-417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1李伟:《〈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6期,第24页。
    2参见我国《证券法》第121条。
    3关于行政诉讼目的,主要观点有保护说、监督说、双重目的说、三重目的说、依法行政说等。学者马怀德认为,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是中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64-70页。
    4参见崔文俊:《行业协会社团处罚的司法救济问题研究》,载《政法学刊》2010年1期,第95-97页。
    1See452F.2d.935(1971).
    2See346F. Supp.1256(1972);368F. Supp.270(1973);503F. Supp.560(1974).
    1See365U.S.715(1961).
    2See Steven J. Cleveland, The NYSE as State Actor?: Rational Actors, Behavioral Insights&Joint Investigations,55Am. U. L. Rev.1(2005), p.12.
    3Steven J. Cleveland, The NYSE as State Actor?: Rational Actors, Behavioral Insights&Joint Investigations,55Am. U. L. Rev.1(2005), p.20.
    4See Richard L. Stone and Michael A. Perino, Not Just a Private Club: Self 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as StateActors When Enforcing Federal Law,1995Colum. Bus. L. Rev.453(1995), p.491-492.
    1See Steven J. Cleveland, The NYSE as State Actor?: Rational Actors, Behavioral Insights&Joint Investigations,55Am. U. L. Rev.1(2005), p.4.See531U.S.288(2001).
    William I. Friedman,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Public/Private Distinction among Securities Regulator’s inthe U.S. Marketplace—Revisited,23Ann. Rev. Banking&Fin. L.727(2004), p.767.
    4Gunther Teubner, The “Sate” of Private Network: the Emerging Legal Regime of Polycorporatism in Germany,1993BYU L. Rev.553(1993), p.555.
    5关于反思型行政法理论,参见李海平:《后现代背景下行政法的范式转型—迈向反思型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93-97页。
    6李海平:《后现代背景下行政法的范式转型—迈向反思型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55、156页。
    7参见戚建刚:《论公益机构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载《法学》2003年第7期,第30-31页。
    1参见陈承堂:《社团罚的合法性审思—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退赛事件的法理解读》,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7期,第67-68页。
    2参见陈晓军:《体育社团处罚权制度研究》,载《公民与法》2010年第4期,第24页。
    3参见陈晓军:《体育社团处罚权制度研究》,载《公民与法》2010年第4期,第24页。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423页。关于行政救济涵义的不同观点,参见毕可志:《论行政救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20-21页。本文采纳其中的第二种观点。
    2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591页。
    3参见郝明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354-358页。
    4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1224-1334页。
    5参见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595页。
    6参见张胜利:《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经验: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修改的思考》,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5期,第186页。
    7参见宋华琳:《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78页。
    8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York,2009, p.770.
    1[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07页。
    2[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90-191页。
    3参见[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90页。
    4See Gillie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Work and Pensions,[2006] UKHL2;[2006]1WLR781.
    5[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12页。
    6参见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606-607页。
    7See 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New York,2009, p.770.
    8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105页。
    9[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213页。
    10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612页。
    11Ministry of Justice, Annual Tribunals Statistics2010-11(1April2010to31March2011),30June2011; AnnualTribunals Statistics2011-12(1April2011to31March2012),28June2011,,http://www.justice.gov.uk.
    12资料来源于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7/15/contents。
    13相关改革背景,参见郑磊、沈开举:《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第127-128页。
    1See TCEA s.1.
    23See TCEA s.3.
    See TCEA s.11.
    4See TCEA s.3.
    5See TCEA s.12.
    6See TCEA ss.15-19.
    7See TCEA s.13.
    8See TCEA s.2.
    9See TCEA sched.4, paras.9-13.
    1011See TCEA s.22and sched.5, para.28.See TCEA s.44.
    12参见项剑、周平:《英国金融监管执法处罚体制述评》,载张育军、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328-330页。
    13See FSA Handbook/Regulatory Processes/Decision Procedure and Penalties Manual Section3.1to3.4,
    1See Financial Services Act2010, ss.9-13,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0/28/contents.
    2有关英国金融改革情况,参见廖凡、张怡:《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载《金融监管研究》2012年第2期,第88-102页;黄志强:《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架构及其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12年第5期,第19-25页。
    3See Hm Treasury, a New Approach to Financial Regulation: the Blueprint Reform, June2011, pp.7-9,
    4http://www.hm-treasury.gov.uk/d/consult_finreg__new_approach_blueprint.pdf.See FSMA s.132.
    5See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Tribunals Rules2001,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01/2476/contents/made.6自2003年至2011年,英国金融服务局网站上公布的决定通知或者监管通知的数量为61件。
    7参见[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97页。
    1Ministry of Justice, Annual Tribunals Statistics2010-11(1April2010to31March2011),30June2011, Table1.1,http://www.justice.gov.uk.
    2See the Transfer of Tribunal Functions Order2010,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10/22/body/made.
    3参见石佑启、杨勇萍编著:《行政复议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42页。
    4《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7条第2款规定:“主持听证的职员作出初步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无人向该机关上诉,而且该机关亦未主动要求复议时,则该初步决定毋须经过进一步的程序,即成为该机关的决定。机关在受理初步决定的上诉或复议初步决定时,具有作出初步决定的一切权力;除非机关在通知中或在法规中,限制可受理的争议问题时例外。”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115-1116页;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0-81页。
    5参见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61页。
    6See FCC v. Allentown Breadcasting Corp.,349U.S.358(1955).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507页。
    7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374-375页。
    1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508页。
    2参见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63页;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2-84页。
    3参见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4-85页。
    4[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9页。
    5参见洪艳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行政执法机制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1期,第21-23页。
    6参见[美]托马斯李哈森:《证券法》,张学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13-15页。
    7参见郭雳:《美国证券执法中的行政法官制度》,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116-117页。
    1See Thomas Lee Hazen, Treatise on the Law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4), Fifth Edition, West, aThomson Business,2005, p.162.
    2有关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历史演进,参见宋华琳:《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469-473页。
    3参见官继慧:《美国的正义之脸:行政法官》,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43-44页。
    4参见郭雳:《美国证券执法中的行政法官制度》,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118页。
    5参见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4-109页;马江河、马志刚:《美国SEC行政执法机制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5年10月号,第25页;郭雳:《美国证券执法中的行政法官制度》,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117-118页。
    1See SEC Rules of Practice,§201.111, http://www.sec.gov.
    2See SEC Rules of Practice,§201.202,201.360, http://www.sec.gov.
    3See Daniel F. Solomon, Summa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Responsibilities,31J. Nat’l Ass’n Admin. L.Judiciary475(2011), p.516.
    4See http://www.sec.gov/alj.shtml.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46页。
    6参见张千帆、赵娟、黄建军:《比较行政法—体系、制度与过程》,法律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671页。
    7[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451页。
    8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版,第272页。
    9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120页;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5页。
    10参见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32-33页。
    11参见[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157-158、161-162页。
    1See303U.S.41(1938).
    2See395U.S.185(1969);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Aspen Law&Business,2002, p.970.
    3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p.967-977.
    4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p.972-97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48-652页;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8月版,第300-301页;[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232-235页。
    1See503U.S.140(1992).
    23See Shalala v. Illinois Council on Long Term Care, Inc.,529U.S.1(2000).See Booth v. Churner,69USLW (2001).
    4See509U.S.137(1993).
    5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p.983-984.
    6郝明金:《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359页。
    1See Thomas Lee Hazen, Treatise on the Law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4), Fifth Edition, West, aThomson Business,2005, pp.138-139.
    2参见[美]大卫L拉特那:《证券管理法(第6版)》(影印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207页。
    3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纪律处分行为在1975年以前是要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的。参见[美]大卫L拉特那:《证券管理法(第6版)》(影印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250页。
    4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553页。
    5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555、557页。
    6See Shultz v. SEC,614F.2d561(1980); Eichler v. SEC,757F.2d1066(1985).
    7See48SEC783(1987).
    1See48SEC950(1988).
    2See48SEC1016(1988).
    3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557页。
    4See Pagel, Inc. v. SEC,803F.2d942(1986).
    5See Whiteside&Co. v. SEC,557F.2d1118(1977).
    6See Lowell H. Listrom&Co. Inc.,47SEC855(1983).See124F.3d59(1997).
    9See134F. Supp.2d90(2001).
    10See99F.3d49(1996).
    1[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527页。
    2Developments in the Law: Judicial Control of Actions of Private Associations,76Harv. L. Rev.983(1962-1963),p.1071.
    3Developments in the Law: Judicial Control of Actions of Private Associations,76Harv. L. Rev.983(1962-1963),p.1071.
    4Developments in the Law: Judicial Control of Actions of Private Associations,76Harv. L. Rev.983(1962-1963),p.1071.
    1Developments in the Law: Judicial Control of Actions of Private Associations,76Harv. L. Rev.983(1962-1963),p.1070.
    2See503U.S.140(1992).
    1See862F. Supp.1537(1993).
    2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9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第3.13条。
    3参见倪洪涛:《大学生学习权及其救济研究—以大学和学生的关系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76-178页。
    4参见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229-231页。
    5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58页。
    1参见解志勇:《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兼论行政诉讼审查前提问题(修订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53-86页。
    2William R. Andersen, Judicial Review of State Administrative Action—Designing the Statutory Framework,44Admin L. Rev.523(1992), p.545.
    3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7页。
    4解志勇:《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兼论行政诉讼审查前提问题(修订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18-19页。
    1杨伟东:《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84页。
    2参见杨波:《法律事实辨析》,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40-41页。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411页。
    2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542-543页。
    3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49页。
    4参见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6条第1款,[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85页。
    5参见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49页。
    6[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上)》,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525页。
    7[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上)》,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525页。
    8参见[印]M 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45页。
    1[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543页。
    2参见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34-135页。
    3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543-544页。
    4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49页。
    5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544页。
    6法国行政法院在对待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问题方面,相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参见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37-139页。
    7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124页。
    8潘荣伟:《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载《法学》2005年第4期,第52页。
    1[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17页。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28-229页。
    3方洁:《社团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237页。
    4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17页。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840页。
    6参见刘东亮:《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7-29页。
    7参见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41-147页。
    1参见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21-122页。
    2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76-677页;刘东亮:《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32-33页。
    3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p.769.
    4See227U.S.88(1913).
    5参见191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c)条。
    6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p.769-770.
    7参见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557、706条。
    8参见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25-126页。
    1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80页。
    2See305U.S.197(1938).
    3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10月版,第557页。
    4See340U.S.474(1951).
    5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p.797.
    6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p.770.
    7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79页。
    8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p.771-772.
    9See527U.S.150(1999).
    10See511U.S.661(1994).
    1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p.772-774.
    2参见《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本)》,张路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669页。
    3See110F.2d117,(1940).
    4See126F.2d325,(1942).
    5See133F.2d795,(1943).
    6See450U.S.91(1981).
    7See Louis Loss and Joel Seligman, Securities Regulation (Volume Ⅹ Revised), Third Edition, New York,Aspen Law&Business, 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 Inc.,2005, p.4851.8104F.3d285(1997); See Krull v. SEC,248F.3d907(2001).
    1See205F.3d408(2000).2198F.3d62(1999).
    3See298F.3d1126(2002).
    4See427F.2d455(1970).
    5See475F.2d956(1973).
    6张永泉:《客观真实价值观是证据制度的灵魂—对法律真实观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第38页。
    7参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4、36条。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24条。
    9参见汪祖兴、欧明生:《试论诉讼证明标准的客观真实与一元制》,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第114页。
    10在美国,重新审理是指审查法院完全不顾行政机关的意见,由法院独立地对事实问题作出裁决。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88页。
    11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是合法性标准。但是,学者刘东亮经研究后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参见刘东亮:《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31-234页。
    1刘东亮:《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34页。
    2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45页。
    3参见黎军:《论司法对行业自治的介入》,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77页。
    1参见刘东亮:《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198-201页。
    2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版,第186-189页。
    3参见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28-335页。
    4参见潘荣伟:《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载《法学》2005年第4期,第53页;王锴:《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以司法审查强度为中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106页。
    5参见蔡奕:《中美证券监管司法审查机制比较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0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160-161页。
    1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90页。
    2[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下册)》,刘刚、江菁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12月版,第733页。
    3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38页。
    4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90页。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31-232页。
    6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8页。
    7朱应平:《澳大利亚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235页。
    8See Paul R. Verkuil, Outsourcing Sovereignty: Why Privatiz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ThreatensDemocracy and What We Can Do about I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pp.87-89.
    9See Jody Freeman, The Private Role in Public Governance,75N.Y.U.L. Rev.543(2000), pp.589-590.
    1有关理由参见前文论述。
    2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121页;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6页。
    3参见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论(增订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2月版,第101-102页。
    4关于实质性证据标准,参见前文介绍。
    5See296U.S.176(1935).
    6See401U.S.402(1971).
    7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p.806-807.
    8See Richard J. Pierce, Jr.,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Volume Ⅱ), Fourth Edition, Aspen Law&Business,2002, p.807.
    9See Bangor Hydro-Electric Co. v. FERC,78F.3d659(1996).
    10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686-688页。
    1See463U.S.29(1983).
    2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论(增订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2月版,第103-104页。
    3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第125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第527-530页。
    5参见刘东亮:《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41页。
    6参见江必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第126-128页。
    7参见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第7-10页。
    8参见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第7页。
    9[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第117页。
    1See Lewis D. Lowenfels, a Lack of Fair Procedur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atthe Stock Exchanges and the NASD,64Cornell L. Rev.375(1978-1979), pp.375-401.
    2参见关保英:《论行政法中的程序相对主义》,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6期,第99-111页。
    3参见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8-160页。
    4See Crimmins v. American Stock Exchange, Inc.,368F. Supp.270(1973).
    5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156页。
    1See Norman S. Poser, Reply to Lowenfels,64Cornell L. Rev.375(1978-1979), pp.404-405.
    2参见陈廷辉:《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关系的新视角》,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137页。
    3参见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69-70页。
    4关保英:《论行政法中的程序相对主义》,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6期,第105页。
    5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95页。
    1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430页。
    2See Crimmins v. American Stock Exchange, Inc.,368F. Supp.270(1973).
    3以下案例的具体案情,前文已经进行了介绍。
    4See452F.2d.935(1971).
    1See Woodbury v. McKinnon,447F.2d839(1971).
    2See Dixon v. Alabam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294F.2d150(1961); Wright v. Texas Southern University,392F.2d728(1968).
    3See FTC v. Cinderella Career and Finishing Schools, Inc.,404F.2d1308(1968).
    1See346F. Supp.1256(1972);368F. Supp.270(1973);503F. Supp.560(1974).
    1See348F. Supp.1185(1972).
    3See Crimmins v. American Stock Exchange, Inc.,368F. Supp.270(1973).
    1See Allinson v. General Medical Council,[1894]1QB750; 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 York,2009, p.401.
    2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York,2009, p.382.
    3See [1924]1KB256.
    4See [1968]3ALL ER304.
    1See Paul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Sixth Edition, London Sweet&Maxwell,2008, p.422.
    2See [1993]2ALL ER724.
    3参见[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38页。
    4See Paul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Sixth Edition, London Sweet&Maxwell,2008, pp.422-423.
    5See 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New York,2009, p.384; Matthew Groves, The Rule against Bias, in Matthew Groves and H. P. Lee, Australian
    6Administrative Law: Fundamentals, Principles and Doctrin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pp.322-323.See [2002]2AC357.
    7Taylor v. Lawrence,[2002]3W. L. R.640; Jones v DAS Legal Expenses Insurance Co Ltd,[2003] EWCA Civ1071; Lawal v. Northern Spirit Ltd,[2004]1ALL ER187;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Carroll) v. Secretary of Statefor the Home Department,[2005]1WLR688; Gillie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Work and Pensions,[2006]1WLR781; El Farargy v. El Farargy,[2007] EWCA Civ1149.
    8[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36页。
    9[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36页。
    10[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438页。
    11William Wade and Christopher Forsyth, Administrative Law, Ten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NewYork,2009, p.384.
    1See333U.S.683(1948).
    23See404F.2d1308(1968).See HCAL36/1998.
    4参见周松林:《上交所探索“查审分离”机制效果明显》,载《中国证券报》2009年7月14日,第A02版。
    5See Gideon v. Wainwright,372U.S.335(1963).
    6See HCAL79/2003; CACV170/2004; FACV No.22of2005.
    1章剑生:《作为协商性的行政听证—关于听证功能的另一种解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61页。
    2参见章剑生:《作为协商性的行政听证—关于听证功能的另一种解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62-63页。
    3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422-424页。
    1参见黄韬:《中国法院受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筛选机制评析》,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118-119页。
    1江必新、邵长茂:《社会自组织管理的司法应对》,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第7页。
    2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4页。
    3谭世贵:《中国司法权的界定、调整与优化》,载《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4期,第62页。
    4参见于绪刚:《交易所非互助化及其对自律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7页。
    5参见陈洁:《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105-140页;马洪雨:《论政府证券监管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89-113页。
    6[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53、158页。
    1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89页。
    2桁林:《论自律的法律基础》,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第67页。
    3参见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170页。
    4参见伍文辉:《资本市场秩序的宪法选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104页。
    5参见伍文辉:《资本市场秩序的宪法选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106页。
    6张卫平:《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探索》,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第70页。
    1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39页。
    2参见王胜英:《权证价值判断与风险防范》,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9页。
    3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47页。
    4参见张祖国:《权证理论与实务—兼论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与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2-3页。
    5参见张祖国:《权证理论与实务—兼论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与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3-6页。
    6参见王胜英:《权证价值判断与风险防范》,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页。
    7参见王胜英:《权证价值判断与风险防范》,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2页。
    8参见叶苗:《长虹权证今成“末日轮”市场暂别权证》,载《上海证券报》2011年8月11日,第F01版。
    2张祖国:《权证理论与实务—兼论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与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64-65页。
    3参见彭春来:《上证所推出权证创设制度》,载《证券日报》2005年11月22日,第A01版。
    4参见潘清:《“创设机制”立竿见影,武钢权证当天“退烧”》,载《新华每日电讯》2005年11月29日,第6版。
    5参见黄栋:《武钢权证末日疯狂》,载《证券市场周刊》2006年第40期,第60页。
    6参见朱茵:《券商疑惑武钢权证创设量》,载《中国证券报》2005年12月7日,第A02版。
    7参见张勇、姚慧丽、肖继五:《现行权证创设机制存在的缺陷与对策》,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105-106页;黄金滔、屈红燕:《权证创设引发业界大辩论》,载《上海证券报》2005年12月10日,第A05版。
    1参见孟扬:《权证创设:何去何从》,载《金融时报》2007年8月16日,第7版。
    2参见谢诚、史传发:《上证所研讨会:权证创设保护了大多数投资者利益》,载《证券日报》2007年8月6日,第A01版。
    3参见周松林:《权证创设是有风险有成本的市场行为—专家解释权证创设若干疑问》,载《中国证券报》2007年8月6日,第A06版。
    4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卷》,第504-511页。
    5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五(商)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五(商)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五(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13-224页。
    2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55-269页。
    3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94-295页。
    4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8条。
    1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2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3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15、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15、16条。
    4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4、65、66、6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当事人宫钦伟没有提起上诉。
    5参见戴燕军:《全国首例权证信息披露案一审落槌》,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1期,第30-33页。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37-545页。
    7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7条。
    2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
    1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17页。
    2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60页。
    3参见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10-124页。
    1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92-293页。
    1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298-301页。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11.2条规定:“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2006年5月发布的旧版也是如此规定。
    2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
    1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
    2参见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318-336页。
    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737号民事裁定书。
    2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大全(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410-1412页。
    3参见宋航:《权证纠纷的司法审查—权证案件审判评述及展开》,载黄红元、徐明主编:《证券法苑(第七卷下)》,法律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536页。
    1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原告陈雨田与前文中提到的“陈雨田”系同一自然人,其分别就不同事由提起2件诉讼案件。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1参见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224-230页;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53-58页。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12月版,第110页。
    3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
    5月版,第80页。
    4参见《“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治”研讨会开幕式及主旨发言》,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及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1页。
    5参见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90页。
    6参见张春良:《论竞技体育争议的程序法治—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的关系视角》,载《体育与科学》2012年第2期,第11页。
    7[印度]P N伯格瓦蒂:《司法能动主义与公众利益诉讼》,仁堪译,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1期,第37页。
    1[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81页。
    2参见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220页。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17-118页。
    4参见贺海仁:《谁是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权利救济原理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
    188-189页。
    5参见贺海仁:《谁是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权利救济原理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181页。
    6[美]欧文费斯:《如法所能》,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62页。
    1参见余冬爱:《商事审判在健全市场信用中的功能定位》,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5期,第33页。
    2参见徐明、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侵权诉讼司法政策—以中美判例为中心的分析》,载应勇、郭锋主编:《金融危及背景下的金融发展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96页。
    1参见李伟:《〈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6期,第24页。
    2参见李伟:《〈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6期,第24页。
    3温泽彬:《论行政惯例的背景、价值与现状》,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第32页。
    4[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版,第36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6参见宋航、沈竹莺:《专家陪审的制度效用和正当性分析—以金融审判为视角》,载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317-322页。
    7参见胡充寒、路红青、汤鹏:《知识产权审判专家陪审制度的探索与检视》,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第108-109页。
    8参见蒋学跃:《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247页。
    1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26-85页。
    2张春良:《论竞技体育争议的程序法治—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的关系视角》,载《体育与科学》2012年第2期,第15页。
    1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85页。
    1参见秦宗文:《案例指导制度的特色、难题与前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期,第98页。
    2参见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12年第1期,第72页。
    3参见吴英姿:《谨防案例指导制度可能的“瓶颈”》,载《法学》2011年第9期,第49-50页。
    4参见陈兴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之考察》,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第16页。
    1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68页。
    1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第6、7、23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办法》第37条。
    1参见顾功耘:《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制度完善》,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第131-132页。
    2参见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206页。
    3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第7.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1月修订)》第7.5条。
    1参见王东光:《证券错误交易撤销权研究》,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第45页。
    2参见陈亦聪、卢文道:《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妥善处置的法律透视》,载《证券市场导报》2012年9月号,第64页。
    3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297页。
    4参见陈洁:《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106-109页。
    5参见陈洁:《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110-111页。
    6参见陈洁:《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117-120页。
    7参见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177页;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第284-286页;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217页。
    8参见郑彧:《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之塑造—兼论证券交易所互助化与非互助化的取舍》,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第128页;冯果、田春雷:《临渊羡鱼莫如退而结网—关于我国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改革的一点反思》,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第32-33页。
    9参见陈洁:《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118页。
    1参见陈洁:《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第114-116页。
    2参见马洪雨:《论政府证券监管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12月版,第113页。
    1.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
    2.蔡唱:《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版。
    3.曹险峰:《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解释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1月版。
    4.曹潇:《证券交易所经营与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
    5.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
    6.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
    7.陈聪富:《侵权违法性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8,陈岱松:《证券上市监管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中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构建思考》,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版。
    9.陈洁:《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版。
    10.陈敏:《行政法总论(第五版)》,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0月版。
    11.陈晓军:《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以商会、行业协会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
    12.陈雅丽:《豁免权研究—基于宪法的视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5月版。
    13.程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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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冯珏:《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
    20.傅思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版。
    21.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22.管斌:《混沌与秩序─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中国式构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
    23.郭富青:《公司权利与权力二元配置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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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郝明金:《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
    27.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28.贺海仁:《谁是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权利救济原理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9月版。
    29.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
    30.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
    31.胡锦光、刘飞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版。
    32.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33.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第Ⅱ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
    34.胡震远:《共同诉讼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
    35.黄先雄:《司法谦抑论—以美国司法审查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
    36.黄宗儒:《民事救济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8月版。
    37.黄竹胜:《司法权新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38.姬新江:《共同侵权责任形态》,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39.蒋安:《经济法理论研究新视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40.蒋学跃:《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8月版。
    41.蒋云蔚:《走下神坛:专家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42.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43.孔祥俊:《法学方法论(第一卷):法律规范的选择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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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李昊:《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法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46.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版。
    4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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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林国全:《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51.刘道远:《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月版。
    52.刘东亮:《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9月版。
    53.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54.刘行:《行政审判依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版。
    55.刘俊海:《现代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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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
    59.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60.卢文道:《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版。
    61.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62.马洪雨:《论政府证券监管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63.马焕灵:《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及其处理》,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
    6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
    65.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
    66.倪洪涛:《大学生学习权及其救济研究—以大学生和学生的关系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
    67.任伊珊:《非营利组织法律规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
    68.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69.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
    70.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版。
    71.曲冬梅:《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版。
    72.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
    73.施东辉等:《交易所竞争力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74.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75.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
    76.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论》,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77.谭立:《证券信息披露法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6月版。
    78.谈萧:《中国商会治理规则变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79汤宗德:《行政程序法论(增订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2月版。
    80.屠世超:《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展开》,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
    81.王爱声:《立法过程:制度选择的进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82.王宝明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
    83.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版。
    84.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版。
    8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86.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87.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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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
    93.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
    94.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95.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96.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97.翁晓健:《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美国证券法经验的反思与借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5月版。
    98.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第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1月版。
    99.吴光明:《仲裁法理论与判决研究》,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11月版。
    100.吴伟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正当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版。
    101.吴卓:《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和法人治理》,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4月版。
    102.肖海军:《商会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
    103.谢增毅:《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利益冲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7月版。
    104.解志勇:《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兼论行政诉讼审查前提问题(修订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
    105.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版。
    106.许宗力:《宪法与法治国行政(第二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1月版。
    107.薛林:《权证风险控制与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
    108.姚志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版。
    109.杨峰:《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110.杨惠基:《听证程序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
    11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版。
    112.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
    113.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6月版。
    114.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115.杨伟东:《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116.阳雪雅:《连带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3月版。
    117.杨欣:《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118.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
    119.易有禄:《正当立法程序研究:以立法权正当行使的程序控制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120.叶林:《证券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
    121.于飞:《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版。
    122.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
    123.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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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袁曙宏、宋功德:《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
    126.袁曙宏:《现代公法制度的统一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版。
    127.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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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国际证监会组织网站:http://www.iosco.org
    12.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
    13.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14.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部网站:http://www.judiciary.gov.hk
    15.英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justice.gov.uk
    16.英国立法网站:http://www.legislation.gov.uk
    17.法源法律网站:http://fyjud.lawbank.com.tw
    18.证券暨期货法令判解查询网站:http://www.se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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