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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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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在动产上设立抵押以融资的需求日益强烈。然而这种融资需求的强烈却并未换来动产抵押活动的盛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还没能有效地避免抵押人将动产抵押物转让后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一方面,抵押人将动产抵押物转让以后,当债务到期无法得到清偿时,抵押人可能已经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挥霍一空,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动产抵押物的受让人得到的是一个负担有抵押权的所有权。如果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第三人随时可能因为债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对受让物的所有权。不把上述交易风险降到最低,动产抵押制度是难以被市场所接受的。
     本文即以降低动产抵押物转让的风险为主线,围绕动产抵押物的转让这个中心而展开。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证了“动产抵押物转让”这个命题的合理性:一是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二是动产抵押物转让的价值。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对中外立法进行了述评:首先,笔者对我国大陆立法的优缺点进行了论述,然后把目光转向台湾地区和日本,着重论述其立法的特色及优点。在进行了上述理论准备之后,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开始着手进行制度的构建:首先,笔者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物上代位制度、涤除制度以及代为清偿制度,构建起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次,笔者从改革公示方式、限缩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引入刑事责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配套制度的设计。
Recently, in the market economy activities of our country, people's aspiration with the need of financing to mortgage on the Chattel is becoming strong day by day. However the forceful need of financing doesn't mean the widely accepting of chattel mortgage activities. The reason is our law system of our country may not evade a series of risk after transfer hypothecated chattel: On one hand, after the hypothecated chattel is transferred, the person may have already spent all the payment gained by transfer. On the other hand, what the new owner of chattel gets is an ownership with burden. The third people may lose much money because the debtee' ownership. If admits mortgaging making track for of power and effect. If we can't decline the risk,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will be accepted by the market hardly.
     The discussing in this article is around how to reduce the risk because of transfer. In the first part, the writer tries to argue the rationality of proposition (Transfer of Hypothecated Chattel) from two sides: the first is the necessity of existing of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the second is the value of Transfer of Hypothecated Chattel. In the second part, the writer reviews and remarks the law system of Chinese and Foreign countries: the first is to remark our own law, and then our topic is changed to Taiwan region and Japan. After carrying on above-mentioned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at the third part, the writer begins to set up a system: a frame is made in this part from four sides: recourse force of mortgage right, subrogation of sale payment and the system of cleaning up nonperforming loans and subrogation system. At the forth part, the writer puts forward a kit system design from four sides: reform the way of publication, shrink the range of chattel mortgage, lead into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consummate the social reputation system.
引文
①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9页。
    ②参见刘保玉:《物权体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
    ②参见[日]北川善太郎:《物权》,有裴阁1993年版,第242页。转引自陈本韩:《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③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96页。
    ①参见陈华彬:《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21页。
    ②参见陈华彬:《民法物权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③参见李淑明:《民法物权》,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231页。
    ①徐洁:《抵押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②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7页。
    ①参见黄家镇:《破解动产抵押的“戈尔迪之结”》,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6期。
    ②王利明:《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载《民商法研究》(第八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①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7页。
    ②参见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页。
    ①参见覃宇翔:《略论已登记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效力》,载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9页。
    ②参见赵万忠:《论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之设计》,载《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①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日本的物上代位制度并不同于传统民法的规定。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物上代位制度仅适用于物毁损或灭失的情形(参见郑玉波、黄宗乐修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268页)。而在动产抵押制度中,日本的立法者将物上代位的适用范围扩张到了抵押物被转让的情形。
    ②张光博主编:《外国经济法?日本国卷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90页。
    ③张光博主编:《外国经济法?日本国卷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88页。
    ①参见[日]近江幸治:《日本民法的展开——特别法担保法》,段匡、杨永庄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7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版,第389-396页。
    ②关于物权的追及力,学界是有争议的。但学界争议的焦点在于物权追及力的地位问题,即物权追及力是否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问题,而不在于物权追及力的有无。因此,这种争论不妨碍笔者此处的论述,这些争论笔者也不再展开。
    ③许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①朱庆育:《抵押物转让效力之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担保法第49条》,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第44页。
    ②温世扬、廖焕国:《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之共容》,载《法学》2001年第6期,第50-53页。
    ③邹海林:《抵押物的转让与抵押权的效力》,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148页。
    ④我们当然要通过完善登记制度来减少这一风险(本文后面将会讨论),但动产的种类极其繁杂,登记制度难免会有疏漏,所以我们必须用物上代位的方式在登记制度以外多设置一层保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②[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①陈坚、万发文:《论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的欠缺及相关问题》,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②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页。
    ③胡敬霖:《动产抵押制度探究》,厦门大学2009届硕士论文,第24页。
    ④参见董学立《动产抵押制度不合理吗?—兼与方金华、林旭霞商榷》,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①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
    ①参见李杰:《论动产抵押的公示》,郑州大学2005届硕士论文,第13页。
    ②参见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①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4页。
    [1]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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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许明月:《抵押物转让制度之立法缺失及其司法解释补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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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邵明福:《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0届硕士学位论文。
    [9]胡敬霖:《动产抵押制度探究》,厦门大学2009届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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