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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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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关于刑事诉讼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突出了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这一现实问题,共分为三编、十三章。
     第一编为“基础篇”,包括第一至第三章。主要是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其中,第一章探讨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的异同,其理论上的意义在于,明确三者不能笼统地混同,并从其共性之中寻找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普适性;第二章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不同制度设计,为我国借鉴提供不同的模式;第三章探讨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形成和确立的历史逻辑、理性逻辑和内在的诉讼逻辑,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提供正当性基础。
     第二编为“问题篇”,包括第四至第十章。主要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违背的规范和实践,并分析了其背后的体制、民心和制度等不同层面的原因。其中,第四章对我国刑事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重复追诉现象作了深入讨论,明确了本文所主要针对的问题;第五章分析了政法体制对司法独立以及由此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不良影响;第六章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运作过程中的政法逻辑对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妨碍;第七章分析了国家主义的意识形态对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不当影响;第八章指出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公正性的不足,严重妨害了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进而对司法判决的终局性产生疑虑;第九章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体现出某种程度的民粹化倾向,在面对公众质疑甚至当事人不服从时,不具有权威性;第十章指出现有检察监督制度和信访制度构成对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制度性障碍。
     第三编为“构建篇”,包括第十一至第十三章。主要探讨了我国所欲确立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形态和应当采取的策略和步骤。其中第十一章明确了我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整体框架和构成,并对检察机关的撤诉后再起诉、二审中无限发回重审和再审制度的重构进行专门研究;第十二章主要讨论了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应确立的几个方面的新理念;第十三章提出了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应当采取的思想启蒙、改善党的领导等方面的措施。
This thesis is about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jeopardy, focusing on itsestablishment in China criminal law. The thesis can be devided into three parts andsubdivided into thirteen chapters.
     The first part is named the Foundation Part, including the frist to the third chapter,mainly discussing the fundamental theory of double jeopardy. The first chapterdistinguish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mong double jeopardy, Non bis in idemand Res judicata, declaring clearly that they cannot be treated as the same and tryingto find the rationality of double jeopardy. The second chapter compares thedifferences of double jeopardy betwee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the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providing different legislation patterns for us. The thirdchapter studies on double jeopardy’s historic logic, rational logic and the internallitigation logic, to improve that double jeopardy is of great value.
     The second part is named the Problem Part, including the fourth chapter to thetenth chapter. This part is the empasis of the thesis, maily discusses the conflictsbetween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litigation practice and double jeopardy principle,and analizes from multiple planes the behind causes, such as the structural causes, thetraditional causes and so on. The six chapters separately points out that justicedependence, political and law logic, nationalism, lack of justice, populism, theprocuratorial system and the Xinfang system are the main obstacles to doule jeopardy.
     The third part is named the Construction Part, including the eleventh chapter tothe thirteenth chapter. This part mainly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design of doublejeopardy principle in China, also tries to provide workable stratigy and procedure toestablish the principle. The eleventh chapter draws the outline of double jeopardyprinciple’s framework, the twelfth chapter points out the ideal preparation for doublejeopardy’s establishment, and the thirteenth chapter puts forward the primaryprocedure.
引文
①参见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7-392页;黄淳:《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06-307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②Manfred Nowak:U. N.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CPR Commentary, N. P. Engel, Publisher:Kehl,1993, p.272.
    ③Christine Van den Wyngaert, Tom Ongena: Ne Bis in Idem Principle, Including the Issue of Amnesty, THE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 COMMENTARY, Volume1, 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2, pp.705-706.
    ①熊秋红:《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建构》,《刑事法前沿》第3卷。
    ②陈光中:《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改革》,载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加)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一79页。
    ③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一198页。
    ④蔡墩铭:《刑事诉讼法概要》(增订七版),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28页。
    ⑤陈卫东:《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一68页。
    ⑦张毅:前引书,第22-23页。
    ①转引自王福华:《民事判决既判力: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法学论坛》2001年第11期。
    ②王福华:前引文。
    ③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
    ④陈瑞华:前引书,第251页。
    ⑤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⑥李哲:《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①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258页。
    ②英文为“no legal action can be instituted twice for the same cause of action”。
    ③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①李进诚:《一事不再理原则之研究》,中国文化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页。
    ②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75页。
    ③叶自强:《论判决的既判力》,载于《法学研究》第19卷第2期(总第109期)。
    ④周枏:前引书,第975页。
    ⑤〔日〕三个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0-31页。
    ⑥何孝元主编:《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法律学》,台湾商务印书馆,第1页。
    ⑦〔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7页。
    ①袁秀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载《判解研究》2006年第5辑。
    ②BLACK’S LAW DICTIONARY1305(6thed.1990).
    ①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9页。
    ②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99-500页。
    ③〔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4页。
    ④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455页。
    ⑤〔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前引书,第1065页。
    ⑥李哲:《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注1。
    ⑦〔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5页。
    ⑧叶自强:《论既判力的本质》,《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①〔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页。
    ②黄淳:《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③〔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5页。
    ④〔日〕土本武司著,董璠舆、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84页。
    ⑤Res judicata facit ex albo nigrum; ex nigro, album; ex curvo, rectum; ex recto, curvum.《元照英美法词典》,第1189页。
    ①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635页以下;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突出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52页以下;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以下;〔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34页以下。
    ②〔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75-476页。
    ③〔日〕土本武司著,董璠舆、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84页。
    ④李龙:《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⑤叶自强:《论既判力的本质》,《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①由于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美国又被简称为“双重危险条款”(DoubleJeopardy Clause)。
    ②Akhil Reed Amar&Jonathan L. Marcus, Double Jeopardy Law After Rodney King,95Columbia Law Review1。美国司法部法律政策办公室在一篇给总检察长的报告中对“危险”(jeopardy)作了更为细致的考察。报告检索了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的一些词典,1828年出版的Noah Webster词典将“危险”(jeopardy)定义为,“承受死亡、损失或者伤害;险境(hazard);危险(danger);凶险(peril)”。报告据此认为,条款制定者使用“危险”(jeopardy)的意图即是表示风险、危险或者凶险,与最高法院的解释相一致。(Office of LegalPolicy,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port to Attorney General on Double Jeopardy and GovernmentAppeals of Acquittals,“Truth in Justice”, Report No.6(1987), reprinted in22University of Michigan Journal ofLaw Reform831)
    ③See, e.g., Breed v. Jones,421U.S.519,528(1975).“Jeopardy denotes risk. In the constitutional sense, jeopardydescribes the risk that is traditionally associated with a criminal prosecution.”
    ④No person shall be…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⑤Yale Kamisar, Wayne R. LaFave, Jerold H. Israel: 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1980,P.1462.
    ⑥Law Commission’Consultation Paper No.156, para.2.3.
    ⑦Connelly v. DPP [1964] AC1254,1295.
    ①Andrew L.-T. Choo,“Halting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buse of process Doctrine Revisited”,1995Crim. L.Rev866.
    ②Paul Roberts,“Acquitted Misconduct Evidence and Double Jeopardy Principles, from Sambasivam to Z”,2000Crim. L. Rev.955.
    ③Andrew L.-T. Choo,“Halting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buse of process Doctrine Revisited”,1995Crim. L.Rev866.
    ④转引自王永明:《论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及其借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3月。
    ⑤Downum v. United States,372U.S.734,737-738(1963).
    ⑥Lee v. United States,432U.S.23,27n.3(1977).
    ⑦Wade v. Hunter,336U.S.684,688.
    ⑧Green v. United States,355U.S.184,190.
    ⑨Ashe v. Swenson,397U.S.436,443(1970).
    ①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1页。
    ②林朝荣、林芸澧:《既判力与二重危险之研究》,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③王兆鹏:《一事不再理》,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2页。
    ①林朝荣、林芸澧:前引书,第13页。
    ②李龙:《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③实际上,争点排除效包括了直接禁反言与附带禁反言两种情形,只是由于在前后两诉不同时,适用直接禁反言的情形非常罕见,使得附带禁反言几成争点排除效的代名词。但在理论上仍需清楚的是,争点排除效乃间接禁反言的上位概念。参见Baker v. GeneralMotors Corp.,522U. S.222,233n.5(1998).
    ④《第二次判决重述》第27条。
    ⑤Ashe v. Swenson,397U.S.436,443(1970).
    ⑥North Carolina v. Pearce,1969; United States v. Halper,1989.
    ⑦Ohio v. Johnson,1984.
    ①355U.S.184(1957).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7-880页。
    ①〔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7页。
    ②Andrew Sanders﹠Richard Young, Criminal Justice (London: Butterworths)(2000)(2nded), p648.
    ③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至第28页。
    ①Oregon v. Kennedy,456U. S.667.
    ②355U.S.184(1957).
    ①Martin L. Friedland, Double Jeopardy5,P4(1969).
    ②David S. Rudstein, Double Jeopardy, A Reference Guide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estport,Connecticut, London, P41.
    ③Susan N. Herman, Reconstructing the Bill of Rights: A Reply to Amar and Marcus’s Triple on Double Jeopardy,(1995)95Columbia law Review, P1106.
    ①Monroe G. Mckay, Double Jeopardy: Are the Pieces the Puzzle?,23Washburn Law Journal1(1983).
    ②Law Commission Paper No156, Double Jeopardy(TSO,1999), P31.
    ①Law Commission Paper No156, Double Jeopardy(TSO,1999), P31-32.
    ①Paul Roberts, Acquitted Misconduct Evidence and Double Jeopardy Principles, From Sambasivam to Z(2000)Criminal Law Review, P953-954.
    ②Paul Roberts, Justice for All? Two Bad Arguments (and Several Good Suggestions) for Resisting DoubleJeopardy Reform,6Int′l. J. Evidence&Proof197,207(2002).
    ①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Debates, June8,1789, reprinted in2THE BILL OF RIGHTS: A DOCUMENTARYHISTORY983,1027(Bernard Schwartz ed.,1971)[hereinafter2Schwartz].
    ②Akhil Reed Amar&Jonathan L. Marcus, Double Jeopardy Law After Rodney King,95Columbia Law Review1。
    ③Office of Legal Policy,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port to Attorney General on Double Jeopardy andGovernment Appeals of Acquittals,“Truth in Justice”, Report No.6(1987), reprinted in22University ofMichigan Journal of Law Reform831
    ①See, e.g., Breed v. Jones,421U.S.519,528(1975).“Jeopardy denotes risk. In the constitutional sense, jeopardydescribes the risk that is traditionally associated with a criminal prosecution.”
    ②Price v. Georgia,1970.
    ③U.S. v. One Assortment of89Firearms,1984.
    ④Breed v. Jones,421U.S.519(1975).
    ⑤Crist v. Bretz,1978.
    ⑥Serfass v. United States,1975.
    ⑦Serfass v. United States,1975.
    ①Downum v. U.S.,372U.S.734(1963).
    ②Lee v. United States,432U.S.23,(1977).
    ③United States v. Combs,1980.
    ④336U.S.684(1949).
    ⑤22U.S.579(1824).
    ②State v. Bostwick,1986; Sullivan v. State,1994.
    ③Serfass v. United States,420U.S.377(1975).
    ④437U.S.82(1978).
    ①85U.S.(18Wall.)163(1873).
    ②Akhil Reed Amar, DOUBLE JEOPARDY LAW MADE SIMPLE,106Yale L.J.1807.
    ③Hon. Stephen N. Limbaugh, Jr., THE CASE OF EX PARTE LANGE (OR THE DOUBLE JEOPARDYCLAUSE LOST ITS “LIFE OF LIMB”),36Am. Crim. L. Rev.53.
    ④Taylor v. Hayes,1974.
    ⑤United States v. Dixon (1993).
    ①Albernaz v. United States,450U.S.333(1981).
    ②423U.S.161(1977).
    ③284U.S.299,304,52s.ct.180,182(1932).
    ④495U.S.508(1990).
    ①397U.S.436(1970).
    ①Ashe v. Swenson,397U.S.436(1970).
    ②《第二次判决重述》第27条。
    ③Howard v. United States,372F.2d294(9thCir.), cert. denied,388U.S.915,87S. Ct.2129,18L.Ed.2d1356(1967).
    ④Diasz v. U.S.223U.S.442(1912).
    ①U.S. v. Stearns,707F.2d391(1983).
    ②667N.E.2d615(1996).
    ①〔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8-879页。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9页。
    ③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著者发行,民国83年9月重订9版,第423页。转引自林朝荣、林芸澧:《既判力与二重危险之研究》,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页,注50。
    ④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喻知免诉之判决:一、曾经判决确定者;二、时效已完成者;三、曾经大赦者;四、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其刑罚者。
    ⑤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著者发行,民国83年9月重订9版,第276页。转引自林朝荣、林芸澧前:《既判力与二重危险之研究》,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246页。
    ①林永谋:《刑事之形式裁判确定力》,载台湾《法令月刊》第47卷第4期,民国85年4月,第3-8页。
    ②转引自林朝荣、林芸澧前注书,第253页。
    ③〔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0页。
    ④〔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前引书,第880页。
    ⑤〔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80-183页。
    ①〔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2-885页。
    ②〔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③黄东熊:《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央警察大学印行,中华民国88年第一版,第184页。
    ④陈运财:《论起诉事实之同一性》,《月旦法学杂志》第62期,第150页。
    ①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翁玉荣论文:《刑事案件单一性及同一性之研究》,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76年版,第125页。
    ②〔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③陈运财:《论起诉事实之同一性——评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七号刑事判决》,《月旦法学杂志》第62期,第154页。
    ④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56页。
    ⑤〔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5页。
    ⑥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9页。
    ①骆永家:《既判力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68页。
    ②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659页。
    ③转引自〔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定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9页。
    ④吉村教授认为争点效针对主要事实的判断产生,住吉博教授亦认为,并不是基于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层次,而应当是在一定事实生活关系是否满足法律要件的层次来掌握争点效。相反,新堂教授则认为,应当在争点与后诉的关系中来决定争点效产生的层面。如果以所有权存在与否成为前后诉的重要关键,则应于“所有权”层次为发生争点效的对象。反之,若“取得时效”层次的争点成为前后诉的关键,则应于“取得时效”层次为发生争点效的对象。但同时新堂教授也认为在多数情形下是在主要事实层面上产生争点效。参见〔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定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9——520页注58。
    ⑤林朝荣、林芸澧:《既判力与二重危险之研究》,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311—312页。
    ⑥林朝荣、林芸澧:前引书,第312页。
    ①林朝荣、林芸澧:前引书,第312页。
    ②〔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543页。
    ①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各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①〔法〕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3页。
    ②参见〔法〕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前引书,第862-865页。
    ③〔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页。
    ①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毕小青、孙世彦主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68页。
    ①熊秋红:《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建构》,《刑事法前沿》(第3卷)。
    ①参见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158页。
    ②Stout v. State ex rel. Caldwell,130P.553,558(Okla.1913).
    ③试想,今日中国尚有多少人能够透彻的理解和接受,遑论先民们。
    ①George C. Thomas Ⅲ, Double Jeopardy: The History, The Law,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andLondon (1998).
    ②以上转引自林朝荣、林芸澧:《既判力与二重危险之研究》,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3页。
    ③《圣经·约伯记·11章》,中国基督教协会1998年出版发行,第484页。
    ④引自林朝荣、林芸澧:前引书,第23页。
    ⑤陈金全:《论古希腊法哲学的产生与发展》,载《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
    ①林朝荣、林芸澧:《既判力与二重危险之研究》,台湾一品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9页。
    ②林朝荣、林芸澧:前引书,第21页。
    ③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一卷,中文修订版),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
    ④哈罗德·J·伯尔曼:前引书,第250-252页。
    ①Frederic W. Maitland, Roman Cannon Law in the Church of England (London,1898), P56-57.转引自哈罗德·J·伯尔曼:前引书,第256页。
    ②罗德·J·伯尔曼:前引书,第259-262页。
    ③David S.Rudstein, Double Jeopardy, A Reference Guide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estport,Connecticut, London), P9.
    ④陈弘毅:《人权、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3页。
    ①参见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②参见钱乘旦、许洁明:前引书,第176页。
    ③Jay A. Sigler, Double Jeopardy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9), p138-139.
    ④Jay A. Sigler, Double Jeopardy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9), p138-139.
    ⑤何兵、潘剑锋:《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再审视》,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①该部分参考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公法》第4卷2003。
    ②彭漪涟:《事实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③〔美〕卡尔·贝克尔:《什么是历史事实》。见《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29页。
    ④同上。
    ⑤陈嘉映:《事物,事实,论证》。转引自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公法》第4卷2003。
    ①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见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②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③邱昭继:《法律、语言与法律的不确定性》,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17页。
    ④〔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2页。
    ⑤〔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①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 (Hower ed., Little Brown, Boston,1963), p5.
    ②Jerome. Frank, Law and Morden Mind (Garden City: Doubleday﹠Co.,1963)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③〔美〕布赖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④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
    ①Timothy Endicott, Vagueness in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②〔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页。
    ③Ronald Dworkin,‘On Gaps in the Law’, in Paul Amselek and Neil MacCornick (eds.), Controversies aboutLaw’s Ontology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1), p84.
    ④〔美〕布赖恩·比克斯:《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
    ⑤Jules L. Coleman, Truth and Objectivity in Law,1Legal Theory33(1995).
    ⑥邱昭继:《法律、语言与法律的不确定性》,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156页。
    ⑦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法学》1997年第3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版,第76页。
    ②〔英〕哈林顿:《大洋国》,商务印书1963年版,第20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156页。
    ①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出版社1989年版,第19页。
    ②J Clifford Wallac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in a System of Independents: A Tribe with Only Chiefs,1978B. Y.U.L. Rev.39, p55-58.
    ③转引自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法学》1998年第12期。
    ④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317页。
    ⑤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5页。
    ①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法学》1998年第12期。
    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1页。
    ③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7页。
    ④转引自Donald L. Horowitz, The Courts and Social Policy,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77, p22-23.
    ①〔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②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③陈瑞华:前引书,第17页。
    ④〔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0页。
    ①徐昕、黄艳好、卢荣荣:《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财经网,2011年1月22日。
    ②陈云龙:《检察基础理论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③张蕾、庄庆鸿:《山东金乡:老支书遭蹊跷超期羁押》,《中国青年报》2012年1月20日第3版。
    ①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②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
    ③王兆鹏:《一事不再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117页。
    ①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②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③〔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335页。
    ①参见《人民司法》1999年第9期。
    ②沈向阳:《未经起诉的犯罪不宜直接定罪量刑》,《律师》1999年第2期。
    ③刘英权:《判决可以改变起诉罪名吗?》,《检察日报》1999年8月11日第3版。
    ④江晓阳:《评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人民检察》1999年第6期。
    ⑤左卫民等:《指控罪名不能更改之法理分析》,《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⑥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
    267页。
    ⑦黄淳:《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47-249页。
    ⑧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215页。
    ①386U. S.18(1967).
    ②499U. S.279(1991).
    ③〔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何家弘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7页。
    ④〔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7页。
    ⑥United States v. Perez,22U. S.(9Wheat.)579,580(1824).
    ①陈卫东、李奋飞:《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②李丽:《豫一杀人嫌犯4次被判死缓,4次被发回重审》,《中国青年报》2011年11月7日第3版。
    ①江雪:《横山村民死亡家族男子身陷囹圄,看守所羁押超9年》,《华商报》2010年9月6日。
    ②王甘霖:《何开信伤害案终获改判》,《法律与生活》2003年第22期。
    ①杨涛:《多次“发回重审”缘何屡有发生》,《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10月28日。
    ②南农:《身背“杀人”污名三次被判死刑——汕尾两男子经省高院终审无罪,二人正在等待汕尾中院道歉》,《南方农村报》2011年4月30日第4版。
    ③孙旭阳:《三次发回重审:杀人“铁案”疑问调查》,《新京报》2009年5月25日第18、19版。
    ④周永军:《重新审视发回重审制度》,《律师世界》2002年第11期。
    ⑤〔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何家弘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1页。
    ①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
    268页。
    ②黄淳:《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50页。
    ③认为二审不构成重复追诉的学者,往往赞同将发回重审作为重复追诉。黄淳,前注书,第334-336页。
    ④转引自〔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刑事审判),魏晓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①Duncan,391U. S. at156.
    ②参见〔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刑事审判),魏晓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十三章第六节。
    ③这一结论从法国法中也可得到印证。在法国,重罪法院采用陪审团审判,因而其重罪案件不允许上诉。
    ④转引自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⑤林钰雄:前引书,第102页。
    ⑥〔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⑦林钰雄:前引书,第102-103页。
    ⑧参见尹丽华:《刑事上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120-123页。
    ①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法律救济”·第三章“上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②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9页。
    ③黄淳:《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51-252页。
    ②参见尹丽华:《刑事上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133-135页。
    ③〔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何家弘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9-562页。
    ④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⑤熊秋红:《错判的纠正与再审》,《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⑥谭淼:《刑事再审理论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44页。
    ①范培根、范小华:《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革与重构》,《法律适用》2001年第11期。
    ①通常以上访者的悲苦、对上访者的同情展示出来。
    ②戴梅芬:《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之我见》,《江苏法制报》2012年1月30日第6版。
    ①谭淼:《刑事再审理论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46页。
    ①陈光中、郑未媚:《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①〔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10版),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①中央政法委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2006年08月01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②参见“陕西省人民法院榆林分院司法改革计划”,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2年卷27。
    ③“榆林区司法改革组指示”(1952年11月5日),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档案,1952年卷27。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⑤《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
    ①譬如,仅宪法序言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一词出现了5次之多。
    ②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
    ③党国体制有四个特点:一是执政党位尊宪法之上;二是军权不在政府;三是政权二元化;四是民权虚化。参见辛子陵:《脱苏入美――两位已故领袖的遗言》,五柳村网站。
    ④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见《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年版。
    ⑤1955年刘少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指示。参见于一夫:《“以党治国”面面观》,《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
    ①于一夫:《“以党治国”面面观》,《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
    ①许章润:《“普法运动”的政治经济学》,《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11/12期合编本。
    ①1957年9月马锡五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开的司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社会主义教育课程工作总结选辑(第二集)》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编印1958年,第26-27页。
    ②李木庵:《批判从旧法观点出发的审判独立》,《政法研究》1958年第1期。
    ③马锡五:《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10期。
    ④1957年9月司法工作座谈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党组给中共中央的报告。张晋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页。转引自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91页。
    ⑤陈守一:《新中国法学三十年一回顾》,《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
    ⑥转引自崔敏:《64号文件:官大还是法大》,《炎黄春秋》2009年第12期。
    ⑦王长江:《党有自身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学习时报》第534期。
    ⑧彭真:《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理论动态》1979年164期,中共中央党校理论教研室编。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习参考资料》,1981年,第112页。
    ①彭真:《关于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见《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5页。
    ②“在我国司法政治之特色下,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我国司法机关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对此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前言》,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③《湖南政法委书记要求各级党委不插手法院审判》,《法制日报》2007年02月12日。
    ②周颖、李文俊:《司法视野中的政法委》,《法制与社会》2007年11期。
    ③周颖、李文俊:前引文。
    ④林原树、许峰、杨勇文:《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五个关系》,《组织人事学研究》1997年6期。
    ⑤199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
    ①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一年七月一日)。
    ②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5页。
    ②郭宇宽:《做一个律师该做的事情——专访张思之》,《南风窗》2004年10月下。
    ③《新编入党培训教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
    ④《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26页-227页。
    ⑤《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六条。
    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编印:《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社会主义教育课程工作总结选辑(第二集)》,1958年,第26-27页。
    ③杨海坤、民胜:《我为什么要为“司法独立”鼓与呼》。见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80-486页。
    ④冯若泉:《驳贾潜“审判独立”的反党谬论》,《政法研究》1958年第1期。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著:《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页。
    ②2009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②网络流传的王立军于2010年10月16日“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见2010年11月18日《河南商报》。
    ③《顾准文集》,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
    ④转引自张慜:《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来龙去脉及其严重影响》。见《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
    ②《列宁全集》中文第一版第28卷,第218页。
    ③1957年7月7日“人民司法”编辑部就该案性质召开了一次小型座谈会。参见《刘祖杰放火案是什么性质》,《人民司法》1959年7月15日。
    ①1990年4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
    ②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③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
    ④毛泽东在1949年初就对付反革命的问题对俄国人解释说:如果建立一党政府,这样做就容易得多:如果建立联合政府,那就“必将带来麻烦”,因为共产党必须要顾及其他政党的态度,而不能简单地依据自己的意愿来行事。参见列多夫斯基编著,彭卓吾译:《米高扬赴华的秘密使命(1949年1~2月)》,尼特费德林等译著,彭卓吾译《毛泽东与斯大林、赫鲁晓夫》,东方出版社2004版,第22页。
    ⑤如果注意到1951年4月下旬毛泽东及时刹车并委婉批评一些地方太过强调多杀,以至有些地方明显地出现了瞒报的情况,实际上全国范围实际的处决人数很可能要大大超过71.2万的这个数字。参见杨奎松:《新中国“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
    ①以上参见何立波:《彭真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制建设》,《检察风云》2008年第13期。
    ②侯猛:《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制度变迁-以政法委员会为研究中心》。见《燕京法学论丛》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法发[2006]15号)。
    ②这一放,就是24年,直到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才予以收回。
    ①唐明灯:《“严打”的前世今生》,《时代周报》2010年7月1日。
    ②1984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总结和第二战役部署的报告》。参见唐明灯:前引文。
    ③陶盈:《1983年“严打”: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文史参考》2010年第20期。
    ④陶盈:前引文。
    ⑤熊剑锋、赵季文:《30年后看“严打”:社会陷入“打不胜打”怪圈》,《凤凰周刊》2011年第5期。
    ⑥《“严打”政策应适当调整》,《凤凰周刊》2005年第16期。
    ①355U.S.184,78S.Ct.221,2L.Ed.2d199(1957).
    ①《荀子荣辱》。
    ②《周易程氏传大有》。
    ③《周子全书顺化》。
    ④严复译孟德斯鸠《法意》案语,《严复集》第四册,第948-949页。转引自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①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四,中华书局1989年,第31页。
    ②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五,中华书局1989年,第45页。
    ③李泽厚:《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走向未来》1986年创刊号。
    ④李泽厚:前引文。
    ⑤“国家主义”的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来使用。其一,以个人为参照系,指的是在主权国家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要以国家为中轴;其二,以全球为参照系,强调的是在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与人类共同体的关系要以国家为中心。后者的研究参见:蔡拓:《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16-27页;俞可平:《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1期,第4-21页;门洪华:《构建中国大战略的框架:国家实力、战略观念与国际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也有人提出所谓“新国家主义”,但在实质内容上了无新意,无非一种以虚拟的神圣国家利益为噱头压制个人自由人权的集权专制主义的变体。
    ②《管子形势解》。
    ③《管子君臣上》。
    ④韩愈:《请上尊号表》,《五百家注昌黎文集》卷三十九·表状二。
    ⑤柳宗元:《为耆老等请复尊号表》,《柳宗元集》卷三十七。
    ⑥《太阳最红毛主席最亲》歌词。
    ⑦《东方红》歌词。
    ⑨《感谢党的好政策》,《人口导报》2008年9月8日第4版。
    ①《百岁孤老又搬新屋贴出对联“感谢党感谢政府”》,
    ③2010年虎年春晚歌舞节目《幸福生活亚克西》。
    ⑤《体育总局副局长批评周洋:夺金首先要感谢国家》,《南方周末》2010年3月8日综合版。
    ⑥转引自周濂:《感恩政治》,《财经》2011年第1期。
    ③转引自徐贲:《中国不需要这样的“政治”和“主权者决断”——“施米特热”和国家主义》,《二十一世纪》2006年四月号(总第94期)。
    ①顾准:《辩证法与神学》,《顾准文集》,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页以后。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0页。
    ③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一八八三年德文版序言》(一八八三年六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3页。
    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4页。
    ③“如果自由报告,自由找职业,谁愿意钓鱼就钓鱼,画画就画画,唱歌就唱歌,跳舞就跳舞,如果一亿人唱歌,一亿人跳舞,一亿人画画,还会有粮食啊?那就要灭亡了。”毛泽东:《在武昌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11月23日),《毛泽东选集》第6卷。
    ②熊秋红:《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建构》,《刑事法前沿》(第3卷)。
    ③钟维、张筱晨:《当代中国应当如何防范和减少冤错案?——“刑事错案的预防研讨会”综述》,《证据学论坛》第14卷。
    ①刑事判决的改判,意味着人们因不服判决而引起的上诉、申诉或检察机关认为裁判有错误而发动的抗诉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权威认同。所以,刑事判决改判率的高低(或者说维持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刑事判决整体上的公正性程度:改判率高或维持率低,表明刑事判决整体上的公正性差;改判率低或维持率高,表明刑事判决整体上的公正性强。冯军:《刑事判决的合法性研究——在政治社会学语境中的分析》,四川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①于建嵘:《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基本性的标志》,《南方都市报》2007年11月14日。
    ②何家弘:《美国刑事错案一瞥》,《法制日报》2011年5月4日。
    ③萨缪尔·R·格罗斯、克里斯滕·加科拜、丹尼尔·J·马特森、尼古拉斯·蒙特格莫瑞、苏加塔·帕提尔:《美国错案报告》。见甄贞等编译:《法律能还你清白吗?美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②陈金木:《判决可接受性的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刘召:《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张雪纯:《刑事裁判可接受性问题初论》,《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③刘召:《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探析》,《学术交流》2011年第8期(总第176期)。
    ④刘召:《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①陈金木:《判决可接受性的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
    ②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405页。当然,苏力教授并没有使用“可接受性”这一概念,而是以考察当事人的满意度来研究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公正程度。
    ③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420页。
    ④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398页。
    ②信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访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通过信函、走访、询问等形式进行的所有社会交往活动。狭义的信访仅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通过信访形式向社会管理者及其负责人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戴小明:《论行政信访》,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11月,第26卷第6期。
    ①前注文。另见朱应平:《行政信访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1页。
    ①〔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89页。
    ②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①龙志:《安元鼎,北京保安公司截访“黑监狱”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24日。
    ②胡剑龙:《信访销号灰幕》,《财经》杂志2010年第25期。
    ③王建勋:《误入歧途的中国司法》,《领导者》总第41期(2011年8月)。
    ②蒋超:《三十年来中国法官违法犯罪问题:一个统计分析》,《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7月第4期(总第161期)。
    ①《庭外动态:数百人要求翻案再审》,《新商报》2011年8月23日。另参见《广西杀妻碎尸案凶手改判死缓成李昌奎案翻版》,《广州日报》2011年8月4日。
    ①参见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0页。
    ①刘仁文:《冤案是如何酿成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①Edward Shils, The Intellectuals and the Power and Other Essays, Chicago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Press,1972, p.20.转引自林红:《民粹主义——概念、理论与实证》,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①《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
    ②谢觉哉:《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王定国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54页。
    ①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1页。
    ②沈钧儒:《沈钧儒文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61页。
    ③周永康:《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求是》,2011年1月16日。
    ④何方:《党史笔记——从遵义会议到延安整风》,香港利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⑤《全国各地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新华月报》第四卷第一期。转引自滕彪:《司法与民意:镜城突围》,载《同舟共进》2008年第7期。
    ⑥《胡锦涛:扎扎实实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2007年12月26日《解放军报》第1版。
    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上下功夫》,《学习时报》2008年6月16日。
    ③樊江涛、高伟谦:《一个“闹者”获胜的判决》,《中国青年报》2011年11月13日第2版。
    ①《王胜俊:保障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生命线》,2008年9月22日《瞭望》新闻周刊。
    ①孙光骏:《试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法学评论(双月刊)》2008年第6期(总第152期)。
    ②伦朝平等著:《刑事诉讼监督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①王敏远主编:《刑事诉讼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②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页;张幸民:《刑事诉讼监督的价值与制度构建》,见许海峰主编:《法律监督实践者的理性思考》,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
    ③陈卫东主编:前引书,第122页。
    ④王敏远主编:前引书,第77页;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123页。
    ⑤孙光骏:《试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法学评论(双月刊)》2008年第6期(总第152期))。
    ⑥伦朝平等著:《刑事诉讼监督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⑦杨宗辉、周虔:《检察权结构探微》,《法学评论(双月刊)》2009年第1期(总第153期)。
    ①王敏远:《论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的监督》,《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
    ①戴小明:《论行政信访》,《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6期。
    ②戴小明:前引文。另见朱应平:《行政信访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1页。
    ④周梅燕认为,中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诉讼类信访。参见周梅燕:“取消?强化?变革?中国信访制度陷入困境”,《半月谈》,2004年6月30日。
    ⑥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①季卫东:《上访潮与申诉制度的出路》,《二十一世纪》总89期。
    ②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阳光宪政”《信访治理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一文亦持此种观点,认为,信访制度是为了解决社会冲突的少量“余量”而安排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③林喆:《参政权:民主政治的基石》,《学习时报》2004年5月10日。
    ④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应星将信访作为权利救济机制来论述,但他提到的“非程序性”特点却是对信访制度之客观描述,亦当然可以用来分析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或者行政监察制度的信访。本段引文皆出自该文,只是为叙述方便打乱了结构次序。
    ②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特辑,鹭江出版社。
    ①详见李晨:《河南周口警察杀人案死者家属回忆侦破内幕》,《北京青年报》2011年12月26日。
    ①18U. S. C.§3742(1996).
    ①以上参见王敏远:《司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改革》,载信春鹰编:《公法》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①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以刑事再审为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②王敏远:前引文。
    ③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①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5页。
    ②文化与制度的关系,参见秦晖:《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凤凰周刊》2006年第8期(总第213期)。
    ③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以刑事再审为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①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注1。
    ②667N. E.2d615(Ⅲ. App. Ct.1996).
    ③熊秋红:《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建构》,《刑事法前沿》第3卷。
    ④熊秋红:《解读公正审判权——从刑事司法角度的考察》,《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①黄淳:《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143页。
    ②黄淳:前引书,第333页。
    ①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210页。
    ②Wade v. Hunter,336U. S.684,689(1949).
    ③Crist v. Bretz,437U. S.28, at38(1978).
    ④Geoge C. Thomas Ⅲ, Double Jeopardy: The History, The Law,(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8), p251.
    ⑤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页。
    ⑥Anne Bowen Poulin, Double Jeopardy and Judicial Accountability: When Is an Acquittal Not an Acquittal?,Arizona State Law Journal, fall,1955(27Ariz. St. L. J953).
    ①Geoge C. Thomas Ⅲ, Double Jeopardy: The History, The Law,(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8), p252.
    ②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总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页。
    ③林钰雄:前引书,第216页。
    ①United States v. Kramer,289F.2d909,913.
    ②The indictment or information may charge a defendant in separate counts with2or more offenses if the offensescharged--whether felonies or misdemeanors or both--are of the same or similar character, or are based on the sameact or transaction, or are connected with or constitute parts of a common scheme or plan.
    ③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各论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④242U. S., at87,37S. Ct. at69.
    ①如,被告人可能主张,控方证人已被控方许以重金收买,因而动议排除证言的效力。如果因该证人无法作证导致被判无罪,则该无罪判决即系基于被告人所冀望排除其受到法庭斟酌之事项而作出的。
    ②United States. v. Scott,424U. S.600(1976).
    ③王兆鹏:《一事不再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117页。
    ④王永明:《论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及其借鉴》,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第115页。
    ①Crist v. Bretz,437U. S.28(1978).
    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③《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④林劲松:《论撤回公诉》,《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2月第11卷第1期。
    ⑤龙宗智:《论公诉变更》,《现代法学》2004年12月第26卷第6期。
    ①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①尹丽华:《刑事上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149页。
    ②386U. S.18(1967).
    ③Kotteakos v. United States,328U. S.750(1946).
    ④黄淳:《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35页。
    ①黄淳:《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46页。
    ②张丽卿:《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证据》,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84-184页。
    ③〔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
    ①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②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37-840页。
    ①参见谭淼:《刑事再审理论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119-120页。
    ②《强奸案判决书无准确作案时间被发回重审》,http://news.qq.com/a/20090904/000568.htm。
    ①U.S. v. Stearns,707F.2d391(1983).
    ②如在英国,上世纪末发生的两个臭名昭著的放纵犯罪的案件,即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助推剂。参见王永明:《论英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及其借鉴》,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0-41页。
    ①〔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①〔英〕罗杰·科特维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刘丽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②〔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③谭世贵:《如何树立司法权威》,《人民日报》2008年10月17日。
    ④谢佑平、张崇波:《司法权威:理论透视与问题研究》,上海法学网,http://www.sls.org.cn/index.jsp。
    ①王敏远:《司法权威需要刻意维护》,中国法学网王敏远专栏。
    ②转引自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3页。
    ③沈德咏:《审判监督工作和审判监督改革》。见沈德咏主编:《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④王敏远:《司法权威需要刻意维护》,中国法学网王敏远专栏。
    ①富学哲:《从国际法角度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②赵秉志、王秀梅译:《批准与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手册》,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①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页。
    ②陈光中、郑未媚:《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②《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77-378页。
    ④彭真:《发现错案要坚决及时纠正》。见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116页。
    ①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0-421页。
    ②陈光中、郑未媚:《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③谭淼:《刑事再审理论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
    ④陈光中、郑未媚:《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⑤张述元:《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362页。
    ②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③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公法》第4卷2003。
    ①谭淼:《刑事再审理论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16页。
    ②谭淼:《刑事再审理论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19页。
    ①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以刑事再审问题为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③汪建成、黄伟明:《欧盟成员国刑事诉讼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页。
    ④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的工作报告只提相对不起诉的人数,因而对整个的不起诉率无法计算。
    ①冉云梅:《澳洲突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检察日报》2006年11月2日。
    ①徐昕、黄艳好、卢荣荣:《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财经网2011年1月22日。
    ①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5页,注6。
    ②〔美〕裴宜理:《中国人的“权利”概念》,《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2期。
    ③〔美〕裴宜理:前引文。
    ①Paul Roberts, Acquitted Misconduct Evidence and Double Jeopardy Principles, From Sambasivam to Z(2000)Criminal Law Review, P953-954.
    ②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2期,1999年。
    ③金观涛、刘青峰:前引文。
    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125、127、128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96页。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页。
    ①王敏远主编:《刑事诉讼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②龙宗智:《检察官该不该起立——对庭审仪式的一种思考》,《法学》1997年第3期。
    ①贺卫方:《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与龙宗智先生商榷》,《法学》1997年第5期。
    ②于建嵘先生研究认为,信访问题的解决率只有千分之二。参见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凤凰周刊》2004年32期(总165期)。
    ①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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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著:《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陈光中:《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改革》。见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加〕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吴宏耀:《刑事证明标准研究评述》。见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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