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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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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凉山彝族的文字长期被宗教祭师垄断,用于抄写经书,该社会可以被认为是无文字社会,其习惯法是不成文法。历史上,凉山彝区与外界联系较少,中国历代王朝对该地区从未有效行使管辖权,有关凉山彝族的文献记载极少,而且不可靠。由于上述原因,凉山彝族习惯法的以往历史,已难考究。学者的研究只能收集和整理规范,但仅研究抽象的规范,不能获得习惯法的真实情况,“若无案例,哪来法规”,凉山彝族习惯法特别强调案例。学者们开始收集和整理案例,案例代表社会的具体事实,验证规范的实际运行,案例法使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研究更上一层楼。不过,案例和规范不能截然两分,凉山彝人既着重案例,又重视规范,“祖宗的规矩”长存于彝人心中,体现在彝人行动中。
     单独描述规范或案例,只能获得习惯法在某一时期的状况。如此研究的习惯法是非历史性的、静止的制度,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处于时间之外,而永远在历史中延续和变迁。本文考察延续和变迁中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希望使研究再上一层楼。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法人类学研究实现学术转向,特别重视习惯法的“历史与权力”因素。本文视习惯法为延续的制度和变迁的体系,置之于历史进程和社会巨变背景下研究。论文先分析旧凉山时期的“人命案”和“婚姻案”,探讨习惯法规范和习惯法的实际运行,习惯法与社会、文化、权力等因素之间的关系。论文接着回顾上世纪中叶发生在彝区的历史事件和权力关系的巨变,分析其对习惯法的深刻影响。论文又考察目前的“人命案”和“婚姻案”,并与旧凉山时期的同类型案例纵向比较,研究习惯法的流变。最后,论文总结习惯法的传承与变革,并对其发展作出前瞻。每章主要内容:
     第一章,绪论。文章先提出研究目的、问题意识,然后回顾以往的研究并作出检讨,再介绍本研究的理论、方法、材料和概念等。
     第二章,凉山彝族概况。文章主要介绍凉山彝族的地理、经济、历史和宗教情况。
     第三章,旧凉山时期的彝族习惯法(上)。本章以“人命案”为例,研究旧凉山时期习惯法的规范与运行。文章提出,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家支习惯法。习惯法对“家支内人命案”和“家支外人命案"的处理判然有别。彝族习惯法严厉惩处杀害家支成员的凶手,凶手必须抵命。习惯法在解决家支外人命案时,既要考虑有关规范,又要考虑规范外的因素。由于家支“力学”关系的存在,受害者需要强大的家支实力作后盾,才能得到公正赔偿。习惯法又有“超越家支主义”特征,其约束机制,如调解人的产生方式和评价标准、社会舆论、宗教约束等,保证习惯法规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得到公正执行。
     文章认为,凉山彝族习惯法又是等级习惯法。对当事人等级不同的人命案,习惯法的解决方式也不相同,家支“力学”关系同样影响案件的处理。等级低的白彝杀害等级高的黑彝,一律被视为最严重的黑案,按“一黑彝抵四白彝”的规范处理。该规范在实际运行中,又有一定的弹性和幅度,具体处理与白彝凶手或其主子的家支势力有关。习惯法规定,黑彝杀死白彝,根据肇事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命价。该规范的执行也与白彝死者家支力量有关。占强势地位的黑彝利用习惯法保障各种特权,相对弱势的白彝也会利用习惯法,影响案件的处理,保护家支成员。
     第四章,旧凉山时期的彝族习惯法(下)。本章研究旧凉山时期的彝族婚姻习惯法,包括婚姻制度、对违反者的处理、婚姻纠纷的解决等。文章提出,等级内婚制度是婚姻习惯法最重要的内容。没有统一政权的旧凉山彝族社会,黑彝依靠家支统治,以血缘为维护社会地位、政治权力的工具,坚决执行等级内婚制度,决不允许黑彝与白彝或更低等级的人婚配,违反者受到被处死的严厉惩罚。等级内婚制度还体现在,同一等级内不同等第之间也不能通婚,但这种限制,可以被强大的经济实力所打破。文章还提出,家支外婚是家支建立联盟,增强实力的机制,它被视为“祖先定的天理”,得到严格执行,违反者受到习惯法的严厉惩罚,由家支处死。由于涉及家支名誉,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视拐妻案为黑案,严厉处罚拐妻者。习惯法的处理或惩罚,受双方家支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
     第五章,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蛰伏。本章指出,上世纪中叶,发生在凉山的历史事件及权力关系的变迁,导致习惯法的巨变。民主改革废除等级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政权,削弱家支制度。民改后,国家权力试图全面渗入彝族基层,家支、习惯法等传统制度、权威被视为奴隶主统治的工具,屡屡遭到批判。凉山彝族习惯法不得不进入蛰伏状态,激进政策使彝人产生反感和厌恶,他们继续认同家支及习惯法,暗中利用习惯法调处纠纷。国家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无视、抛弃、摧残传统文化制度,试图建构现代社会的努力,没有取得成功。
     第六章,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复兴与调适(上)。本章分析目前的“人命案”,并与第三章旧凉山时期的“人命案”纵向比较,探讨习惯法受历史与权力影响的方式、程度和表现。就有关人命案的内容而言,习惯法发生剧烈变革,并体现在权威、收案范围、内容、具体处理、执行机制等各方面。当出现与国家法规定一致的人命案时,国家法直接行使管辖权,习惯法只能进行民间调解。国家法不认为是犯罪,不直接追究的案件,当事人依据习惯法解决。习惯法处理这类案件时,同样受国家法的间接影响。家支已不能象旧凉山时期一样,迫使家支内人命案的凶手抵命,只能调解赔偿命金。大部分家支外人命案同样伴随死者家支的打砸抢行为,其规模、过程、组织、影响等,与旧凉山时期相比,已有很大变化。习惯法解决家支外人命案时,仍会考虑家支“力学”关系,调解中利益均衡略偏向于较强方。由于受政府和国家法的干预,习惯法在处理黑彝杀白彝,或白彝杀黑彝命案时,赔偿已趋于平等。
     第七章,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复兴与调适(下)。本章分析目前的“婚姻案”,并与旧凉山“婚姻案”纵向比较,考察习惯法的变迁。人们的等级观念仍很强烈,等级内婚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黑彝和白彝及以下等级的婚姻被严厉禁止,违反者被开除家支,相同等级内部不同等第之间的通婚也受到家支干预。上述情况的出现,除历史原因外,还与政府执行阶级至上的政策有关。民改时,划分阶级成分的结果与原来等级保持对应关系,因此,阶级斗争变成等级斗争,阶级觉悟变成等级觉悟。政府又在各种政治经济政策中,过分强调阶级话语,对黑白彝明显区分,使等级观念、等级界限没有消减,反而得到保持和强化。政府在婚姻改革中,劝止白彝与黑彝结婚,支持已结婚的白彝与黑彝离婚。政府提倡的阶级血统论与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等级血统论不谋而合。政府的目的是打破等级内婚,但采取阶级血统论的手段,反而强化等级内婚。习惯法规定的其它所有婚姻制度,如包办婚姻、身价钱、离婚、姑舅表婚等制度,在婚姻改革中被政府全面批判和禁止,文章比较目前婚姻案例与旧凉山的同类案例后,得出结论认为,激进的婚改运动,以失败告终,被批判和打倒的制度,没有消失,其延续、发展与政府期望达到的目标,相差甚远。不过,由于国家法的客观存在,政府宣传、灌输新思想观念的努力,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影响,习惯法的婚姻制度也已发生变迁。
     第八章,总结与讨论。凉山彝族习惯法实质内容的变迁,不能掩盖其程序、形式、概念仍被延续的事实。本章在总结全文、比较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基础上认为,习惯法仍为人们广泛需要和信仰的原因在于:家支、宗教思想、纠纷处理者的权威、语言和知识、解决纠纷的成本、解决纠纷的程序与结果等。文章分析习惯法遭遇的各种挑战,认为习惯法自身已出现混乱、矛盾和断裂,需要合理引导。文章最后提出,习惯法的发展趋势,或凉山彝区的法治路径,是一种开放的“本土论”,即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合作互补:习惯法可以填补国家立法的空缺,被国家立法吸收,还可以与国家司法合作,共同演奏彝区的“法治交响曲”。
     本文力图在研究理论和方法上实现创新,通过同类案例的纵横比较,在历史进程中,探讨凉山彝族习惯法的流变。笔者将规范和案例,静态和动态结合,既重视习惯法的制度、内容、执行机制、实际运行,又关注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策略选择,不仅分析习惯法的变化,而且研究习惯法的延续,希望获得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真实图景,但因学力有限,文中有许多不足,尚需努力改正、提高。
Most researchers on minority law pay much attention on the rules, which are the products of many generations, and which still influence minority people's life. They are referred to by the local people when asked . However, only abstract rules can never be sufficient to have the full picture of minority laws. The recent researches collect cases, which is a step further in the study of minority laws. Cases tell the true facts of minority legal life and case study is the efficient way to research the laws of the minority areas where unwritten laws are adopted. But cases only represent the legal operation at one period of time, what about the law before or after this? Laws can not be studied as the static, cultural institution. Besides, the rules can not be neglected.
     The author does this research with the consideration of both rules and cases, he treats the law as the transforming system and research it within the history. At the same time, the political, economical as well as power relation is stressed in the dissertation.
     The first chapter deals with the theory and the method of this research.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dissertation tells the general information about Liangshan Yi, which is the geographical, economical, historical and religious background of Yi minority law.
     In the third and forth part,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operation of Yi law at the period of Old Liangshan Area, the time before Communist Party Government. Through case study, the dissertation proposes that Yi law at this period was the only law and had the supreme authority, laid upon the clan organization called Jiaz. It handled the homicide cases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urderer and the murdered. That means if the murder was committed inside the clan, then the killer would be punished seriously according to the Yi law. He would be forced to kill himself without others' interference. The Yi law ruled that if any member of the clan killed him,then the latter would violate the norm, which stated that no one could take away the life of any other member. If the killer ran away, then the clan would send family members to catch him, and would expel him from the clan if they failed.
     If the the murder was committed between different families, then the penalty would be different according to the power of the families. It was said that when the powers of the victim and the killer 's clans were equal, the rule of Yi law could be executed inpartially. However, Yi law was under the most circumstances obeyed by the people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institutions guaranteeing the fairness of the practicing of the law. These institutions include the choice and operation of the local judeges, public opinion, and religious ideaology.
     Liangshan Yi law also treated the cases distinctive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s of the parties. When the murder was committed against the Black Yi, the superior class in Yi society by the White Yi, the punishment was more severe than that committed against the White Yi by the Black Yi. The rule of One Black Yi Equal to Four White Yi was adopted when the case was solved, but this norm could be interpreted in five different ways, of which what was chosen was totally determined by the power of the victim family. Naturally, when the family of White Yi killer was weaker than the Black Yi, the most severe interpretation would be chosen. Generally speaking, the Black Yi enjoyed the privileges of the society and more legal rights, but the White Yi, as the inferior, had their ways of protecting themselves.
     The most important marriage institution was the marriage within the same class, if any female member of Black Yi married to or had sexual relation with White Yi, she would be sentenced to death. While any male member of Black Yi married to or had sexual relation with White Yi, he would be punished less severely. Besides this, marriage outside the Yi nation was also forbidden. All the marriage was arranged and decided by the parents and brothers without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willingness of the people who would get married, since marriage was treated as a kind of method to unite more families to strengthen the power of the families. While marriage was the unity of different families, the divorce was always followed by the wars between two families, because being divorced was regarded as the dishonour to the family.
     The found of Communist Party government in Liangshan Yi Area ,the Democracy Reformation and the following political movements, which regarded both the traditional clan and the Yi law as backward and counter-revolutionary, and which tried every means to eradicate them, greatly influenced the history of this area and brought a new chapter for the Yi law. The fifth part of the dissertation retells the whole history of this period, which was full of Great Mass Movements, leading to both the damage to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he hatred against the Han nation by the Yi people.
     The sixth and seventh chapter discuss the cases of murder and marriage at the present time. The author, after comparing the same kinds of cases between the Old Liangshan period and present, proposes that the state laws greatly influence the function and operation of Yi law, which has been deprived of the jurisdiction of some of the cases. For example, the local law can not deal with the murder which is directly investigated by the state law. And the family can never force any of its members to kill himself. The Yi law can only deal with the compensation problem brought forth by the parties who are not satisfactory with the sentence of the state law. Of course it functions in the cases while the state does not regard as the crime, however, the state law still has its final saying on those cases treated by the Yi law. What's more, some parties, when they think they are weaker , will ask for the help of the state law whose interference will bring new problems as the conflict between two legal systems on the principls, logic and punishing ways are existing.
     In spite of the fact that the marriage institutions have greatly changed, the local law on marriage is still obeyed by the local people, this fact shows that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tried its best to transform the marriage institutions through the Mass Movement, the local people still are fond of the traditional law instead of the so called "modern, advanced system." The conception of status still influence people's marriage, marriage or sexual relation outside the same class will be punished by the clan,though the way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Old Liangshan. Marriages are still arranged by the parents, and every marriage is carried out by paying some money to the parents. All these traditional systems had been criticised during the Mass Movements,but they are still operating in the Liangshan Yi society today, it tells us that any reform will meet failure if it does not show respect to the local culture and the will of the local people. It is a lesson for the rationalists who believe too much in the radical reform. However, compared to the failure of radical movement, the market economy has brought about great changes.
     Finally, in the last chapter, the author concludes some reasons why local people still choose the Yi minority law instead of the state law:the familiarity with both the language and knowledge, the clan organization, the religious control, the authority of the local judges, the less expense of the Yi law and the final result is reached through discussion and negotiation. It is said at the end of the dissertation that the Yi law, because of the challenges from both the political side and the market side, has its own problems such as the distortation, the disruption. It is purported that the success of rule of law in the Yi minority area totally depends on the cooperation of local law and the state law. Specifically speaking, the local law can solve the disputes of peoples when the state does not provide any regulation, the state law can absorb some norms of the local laws and make the state law more suitable to the people's life, since the most part of the state law comes from the outside and is different to the local people's life. Thirdly, the state court judegs can cooperate with the local judegs. They can work together to solve the dispute ,thus making the state law and the local law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引文
1 凉山州甘洛县语委1988年4月收集,《勒俄特依》,油印本,第1-3页。
    2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导论。
    3 学者对争论有不同称呼,有的称为“政府主导型法治的建构模式”与“自然演进型的正式法进入模式”之争。见刘传海:“话语与规制:正式法的乡土社会进入”,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页;有学者归为“本土化”理论与“国际化”理论的分歧,见周斌:“法律的本土性与国际性”,谢晖、陈金钊《民间法》(四),第70页;有学者视为“现代化”与“本土资源论”的“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交锋,见杨方泉:《塘村纠纷: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5 高其才:“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两难”,《法学》,1999年2期。
    6 陈冬春:“法治的资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和融合”,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四),第399页。
    7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8 杨方泉:《塘村纠纷: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北京:中图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9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10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11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12[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引论。
    13 法国人马尔丁最先记录彝族习俗和语言,维亚尔和利埃达尔对彝族研究最深。他们提出,“黑倮倮,脸形、衣着都同印度—欧罗巴人种相似……中国史和这些民族的文献史料能解答这些问题。弄清他们的族源,证明他们是雅利安人。”“毫无亚洲人气质”,“像南欧居民一样的棕色皮肤而不是黄色皮肤”,是“独立傈倮”,“在中国腹心之地保持完整的独立”,说彝族宗教与中国其他地区宗教区别大,接近天主教。参见李列:《民族想象与学术选择:彝族研究现代学术的建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6-28页。
    14 李列:《民族想象与学术选择:彝族研究现代学术的建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15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6-138页,第320-331页。
    16 胡庆钧:《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1页。
    17 彭玉章:《美姑县志(社会风俗志)》,油印本,1993年版,第26-40页。
    18 刘广安:“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
    19 杨怀英等:《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20 即原始、奴隶制、土司制、成文法文化圈(封建领主制社会)和封建地主制习惯法、成文法文化圈。参见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59页。
    21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2页。
    22[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序言。
    23 张海洋:“简论中国的多元文化与和谐社会”,《凉山民族研究》,2005年刊,第11页。
    24 《凉山彝族奴隶制》编写组:《凉山彝族社会性质讨论集》,内部油印资料,第56页。
    25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3页。
    26 杨怀英等:《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27 杨怀英等:《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8 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29 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版),2007年版,第55页。
    30 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3版),2007年版,第58-59页。
    31 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2 不过,对凉山彝族地区,中原王朝一直没有行使有效管辖,汉文历史文献极少,本书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近现代时期。参见张晓辉、方慧:《彝族法律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33 刘广安:“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以下;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261页;张晓辉、方慧:《彝族法律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以下。
    34 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潘乃谷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北京: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第701-791页。
    35 研究热潮体现在:有关民间法的论文、专著不断诞生,有谢晖、陈金钊教授的“民间法”年刊,山东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相继推出“民间法”、“民间法习惯法”专栏,为民间法研究提供重要理论阵地。
    36 程雅群:“彝族习惯法中的祖先崇拜因素初探”,四川大学宗教学硕士论文,2006年3月;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3月;孙伶伶:“彝族法文化研究”,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论文,2003年4月;余华,“历史与文化视野下的凉山彝族习惯法”,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历史文化专业硕士论文,2007年4月;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4月:张明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蕴:凉山彝区理论与个案的透视”,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4月。
    37 本民族学者中最先研究习惯法的是白芝和尔姑阿呷,其“凉山彝族习惯法”发表于《彝族文化》1989年刊。
    38 2008年2月20日,中央民族大学曲术铁西老师与笔者交谈时提到。
    39 阿吉拉则,库瑟茨火,罗家修,史小勇,马林英,巴奠三姐妹等研究凉山彝族宗教和婚姻的彝族学者,对习惯法有涉及。此外,研究凉山彝族习惯法的汉族学者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杨玲、袁春兰,研究生张自强,西南民族大学的张晓蓓等,恕不一一列举。
    40 感谢巴且日火先生赠送全部《凉山民族研究》;四川凉山州中级法院政策研究室马岭主任帮助收集到已出版的各期《凉山审判》和《监狱季刊》;感谢四川美姑县司法局罗光明副局长帮助收集到各期《政法调研》。
    41 我在四川凉山州进行田野调查时,一乡长讲,“像你们这些学者,我们接待好多,可是来了又走,后来没消息。到底宣传没有?到底如何理解?我们都不知道。”
    42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4页。
    43 俞荣根:“在1994年‘第三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上关于‘大陆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概述'的学术报告”,《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第62页。
    44 李可:民间习惯法研究方法论,第二界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讨会会议论文,第13页。
    45 前者,“广泛约束作用”,“处理案件及时”“为公、检、法等部门减轻工作压力”“在大案、要案中对国家法律有辅助和补充作用”,而“消极作用”体现在,“重民事案件轻刑事案件,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未实行严处,反而包庇其逃避法律责任,”“复仇心态太重,”“调解过程中耗费大量钱财,”“神判弊端”。见蔡富莲,论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的功能,韦安多主编,《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215页。
    46 蔡富莲:“论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的功能”,韦安多主编:《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47 伍华:“论违法婚姻,一凉山彝族地区违法婚姻研究”,《凉山民族研究》,2004年刊,第250-261页。
    48 李可:“民间习惯法研究方法论”,第二界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讨会会议论文,第13页。
    49 杨怀英等:《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50 Paul Bohannan,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 the Tiv,Illinois:Waveland Press,1989,Preface.
    51 陈冬春:“民间法研究的反思性解读”,华东政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硕士论文,2004年3月,第13页。
    52 Llewellyn,K.,and E.A.Hoebel,The Cheyenne Way:Conflict and case law in Primitive Jurisprudence,Norman: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41,p.21.
    53 Laura Nader.Law in Culture and Society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7,p.19.
    54[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2页。
    55 Sally Falk Moor,Law as Process,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p.4.
    56 王彬、张明:“民间法的语境悖论——基于转型社会的话语情境”,《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年第1期,第19页。
    57 李可:“民间习惯法研究方法论”,第二界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讨会会议论文,第14页;陈冬春:“民间法研究的反思性解读”,华东政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硕士论文,2004年3月,第11页。
    58 董皓:“在文化的变迁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基于民族文化个案的实证研究”,《法社会学论丛七》,第284页。
    59 孙伶伶:“彝族法文化研究”,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博士论文.2003年4月。
    60 陈冬春:“民间法研究的反思性解读”,华东政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硕士论文,2004年3月,第14页。
    60 李可:《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郑州: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9页。
    62 少数民族社会,“实际上是高级技术尚未抵达的区域他们既是过去时光的遗留,更是当代人类社会的独特份子。他们既非过去人类社会的复制更非博物馆物品的固体碎片,他们仅仅是受到技术的限制而己。布朗和马林诺夫斯基都认为文化因子之留存盖在于其在当今具有功能而非遥远的过去的‘绝唱',但他们对历史不感兴趣。”见Robert Murphy,Cultural and Social,Anthropology,New Jersey,Prentice Hall,Inc.1986,p.219.
    63 Norbert Rouland,Legal Anthropology,translated by Philippe G.PlaneI.Great Britain:The Athlone Press.1994.p.46.
    64 Norbert Rouland,Legal Anthropology,translated by Philippe G.Planel.Great Britain:The Athlone Press.1994.p.49.
    65 Sally Engle Merry,Legal Pluralism,Law and Society Review,1998.
    66[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67 陈冬春:“法治的资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与融合”,《民间法》(四),第388页。
    68 Leopold Pospisil,The ethnology of law,Cunning Publishing Co.1978.
    69[美]萨莉 法尔克穆尔著:“法律与社会变迁:以半自治社会领域作为适切的研究主题”,胡昌明译,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七)》,第212-213页。
    70[美]萨莉法尔克穆尔:“法律与社会变迁:以半自治社会领域作为适切的研究主题”,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七),胡昌明译,第235页。
    71 Norbert Rouland,Legal Anthropology,translated by Philippe G.Planel,Great Britain:The Athlone Press,1994.p.55.
    72 刘传海:“话语与规制:正式的乡土社会进入”,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03页。
    73 根据林端教授的观点,所谓法人类学就是法律学和人类学综合而成的学科。见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74 Laura Nader,Law in Culture and Societ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7,p.13.
    75[英]马林诺斯基、[美]索尔斯坦·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和36页。
    76 John M.Conley,William M.O'Barr,"Back to the Trobriands:the Enduring Influence of Malinowski's 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Law and Social Inquiry Fall,2002.
    77 Peter Sack& Jonathan Aleck,Law and Anthropology,Now York:No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7,p.67.
    78[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79 Llewellyn,K.,and E.A.Hoebel.The Cheyenne Way:Conflict and case law in Primitive Jurisprudence,Norman,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41,p.29.
    80 布莱克又把案例分析法称为“案件社会学”,并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学模式”的研究方法。参见[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9页。
    81[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
    82 主要批判论点有:第一,集中收集案例可能错失许多其它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仅与案例有关,更与所研究社会法律的种种面向相联。而且,在社会中,有大量法律行为不是通过案例报告就能观察。见Ian Hamnett,Social Anthropology and law,London:Academic Press,1997,Introduction,p9.第二,案例分析法突出反常、超常行为,不是和谐而是冲突。但在广大的社会经济领域,法律的运行畅通无阻很少冲突案件。如仅关注斗争、利益与算计,会导致对社会法律之真实生活的扭曲。常规性、预期性才保障绝大多数人绝大多数时间的生活。见Eugene Kamenka,law and social control,London:Edward Arnold Ltd 1980,p43.第三,只分析“是非瓜葛、争执冤屈和麻烦”,不能达致反映法律自主性的理论主张,不能在更抽象层面上考量多元法律关系。见Pcter Sack & Jonathan Alock,Law and Anthrop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2,p87.第四,后现代批判者更严厉地指出,运用案例分析法研究非西方社会法律,本质上是英美法律价值的强行移植。案例分析法是英美判例法传统的基础,又是其法学教育机制。当法人类学家运用案例分析法研究非西方社会法律时,追问的是与在英美社会运用时同样的问题:输赢、判例、法律和事实的分离、有关各方地位、裁判内容和理由等。研究者本质上呈现的并非客观和真实的场景,毋宁是一幅更多承载西方视角的虚幻图像。见JohnM.Conley,William M.O'Barr,Legal Anthropology Comes Home:A BHef History of the Ethnographic Study of Law.27 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p41.(1993).
    83 John J.Honigmann,Handbook of Social and Cultural Anthropology,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89.p.892.
    84 John J.Honigmann,Handbook of Social and Cultural Anthropology,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89,p.898.
    85 感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人民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档案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司法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政法委,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支持。
    86 Peter Sack& Jonathan Aleck,Law and Anthrop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7,p.105.
    87 June Starr and Jane F.Collier,History and Power in the study of law,New York:Cornell Univcrsity Press,1989.p.12.
    88 苏力:“讨论意见”,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事版,第126页。
    89 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退一步,从文化人类学意义讲,这种建立在并不一定具有普适性的实际个案基础上的回答,也许正是构建完美而周密的理论大厦的最原始出发点。见董皓,“在文化的变迁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基于民族文化个案的实正研究”,社会学论丛(七),第284页。
    90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91 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92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4月,第5页。这种“制度陈述+案例证明”模式,可参见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第45-52页;“旧凉山彝族家支、姻亲人命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5年刊,第89-101页;“旧凉山彝族偷窃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8年刊,第51-58页;“旧凉山彝族伤害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2001年刊,第78-85页。
    93 原北京大学的周星和中国人民大学杜宇用这种“案件类型”方式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周先生在“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一文中,将发生在新凉山时期的死给案例分成“家支内”“家支外”两组进行横向比较研究研究。杜宇将收集到的案例,分成“自力救济”“除魔驱鬼”“重婚早婚”等几组展开讨论。参见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潘乃谷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北京: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第701-791页;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91页。
    94 感谢基金项目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成员,杨玲副研究员的信任和支持。
    95 其中,海米拉莫、曲木约质《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记载案例120件,马尔子的论文有41件,周星先生的论文有33件,还有胡庆钧、杨怀英、杨志伟、蔡富莲、巴且日伙等先生收集或引用的案例共52件。
    96 俞荣根:“习惯法与羌族习惯法”,谢晖主编:《民间法》第一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97 John L.Comaroff.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Introduction.
    98[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99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100 凉山州盐源县语委1988年4月收集,《勒俄特依》,油印本。第4页。
    10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页。
    102 Robert Murphy,Cultural and Social Anthropology,New Jersey:Prentice Hall,Inc.1986,p.138.
    103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
    10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五,光绪七年浙江书局校刻本,第1页,转引自胡庆钧:《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页。
    10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60页。
    106 巴且日火:“凉山彝族地理文化”,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8-9页。
    107[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贺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页。
    108 《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44页。
    109 《史记》卷一一六,“西南夷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991页。
    110 即始祖传说,仲牟由,四川凉山彝语称“居木武吾”,云南彝语称“笃木西”,贵州彝语称笃幕俄或祝明,它们都是同名异读。
    111 据称,今凉山彝区的绝大部分黑彝家支,系居木武吾的后裔糯(曲涅)、恒(古侯)繁衍而来。参见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历史调查组:《彝族简志》,成都油印,第13页。
    112 《史记》卷一一六,“西南夷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994页。
    113 江应梁:“凉山彝族社会的历史发展”,《西南民族研究(彝族研究专辑)》,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
    114 《后汉书》卷八十六,“南蛮西南夷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852页。
    115 移居彝族地区的汉族地主、富豪,拥有独立的武装力量而割据一方。
    116 《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44页。
    117 胡庆均:《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页。
    118 兹莫又称兹伙,彝语中有“掌权者”之意。
    119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博物馆:《千年凉山:散落在羊皮卷中的文明》,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9页。
    120 黑彝又称诺伙或诺合,彝语意是“主体”、“主人翁”、“有勇气的人”、“敢于面对事态的群体”、“勇于承担责任的群体”等等。
    121 白彝又称曲诺,意思是“属于彝根的属民”。
    122 彝族奴隶汉人又称“娃子”,包括“安家娃子”和“锅庄娃子”。彝人叫“安家娃子”为阿加,阿加是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阿图”指门槛,“阿加”指门框,合起来的意思为“门槛里外”,用在等级名称时是指他们是一 些虽然还为主子干活,但已经跨出了门槛,有了自己小家庭的奴隶。“锅庄娃子”在彝语里称呷西,是“呷西呷洛”的简称。“呷西”指锅庄的脚,“呷洛”指锅庄的手,合起来的意思为“锅庄的手脚”,用在等级名称时是指他们是一些围着锅庄为主子干家务活的奴隶。
    123 本文在行文中对各个等级的称呼,有时候以凉山彝族人自己的名称,但有时候又用汉族的俗称,如既称呼黑彝,又称呼诺伙或诺合。因为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除了极少数偏远山区的凉山彝族人外,绝大多数本民族人都用两种称呼,这也是受汉族文化影响的标志之一。学者对凉山彝族等级制度的产生有争论。有的认为,等级在自称为“宁”的早期彝族的内部分化,是由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逐渐发生,即“哥分成兹莫,弟分成尔节。”兹指掌握主宰,“莫”是“兵”的变音,“兹莫”就是掌握兵权的人。“节”本意指兵器,印指被执掌兵权的人所使唤的兵卒,这就产生了最初的等级分化。后来,据说在一次兹莫统帅对其他部族进行征战的过程中,由于形势危急,伤亡太大,有部分人不顾个人安危,随兹莫首领顽强作战,而另一部分人虽未临阵逃脱,却没有紧跟兹莫。战后,兹莫的前一部分人为“苏诺伍”,即以主人公姿态去积极参与战争者;后一部分人为“苏曲伍”,指以客人姿态并不怎么积极地参战者,由此,形成了兹莫、诺伙、曲诺三个血缘集团。参见袁亚愚:《当代凉山彝族的社会和家庭》,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1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凉山彝族社会的等级制度,是由前述古候曲涅兄弟氏族分衍产生的家支组织对外族战争和征服以后才发生的。黑彝均出自原来的曲涅古候族籍,血统单纯,是征服者,战胜者。而白彝的族籍血统混杂,他们被征服和奴役,来自四面八方。前者既占有生产资料又占有后者的人身,而后者既丧失生产资料,又没有人身自由权。前者依托家支组织成为了凉山彝族社会的主人,而后者即使有家支也最多是黑彝治下的保护民。参见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54页。
    124 徐铭:“凉山彝族传统社会中社会结构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1993年版,第27页。
    125 徐铭:“凉山彝族传统社会中社会结构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1993年版,第28页。
    126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第51页。
    127 奴隶娃子,包括“安家娃子”(阿加)和“锅庄娃子”(呷西)没有家支,他们隶属于兹莫、诺伙、和白彝家支。
    128 赵树恂:“对彝族等级几个问题的商榷”,《凉山民族研究》,1999年刊,第54页。
    129 巴且日火:“习惯法土壤”,未刊稿件,第7页。
    130 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编写组:《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59页和第78页。
    131 赵树恂:“对彝族等级几个问题的商榷”,《凉山民族研究》,1999年刊,第55页。
    132 李绍明:“专家说书(序言二)”,顾彼得:《彝人首领》,和铹宇译,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
    133 方国瑜:《彝族史稿》,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562页。
    134 吉狄马加,“序言(一)”,顾彼得:《彝人首领》,和铹宇译,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
    135 林耀华:《凉山夷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旧版书系),2003年版,第85页。
    136 苏克明:《凉山彝族哲学与社会思想》,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150页。
    137 苏克明:《凉山彝族哲学与社会思想》,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158页。
    138 机,即祖界,是与人生世界不同的另一个世界,凉山彝族人称是“兹兹蒲武”,在今云南昭通,是彝族祖先发祥地。是凉山彝族人死后的最终归宿。
    139 巴莫阿依:《彝族祖灵信仰研究—彝文古籍探讨与彝族宗教仪式考察》,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140 孟慧英:《彝族毕摹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94页。
    141 苏克明:《凉山彝族哲学与社会思想》,成都:四川人民出版杜,1999年版,第172-173页。
    142 林耀华:《凉山夷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旧版书系),2003年版,第85页。
    143 “大部落则有大鬼主,百家二百家小部落亦有小鬼主,一切信使鬼巫,用相服制。”见樊绰:《云南志》卷一,《新唐书·南蛮传》,转引自巴且日火:习惯法的特质:家支主义与超越家支主义,未刊稿。
    144 刘萨:“试论凉山彝族社会传统政治结构”,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5年5月,第22页。
    145 余宏模:“彝族毕摩简论”,《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1981年第1期。
    146 子克觉,将一病死的畜生的腰骨和用稻杆扎成的草人,指明冤家姓名,结合全家支进行诅咒,然后丢弃草人与仇人经过的路上或田野,相信仇敌会因此患病死去。参见余宏模:“彝族毕摩简论”,《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1981年第1期。
    147 撮日,凡被偷盗无法找到窃犯,或打冤家不敌时,就请毕摩念经诅咒。参见余宏模:“彝族毕摩简论”,《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1981年第1期。
    148 晓补,将所有人施用咒术、咒语引来的各种鬼怪反咒到敌人家去。这是每家每户每年固定举行的仪式,一般择在阴历9到12月间,不举行晓补者将伤到自己。参见巴莫阿依:《彝族祖灵信仰研究—彝文古籍探讨与彝族宗教仪式考察》,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176页。笔者在凉山考察期间,参加了美姑县巴普镇硬则村曲比古哈家和觉落乡觉落村的干妈家的晓补仪式。
    149 巴且日火:习惯法的特质:家支主义与超越家支主义,未刊稿。
    150 凉山州甘洛县语委1988年4月收集,《勒俄特依》,油印本,第95-96页。
    151 顾彼得:《彝人首领》,和铹宇译,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152 Paul Bohannan and Philip,Africa and Africans,Waveland Press,Inc.1995,p.73.
    153 家支在关键时候召开大会,称为蒙格,家支大会制定的规定就是家支约法。在凉山彝区,其核心内容已趋于一致,只是有的家支依自己的特殊情况略为增减而已。
    154 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思想战线》,1997年5期,第246页。
    155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家支、姻亲人命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5年刊,第99页。
    156 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致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157 John L.Comaroff.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p.19.
    158 Eugene Kamenka,law and social control,London:Edward Arnold Ltd 1980,p.45.
    159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1年7月25日在凉山州美姑县政协会议室收集,恩扎伟机讲述,邱伍各翻译,严文强整理。恩扎伟基,美姑县人大副主任,1931年出生。1955年8月曾去西南民族学院学习,美姑县井叶特西乡巴普村人。16岁时,恩扎伟基开始跟着德古旁听学习习惯法,17岁时开始独立发表意见处理纠纷。他的曾祖父、父亲、叔叔都是德古。
    160 海乃拉奠、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199页。题目是“由属民贡品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161 举行开除仪式时,请毕摩念“开除氏族籍经”,念一段经文打死一只鸡,用铁铡铡断一节铁链子和割一节结绳装进坛子里,如此念了九段经文,打了九只鸡,铡断九节铁链子,割断九节结绳装入坛内,把坛口密封好,埋入九尺深的地下,意思是黑彝俄其氏族及其结亲对象九代不能与该犯人接触认亲。
    16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163 有时候,人们还分为五种程度,还加上介于三者之间的“黑花?“花白”。
    164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37页。
    165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家支、烟亲人命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5年刊,第89页。
    166 海乃拉莫、曲术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167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
    168 他们唱的丧歌歌词大意:“不怪你,只怪凶鬼要吃人肉,只怪魔神要招走你们的灵魂,他们的嘴是喝人血染红了的,是一群饿鬼,天上的神和祖灵不要他们,他们这才来到人间挑拨你们的关系。大哥啊,是什么原因使你伸手杀人的呀,你是否烧了不吉祥的树,你是否搬错了犯罪的青石……。”参见海乃拉奠、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或者是“智者千虑有失策,清天红日遭灾祸,天网无形罩下来,——网套在你头上。'鬼怪招邪恶,冤鬼缠上身,诱你走邪路,如今愚人贤人一股青烟亡,智者骨头变炭灰,贤肉变青烟,智谋变泥土,五脏变火苗。怎么办?怎么办?金银可否换你的命?习惯法不允许,老人和傻瓜可换回你身吗?不行,祖宗法规不允许。日月为何如此无情,但你的名字与日月共存”。参见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169 吴奇果果彝文撰稿,“荧姑彝族的羞耻观”,美姑政协编辑:《美姑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第210页。
    170 海乃拉莫:“彝族习惯法初探”,《贵州彝学》,贵阳: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171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家支、姻亲人命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5年刊,第90页。
    172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9页。
    173 吉宏什万、阿希威史等:《玛木特依译注》,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174 张志强:凉山彝族习惯法“若”仪式初探—国家法凉山受阻之原因的一个深层剖析,第三界全国民间法研讨会论文,第2页。
    175 巴莫阿依:《彝族祖灵信仰研究—彝文古籍探讨与彝族宗教仪式考察》,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176 罗艳:“布拖彝族等级观念留存的原因及其表现”,《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之SESA学述通讯》,2004年第四期,第7页。
    177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128页。
    178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127页
    179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题目是“哑巴与德古抵命案”。)
    180 陈忠林:《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181 陈忠林:《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182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家支、姻亲人命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5年刊,第89页。
    183 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思想战线》,1997年第5期,第242页。
    184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219页。
    185 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思想战线》,1997年第5期,第243页。
    186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220页。如1942年9月,美姑县巴古乡依呷村金曲木呷以关心的态度教育同家支游手好闲的莫格,要好好劳动,居家过日子。莫格听后,认为是有意羞辱自己,便服毒死给木呷。家支头人及德古调解。考虑到当事人都是本家支人,属本家支内部纠纷,况且木呷动机和出发点是好的,出于教育和关心,由于莫格心眼小,不服管教才服毒自杀。最终调解为木呷赔给莫格家一些银子解决。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1年7月5日在凉山州美姑县政协会议室收集 由吴奇果果讲述,邱伍各翻译,严文强整理。
    187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附录;周星 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潘乃谷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北京: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第741页。
    188 陈金金、李剑:“特殊的人命案与特殊的惩罚方式”,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34页。
    189 海乃拉奠、曲术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题目为杀人案。
    190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题目为不听德古劝告而受处罚。
    191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23页。
    192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27页。
    193[美]威廉·A.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王铭铭等译,1987年版,第359页。
    194 孟慧英:《彝族毕摹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172页。
    195 June Starr and Jane F.Collier,History and Power in the study of law,New York:Comell University Press,1989,p.3.
    196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家支、姻亲人命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5年刊,第93页。
    197 白芝、尔姑阿呷:“凉山彝族习惯法”,《彝族文化》,1989年刊,第123页。
    198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199[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20页。
    200 马尔子:“凉山彝族法律制度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37页;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凉山民族研究》,1996年刊,第69页。
    201 苏克明:《凉山彝族道德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202[美]玛格丽特.米德:《文化与承诺—项有关代沟问题的研究》,周晓虹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
    203 如美姑县斯彼其村的马书甘打土父子五人盗窃邻居,抢掠百姓的财物,甚至本氏族的人他们也抓拿骗吃,谁反对他们。便招至毒打和抢掠,横行霸道。1910年彝族年,马书甘又偷了本氏族百姓的锅和九岁孩子。此事从村里传遍马家结亲对象美姑五大黑彝等氏族。他们颜面无光,指责马石土的行为不端,对马家施加压力,说不了结此丑事,他们要与马家断绝婚姻关系。在社会议论压力下,整个马家都无脸见人,抬不起头。半年后,头人秘密开会,绞死马石土父子。参见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题目为马书甘石土盗窃案。)
    204 马林诺夫斯基语。
    205 李列:《民族想象与学术选择:彝族研究现代学术的建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绪论。
    206 徐铭:“白彝集团的形成与发展—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基础”,《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28页。
    207 此句意指:德古的语言(决断)来自牧猪儿童。
    208 此句意指:生有小孩就是长辈,留有发髻便成苏易。
    209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
    210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页。
    211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212 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凉山民族研究(内刊)》,1996年,第69页。
    213 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3月,第9页。
    214 四川昭觉县的八且比拉·伍勒曾是一位知名的德古,但在1948年调解一桩同族内土地纠纷案时,众人均认为其言语有偏向的倾向,事后更有人怀疑他收受了一方的贿赂。从此,比拉·伍勒说话的分量大打折扣,德古的地位因此受到动摇。参见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凉山民族研究》,2000年刊,第69页。
    215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216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4月18日在凉山州美姑县人大会议室收集,吴奇果果口述,巴且日火翻译,严文强整理。
    217 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潘乃谷主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北京: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第704页。
    218 林耀华:《凉山夷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旧版书系),2003年版,第81-82页。
    219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tean—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55.
    220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221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
    222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四川省编辑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综合报告)》,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63页。
    223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
    224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225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226 但若是家内支分支间械斗,主动要求调解,才不被轻视,“面子丢给自己的家门。”参见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227 古克·尔达·则伙,古克则伙史伙记录,刘尧汉整理:《我在神鬼之间:一个彝族毕摹的自述》,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8页。
    228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页。
    229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230 《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编写组:《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88页。
    231 施嘉明:《难忘的历程—开辟凉山彝族地区工作的回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294页。
    232 施嘉明:《难忘的历程—开辟凉山彝族地区工作的回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295页。
    233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12月25日在西南政法大学外宾招待所收集,曲比作哈口述 巴且日火翻译。曲比作哈,1945年2月出生,属鸡,届白彝沙马曲比家支。世代毕摩,昭觉县古里区日哈乡拉莫村人,现住乌坡乡。7岁开始跟随叔叔从事毕摩活动,20岁基本上学完毕摩。25岁开始参与德古场合旁听。30岁当“则波”(相当于律师),32岁左右当德古,能独立进行调解案件纠纷。现年均调解案件约30件,案件涉及经济纠纷、人命案、离婚案等。主要在昭觉、美姑、金阳等地进行调解。不识汉文,懂彝文。1997年参加了在贵州毕节地区黔西县召开的国际彝学学术研讨会。2001年受云南楚雄州彝族文化研究所聘请进行彝族十月太阳历古文献研究整理工作,编写出《彝族十月历算》(合著),《三年彝族日历》(合著)。
    238 民改后,才知偷猪的人,是昭觉县龙思乡依普村的白彝俄吉尔且。
    239 还有一种分类是把奴隶娃子一分为二,即阿加和呷西属于二个不同等级。
    240 柏当然,这又涉及到彝根非彝根、血统纯与不纯和骨头软与硬的问题,这在本文第四章将详细叙述。
    241 苏克明:《凉山彝族哲学与社会思想》,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242 阿加主要包括(1)当代从汉区掠夺的汉人配婚成家与主子分居分食;(2)祖先原是掠来的汉人,本人生长在彝区称“汉根娃子”;(3)曲诺(白彝)因贫穷或其他缘故下降。呷西主要包括(1)掠夺或购买的当代汉人;(2)主子抽来的阿加子女;(3)曲诺或其他下降。见四川省编辑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历史调查(综合报告)》,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22-23页。
    243 本民族学者罗家修认为其来源有:第一、早期等级中产生;第二、兹合、诺合等级的男子与其他等级女子的私生子和后裔,这两种来源产生的曲伙有单独家支;第三、是兹合、诺合因某种原因而下降;第四、下面的阿加、呷西上升而成,即其他民族成员掳掠俘虏的后代,由于时间久,代数多,家谱与某曲伙连接,再与不知道内情的曲伙家支通婚而成为曲伙。见罗家修:“略论凉山彝族的等级演变”,韦安多主编:《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244 诺合在凉山势力强盛,逐步取代兹奠统治,占有其“官百姓”,只有少部分“官百姓”因为有强大家支而独立于诺合,所以被称为“独立白彝”。
    245 徐铭:“凉山彝族传统社会中社会结构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1993年刊,第30-31页。
    246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247 徐铭:“白彝集团的形成与发展—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基础”,《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269页。
    248 转引自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为者—从染祝悲剧谈起”,《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249[英]马林诺斯基,[美]索尔斯坦·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250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4月15日上午凉山州昭觉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收集案例时,曲比卧龙讲述严格适用法律时用的语词,巴且日火翻译。如果白彝无故杀害与其有隶属关系的黑彝,则肇事者必须偿命,酷刑处死。如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姑县巴普乡曲诺曲比石哈把主子吴奇结兹博施打死,吴奇家召集周围群众,将石哈当众一刀一刀地割死,除石哈抵命扣除一个曲诺的命价银子二十二锭外,另外强迫曲比家族赔三个曲诺的命价银子六十六锭。这还不算,还要各酒宰牲给死者家属、家族及亲戚赔礼。见杨怀英:《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251 娃子杀了主子无路可逃”,“白彝杀害黑彝(隶属或非隶属关系),肇事者必须偿命”。
    252 尤其是主人娃子间界限。
    253 一个黑彝的人命金22锭,再加三个白彝人命金12×3=36锭银子。
    254 Legal Anthropology Comes Home,A Brief History of the Ethnographic Study of Law,27 Loyola ot Los Angeles Law Roy.41,1993,p.25.
    255 发生白彝杀害黑彝的命案,如果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铁板上订钉十分明确的”,白彝应该既要抵命,又要赔偿人命金。
    256 事实上,据案例8的提供人,调解本案的德古金恩俄祖讲,白彝凶手家支本身是比较强的家支,可是由于主人家支弱小,根本无法对抗更加强大的黑彝死者家支。金恩俄祖回忆说,在他和儿子抬死者(即金思)回家时,碰到怒气冲冲的死者金恩老婆,不但不与舅舅辈和哥哥辈的二人打招呼,也不带随从,一个人回娘家是愤怒之极表现。金恩俄祖当时就认为,“这个事情复杂了。我想劝说,她不理睬。阿勒家虽是白彝,但人多势众,又富裕,在当地也很霸道。如果把阿勒杀了,也就给她娘家家支添麻烦了,如果不杀,金恩家支又没面子”。果然,死者老婆对其兄弟说:“金恩被阿勒家杀死了,你们三人不把他杀了,还等什么”。由此引起了严重事件。
    257 John L.Comaroff.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p.79.
    258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题目是牛吃大烟苗引起两条人命案。
    259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习惯法规范第五十一条一第五十二条,《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220页。
    260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习惯法规范第四十八条一第五十条,《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221页。
    261 余华:“历史与文化视野下的凉山彝族习惯法”,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历史文化专业硕士论文,2007年4月,第18页。
    262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263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
    264 John L.Comaroff.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css,p.13.
    265[日]汤浅道男等:《法人类学基础》,徐晓光等译,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266 即使白彝家支既没有“积极行动”,也没有“消极逃离”,黑彝主子在处理黑彝与白彝矛盾时,也会顾忌到白彝家支是否满意解决结果,如下面的案例所显示。1781年秋季,今昭觉县俄尔区布西乡西村,“曲伙”(白彝)日伙家被盗。日伙调查盗贼线索未果,只听说财物可能是其主子“诺伙”(黑彝)巴且古火偷的,便怀疑主子。日伙没有找德古,酒后找古火说:“有人说你偷我东西,你把东西还我,我不计较,与你悄悄私了。”古火很生气,坚持否认。两人争吵,古火被日伙揍一顿,鼻子前半截被咬掉。次日,巴且氏族开大会,商议处罚。有人要以鼻还鼻,割掉其鼻子,有人要杀他,多数人认为,杀他,不符合习惯法,会引起白彝日伙氏族以此为由脱离巴且而投靠其他黑彝,而巴且靠日火氏族撑腰,故不同意杀日伙。德古判决,拉格犯三罪,一诬告;二毁容;三曲伙先出手打黑彝,由日伙的氏族成员凑集起来赔。财产方面,拉格未受太大伤害,本人想到打了黑彝而未危及生命,也是荣幸,而氏族成员们,考虑到是德古以习惯法方式判案,拉格做的不是不光彩的事,他们也愿赔。参见鼻子被咬缺案,海乃拉莫、曲术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19页。
    267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20.
    268 凉山州甘洛县语委1988年4月收集,《妈妈的女儿》,油印本,第2页。
    269[美]C·恩伯、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杜杉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9页。
    270[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
    271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132页。
    272 巴且日火:习惯法的特质—家支主义与超越家支主义,未刊稿。
    273 其中又把兹合、诺合称为兹伙、诺伙,把曲伙以下统称为节伙。
    274 苏克明:《凉山彝族哲学与社会思想》,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
    275 岭光电:《忆往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
    276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29页。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收集归纳的“凉山彝族习惯法规范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汉族是山羊,彝族是绵羊。”不同民族之间不能通婚。参见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56页。
    277 Paul Bohannan and Philip,Africa and Afdcans,Wavdand Press,Inc.1995,p.99.
    278 候远高:“川滇大小凉山社会文化变迁中的民族关系”,《凉山民族研究》,2001年刊,第118-119页。上述隔阂还体现在,当地汉族有土谚:天见“蛮子”,日月不明;地见“蛮子”,草木不深;人见“蛮子”,九死一生;草见“蛮子”,叶落又萎根。学者对彝族误解颇多,如颐炎武论及西南夷时,概括“倮倮”性格道:“大抵犬羊之性,嗜杀而少仁,好谲而无信.以战争为日用,以掠劫为耕作.其始而请置吏也,贪赂耳。其又是而诈降服也,畏威耳……倮夷天性好恶,畏威无德怀,由来不久矣……而倮夷侵我土地,掳我人民,毁我市场,扰我耕种之案,仍无时或绝,盖尝思之,防之为弊,我劳而彼逸,我散而彼聚,我防东则彼西出,我防昼则彼扰夜,我为被动,而彼为主动。……”彝族对于汉族,也有蔑视心理。在彝汉冲突中,“夷常胜而汉常败,遂作成倮倮轻视汉人之心理。夜郎自大,自命高贵。使俘虏之汉人为奴隶,严定阶级,不通婚媾,而同化之希望以绝,汉夷相疾之思想,乃更养成”。加之彝区周围的贪官污吏滥报军费,保举人员,以此为升富发财之路,雷波有俗言:“蛮子不反,汉官顶 子戴不长。”转引自李列,《民族想象与学术选择:彝族研究现代学术的建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7页。彝区有许多侮辱汉人的词汇与称号,汉人是“琐(下贱的汉人)”、“琐那(汉病)”、“琐次(汉无力)”、“琐拉”(汉长期慢性病)、“琐落”(汉麻风病)。见《凉山彝族奴隶制》编写组,凉山彝族社会性质讨论集,内部油印资料,第102页。
    279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1月在云南省宁蒗县烂泥箐乡收集,瓦扎呷木口述瓦扎·务谦·尔铁翻译。瓦扎呷术,黑彝,男,属马,现年62岁,出身于一个德古世家,其爷爷瓦扎维坡是个远近闻名的大德古。其父瓦扎阿果13岁开始随父亲办案,几十年如一日调解各种纠纷,在群众中颇有威望。瓦扎呷木从小受其影响,成人后使开始调解纠纷,主要在烂泥箐及附近地区。一般来说这些地区发生纠纷,人们都会请他。有人夸他智慧过人是大德古时,他不无谦虚的说,自己办案靠的是一颗正直的心。因为正直,人们信任他,很多人愿意向他吐露真情,才使他成功的调决了很多纠纷。
    280 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中央民族大学东西方社会文化比较研究专业硕士论文,2000年4月,第11页。
    281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8页。到19世纪中期,兹莫和诺合通婚现象已多有存在。如昭觉县境内南坪乡城北乡,城西乡的巴且家和昭觉县南坪乡,达洛乡,古曲乡等阿硕家的通婚;昭觉县俄尔区阿硕家的旷校区马家的通婚,20世纪初甘洛县田坝区兹莫斯普照家与诺合俄勒家的通婚等。见巴且日伙,习惯法土壤,未刊稿。
    282 苏克明:《凉山彝族道德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页。
    283 胡庆均:《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21页。
    284 事实上,这种逃跑往往不可能成功,有关等级内婚制的习惯法规范全凉山通行,即使逃到“最安全的地方”,即自己家支的冤家地盘,也无法如愿。如乐山专区峨边县西河区几瓦村,黑彝石努与其男奴隶节卡相恋并怀孕,等级外婚恋败露。阿牛与节卡逃跑投靠与石努家支有宿怨的勿雷家为奴,认为新主子会保护他们。但石努家用三十锭白银,就让勿雷家准许他俩被带走。女方同小孩被吊死,男方被卖。参见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3页。(题目为等级外婚的纠纷。)
    285 杨怀英:《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
    286 蔡富莲:“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中的性别歧视观念”,《凉山民族研究》,2002年刊,第131页。
    287 据说黑彝等级中的“诺比”,“黄骨头”就是以往黑彝男子与等级低下女子发生关系,被开除出家支后所繁衍的后代。
    288 巴且日火:习惯法土壤,未刊稿。
    289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9页。
    290 苏克明:《凉山彝族哲学与社会思想》,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9页。
    291 《中央慰问团访问时期座谈会思想情况简报》(1956年12月),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274页。
    292 八且目录破坏婚改材料(1960年2月7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58页。
    293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0页。
    294 经历民主改革和轰轰烈烈的婚姻改革后,凉山彝区某乡“曾有两个男女青年分别和不同等级的对象自主结婚,今年在家支逼迫下先后离婚。本乡今年结婚的42人都是等级婚……问起是否有赤黑(娃子)和白彝通婚时,群众甚至感到很惊异,”“根本不会有这种事情,”见普格县妇联,《普格木耳公社婚改试点报告》,1962年11月,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63页。
    295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0页。
    296 因为是阿加上升而来。
    297 巴且日火先生举了一个与上述刚刚相反的真实例子,说明经济对骨头纯与不纯的影响,及凉山彝人的等级(等 第)观念:解放前,昭觉县南坪乡塘木村阿尔作旦祖上原本是不错的曲诺,主子骨头硬,本人打仗勇敢,平日在村庄中是体面男人。但因祖父一代家境贫困,父亲娶一个汉根阿加女儿,到作旦这一代,由于母亲的原因,使“骨头变差”,每喝醉酒,便认为自己美中不足而痛心疾首,大骂祖父不是,使自己从原来的“曲伙伯足”(头等曲诺)变成不纯的曲诺。参见巴且日火,习惯法土壤,未刊稿。
    298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12月25日在西南政法大学外宾招待所收集,吴奇果果口述 巴且日火翻译。吴奇果果,男,73岁,凉山州美姑县巴普镇上沃普村人,现任姑县政协副主席。吴奇果果属凉山历史上著名的毕摩毕阿苏拉则(距今约1000年)30代孙。他的父亲吴奇古侯,爷爷吴奇说土都是大德古。吴奇果果14岁跟着爷爷旁听一些德古调解的场合。20岁开始当“则波”(则波按彝族习惯,未满30岁不能担任德古,30岁前辅助调解的人员称则波)。30岁以后,吴奇果果已成为具有一定威望的德古。
    299[美]C·恩伯、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杜杉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7页。
    300[美]埃里克、沃尔夫:《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赵丙详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09页。
    301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3页。
    302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29页。
    303 学者对乱伦禁忌产生的原因众说纷纭。涂尔干提出,乱伦禁忌来自于往昔,血缘共同体为建立本质上的同一性,视血液为群体及其每一成员之灵魂的共同本原。充盈在肌体内的鲜血的功能担当统一的角色。由于共同祖先的血液是百世生命的运载者,以血为媒介,祖先的生命才被后世子孙所分有共享。性的情感与亲属间情感发生分化,有西个不同领域向人类的活动与感情敞开,其一是家族家庭,是道德的源头。其二是其外部。见[法]涂尔干,汲喆译:《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第57-59页。马林诺夫斯基从文化功能论角度提出,乱伦禁忌是为了延续家庭的稳定与联合,夫妻之外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性关系将导致父子兄弟间竞争,破坏这一根本的社会单位的平静与秩序,而莱斯尼,怀特,爱德华泰勒和圣奥古斯汀都认为,如果不实行外婚制,而采用氏族内婚制,那么此氏族会越来越封闭,从而与外界隔离,而通过交换配偶,与其它氏族通婚的 群落将建立起稳定的联盟,前者会越来越弱小,后者会越来越强大。见Robert Murphy,Cultural and Social Anthropology,New Jersey:Prentice Hall,Inc.1986,78-81.
    304 巴莫阿依:《彝族祖灵信仰研究—彝文古籍探讨与彝族宗教仪式考察》,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305[美]埃里克、沃尔夫:《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赵丙详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26页。
    306 袁亚愚:《当代凉山彝族的社会和家庭》,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77页。下文将要分析的案例中巴且和阿索也是世代俄沙关系。
    307 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中央民族大学东西方社会文化比较研究专业硕士论文,2000年4月,第12页。
    308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4月17日在凉山州昭觉县政协会议室收集,金恩日约口述,巴且日火翻译,严文强整理。金恩日约1932年生,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附城区龙思乡地膜村人。现任政协昭觉县委员会副主席(终身副主席)。他的前九代祖先(火合——俄吉——阿怡——依者——吉巴——索果——莫夫——都尼——俄祖)都是德古,他父亲俄祖(彝语意为藏族)的弟弟汉嘎(彝语意为汉族)也是德古。金恩日约本人17岁时随父亲和叔 父去旁听德古调解纠纷。19岁时参加革命,主要在附城区从事宣传教育和调解纠纷的工作。严格意义上讲,他已不是彝族传统的德古,而属共产党的人民调解员。1956年实行民主改革后,金恩日约年均能调解10余件纠纷。鉴于彝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若仅用国家法律来调解效果不很好,因此,他们在解决纠纷时适当考虑把国家法律与彝族习惯法结合起来,这样做的效果很好,金思日约因此常得到人民政府牙膏牙刷之类的物质奖励和表彰。金恩日约经常调解的纠纷为两类:家支间奴隶的相互逃跑;二是离婚案件。
    309 他们说,“维木且苏可,维愁色苏可”(即家支内忌讳夺妻,忌讳杀本家支人)。
    310 即家支内的杀人案只赔一个人命金,家支内的夺妻案要赔九个人命金。
    311 马林英,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的变迁,彝族人网。据1957年3月在凉山昭觉滥坝乡调查的27户中,有12户15对夫妇属姑舅表婚。参见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编:《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滥坝乡社会调查(1957年3月)》,第67页。
    312 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思想战线》,1997年第5期,第249页。
    313 苏克明:《凉山彝族道德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I页。
    314 吉格阿加译:《玛木特依》,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315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60页。
    316 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8页。
    317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第111,第14页。
    318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319 昭觉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昭觉县民间歌谣谚语第一集》,西昌红旗印刷厂印刷,1988年版,第34页。
    320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第45页。
    321 案例15的讲述人金恩日约的话。
    322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笫46页。
    323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第47页
    324 下文第五章将讨论人民政府如何干预,才使本来应依凉山彝族习惯法严厉处罚的案件,得以变通解决。
    325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第49页。
    326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第49页。
    327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页。(题目为婚姻命案。)
    322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4月23日在雷波县政府招待所收集,阿明彩古口述,严文强整理。阿明彩古,男,彝族,1926年12月生,雷波县附城区帕哈乡莫石村人。1951年参加工作,同年2月在乐山短训班学习,8月毕业留校,是短训班二期学员的辅导员。1952年3月他带40人到西南民族学院学习,1953年6月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同年9月到中国人民银行雷波县支行工作。1957年任雷波县上田坝区委副书记。1969年调任县广播站站长。1972年任县粮食局局长,1976年调任县委贫协副主席,1981年调任县财贸部副部长,1983年12月在县委政策研究室工作,任调研员,1986年退休。
    329 吉克·尔达·则伙、吉克·则伙·史伙记录,刘尧汉整理:《我在神鬼之间:一个彝族毕摹的自述》,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7页。
    330[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等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
    331 直到现在,笔者访谈的德古,用汉语提到离婚时,不说“离婚玎,而是说,“谁不要谁”,见下文笔者对的日格坡德古的跟踪记录。
    332 原荧姑县政汉委书记牛巴马洛对笔者的谈话。现在离婚依然很严重,笔者委托一位乡党委书记帮助收集材料,第一天答应,可第二天反悔,因为此案间接与其已经离婚的前妻家支有关,乡党委书记怕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333 具体而言,男方提出离婚时必须支付的项目有:1、“西莫则者”即离婚金,黑彝赔9或7或5锭银子,如男子虐待女子则赔偿“叠韦叠克”(赔礼道歉)金额为9+7+5=21锭银子。白彝7或5成3锭,如有虐待则为7+5+3:15锭银子。2、“尼莫惹嫫者”即姐妹金,黑彝(男)则赔4匹马,折银4锭:白彝(男)则赔2匹马折银2锭。3、“奠达者”,黑彝离婚为4锭银子,白彝离婚为2锭银子。4、“依查”,即热汤,黑白彝相同,均为杀1头牛,置酒1坛宴请对方。见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79页。
    334 李康、阿加铁姑:“浅谈彝族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凉山审判》,2002年第4期,第25页。
    335[英]马林诺夫斯基,[美]索尔斯坦·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336 Robert J Gordon sad Mervynl Meggit,Law and Order in the New Guina Highland:Encounters with Enga,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1985,p.6.
    337[英]马林诺夫斯基,[美]索尔斯坦·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338 如需播种、收割、缺乏劳力或公婆年老需照顾等。
    339 马林英:《彝族妇女文化》,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第68-69页。
    340 本案收集人海乃拉莫和曲木约质先生是本民族人,他们既是凉山彝族习惯法的亲历者,又是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研究者。
    341 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则选择以下几种赔偿:1、女方带到夫家的所有的“莫曲”即陪嫁的物品和牛羊等全归男方,且另赔身价钱。2、赔双倍的身价银以及订婚到结婚时所宰牲畜及粮食酒等费用之半数。3、赔三倍身价钱。4、赔偿自订婚到结婚时的一切费用开支,这叫做“嘎玛玛卡勒得木所”意思是滚落了一粒养子都要计算。这种计算的结果,往往是高于身价银的几倍。5、有的女子行婚礼后第一次归家即借故不返,然后没法谋媒人或其家族亲属从中说明讲清,也要成倍赔偿。参见马林英:《彝族妇女文化》,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
    342 指特莫阿拉,它是白颈鸦,以此代替人名。
    343 凉山州甘洛县语委1988年4月收集,《勒俄特依》,油印本,第15页。
    344 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中央民族大学东西方社会文化比较研究专业硕士论文,2000年4月,第15页。
    345 苏克明:《凉山彝族哲学与社会思想》,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28页。
    346 见上述注释341关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赔偿。
    347 杨怀英:《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211页。
    348[英]马林诺夫斯基,[美]索尔斯坦·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349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杜,1987年版,第78页。
    350 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潘乃谷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北京: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第705页。
    351 John L.Comaroff.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p.13.
    352 Roger Petersen,Virtual Comparison in Politics and Culture,Cambridge Press 1999,p.18.
    353 凉山州昭觉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1988年4月收集,《支格阿龙》油印本,第55-56页。
    354 Radcliffe Brown and Daryll Forde,African systems of kinship and marriage,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0,introduction.
    355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家族、国家与社会”,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第61页。
    356 马尔子:“凉山彝族法律制度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31页。
    357 原来以为“凉山比中国还大”“凉山天下第一”的头人们看到,“北京的房子比龙头山还高大,城市的汽车比凉山羊子多”。“毛主席管的地盘大得很!”“重庆兵工厂造的武器又多又好。”他们“看清了形势,思想上有了显著的进步”,“看到政府的政策不怕了,看到祖国的强大不敢反了。”见潘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第26页,第162页,第140页,第238页。
    358 打牛前,各家支代表在牛前赌咒,证明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作好人,不捆人,不烧房子,不做坏事就是无错无过,假如还是捆人烧房子做坏事就如牛一样的死;政府代表也在牛前赌咒:人民政府优待彝胞,不扣关,在彝区哲不实行减租退押,不实行土地改革,暂不收枪,如言而无信,整好人就如牛一样死。见中共雷波县委:《雷波县第一届彝民代表大会总结报告(1950年12月19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版,第52页。
    359 马尔子:“凉山彝族法律制度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30页。
    360 昭觉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昭觉县民间歌谣谚语第一集》,西昌红旗印刷厂印刷,1988年,第108页。
    361 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sz.gov.cn.2005/20/17。又比如,在美姑,“1953-1955年底,共调解因土地,婚姻等民事纠纷624件,其中巴普工作队调解委员会调解当地延续几十年,死亡近300人的冤家纠纷5件和其它纠纷20余件,使荒废18年能产1万余公斤粮食的土地恢复耕种”见《美姑县志》编辑部编,《美姑县志》,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60页;盐源县“各级政府各支头人成立调解委员会,作好团结解冤工作,1950年至1952年,3年共调解各类纠纷27909件,退逃奴65人,送还被抢汉族小孩51人,制止了冤家械斗。”见《盐源县志》编辑部编:《盐源县志》,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页。
    362 笔者于2007年8月27日在美姑县拉木阿觉乡王马都村调查时,85岁的彝族老人十一拉甘讲的话。
    363 Giddens,Anthony,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London:Polity Press,1985,p.210.
    364 潘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第161页,第227页,第87页。这种“奴隶制社会”意识形态教育甚至影响到今天的彝族干部,在笔者下乡调查期间,听到频率最高的话是“我们彝族是从奴隶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一步跨千年”。
    365 本案叙述由下列文件材料综合而成:徐炎德:“家法与国法的一次较量——对反革命杀人犯马作起的处理”,潘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第195页;中共昭通分工委:《关于处理杀害干部之凶犯马起作的情况报告(1954年4月2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67页。
    366 Cohen Myron,Leneage Organization in North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49,No.3,1990.
    367 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19页。
    368 阿扎木呷:“昭觉县民改工作的回忆”,施嘉明:《难忘的历程—开辟凉山彝族地区工作的回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78-179页。
    369 中共凉山地委:《宣传民主改革后期农村动态(1955年11月14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106-109页。
    370 潘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第138页。有的还公开说,“大家有穿的赶快穿,有羊子、猪快杀来吃,不然政府以后要分给穷人。”阿侯一天杀了七只鸡、四头猪、八只羊。有的甚至准备以死威胁,阿侯布哈曾向其母说,“如政府改革,你就服毒死给政府。”参见申侯工作团:《九十月份综合报告(1955年11月3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96页。
    371 尼古果果于1980年3月28日口述,韦清风记录,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版,第199页。
    372 中共会理县委:《关于少数民族劳动人民代表会议的总结报告(1956年4月30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200页。
    373 侯银万、何正才:“回忆会理民主改革”,潘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第162-163页。
    374 张海洋、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凉山民族研究》,2001年刊,第109页。
    375 侯银万、何正才:“回忆会理民主改革”;马思顺:“统一战线是实现党的总目标的大法宝”;朱洪科:“甘洛民政亲历记”,潘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第162-180页。
    376 郭明道:“美姑县民改平叛片断回忆”,潘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第81页。
    377 转引自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15页。
    378 中共乐山分工委:《关于高竹营、大桠口及白家湾三个乡宣传民政后群众阶级觉悟提高情况的调查报告(1955年12月19日)》,中田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凉山彝族自治洲雷波、马边,峨边等县彝族社会调查资料汇编》,1963年版,第12页。
    379 2007年9月27日我到美姑县酒库乡尔觉村访问另外一案件时,有人指着一老者说,他很厉害,以前是扎夸,“叛乱分子”,一直是头人,欣赏之情溢于言表。
    380 中共凉山地委:《向省委第五次情况简报(1956年12月20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园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204页。
    381 《凉山彝族自治州民主改革手册》,1956年1月16日,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lsz.gov.cn.2005/20/17.
    382 马开明:“缅怀历史,展望未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凉山而努力奋斗”,施嘉明:《难忘的历程—开辟凉山彝族地区工作的回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
    383 赵智:“喜德县民主改革的回顾”,施嘉明:《难忘的历程—开辟凉山彝族地区工作的回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209-211页。
    384 政府认为,劳动人民、娃子还是没有响应起来,民主改革有“夹生”现象。尽管政府“将凉山的劳苦大众处于水深火热的种种苦难”归纳为“震憾人心的‘十大痛苦'”。但劳动人民被“奴隶主蒙蔽太深,根本没有割断关系”,其“阶级觉悟仍没有提高,他们畏惧奴隶主复辟,怕人民政府住不长;有的还不满改革,同情奴隶主。有一锅庄娃子,替主子劳动,还帮其诉苦,相依为命”;在一次“揭批”大会上,代表116人,敢面对面斗争的9人仅占8%。下面敢揭露罪恶,会上不敢的80人占70%。不敢上阵的20%;彝族干部也“害怕奴隶主”。一彝族干部宣传政策时,吓得浑身发抖:说,‘改不改由你们决定';或“将改革的意义歪曲为‘过去不团结,现在团结了就是改',‘过去吸大烟。现在不吸了就是改',有的县法院帮助上层关押反抗的娃子……”。参见王佳延:“在急风暴雨的日子里”,潘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第64页:凉山地委工作组:《关于昭觉四开区匀楼乡民主改革工作调查汇报提纲(1956年9月)》,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203页。
    385 伍精华:《我们是这样走过来的:凉山的变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386 马尔子:“凉山彝族法律制度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30页。
    387 如1953年5月,雷波县三凌岗区拱黑村的黑彝阿卓英盈和阿卓丹莫,趁黑夜摸到黑彝根扎家,调戏根扎莫冰比。根扎被辱,换上新衣裙,在野外吞服草乌自杀。该案一直拖延,直到承包下户才解决。见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页。题目是被羞辱者服毒案。再如,1953年,雷波县瓦岗区雷池乡所期村莫色拉则嫁给俄木作体。女方姐姐已死,姐夫把她带回家。俄木家把姐夫家包围并砸房子,被邻居劝走。1955年调解,俄木不要女方。要赔偿90锭银子,姐夫只愿给30锭,因女方嫁俄木只得30锭银子身价金。德古调解为66锭。已先付6锭,剩余的约定1955年冬天付清。开始民主改革,此纠纷不敢谈及,直到承包下户才又请土司再调解。由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4月23日在雷波县检察院收集,吉子曲者讲述,严文强整理。
    388 徐炎德:“家法与国法的一次较量——对反革命杀人犯马作起的处理”,潘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第195页;中共昭通分工委:《关于处理杀害干部之凶犯马起作的情况报告(1954年4月2日)》,见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科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67页。
    389 Martin Chanock,Law Custom and Social Order,Portsmouth A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 Inc.,1998,p.1.
    390 海乃拉莫、曲术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题目是知罪自愿服刑案。)
    391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4年6月10日在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普雄镇呷古村收集,海来体者口述,李剑整理。海来体者,男,57岁,现住凉山州越西县普雄镇呷古村,海来体者没有学过汉文,也没有接触过经文。22岁开始参与调解,海来自己估算说,他平均每月调解纠纷15个左右,小至偷鸡摸狗、两口子吵架,大至械斗案、人命案;调解的耗时亦并不相同,复杂的案件有断断续续调解了数次数年的,而简单的小案件一天解决两三件也很常见。海来德古因为年富力强,办案的效果亦佳,在我们走访的德古当中数他业务最为繁忙,他也戏把自己称作“专职调解员”。
    392 但是从后来发生的故事来看,这份保证书显然没起什么作用。
    393 中共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委第一书记伍精华:“凉山地区对家支制度斗争的几个问题”,《民族团结》,1959年第5期。
    394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家族、国家与社会”,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395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5页。
    396 笔者收集的以下案例表明,当时人们的生活确实被监控:1963年3月,美姑县九口乡乌瓦村阿牛尔散组长看到吉色使哈家冒烟,以为吉色在煮饭而没有吃食堂大锅饭。组长找吉色讲理发生纠纷。吉色称自己没煮饭而是因冷烧火烤,组长认为即使没煮饭,也不能搞特殊。两人打架,组长将吉色打伤。6月,吉色死了。吉色家请德古调解,要求组长赔偿人命金,当时因历史原因,调解未成功。由严文强、尼仁孜轨于2007年9月10日在美姑县九口乡勒伍村收集整理,冷则日石讲述。冷则日石,男,67岁,美姑县九口乡勒伍村人,文盲,德古。调解范围主要在本乡。再如1977年,昭觉县的海乃木洛当队长时,石日家小孩拿玉米回家,被队长没收,小孩父亲怀恨在心,两家闹矛盾,德古调解,没能消除隔阂”。见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
    397 美姑县公安局:《1960年第三季度公安工作情况的报告》,美姑县档案馆档案材料,公安局1960年卷,第57号。
    398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第105页。
    399 2007年9月3日在美姑县巴普镇办公室,笔者与硬则村书记曲比古哈访谈记录。美姑县巴普镇蒋镇长、吉书记主持。曲比古哈,男,71岁,美姑县巴普镇硬则村人,年轻时在河北省当兵五年,回到家乡以后担任村支书和村长40年。他从参军到现在一直在学汉语,他的三个三四十岁的儿子“没有一个比的上,但现在才后悔”。
    400 2007年6月29日笔者在美姑县司法局家属院与美姑县司法局退休干部惹吉石古访谈记录。惹吉石古,男,74岁,中共党员,美姑县拉马乡人,1963年参加西南政法学院干部培训班后,历任乡长、公安局局长、司法局局长,现退休,兼律师和德古。
    401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家族、国家与社会”,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402 本段引文选自中共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委第一书记伍精华:“凉山地区对家支制度斗争的几个问题”,《民族团结》,1959年第5期。
    403 美姑县公安局:《供领导参考的情况简报(1964年4月23日。)》,美姑县档案馆档案材料,公安局1964年卷,第70号。
    404 中共凉山州委:《关于加速实现农业业基本合作化和并社、试办人民公社的意见(1958年10月12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78页。
    405 不过,现在人们反而认为,“奴隶主和家支头人安逸了,他们虽被斗争和批判,没有自由,不准入社,被隔离开,受到迫害,但实际上很划算,因为被分了口粮田,吃了个饱。没有面子,却有肚子。而公社社员吃食堂,却吃不饱。”见2007年9月3日在美姑县巴普镇办公室与硬则村书记曲比古哈访谈记录。
    406 美姑县公安局关于1964年上半年治安工作总结报告,美姑县档案馆档案材料,公安局1964年卷,第76号。
    407 马尔子:“凉山彝族家支生活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1999年刊,第55页。
    408 美姑县人民武装部会议记录(1977年8月2日),笔者于2007年8月18日在美姑县法院民庭庭长办公室抄录。
    409 中共凉山州委婚姻改革材料,1978年11月。转引自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中央民族大学东西方社会文化比较研究专业硕士论文,2000年4月,第34页。
    410 美姑县甲谷法庭会议记录(1977年7月14日)显示,“同家支制度作斗争”成了评选先进工作者的条件之一,“同一小撮阶级敌人和旧的家支制度和旧的习惯势力进行斗争,成绩显著者。”笔者于2007年8月21日在美姑县法院民庭约其尔者庭长办公室抄录。
    411 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1页。
    412 如上文注释396案例。依据凉山彝族习惯法,本案是家支外人命案,凶手要赔偿人命金,但是,人们没有按凉山彝族习惯法处理。
    413 马尔子:“凉山彝族法律制度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31页。
    414 马尔子:“凉山彝汉民族关系的变迁及调适行为的研究”,《凉山民族研究》,2000年刊,第51页。
    415 彝人称之为剖,即内支。马尔子:“凉山彝汉民族关系的变迁及调适行为的研究”,《凉山民族研究》,2000年刊,第53页。
    416 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3月,第18页。
    417 严文强于2007年9月19日在美姑县巴普镇俄普村与的日尺哈德古访谈笔录,曲比古哈翻译。的日尺哈,1930年生,现年72岁,属羊。巴普镇俄普村人,原籍美姑县柳洪区尔其乡。25岁以前,在家务农放牧,1955年参加基干队剿匪。1985年退休。退休前任巴普区税务所所长(正局级)。他14、15岁时跟着叔叔(德古)开始旁听德古调解纠纷。23岁时他和其他德古一起处理案件,当则波。如果不是参加工作,24、25岁时即可独立办案。工作后当德古的机会少了,在退休前一年(1984年),他调解了57件案子,其中大案17件。曾任巴普区调解小组组长,曾去西昌、越西、俄边,马边、雷波等地处理纠纷。
    418 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419 彝族地区各家支划地为界,各自为政,彝区特别是腹心地区相当封闭。过去多数彝人不知政权为何物,甚至不知属于哪个国家。有人还问“中国大还是牛牛坝(现美姑县一个小小的坝子)大、成都大还是牛牛坝大?”。抗美援朝时,美姑彝族头人在工作队宣传抗美援朝大会上说;“年轻人,你们不要说了,你们把美国人哄到这里来,我们来收拾他们。”过去他们接触过外国传教士,以为收拾美国人就像他们当时对待外国传教士那样简单。见伍精华,《我们是这样走过来的:凉山的变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他们心中根本没有国家政府概念,谈到人民政府就说“汉呷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是好,不然为啥彝人都投汉人呢?但不知住的长不长,要住的长就好了,”担任乡干部的彝族人也说:“奴隶主最恨我们这些投人民政府的人上山。你们叛乱的人又没杀过汉人,捆过汉人,回来会宽大处理的”,见凉山地委昭觉县工作组:《关于昭觉四开区匀楼乡民主改革工作调查汇报提纲(1956年9月)》,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203页。
    420 马尔子:“凉山彝汉民族关系的变迁及调适行为的研究”,《凉山民族研究》,2000年刊,第50页。彝人们的评论并非“空穴来风”:“在合作化运动过程中,政策变化无常,一会儿要大跃进,一会儿要反冒进,一会儿又要“反反冒进”,一会儿说“左”了,要反左,一会儿又说“右”了,要反右,甚至在一次会议中,前半段反左,后半段又说“左”好,要反右,让干部群众无所适从”。见伍精华,《我们是这样走过来的:凉山的变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421 马尔子:“凉山彝族法律制度的变迁”,《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32页。
    422 美姑县拉马公社拉达大队:《最近情况汇报材料(1977年7月14日)》,笔者于2007年8月18日在美姑县法院民庭约其尔者庭长办公室抄录。
    423[美]埃里克、沃尔夫:《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赵丙详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453页。
    424 四川省民族研究学会、四川省民族研究所:《四川彝族家支问题(论文集)》,《四川日报》印刷厂印,1985年版,第14页。
    425 吉格阿加译:《玛穆特依》,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426[美]埃里克、沃尔夫:《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赵丙详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450页。
    427 “改革典型”安徽风阳小岗村如何成为“发展典型”,中安网,发表于2008年03月13日22:16。
    428 王铭铭在考察福建美法村族权“复兴”的情况后认为,在现代国家构建之后,小区不但没有在中国社会消失而且还大有“传统复兴的势头”。“现代性”只是一种“理想模式”并非社会现实。见王铭铭:“《权力与公正》(序言)”,赵旭东:《权力与公正》,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429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家族、国家与社会”,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431 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4页。
    432 美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家支活动问题的视察报告(1992年4月18日)》,美姑县档案馆档案材料,人大1992年卷,第68号,第1页。
    433 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1页。
    434 美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家支活动问题的视察报告(1992年4月18日)》,美姑县档案馆档案材料,人大1992年卷,第68号,第2页。
    434 美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家支活动问题的视察报告(1992年4月18日)》,美姑县档案馆档案材料,人大1992年卷,第68号,第3页。
    435 这类研究见美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家支活动问题的视察报告(1992年4月18日)》,美姑县档案馆档案材料,人大1992年卷,第68号;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4-274页;四川省民族研究学会,四川省民族研究所,《四川彝族家支问题(论文集)》,《四川日报》印刷厂印。1985年版,第26-31页。
    436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页。
    437 注释387的第一件于1991年12月,在美姑县谷堆乡森林秘密调解。德古把案提高为上吊案规格,判决二凶手赔偿1895元。第二件在1989年,俄木家找到以前的土司,调解赔偿以前金额,折成现金,对方全部兑现。注释396公社食堂时期的案例,德古们决定:组长有管理权,但无打人的权力。他与死者的死有直接关系,负主要责任,死者本身有错。组长按习惯法赔人命金。为防反悔,组长家按彝族习惯打酒杀猪,分一半给死者家。
    438 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76页。周星也提出,在目前的凉山彝区,家支就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词。见周星:“家支、德古、习惯法”,《思想战线》,1997年5期,第241页。
    439 我的学生刘华,是普格县向阳乡彝族,彝名尼仁孜轨。在陪同我进行第二次调查时,每到一处他必与人摆家谱,无论在布拖、昭觉还是美姑,他都能找到属于同一家支(阿比)的亲属或属于舅舅家支(且沙)的亲戚。
    440 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潘乃谷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北京: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第785页。
    441 徐铭:“凉山彝族家支问题散论”,《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第52-54页。
    442[美]威廉·A.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王铭铭等译,1987年版,第555页。
    443[法]魏明德:“有关凉山地区诺苏宗教的九项论题”,《凉山民族研究》,1998年刊,第102页。
    444[法]魏明德:“有关凉山地区诺苏宗教的九项论题”,《凉山民族研究》,1998年刊,第103页。
    445 四川省民族研究学会、四川省民族研究所:《四川彝族家支问题(论文集)》,《四川日报》印刷厂印,1985年版,第79页。
    446 林耀华先生断言,“能够直接葬送家支组织及其观念的并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是简单明了的商品,经济及其价值观念。”见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76页。
    447 乔健:《飘泊中的永恒》,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448 本案先由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4月21日在凉山州美姑县宾馆311室收集,的日格坡口述,巴且日火翻译,周星宇整理。2007年6月26日,笔者前往四川凉山美姑县巴普镇三合村,由村党支部书记瓦西汉噶陪同、翻译,专程拜访被开除家支的凶手的妻子和儿女。2008年1月15日,笔者专程到四川凉山雷波,准备到山棱岗区哈且村采访死者哥哥(的日拉吉),但由于连续几天突降大雪,上山的路被封只好作罢。2008年2月5日,笔者委托家住雷波县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2005级学生吴昌红去拜访,并根据笔者的提纲作访谈。刚进行一半,突然,死者哥哥怀疑该学生是在监狱服刑的凶手家派去探听情报的,经一再解释,不能消除疑心,不仅谈话中断,而且对方坚决拒绝提供任何书面材料。对给予吴昌红访问帮助的雷波县政府法制办朱主任,山梭岗乡人大主任阿诺先生表示感谢。口述人的日格坡,男,1943年生,美姑县巴普镇三合村人。其家世代为毕摩,但到的日格坡时已有三代没当过毕摩了。其祖父曾为德古,的日格坡25岁左右就当“曲西”去旁听德古调解纠纷,34、35岁时开始当“则波”(即德古的随从,有时也充任“莫达”),41岁时正式独立解决纠纷。其活动范围主要在巴普镇附近,也曾到越西、马边、峨边、雷波、昭觉等县调解纠纷。平均每年处理40件左右的纠纷,是美姑县境内处理纠纷最多的德古之一。1994年美姑县人民法院聘请其为人民陪审员,他也是美姑县人民法院村民调解委员会成员。
    449 开除仪式:毕摩把一根铁链斩成7段,把一根打有7个结的麻绳砍成7段后,将其埋到安家祖辈灵牌下面,并勒死一条狗,打死一只鸡,挂在安家祖辈灵牌上面的树枝上。
    454 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455 林耀华:《凉山夷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旧版书系).2003年版,第82页。
    456 比较本案中的开除家支仪式与案例2的仪式,除了铁链斩成7段(白彝),而非9段(黑彝)外,其他基本一样。
    457 住在美姑县巴普镇三合村三组。凶手在普格县桥窝监狱服刑,笔者本打算直接面谈,可是由于种种原因未果。
    458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17页。
    459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7-358页。
    460 其儿女的舅舅在美姑县农业银行工作,他出钱为他们在舅舅家附近农村买一块地,他们搬到这里居住。
    461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页。
    462 不过,正如死者哥哥所说:“其子女七代以内,身份不受家支承认,比如家支内部的所有婚丧嫁娶,都不会接纳。”
    463 下例可以证明社会舆论的压力,1983年11月,昭觉县支尔木乡海乃纠放死给那么。但海乃海乃那么不按习惯法抵命。氏族人骂他品行不端,无视习惯法,不与他接触。他娶了很懂事的姑娘为妻,她在社会的沉重压力下抬不起头,为丈夫不肯抵命而悲伤,她说:“你去抵命,我也光荣,我可以嫁给你弟弟,我们的子女有娶嫁之处,不然我们的子女以后到哪里找亲家”。妻子得到丈夫否定答复,心里闷闷不乐,次日上吊。见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题目为借钱引起的氏族大会。
    464 陈冬春:“法治的资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与融合”,谢晖,陈金剑主编:《民间法》,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65 Michael Banton,The Social Anthropology of complex societies,London:Tavistoek Publieations,1966,p.132.
    466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257.
    467 当然,死者父亲对习惯法规范的执着,并不表明他是“习惯法忠实的信徒”,而毋宁是为了取得某种不仅仅是物质,还包括精神方面的利益。死者父亲由于外出未能与我们进行当面访谈,但我们从德古的转述可了解其心态。死者父亲重复说,“他儿子8年后,就可从监狱出来,我儿子却再也不会回来了。”
    468 张明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蕴:凉山彝区理论与个案的透视”,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论文,第26页。
    469 梁治平:“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5页。
    470 我们与他访谈时,探听到“骇人听闻”的事实,失手打死对方的,不是他,而是其妹。但死者父要求儿子抵命,而他又认为,“习惯法没有女儿抵命的规矩。况且,女儿抵命,我没面子。”令他遗憾的是,那个妹妹去年死了,“如知道有这个结果,我就不会普她投案。但我不后悔,都过去了。还有,没有丢面子。”更让吃惊人的是,陪同我们访问的乡长、村长和村支部书记,他们无一点“骇人听闻”的表情,视之为正常。笔者疑惑的是,习惯法的“磁场”果真如此强大,消解了国家法(公检法)根本的原则?
    471 尽管在死者父看来,还不够。
    472 法院也如此认为。
    473 Paul Bohannan and Philip,Africa and Africans,Waveland Press,Inc.1995,p.4.
    474 本案是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4月19日在凉山州美姑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收集,由美姑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约其尔则讲述。2007年12月17日,笔者和学生尼仁孜轨到美姑县尔且乡色茸村,找到了死者石壹拉铁的儿子和叔辈兄弟、当地村乡干部,进行了调查,获得了有关信息。
    475 周星:“死给、死给案与凉山社会”,潘乃谷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北京:群言出版社,1998年版,第702页。
    476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16页。
    477 头人、德古的权威和开除家支等等。
    478 在偏僻的凉山彝族地区,村长、村支部书记就是国家权力的代表。
    479 Robert Murphy,Cultural and Social Anthropology,New Jersey:Prentice Hall,Inc.1986,p.164.
    480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198.
    481 Martin Chanock,Law Custom and Social Order.Portsmouth A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 Inc.1998.0.3.
    482 本案是笔者在美姑县法院调查时,刑庭庭长节克拉一推荐和介绍,他以此案为基础写的论文,在四川省法院系统论文比赛中获奖。海来院长和罗登林副院长准许笔者查阅、抄录本案全部卷宗。作详细记录后,笔者和学生尼仁孜轨赶到当事人所在的侯古莫乡侯古莫村和牛牛坝乡牛牛坝村进行实地调查。笔者与男方家支头人进行交谈,但是,死了人而实施打砸的女家拒绝见面。感谢美姑县法院、侯古莫乡领导的支持。
    483 男家称是因家庭琐事吵、打架;而女家称是勒勒不要女儿,一直对女儿吵闹、打架,女儿死前晚上打电话回家,说被男人打。
    484 笔者调查期间,被美姑县觉洛乡觉洛村书记的干妈邀请旁听他们村与本案极类似的案件;没过几天,笔者又在美姑县粮食局空地上,看到德古调解同类案件。
    485 陈金金、李剑:“特殊的人命案与特殊的惩罚方式”,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30页。
    486 John L.Comaroff.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13.
    492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21页。
    493 美姑检察院起诉书(美检刑诉2005年,第30号)。
    494 凉山彝人认为是奇耻大辱。
    495 笔者请几位德古对此案评论,其中的吴其果果说。
    496 对彝人而言,他们认为区乡政府,派出所,就代表国家法。
    497 Paul Bohannan,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 the Tiv,Illinois:Waveland Press,1989,p.97.
    498 Sally Falk Moor,Law as Process,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Routledgc & Kegan Paul,1978,p.458.
    499 美姑县九口乡九口村阿合术尔语。
    500[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501 检察院:“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言和损失物品估价签定在案为证,足以认定,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63条之规定,应以抢劫追究刑事责任。见美检刑诉2005年,第30号;法院:6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利,依据刑法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见美法刑初2005年,第27号。
    502 蔡富莲:“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研究”,韦安多主编:《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页。
    503 2008年3月4日上午12:30电话交谈。
    504 2008年3月4日下午6:40电话交流。
    505 吉觉拉莫惹,当代凉山彝族的家支问题,云南楚雄彝族文化研究所编,《彝族文化》,1996年刊,第213页。
    506 当然不敢再“割活老虎的脚给活老虎瞧瞧”。
    507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17.
    508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 Columbia Univvrsity Press 1978,17,p.99.
    509 如:1987年来,美姑县九口乡向、潘两家不和。德古第十三次调解成功。不久,双方又发生矛盾,潘家老婆死给向家。潘家打砸抢,向家报案,法院判潘家儿子三年徒刑。民间又调解,向家赔人命金。后来,向家儿子无故捅死别人,被判死刑。老百姓认为,老天有眼(“布日”),向家不应报案,公检法没必要介入,潘家应打砸抢,习惯法认可,应按习惯法处理,习惯法才真正解决问题。老百姓认为向家因为家支弱,才找政府撑腰。人们最希望是民间调解,找政府都是落实民间调解的赔款,政府法律不解决就杀回来。由严文强、尼仁孜轨2007年9月16日在美姑县九口乡政府收集,九口乡阿合木尔书记口述。
    510 美姑县九口乡瓦屋村马吉和吉色相互喜欢,马吉穷,吉色不愿嫁女。2005年9月,马吉死给吉色家。马家打砸抢,吉色报案,村长听说后,让参与人员述跑,然后和女方一起打电话,坚决要公安停止,如抓人,事情不可收拾。马家已死人,现又被抓,老父母又要死给女方,马家更要大规模拼命、打砸抢,到时要收几具尸体。先缓和,不能抓。派出所没有出动。村长调解,女家赔20多锭银子,但女家房子被打砸折算也是20多锭银子,抵消。女方只给做仪式的猪、牛和酒饯,很满意。老百姓认为,彝族习惯法比公安厉害,这种处理最合理。严文强、尼仁孜轨2007年9月16日在美姑县九口乡政府收集,九口乡阿合术尔书记口述。
    511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223.
    512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2页。
    513 当前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最大限度地 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问题,切实维护司法公信,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大力推进司法和谐,为创建“和谐美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见荧姑县人民法院文件,凉美法发(2007)17号。比较法院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有助于理解习惯法生存环境的变化:1962年,关键词:镇压。“在党的杜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和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高举毛主席思想的胜利红旗……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职能继续开展大张旗鼓的群众性镇反运动,依法律逮捕、判处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反动奴隶主分子,伸张人民正义,保卫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少数反革命分子,反动奴求主分子逃不出人民的法网……还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被推翻的反动统治阶级不甘心灭亡总是企图复辟……阶级斗争是不可避免的。敌我斗争还是长期、尖锐、复杂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工作,加强及时惩办反动奴隶主分子,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的种种现行破坏活动……”见美姑县人民法院骆正滑院长的发言,1962年,美姑县档案局,档案材料1962年卷,79号;1977年,关键词:打击。“遵照毛主席关于‘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的教导,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全面地、正确地贯彻落实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以阶级斗争为纲,按照‘五统一'要求,狠、准、稳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切实保卫揭批‘四人帮'的伟大斗争,切实保卫‘农业学大寒,'‘工业学大庆'的群众运动,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件凉发(77)字第2号:关于一九七七年法院工作意见,抄于美姑县法院民庭办公室;1997,关键词:发展。“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积极树立为改革、发展、稳 定服务的正确思想。”见美姑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巴马洛,在美姑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的县法院报告,抄录于法院民庭;2007年,关键词:和谐: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凉山”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创建平安和谐凉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郝维,凉山州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凉山审判》2007年1期,第1页。
    514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约其华尔:“略论凉山彝族民间调解,”《凉山审判》,2005年4期,第12页;美姑县司法局副局长罗光明,凉山彝族民间纠纷研究,凉山州政法委:《政法调研》,2003年,2期,第138页。
    515 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3月,第29页。
    516[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517 霍贝尔的“法律前设”,西蒙罗伯特的“宇宙观”,博安南的“民俗方式”。
    518 本案先由法人类学小组于2001年7月25日,在凉山州美姑县宾馆405房间收集,美姑县人民法院市判员约其尔则口述,笔者又在蔡富莲论文中读到此案:“2000年,牛牛坝哈洛乡一名黑彝苏嘎家支的人到同村白彝勒则家做宗教法事的现场去玩。由于他酒德不好,酒醉后乱说,被勒则家打了一顿,36天后死亡。苏嘎家到勒则家兴师问罪,当时按赔偿黑彝给4锭白银、1头猪和4只鸡的习惯法赔偿,勒则家杀了10头牛、20只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现金8000元。事后,勒则家支有1人在县上工作,遂将此事起诉到法院,调解这起纠纷的德古被公安局拘留,死者的哥哥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见蔡富莲:“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功能”,韦安多主编:《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2007年6月17日,笔者到案发地访问死者家支,被判刑的苏噶拉吉已死,笔者与乡党委书记的树格,当时参与调解的死者家支头人苏噶木大和苏噶典富访谈。调解人只有现居九口乡的沙马觉洛在世,笔者2007年8月28日,8月31日两次拜访沙马德古,由于洪水无法到达;12月20日和28日,两次请大桥区委潘林书记和九口乡小学方凉老师带上提纲前往,德古拒绝;2008年2月11日,请当事人之一、德古认识的苏噶典福前往,德古委婉拒绝。笔者又找到与此案有关、现在水泥厂工作的勒则而正。感谢美姑县工商局吉朵阿合提供当事人线索、家支背景等有关“地方性知识”。
    519 赵树恂:“对彝族等级几个问题的商榷”,《凉山民族研究》,1995年刊,第59页。
    520 林耀华:“等级观念的残存”,韦安多主编:《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521 阿扎木呷:“昭觉县民政工作的回忆”,施嘉明:《难忘的历程—开辟凉山彝族地区工作的回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78-179页。
    522 赵智:“喜德县民主改革的回顾”,施嘉明:《难忘的历程—开辟凉山彝族地区工作的回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203页。
    523 《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编写组:《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59页,第156页。
    524 伍精华:《我们是这样走过来的:凉山的变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525 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17页。
    526 林耀华:“等级观念的残存”,韦安多主编,《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527 美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家支活动问题的视察报告(1992年4月18日)》,美姑县档案馆档案材料,人大1992年卷,第68号,第4页。
    528 2007年10月11日笔者与美姑县合姑洛乡碳干村黑彝村长吴其木石在美姑县宾馆305房间访谈记录,巴普镇硬则村书记曲比古啥翻译。吴其木石,男,78岁,美姑县合姑洛乡碳干村人,1953年,他的父亲死时,他把武装及财产全交工作组,井解放娃子。1956年,他到部队参军,首长说,‘你是奴隶主,黑彝,有号召力。奴隶们组织基干队,你当队长,打叛乱分子,他们听你的。'1966年文革,因为是奴隶主,黑彝,被打成‘反革命',关进监牢,后回农村老家。
    529 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3月,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第27页。
    530 需提醒的是,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杀人罪方面的差异,除死给外,还有对“伤害致死”的理解。国家法要求“直接因果关系”,或苏力的“格式化证据”,即医院证明、法医鉴定(尸检报告),在习惯法,只要被打过,不管过多久死亡,打人者要承担“杀人”责任。故本案黑彝死者家未报案,国家法没有干预,由习惯法调解。
    531 黑彝乌坡杀死黑彝恩扎,凶手赔偿四百锭银子,四两金子,四条牛;黑彝阿侯杀死白彝毕摩木措,赔偿三百五十锭银子,四两金子,四条牛。
    532 一锭等于十两。
    533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232.
    534 Laura Nadi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238.
    535 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凉山民族研究》,1996年刊,第72页。
    536 June Starr and Jane F.Collier,History and Power in the study of law,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p.20.
    537 他说,不如直接要对方赔偿2、3万元。
    538 当事人勒则而正不愿与笔者深入交谈,只重复讲,现在是共产党,新中国,搞“一黑彝四白彝”肯定违反国家法。我们没有报告政府;国家法律解决好了,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539 尔且乡黑彝马家被甲巴家杀死,后者赔偿四条人命金;新桥乡阿尔家和阿苏家;巴普镇金曲家和的日家同样如此。
    540 所谓“案件虽小但理由不小,不听德古判决,想得一厘利却付出一千倍”。见海乃拉莫 曲木约质 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
    541 林耀华:“等级观念的残存”,韦安多主编:《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巴且日火:“凉山彝族聚居区法律生活分析”,《凉山民族研究》,1996年刊,第70页。
    542 John L.Comaroff.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e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68.
    543 西昌攀西律师所唐勇,45岁,汉族,大学法学专业。黑彝死者的哥哥已死亡,没有留下任何文字材料,苏嘎典富不懂汉语,说不清楚请的哪个律师所的律师,只知道姓唐,笔者为此案件,专门跑遍西昌大小律师事务所,才打听到唐勇本人,但由于搬家,所有文字资料丢失。
    544 Paul Bohannan and Philip,Africa and Africans,Waveland Press,Inc.1995,p.342.
    545 Sally Falk Moore exit,Law and Anthropology:A Reader,USA: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5,p.50.
    546 笔者首先在蔡富莲先生的论文中读到该案:“2000年1月,美姑县洪溪一名姓石罗的黑彝故意刁难其解放前的一名娃子,因没得到烟,将人杀死。同时还使一名伤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凶手畏罪潜逃。其家人请德古进行调解,想赔偿30000元了结此案,三方家支均接受调解结果。死者有一亲戚在县公安局当副局长,将此事报了案,3名德古被公安局拘留,进行教育,责令死者家支退还30000元赔偿金,凶手于2000年6月在四川仁寿县被抓获。” 蔡富莲:“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研究”,韦安多主编:《凉山彝族文化艺术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2008年1月25日,我们在依果觉乡吉克书记、许高峰乡长和依果觉村书记加省木一陪同下访问当事人家属,调解的德古。2008年3月14日,笔者又收到书记、乡长邮寄来的判决书,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1)凉刑一初字第5号,和死者母亲、哥哥和弟弟写给公安局要求赔偿的“请求书”。
    547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19页。
    548 调解的德古,两位已去世,活着的这位对案件的最深印象,就是“我们被抓起来了。”
    549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0页。
    550 2000年2月12日到2000年6月26日被抓。
    551 美姑县洒库乡达古村甘铁阿茸。
    552 美姑县侯古莫乡侯古莫村吉沙拉俄,人大吴其果果,俄普的日尺哈,政协思扎维机。
    553 吉朵阿合于2008年3月17日发来短信告之。本案的解决方案没有体现等级制度的影响,但我们在案件的其它方面中还是看到等级因素:一是黑彝凶手家要烟抽的娃子的生活状况表示,在城市或象牙塔中的人想当然认为的“等级制度寿终正寝,人民当家作主”等宏大叙事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相差多远。二是黑彝凶手的咄咄逼人,试图挽回面子,充分显示其“文化优越感” “等级制度寿终正寝,人民当家作主”等宏大叙事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相差多远。二是黑彝凶手的咄咄逼人,试图挽回面子,充分显示其“文化优越感”
    554 关于赔偿数额,我们不可以自己的标准判断,这是国家级贫困县,人均年收入1220元。(数据由巴且日火提供。)
    555 摘自美姑依果觉乡吉克书记、许高峰乡长邮寄来的死者母亲和两个弟弟写给公安局的信。
    556 2007年9月,笔者在美姑县侯古莫乡召开村民座谈会,阿作副乡长主持。
    557 曲比古哈德古说,当事人必须兑现调解的赔偿。德古要保证,不赔偿是对德古的侮辱,“你既然相信我,请我,就必须听从我们达成的协议。”
    558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224.
    559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138.
    560 可能受害人弟弟不便言明,其家以前是黑彝家百姓,但与我讨论本案的几位德古异口同声认为其能接受协议,有此因素的影响。
    561 P.H.Gulliver,Social Control in An African Society,Boston:BostonUniversity Press,1963,p.280.
    562 摘自死者母亲和两个弟弟写给公安局的信。
    563 如,2000年5月,凉山越西县伍里乡斯兹尔嘎与阿间补坡打架,尔嘎被送医院途中死亡。凶手到公安局自首,被法院判无期徒刑。司法机关的处理完结,但双方纠纷没有完。死者60岁母亲对法院判决不满,认为儿死了,自己无人赡养,杀人者没有按规矩抵命,她躺在阿间家。斯兹家支认为阿间故意打死人,是对整个家支挑战,他们准备械斗报仇。海来德古调解,认为发生“措确”(命案)“黑案”,阿间家应向尔嘎父母家支赔偿48000元,但因阿间被判无期徒刑,抵掉半条人命,阿间家赔偿24000元钱,并杀牛打酒赔罪。由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4年6月7日在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伍里乡仁洪村收集,海来体者口述沙马拉哈翻译。本文分析案例20时提到,但本案由于是先由习惯法调解,国家法干预解决,德古被抓后,即使当事人不满意,也没有人再敢进行习惯法调解。
    564 美姑县民间文学集成办公室收集编写,1987年油印本,第77页。
    565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8页。
    566 中共凉山州妇联:《关于在彝区进行婚姻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1960年1月27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58页。
    567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婚姻调查组:《关于昭觉县跃进乡婚姻问题调查报告(1964年7月28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64页。
    568 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中央民族大学东西方社会文化比较研究专业硕士论文,2000年4月,第21页。
    569 本部分内容引自曲木约质先生回忆自己的婚姻经历,参见曲木约质:《凉山白彝曲木氏族世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4-116页。
    570 当事人师范学校毕业,在社科院专家领导指导下写出有关凉山彝族曲木世家的专著。
    571 本案当事人因公返乡,其伯父讲,“你现在既已找了汉族,且有小孩,我们之间没有什么说的了,现你已陷入了泥沼,不干净了,但为了氏族,首先你要参加做工作,不能让你弟妹娶(嫁)汉族,其次,你这代已变成汉族算是左脚陷入泥沼,希望你的右脚不要再踏进去,踩到岸上干净处,即希望你以后为你儿予娶个凉山彝族姑娘,逐步改变过来,挽回我们的面子”。这些话真实地反映了家支所遭受的社会舆论压力。见曲木约质:《凉山白彝曲木氏族世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572 中共凉山州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展彝族旧婚姻制度的改革意见的报告》(1976年11月7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71页。
    573 川南彝族参观团:“解放后的凉山彝族情况”,见《新华日报》1951年1月24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57页。
    574 中共雷波县委:《在执行“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工作中对有关彝汉问题的指示(1950年12月4日)》,
    575 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版,第54页。
    576 比如“九不准、六帮助”“一大号召,五项不准,十七禁忌。”见施嘉明,《难忘的历程—开辟凉山彝族地区工作的回忆》,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241页。
    576 虽有叛乱,但在凉山彝人的合作下,很快平息。
    577 林茨,哈坡的故事,凉山彝人网,发布时间:2005年2月16日22∶21∶24。原出处:《百褶裙》。
    578 彝族民间把民改后的社会称为汉人社会。马尔子:“凉山彝汉民族关系的变迁及调适行为的研究”,《凉山民族研究》,2000年刊,第48-51页。
    579 布拖县比祖嫫拉崴口述。转引自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7页。
    580 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11页。
    581 Paul Bohannan and Philip,Africa and Africans,Waveland Press,Inc.1995,p.50.
    582 普格县妇联:《婚姻改革情况报告(1960年10月27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63页。
    583 中共凉山州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展彝族旧婚姻制度的改革意见的报告(1976年11月7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71页。
    584 中共凉山州妇联:《关于在彝区进行婚姻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1960年1月,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58页。
    585 凉山州婚改办公室:《关于彝族婚姻问题若干具体政策的意见》,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68页。
    586 张海洋、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凉山民族研究》,2001年刊,第107页。
    587 凉山州婚改办公室:《婚姻改革试点工作报告第六号》,1960年,转引自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中央民族大学东西方社会文化比较研究专业硕士论文,2000年4月,第35页。
    587 苏克明:《凉山彝族道德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580 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17页。
    590 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18页。
    591 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17-18页。
    592 本案由美姑县巴普镇三合村的日格坡德古口述,笔者整理.从2007年1月14日到2008年1月14日,笔者跟踪调查了该馋古一年的调解情况,笔者送给他一本笔记本和一只钢笔,请他把每次调解的大概情况用彝语(他不识汉字)记录下来,笔者于2007年6月25日,9月24日分别登门,由德古根据记录口述(汉语),笔者记录,2008年2月9日,又委托美姑县政府法制办主任罗国清,登门请德古补充余下月份调解情况,并发来传真告知。
    593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4月28日在凉山州布托县宾馆收集,比补觉哈口述,巴且日火翻译。比补觉哈,58岁,布拖县西溪河区火烈乡火烈村人,他的曾祖父,祖父和父亲都是德古。据村民说,他家是九代德古,九代分别为:乌只、尔地、吉俄、达各、比的、兹府、尼你、都合、觉哈。比补觉哈从25岁参加德古场合的旁听,37岁开始参与调解。年平均办案20个左右,有时一天要说两个。主要在布拖、昭觉、普格这三个县进行调解。
    594 意思为:被拐走的就成了人家的妻子,没有被拐走的就是自己的妻子。儿子若被杀就成了整个家支的儿子,未被杀就是自己的儿子。
    595 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20页。
    596 Paul Bohannan,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 the Tiv,Illinois:Waveland Press,1989,p.150.
    597 巴莫阿依:《彝族祖灵信仰研究—彝文古籍探讨与彝族宗教仪式考察》,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598 巴且日火:“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45页。
    599 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科选辑》,成都:四川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9页。
    600 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23页。笔者调查时协助工作的翻译,同时又是小有名气的德古兼村支部书记,向人介绍其三个儿媳妇有两个黑彝时不无炫耀之情,同行的黑彝朋友一直追问其二个媳妇家乡的具体位置,想弄清楚是否真实及“骨头成色”。
    601 需特别说明的是,冯敏的调查是在非腹心地区的普格县举行,这些地区,文化更普及,其文化女(初小、高小,初中)比例高达44.37%。而在凉山彝族腹心区,没有如此高比例,妇女择偶首选条件为同等级者的比例很可能更高。
    602 冯敏:“凉山彝族妇女婚育观的现代变迁”,《云南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
    603 再如:美姑县联合乡石俄村农民阿尔妈麻(黑彝)与同村姑娘克其哈古莫(白彝)自由恋爱,却因男方家以女方家等级低为由横加干涉,导致哈古莫服毒自杀身亡。1988年12月31日,阿尔之父阿尔拉者与死者之父亲克其尔且为此发生争吵,阿尔拉者用斧头将克其尔且当场砍死。见吉觉拉莫惹,当代凉山彝族的家支问题,云南楚雄彝族文化研究所编,《彝族文化》,1996年刊,第77页。耐人寻味的是,此案发生20年后,笔者在附近乡(瓦西乡)调查,几个中年人谈起同案,笔者问:“男方父亲干涉儿子婚姻,又与女方父争执并将其打死,正确还是错误?”他们全说:“正确,我们彝人就是高配高、中配中、低配低。”根据2007年8月笔者在美姑县瓦西乡调查笔记整理。彝族学生(白彝)告诉笔者,其表妹是普格县向阳乡的人,几年前冲破家支压力与比自己等级低的男青年结婚,但现在很后悔。他们仍然生活在原来地方,继续遭受亲戚的冷眼,尤其是,一旦自己生活有困难,渴望他们能帮一把,亲戚都袖手旁观,不帮忙,表妹感到艰难和孤独。
    604 罗艳:“黑彝的过去与现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5月,第19页。
    605 2008年1月1日,与美姑县法制办罗国清电话交谈。
    606 引用于西南民族大学余华:“历史与文化视野下的凉山彝族习惯法”。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历史文化专业硕士论文,2007年4月,第23页。
    607 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8月在云南省丽江地区宁蒗县热柯老刘口述,张志强翻译并整理。热柯老刘,黑彝,男,属虎,现年65岁。生于宁蒗彝族自治县蜡泥箐乡刘家村,2002年全家迁至县城大兴镇干河子村苗圃站。因生于贵族世家,精通彝族习惯法,经常在宁蒗新营盘乡、蜡泥箐乡及附近凉山盐源、攀技花、盐边等地部分村寨调解纠纷,在民间享有很高声望。移居县城后,为调解乡下纠纷,仍然经常往返于县城与各个村寨间。
    608 德古用格言劝说,“牧都波波的,撮都波波的阿的。”(打马,马儿还会嘣嘣乱跑,可打人,人却不会有跑的反映)“特的交母的驾,母的过驾阿多。”(让一个幼马驮一根粗壮的松树,它是无论如何也背不动的)
    609 德古还是以谚语劝说,“依母阿过牧里里波吗过阿久,哈母阿夫母牛布肚吗过阿纠,阿囡母黑次多嘛阿久,阿的母尾克比马阿久。”(肚子不痛的人,不会满地滚,不伤心的人不会泪如雨下,不生病的人不会请法师来卜卦,没过错的人不应让它对纠纷负责)
    610 笔者于2007年9月30日晚,在四川美姑县巴普镇硬则村曲比古哈书记家参加“晓补”宗教仪式。征得曲比古哈书记同意,翻看其抽屉里的各种旧材料。其中有两份材料引起笔者注意,一份是“控告状”,另一份是“起诉书”,两份材料叙述的是同样事情。曲比古哈书记给笔者介绍了本案大概情况。第二天,笔者根据材料线索,到美姑县巴普镇三河村三组登门拜访当事人。受害者本人感到太羞辱,拒绝与“外来的人”见面。曲比古哈书记亲自赶到,说服受害者父亲接受采访,受害人父亲只会简单汉语。着急时,全说彝语,我请曲比古哈书记翻译。该访谈从上午十一点进行到下午三点,共四个小时。(凉山彝区农村人吃二顿饭,上午十点左右,下午六点左右)笔者没有采用调查提纲,也不发表评论,只是随着对方谈话一步步追问,直到受害人父亲没有话再说。
    611 张志强:凉山彝族习惯法“若”仪式初探,—国家法凉山受阻之原因的一个深层剖析,第三界全国民间法研讨会论文”,第2页。
    612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第46页。
    613 笔者在曲比古哈家参加宗教仪式时,发现一有趣现象。他们一边做古老的“晓补”仪式,一边看电视。一直不停念咒语的毕摩,也在看电视。他们最喜欢看的节目是武打、枪战电影,这些不需要太多语言,他们不懂汉语。
    614 其中有一案例,杨志伟在论文中引用,但缺少法院材料。笔者取得院长同意查阅该案。后笔者到受害人村子访问,受害人已死亡,这令笔者唏嘘不已。案件大致情况是,美姑县维其沟沙马戈加的妻子儿女四口相信别人说的“到汉区过好生活”的话,被卖到江苏。丈夫试图以习惯法解决失败,转而报案,公安出证明,当事人自己到江苏调查。历尽千辛万苦,得到铁证(卖人费用欠条),回凉山后将罪犯绳之以法。但被拐卖的一家四口未找到,当事人依习惯法“放报口”(征集案件线索的重金)费用不被国家法承认。当事人损失惨重,到外地打工还债,郁郁寡欢,死在外地。
    615 马尔子:“旧凉山彝族拐妻案及案例”,《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第47页。
    616 分析见案例22。
    617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181.
    618 胡旭晟,“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代序)”,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619 按我们的术语,叫“数罪并罚”。
    620 Laura Nader,Law in Culture and Societ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7,p.161.
    621 Peter Sack & Jonathan Aleck,Law and Anthrop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7,Introduction.
    622 在已知拐骗人是谁的情况下,诅咒的方法是:在先挖掘好的土坑里放进一匹马,将马的四足缚坑内木桩上,然后在马身四周屯土,地面露马头。马头指仇人家(即拐骗人家)方向,经过二三天以后马就死去。再把各家杀的鸡、狗、羊等动物挂在三角架或树枝上,头指仇人家,表示让鸡、狗、羊死了去找仇人要命。此后,毕摹念咒语,“天菩萨地菩萨,天地菩萨有眼,哪个拐走人,就让他像狗一样死,像山羊一样死,像马一样死,像鸡一样死,哪个就不得好死,被枪打死,肚疼痛死,害传染病死,得麻疯病死,横死,暴死,族人死尽,连根死绝。”在不知拐骗人的情况下,诅咒方法是:通常需要有公山羊3—4只,公鸡数只或数十只,视情节轻重而定,柳树条三尺长的要二十对。准备好后,先将柳树枝插在山坡上,用一把草和一只鸡捆在一起,把羊和鸡都放在树旁,毕摩拿起那只捆在草上面的鸡开始念“咒人经,”意思是指被咒的人像鸡一样死去,念完后,将鸡和羊煮食,最后,由毕摩扎一个草人,用刀将其砍碎,表示砍死了被咒的人。同时,边念经边将鸡腿捆在竹竿上插在咒人的地方。见杨怀英:《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143-144页。还有采取更大规模、更狠毒的黑巫术报仇的,比如,1927年,美姑县龙头山吴其娶乌坡为妻。格哈勾引乌坡私奔。格哈母亲是吴其家人,与吴其是表兄弟。德古们传话说,“大家是兄弟,不能相互争夺妻子。按彝族格言:夺妻还原妻,大家都还是朋友,可既往不咎”。格哈认为,反正已背夺妻之名,退妻不行,赔钱可考虑。吴其家支宣布与其断绝一切亲戚关系,且每家打鸡,打狗(计400只鸡和400只狗)进行最毒的黑巫术,赌咒发誓。请法师和大毕摩行巫术仪式,毕摩,两人唱完咒语经文,到格哈家,将咒语放进水井。当晚天就下鸡蛋大冰雹和暴雨,造成滑坡。水井陷塌,水源破坏。全村人赌咒发誓,不与格哈家开亲、联姻。巫术及赌咒发誓后格哈家五兄弟中四兄弟全遭报应死,咒语中未写名字的幺兄弟,在夺妻案中未参与,得以幸免。由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12月19日在西南政法大学外宾招待所收集,吴其拖且口述 巴凡日火翻译。
    623 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叫: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633 德古没有区分诈骗罪与金融票据诈骗罪。
    634 刘卫忠律师认为:本案是公诉案,不应写成起诉书,是否起诉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本案要经三个阶段即: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理。
    635 Lloyd Failers,Law Without Precedent,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css,1969,p.323.
    636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646 中共凉山州妇联:《关于在彝区进行婚姻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1960年;《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展彝族旧婚姻制度的改革意见的报告》,1976年11月7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58页,第371页。
    647 昭觉县妇联:《婚烟改革情况简报(1960年2月7日)》,韦清风、冯小舟等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变革资料选编》(内部资料)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理论教研室,1981年,第358页。
    648 《婚姻改革试点简报》第6号,转引自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中央民族大学东西方社会文化比较研究专业硕士论文,2000年4月,第35页。
    649 2007年6月29日,在美姑县委办公室与牛巴马洛先生访谈。
    650 王昌富:《凉山彝族礼俗》,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页。
    651 冯敏:“凉山彝族妇女婚育观的现代变迁”,《云南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笔者还打听到,现在黑彝女子的身价钱依据城市还是农村,大学生还是中学生,正式职业还是临时工,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65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几条第几款,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等等。
    658 Harris,Jurisprudence,Londonz:Butterworth Co.Ltd.1989,p188.
    659 张海洋、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的互动”,《凉山民族研究》,2001年刊,第109页。
    660 果吉.宁哈、岭福祥主编:《彝文<指路经>译集》,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647-648页。
    661 LM Lewis,Social Anthropology in Perspective,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368.
    662 根据《美姑县司法局年鉴1991-2000》、《美姑县人民法院年鉴1991-2000》(打印稿)综合汇制。
    688 本案属于小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各请二到三个德古,组成“调委会”。
    689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690 当然,法院也是凭其品格和能力选择、安捧,但标准和程序与习惯法和彝族人不一样。
    691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页。
    692 我们从德古那里收集了很多这类劝说性的尔比,如:“俄觉尼者觉,俄果阿格呢,罗尔阿果”(人在钱就在,生命不止,钱财自来),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4月19日在凉山州美姑县巴普镇俄普村的日尺哈家中收集,的日尺哈口述,巴且日火翻译;“纠莫克克意,克憾书阿摸;惹格邦诺依,莫尔帕阿母”(鹰睡在窝里,看不见傻儿出门后,父母不知道穿了的窝底。意即家支对成员的行为没过错),“牛接德古丝,钢接慕尔丝”(意即事情的是非及该如何决断,德古最清楚。物体是重是轻只有风最清楚),“牛接梭酷讶通里尾古阿接,梭勒脏雾赠尼吃阿接;牛接牧雾哩尼尔尸过阿扑,得雾拉尼不雾过阿扑”(在理的事,放它在屋顶三年,经过烟薰,它也不会枯萎;把它放入地底下,三个月,它也不会腐烂。在理的事要去上天,不会有旋风吹它,它要来地底下,也不会有蚂蚁来骚挠。意即占理一方,不用慌张。),“里空说减纠,娘你康加纠”(铸犁有模具,制鞋有模板,意即凡事都应有个度),“尾责令我接阿黑,格吉慕三多阿黑”(纠纷被调解的结果,不可能和你原先的估算相吻合,摔倒时不可能按照你的意愿,倒在平坦的地方。),“依次则黑干此则接阿黑”(即水倒过一次之后,不会与先前的水一样多)。西南政法大学田野调查组于2002年8月在云南省丽江地区宁蒗县战河乡杜拉村收集,热柯老刘口述。
    693 余华:“历史与文化视野下的凉山彝族习惯法”,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历史文化专业硕士论文,2007年4月,第29页。
    694 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3月,第9页。
    695 熊卫纲:“关于如何整合民间调解资源,构建民族地区‘大调解'新格局的调查报告”,《凉山审判》,2005年1期,第31页。
    696 笔者于2007年10月9日在美姑县拉马乡政府办公室召开村长座谈会,乡党委刘书记主持。
    697 笔者从司法局取得了政府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的数据。如,2003年法制宣传71场,受教育人数5.6万余人次:2004年,法制宣传达室教育25场次,法制宣传20次,3051人参加“四五”普法考试,发放考试资料3500份;2005年法制宜场48场次,宣传车50辆,宣传人员480人次,现场解答法律咨询5192人次,挂横幅65幅,图片展示965场,群众受教育人数达24万人次(依据2004年的统计本县人口是18.1万)见美司发[2003]35号文件,美司发[2004]30号文件。美司发[2005]40号文件。从数据看,成绩是巨大的。但是,实际效果又如何?靠这种宣传,究竟有多大作用?这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698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2页。
    699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11页。
    700 美姑县工商局吉朵局长、大桥区委潘林书记提供。
    701 Peter Sack & Jonathan Aleck,Law and Anthrop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7,p.39.
    702 巴且日火,“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44页。
    703 这与里查德调查研究的非洲几内亚高地的调解一样,为达成协议,调解要延续很久,人们“争论到死方休”。见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76.
    704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页。
    705 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3月,第14页。
    706 Lloyd Fallers,Law Without Precedent,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9,p.323.
    707 如果考虑其国家法标准的“标的”或习惯法标准的“黑”“花”“白”,那案例35花费的相对时间更短。
    708 法人类学认为,国家法庭工作人员故意以某种方式突出他们与当事人的异质性,增加权威性,如穿专门服装,专门的房子和用具,让他们独立于众,却导致了诉讼人的心里成本。见Laura Nadar and Harry F.Tb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88.
    709 被告代理人是家支头人,当地小有名气的德古,谈到习惯法时头头是道,谈到国家法,连续说几遍“国家法麻烦,复杂”。
    710 巴且日火:“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内刊)》,2006年刊,第39页。
    711 李剑:“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西南政法大学法制史专业硕士论文,2006年3月,第18页。
    712 Paul Bohannan,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 the Tiv,Illinois:Waveland Press,1989,p.51.
    713 P.H.Gulliver,Social Control in An African Society,Boston:Boston University Press,1963,p.232.
    714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0年版,第200页。
    715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716 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小组于2002年8月10日在凉山州喜德县贺波洛乡,先进村“布约比尼”家收集布约比尼口述。
    720 2007年8月23日,笔者在美姑法院与法官座谈笔记。
    721 刘超:“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婚姻纠纷”,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四),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1页。
    722 美姑县拉马乡的刘书记讲,以前是没有学生上学,现在是学生太多,教师不够,彝族人由原来排斥读书,转变到要求读书,关键是出去打工的青年,不懂汉语的找不到工作,文凭不高的,找不到好工作,这些人回乡后对当地人产生影响。
    723 木铁乡长收集。
    724 巴且日火:“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43页。
    725 肖建华、苏学文译注:《云南小凉山彝族尔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726 巴且日火:“坎上法庭与坎下法庭”,《凉山民族研究》,2006年刊,第44页。
    731 布拖县委组织部金淘先生电子邮件告知。
    732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16页。
    733 Robert Murphy,Cultural and Social Anthropology,New Jersey,Prentice Hall,Inc.1986,229.
    734 李可:《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郑州: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735 王斐:“国家法失效的民间法救济”,刘超:“从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婚姻纠纷”,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六),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74页。
    736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191页。
    737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转引自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192页。
    738 布拖县委组织部金淘先生2007年12月19日给笔者的电子邮件。
    739 笔者在采访黑彝杀白彝的案例25当事人时,陪同访问的该村支部书记,加省木一的话。
    740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J]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196页。
    741 Sally Falk Moor,Law as Process,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p.213.
    742 Kidder,Robert 1979,"Toward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Imposed Law,"in Burman and Herrell Bond eds.The Imposition of Law,p.279
    743[美]萨莉法尔克穆尔著:“法律与社会变迁:以半自治社会领域作为适切的研究主题”.胡昌明译.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七)》,第213页。
    744 谢晖先生的观点。
    74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2页。
    746[美]拉齐恩.萨丽等:《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秋风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1页。
    747 Robert Murphy,Cultural and Social Anthropology,New,Jersey,Prentice Hall,Inc.1986,p.229.
    748 Martin Chanock,Law Custom and Social Order,Portsmouth A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 Ine.,1998,p.10.
    749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196页。
    750 关于国家立法的局限性,学者多有论述。仅举几例:陈冬春,法治的资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和融合,《民间法》(四),第385-389页;马得华,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与融合的经济分析,《民间法》(四),第488-500页;缪文升,互动与借鉴:国家法与民间法共存之动力机制,《民间法》(五),第31-36页;萨其荣桂,民间的纠纷解决与国家司法,《民间法》(六),第469-478页。
    751 笔者在调查中遇到很多这类案件,当事人满怀希望到法院,结果,因为没有证据,只好吃闭门羹。如“2006年11月7日,美姑龙门乡两小孩坐摩托,翻车死亡。几次调解未果,12月8日,当事人起诉。法院说,案子时间长,是与车子、公路有关案件,无现场责任证明,无交警事故认定书,不受理。法律不受理,不等于没有矛盾,国家法都不管,矛盾更大。受害人着急,凶手要逃,要出大问题,我主动调解,赔偿四万元。按习惯法,兼顾国法,双方同意。”由惹机十古于2007年12月28日通过电话与笔者交谈时讲述。
    752 比如案例23,“打砸抢”是合乎习惯法的行为,却被视作“违法”;案例35,解剖尸体“要产生凶死鬼”而国家法一定要尸检报告;案例32拐妻纠纷国家法不承认“拐妻”罪,以“强奸拐卖”控告,又没有证据。
    753 杨志伟:“断裂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专业硕士论文,2003年5月,第4页。
    754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i.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p.313.
    755 周斌:“法律的本土性与国际性”,谢晖、陈金钊《民间法》(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75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董图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58页。
    757 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年.2005第77页。
    758 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第199页。
    759 相关情况见喜德县人民法院法官呷布木果,在凉山彝族地区聘请德古为人民陪审员的一些设想,《凉山审判》,2003年第3期,第22-25页;昭觉县法院法官瓦其依吉、肖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如何有机结合的一些思考,2006年第2期,第16-19页;凉山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约其华尔,略论凉山彝族民间调解:2005年第4期,第10-14页;布拖县法院法官、贾史子初“布拖县农村刑事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2003年第6期,第17-21页。
    760 笔者抄录的“人民陪审员(德古)培训提纲”规定:“一、人民陪审员(德古)在今后履行法律赋予的陪审业务和协助法院办理各种纠纷过程中,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秉公办事,不能以权、以钱、以情办案办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办事。二、不准办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各种案件。(一)公安机关正办理的治安行政案件。(二)正在办理的各种刑事案件。(三)正在通缉在逃犯的案件。(四)正在办理的森林案件。(五)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各种案件。(六)人民法院待办的各种刑事案件。三、不准以习惯的嘴巴啃咬谷子、米判断案件是非来解决各种纠纷。四、不准以打鸡、读、念咒的方法法来解决各种纠纷。五、不准以野蛮采用抱铧口、端烫石,水中取鸡蛋等手段来辨别是非,解决纠纷。六、不准办理以命抵命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不准办理政法机关已处理或者行政机关已处理的各种案件。七、不准办理国有土地纠纷。2007年8月23日抄录于美姑县法院巡回法庭庭长海来克日办公室。
    761 2007年8月24日,笔者与美姑法院巡回法庭法庭长杨文贤交谈得知此信息。
    762 其实,早在解放初期,当时的新政权就采取这种政策对待习惯法,取得了较好效果。详见第五章的叙述。
    763[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764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新华网主页2008年03月22日13:42:55,来源:新华社。
    765[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1.《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
    2.《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4.巴莫阿依:《彝族祖灵信仰研究—彝文古籍探讨与彝族宗教仪式考察》,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5.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法人类学田野调查小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报告》未刊稿。
    6.陈忠林:《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德]海贝勒:《凉山彝族企业家—社会和制度变迁的承载者》,于长江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9.[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贺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0.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2.[法]多隆著:《彝藏禁区行》,辛玉、周梦子、叶红译,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3.[法]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4.方国瑜:《彝族史稿》,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1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甘洛县语委:《勒俄特依》,油印本,1988年4月。
    17.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8.海乃拉莫 曲木约质 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9.胡庆均:《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20.吉宏什万、阿希威史等:《玛木特依译注》,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21.吉格阿加:《玛穆特依》,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22.吉克.尔达.则伙:《我在神鬼之间:一个彝族毕摹的自述》,吉克.则伙.史伙记录,刘尧汉整理,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3.李列:《民族想象与学术选择:彝族研究现代学术的建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4.李可:《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郑州: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6.《凉山彝族奴隶制》编写组:《凉山彝族社会性质讨论集》,内部油印资料。
    27.岭光电:《忆往昔》,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8.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博物馆:《千年凉山:散落在羊皮卷中的文明》,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
    29.《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编写组:《凉山彝族自治州概况》,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
    30.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1.林耀华:《凉山夷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旧版书系),2003年版。
    32.林耀华:《凉山彝家的巨变》,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33.罗家修等:《玛木特依》,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
    34.马林英:《彝族妇女文化》,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
    35.[美]威廉·A.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王铭铭等译,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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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美]埃里克、沃尔夫:《欧洲与没有历史的人民》,赵丙详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
    39.[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0.[美]玛格丽特.米德:《文化与承诺:一项有关代沟问题的研究》,周晓虹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41.[美国]C.恩伯、M.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杜杉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2.[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43.[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44.[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5.[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6.[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7.[美]拉齐恩.萨丽等:《哈耶克与古典自由主义》,秋风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
    48.《美姑县志》编辑部编:《美姑县志》,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9.孟慧英:《彝族毕幕文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
    50.藩文超:《凉山民改回忆录》,攀西地质印刷厂,1997年版。
    51.彭玉章:《美姑县志(社会风俗志)》,油印本,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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