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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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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840年,西方列强挟枪炮之威强行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中国面临着“三千年未有之变局”。自此,近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开始发生结构性变革。20世纪初,内外交困的清政府宣布修律变法,以图挽回倾颓败局,一场仿效西方的大规模法律移植运动拉开了历史序幕。修律变法和政制改良并没有使得病入膏肓的专制体制恢复生机,反而直接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解体,传统侦查制度也在现代因素的冲击下分崩离析,现代“职权主义”侦查制度得以初步构建。1911年,辛亥革命终结了中国的封建专制时代,随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并未抛弃前清侦查制度改革成果。在清末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基础上,民国历届政府不断调整侦查程序设置,推进侦查组织的专门化建设,引进现代鉴识科技,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在屈折中奋进。
     本文以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初期进展为研究对象,选择1906年到1937年中国侦查领域中的制度转型为研究中心。通过一系列探讨,试图挖掘中国侦查制度现代化的历史资源,解析近代中国传统侦查制度是如何获得现代转型的动力,描绘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历程,诊断制度变革中的弊病,以求为当前侦查程序改革提供历史镜鉴。本文无非是追寻两个问题的答案:一是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道路为何?二是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影响因素为何?本文主要从以下几部分展开:
     序论部分讨论了本文的研究构架、研究范式、研究对象,并简要回顾了相关学术史。
     第一部分,以中国传统侦查权为研究中心,对中国传统侦查制度进行反思。在中国传统专制社会中,传统侦查权依附于传统审判权,而传统审判权则依附于传统行政权,传统侦查权并没有获得独立的发展空间。但是,作为一项国家刑事司法权能,中国传统侦查权形成了特定的纵向和横向构造。传统侦查权构造具有以下特点:权力配置较为分散,权力划分呈层级式,权限分割体现传统社会的身份等级,权力运作独立性较差。传统侦查权的运作以证据为中心,证据的发现、固定和收集是传统侦查的核心任务。在传统社会中,人们认知能力有限,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物证收集能力较差,而言词证据收集手段——“讯”——则相对发达。在传统“纠问式”侦查模式下,“有罪推定”盛行,口供被异化为“证据之王”,这些因素孕育了较为发达的拷讯制度。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运作受到传统权力分配、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首先,传统侦查较早地摆脱了对神的盲目依赖,带有“民本主义”色彩。其次,权力因素较早渗入侦查领域,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最高原则是确保专制王权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再次,传统侦查制度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它被视为是传统行政治理的一种有效工具。最后,传统侦查“重经验轻科学”,它未能发展出高度发达的侦查科学技术。
     第二部分,描绘西方侦查制度在中国的初步引入,并勾画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理论准备、制度铺垫和模式选择。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专制社会的封闭状态被打破,传统侦查制度逐渐衰微。西方列强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并设置“国中之国”的租界,在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同时,瓦解了中国传统侦查制度,但它也为中国侦查制度现代转型提供了全新的制度范本。有识之士纷纷转向西方政治文明寻求救亡图存的良方,司法独立、民主权利、程序法治等现代观念通过各种途径被引入中国。人们对现代侦查权、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认知越来越全面和深入,他们要求建立现代刑事司法体制,推行侦查制度改革,这为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提供了思想先导。20世纪初,清廷开始编练巡警,筹办巡警部、巡警总厅等现代警察机构,并逐渐组建侦缉队、探访局等专业侦探警察组织,积极推进侦查机构专门化发展。先行启动的警政改革为侦查制度现代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在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过程中,近代中国并没有固守传统侦查制度的窠臼,而是积极移植西方现代侦查制度。在制度转型前期,中国以日本侦查模式为主要效仿对象,通过派员考察、组织留学、延聘顾问、合作办学等方式,引进日本现代侦查制度。随着现代转型的推进,近代中国侦查制度现代化的学习视野扩展到其他欧美国家,中国侦查制度不断地融汇德、奥、美、日等国侦查现代化的制度成果。
     第三部分,以审检、检警关系为中心,对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侦查权进行系统考察。在清末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审判厅、检察厅得以设置,审判权、侦查权等与普通行政权实现了初步分离,司法警察制度也得以创设,侦查权的传统构造被打破。民国时期,侦查制度屡屡变革,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不断进行调整,虽然出现“县知事兼理司法”的不正常现象,但侦查权、审判权分离的大趋势没有根本改变。此外,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之间的组织关系有所变化,但清末所确立的“检警一体化”格局仍得以延续。检察官拥有侦查指挥权,而警察拥有自行侦查权,这两者在侦查权内部形成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清末民初,引入预审法官对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参与侦查程序的运作,这初步形成了法官审判权与检警侦查权相制衡的现代程序机制,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者的程序权利。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这种制衡格局一度被打破,但北洋政府时期又有所恢复。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对侦查制度进一步调整,取消了法官参与预审的程序设置,审判权与侦查权之间的制衡格局再次被打破。
     第四部分,清末民初,侦查制度中的一些传统因素逐渐被现代因素所取代,中国传统侦查现代转型获得初期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这一时期的侦查法律制度建设获得一定成果。一方面,大量关于现代侦查组织、程序运行的法律规范得以颁布,近代侦查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初建的侦查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文明,一系列废止拷讯的法律制度最能体现这一发展。其次,侦查机构的专门化发展得到以推进。侦缉队、司法处(科)等刑事警察组织日渐发达,司法警察组织也得以单独设置,这两者共同构成了侦查组织专门化的“两翼”。各种侦查专科学校和警察学堂应运而生,侦查人员的职业培训逐渐专门化。最后,近代中国引入西方现代侦查科学技术,痕迹检验、刑事图像、文件检验和法医检验等现代鉴识科技得以发展,指纹室、验枪室、照相室、法医研究所等鉴识部门也得以设立,这也促进了近代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
     第五部分,20世纪前期的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并没有完全成功,现代侦查制度所要求的“现代性”未能彰显。首先,由于特殊的政治和军事环境,特别是“司法党化”的不良影响,侦查权的独立性极差。侦查程序逐渐排除了中立第三方法官的参与,呈现出浓郁的“行政治罪”色彩。其次,侦查组织的设置不尽合理,分工并未“专门”、分布尚未“普遍”、运作尚未“统一”、活动呈现“军事化”色彩。再次,受制于“以毒攻毒”的落后侦查思维、不尽科学的侦查教育,这一时期侦查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其侦查水平也极为有限,这导致了不法侦查行为肆虐,侦查人员的整体形象极差。虽然中国传统侦查制度的现代转型取得了初期进展,但制度现代化的任务远未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切断与民国旧法统的联系,仿效前苏联建立起“强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但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步伐并没有停止。当前,我国侦查制度现代化继续向前推进,侦查组织、侦查教育、侦查人员素质等都有了较大发展。但是,侦查制度的现代化任务仍未完成:侦查权仍难以保持独立,侦查程序还是带有“行政治罪”色彩,侦查制度现代转型初期进展的缺陷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在现行侦查制度改革中,应该培养人们的主体意识和个体本位、权利本位观念,引入审判权以制衡侦查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等侦查参与人的程序权利,以“权力制衡权力”、“权利制衡权力”,从而保证现代侦查程序的正当性。
In 1840, western imperialists broke China's door by force. Since then, China had to confront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that hadn't happened ever in the past 3000 years. As a result, China went through structural reform in politics, economy, society and other aspects. Meanwhile, China’s tradition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also collapsed gradually. In 1900s, Qing Dynasty revised the law and developed constitutionalism. But it didn't save Chinese traditional autocratic sovereign. On the contrary, it accelerated the disintegra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and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as well as promoted the primary establishment of modern“authority principle”criminal investigation mode. In 1911, the Xinhai revolution ended Chinese feudalism and founde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new government took the following steps to speed up the moderniz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improving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specializing the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and transplanting modern forensic technologies. Thus,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gressed rapidly and greatly.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imary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between 1906 and 1937. On the basis of a series of discussions, I work at finding the historical resource of this transformation. And the paper analyzes how did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was promoted, depicts the process and searches the defects. All of these are aimed to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First, What was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Second, what were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d the modernization?
     The part of introduction involv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e study structure, study method and object. And I review the relative academic history.
     The first part studies Chinese tradition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belonged to the judicial authority, so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didn't develop independently. As a function of the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China's tradition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uthority formed a special structure, which showed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Power was allocated according to ranks and status. The power couldn’t operate independently. The ru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focused on the evidence, so the searching, fixing, and collecting of evidences were its main tasks. Due to insufficient knowledge and low-developed forensic technology in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ety, the staff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verbal evidence than material evidence.
     Under the traditional“authority principle”criminal procedural mode,“presumption of guilt”was very popular. Oral evidence was considered as“King Evidence”. All of these factors cultivated the highly-developed“Extortion by Torture”. Chinese tradition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formed its own way: Firstly, it got rid of“Divine Determination”primarily. And the system embodied people-based doctrine. Secondly,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monarch sovereign, the dictatorial power mixed in the ancient criminal investigation. Finally, judicial officers paid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experience rather than science. So, ancient China didn't cultivate highly-developed forensic technology.
     In the second part, I depict the transplanting of moder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from the west. And I describe the theoretical and institutional preparation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After the mid-19th century, Chinese seclusion was broken up and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fell down gradually. The imperialists snatched the consular jurisdiction and settled the concessions. Those factors disintegrated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While invading Chinese judicial sovereignty, they set examples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The ideas were imported into China, such as judicial independency, democracy, legal procedure, etc. People got more knowledge about the moder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uch as power, staff and act. Those ideas provided guidance for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atical transformation. At the beginning of 20th century, Qing government started to establish modern police system, as well as moder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It propelled the specializ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The primary reforms established systematical basis for the modernization. In the transformation, China actively transplanted the western moder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instead of adhering to Chinese traditional mode. At the beginning, they followed the example of Japan by generally imitating Japanese system via visiting Japan, studying overseas and employing Japanese consultants. 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modernization, China also learned from America and Europe. Therefore, the modernization comprehensively absorbed factors from German, Austria, America,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The third part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in the modernization. During the judicial reform at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modern court system and prosecutorial system were established, leading to the primary separation of judicial power from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The judicial police system was established, and it broke up the traditional structur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After 1911, the system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as always changing; pl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and judicial authority was constantly adjusted. Though there once emerged such abnormal phenomenon that“County Magistrate holds the judicial power”. As a whole, the modern tendency of separat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from judicial power wasn’t fundamentally abandoned. In addition, the personnel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curators and policemen varied while the“Integration of Procurator and Policeman”maintained. The procurators could command policemen to investigate criminal cases, and policemen could investigate independently, as a result, they could balance mutually. Between 1906 and 1937, the pre-judge system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Judges, procurators and criminal policemen once participated together in moder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Then the balance of them was kept. And it profite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ors. That pattern was broken down during the period of Nanjing Provisional Government, but was later restored by Beiyang Government. In 1928, Nanjing Government made some further reforms 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It abolished the preliminary hearing system. As a result, the balance between judicial power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was broken up again.
     The forth part displays the fact that Chinese traditional factor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were replaced by modern factors, and the modernization gained some primary development. It was mainly reflected as follows: Firstly, a large number of regulations 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ere promulgated and revised constantly. The moder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uld be implemented through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Secondly,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rganizations were specialized, and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were more and more sophisticated. Meanwhile, the judicial police department was established separately. Thirdly, with further modernization, several kinds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cademies and Police Colleges came into being. So,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veloped a lot. Finally, China imported western moder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race inspection, forensic image, document and forensic medical examination, etc. were developed.
     The fifth part: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didn’t get complete success, for it failed to show“Modern Characteristics”. Firstly, under the special political and military environment,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only gained little independence. The ru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gradually expelled judges, and it showed“Executive Punishment Procedural Characteristics”. Secondly, 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rganizations was irrational. Thirdly,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showed military characteristics. Finally, curbed by the idea“Set a Thief to Catch a Thief”and un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education, the staff weren’t well qualified and their capacity was very limited. That led to the abuse of illegal investigation, so the impression of the staffs was extremely ba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mitated Soviet Union to construct the“Super Authority Principle”criminal investigation mode. But, the moderniz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has never been suspended. Nowadays, China’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has developed a lot in the organizati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education as well as the staff’s quality. But the aims of moderniz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haven’t achieved.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wer to keep independent. And it shows“Executive Punishment Procedural Characteristics”. The weakness in the primary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has not been corrected completely. We should cultivate people’s subject consciousness, individual and right orientated concept and by importing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fully guarantee the procedural rights of both suspects and other participators.
引文
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
    2纠问式刑事诉讼,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一种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是适应王权不断加强,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镇压日益残酷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尊奉犯罪控制的理念,忽视甚至根本无视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周长军:《制度与逻辑——刑事诉讼机制的转型分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这一历史时间段包含了清末和民国前期,它与通常使用的“清末民初”有所不同。有不少学者将“清末民初”的时间界定为“1901-1928年”,李春雷博士在《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就将“清末民初”定位为这个时间段。另外,黄源盛教授、张生教授亦持有类似的观念。但是,“清末民初”本身较为模糊,它并非一个严格的历史阶段,一般是指二十世纪初南京国民政府以前的历史时期。本文并不严格强调“清末民初”的精确定位,而是向前后各有所延展。
    2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3参见孙津:《打开视域——比较现代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4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1 Max Webber,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N.Y.The Free Press, 1966, pp.136-139.转引自张鹏园:《湖南现代化的初期进展》,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2-3页。
    2参见俞吾金:《现代性现象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7页。
    3齐延平:《法制现代化:一个西方的“幽灵”?》,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1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4页。
    2侦探警察,亦简称为警探、侦探,下文将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几个词语。
    1按照侦查行为的强制力大小,可以将它们划分为任意性侦查行为和强制性侦查行为。任意性侦查行为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等,它们并不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进行强制处分。而强制性侦查行为则包括逮捕、扣押等,在强制性侦查行为采取过程中,侦查机关可以无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用国家强制力。参见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67页。
    2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4-1025页。
    3“异化”(Alien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Alienare,有脱离、转让、出卖、受异己力量支配等意义。其最早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一种财产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转让,后来被引申成为“自我否定”或“自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参见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153页。
    4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1齐延平:《人的主体性、德性与法的现代性》,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2张鹏园:《湖南现代化的初期进展》,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1页。
    3张有奎:《现代性的哲学批判——丛马克思主义生存论角度的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4 Max Webber,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N.Y.The Free Press 1966, pp.1369-139.转引自张鹏园:《湖南现代化的初期进展》,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2-3页。
    1参见【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5页。
    2刘光明:《中国古代秘密侦查技术源流探析》,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参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2正当程序,亦称为“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进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参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1-2页。
    3当然,这种独立性与审判权的独立性不可相提并论。审判权独立包括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包含着审判权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层面的蕴义;而侦查权的独立仅仅是外部独立,即独立于普通行政权、党派、法外因素的不当干扰。
    4参见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5【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6【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惩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7参见郝银钟:《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现代性与现代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3页。
    2【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3 Marion Levy.Jr, Modernization and Societi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6,p.11.转引自:张鹏园:《湖南现代化的初期进展》,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5页。
    1 Miles Simp.son, Universalism vs Modernity: Parson’s Sociatal Typology Reconsidered,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Sociology, XVI, 3-4(1975), pp.174-206.
    2【美】西里尔.E.布莱克:《比较现代化》,杨豫、陈祖洲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4 See, Oakes.Guy, Introduction Essays in Marks, Webbe Poscherand Knies, New York 1975, p.34.转引自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1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2韩德明:《侦查现代化论纲》,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3虽然一些学者已经在使用“西方化研究方式”、“本土化研究范式”和“多元化研究范式”,但这几种研究范式究竟是真实的存在还是人为的臆想,其实是值得考虑的。在本文中,使用了研究者普遍使用的这几种研究范式,但限于研究主题,没有展开论证这些研究范式的科学性。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第44页。
    4参见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5页。
    5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韩德明:《侦查现代化论纲》,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2页。
    3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1页。
    1韩德明:《侦查现代化论纲》,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
    1 Samuel Huntington, The Change to Change: Modernization, Development and Polities, Comparative Politics,Ш(April 1971), pp.283-322.转引自张鹏园:《湖南现代化的初期进展》,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15页。
    2传统侦查制度现代转型的研究,实际上也可以视为是对近代中国侦查制度史的研究。
    3陈允文:《中国的警察》,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9-18页。
    4夏全印:《侦探学》,京华印书馆1935年版,第101-108页。
    1余秀豪:《警察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5-6页。
    2阮光铭:《犯罪搜查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日】南波杢三郎:《犯罪搜查法》,徐苏中译述,上海法学编译社1937年版。
    3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
    4林占元:《侦探指南》,会文堂新记书局1928年版;赵志嘉:《侦探学研究》,世界书局1929年版;张澄志:《侦探学要旨》,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
    5参见徐为霞主编:《侦查学原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6直至上个世纪90年代,前苏联的侦查学研究体系仍没有中国侦查制度史的一席之地,更不用说是中国近代侦查制度史了。参见【苏】Γ?И?格拉莫维奇:《犯罪对策学技术概论》,桐甫译,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15-16页。
    7公安部治安行政局编:《刑事侦察学》,群众出版社1979年版。
    1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2法学教材编辑部“犯罪侦查学”教材编写组:《犯罪侦查学》,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秦剑编著:《犯罪侦查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徐立根主编:《侦查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王传道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张玉镶、文盛堂主编:《当代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3陈光中、李波阳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徐为霞主编:《侦查学原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何家弘主编:《新编犯罪侦查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杨正鸣主编:《侦查学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1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 1992年,赖淑卿撰写以《国民政府警政制度之建立及其发展:1925—1948》为题的硕士论文,向(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申请硕士学位。此外,在1989年到1993年间,赖淑卿等共编辑了五册《警政史料》,汇编了大量的近代侦查制度史资料。
    3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张培田:《中国检察制度考证》,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4孟庆超:《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刘方:《检察制度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张培田、张华:《近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一。
    3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140页。
    4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此外,较早进行侦查学术史研究的论文还有:任惠华:《论侦查学史的研究对象和结构体系》,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1年第6期;潘舫:《关于建立刑事侦查史学的几点思考》,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2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马洪根:《中国侦查史》,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4 Michael J, Palmiotto: Criminal investigation,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Inc. 2004, pp.1-3. Michael J. Palmiotto,Criminal investigations, Austin & Winfield. 1998, pp.1-7.
    1【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梁禾译,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上海警察,1927-1937》英文版于1995年由加州大学出版社出版。而《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的出版则迟至2003年,两书都在2004年被翻译到中国。参见王寅:《魏斐德:熟悉的陌生人》,载《南方周末》,2006年11月9日。
    2【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174页。在他的研究中,论及近代中国警探制度的部分有:“中国新的警察系统”、“警察职能”、“在日本受训的警察”、“在中国训练的警察”、“在袁世凯管治下直隶省的警务改革”,等等。
    3参见谢盛坚:《关于侦查学学科体系的思考》,载《公安研究》2005年第7期。
    4参见任惠华主编:《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5参见潘舫:《关于建立刑事侦查史学的几点思考》,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1 See, Edmund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1790, in 2 Works of Edmund Burke, London, 1854, p.368.转引自【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构造,指的是事物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组织和运作的相互关系,体现的是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动态运作和静态形式的有机统一。参见黄豹:《侦查构造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2刘善春:《行政诉讼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3在下文的论述中,笔者将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侦查级别管辖”与“侦查权力纵向构造”,“侦查地域管辖”
    1参见苗书梅:《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载《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3期。
    2参见吕志兴:《宋代司法中的分权与监督制度初探》,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并请参见【宋】李焘编著:《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二册),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156页。
    3参见【宋】李焘编著:《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三册),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675页。
    4《唐律疏议·职制》。
    5《明史·刑法志》。
    6《教民榜文》中规定了基层审讯轻微刑事案件的组织方式,并对参与审讯人员的座次也做出了规定:“其座次,先老人,次里长,次甲长,论齿序坐。如里长年长于老人者,坐于老人之上。”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7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99页,第163-172页。
    8《大清律例·名例》。
    9《大清律例·名例》。
    1参见王长水主编:《侦查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2参见王长水主编:《侦查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1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张兆凯主编:《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25页。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12页。
    3参见阎晓君:《〈奏谳书〉所反映的汉初政区地理与司法管辖——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三》,载《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参见阎晓君:《〈奏谳书〉所反映的汉初政区地理与司法管辖——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三》,载《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5《唐律疏议·断狱》。
    6《明史·刑法志》。
    7《清史稿·武亿传》。
    1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编:《中国古代案例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24-226页。
    2参见李卫平:《关于司法管辖区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参见阎晓君:《〈奏谳书〉所反映的汉初政区地理与司法管辖——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三》,载《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大清律例?名例》。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6页。
    2《汉书?赵广汉传》。
    3参见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84页。
    4【宋】郑克:《折狱龟鉴译注》,刘俊文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74页。
    5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1页。
    2【宋】宋慈:《洗冤集录今译》,罗时润、田一民译释,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3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4《唐律疏议?斗讼》。
    5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6《大清律例?刑律?盗贼》。
    7《大清律例?刑律?盗贼》。
    8《周礼?秋官?小司寇》。
    1《唐律疏议?诈伪》。
    2《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3中国传统刑事司法并未严格区分侦查权和审判权,侦查人员与审判人员也无严格区分,某种意义上,传统侦查手段也是传统审判手段。但是,侦查中的拷讯与审判中的拷讯还是有一定区分:作为侦查措施使用时,拷讯主要目的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等的“供”,是为了发现和提取证据;而作为传统审判措施使用时,拷讯侧重于验证性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当然,这种区分只有相对的意义。
    4《礼记?月令》。“《月今》乃周末儒生所纂,疑周时即有之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一册),邓经元等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01-502页。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6页。
    
    1【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2《明史?刑法志》。
    3《大清律例?刑律?断狱》。
    4《后汉书?戴就传》。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6页。
    2《魏书?刑法志》。
    3《唐律疏议?断狱》。
    4《明史?刑法志》。
    5《大明令?刑令》(载《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页)。
    6《大清律例?刑律?断狱》。
    1《魏书?刑法志》。
    2《隋书?刑法志》。
    3《唐律疏议?断狱》。
    4《宋史?刑法志》。
    5《宋史?刑法志》。
    6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吏部处分则例》(第四十三卷),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页。
    7《清史稿?刑法志》。
    1《清史稿?刑法志》。
    2《唐律疏议?断狱》。
    3【清】毕沅撰:《续资治通鉴》(第二册),“标点续资治通鉴小组”点校,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605页。页。
    4《宋史?刑法志》。
    1《唐律疏议?断狱》。
    2《大清律例?刑律?盗贼》。
    3《隋书?刑法志》。
    4《唐律疏议?断狱》。
    5【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6 Alfred W. McCoy, A question of torture: CIA interrogation, from the Cold War to the War on terror, Henry Holt Holt and Company, LLC, 2006, p.16.
     1《魏书?刑法志》。
    2《尚书?五子之歌》。
    3李俊:《民本主义与传统司法论略》,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参见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
    3《宋史?陈襄传》。
    1参见胡世凯:《“明主治吏不治民”——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官吏渎职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2参见马作武:《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评价》,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12期。
    1参见胡世凯:《“明主治吏不治民”——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官吏渎职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8页。
    1【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2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1参见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2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
    4参见刘文主编:《刑事科学技术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5刘光明:《中国古代秘密侦查技术源流探析》,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
    2【宋】郑克:《折狱龟鉴译注》,刘俊文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页。
    1【美】周策纵:《五四运动:现代中国的思想革命》,周子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2张宪文等著:《中华民国史》(第一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页。
    3【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参见张鹏园:《湖南现代化的初期进展》,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137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页。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3页。
    1参见梁敬錞:《在华领事裁判权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78页。
    2徐公肃、秋瑾章:《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蒯世勋编:《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5页。
    3徐公肃、秋瑾章:《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蒯世勋编:《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6页。
    4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页。
    1 Kotenev, Shanghai, 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45.转引自徐公肃、秋瑾章:《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蒯世勋编:《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8-159页。
    2杜水源、宫万路:《中国近代侦查制度创立的历史背景》,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3参见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128页。
    1这种无证逮捕被严格限制在两种情形:一是不穿军服的军人,二是有逃亡之虞,日后难以缉捕归案的人犯。参见今井嘉幸:《中国国际法》,冯大树译,神田印刷厂1915年版,第153页。转引自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页,注释第一。
    2参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133页
    3【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页。
    1徐公肃、秋瑾章:《上海公共租界制度》,载蒯世勋编:《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1页。
    2参见【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1龚自珍:《龚自珍全集》,王佩诤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2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2-123页。
    3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4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载易鑫鼎编:《饮冰室选集》(下册),中国文联出版社2006年版,第829页。
    5参见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1参见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册),邓经元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4-2236页。
    3在日本,“公诉权属于国家。人民有自由告诉权。然人民告诉不过通知犯罪之事实,不认其有起诉权。有起诉权者,独国家,此检察官制设立之精意也。”【日】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口授:《检察制度》,郑言笔述、蒋士宜编撰,陈颐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4页。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76页。
    5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李启成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1页。
    6万毅:《程序正义的重心——底限正义视野下的侦查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1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69页。
    2参见郝银钟:《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3清代幕府幕友班子是地方行政机构中一个隐性的重要部门,与地方官一起共同操纵社会政治、经济、司法等诸方面,成为封建官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统治工具。刑名幕友办理司法诉讼事务,是幕中第一号人物。参见鲍永军:《绍兴师爷汪辉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4【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
    5郑观应:《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3页。
    6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7酆裕坤:《现代警察研究》,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4页。
    8【清】葛元煦:《沪游杂记》,郑祖安标点,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47-48页。
    1参见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2郑观应:《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2-514页。
    3郑观应:《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2页。
    4郑观应:《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3页。
    5郑观应:《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4页。
    1何启、胡礼垣:《中国宜改良新政论议》,载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何启、胡礼垣集》,郑大华点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1页。
    2郑观应:《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4页。
    3参见朱作鑫:《郑观应法律思想初探》,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页。
    4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张静庐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743页。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85页。
    
    1薛福成:《出使日记》,载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21页。
    2郑观应:《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0页。
    3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
    1丁日昌:《抚吴公牍》(第十卷)。转引自赵晓华:《晚清刑狱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
    2参见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的现代化历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3-24页。
    3梁启超:《〈中华警察协会集志〉题词》,载梁启超:《〈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中册),夏晓虹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0页。
    1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黄遵宪:《致梁启超函》,载陈铮编:《黄遵宪全集》(上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43页。
    3黄遵宪,字公度,广东梅县人。历任驻日参赞、驻美旧金山领事,留心时事事务,具有维新思想,是晚清时期著名的维新派代表。并曾出任湖南长宝盐法道,署湖南按察使,参与湖南维新改革活动,对清末警政建设多有贡献。陈铮编:《黄遵宪全集》(上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页。
    1陈宝箴:《致张之洞》,载汪叔子、张求会编:《陈宝箴集》(下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617页。
    2《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一条。据《湘报》第七号,载陈铮编:《黄遵宪全集》(上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10-514页。以下该章程条文都出自该书。
    3参见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1《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十九条。
    2《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九条。
    3《巡查吏职事章程》,第二条。据《湘报》第一百二十六号,载《湘报》报馆编:《湘报》(下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20-1222页。以下该章程条文都出自该书。
    4在戊戌事变以后,保守派大臣张之洞、于廉三试图保住这一有深得民心、颇有成效的维新变法产物,但经不住慈禧太后等顽固派三番五次的训令,改保卫局为保甲局,诸多制度颇多沿用。不久,彻底撤裁保卫局,重新恢复保甲团练旧制。
    5《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四十四条。
    6《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十条。
    1《巡查长职事章程》,第十条。据《湘报》第一百二十六号,载《湘报》报馆编:《湘报》(下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21-1222页。以下该章程条文都出自该书。
    2《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十二条。
    3 1900年各国占领军在各自管辖区内,允准士绅组建“公所”维护治安、侦缉罪犯。但各区段设立时间不一,名称也各异——“捕务公所”、“安民公所”、“缉捕局”、“普安公所”、“保卫公所”,最为普遍的称呼是“安民公所”。
    4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3-86页。
    1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2袁世凯:《创设保定警务局并添设学堂拟订章程呈览折》,载天津图书馆等编:《袁世凯奏议》(中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09页。
    3罗澍伟编著:《引领近代文明:百年中国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5页。
    4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张静庐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935页。
    1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张静庐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408页。
    2 1906年11月,新官制厘定,现代刑事诉讼上的侦查主体——检察——才正式创设,“检警一体化”格局才得以逐渐建立。
    3内外城巡警总局虽然沿设该司法审判机构,但并没有打算以此永久霸占司法审判权。徐世昌在奏稿中称:“至地方裁判本应归刑部办理,惟现在新律尚未颁,裁判章程未定……暂由臣部设立预审厅,俾案犯便于谳讯,将来新律颁行,应如何变通之处,届时奏明请旨。”
    4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5徐世昌:《退耕堂书》(第三卷),故宫博物院藏书。
    1在总厅所设的刑事巡查所中,设巡官四人、巡长四人、巡警十人;分厅刑事巡查所设巡官三人、巡长四人、巡警八人。参见:《内外城巡警厅试办章程》,载京师警察厅编辑:《京师警察法令汇纂》(一行政类),撷华书局1915年版。
    2徐世昌:《退耕堂书》(第四卷),故宫博物院藏书。
    1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编者前言,第2页。
    2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1-132页。
    3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0页。
    4参见余秀豪:《现代犯罪侦查》,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83页。
    
    
    1参见郑宗楷:《警察与人民及要人》,大东书局1947年版,第67页。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3 See, Michael J.Palmiotto,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Austin & Winfield. 1998, p.5.
    4余秀豪:《现代犯罪侦查》,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83-184页。
    1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张静庐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601页。
    2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3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李启成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1-472页。
    4小河滋次郎在中国讲学期间,曾作“识别法”的演讲。参见【日】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口授:《检察制度》,郑言笔述、蒋士宜编撰,陈颐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254页。
    5【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1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检察制度参考资料》(第三编),最高人民检察院1980年印本,第117-118页。
    3【美】魏斐德:《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梁禾译,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4包明芳:《中国警察教育之过去与将来》,载《现代警察》,1934年第1期。
    1熊元翰:《刑事诉讼法》,安徽法学社1911年印本,第162页。
    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检察制度参考资料》(第三编),最高人民检察院1980年印本,第115页。
    3郑保华:《法院组织法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36年版,第152页。
    1【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
    2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210页。
    3《舒鸿仪条陈管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4参见许虔东:《警犬学鼻祖董翰良》,载《纵横》2006年第4期。
    5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6其实,二十世纪初的日本侦查制度也是移植德国法的结果,中国移植日本现代侦查制度,某种意义上也是在移植德国现代侦查制度。参见裘索:《日本国检察制度》,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9页。
    7【日】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口授:《检察制度》,郑言笔述、蒋士宜编撰,陈颐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198页。
    1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42页。
    2中华民国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03-305页。同时,请参见【美】魏斐德:《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梁禾译,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3参见李士珍:《梦公自传》,http://fatherofpolice.cpu.edu.tw/introduction.htm,浏览日期:2008年3月10日。
    4《上海特别市公安局业务纪要》中《组织》部分的机构图表。转引自【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2【美】魏斐德:《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梁禾译,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3【美】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陈谦平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4【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5参见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37页。
    1【美】魏斐德:《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梁禾译,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1《清史稿?刑法志》。
    2郝银钟:《刑事公诉权原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
    1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4页。
    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张静庐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78页。
    4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4页。
    5《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三十九条。
    1这场争执源于人们对“司法”的认识模糊,奕劻等满清重臣都认为“司法”包括“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认为“司法独立”是大理院和法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在司法独立的格局中,又有人偷换了司法行政的概念,将司法行政权理解为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从而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继续分享审判权,如“大辟之案,由大理院或执法司详之法部,以及秋朝审大典,均听法部覆核”。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4页。
    2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10页。
    2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李启成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184页。
    1【杀人】,民国三年十二月上五二四号,《最近新编司法判例解法令分类汇要》第四册之《刑诉之部》。转引自谢如程:《清末检察制度与实践》,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2张德美:《晚清检察厅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页。
    1《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六条。参见京师警察厅编辑:《京师警察法令汇纂》(三司法类),撷华书局1915年版,第65页。
    2参见刘方:《检察制度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1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一百零四条。
    2参见谢如程:《清末检察制度与实践》,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3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36页。
    4参见中央警官学校第四分校讲义:《警察法令》,北平市警察局合作社印刷所1946年印本,第98-102页。
    1《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2林璨璋、林信雄:《侦查管理:以重大刑案为例》,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81页。
    3《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七条。
    
    1《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2《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3《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十八条。
    4《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5《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十四条。
    
    1《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十四条。
    2《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七十七条,
    3《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奏奉省各级审判检察厅遵章退还司法警察折》,《法官须知》之司法警察。
    4《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十四条。
    1《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五条。
    2《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二十条。
    3《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五条。
    4《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三条、第四条。
    5《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三十三条。
     1《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1在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领域中,“侦查”被确立为单独的刑事诉讼程序,并被赋予相对明确的内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侦查程序也包括“侦查”和“预审”两阶段,这两阶段都由侦查人员垄断。
    22“诉讼化”,指的是满足合理诉讼构架的变革过程。一般而言,诉讼化的目标是要使程序具有现代诉讼的基本特征:裁判主体的独立,当事人的参与,诉讼过程的公开。参见李玉华、杨军生:《司法鉴定的诉讼化》,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3参见倪铁:《侦查学的近代化探源》,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3期。
    4熊元翰:《刑事诉讼法》,安徽法学社1911年印本,第162页。
     1参见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9页。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一百条、一百零八条。
    2郭成伟等:《清末民初刑诉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页。
    3《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十九条。载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附录部分。以下所引该法的条文都出自该书,不再赘述。
    4《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二百六十一条。
    5《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五十五条。
    1《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二百七十四条。
    2《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
    3《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二百七十六条。
    4《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二百七十九条。
    5《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百零一条。
    6《刑事诉讼律》(草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7《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
    8《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1熊元翰:《刑事诉讼法》,安徽法学社1911年印本,第161页。
    2于树斌:《对清末至民国刑事诉讼中预审制度的建立与废止的考证》,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1《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十二条。
    2《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十五条。
    3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十二条。
    4郭成伟等:《清末民初刑诉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页。
    5《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七十二条。
    1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4页。
    2在当代,侦查学者广泛地将侦查、预审合称为“侦审”,它与传统刑事司法体制中的侦查、审判的“侦审合一”并不是同一概念。参见曹文安:《预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16页。
    1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9页。
    2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0页。
    
    1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1页。
    2郭成伟等:《清末民初刑诉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
    3郭成伟等:《清末民初刑诉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1参见刘克华、陈晋胜:《民国山西警政建设研究》,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2期。
    2参见京师警察厅编辑:《京师警察法令汇纂》(三司法类),撷华书局1915年版,第80页。
    3参见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
    1参见中央警官学校第四分校:《警察法令》,北平市警察局合作社印刷所1946年印本,第98-104页。
    2参见郑宗楷:《警察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115-281页。
    3上海市警察局警察训练所编:《司法警察讲义》,上海市图书馆近代图书库藏书,第21-23页。
    4参见吕世伦、张学超:《“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一种法哲学上的阐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1赵晓华:《晚清狱讼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241页。
    2郑观应:《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年1982版,第500页。
    3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54页。
    
    1《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2《大清新刑律》,第一百四十三条。
    3参见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年,第156页。
    4赵晓华:《晚清狱讼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页。
    1《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载《临时政府公报》,第二十七号。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7页。
    2《命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令》,载《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五号。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5页。
    3参见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617页。
    4夏全印:《侦探学》,京华印书馆1935年版,第104页。
    5上海市警察局警察训练所编:《侦探学概要》,上海市图书馆近代图书库藏书,第29页。
    1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14-15页。
    2在近代侦查领域中,司法警察与刑事警察不同,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是:侦查、搜索、拘提、逮捕、解送、扣押、送达、接受告告发与自首,均为刑事案件发生以后的工作,其中尤以侦查犯罪为主要任务。而刑事警察之任务,则不仅对于业已发生的刑事案件必须侦查,同时尤须注重于犯罪之预防,其勤务中遂有调查察访及监视等项目。所有警察官和警察,只要接受检察官的调度,都可视为司法警察;而刑事警察则有较为固定的独立机构,并须接受各种特殊刑事技术之训练,使其专掌刑事犯罪之防范和侦查。参见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6-8页。
    3参见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页。
    4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6页。
    5《民政部官制章程》,载京师警察厅编辑:《京师警察法令汇纂》(一行政类),撷华书局1915年版。
    1《改订内外城巡警官制章程》,载京师警察厅编辑:《京师警察法令汇纂》(一行政类),撷华书局1915年版。
    2《酌改厅区制度折》,转引自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1参见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2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3参见《各省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载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三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4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李启成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159页。
    5参见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1《京师警察厅分科执掌规则》,第三条。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十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68页。
    2夏全印:《侦探学》,京华印书馆1935年版,第101页。
    3京师警察厅编辑:《京师警察法令汇纂》(二行政类),《车站检查员指挥长警规则》,撷华书局1915年版,第89页。
    1参见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页。
    2参见孟庆超:《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参见夏全印:《侦探丛书》之《侦探学》,京华印书馆1935年版,第104-105页。另请参见《缉务琐谈》,第4页,第40-44页。《二十二年四月二日训练纪录之“侦探先决问题”》、《二十三年五月八日训话纪录之“探警不准用眼线”》、《二十三年六月四日训话纪录之“侦探要研究破案”》、《二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训话纪录之“加添领班侦探”》。
    4参见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21页。
    1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7页。
    1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李启成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页。
    2参见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3其中,巡官二员、警员九十二名。相关人员并未配备枪械,经费由本院开支。中华民国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80页。
    4中华民国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77-482页。
    1满洲国治安部编:《满洲国警察史》,吉林省公安厅公安史研究室、东北沦陷十四年吉林编写组编译,长春市人民印刷厂1990年印本,第392页。
    2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7页。
    3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7-8页。
    1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6-7页。
    2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7页。
    3 Wilson, James O,Varieties of Police Behavior: The Management of Law and Order in Eight Communities.转引自【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参见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2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3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1页。
    1青宝、未闻、赖善明等编著:《法医与侦破》,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2《奉天高等检察厅拟定检验学习所章程及开办经费咨呈提法司转详文》,《法官须知》之检验。
    3《奉天检察学习所章程》,《法官须知》之检验。
    4刘文主编:《刑事科学技术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1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0页。
    2如1932年上海市公安局高层官员的毕业院校主要是:北京法政学校、江苏警察训练所、保定警察训练所、中央军事学院警察训练学校、北洋警察学校等。上海市公安局第一科编撰股:《上海市公安局业务报告》(民国二十年七月到二十一年六月),上海市公安局1932年印本,第257-294页。
    3【美】魏斐德:《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梁禾译,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4川岛浪速是日本侵华日军第五师团司令部白根野大尉联队长,驻屯大关桥守备队的翻译官,对中国的风俗民情甚为精通。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时,日军在占领的顺天府设日本警务衙门,川岛浪速任事务长官。庆王与川岛浪速订约五年,聘请其为中国近代警政的创建出谋划策,后来,为了收回警务教育权,清政府并没有与川岛续约,而是将警察教育权收回自办高等巡警学堂。参见正珠尔扎布:《善耆及川岛芳子的罪恶人生》,载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精选》,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8页。
    5王治馨,山东莱阳人,北洋政要。与赵秉钧等一起创办直隶警政。民国成立以后,曾先后担任过北京政府内务部次长、京师警察厅总监、顺天府尹。参见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1中华民国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82页。
    2参见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97-505页。
    3【美】魏斐德:《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梁禾译,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90页。
    1其中,警犬系由中国警犬学创始人董翰良负责。董是浙江昌化人,毕业于警官高等学校,被派往日本学习警犬学,后被日本转派往德国学习警犬学。归国后,他在浙江警官学校任职,任警犬系教官。参见许虔东:《警犬学鼻祖董翰良》,载《纵横》2006年第4期。
    1李倬:《警察实务纲要》,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97-198页。
    2中国人早在三千年前就在生意契约上使用指纹,“虽然当时人们对于使用指纹从事个人鉴识的知识并不明朗,但他们知道以指纹来代表个人是毫无疑问的。”骆宜安:《刑事鉴识学》,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83-184页。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1页。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5页。
    1参见赵向欣主编:《中华指纹学》,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6页。费朗西斯?高尔顿,1822年出生于英国,他将指纹分为拱、箕、旋涡三种类型,发明了指纹纹理分析法和指纹鉴别技术。爱德华?理查德?亨利,1850年出生于伦敦,曾在印度和孟加拉任职,积极推行其发明的亨利指纹法。1900年,亨利系统正式被英国政府承认,因其是在高尔顿分类基础上制定的,故定名高尔顿—亨利指纹鉴定系统。
    2惠洪:《刑事警察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4页。
    3胡安?布塞提奇任职于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警察局,1888年发表了《比较指纹学》,论述了指纹鉴定法的实用价值,并建议用指纹鉴定法取代人体测量法。布塞提奇分类系统被布宜诺斯艾利斯警察局采用。1896年,阿根廷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鉴别身份方面以指纹为依据的国家。1903年,巴西和智利采用现代指纹技术;玻利维亚、秘鲁、巴拉圭和乌拉圭也相继采用现代指纹技术。
    4参见张澄志:《侦探学要旨》,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2页。
    1刘文主编:《刑事科学技术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2《指纹事务办理规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七十六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125页。
    3参见上海通社编著:《上海研究资料》,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05-107页。
    4参见赵向欣主编:《中华指纹学》,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
    5《三国志?吴书?孙登传》。
    
    
    1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211页
    2参见陈建华、李德仲:《枪弹痕迹检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6页。
    3警察杂志编:《沪市公安局等设验枪组》,载《警察杂志》1935年第13期。
    4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1王立民:《上海租界法制史话》,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2《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1910年),第六十四条到六十五条。
    3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李启成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页。
    4《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
    5《广西法院检验吏章程》“说明书”,《法官须知》之检验。
    6参见林几:《犯罪搜索学》,北平聚魁堂装订讲义书局1936年印本,第54-73页。
    7《解剖规则施行细则》,载京师警察厅编辑:《京师警察法令汇纂》(四卫生类),撷华书局1915年版,第171-174页。
    1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照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499-500页。
    2参见中国摄影家协会创作理论研究部编:《中国摄影史1840-1937》,中国摄影家协会1984年印本,第52页。转引自朱宝礼、周云彪:《刑事图像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3惠洪:《刑事警察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4页。
    4朱宝礼、周云彪:《刑事图像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1阮光铭:《犯罪搜查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7页。
    2《旧唐书?裴度传》。
    3【宋】郑克:《折狱龟鉴译注》,刘俊文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页。
    
    
    1范列:《笔迹与犯罪》,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2刘文主编:《刑事科学技术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3阮光铭:《犯罪搜查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9-120页。
    4吴贵长:《犯罪侦查》,中央警官学校1936年印本,第三章痕迹侦查部分。
    1陈友钦:《刑事理化鉴识》,转引自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笔迹鉴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275页。
    2“最新警察全书”编辑组编:《侦探要旨》(最新警察全书之一二),上海世界书局1929年印本,第15页。
    1【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5页。
    2邱涛:《中华民国反贪史——其制度变迁与运行的衍异》,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
    3“行政治罪”,指的是:在只有两方参与的程序中,由一方决定对另一方权利处分,而不必经过中立第三方的公正裁判。参见吴启才、杨勇:《检察官弱化与强化的博弈——变革中的差异分析》,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1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3页。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九十七条。
    3张培田、张华:《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页。
    4《项左辅禀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1【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侦缉队现行编制办法》(1914年10月19日),载京师警察厅编辑:《京师警察法令汇纂》(二行政类),撷华书局1915年版,第49页。
    3余秀豪:《警察手册》,上海警声书局1948年发行,第1页。
    4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年版,第49页。
    1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页。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3《增订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三、四、五条。载京师警察厅编辑:《京师警察法令汇纂》(三司法类),撷华书局1915年版,第64页。
    1参见刘方:《检察制度史纲》,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页。
    2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3《刑事诉讼法》(1928年),第一百六十五条。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检察制度参考资料》(第二编),最高人民检察院1980年印本。以下所引该法的条文都出自该书,不再赘述。
    4《刑事诉讼法》(1928年),第一百七十六条。
    5《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五十一条。该条规定在民国被长期援引,甚至对中国人民共和国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都有影响,1996年之前,中国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两个称谓。
    6《拘留所规则》,第二十二条。载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四十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82页。
    1杨正鸣主编:《侦查学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87-88页。
    2首都警察厅编:《首都警察概况》,首都警察厅1934年印本,第269-271页。
    3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13页。
    4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14-15页。
    5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13页。
    1《法权报告书》,载《东方杂志》,第24卷第2号,第147页。
    2《本院委员沈重宇等一百七十人提议关于本院第九次会议议事日程报告事项第三项国民政府文官处函准行政院呈送司法行政部调查局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意见拟请一并提出大会讨论案》,载《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记录》(第四十二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3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14页。
    4《宪政编查馆奏遵限考核京外各衙门第二届筹办宪政成绩折》,载宪政编查馆编:《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三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573-574页。
    5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12-113页。
    6《本院委员沈重宇等一百七十人提议关于本院第九次会议议事日程报告事项第三项国民政府文官处函准行政院呈送司法行政部调查局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意见拟请一并提出大会讨论案》,《国民政府立法院会议纪要》,1948年,第183页。
    1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14页。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一百零二条。
    3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44页。
    4“大侦查格局”,指的是各侦查主体之间相互配合、互相支援,从而形成了一个协作通畅、运行高效的侦查网络。
    1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12页。
    2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12-13页。
    3【美】安东?伦丁:《在土匪手中,也在上帝手中》,欧阳云飞译,李雪云校,载【英】贝思飞、许有威主编:《洋票与绑匪——外国人眼中的民国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15-516页。
    4【英】戴存义夫人:《与普和他的匪徒在一起》,李云译,载【英】贝思飞、许有威主编:《洋票与绑匪——外国人眼中的民国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441页。
    5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李启成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6-257页。
    6【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页。
    1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第12页。
    2参见孟庆超:《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3浙江省公安志编纂委员会编:《浙江警察简志》(清末民国时期),浙江省公安厅1999年印本,第65页。
    4参见单补生撰稿:《中央警官学校》http://www.hoplite.cn/Templates/mgjx0019.html,浏览日期:2008年3月1日。
    5【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6参见赵森严:《犯罪侦查原论》,中央警官学校1977年印本(台湾政治大学图书馆藏书),第52页。
    1参见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13页。
    1【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2浙江省公安志编纂委员会编:《浙江警察简志》(清末民国时期),浙江省公安厅1999年印本,第66页。
    3吴北枢:《侦缉队与刑事警察》,载《警察杂志》1935年第13期。
    4《警士警长教育规程》,1935年11月25日由内务部颁行,并于1942年修正,基层警察的招录标准变化不大。参见余秀豪:《警察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67页。
    5【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9页。
    1《命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令》,载《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五号。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5页。
    2余秀豪:《现代犯罪侦查》,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自序。
    3夏全印:《侦探学》,京华印书馆1935年版,第103页。
    4参见中国史学会济南分会编著:《山东近代史资料》(第二分册),山东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6页。
    5朱国南:《奇形怪状的旧司法》,载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编辑部:《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七十八辑)。
    6浙江省公安志编纂委员会编:《浙江警察简志》(清末民国时期),浙江省公安厅1999年印本,第79页。
    7赵晓华:《晚清狱讼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8众多学者对此提出批判,并认为:侦查人员应知徒法而不行,其勤务之执行,应兼顾法、理、情,庶能使民众心诚悦服,顺利完成任务。参见赵森严:《犯罪侦查原论》,中央警官学校1977年印本(台湾政治大学图书馆藏书),第54页。
    1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49页。
    2赵森严:《犯罪侦查原论》,中央警官学校1977年印本(台湾政治大学图书馆藏书),第53页。
    3惠洪:《刑事警察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76页。
    4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照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499页。
    1中华民国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编:《内政年鉴》(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82页。
    2内政部及司法行政部曾合组指纹调查委员会,调查中国人指纹的实际状况,准备另定适合国情的指纹分析法,结果因人事关系并未实施。参见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指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159页。
    3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指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第160页。
    4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35页。
    5 Martin, Brian G.The P.act with the Devi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reen Gang and the French Concession Authorities, 1925-1935”, In Shanghai Sojourners, edited by Frederic Wakeman. Jrand Wen-hsin Yeh, p.266-304: Institute of East Studies, p.10.转引自【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6余秀豪:《现代犯罪侦查》,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91页。
    7夏全印:《侦探心得》,京华印书馆1935年版,第1页。
    1余秀豪:《现代犯罪侦查》,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自序。
    2 Gao Hwei-Shung,“Police Adiministration in Canton”, Part Three, 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cal Science Review, 10(October 1926).转自【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3【澳】布莱恩?马丁:《上海青帮》,周育民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4参见新丰废民:《土匪暗通分赃有据》,载热血冷眼编著:《警界人心之百面观》(第三编),上海世界书局1921年版,第16页。
    5汪建成:《刑事诉讼文化研讨》,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6【美】柯文:《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雷颐、罗检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1参见韩德明:《侦查现代化论纲》,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
    3参见魏晓娜:《刑事正当程序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4【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1【美】迈克尔?伊格勒蒂夫:《作为偶像崇拜的人权》,胡水君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
    2【德】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1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8-199页。
    2【德】克劳思?洛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参见叶青、周登谅:《刑事审前听证制度的透析与前瞻》,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
    2参见唐磊、赵爱华:《论刑事司法中的秘密侦查措施》,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1期。
    3参见倪铁:《侦查程序的人本精神探微》,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
    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周长军:《制度与逻辑——刑事诉讼机制的转型分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3、孙津:《打开视域——比较现代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4、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张鹏园:《湖南现代化的初期进展》,岳麓书社2002年版。
    6、俞吾金:《现代性现象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7、张有奎:《现代性的哲学批判——丛马克思主义生存论角度的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8、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现代性与现代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10、沈国琴:《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3、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4、陈允文:《中国的警察》,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15、夏全印:《侦探学》,京华印书馆1935年版。
    16、余秀豪:《警察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
    17、阮光铭:《犯罪搜查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18、俞叔平:《刑事警察与犯罪侦查》,远东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版。
    19、林占元:《侦探指南》,会文堂新记书局1928年版。
    20、赵志嘉:《侦探学研究》,世界书局1929年版。
    21、张澄志:《侦探学要旨》,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
    22、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3、张培田:《中国检察制度考证》,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24、李春雷:《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8、孟庆超:《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9、刘方:《检察制度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0、张培田、张华:《近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2、马洪根:《中国侦查史》,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33、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34、黄豹:《侦查构造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5、刘善春:《行政诉讼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6、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7、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
    38、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等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
    39、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0、胡世凯:《“明主治吏不治民”——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官吏渎职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1、张宪文等著:《中华民国史》,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页。
    42、梁敬錞:《在华领事裁判权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43、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44、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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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鲍永军:《绍兴师爷汪辉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8、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9、酆裕坤:《现代警察研究》,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50、【清】葛元煦:《沪游杂记》,郑祖安标点,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
    51、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52、朱作鑫:《郑观应法律思想初探》,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3、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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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赵晓华:《晚清刑狱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6、余秀豪:《现代犯罪侦查》,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
    57、郑宗楷:《警察与人民及要人》,大东书局1947年版。
    58、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9、张培田:《法与司法的演进及改革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0、熊元翰:《刑事诉讼法》,安徽法学社1911年印本。
    61、郑保华:《法院组织法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3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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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林璨璋、林信雄:《侦查管理:以重大刑案为例》,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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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郭成伟等:《清末民初刑诉法典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7、曹文安:《预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68、郑宗楷:《警察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
    69、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0、夏全印:《缉务琐谈》,京华印书馆1935年版。
    71、中央警官学校编审处编:《刑事警察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书。
    72、满洲国治安部编:《满洲国警察史》,吉林省公安厅公安史研究室、东北沦陷十四年吉林编写组编译,长春市人民印刷厂1990年印本。
    73、李光夏:《法院组织法论》,大东书局印本1946年版。
    74、郑保华:《法院组织法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36年版。
    75、李倬:《警察实务纲要》,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76、骆宜安:《刑事鉴识学》,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
    77、惠洪:《刑事警察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78、陈建华、李德仲:《枪弹痕迹检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9、王立民:《上海租界法制史话》,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80、林几:《犯罪搜索学》,北平聚魁堂装订讲义书局1936年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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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阮光铭:《犯罪搜查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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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邱涛:《中华民国反贪史——其制度变迁与运行的衍异》,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6、余秀豪:《警察手册》,上海警声书局1948年发行。
    87、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
    88、赵森严:《犯罪侦查原论》,中央警官学校1977年印本(台湾政治大学图书馆馆藏书)。
    89、余秀豪:《警察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90、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岳麓书社1985年版。
    91、夏全印:《侦探心得》,京华印书馆1935年版。
    92、魏晓娜:《刑事正当程序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3、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94、【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5、【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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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美】西里尔.E.布莱克:《比较现代化》,杨豫、陈祖洲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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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周育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105、【美】魏斐德:《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梁禾译,团结出版社2004年版。
    106、【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8、【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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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美】周策纵:《五四运动:现代中国的思想革命》,周子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11、【日】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口授:《检察制度》,郑言笔述、蒋士宜编撰,陈颐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2、【美】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陈谦平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13、【澳】布莱恩?马丁:《上海青帮》,周育民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版。
    114、【美】柯文:《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雷颐、罗检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5、【德】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16、【德】克劳思?洛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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