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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的发展和工具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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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投资理财、证券、基金日益被普通中国百姓所熟知的今天,信托这个“泊来物”也正悄然走进中国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我国历史上并没有信托的概念和传统,再加上我国保守的理财观念,民事信托在我国尚未出现。我国现有的信托和日本一样只有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商事信托在本文中做狭义的理解:是指由专门的信托机构从事的营利性信托。由于实行分业经营,信托机构在我国仅限于信托投资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无权从事信托业务。研究商事信托的演变过程,找出其中规律性的发展轨迹,对我国商事信托制度的移植具有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当然在信托移植过程中更重要的应该是信托基本法律特征的领会,因为只有清楚信托的精髓所在,才能提纲挈领的自由运用商事信托制度,充分发挥信托巨大的弹性设计中蕴藏的社会功能:不仅包括财产转移、投资理财,更有融通资金、经济协调。如果说信托基本法律特征的把握是启动信托这艘巨轮的内部发动机,那信托工具的创新无疑是信托的外部加油站,这两者相结合必将人类载入财产运用的新空间。本文在有选择的介绍西方国家成功设计的几种信托产品,并就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商事信托工具在中国的创新提出建议。
    本文的独创之处在于通过上述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信托在中国不光是富人投资的工具,更应成为百姓理财的手段。目光再放远一点,信托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可选之途,还可以成为一般企业的管理和融资出力。在个人信托领域,应结合我国储户保守、冒险意识小的特点,大力发展期限短、投资回报稳定的集合资金信托,并结合百姓购房、买车的需要积极推广住房按揭信托、汽车消费信托等;在法人信托领域,工具创新的空间更大。国有资产经营权信托、国有股减持的管理层收购信托、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表决权信托、为企业筹集资金的贷款信托、附抵押公司债信托,动产设备信托、提高职工积极性的养老金信托.
    信托在我国拥有广袤的发展市场,关键是找出正确的切入点,设计完善的信托产品,使投资人进可进、退可退。只有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信托在中国才有获得公众信任,得以长足发展。如果本文能够在我国信托的本土化移植中起到一定借鉴的作用,将是作者最大的荣幸和愿望。
引文
中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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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aitland, Selected Essays (1936).
    2消极信托(passive trust),受托人仅仅承担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对信托财产不负任何积极管理的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由受益人本人负责
    
    3 See Austin Wakeman Scott, The Law of Trusts, 1996, P4-5.
    4 George T. Bogert: Trusts, West Publishing Co., 6th ed., 1987, P11-12.
    5 从此点出发,有学者认为信托母国的英国通过设立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反而是受到美国的影响。此说参见史尚宽:《信托法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5页。
    6 数字来源转引自潘金生、张学生:《信托知识手册》,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129页。
    7 刘志明:《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与货币市场发展》,《金融研究》,1998年第十二期。
    8 周小明:《信托法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
    9 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第106页。
    10 唐寿宁,赖观荣,林培清:《中国信托投资业的问题与前景》,《金融研究》,1999年第一期。
    11 关于牙行、牙栈即行纪的说法:参见台湾国立编译馆编写的《法律词典》中行纪的词目,第219页。
    12 关于无法定公示方法的财产权为信托者,受否对抗第三人,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目前是以肯定说为通说。
    13 四宫和夫:《信托法新版》,有斐阁,平成六年,第183页。
    14 史尚宽:《信托法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5页。
    15 《美国信托法重述》第174条.
    16 See Geroge T. Bogert: Trusts, West Publishing Co., 6th ed., 1987, P304.
    17 See Geroge T. Bogert: Trusts, West Publishing Co., 6th ed., 1987, P343.
    
    18 参见本文第19页“信托管理连续性”
    19 参见本文第19页“全面的有限责任”
    20 参见本文第16页“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21 我国金融界一般认为: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周庆立主编《中国金融实务大全》,第691页),但是这一看法就现今而言并不准确,因为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金对其而言属于固有资产,组织的资金属于信托财产;然而,包括投资信托在内的任何信托,受托人所管理运用的只能是信托财产,不能是自有资产。
    22 王明洁 牟新华:《略论信托法律制度与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当代法学》,2000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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