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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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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明责任分配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证明责任理论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讨的核心课题之一,素有民事诉讼脊椎之称。证明责任分配则是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它的理论性最强,实务价值最高,内容也最复杂。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基本上是由制定法来完成,但立法的滞后和粗疏是成文法国家无法克服的通病,复杂而多变的司法实践总让制定法显得乏力和被动。面对成文法的空白和民事纠纷的客观存在,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进而对证明责任理论中的疏漏予以必要的弥补,这已经成为当今证明责任理论及其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然而,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因此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从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入手,对该权行使的目的、原则和因素、条件以及如何对其合理控制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为五部分,约40000字。
     第一部分为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即必要论。在该部分作者首先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进行了考察,从罗马法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到现代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法规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说、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再到证明责任分配新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通过对这些学说的评析,作者认为每种学说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法官通过的自己裁判实务对其局限予以必要的弥补是证明责任理论及其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法官在个案中对证明责任分配行使自由裁量权也是必要的。另外作者还从另一个角度来论述其必要性,通过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各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认为立法滞后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也需要赋予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部分,作者论述了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即目的论。证明责任分配实质上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因此从根本上说,它所追求的目的和法律追求的目的一样,为了公平和正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为了这些目的,但既要考虑实体法的价值准则和立法目的,又要紧紧围绕民事诉讼制度的自身规律与要求。具体而
    
    言,作者认为其目的有四个:(一)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目的;(二)使裁判
    最大限度地贴近真实;(三)实现程序公正,并进一步要求原、被告负担
    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大致均衡,证明责任应当置于有条件有能力举证证明的
    一方或故意妨害举证的一方;(四)、实现诉讼经济。
     第三部分,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及应考
    虑的因素,即原则因素论。作者重点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当事
    人的能力三个部分予以论述.在论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时,作者认为应考
    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不正当方法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二是恶
    意诉讼;三是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四是翻悔自认;五是提供证据的
    不正当行为。在论述应遵循公平原则时认为应考虑举证难易,证据距离,
    情事变更以及公平责任。此外当事人自身的客观条件,与案件事实的客观
    联系以及经济条件也应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证明责任时的考虑
    因素。
     第四部分,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即条件论。
    作者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行使:(一)
    案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已经结束,案件审理已尽;(二)待证的案件主要
    事实真伪不明;(三)法律对该类案件没有设定证明责任分配;(四)依据
    司法解释无法确定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只有在满足以上条件时,法官才
    能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否则将构成该权的滥用,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
    的。
     第五部分,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即控制论。
    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法官可以弥补法律漏洞,做出妥当裁判,
    当另一方面,法官一旦滥用该权利,则会造成恶劣后果。作者首先分析了
    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中不当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如目的不当,滥用
    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正确,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考虑相关
    因素或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者过分强调或者过分轻视了一个相关因素;
    受外部压力或影响;不行使或者疏忽行使自由裁量权。针对以上问题,作
    者提出了若干举措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合理的控制:(一)制定出
    科学而严密的证据规则;(二)提供民事实体法立法质量,加强立法预测,
    完善立法基础;(三)创建和完善我国的判例制度;(四)提高法官素质。
Judge's right of discretion in allocating of burden of proof is very important problem for the civil judiciary practice. The system of proof is the core of the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However, the core of the system of proof is the concept of burden of proof, which exists and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both civil substantive law and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burden of proof is the spine of the whole civil proceedings", the core of the concept of burden of proof is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which is the most complicated but practical value is most important Compared with some countries' legislation, we can see that the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s ruled by legislation. However, the complicated judicial practice always make the legislation powerless and passive, judge exercises the right of discretion in allocating of burden of proof in order to make the theory perfective and it has been a tendency.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research on judge's right of discretion in allocating of burden of proof.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with the sum of about 40,000 words.
    In the first part, the writer introduces and comments on the representive concept of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and its legislation. Because of the defects of the theory and legislation, it is necessary for judge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discretion in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the second part, the writer comments on the purposes of judge's right of discretion in allocating of burden of proof. He declares as
    
    
    
    followed:l,fulfilling the purpose of the civil substantive law ;2,making adjudication be close to the fact;3,fulfilling the justice of procedure;4,economic lawsuit.
    In the third part, the w riter discusses the principles and factors when the judge exercises the right of discretion in allocating the burden of proof. He regards that good faith, justice, the capacity of the party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the forth part, the writer discusses the conditions when judge exercises the right of discretion in allocating the burden of proof. There are four conditions as followed: l,court proceeding and court debate have ended; 2,non liquet; 3,not regulated by law;4,not regulated by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last part, the writer discusses how to control the judge's right of discretion in allocating the burden of proof. He regards the right of discretion is a double sword. If the judge unjustifiable exercises the right, there are many of the bad consequence. So analyzing some expressions that the right of discretion exercised unjustifiable, the writer give some advice to control it, such as perfecting legislation, improving the judge's capacity ect.
引文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常怡:《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四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五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9、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台)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76年版。
    11、(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2、(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3、(台)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
    14、沈达明:《英美证据法》,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
    15、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下),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
    16、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法研究引论》,成都: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
    
    
    17、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8、张卫平:《司法改革论评》(第二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9、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20、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21、(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峰,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2、常怡:《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长春:长春出版社1993年版。
    23、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4、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5、(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7、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8、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9、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0、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2、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3、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5、(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36、(美)杰布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7、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8、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9、(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0、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41、(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4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
    43、江伟,杨荣新:《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44、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5、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6、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7、章武生:《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8、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0、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1、(台)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莱泰印书馆,1978年版。
    52、叶自强:《民事诉讼制度的变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3、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991年版。
    54、李开国:《中国民法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5、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5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7、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58、(台)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59、(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译本),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60、(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中译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1、(台)雷万来《民事证据法论》,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
    62、(英)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北京:三联书局1990年版。
    63、肖扬:《当代司法体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卢文道:“立法滞后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学》1997年第8期35—36。
    2、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48—61。
    3、王祺国:“论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3期。
    4、姚莉,屈广清:“举证责任、举证方式及其法律适用研究”,《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
    5、孟勤国,蒙晓阳,刘慧玲:“削弱司法自由裁量权与提高成文法的地位——中国司法改革之路”,《法学》2000年第10期。
    6、陈刚:“证明责任概念辨析”,《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
    7、蒋安:“两岸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台湾研究集刊》(厦门),1999年第4期。
    8、肖文:“法官自由裁量权略论”,《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9、杨解君:“法律漏洞略论”,《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
    10、刘晓英:“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分担原则的再思考”,《法学》1997年第3期。
    11、赵炳昊:“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研究生法学》2002年第1期。
    12、赵钢,张永泉:“略论举证责任的适用条件”,《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13、杨开湘:“法官自由裁量权论纲”,《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
    14、叶自强:“罗森伯格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15、武树臣:“法律涵量、法官裁量与裁判自律”,《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16、沈岿:“超越成文法律规则的有限选择——浅议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17、候淑雯:“中国古代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发展脉络”,《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18、陈刚:“证明责任法的意义”,《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
    19、李浩:“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政法论坛》,1996年第1期。
    20、蒙洪勇:“法律和法官革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21、卢宇蓉,王明达:“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22、(台)林忠义:“浅论民事举证责任”,《法律评论》第63卷第1—3期合刊。
    23、陈刚:“证明责任法与实体法秩序的维护—合同法上证明责任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24、韩克芳:“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法律适用》2001年第5期。
    25、武文和:“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因素”,《法律适用》2001年第5期。
    26、单国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兼谈民事举证责任的正置”,《法律适用》2002年第2期。
    27、李浩:“证明责任:民事诉讼的脊椎”,《中国律师》1999年第
    
    12期。
    28、周辉斌:“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
    29、贺卫方:“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中国律师》1995年第10期。
    30、30、陈刚:“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研究现状”,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1、31、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四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2、叶自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3、郭翔:“司法公正与自由裁量权——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张卫平:《司法改革评论》(第二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4、张卫平:“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张卫平:《司法改革评论》(第二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5、何家弘:“诚信原则诌仪”,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6、廖中洪:“民事举证责任概念评说”,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7、刘金友:“论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8、贺小荣:“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7日。
    39、陈红:“诚实信用原则与自由裁量权”,《法学》1997年第4期
    40、胡卫星:“论法律效率”,《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41、彭诚信:“情事变更原则的探讨”,《法学》1993年第3期。
    42、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43、蔡彦敏:“论市场经济条件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
    44、李阳生:“初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法学》1994年第3期。
    45、李步云:“关于法系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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