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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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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违法必有制裁,而我国立法中对行使国家刑事追诉权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却没有建立完善的制裁制度,这是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国家公共权力违法行使的现象大量发生的重要原因。程序性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也大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有效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侵权本质为主线,拟通过对程序性违法行为及其制裁机制的研究,对我国完善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机制作一次尝试性的探讨,以更有效的制裁程序性违法行为,为权利受侵害的诉讼参与人提供救济。全文除了结论部分外,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就程序性违法行为做了系统的论述。笔者从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概念入手,分析了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特点,即:主体的特定性、形式上的违法行和本质上的侵权性;接着从法律文化传统、刑事诉讼价值观念以及立法上的缺失等三个方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剖析程序性违法行为成因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危害性:侵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违背了法律正义的要求,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造成诉讼资源得极大浪费,从而唤醒人们对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意识,这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违法行为制裁机制的现实原因和依据。
     第二章主要探讨程序性违法行为制裁机制。基于有违法行为必有法律责任的法学理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机制。“任何违法者都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基本法治理念是建立程序性违法行为制裁机制的法理基础;而且,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建立也有其独特的价值:有助于凸显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能够有效控制刑事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在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机制上,笔者依据程序性违法行为侵权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从实体性制裁和程序性制裁两个方面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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