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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共同侵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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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共同侵权是环境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复合。虽然环境共同侵权在整个环境侵权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却最为复杂和最难处理。伴随着复合污染的扩大和其他环境违法现象的发生,环境共同侵权有增多趋势。对环境共同侵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拓展环境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而且有助于推动完善环境共同侵权立法和司法,保障受害人权益,平衡加害人利益,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共同侵权问题是跨环境法学、侵权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和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交叉研究课题,需要综合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环境共同侵权现象的考察,分析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和责任形态,归纳环境共同侵权的救济机制,从规制复合污染的视角提出预防环境共同侵权的法律对策。
     关于环境共同侵权现象。它在发生区域、污染类型和污染行为等方面有显著特点,案件处理过程复杂。除间接原因外,环境的媒介作用、污染源集中趋势、污染物聚合效应和普遍性违法是产生环境共同侵权的直接原因。环境共同侵权呈现出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复合性、结果的同一性和责任的连带性等特点。
     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是关于“共同性”的认识。通过实践考察和学说梳理,本文认为,结果共同是环境共同侵权的本质。换言之,多个行为只要产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可构成环境共同侵权,不必然要求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共同结果不仅符合共同侵权本质认定标准客观化发展规律,而且体现环境共同侵权自身特点。共同结果传达的法律意义,不仅契合矫正正义的基本精神,体现风险社会的分配正义,而且符合人性的基本需求和环境价值理论。以共同结果为基础,环境共同侵权的类型可以划分为狭义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关联共同侵权和共同损害行为四种。
     关于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与按份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更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扩大自由与公平,简化诉讼程序,促进环境保护并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在立法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并没有对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作出明确定性,它不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而是关于加害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规则。只有在依据其他条文确定某个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或者分别侵权的基础上,才通过适用该条来划分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具体可比较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排污口情况、污染物情况和历史守法记录等因素来划分加害人内部责任,平衡加害人利益。这些因素应当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环境共同侵权救济。基本救济途径包括和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和社会化救济等。这些方式各有其特点。中长期来看,应当通过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等社会化机制来更好地救济受害人和保护环境。司法救济在被告、管辖、诉讼形式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一定特点,特别是在诉讼形式上广泛应用共同诉讼。
     关于环境共同侵权预防。主要从规制复合污染的视角来预防环境共同侵权发生。规制复合污染要综合运用产业集中规划、总量控制、集中治理和代为治理等多种手段。产业集中规划有利于实施总量控制和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可以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间接降低复合污染发生几率;集中治理和代为治理,虽不直接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但可以减少最终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数量,从而降低复合污染和共同侵权的发生几率。通过各种规制措施的结合运用,可对防治复合污染并预防环境共同侵权起到积极作用。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is a combina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and joint tort, and it's the most complicated and difficult to be settled in environmental disputes. Occurring with combined pollutions and other illegal environmental behaviors,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grows in numbers.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is significant:it's not only beneficial to deeply recognize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but also beneficial to improve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bout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aiming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victims,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ortfeasors and to promote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is a multi-disciplinary subject which involves in the sciences of environment law, tort law, administrative law, procedural law and so on. Hence, multiple research methods are needed such as empirical analysis, value analysis and systematic analysis, etc.
     As to the phenomenon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it is particular in aspects such as pollution type and polluting behavior, resulting in complicated case process. Besides general reasons, the direct reasons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include medium role of environment, concentrating tendency of pollutant sources, converging effect of pollutants, and universality of unlawful acts. The features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include multiple subjects, combined behaviors, identical result,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etc.
     As to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it depends on knowledge of "jointness". This dissertation holds the opinion that common consequence is the nature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In other words, an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could be established if multiple behaviors lead to identical result. Common consequence not only conforms to the objectification of joint tort, but also reflects the features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Common consequence not only reflects the basic idea of corrective justice, but also reflects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risk society. Based on common consequence,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can be classified into four types:joint tort in narrow sense, joint tort of dangerous acts, associated joint tort, and joint damage tort.
     As to the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compared with several liability,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has many advantages. In legislation, the Article 67 of Tort Liability Law of China doesn't clearly define the environment tort which involves several polluters as joint tort or individual tort. This article can't be explained the rule as several liability, but the rule to determine the internal liability among tortfeasors. Only if an environmental tort involving several polluters could be determined as joint tort or individual tort with help of other articles, this article is used to classify the internal liabilities of the polluters. There are some factors, involving tortfeasors' fault, sewage discharge outlet, pollutant, and compliance record, etc., would be considered to define the internal liability among tortfeasors. The tortfeasors should undertake the proof burden regarding these factors.
     As to the remedies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the basic remedies include reconcil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litigation, socialized relief, and so on. Judicial remedy is particular in defendant, jurisdiction, action form, burden of proof, liability limitation, etc., especially in wide application of joint action.
     As to the prevention of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it's necessary to prevent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gulating combined pollution. Meanwhile, regulating combined pollution also needs multiple methods. These methods include industry centralized planning, total amount control, centralized management and taking remedial measures on behalf. Above regulating rules and other supervision methods could play active roles in preventing combined pollution and environmental joint tort.
引文
参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①[日]圆谷峻著,赵莉译:《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8-261页。
    ②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256页
    ③程正康:《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138-140页。
    ④陈泉生:“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危险责任”,载于《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6年第4期。该文是中国期刊网上以“环境共同侵权”为题名和关键词检索到的发表时间最早的论文。
    ⑤可参见,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冷罗生:《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504页。
    从词性来看,“侵权”作为名词时,本身意味着对某种“行为”的定性说明,所以“侵权行为”完全可以简称为“侵权”。因此,除基于引用要求外,本文交互使用侵权和侵权行为。依此类推,“共同侵权行为”可称为“共同侵权”,“环境侵权行为”可称为“环境侵权”。不过在有的场合,当“侵权”作为动词使用时,它与“侵权行为”这一名词应当区分开来。
    ①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③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④此结果责任区别于人类社会早期的结果责任论。在早期责任中,不分析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考虑在没有过错时的免责问题,只以损害结果为根据,且报复是主要形式,此即为同态复仇;后来,为限制同态复仇,又产生了金钱赔偿的责任形式,以代替同态复仇。具体可参见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⑤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⑦在本文中,根据不同场合,行为人有时用加害人、侵权人、污染者、排污者、污染物排放者、被告、企业或者加害企业等称谓取代,而受害人有时用受害者、被侵权人、原告等称谓指代。这些概念只是表述视角有所差异,所以本文不作专门区分。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6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王利明主持编写:《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1页;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于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pages/2009-4-21/s51399.html2010年10月21日访问。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①陈泉生:“环境侵害概念初探”,载于《政法学报》1994年第2期,第28-29页。当然,我们不认为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是同一概念,对此可参见,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载于《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②广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应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上的环境污染责任显然仅指环境污染导致的民事责任。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罗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念定位”,载于《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第7页。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3期,第103-104页,转引自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本文第一章表2“21起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基本情况表”中,重庆梁平刘邦元等26户农民诉乡政府、村委会和两名矿主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采煤导致矿层破坏、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资源流失,属于环境侵权。
    ⑥唐忠辉:“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法益分析”,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第71-73页。
    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载于《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第14页。
    ⑧[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该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7-338页。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罗丽:“环境侵权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研究——以日本法为视角”,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87贝。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29页。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06页。
    王明远:“环境侵权行为研究”,载于《科技与法律》1994年第4期,第39页。
    乔世明:《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页。这种表述主要是指环境共同侵权所承担的“责任”,而不是环境共同侵权本身。
    (?)叶遵义:“如何确定共同环境侵权责任?”,载于《中国环境报》,2010年5月10日第3版。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贺栩栩译:《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王千维:“环境损害中多数污染源之组合形式及其在侵权行为法上责任归属之基本原则”,载于《政大法学评论》第63期(2000年),第206页。
    (?)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赵宇红:“重新审视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从河北乐亭水污染纠纷谈起”,载于《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32页
    关于排放标准在环境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在后面还有进一步分析。
    (?)杨素娟:“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连载于《中国环境报》,2002年7月6日等,第3版。
    ①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White Paper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18, (Brussels,2000).
    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①[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②[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③[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①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合作——兼论中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载于《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39页。
    ②戴治勇、杨晓维:“间接执法成本、间接损害与选择性执法”,载于《经济研究》2006年第9期,第95页。
    ③《环保执法问题研究》课题组:《1979-2008:中国环保执法问题研究》(研究报告),第64-67页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06页。
    ②关于复合污染的概念及其特征,将在“环境共同侵权的基本特征”部分具体说明。
    蔡守秋:“论跨行政区的水环境资源纠纷”,载于《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第128页;俞淑芳:“浅谈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载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3期,第62页。
    曲久辉:“中国水体复合污染与控制”,载于《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0年第1期,第37-38页。
    ⑤可参见以下文献:何勇田:“复合污染研究进展”,载于《环境科学》1994年第6期:曲久辉:“中国水体复合污染与控制”,载于《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0年第1期:孟昭福:“土壤中重金属复合污染的表征”,载于《农业环境保护》1999年第2期。
    (?)曲久辉:“中国水体复合污染与控制”,载于《利学对社会的影响》2000年第1期,第36页
    李虎军:“中国将斥资25亿元研究大气复合污染”,财经网http: //www.caijing.com.cn/2008-12-11/110037116.html2010年11月6日访问。
    “山东今年多起污染物转移排放追责遭遇求证难”,载于《齐鲁晚报》2009年8月24日。
    ①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7-338页。
    ②譬如,在河北省迁安市刘华峰诉迁安市华丰造纸厂等4被告水污染致鸡死亡案中,迁安市城建局就属于行政机关;在辽宁省凌海养殖户水污染案中,被告之一就包括乡政府。
    ③[日]黑川哲志著,肖军译:《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233页。
    ④[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贺栩栩译:《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⑤[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93页。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何勇田、熊先哲:“复合污染研究进展”,载于《环境科学》1994年第6期,第79页
    (?)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93页。转引自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245页。
    王千维:“环境损害中多数污染源之组合形式及其在侵权行为法上责任归属之基本原则”,载于《政大法学评论》第63期(2000年),第204-207页。
    在本文中,所谓X个单位的污染是指污染的数量单位(数量级)。
    ②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王千维:“环境损害中多数污染源之组合形式及其在侵权行为法上责任归属之基本原则”,载于《政大法学评论》第63期,第207页。
    (?)参见《侵权责任法》第10条后段、台湾地区“民法”第185条第1款后段。
    正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污染行为的复合性主要强调行为具有多样性、多主体性,不完全等于污染行为的结合性。多个主体的行为(即为复合),不一定结合,但也可能产生环境共同侵权。后文将会详细说明。
    关于损害结果同一的判断标准,后文“共同结果的基本内涵”中将作具体分析。
    ②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③[美]丹尼斯·米都斯等著,李宝恒译:《增长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
    ④[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载于姚辉主编:《判解研究》2004年第3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②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5-137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王利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载于姚辉主编:《判解研究》2004年第3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必备要件”,载于《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邓大榜:“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初探”,载于《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
    (?)欧阳宇经:《民法债编通则实用》,台北汉林出版社1978年版,第78页,转引自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 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3页。
    蓝承烈:“连带侵权责任及其内部求偿权”,载于《法学与实践》1991年第1期,第58页。
    (?)[前苏联]坚金·布拉图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苏维埃民法》,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99页,转引自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3页。
    转引自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6-7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3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3页。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9页。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145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Thomas J. Miceli and Kathleen Segerson, Joint Liability in Marginal and Infra-Marginal Efficiency,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1991, p.11.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4-5页。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97页。
    (?)程正康:《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138页。
    (?)陈泉生:“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危险责任”,载于《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6年第4期,第46页。
    (?)乔世明:《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页。
    (?)这些特征实际上是对共同侵权的行为描述,而非对共同侵权的责任描述。参见乔世明:《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312页。
    (?)陈泉生:“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危险责任”,载于《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6年第4期,第46页。
    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罗丽:“环境侵权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研究——以日本法为视角”,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87页。
    李新:“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第84页。
    张浩强:“论共同环境侵权”,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48页。
    张浩强:“论共同环境侵权”,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49页。
    张浩强:“论共同环境侵权”,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49页。
    王千维:“环境损害中多数污染源之组合形式及其在侵权行为法上责任归属之基本原则”,载于《政大法学评论》第63期(2000年),第205页。
    ②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姚志明:《侵权行为法》,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88-89页
    ②[美]文森特·R·约翰逊著,赵秀文等译:《美国侵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
    李新:“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第83页。
    ②[德]魏德士著,吴越等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183页。
    ①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2页。
    ②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3页。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注:《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6-137页。
    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注:《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6-137页
    ⑤[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⑥[英]卡罗尔·哈洛著,涂永前、马佳昌译:《国家责任——以侵权法为中心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译:《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4页。
    ②[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③[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④[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⑤[德]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林美惠:“侵权行为法上交易安全义务”,台湾大学1999年博士论文,第313页,转载于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页
    刘甲一:“私法上交易自由的发展及其限制”,载于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0页。
    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载于《法学家》2009年第5期,第150页。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14页。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14页。
    可参见《蒙古国民法典》第379条。
    李新:“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兼评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第84页
    ①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诠释”,载于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4年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②[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9页。
    ③[美]亚伯拉罕·马斯洛著,许金声等译:《动机与人格》(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④[美]亚伯拉罕·马斯洛著,许金声等译:《动机与人格》(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⑤[美]亚伯拉罕·马斯洛著,许金声等译:《动机与人格》(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日]大须贺明著,林浩译:《生存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446页。
    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页。
    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8页。
    (?)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7页。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贺栩栩译:《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
    张浩强:“论共同环境侵权”,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48页。
    罗丽:“环境侵权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研究——以日本法为视角”,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87页。
    孙森淼:《民法债编总论》(上),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274页,转引自姚志明:《侵权行为法》,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88页。
    姚志明:《侵权行为法》,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88页。
    张钰光:“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之初探”,载于《迈入二十一世纪之民事法学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523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9页。
    徐正龙、赵俊峰:“环境共同侵权违法性构成要件的突破”,载于《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29日第5版。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7页以下。
    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7页。
    唐永忠、邵培樟:“试论偶合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载于《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年第6期,第31-32页:沈彩萍:“偶合环境侵权责任之探析”,载于《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年第10期,第26-29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7-338页。
    伊媛媛:“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载于《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136页。
    薄晓波:“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载于《环境经济》2010年第8期,第58页。
    薄晓波:“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载于《环境经济》2010年第8期,第59页。
    该译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之《西德水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53-254页。
    在国内,该法的名称有的译为《德国水利法》,有的译为《德国水管理法》。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页
    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2-823页。
    该法制定于1968年,最新修订于1995年。本文所引该法条文出自最新修订版本。
    该法制定于1970年,最新修订于1998年。本文所引该法条文出自最新修订版本。
    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4页。
    有的译为“大气污染防止法”,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同一立法,名称不同纯系翻译所致。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1页。
    (?)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页。
    (?)[日]淡路刚久:“因果关系”,载于加藤一郎编:《公害法的生成与展开》,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422页转引自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255页:罗丽:“环境侵权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研究—以日本法为视角”,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89页。
    (?)[日]吉村良一:“公害·环境私法的展开与现在的课题”,法律文化社2002年版,第252页。转引自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罗丽:“环境侵权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研究—以日本法为视角”,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89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页。
    (?)[日]野村好弘著,康树华译:《日本公害法概论》,中国环境、经济与法学学会1982年版,第294-295页。
    (?)冷罗生著:《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8页。
    (?)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0页。
    (?)张铁薇:“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新发展”,载于《求是学刊》2007年第2期,第87页。
    ①ALAN J.BRINKMELER,Damages:Apportionment Among Joint Tortfeasors.DCBA Brief,October, 1997.
    (?)Nancy C. Marcus, Phantom Parties and Other Practical Problems with the Attempted Abolition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rkansas Law Review,2007, pp.444-471.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8页。
    (?)邵世星:“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反思”,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期,第35页。
    (?)易继明:“侵权行为法的道德基础”,载于[美]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主编,陈敏等译:《哲学与侵权行为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第6页。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载于《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76页
    ②张景良:“关于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思考”,载于《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第63页。
    ③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载于《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83页
    ④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页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载于《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80页。
    转引自程鹏立:“日本‘水俣病’的社会学研究”,载于《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31页。
    (?)程鹏立:“日本‘水俣病’的社会学研究”,载于《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31页。
    (?)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132-139页。
    ③唐忠辉:“论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强制监测义务”,载于《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第19-29页。
    ④梁晓俭:“功利主义原理与环境侵权救济的原则”,载于《法学》2006年第4期,第157页
    ①梁晓俭:“功利主义原理与环境侵权救济的原则”,载于《法学》2006年第4期,第157页
    (?)[日]竹下贤著,李桦佩译:“环境法的体系理念与法治主义的实质化”,载于《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7期,第8页。
    具体可参见[美]马斯洛著,许金声等译:《动机与人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8页。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8页。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30页。
    ①[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日本法学说和判例认为环境污染只有超过受忍限度才构成侵权行为。关于受忍限度论,可参见冷罗生:《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9-45页。
    ③[日]大须贺明著,林浩译:《生存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具体可参见国家环保部门发布的自2004年至2009年历年环境状况公报中相关数据指标变化。
    环境保护部:《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①[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②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1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髓诠释”,载于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04年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①转引自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页。
    ②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7页。
    ③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页。
    ④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nn State Laws (NCCUSL):Uniform Comparative Fault Act (1979 Revised), Section 4(a).
    ④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06页。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12页。
    ①[美]凯斯·R·孙斯坦著,师帅译:《风险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等。
    ②Jules Coleman,Tolt law and Tort Theory:Preliminary Reflections on Method.At Gerald J.Postema,Philosophy and the Law of Torts,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p.187-188转引自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载于《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第180页。
    ③肖嗥明:《连带之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8页。
    ④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②可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
    ③这与第67条正好相反,有人认为第67条是共同侵权,但责任形态是分别责任。对第67条,我们在后面详细分析。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7-338页。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0页。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0页。
    薄晓波:“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载于《环境经济》2010年第8期,第59页。
    本文在有关环境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时已有详细论证。
    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102页。
    (?)该处的承担,准确地说应是指“分担”,即污染者之间分担责任,方能体现“按份”的意味。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
    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8页。
    495 F.2D 213(6th,Cir.1974).转引自李冬梅:《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上的环境民事责任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112页。
    譬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②譬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譬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譬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规定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情形。
    具体情况参见,李少平主编:《审判案例研究》(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52-360页。该书系天津法院案例丛书之一,所摘案例均为天津各级法院审理过的案例,包括本文所引案例。
    李少平主编:《审判案例研究》(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59页。
    李少平主编:《审判案例研究》(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57页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这里的社会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障法上的社会救济,后者是指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曹明德、毛涛:“我国环境争端非诉讼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42-46页。
    相关研究可参见: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左卫民:“探寻纠纷解决的新模式——以四川“大调解”模式为关注点”,载于《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吴英姿:“‘大训解,的功能及限度: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载于《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章武生:“论中国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兼析大调解与ADR的关系”,载于《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103页。
    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19页。
    (?)[美]托马斯·思德纳著,张蔚文、黄祖辉译:《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贺海仁:《无讼的世界:和解理性与新熟人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第3页
    (?)[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著,蔡彦敏等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385页。
    (?)[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等著,蔡彦敏等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页。
    胡元梓:“调解何以能促成冲突的解决:文献述评与经验研究”,载于《学术界》2010年第8期,第27-28页。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解振华主编:《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5-278页。
    该案例具体情况可参见解振华主编:《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220页。
    ①[德]鲁道夫·冯·耶林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②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5页。
    ③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大学法学丛书(七),1998年第5版,第11-12页。
    ④[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贺栩栩译:《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7-78页。
    ⑤[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贺栩栩译:《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贺栩栩译:《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武卫政:“环境维权亟待走出困境”,载于《人民日报》2008年1月22日第5版,转引自张晏:“中国环境司法的现状与未来”,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利学版)2009年第5期,第22页。
    宗边:“建议设立环境审判庭”,载于《中国环境报》2008年3月10日第1版,转引自张晏:“中国环境司法的现状与未来”,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22页
    张晏:“中国环境司法的现状与未来”,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22页
    ②吴雪苹:《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解决对策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2008年硕士论文,第11-15页。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页。
    (?)冯庆水、张学威:“绿色保险怎样困境突围”,载于《环境保护》2010年第20期,第32页。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英]卡罗尔·哈洛著,涂永前、马佳昌译:《国家责任——以侵权法为中心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①易先良:“设置环境法庭势在必行”,载于《中国环境管理》1987年第1期,第16-18页。
    李挚萍:“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36页;黄莎:“中国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困境及出路”,载于《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第71页。
    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审判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载于《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第121-128页。
    黄莎:“中国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困境及出路”,载于《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第68-71页。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2页: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该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能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8-299页。
    张铁微:《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0页。
    Tony Weir,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4, Tons, Chapter 12, Complex Liabilities, J.C.B. Mohr(Paul Siebeck, Tuebingen),1975, p.43转引自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参见案件基本情况一览表中有关广西南宁案件的具体情况。另可参见谢桦、韦颖:“北海海事法院调结21起渔业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17日第1版。
    (?)罗建忠:“26件环境纠纷案的启示”,载于《北京日报》2001年11月21日第3版。
    可参见杨素娟:“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载于《中国环境报》,2002年6月22日第3版。
    (?)[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页。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
    (?)转引自曾文慧:《越界水污染规制——对中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的考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108页。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所谓排除危害,是指消除污染环境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它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民事责任形式。根据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后果的不同,排除危害分别是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参见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21页。
    (?)[德]弗雷德曼·沃尔夫著,吴越等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①[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②[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34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粤府办[2010]42号)。
    曾文慧:《越界水污染规制——对中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的考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美]伯纳德·施瓦兹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
    当然,产业集中规划布局的实现形式不只是局限于产业园区。从实践来看,产业集中规划布局有不同的层次,在市县和乡镇级可能通过高新区、产业园区或者经济开发区等形式实现,在省级和国家层面可能会通过产业带、经济区等形式实现。不过本文认为,最能体现产业集中规划布局思想的应当是以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为代表的产业园区。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粤府办[2010]42号)。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譬如,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限于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③[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该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这就是所谓“黑名单”制度。
    不过也有研究认为,受制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固有缺陷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区域限批的实际效果也许并不如想象中的那样好。具体分析可参见王社坤:“环评限批的行政法解读”,载于《环境保护》2010年第21期,第30页。
    ③王社坤:“环评限批的行政法解读”,载于《环境保护》2010年第21期,第30页。
    (?)该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参见环境保护部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0年2月6日)。
    ①参见环境保护部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0年2月6日)。
    ②“中国仍有61个设市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载于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0-12/14/c_12880111.htm?finance,2011年2月20日访问。
    ③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粤府办[2010]42号)。
    ④苏杨:“中国农村环境污染调查”,载于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369/4027248.html,2010年8月20日访问。
    ⑤譬如,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中就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
    ⑥李禾:“别让污水处理厂成为集中污染源”,载于《中国环境报》2006年12月15日
    譬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参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污泥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98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5]11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等文件。
    《水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4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另外,《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也指出:“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质量的监督,确保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治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从这可以看出,城镇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原则上是需要缴纳排污费的,如果达标排放,可以免缴,如果超标排放,必须缴纳排污费。
    (?)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字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142页。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英]安东尼·奥格斯著,骆梅英译:《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关于中国环境法实施状况的反思,可参见王灿发:“对中.国环境法的反思”,载于《清华法治论衡》2010年第1期,第28-29页;王灿发:“环境法的辉煌、挑战及前瞻”,载于《政法论坛》2010年第3期,第112-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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