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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测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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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测谎结论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该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其证明力如何,历来是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测谎这种“侦查手段”,更未规定测谎结果的法律效力。而测谎检查在诉讼实践中已有运用,许多地方还出台了测谎仪应用暂行办法,对其使用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这表明实践已经走在立法的前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测谎检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如何规范测谎检查结果的使用,应成为立法及司法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全面考察国内外关于测谎技术、原理及其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对于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应用情况,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性质属于鉴定结论,应当确定其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并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构建测谎结论应用的制度与规则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In legal domain, especially in criminal procedure, opinions are widely divided on the usage, the legal position and the functions of the conclusion of polygraph tests. In our country, the present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doesn't prescribe the polygraph tests as detective means, or its legal position. But the lie detector has already been appli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al practice. In many places, temporal regulations of lie detector application, fixing its usage, procedure, and system, has been publicized. It proves that the circles of practice readily accept the conclusion of polygraph tes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ie detector gets more and more extensive. The problem of standardizing the use of conclusion should be settled as soon as possible in the circles of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Present paper analyzes the technologies, theorie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olygraph tests,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s of the conclus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t home and abroad. The author proposes that the conclusions of the polygraph tests, as appraisal conclusions, can be taken as evidence, and it should be defined as legal evidence. The author also proposes the tentative idea of how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and regulations of application of the conclus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practice.
引文
1 刘根菊等著:《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321页。
    2 武伯欣、田新华:《测谎技术的原理和应用》,载《公安研究》1994年第2期。
    3 曹晓宝:《简论测谎技术》,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4 李安、房绪兴著:《侦查心理学—侦查心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79页。
    5 向建国:《真实的谎言—测谎结果不宜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思辨》,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
    6 程继明:《测谎仪是怎么测谎的》,载《解放军健康》1999年第6期。
    7 王朴:《测谎技术在我国的应用》,载《警察技术》2000年第7期。
    8 何家弘、杨迎泽著:《检察证据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2页。
    9 [美]乔思·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7—458页。
    10 李安、房绪兴著:《侦查心理学—侦查心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11 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应用概览》,载《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12 付有志著:《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揭示刑事测谎技术的实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3 宋英辉:《关于测谎证据有关问题的探讨》,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14 王戬:《论测谎鉴定》,载《法学》2000年第11期。
    15 黄维智:《测谎鉴定问题—从高检的批复谈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16 马佳:《测谎仪测进中国》,载《北京晚报》2000年7月23日17版。
    17 何家弘等编译:《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164页。
    18 黄维智:《测谎鉴定问题—从高检的批复谈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19 何家弘著:《证据调查使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5页。
    20 周至良:《测谎技术的运用谈》,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
    21 1923年,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审理的弗赖伊诉合众国案,是美国第一个涉及测谎仪的经典判例。在这个判例中,法院没有采信被告人的测谎结论,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测谎技术在生理学和心理学领域内尚未获得“普遍接受”(general acceptance),测谎技术还没有确立统一的科学标准,测谎结论的准确性难以确定,因此不能在诉讼中采信为证据。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达伯特诉麦热里-杜药品公司案件中,对于采信包括测谎结论在内的科技证据,确立了“综合观察”(general observation)标准,从而取代了弗赖伊判例中所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达伯特判例是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关于采信科技证据的标准上所作的一个标志性判例。达伯特判例指出, 过于刚性的“普遍接受”标准既与自由心证原则相冲突,也违背了《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的规定,不利于最新的科技证据进入诉讼领域。因此,在该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综合观察”(general observation)作为衡量科技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标准,以取代“普遍接受”标准.“综合观察”标准要求法庭在采信科技证据时,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四项内容:一是新科技是否得到了检验;二是科技原理是否已经公开出版或者已经由相关同行进行过评论;三是新科技的错误率是否已经知晓,并且该科技方法是否有规范的操作标准;四是新科技是否已经被普遍接受。从此以后,70年来一直为大多法院所援引的弗赖伊判例被推翻,达伯特判例中所确立的“综合观察”成为大多数法院采信包括测谎结论在内的各种科技证据的标准。详见付有志著:《犯罪记忆检测技术一揭示刑事测谎技术的实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256页。
    22 向建国:《真实的谎言—测谎结果不宜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思辨》,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
    23 吴丹红:《论英美法上的意见证据》,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24 郭志媛著:《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334页。
    25 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26 李昌柯译:《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27 李忠诚:《如何看待“测谎仪”》,载陈光中主编:《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236页。
    28 孙长永著:《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29 樊凤林:《论测谎仪介入刑事诉讼》,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研究》(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30 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页。
    31 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页。
    32 [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
    33 [日]土本武司著,董瑶兴、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93页。
    34 [台湾]蔡墩铭著:《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27页。
    35 [台湾]许泽天编著:《刑事诉讼法论Ⅱ》,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85—386页。
    36 参见《北京经济报-燕赵刊》1998年8月13日。
    37 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38 孔卫新:《论测谎结果作为刑事证据应当缓行》,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1期。
    39 邓子滨:《测谎仪:对精神的“刑讯逼供”》,载《南方周末》2001年5月1日。
    40 许宏伟、赵可欣:《试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41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08—409页。
    42 李忠诚:《如何看待“测谎仪”》,载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1999年会论文集,第3页。
    43 宋英辉:《关于测谎证据有关问题的探讨》,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44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8页。
    45 在论及证据三属性顺序时,一般是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顺序。笔者认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是先天的,而合法性则是后天的,是法律的产物。因此,判断某一证据能否成为诉讼证据,笔者认为首要的任务就是判断其合法与否,若不合法,则本就不能作为证据运用,也就没有判断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之必要。
    46 王戬:《论测谎证据》,载《法学》2000年第11期。
    47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48 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49 吕萍:《对证据法定形式体例的几点构想》,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5期。
    50 《专家说:测谎结果如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载《检察日报》2001年8月6日。
    51 祁亚平:《论测谎结果的客观性及法律性》,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52 黄维智:《测谎鉴定问题—从高检的批复谈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53 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54 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页。
    55 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56 孔卫新:《论测谎结果作为刑事证据应当缓行》,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1期。
    57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408页。
    58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12页。
    59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60 [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8页。
    61 黄维智:《测谎鉴定问题—从高检的批复谈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62 所谓早发内生型,是指社会现代化的最初动力产生于本社会内部的现代化类型;所谓后发外生型,是指社会现代化的最初动力来自于社会外部严峻挑战的现代化类型。
    63 孙立平著:《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64 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页。
    65 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9页。
    66 [台湾]蔡墩铭著:《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页。
    67 [台湾]蔡墩铭著:《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1页。
    68 黄友兰:《亲历美国测谎员的培养》,载《人民公安》1999年第11期。
    69 [台湾]蔡墩铭著:《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31页。
    70 [美]约翰·帕尔马特:《“测谎”在中国—何去何从》,载《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第477页。
    71 赵杰:《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4期。
    72 何家弘、杨迎泽著:《检察证据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23页。
    73 黄维智:《测谎鉴定问题—从高检的批复谈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74 陈卫东:《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75 何家弘、杨迎泽著:《检察证据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23页。
    76 赵杰:《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4期。
    1、刘根菊等著:《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李安、房绪兴著:《侦查心理学—侦查心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何家弘、杨迎泽著:《检察证据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美]乔思·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何家弘等编译:《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何家弘著:《证据调查使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付有志著:《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揭示刑事测谎技术的实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郭志媛著:《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
    9、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0、李昌柯译:《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1、孙长永著:《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日]土本武司著,董瑶兴、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
    15、[台湾]蔡墩铭著:《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
    16、[台湾]许泽天编著:《刑事诉讼法论Ⅱ》,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
    17、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8、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9、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0、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21、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
    22、孙立平著:《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3、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4、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武伯欣、田新华:《测谎技术的原理和应用》,载《公安研究》1994 年第2期。
    2、曹晓宝:《简论测谎技术》,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3、向建国:《真实的谎言—测谎结果不宜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思辨》,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
    4、程继明:《测谎仪是怎么测谎的》,载《解放军健康》1999年第6期。
    5、王朴:《测谎技术在我国的应用》,载《警察技术》2000年第7期。
    6、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与应用概览》,载《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7、宋英辉:《关于测谎证据有关问题的探讨》,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8、王戬:《论测谎鉴定》,载《法学》2000年第11期。
    9、黄维智:《测谎鉴定问题—从高检的批复谈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10、马佳:《测谎仪测进中国》,载《北京晚报》2000年7月23日17版。
    11、周至良:《测谎技术的运用谈》,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
    12、向建国:《真实的谎言—测谎结果不宜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思辨》,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
    13、吴丹红:《论英美法上的意见证据》,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14、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15、孔卫新:《论测谎结果作为刑事证据应当缓行》,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1期。
    16、邓子滨:《测谎仪:对精神的“刑讯逼供”》,载《南方周末》2001年5月1日。
    17、许宏伟、赵可欣:《试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18、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19、吕萍:《对证据法定形式体例的几点构想》,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5期。
    20、祁亚平:《论测谎结果的客观性及法律性》,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21、黄友兰:《亲历美国测谎员的培养》,载《人民公安》1999年第11期。
    22、赵杰:《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4期。
    23、陈卫东:《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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