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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制度:藏区命价纠纷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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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制度都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展开,它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受制于在特定地理环境和独特民族生活方式基础上形成的文化。文化是制度生发的前提和背景,它对制度的影响不仅体现在过去,而且会在当前的制度变革中表现出来。一些制度虽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最终走向消亡,但它内含的一些文化精神并不会因此而消失,相反它会作为一种文化传统而扎根于民众的意识之中,以各种方式影响到现在和将来的制度变革,甚至在变革完成后仍然作为一种力量发挥其效用。对那些外发型制度变迁的国家来说,传统文化的影响尤为明显。
     新制度要得到人们认可,必须在传统文化中寻求适应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在旧制度的基础之上,因为虽然旧制度消亡了,但其中蕴涵的一些符合当地环境条件和民族品格的精神却不会消亡,新制度建设应该积极吸收旧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将其整合到自己的体系中,从而实现对旧制度的创造性转化,在该转化过程中实现制度现代化。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新制度因为它来自于传统文化内部,带有原来那种文化的印记,但又摈弃了其中与时代精神不和谐的地方,通过二者的调适,形成更新的制度,它可以实现二者的和谐共振。重新调适的过程异常艰难,因此必须从该文化过去的历史中去寻求动力和智力支持。对中国藏区而言,通过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创造性转化实现法制现代化也许可以成为一条积极有意的路径。
     藏族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习惯法和纠纷解决机制。藏族习惯法是藏族文化系统的组成部分,它承载着藏族民众特别的心理、观念、情感和价值标准。文章以藏区“命价”纠纷为中心,在法人类学与法社会学理论和当今权利理论与刑法理论的指导下,采用法人类学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考察了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生发的自然与文化生态、在藏区的形成和发展史、历代中央对它的态度、与国家法的互动现状及其功能,指出应在坚持法律文化多元的前提条件下认真审视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矛盾,国家刑事制定法应当吸收“赔命价”习惯法的合理因素,作者认为量刑情节性的刑事和解这一生发于藏族法律文化传统基础之上的制度对“赔命价”的现代性转化极具启发意义。全文分为五章,共十六万多字。具体篇章结构和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导论,包括问题意识与问题的提出、研究史的回顾、材料与方法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对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法话语霸权问题的反思,形成了问题意识流,问题意识流直接引发了笔者关于藏区“赔命价”习惯法的思考。然后对当前非国家法与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研究史进行了文献回顾,并对其中存在的诸如没有从国家法中心主义的心理阴影中解放出来、对刑事习惯法研究不够深入、未能将微观研究和宏观研究有机结合、不重视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文化背景等问题。最后,对文中使用的研究资料与方法做出明确交代。研究资料主要为田野调查资料,包括案例、人物访谈、问卷调查等,为了使材料之间互相能够印证,还采用了档案文献、相关研究中所收录的案例和各种地方志等历史文献。研究方法主要运用法人类学、法社会学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并尝试将历史研究法与人类学的经典研究方法——个案研究结合起来。
     第二章主要通过对国外法人类学、法社会学对法的概念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形成的理论和当今世界流行的权利理论与刑法理论的描述与梳理为本文的立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一部分主要在历史的维度中爬梳了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对法的反思,认为它们在拓宽法律概念、提倡法律多元、重视法律背后的文化逻辑、主张运用个案研究法和参与式的田野调查和打破国家法的垄断神话等方面都极富教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颠覆了西方法律的普世性以及在此基础上推进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论断。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关于权利救济理论的新发展及其对刑事法律理念转型的影响。罪犯的“监狱化”及其“社会化迟滞”和刑事领域内“被害人导向”政策思潮的兴起使人们认识到监狱矫正的弊端和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缺陷,人们开始探索从历史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成为世界普遍认可的解决方案。国内外权利理论的发展与刑法理念的转变为我们重新审视“赔命价”习惯法提供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的视角、理论依据、标准和参照物,使我们认识到“赔命价”里面蕴含了某些合理的因素。
     第三章分析了影响藏区“赔命价”习惯法产生和发展的自然、经济和文化条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简要介绍文化与环境的关系之后,提出藏区独特的自然条件是“赔命价”习惯法产生的地理因素,而藏区独特的经济形态与生产方式对其文化也有很大的塑造作用。第二部分从藏族社会的部落组织和权力结构方面分析了它对“赔命价”习惯法的影响,部落及其权力结构导致“命价”的地区差异性,权力制造了不平等造成“命价”等级制,另外部落的互不统属和分子式的部落聚合形式有利于“命价”制度的存续,使其一直持续到民主改革之前。第三部分主要讲藏族的宗教传统及其对“命价”制度的影响。藏族几乎全民信教,宗教是包括法律在内的藏族文化的底色。佛教的和谐观、生死轮回观和因果报应观影响了藏民对纠纷性质的认识、对侵害行为的处罚方式、“命价”的用途及其意义和对纠纷裁决者的选择。第四部分从藏民的非讼和团体两大心理解释民族心理藏族群众选择“赔命价”的原因。
     第四章从藏族地方和中央态度两个方面描述了“赔命价”习惯法在民主改革前的历史,因为对特定文化进行解释和理解的最好方法就是重新寻找并构拟该文化的历史。首先考察了作为藏族地方表达与实践的“赔命价”的历史,藏族“赔命价”地方史经历了习俗——制度化——中断——重兴与完善四个阶段。接着笔者在元、明、清、民国四代的史料基础上构筑了历代中央政府对藏区“赔命价”的态度史。元朝法制都规定“杀人的,处死刑”,为强化其对藏区的统治,否定“赔命价”习惯法的效力。明朝治藏“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以“藏人治藏”的方式来管理藏区。明朝“随俗而治”的指导思想决定了其对藏区习惯法的放任态度,使“赔命价”习惯法得以发展和完善。清朝中央在藏区推行《大清律例》的愿望落空后,转而走向务实,对包括“赔命价”在内的藏族习惯法加以认可和规制,制定了与藏族习惯法结合较好的地方性法规,维护了藏区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民国出于法制近代化的需要,在藏区进行司法改革,后来逐渐认识到藏区法制的特殊性,再加之“赔命价”习惯法在处理重大案件中所发挥出的效用,民国中央政府对藏族固有的习惯法传统持一种有限容忍的态度。
     第五章为民主改革后的“赔命价”习惯法及其功能,将视角从历史转向现实。首先简要概述了西藏和平解放后党对西藏的政策和民主改革后“赔命价”习惯法的制度性废除,它是新政权进行的文化重构,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这种重构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它解放了千千万万被奴役的藏族下层民众。接着,描绘了改革开放后“赔命价”的复苏、复苏的原因及其与国家法互动的真实情况,在个案透视中将二者的互动状况归纳为四种类型,即“赔命价”习惯法对国家法的置换、“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并行实施、“赔命价”习惯法作为国家法的量刑情节和“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对立。这四种状况说明:今天,无论国家怎么打击,“赔命价”习惯法在藏区仍然顽固地存在着,并且发挥着自己的效用,它具有三种功能即惩罚、教育和恢复,这些功能不仅不与国家法的功能矛盾,相反它们能强化或补充国家法的功能。
     最后是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内容之后,指出藏区“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文化传统的一部分,文化给藏族群众行动设置了背景条件,因此打压和放任这两种外在性的态度都不可取,正确的态度应该“内发内求”,即在“赔命价”习惯法这个藏族法律文化传统内部寻求其转化因子。
Each rules and regulations originates from a special space,so its birth and development must be bound with the culture formed on the specific geographic features and unique life style of a nationality.The culture is the prerequisite and background which a system begins and develops,thus its influence upon the system is not only presents in the past,but also in nowadays changes.Some systems will ultimately wither away with the social vicissitudes,but the spirit inside will not vanish.Contrarily,it will root in the mind of the people as a cultural tradition and influence the present and future changes in different means.Furthermore,it also plays a role after changes finish.So,for those countries whose motive of changes is from outside,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 is much obvious.
     Only when it finds the suitable soil to exist and develop in the traditional culture,can the new system get the approval,that is to say,although the old system will die out,but the spirit which fits for the local geographic features and ethnic characters will not disappear,so the new system should take in the reasonable factors and integrate them into its body 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in the pace of the innovative changes of the old system.The new system through this kind of changes can keep harmony with the old one because it comes from the inner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has the trace of the former culture as well as abandons the inharmonious factors.Certainly,the process of readjusting is quite painstaking,thus people must find motivations and intellectual support from the history of the culture.To China Tibet area,maybe it is a meaningful way to explore the method of its legal modernization by the means of the innovative changes of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ibetan is a minority with a long history and wide distribution,and in its long history, Tibetan has formed its original and distinctive customary law and disputes resolution system. Tibetan customary law is a part of Tibetan culture,so it has embodied the psychology,idea, sensibility and value.This dissertation,centered on the Disputes of Tibetan Life Compensation,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theories of legal anthropology,legal sociology, developing rights and criminal law and the guidance of research approach of legal anthropology and history,probes the natural and cultural background which the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comes into being and develops,history of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formed and improved in Tibetan area,the history of the attitudes of central governments towards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as well as the mutual relationship of statutes and customary law and the functions of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and statutes should be rethought,the criminal statutes should take in the reasonableness of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as the circumstance of assessing punishment is a system coming from Tibetan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so it can lead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into modern transition.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the specific composition and main story are as follows.
     Chapter One is Introduction,including three parts,namely,the questions putting forward, the revival of relevant research history,the materials used and main research methods.First, through rethinking the supremacy of statutes,the author fell into a sense of questioning, which directly led to the think of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Then,the author reviewed the history of unofficial law especially that of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and the author pointed out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research, such as the researchers haven't been released from the shadow of statutes-centralism,haven't done enough research work in the field of customary criminal law for sake of fear,haven't combined macro-study and micro-study well,and haven't paid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cultural background which systems exist.Last,the author presents the research materials and methods detailed and clear.The research materials used mainly are from field work,they are cases,dialogues and paper investigation.Besides field work materials,there are also other kinds of materials used;they are archives,cases in relevant study and annals of counties and so on.For research methods,legal anthropology,legal sociology and history research are used as well as a try to match case study and history research.
     Chapter Two chiefly sums up the theories of legal anthropology and legal sociology aroused by questioning the concepts of law and problems in the study altogether with the theories of developing rights and criminal law so that the study can be laid on a solid theoretic foundation.This chapter contains two parts.Part 1 researches the rethinking of legal anthropologist and legal sociologist in the dimension of history.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rethinking of legal anthropologist and legal sociologist at least do much help to legal study in four areas such as the concept of law,legal pluralism,cultural logic back law and research methods,which lead to break the myth of statutes monopoly as well as overturn the universe operation of western law and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western law can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Part 2 examines the theories of right remedy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transform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in western countries from 1960's.The "imprisionization" and "slow socialization" of the prisoners and the "victim-oriented" criminal policy made people realize that there are drawbacks in prison correction and in right remedy,researchers begin to find solution in the human history,they find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which originated from ancient society can help solve problems.Foreign developing theories of right remedy and the transform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give us a new perspective,theoretic foundation,criteria and reference frame to observe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Chapter Three analyzes the natural,economic,cultural backgrounds of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and their influences,including four parts.After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ry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ulture and the environment,Part 1 discusses the geographic features,economic forms and means of production which mold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Part 2 examines Tibetan tribe and its influence on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particularly,diversity because of different places,class difference and the continuance.Part 3 describes the basic spirits of Tibetan Buddhism and its influences on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The basic spirits of Tibetan Buddhism are harmony,life turn and retribution which the nature of disputes, penalty way,the usage and meaning of life compensation and who the most authoritative arbitrator is.Almost all Tibetan believe in Tibetan Buddhism,religion is the life style of Tibetan,so religion is cream of Tibetan culture besides Tibetan legal culture.In Part 4,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ethnic psychology plays a role in the choice of Tibetan when they meet with life disputes.The psychology of non-suit and collectivism explains why they choose life compensation as the best solution.
     Chapter Four probes the local history of Tibetan area and the history of the attitudes of central governments towards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before the Democratic Reform.The best way to explain and understand a kind of culture is to reconstruct the way it goes,i.e.to reform its history.The first half sees the reconstruction of local history of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As a means of expression and practice,the local history of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eriods,that is,the period of custom,the period of systematization,the period of abatement and the period of revival and perfection.In the latter half,the author constructs the history of attitudes of Yuan Dynasty,Ming Dynasty,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se four central governments took different ethnic policy,so their attitudes to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are quite different,for example,Yuan's denial,Ming's noninterference,Qing's pragmatism and limited toleranc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hapter Five turns to reality and discusses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and its functions during and after the Democratic Reform.The Democratic Reform is a reconstruction of culture by the newly -founded government in order to set up a wholly new style of life and ideology.At that time,this kind of movement is necessary and liberates thousands of servant peasants.But after 1978,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comes back to life,so the author describes four relationships between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and statutes,which indicating that whether you recognize or not,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is a vital real existence and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still functions,and its functions is not always contradictory to which of statutes.So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can consolidate and replenish the malfunction of statutes in the light of function.They can work together to solve the disputes.
     The last draws the conclusion.After summing up the theme of the paper,the author realizes Tibetan Customary Law of Life Compensation is an organic part of Tibetan cultural tradition,and culture is the background for people living in it.So suppress or noninterference goes extreme,the best way is to find solution inside.
引文
1 1978年以后邓小平同志强调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从而将社会主义同民主、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并把法制提高到治国策略的高度。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一步提升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社会主义法制国”到“社会主义法治国”虽仅一字之差,但却体现了党的领导核心在法律认识上质的飞跃。
    2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3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4 具体研究参见李步云主编:《中国法学:过去、现在与未来》,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杜飞进、孔小红著:“转折与追求”(上、中、下),《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第11-24页,第2期,第3-12页,第3期,第21-27页。
    5 陈冬春:“法治的资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和融合”,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4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9页。
    6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7 建构论唯理主义是哈耶克在总结笛卡尔等启蒙哲学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概念。建构论唯理主义认为“人类不是发现了这个世界,而是通过引入一个结构而在某种意义上‘创造'(make)了它”,因此经由全能全知的神(理性)设计的社会制度是最完美的和符合人性的。具体研究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译,北 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页。
    8 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第20页。
    9 贺卫方:《法边涂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1页。
    10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11 参见尤陈俊:“法治的困惑:从两个社会文本开始的解读”,《法学》,2005年第5期,第6-13页。人类学的研究也证实了该结论,他们通过田野调查发现“近年来,农村的工业化虽然发展很快,但民间文化、宗教信仰、传统社会组织并没有消失,而是不断表现出巨大的生命力”,参见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12[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明怡、袁霞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13[法]亨利·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16 王铭铭:“格尔兹文化论丛译序”,克利福德·格尔兹(Clifford Geertz):《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9[美]乔治·E·马尔库斯、米开尔·M·J·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王铭铭、蓝达居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页。
    20 目前学界对国家法之外的非正式规范称呼比较混乱,有称“民间法”的,有称“习惯法”的,有称“非正式制度”的,有称“乡土规则”的,还有称“民间社会规范”的,总之,不一而足。虽然这些称呼有着特别的意思,显现了不同研究者的研究路径、学术背景甚至各自的风格,为简便起见,本文以“非国家法”总称之,在文中会交叉使用习惯、习惯法、民间法与民间规范等概念,不做仔细的区分。
    21 刘黎明:《契约、神裁、打赌-中国民间习惯法习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22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
    23 2008年10月20日对CNKI(中国期刊网)1979年至2008年的文献进行了检索。篇名检索中有“习惯法”的文献共有521篇,其中期刊论文470篇,博士论文9篇,硕士论文31篇,会议论文11篇:关键词检索中有“民间法”的文献共有234篇,其中期刊论文204篇,博士论文1篇,硕士论文28篇,会议论文1篇。主题检索中有“习惯法”的文献共有1770篇,其中期刊论文1634篇,博士论文16篇,硕士论文99篇,会议论文21篇:关键词检索中有“民间法”的文献共有514篇,其中期刊论文446篇,博士论文5篇,硕士论文61篇,会议论文2篇。另外,本人还对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习惯法/民间法研究论文分阶段进行了统计。1979年至1988年,篇名检索中有“习惯法”的文献共有14篇,其中期刊论文13篇,会议论文1篇;关键词检索中有“习惯法”的文献共有67篇,全部 是期刊论文。同期,没有篇名中有“民间法”的文献;只有1篇关键词中有“民间法”的期刊论文。1989年至1998年,篇名检索中有“习惯法”的文献共有65篇,其中期刊论文64篇,会议论文1篇:关键词检索中有“习惯法”的文献共有342篇,其中期刊论文341篇,1篇为会议论文。同期,篇名中有“民间法”的文献共有1篇,为期刊论文:关键词中有“民间法”的文献共有12篇,全部是期刊论文。1999年至2008年,篇名检索中有“习惯法”的文献共有442篇,其中期刊论文393篇,博士论文9篇,硕士论文31篇,会议论文9篇:关键词检索中有“习惯法”的文献共有1339篇,其中期刊论文1205篇,博士论文16篇,硕士论文99篇,会议论文19篇。同期,篇名中有“民间法”的文献共有233篇,其中期刊论文203篇,博士论文1篇,硕士论文28篇,会议论文1篇;关键词检索中有“民间法”的文献共有501篇,其中期刊论文433篇,博士论文5篇,硕士论文61篇,会议论文2篇。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关于习惯法/民间法研究的论文数量逐年增加,进入这一领域的研究人员也在增多,目前已经形成一股研究热潮。
    2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2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26 俞荣根主编:《羌族习惯法》,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27 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第71页。
    28 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第18页。
    29 范愉:“民间社会规范在基层司法中的应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3页。另参见范愉:“试论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的统一适用”,谢晖主编:《民间法》,第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30 范文澜先生将民族学称为“山野妙龄女郎”,此处借用其指“少数民族习惯法”。
    31 主要的习惯法汇编或法律民族志有薛贤整理,刀永明、刀建民译:《孟连宣抚司法规》(汉傣文对照),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张济民主编:《青海藏族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海乃拉莫、曲木约质编:《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俞荣根主编:《羌族习惯法》,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张冠梓著:《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2004年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陈金全、巴且日火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等。
    32 杨方泉:“法律人类学述评”,《学术研究》,2003年第2期,第58页。
    33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研究者都认为习惯法应当制定法化,如苏力就反对习惯制定法化,他说:“任何习惯一旦纳入制定法,形成文字,就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其作为习惯的活力。”参见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2008年法史学年会,笔者与台湾大学社会学教授林端先生谈到这个问题,他对以制定法整合习惯法的思路也表示了审慎的怀疑,他甚至说:“我不知道我们搜集整理习惯法的行为是历史的功臣还是罪人”,因为这使习惯法“固着化”,损害了它的灵活性。
    34 邱木:“法学应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120-125页。
    35 除了关于赔命价的刑事习惯法研究外(这在关于赔命价的研究文献中将会提及),其他关于刑事习惯法的研究文献极其有限,笔者搜集到的有吴大华:“论少数民族犯罪的司法控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第1-4页;
    吴大华:“论少数民族犯罪的立法控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2期,第1-5页;
    杜宇:“当代刑法实践中的习惯法——一种真实而有力的存在”,《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第75-100页;
    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李茂久、任忠臣:“刑法视 域下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性研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47-51页,等少数几篇(部)论著。但刑事习惯法的研究是习惯法研究中最有价值和意义的部分,因为习惯法与国家法在这部份的冲突最激烈,问题最大,也最需妥善加以解决。
    36 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7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5-480页。“构成性”概念来自于米尔恩的“构成性规则”(参见[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1995年版,第1-521页),指民事与刑事的区分并不是自在地存在于行为本身,相反,它们取决于特定的规则。也就是说,没有预设的规则也就无所谓民事活动与刑事活动。
    38 Paul Bohannan,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st the Tiv in Nigeria,Long Grove:Waveland Press Inc.,1989,Preface.
    39 孙伶伶:“彝族法文化研究”,2003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0 陈冬春:“民间法研究的反思性解读”,2004年华东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1 Francis Snyder,Anthropology;Dispute Processes and Law,in British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1981(8),pp.107-180.
    42 黄淑娉、龚佩华:《文化人类学理论方法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页。
    43 在政治弹压下,赔命价习惯法并没有被消灭,相反它以秘密隐蔽或公然反抗的方式显现出来,这可以从本人在彝族和藏族地区的田野调查搜集的案例和其他文献中提到的案例得到求证。在彝区调查时,一些老年“德古”(彝族调解纠纷的人)告诉我,三中全会以前,他们常常晚上悄悄调解命价纠纷。关于藏族赔命价的研究文献中,“隆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为最典型的案例,具体案例参见张济民主编:《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203页。
    44 张光显:“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习惯法初探”,《贵州民族研究》,1984年第1期,第137-144+125页。这是笔者能找到的最早提及“赔命价”的文献。
    45 张济民:“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认真实行‘两少一宽'政策”,后收入张济民主编:《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46 同上注。张济民关于赔命价的相关研究论文还有:“浅析藏区部落习惯法的存废改立”,《青海民族研究》,2003年第4期,第99-104页,但其观点仍没有超越“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认真实行‘两少一宽'政策”。
    47 辛国祥、毛晓杰:“藏族赔命价习惯与刑事法律的冲突及立法对策”,《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33-36页。他们认为,“赔命价”有悖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损害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因而这种部落习惯法与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罚的指导思想、处罚方式、诉讼程序、刑事管辖以及法制原则上相冲突;但它在客观上适应了少数民族的心理因素,起到了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抑制暴力冲突和稳定社会的作用,因此在现行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制定地方立法是解决赔命价与刑事法律冲突的有效方式。
    48 孔玲:“‘赔命价'考析”,《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1期,第102-105页。
    49 杨鸿雁:“在照顾民族特点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之间-从‘赔命价'谈起”,《贵州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第36-40页。
    50 华热·多杰:“用现行法解决‘赔命价'问题的几点思考”,《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第112-117页。
    51 程雅群:“藏区赔命价习俗价值考析”,《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第38-41+107页。
    52 南杰·隆英强、孟繁智:“藏族习惯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从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谈起”,《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39-43+122页。
    53 淡乐蓉:“藏族‘赔命价'与国家法的漏洞补充问题”,《中国藏学》,2008年第3期,第147-152页。
    54 邹敏:“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调适-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例”,《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79-83页。
    55 张致弟:“浅析‘赔命价'及其引发的治安问题和防治对策”,张济民主编:《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184页。
    56 张致弟:“新时期藏族赔命价方式及治理对策”,《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第63-65页。
    57 徐澄清:“关于‘赔命价'‘赔血价'问题的法律思考和立法建议”,《人大研究》,1999年第8期,第32-33页。
    58 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
    59 曹廷生:“博弈中共生:赔命价与恢复性司法的对话”,《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83-85+88页。
    60 苏永生:“国家刑事制定法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渗透与整合-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视角”,《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115-128页。
    61 杨方泉:“民族习惯法回潮的困境及其出路-以青海藏区‘赔命价'为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54-58页。
    62 衣家奇:“‘赔命价'-种规则的民族表达方式”,《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10页。
    63 由于拉德克里夫-布朗不愿意在其名著《安达曼岛人》中交代他使用的材料是如何得来的,所以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安达曼协会断言,他所使用的“安达曼人材料,从来没有得到其他学者的检验。Andaman Association,Appendix A:Pioneer Biographies of the British Period to 1947:Alfred Reginald Radcliffe-Brown(1881-1955),http://www.andaman.org/BOOK/app-a/a-radcliffe-brown.htm,[2006-10-5].
    64 Laura Nader,Law in Culture and Societ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7,p.13.
    65 John J.Honigmann,Handbook of Social and Cultural Anthropology,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73,p.892.
    66 R.F.Barton,Procedure among the lfugao,in Law and Warfare,P.Bohannan(ed.),New York:The Natural History Press,1967,pp.162-163.
    70 John Austin,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Wilfirid Rumble.e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24.
    71 M.Fortes,E.E.Evans-Pritchard,African Political System,London:Oxford University.Press,1940,pp.10-11.See also O.Oko Elechi,Doing Justice Without the State:the Afikpo(Ehughbo) Nigeria Modee,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06.
    72 Norbert Rouland,Legal Anthropology,translated by Philippe G.Planel,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94,p.19.
    73[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序言。
    74 Norbert Rouland,Legal Anthropology,translated by Philippe G.Planel,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94,p.26.
    75 Peter Sack & Jonathan Aleck,Law and Anthrop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2,Introduction.
    76[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77[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3页。
    78[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79进化论法人类学家的法律概念不尽然相同,分别有“法的四属性说”、“暴力论”等概念,这些“形式”论者主张以西方的法律概念来阐释原始人的法律。博思比西提出的“法的四属性说”影响甚大,他认为法律包括四个基本属性,即威权(authority)、普适的意图(intention of universal application)、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obligation)和制裁(sanctions)。而且不同文化的法具有某些共同的属性,这些属性更确切地界定法的范围,并是区分法律现象与其他非法律的社会范畴的标准。Cf.Leopold Pospisil,The Anthropology of Law,New Haven:HRAF Press,1971,pp.40-91.
    80[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8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82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中国论坛》,1988年总第298期。林端先生的观点从侧面说明了法人类学的产生和确立经历了不同的两个时期,早期进化论法人类学是法人类学的诞生期,而真正的、完全自觉意义上的法人类学确立于20世纪20年代。
    83[英]马林诺夫斯:《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84[德]H·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页。
    85 Bronislaw Malinowski,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1926.
    86[英]马林诺夫斯基:《初民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许章润译,许章润主编:《犯罪:社会与文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1页。
    87赵旭东:“秩序、过程与文化-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及其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第561页。
    88[日]汤浅道南、小池正行、大仲滋著:《法人类学基础》,徐晓光、周相卿译,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89 Laura Nader & Harry Todd,(eds.),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8.
    90 John Comaroff & 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The Logic of Dispute in an African Context.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
    91 Ibid,p.17.
    92乔丽荣、仲崇建:“从博弈到认同-法人类学关于纠纷研究的旨趣、路径及其理论建构”,《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年第6期,第95-99页。
    93 June Starr & Mark Goodale,Practicing Ethnography in Law,Macmillan,2003,Preface.
    94 Peter Sack & Jonathan,Law and Anthrop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2,p.105.
    95 20世纪50、60年代一些英美人类学家如博安南、罗伯茨等进入法律领域的研究,这些具有人类学教育背景的法律人类学家对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法律人类学家如霍贝尔、卢埃林等处处以西方法律观念来研究初民社会法律的分析框架予以批判,认为后者“削足适履”,后者则批判前者将法律与习俗等规范混为一谈。
    96 转引自[美]萨利·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页。
    97 嘉日姆几:“彝汉纠纷中的身份、认知与权威-以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为例”,《民族研究》,2008年第4期,第41页。
    98 Clifford Geertz,Local Knowledge(Pap),Arlington:Perseus Books,1985,p.239.
    99[美]克利福德·格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46页。
    100 Hanne Petersen & Henrik Zahle,Legal Polvcentricity,Aldershot:Dartmouth Publish,1995,p.8.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博思比西和千叶正士。前者认为法律制度具有多重性,一个社会存在不同的社会集团,并存在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构成了层次性的结构;后者认为,法律存在“三元结构”,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正式法):特殊集团根据公共意志确立的,具有权威,发挥作用,但未被国家认可的法律(非正式法);和作为确立和贯彻这些法律的前提的基本原则(法前提)。
    101 吴大华:“论法人类学的起源与发展”,《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2页。
    102 如 M.B.Hooker,Legal Pluralism:An Introduction to Colonial and Neo-Colonial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Sally Engle Merry,Legal Pluralism,in Law and Society Review,1988,(5);J.Griffiths,What is Legal Pluralism,in Journal of Legal Pluralism and unofficial Law,1986(3);Kayleen M.Hazlehurst,Legal Pluralism and the Colonial Legacy,Sydney,1995和[日]千叶正士著:《法律多元》,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3[美]克利福德·格尔兹著:《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104 Margaret Davies,The Ethos of Pluralism,in Sydney Law Review,2005,27(1)[EB/OL].http://www.usvd.edu.au%7Eslr/pdf.[2007-01-10].
    105 John Comaroff & 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The Logic of Dispute in an African Context,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p.248.
    106钱穆:《文化学大义》,台北:中正书局,1981年版,第3页。
    107对文化的作用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如有的认为“文化的力量大于经济或政治”,有的认为“保守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开明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于沉沦”,但都基本上承认文化的影响不可忽视,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文化的重要性》,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31-433页。
    108 June Starr & Jane F.Collier,History and Power in the Study of Law,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p.12. 事人才能领会的事”)。格尔兹认为人类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比“眨眼”要复杂得多,人类学家要剖析如此复杂的文化层次结构,“浅描”已经不堪重任,所以需要“深描”。See Clifford Geertz,Thick Description:Towar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 Culture,in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New York:Basic Books,1973.pp.3-32.
    116 Peter Sack & Jonathan Aleck,Law and Anthrop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7,p.105.
    117[英]艾伦·斯温杰伍德:《社会学思想简史》,陈玮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版,1988年版,第11页。
    11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5页。
    119[意]维科:《新科学》,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71页。
    120参见徐步衡、余振龙主编:《法学流派与法学家》,北京: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08页。
    121[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明怡、袁霞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
    122[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123[奥]尤根·埃利希著:《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明怡、袁霞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347-385。
    124张乃根编:《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125转引自张乃根编:《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126 Hayek,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p.77.
    127 Hayek,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p.77.
    128胡平仁、鞠成伟:“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与习俗”,《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147-149页。
    1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9页。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显然受到黑格尔的影响。黑格尔认为对社会成员中一员的侵害就是对全体的侵害,因为它牵扯到整个市民社会的观念和意识。黑格尔是较早从哲学角度论述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代表人物之一,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8页。
    1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16页。
    13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132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力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3因本论文主要从藏区命价纠纷的角度来探讨文化与制度的关系,因此这里主要讨论刑事方面的法律理论和刑事司法的变化。
    13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135[德]雅科布斯著:“现今的刑罚理论”,冯军译,夏勇主编:《公法》(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0页。
    136转引自[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矫正导论》,孙晓雳、张述元、吴培栋译,许章润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137指人们认识到犯罪是社会的正常现象,一定社会的一定时期,总会发生与之相适应的一定数量或规模的犯罪。从总体上讲,犯罪并非因为人性的堕落,它是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局限性的体现。意大利刑法学家恩里科·菲茨认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的集体发展相适应。”具体研究参见[意]恩里科·菲茨著:《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184页。
    138[德]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协商”,王世州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第421页。
    139与“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类似的术语还有“积极司法”(positive justice)、“理性司法”(rational justice)、“社区司法”(community justice)、“重整司法”(reintegrative justice)、和“平衡司法”(balanced justice)。对Restorative Justice的翻译也是五花八门,如香港地区翻译成“复合公义”,台湾地区翻译成“修复式正义”,日本称作“修复性司法”,联合国使用的标准汉语译文为“恢复性司法”。
    140 T.Marshall,"Restorative Justice." An Overview",in A Restorative Justice Reader,Gerry Johnston(ed.),William Publishing,2003,p.28.
    141[美]丹尼尔·W·凡奈斯:“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王莉译,狄小华、李志刚主编:《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恢复性司法》,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142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1页。
    143据不完全统计,相关的研究论文主要有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第152-154页: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81-88页: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第113-124页:邵军:“恢复性司法的利弊之争”,《法学》,2005年第5期,第113-115页: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3-14页;刘东根:“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意义”,《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第236-242页: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15-30页:于改之、崔龙虓:““恢复性司法理论国际研讨会'综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156-160页:等。
    144蒋熙辉:“刑法发展与刑法改革”,《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第17页。
    145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14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9页。
    147 Robert Murphy,Cultural and Social Anthropology,New Jersey:Prentice Hall Inc,1986,p.138.
    14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8页。
    149格勒:《藏族早期历史与文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6页。
    150对藏族族源上的多元性学者们多有论述,如童恩正、安应民、格勒等,如安应民就认为:“各地藏族……在族源上也有差异,大体上今西藏藏族主要源于土著居民(其中一部分是羌人,一部分还未搞清楚)和迁徙戎羌的结合,甘青川藏族主要源于戎羌,其中融合了一部分三苗的成分。”参见安应民:“藏族族源新探”,《西藏研究》,1984年第3期,第52-60页。
    151藏族地区的气候情况主要参考了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编:《西藏气候》,北京: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152丹珠昂奔:《藏族文化发展史》,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8页。
    153[意]米拉格利亚:《比较法哲学》,朱敏章等译,长沙:长沙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288页。
    154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155王尧编:《吐蕃金石录》,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88页。关于“博”(bod)的由来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bod)源于藏族始祖的王名,如《青史》认为bod是由吐蕃王族早期自称“悉勃野”(spu-rgyal)中的spu转化而来的;有的学者认为bod源于Buddha或Bohdra,即佛教;有的学者认为bod来源于藏族的本土宗教“苯波”(bon)的名称。
    156雷弯山:“‘畲'字的文化意味与畲族的确认”,载《福建民族》,1999年第5期,第76页。
    157如四川大学历史学教授石硕先生认为猕猴与罗刹女交配繁衍藏人的传说并非神话,而是藏族的重要祖源传说,是关于藏族起源真相的具有实际含义的文本。“猕猴”与“罗刹女”皆血缘图腾符号,“猕猴”种系指出自东部横断山区的氏族,“罗刹女”种系指藏地土著,二者结合实则是关于远古氏族的联姻。具体参见石硕:“一个隐含藏族起源真相的文本-对藏族始祖传说中‘猕猴'与‘罗刹女'含义的释读”,《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167-177页。石硕先生的研究在如何运用研究资料方面极具启发意义,在史料阙如的情况下,应当运用其他材料,如文学、谚语等。
    158即“吃”的意思。根据另一个版本的“猕猴变人”传说,观音在这块地边抛撒谷物时曾说“chi”,在藏语中“chi”还有“谷物”之意。笔者2003年在雍布拉康曾俯视过那片田地,确实地势平坦,庄家长势喜人,实为藏区不可多见的农地。
    159南文渊:《高原藏族生态文化》,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160吕志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第16-18页,2007年兰州大学民族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61《金史·刑法志》,参见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81页。
    162陈光国:“试论藏区部落习惯法中的刑法规范”,《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第83页。
    163[英]E.B.泰勒:“文化之定义”,顾晓鸣译,庄锡昌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
    16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45页。
    165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
    166王尧编:《吐蕃简牍综录》,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58页。
    167陈庆英主编:《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3-504页。
    168同上注,第148页。
    172此表在综合“土司政治组织系统图例”和“嘉戎藏区政治组织”两表的基础上绘制,并作了适当调整。两表具体参见雀丹主编:《嘉戎藏族史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165、175页。
    173关于藏族部落权力结构的这些共同特点,陈庆英对此作了全面归纳和阐述,具体参见陈庆英主编:《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139页。
    17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1页。
    175同上注,第82页。
    176[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347页。
    177李星星:《蟹螺藏族:民族学田野调查及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178转引自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5页。
    179文格:“前言”,张济民主编:《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80 Martin Chanock,Law Custom and Social Order,Portsmouth:A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 Inc.,1998,p.1.
    181迈恩,转引自[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38页。
    182尚会鹏:《印度文化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183印度史上将承认吠陀权威的思想流派称为正统思想,或婆罗门系统:而将不承认吠陀权威的所有流派称为非正统派,属于沙门系统。
    184吕瀓:《印度佛学源流略讲》,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0-12页。
    185刘立千:《印藏佛教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186吕瀓:《印度佛学源流略讲》,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9页。
    187《大涅槃经》,巴宙译,http://www.dhamma.net.cn/books/NCDBNPJ/ncdbnpj-005.htm,[2005-10-12]。
    188《杂阿含经》卷一二,三藏求那跋陀罗译,http://www.dhamma.net.cn/books/ysfj/zahj50/zahj50j001-12.htm,[2003-03-20]。
    189尚会鹏:《印度文化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190《般若波罗蜜多心经》,唐三藏玄奘译,四川省色达喇荣五明佛学院编:《显密曰诵集》,第13页。
    191王辅仁:《西藏佛教史略》,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5-20页。
    192洛桑却吉尼玛:《土观宗派源流史》(藏文版),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381页。
    193此处采用刘立千先生之说,具体参见氏著:《印藏佛教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但也有研究者将拉托托日宁谢定为吐蕃第28代赞普,参见丹珠昂奔:《藏族文化发展史》,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72页。
    194这则神话传说与佛教传入中原的神话如出一辙,据《牟子理惑论》记载,“昔汉明皇帝,梦见神人,身有日光,飞在殿前,欣然悦之。明日,博问群臣,‘此为何神'?有通人傅毅曰:‘臣闻天竺有得道者,号之曰佛,飞行虚空,身有日光,殆将其神也。'于是上悟。遣使者张骞、羽林郎中秦景、博士弟子王遵等十三人,于大月支(大月氏)写佛经四十二章,藏在兰台石室第十四间。时于洛阳城西雍门外起佛寺,于其壁画,千乘万骑,绕塔三匝。又于南宫清凉台及开阳城门上作佛像。明帝存时,预修造寿陵,陵曰显节,亦于其上作佛图像。时国丰民宁,远夷慕义,学者由此而兹。”佛教传入中原与藏区的神话都不可作为信史。
    195丹珠昂奔:《藏族文化发展史》,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75-678页。
    196五世达赖喇嘛:《西藏王臣记》,刘立千译注,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0页。
    197巴俄·祖拉陈瓦:《智者喜宴》,黄颢译注(节译),《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第10页。
    198廓诺·迅鲁伯:《青史》,郭和卿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50页。
    199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实地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200《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荣震华、李金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4页。
    201[日]阿部正雄,转引自黄维忠:《佛光西渐:藏传佛教大趋势》,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
    202隆钦然降巴,转引自班班多杰:《拈花微笑》,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203朱越利:《当代中国宗教禁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204仲巴仁波且认为六道和人的六种情绪有密切关系。天代表祝福;非天代表嫉妒忌、渴望;人代表激情;畜生则代表漠视,饿鬼表示贫穷、占有:地狱则象征憎限、生懈。具体研究参见Chagdud Gonpa Brasil & Khadro Ling,Transcending Madnes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205三因素即父亲的精子、母亲的卵子和属于精神的的不可思议的瞬间结合,参见《中部阿含经》第38节。
    206郭良鋆:《佛陀和原始佛教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163页。
    207徐文明:《轮回的流转》,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208马丽华:《灵魂像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143页。
    209[德]西美尔:《现代人与宗教》,曹卫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210 John M.Conley & William M.O'Barr,Legal Anthropology Comes Home:A Brief History of Ethnographic Study,in 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1993(27),pp.36-65.
    211衣家奇:“‘赔命价'-种规则的民族表达方式”,《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9-10页。
    214《法律二十条》之第一条即为“争斗者罚款,杀人者以大小论抵”。参见徐晓光著:《藏族法制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215世亲:《分别业品第四之一》,唐玄奘译,http://www.foyin.org/Chuji/2005/65904.html,[2006-1-30]。
    216张济民主编:《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页。
    217宗喀巴:《菩提道次第广论》,索达吉堪布译,四川色达县喇荣五明佛学院,1998年印。
    218参见张济民主编:《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7-78页。根据田野调查资料有所修改和补充,并注重用法律语言来表述。
    219与藏族赔命价类似,彝族命价银中也有支付给家属或近亲属的安慰金,如“约比斯木者”(即擦眼泪钱,给死者近亲属)、“俄尼俄勒者”(给死者舅舅的钱)、“俄卜俄玻者”(给死者父亲的舅舅的钱)等,只是名目更多更细罢了,参见陈金全、巴且日火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调查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由此可见,在少数民族社会和基层社会中,个人行为受其身份约束还是一种普遍现象,现代法制建设应当对此加以足够的重视。
    222 Laura Nader and Harry F.Todd Jr.Ed,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8,p.55.
    223[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200页。
    224次旺俊美编:《西藏宗教与社会发展关系研究》,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
    225宋祁编:《新唐书·吐蕃传》,http://yifan.net/novels/history/xtsoyxsy/xts230.html,[2008-11-26]。
    226恰白·次旦平措:“简析新发现的吐蕃摩崖石文”,《中国藏学》,1988年第1期,第80页。
    227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合编:《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7页。
    228王献军:“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研究”,1997年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29桑耶寺在西藏自治区扎囊县桑耶镇,为藏传佛教史上第一座佛、法、僧三宝齐全的寺院,在藏民心目中该寺具有极大的象征意义。
    230吴丰培编:《清代藏事奏牍》,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4页。
    231[法]迪尔凯姆(即涂尔干):《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32(清)余庆远:《维西见闻录》,《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8帙),杭州:杭州古籍书店,1985年影印本。
    233林耀华:《民族学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7页。
    23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235一些实证研究材料可以支持藏族民众非讼心理的结论,如牛绿花对甘肃省舟曲县拱坝乡先锋村200个藏族农牧民问卷调查发现,“不太愿意”和“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的群众占90%以上,8%的群众甚至“没考虑过”这个问题,“愿意”打官司的只有4个人,占2%。具体参见牛绿花:“藏族农牧民厌诉的经济分析-基于对甘肃省舟曲县拱坝乡先锋村的调查”,《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66-67页。
    239[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5页。
    240[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00页。
    241[美]马歇尔·萨林斯:《土著如何思考:以库克船长为例》,张宏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242 Radcliffe Brown and Darryl Forde,African systems of kinship and marriage,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0.Introduction.
    243 Franz Boas,Race,Language and Culture,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House,1999,p.264.
    244[英]拉德克里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0页。
    245[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9页。
    246[英]拉德克里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1页。
    2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6页。
    248陈光国:“试论藏区部落习惯法中的刑罚规范”,《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第83页。
    249张济民主编:《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250周希武编:《玉树调查记》,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2页。
    251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02页。
    252《神教十善法》的主要内容为:(1)不杀、(2)不盗、(3)不淫;(4)不妄语、(5)不恶口、(6)不两舌、(7)不绮语;(8)不贪、(9)不嗔、(10)不邪见。前三条是治“身”的,中间四条是治“口”的,最后三条是治“意”的,是佛教戒律的翻版。
    253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教十六净法》主要是社会生活方面的道德规范,其具体内容为:(1)敬信三宝;(2)求修正法;(3)报父母恩;(4)敬重有德;(5)敬贵重老;(6)利济乡邻;(7)直心小心;(8)意深亲友;(9)追踪上流,高瞻远瞩;(10)饮食有节,货财安分;(11)追认旧恩;(12)即时偿债,称斗无欺:(13)慎戒嫉妒;(14)不听邪说,自持主见;(15)温语寡言;(16)担当重任,肚量宽宏。
    254《法律二十条》的具体内容为:(1)杀人者论抵,争斗者罚款:(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八倍惜;(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5)虔信佛、法、僧三宝;(6)孝敬父母、报父母恩;(7)尊敬高德,以德报德:(8)敦睦亲族,敬事长上;(9)勿与贤者贵胄相争;(10)出言忠信;(11)学习佛法,了解其义(16)斗秤要公平,不用伪度量衡:(17)不生忌妒之心,与众和睦;(18)不听妇人言,自作主张;(19)语言谨慎,说话温雅;(20)若果是非难明,当对神发誓。
    255[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869页。
    256陈庆英主编:《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257又被称为“六类大法”,即六大法典(关于行政区划、行政组织、军事组织、个人行为规范和度量衡标准的法律)、六大议事原则(行政法规)、六大褒奖原则(奖励有功臣民等级划分)、六种标志(国王的主要功绩类别)、六种告身(奖善惩恶的法规)和六种勇饰(对国家安定和巩固边疆作出成绩的英雄奖赏的规定)。
    258恰白·次旦平措:《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
    259同上注,第66-67页。
    260参见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陈庆英译,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72-73页。
    261巴俄·祖拉陈瓦:《智者喜宴》(藏文版),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7页。
    262一种珍贵的宝石,藏族有一种特别珍爱瑟瑟的风俗习惯。
    263巴俄·祖拉陈瓦:《贤者喜宴》,黄颢译注(节译),《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第12页。
    265参见王尧、陈践编:《敦煌吐蕃文献选》,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266巴色朗:《拔协》(藏文),北京:民族出版社,1980年版,第60页。
    267恰白·次旦平措:《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46页。
    268同上注,第344-345页。
    269(明)大司徒绛曲坚赞:《朗氏家族史》,赞拉·阿旺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270五世达赖喇嘛洛桑嘉措:《西藏王臣记》,郭和卿译,北京: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121页。
    271[瑞典]多桑:《多桑蒙古史》(上),冯承钧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73页。
    272蒙古统治者进入中原后认识到《成吉思汗法典》“杀人的,处死刑”的规定有些苛酷,而且与中原地区传统的和解法律文化不相符,在制定新法律时,就作了一些变通,如《大元通制》规定:“诸戏伤人命,自愿休和者听”,参见《元史·刑法志》。
    273《斯大林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09页。
    274雅桑巴在元朝初年仅为帕木竹巴万户下面的一个千户府,后来分裂为万户府,并占领了帕竹门吕果顶以下的地方,帕竹派兵前去收复,雅桑巴和帕木竹巴之间争夺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就产生了。
    275五世达赖喇嘛洛桑嘉措:《西藏王臣记》,郭和卿译,北京: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92页。
    276刘立千译:《续藏史鉴》,成都:华西大学出版社,1945年版,第42页。
    277参见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西藏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8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西藏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279同上注,第35页。
    280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西藏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
    281意为“交给敌人(凶手)之财物”。
    282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西藏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页。
    283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西藏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284《清实录》世祖卷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三册。
    285王献军:“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研究”,第55-81页,1997年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86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西藏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287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288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编:《〈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5页。
    289京俄,即京俄扎巴迥乃,为当时势力最大的止贡派之首寺止贡寺的法座,京俄当时声望隆盛。
    290(明)大司徒绛曲坚赞:《朗氏家族史》,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291[美]威廉·A.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王铭铭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5页。
    292[美]萨利·法尔克·穆尔:“法律与社会变迁:以半自治领域作为适切的研究对象”,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7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
    293《明实录》太祖卷四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294谢铁群编:《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295《明实录》太祖卷五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296《明实录》太祖卷七九,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297《明史》,卷三三零,列传第二一八,西域二西番诸卫(西宁河州洮州岷州等番族诸卫),http://www.wendian.com.cn/culture/11.htm,[2008-5-10]。
    298《明实录》太祖卷七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299《明实录》太祖卷七九,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300《明实录》太祖卷一二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301《明实录》太祖卷一七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302《明实录》太宗卷一八五,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303谢铁群:《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304《明史》,卷三三一,列传二一九,西域三辅教王,http://www.wendian.com.cn/culture/9.htm,[2008-5-10]。
    305参见苏发详:《清代治藏政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306《明史》,卷三三一,列传二一九,西域三辅教王,http://www.wendian.com.cn/culture/9.htm,[2008-5-10]。
    307《明实录》太宗卷一四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308谢铁群:《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309《明实录》神宗卷七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310《明实录》太祖卷一九五,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311《明实录》孝宗卷一三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312黄玉生:《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
    313《礼记·王制》,http://www.guoxue.com/jinbu/13jing/liji/liji005.htm,[2007-6-30]。
    314《清实录》太宗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一册。
    315同上注。
    316《清实录》圣祖卷二四,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四册。
    317土观·洛桑确吉尼玛:《章嘉国师若比多吉传》,陈庆英、马连龙译,北京: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页。
    318同上注,第371页。
    319《清实录》仁宗卷一零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二十九册。
    320《清实录》世宗卷六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八册。
    321(清)昭槤:《啸亭杂录》,何英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01页。
    322牙含章著:《达赖喇嘛传》,北京: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83-84页。
    323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占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29页。
    324《钦定理藩部则例》卷六十一,《西藏通制》(上),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2年版,第519页。
    325吴丰培辑:《清代藏事奏牍》,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8页。
    326同上注。
    327同上注。
    328余子明:“论晚清政府在西藏的若干政策”,《民族研究》,1991年第1期,第67页。
    329 Michel Foucault,Discipline and Punishment:the Birth of the Prison,Alan Sheridan Translated,New York:Pantheon Books,1978,pp.7-24.
    330《清实录》高宗卷九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十册。
    331同上注。
    33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6页。
    333参见佴澎:“在博弈中走向和谐-清代云南藏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93页。
    334 Dragan Milovanovic ed.,A Primer in the Sociology of Law,Hesston:Harrow Press,1994,p.129.
    335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序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36《东方杂志》第八卷第十二号,http://forum.er07.com/viewthread.php?tid=13047&extra=page%3D1,[2008-9-20]。
    337《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3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91-2992页。
    34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孜藏族自治州委员会编:《甘孜州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82年。
    341参见赵心愚、秦和平、王川编:《康区藏族社会资料辑要》,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28页。
    342黄颜、刘洪记:《西藏50年·历史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343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等编:《平息西藏叛乱》,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344西藏社会科学院等编:《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史料选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65-566页。
    345西藏自治区党史办公室编:《周恩来与西藏》,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页。
    346乔治·金斯伯格、迈克尔·马索斯:《共产党中国对西藏的影响:第一个10年(Ⅱ)),《远东观察》,纽约,1950年第29卷第8期,第123页。转引自[加拿大]谭·戈伦夫:《现代西藏的诞生》,伍昆明、王宝玉译,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0页。
    347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348西藏自治区党史办公室编:《周恩来与西藏》,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349王小彬:《中国共产党西藏政策和西藏工作的历史考察》,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350谢铁群:《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351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家族、国家与社会”,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352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353 Myron Cohen,Cultural and Political Inventions in Modern China:The Case of the Chinese "Peasant ",Daedalus,1993(2),pp.151-170.
    354 Giddens,Anthony,The Nation- State and Violence,London:Polity Press,1985,p.210.
    355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356 Paul Bohannan and Philip,Africa and Africans,Long Grove:Waveland Press,Inc.1995,p.342.
    357张济民主编:《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203页。
    364《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增订版,第250页。
    365据刘俊哲2002、2004年在四川甘孜州康定县、阿坝州阿坝县和马尔康县调查,95%的人赞成“外出打工挣钱”,97%对“经商”持支持态度。参见刘俊哲:《四川藏族价值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366参见孟樊:《后现代的认同政治》,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0页。
    367常士訚:“超越多元文化主义: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反思”,《世界民族》,2008年第4期,第2页。
    368政治环境的宽松和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认同心理的加强几乎为世界各国的经验所证实,今天族群认同和文化认同已经成为一股潮流。在藏区调查期间,随处都可以发现民族、文化认同加强的现象,如2007年8月22日在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阅卷时,发现有一桩离婚案中妻子居然把丈夫不教子女说藏语作为丈夫的不当之处向法官提出。当然民族的文化认同并不总是排斥性的,因此建立多元一体的国家认同是可能的。
    369[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5-26页。
    370本案由笔者于1999年7月29日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协庆寺搜集,讲述者为仁钦降措,男,现年48岁,家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壤塘县。
    371参见杨华双:“嘉绒藏区刑事习惯法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0页。
    37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375张济民主编:《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8-189页。
    380[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381蔡重晶、李宏伟:“刑事被害人赔偿研究”,《法制与社会》,2002年第12期,第87页。
    382 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New York:Bedmister Press,1986,p.225.
    383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
    386本案为笔者2007年8月20日在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搜集。
    390苏永生:“‘文化的刑法解释论'之提倡-以‘赔命价'习惯法为例”,《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52页。
    391阮其林:“新刑法提出的新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第76页。
    392参见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38-52页。
    393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394苏永生:“‘文化的刑法解释论'之提倡-以‘赔命价'习惯法为例”,《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51页。
    395金泽:《宗教禁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
    396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
    397同上注,第53页。
    39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399本案由笔者于2007年8月22日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政法委搜集,并于23日对永珠江村的亲属进行了回访。
    400本案由笔者于2007年8月25日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汪布顶乡搜集。
    401“帕措”为藏语的译音,“帕”指父亲;“措”指指同一血缘的所有男性。“帕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特殊的地理环境下,以父亲血亲关系延续而自然形成的一种宗族群体。“戈巴”的本来含义是:“父系或骨系的集团”,其最主要特征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而组成的部落群。
    40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109贺卫方:“法治之路上的四个‘拦路虎'”,htpp://www.en-law.com.cn/sxkj/t20070412-12752.html.[2007-6-30].
    410张致弟:“浅析‘赔命价'及其引发的治安问题和防治对策”,张济民主编:《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411朱炳详:《社会人类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412[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413[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3页。
    414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112页。
    415胡云腾:《刑法条文案例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41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3页。
    417 Herman Bianchi,Justice as Sanctuary:Toward a System of Crime Control,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4,P.10.
    423张晓辉:“民族法律文化论”,张晓辉主编:《中国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3页。
    424[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7页。
    425费特(Fattah)认为“历史和实践都无可辩驳地表明,惩罚制度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将来也不可能产生效果。”See A.E.Fattah,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wo Justice Paradigms:Contrasting the Restorative and Retributive Justice Models,in Support for Crime Victim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A Collection of Essays Dedicated to the Memory of Prof Frederic McClinntock by Ezzat Fattah and Tony Peters(eds.),Leuven:University Press,1998,p.99.
    426[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陈兴良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427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6页。
    428[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
    429[日]平野龙一:“现代刑法的机能”,平野龙一主编:《现代法11-现代法与刑罚》,岩波书店1965年版,第21页。
    430 p.Bourbieu,The Logic of Practi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80,p.56.
    431[美]玛格丽特·米德:《文化与承诺》,周晓虹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43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43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译,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434[德]西美尔:《现代人与宗教》,曹卫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43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436 Peter Sack& Jonathan Aleck,Law and Anthrop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7,p.39.
    437[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438[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439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2页。
    440[澳]约翰·布雷斯韦特:“恢复性司法:积极和消极理由评估”,刘山煽译,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
    441陈晓明:“修复性司法:一种刑事司法的新模式”,《福建法学》,2007年第1期,第47页。
    442吴立志:“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研究”,第38页,2008年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43[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
    444贺海仁:《谁是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权利救济原理导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
    445邱兴隆、许章润编:《刑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44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447西方思想家从苏格拉底到罗尔斯都对正义进行过论述,但至今“我们没有在世界上发现正义和我们甚至没有确定的正义标准”,参见[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448徐昕:《论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449[美]霍华德·泽赫:“恢复性司法”,章祺译,狄小华、李志刚编:《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恢复性司法》,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450[法]利奥塔:《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岛子译,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页。
    451[德]得特勒夫·霍尔斯特:《哈贝马斯传》,章国锋译,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146页。
    452 Umbreit,Victim Meets offender:The Impact of Restorative Justice &Mediation.,New York:Criminal Justice Press.转引自张庆方:“恢复性司法-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刑事法评论》,第1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6页。
    453 O.Oko Elechi,Doing Justice without the State:the Afikpo(Ehughbo) Nigeria Model,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06,p.9.
    454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第4期,第82页。
    455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456 A.E.Fattah,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wo Justice Paradigms:Contrasting the Restorative and Retributive Justice Models,in Support for Crime Victim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A Collection of Essays Dedicated to the Memory of Prof Frederic McClinntock by Ezzat Fattah and Tony Peters(eds.),Leuven:University Press,1998,p.102.
    457“监狱化”是美国法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对罪犯的监禁实际上是一个对监狱亚文化的习得和内化过程,因此监禁并没有起到改造罪犯的作用,相反它加深了罪犯的反社会性。参见[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张述元、吴培栋译,许章润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58狄小华:“复合正义和刑事调解”,狄小华、李志刚编:《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恢复性司法》,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459 Edward Shils,Charisma,Order and States,in his Constitution of Socie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p.126.
    460[英]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刘成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238页。
    461本文第二章第三部分已对藏族宗教中的和谐精神作了专门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462[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463[英]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夏建中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69页。
    464苏永生:“国家刑事制定法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渗透与整合-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视角”,《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121页。
    465曾代伟:《巴楚民族文化圈研究:以法律文化的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94页。
    466[日]三木清:《人生探幽》,张勤译,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467刘志扬:《乡土西藏文化的选择与重构》,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468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的现代化发展白皮书》,2001年11月8日发布。
    469 Brynna Connolly,Non-State Justice Systems and the State." Proposals for a Recognition Typology,in Connolly Law Review,2005(239),pp.288-290.
    470[加拿大]西莉亚·布朗奇菲尔德:《刑罚的故事》,郭建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4]贺卫方:《法边涂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7]刘黎明:《契约、神裁、打赌-中国民间习惯法习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苏力:《道路通向城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1]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黄淑娉、龚佩华:《文化人类学理论方法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3]钱穆:《文化学大义》,台北:中正书局,1981年版。
    [14]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力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傅华伶:《后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7]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8]格勒:《藏族早期历史与文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9]丹珠昂奔:《藏族文化发展史》,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20]南文渊:《高原藏族生态文化》,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21]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尚会鹏:《印度文化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吕瀓:《印度佛学源流略讲》,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4]王辅仁:《西藏佛教史略》,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5]洛桑却吉尼玛:《土观宗派源流史》(藏文版),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26]刘立千:《印藏佛教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
    [27]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8]五世达赖喇嘛:《西藏王臣记》,刘立千译注,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
    [29]廓诺·迅鲁伯:《青史》,郭和卿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30]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实地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1]黄维忠:《佛光西渐:藏传佛教大趋势》,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2]班班多杰:《拈花微笑》,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3]朱越利:《当代中国宗教禁忌》,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34]郭良鋆:《佛陀和原始佛教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5]徐文明:《轮回的流转》,北京: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6]马丽华:《灵魂像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37]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8]宗喀巴:《菩提道次第广论》,索达吉译,四川色达县喇荣五明佛学院,1998年印。
    [39](清)余庆远:《维西见闻录》,《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8帙),杭州:杭州古籍书店,1985年影印本。
    [40]林耀华:《民族学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2]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陈庆英译,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
    [43]巴俄·祖拉陈瓦:《智者喜宴》(藏文版),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4]谢铁群:《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5年版。
    [45]苏发详:《清代治藏政策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46]黄玉生:《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史》,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7]土观·洛桑确吉尼玛:《章嘉国师若比多吉传》,陈庆英、马连龙译,北京: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
    [48](清)昭槤:《啸亭杂录》,何英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49]牙含章:《达赖喇嘛传》,北京: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
    [50]恰白·次旦平措:《西藏通史-松石宝串》,陈庆英等译,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51]巴色朗:《拔协》(藏文),北京:民族出版社,1980年版。
    [52](明)大司徒绛曲坚赞:《朗氏家族史》,赞拉·阿旺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3]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4]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55]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6]黎宏:《日本刑法精义》,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57]金泽:《宗教禁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58]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9]朱炳详:《社会人类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0]胡云腾:《刑法条文案例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62]贺海仁:《谁是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权利救济原理导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63]徐昕:《论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4]曾代伟:《巴楚民族文化圈研究:以法律文化的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5]刘志扬:《乡土西藏文化的选择与重构》,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
    [66]王小彬:《中国共产党西藏政策和西藏工作的历史考察》,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7]黄颜、刘洪记:《西藏50年·历史卷》,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68]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69]杨士宏:《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70]刘俊哲等:《四川藏族价值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71]孟樊:《后现代的认同政治》,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
    [72]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3]李步云主编:《中国法学:过去、现在与未来》,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74]俞荣根主编:《羌族习惯法》,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
    [75]邱兴隆、许章润编:《刑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6]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4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77]谢晖主编:《民间法》,第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8]张济民主编:《青海藏族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9]海乃拉莫、曲木约质编:《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0]陈金全、巴且日火主编:《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81]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2]张济民主编:《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3]卢云、王天木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4]许章润译,许章润主编:《犯罪:社会与文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85]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
    [86]张乃根编:《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87]徐步衡、余振龙主编:《法学流派与法学家》,北京: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88]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组织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89]狄小华、李志刚主编:《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恢复性司法》,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90]薛贤整理,刀永明、刀建民译:《孟连宣抚司法规》(汉傣文对照),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91]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编:《西藏气候》,北京: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92]王尧编:《吐蕃金石录》,北京: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
    [93]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4]庄锡昌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95]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
    [96]王尧编:《吐蕃简牍综录》,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
    [97]陈庆英主编:《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版。
    [98]雀丹主编:《嘉戎藏族史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
    [99]张济民主编:《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0]恰白·次旦平措编:《西藏历代法规选编》,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01]次旺俊美编:《西藏宗教与社会发展关系研究》,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2]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
    [103]王尧、陈践编:《敦煌吐蕃文献选》,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104]张济民主编:《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5]吴丰培编:《清代藏事奏牍》,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6]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合编:《西藏社会历史藏文档案资料译文集》,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7]周希武编:《玉树调查记》,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08]刘立千译:《续藏史鉴》,成都:华西大学出版社,1945年版。
    [109]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西藏古代法典选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0]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编:《〈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111]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7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2]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占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3]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4]赵心愚、秦和平、王川编:《康区藏族社会资料辑要》(下),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6年版。
    [115]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等编:《平息西藏叛乱》,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6]西藏社会科学院等编:《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史料选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17]西藏自治区党史办公室编:《周恩来与西藏》,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8]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9]甘南州州志编纂委员会编:《甘南藏族自治州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
    [120]张晓辉主编:《中国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1]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12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孜藏族自治州委员会编:《甘孜州文史资料选辑》(第一辑),1982年。
    [123]《钦定理藩部则例》卷六十一,《西藏通制》(上),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2年版。
    [124]《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本。
    [125]《明实录》,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
    [126]《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27]《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增订版。
    [1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1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31]《斯大林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132]《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荣震华、李金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3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134][奥]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叶明怡、袁霞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
    [135][法]亨利·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36][美]霍贝尔著:《初民的法律》,周勇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7][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韦伯作品集Ⅱ),康乐、简惠美等译,桂 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8][美]克利福德·格尔兹:《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39][美]乔治·E·马尔库斯、米开尔·M·J·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王铭铭、蓝达居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140][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1][加拿大]谭·戈伦夫:《现代西藏的诞生》,伍昆明、王宝玉译,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版。
    [142][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14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张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4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46][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7][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48][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4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50][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51][德]H·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52][日]汤浅道南、小池正行、大仲滋:《法人类学基础》,徐晓光、周相卿译,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
    [153][美]萨利·安格尔·梅丽著:《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4][英]艾伦·斯温杰伍德:《社会学思想简史》,陈玮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版,1988年版。
    [15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56][意]维科:《新科学》,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157][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58][英]马林诺夫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梁永佳、李绍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59][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0][美]克利福德·格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16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62][英]杰西·洛佩兹、约翰·斯科特:《社会结构》,允春喜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63][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张述元、吴培栋译,许章润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64][意]恩里科·菲茨:《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5][意]米拉格利亚:《比较法哲学》,朱敏章等译,长沙:长沙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
    [166][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7][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
    [16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9][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170][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
    [171][加拿大]西莉亚·布朗奇菲尔德:《刑罚的故事》,郭建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72][英]拉德克里夫-布朗:《安达曼岛人》,梁粤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3][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陈兴良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7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75][美]玛格丽特·米德:《文化与承诺》,周晓虹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7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77][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78][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79][法]利奥塔:《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的报告》,岛子译,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6年版。
    [德]得特勒夫·霍尔斯特:《哈贝马斯传》,章国锋译,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
    [180][英]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刘成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181][英]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夏建中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
    [182][日]三木清:《人生探幽》,张勤译,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7年版。
    [183][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184][德]西美尔:《现代人与宗教》,曹卫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85][法]迪尔凯姆(即涂尔干):《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186][美]马歇尔·萨林斯:《土著如何思考:以库克船长为例》,张宏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87][英]拉德克里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188][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89][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
    [190][瑞典]多桑:《多桑蒙古史》(上),冯承钧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
    [191][美]威廉·A.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王铭铭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9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修订版),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94][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95][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9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7][美]塞缪尔·亨廷顿:《文化的重要性》,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198][美]史蒂文·瓦戈:《社会变迁》(第5版),王小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中国论坛》,1988年总第298期。
    [2]赵旭东:“秩序、过程与文化-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及其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
    [3]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
    [4]尤陈俊:“法治的困惑:从两个社会文本开始的解读”,《法学》,2005年第5期。
    [5]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6]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7]范愉:“民间社会规范在基层司法中的应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8]杜飞进、孔小红:“转折与追求”(上、中、下),《中国法学》,1989年第1-3期。
    [9]杨方泉:“法律人类学述评”,《学术研究》,2003年第2期。
    [10]邱木:“法学应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1]吴大华:“论少数民族犯罪的司法控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期。
    [12]吴大华:“论少数民族犯罪的立法控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2期。
    [13]杜宇:“当代刑法实践中的习惯法-一种真实而有力的存在”,《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
    [14]李茂久、任忠臣:“刑法视域下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性研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5]张光显:“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习惯法初探”,《贵州民族研究》,1984年第1期。
    [16]张济民:“浅析藏区部落习惯法的存废改立”,《青海民族研究》,2003年第4期。
    [17]辛国祥、毛晓杰:“藏族赔命价习惯与刑事法律的冲突及立法对策”,《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8]孔玲:“'赔命价'考析”,《贵州民族研究》,2003年第1期。
    [19]杨鸿雁:“在照顾民族特点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之间——从'赔命价'谈起”,《贵州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20]华热·多杰:“用现行法解决'赔命价'问题的几点思考”,《青海民族研究》,2004年第3期。
    [21]程雅群:“藏区赔命价习俗价值考析”,《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22]南杰·隆英强、孟繁智:“藏族习惯法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从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谈起”,《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3]淡乐蓉:“藏族'赔命价'与国家法的漏洞补充问题”,《中国藏学》,2008年第3期。
    [24]邹敏:“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调适——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例”,《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5]张致弟:“浅析'赔命价'及其引发的治安问题和防治对策”,张济民主编:《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6]张致弟:“新时期藏族赔命价方式及治理对策”,《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27]徐澄清:“关于'赔命价''赔血价'问题的法律思考和立法建议”,《人大研究》,1999年第8期。
    [28]曹廷生:“博弈中共生:赔命价与恢复性司法的对话”,《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29]苏永生:“国家刑事制定法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渗透与整合——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视角”,《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30]杨方泉:“民族习惯法回潮的困境及其出路——以青海藏区'赔命价'为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31]衣家奇:“'赔命价'——一种规则的民族表达方式”,《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2]乔丽荣、仲崇建:“从博弈到认同——法人类学关于纠纷研究的旨趣、路径及其理论建构”,《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年第6期。
    [33]嘉日姆几:“彝汉纠纷中的身份、认知与权威——以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为例”,《民族研究》, 2008年第4期。
    [34]吴大华:“论法人类学的起源与发展”,《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35]胡平仁、鞠成伟:“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与习俗”,《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36]安应民:“藏族族源新探”,《西藏研究》,1984年第3期。
    [37]雷弯山:“‘畲'字的文化意味与畲族的确认”,《福建民族》,1999年第5期。
    [38]石硕:“一个隐含藏族起源真相的文本-对藏族始祖传说中‘猕猴'与‘罗刹女'含义的释读”,《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39]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40]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41]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42]邵军:“恢复性司法的利弊之争”,《法学》,2005年第5期。
    [43]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44]刘东根:“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意义”,《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45]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46]于改之、崔龙虓:“‘恢复性司法理论国际研讨会'综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47]蒋熙辉:“刑法发展与刑法改革”,《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48]陈光国:“试论藏区部落习惯法中的刑法规范”,《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49]巴俄·祖拉陈瓦:《智者喜宴》,黄颢译注(节译),《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
    [50]苏永生:“‘文化的刑法解释论'之提倡-以‘赔命价'习惯法为例”,《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51]王勇:“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现实互动与历史变迁:中国西部司法个案的透视”,《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
    [52]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53]阮其林:“新刑法提出的新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54]蔡重晶、李宏伟:“刑事被害人赔偿研究”,《法制与社会》,2002年第12期。
    [55]苏彩霞:“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56]赵娓娓:“国家法与习惯的‘交错':晚清广东州县地方对命案的处理-源于清末《广东调查诉讼事习惯第一次报告书》(刑事诉讼习惯部分)的研究”,《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57]张庆方:“恢复性司法-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刑事法评论》,第1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8]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第4期。
    [59]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60]陈晓明:“修复性司法:一种刑事司法的新模式”,《福建法学》,2007年第1期。
    [61]常士訚:“超越多元文化主义: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反思”,《世界民族》,2008年第4期。
    [62]杨华双:“嘉绒藏区刑事习惯法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63]恰白·次旦平措:“简析新发现的吐蕃摩崖石文”,《中国藏学》,1988年第1期。
    [64]牛绿花:“藏族农牧民厌诉的经济分析-基于对甘肃省舟曲县拱坝乡先锋村的调查”,《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65]华热·多杰:“藏族部落纠纷解决机制探析”,《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66]佴澎:“在博弈中走向和谐-清代云南藏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67]余子明:“论晚清政府在西藏的若干政策”,《民族研究》,1991年第1期。
    [68][日]平野龙一:“现代刑法的机能”,平野龙一主编:《现代法11-现代法与刑罚》,东京:岩波书店,1965年版。
    [69][德]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协商”,王世州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
    [1]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三村苗族习惯法研究”,2004年云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吕志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2007年兰州大学民族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甘措:“藏族法律文化研究”,2005年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李游:“从无讼到恢复性司法:以中西司法传统为视角”,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严文强:“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以案例为中心的分析”,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王献军:“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研究”,1997年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吴立志:“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研究”,2008年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陈冬春:“民间法研究的反思性解读”,2004年华东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9]《杂阿含经》卷一二,三藏求那跋陀罗译,http://www.dhamma.net.cn/books/ysfj/zahj50/zahj50j001-12.htm,[2003-03-20]。
    [10]世亲著:《分别业品第四之一》,唐玄奘译,http://www.foyin.org/Chuji/2005/65904.html,[2006-1-30]。
    [11]《般若波罗蜜多心经》,唐三藏玄奘译,索达吉编:《显密曰诵集》,色达:四川省色达喇荣五明佛学院印刷。
    [12]《大涅槃经》,巴宙译,http://www.dhamma.net.cn/books/NCDBNPJ/ncdbnpj-005.htm,[2005-10-12]。
    [13]《礼记·王制》,http://www.guoxue.com/jinbu/13jing/liji/liji005.htm,[2007-6-30]。
    [14]宋祁编:《新唐书·吐蕃传》,http://yifan.net/novels/history/xtsoyxsy/xts230.html,[2008-11-26]。
    [15]《明史》,卷三三零,列传第二一八,西域二西番诸卫(西宁河州洮州岷州等番族诸卫),http://www.wendian.com.cn/culture/11.htm,[2008-5-10]。
    [16]张群、张松:“战争与司法-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司法行政”,http://www.law-culture.com/showNews.asp?id=15322,[2008-9-16]。
    [17]贺卫方:“法治之路上的四个‘拦路虎”',htpp://www.en-law.com.cn/sxkj/t20070412-12752.html.[2007-6-30].
    [18]《东方杂志》第八卷第十二号,http://forum.er07.com/viewthread.php?tid=13047&extra=page%3D 1,[2008-9-20]。
    [19]“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04/content_2547569.htm,[2006-3-16]。
    [2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的现代化发展白皮书》,2001年11月8日发布。
    [1]Austin,John,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Wilfirid Rumble.e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2]Baos,Franz,Race,Language and Culture,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House,1999.
    [3]Bianchi,Herman,Justice as Sanctuary:Toward a System of Crime Control,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4.
    [4]Bohannan,Paul,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st the Tiv in Nigeria,Long Grove:Waveland Press,1989.
    [5]Bohannan,Paul and Philip,Africa and Africans,Long Grove:Waveland Press,Inc.1995.
    [6]Bourbieu,P.,The Logic of Practice,Cambridge:Polity Press,1980.
    [7]Brasil,Chagdud Gonpa & Ling,Khadro,Transcending Madnes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8]Brown,Radcliffe & Forde,Darryl,African systems of kinship and marriage,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0.
    [9]Burawoy,Michael,The Extended Case Method,Ethnography Unbound,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
    [10]Chanock,Martin,Law Custom and Social Order,Portsmouth:A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 Inc.,1998.
    [11]Comaroff,John & Roberts,Simon,Rules and Process:The Logic of Dispute in an African Context.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1.
    [12]Elechi,O.Oko,Doing Justice Without the State:the Afikpo(Ehughbo) Nigeria Modee,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06.
    [13]Foucault,Michel,Discipline and Punishment:the Birth of the Prison,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by Alan Sheridan.New York,New York:Pantheon Books,1978.
    [14]Fortes,M.&Evans-Pritchard,E.E.,African Political Syste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0.
    [15]Garland,David,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A Study in Social Theor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
    [16]Geertz,Clifford,Local Knowledge(Pap),Arlington:Perseus Books,1985.
    [17]Giddens,Anthony,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London:Polity Press,1985.
    [18]Gluckman,M.,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 of Northern Rhodesia,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55.
    [19]Hayek,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
    [20]Hazlehurst,Kayleen M.,Legal Pluralism and the Colonial Legacy,Sydney,1995.
    [21]Honigmann,John J.,Handbook of Social and Cultural Anthropology,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73.
    [22]Hooker,M.B.,Legal Pluralism:An Introduction to Colonial and Neo-Colonial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
    [23]Llewellyn,K.& Hoebel,E.A.,The Cheyenne Way:Conflict and case law in Primitive Jurisprudence,Norman: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41.
    [24]Malinowski,Bronislaw,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1926.
    [25]Milovanovic,Dragan ed.,A Primer in the Sociology of Law,2nd,Hesston:Harrow Press,1994.
    [26]Moore,Sally Falk,Law as Process,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8.
    [27]Murphy,Robert,Cultural and Social Anthropology,New Jersey:Prentice Hall Inc,1986.
    [28]Nader,Laura,Law in Culture and Societ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7.
    [29]Nader,Laura & Todd,Harry,eds.,The Disputing Process:Law in Ten Soc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8.
    [30]Petersen,Hanne & Zahle,Henrik,Legal Polycentricity,Aldershot:Dartmouth Publish,1995.
    [31]Pospisil,Leopold,The Anthropology of Law,New Haven:HRAF Press,1971.
    [32]Rouland,Norbert,Legal Anthropology,translated by Philippe G.Planel,London:The Athlone Press,1994.
    [33]Sack,Peter & Aleck,Jonathan,Law and Anthrop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2.
    [34]Shils,Edward,Charisma,Order and States,in his Constitution of Socie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
    [35]Starr,June & Collier,Jane F.,History and Power in the Study of Law,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
    [37]Starr,June & Goodale,Mark,Practicing Ethnography in Law,Palgrave:Macmillan,2003.
    [38]Weber,Max,Economy and Society,New York:Bedmister Press,1986.
    [1]Barton,R.F.,Procedure among the Ifugao,in P.Bohannan(ed.),Law and Warfare,New York:The Natural History Press,1967.
    [2]Clifford,Geertz,Thick Description:Towar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 Culture,in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New York:Basic Books,1973.
    [3]Cohen,Myron,Cultural and Political Inventions in Modern China:The Case of the Chinese "Peasant",Daedalus.1993(2).
    [4]Conley,John M.& O'Barr,William M.,Back to the Trobriands:the Enduring Influence of Malinowski's 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in Law and Social Inquiry,2002,(Fall).
    [5]Conley,John M.& O'Barr,William M.,Legal Anthropology Comes Home:A Brief History of Ethnographic Study,in 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1993(27).
    [6]Connolly,Brynna,Non-State Justice Systems and the State:Proposals for a Recognition Typology,in Connolly Law Review,2005(239).
    [7]Fattah,A.E.,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wo Justice Paradigms:Contrasting the Restorative and Retributive Justice Models,in Support for Crime Victim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A Collection of Essays Dedicated to the Memory of Prof.Frederic McClinntock by Ezzat Fattah and Tony Peters(eds.),Leuven:University Press,1998.
    [8]Griffiths,J.,What is Legal Pluralism,in Journal of Legal Pluralism and unofficial Law,1986(3).
    [9]Just,Peter,"History.Power.Ideology.and Culture:Current Directions in the Anthropology of Law",in Law and Society Review,Vol.26,1992(2).
    [10]Marshall,T.,"Restorative Justice:An Overview",in A Restorative Justice Reader,Gerry Johnston(ed.),Devon:Willian Publishing,2003.
    [11]Merry,Sally Engle,Legal Pluralism,in Law and Society Review,1988,(5).
    [12]Snyder,Francis,Anthropology,Dispute Processes and Law,in British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1981(8),.
    [13]Stake,Robert,Qualitative Case Studies,in Norman Denzin & Yvonna Lincoln(eds.),The Sage Book of Qualitative Research,Thou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2005.
    [1]Andaman Association,Appendix A:Pioneer Biographies of the British Period to 1947:Alfred Reginald Radcliffe-Brown(1881-1955),http://www.andaman.org/BOOK/app-a/a-radcliffe-brown.htm,[2006-10-5].
    [2]Margaret Davies,The Ethos of Pluralism,in Sydney Law Review,2005,27(1)[EB/OL].http://www.usvd.edu.au%7Eslr/pdf.[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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