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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能动在我国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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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能动这一术语引入中国后,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本土化的发展和创新。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中国,司法能动在缓和社会矛盾、反映社会主流思想、强化国家核心控制力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然而,司法能动在中国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和争议,主要表现在理论上的误解、曲解甚至是歪解,实践上政治对司法的干扰甚至是干预。因此,司法能动在确立符合法律实效的结果导向的同时,必须依靠司法性质和司法程序来规范,依赖公民的有序参与来保障,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西方司法能动的简单介绍引出我国的司法能动,并试图说明两者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司法能动的基本价值;第三部分着重介绍我国司法能动的实现方式;第四部分尝试归纳了我国司法能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When Judicial Activism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were localized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In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ment China, judicial activism in easing social conflicts, social reaction mainstream thinking, strengthen core national control has played a unique role. However, judicial activism in China, there are a series of questions and controversy, mainly in theoretical misunderstanding or misinterpretation, in practice political interference in the judiciary and even the intervention. Therefore, judicial activism in establishing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while the effectiveness of results-oriented, must rely on judicial and judicial procedures to regulate, rely to protect citizens'orderly participation, and should establish appropriate safeguards aspects, namely:macro, establishing a good judicial and political interaction mechanisms; meso,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mechanisms to guide the highest judicial body; micro level, to establish a rational and orderly operation mechanism within the Court judgment.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By the first part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activism leads to a brief description of our judicial activism, and attempts to expla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fundamental values of our judicial activism; the third part focus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judicial activism; the fourth part attempts to summarize the problems of judicial activism,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引文
① 王斌:《司法能动主义溯源及现实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22日版。
    ①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贝。
    ②Black, Henry Campbell, Black Law Dictionary,8~(th) ed. West Publish Co.2004. p.862.
    ① [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② 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服务型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③ 参见江苏省高级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司法能动制度构建初探》,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①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①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① 参见苏力:《关于司法能动》,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① 苏力:《关于司法能动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① 王千华:《评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页献及其限度》,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
    ② 张榕、陈朝阳:《中国司法能动性的开启及其规制》,载《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③ 庞凌:《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
    ① 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听、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6页。
    (1)[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美]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大:《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美]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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