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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社会中的官、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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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案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史的视角,通过阐述现实社会与理想社会、民众的实际形象与传统形象、地方官的现实表现与官方要求之间的差距,揭示出清代社会和法律都存在着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这些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与法律本身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清朝统治者不遗余力地致力于设立理想社会、理想民众、理想地方官的典范,但是清代社会中诬告行为的大量存在,无情地击碎了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的泡沫,乡土社会中人性的自私结合社会环境的窘迫,成为人们互相攻讦的导火索。随着社会的变迁,诬告律也日臻细致与严苛,但是仍然无法阻挡民间诬告行为的普遍化和复杂化趋势。分析判牍中诬告案件的类型,可以认识到,人民生活的贫困、家庭关系的经济利益化、官民关系的紧张化等都是清代社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这个现实社会与国家设想的理想社会的理念大相径庭。
     诬告案中追求利益的民众形象和运用权术实现自我保护的地方官形象,与国家对他们的期许也有明显的差距。对于民众来说,自身利益的追求,常常鼓励他们积极地投入到诉讼中去,这种积极性在诬告案中显现得尤为明显。诬告案中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选择。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诬告者采取了许多积极的策略,这就是民众真实的社会生活。地方官也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徘徊,作为受传统儒家思想熏陶的国家中下层官僚,他们一方面希望实现经世济民的儒家理想,另一方面也渴望良好的政绩以达到升迁的目的,而国家官僚体系的设置又将他们置于繁重的工作和严厉的法律监督之下。因此在听讼的过程中,他们会谨慎地利用“双向风险控制”策略,事上安下,在个人利益、民众利益、国家利益中不断权衡。
     当清代社会开始呈现出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时,法律作为经由社会主体实践的社会规则,其表达与实践就必然出现背离。在诬告案中,地方官总是会按照法律的要求验证和查找证据,最终依据法律为诬告者定罪,基本保持了法律的权威性;但是“诬告反坐”的刑罚规定在量刑中并没有被严格地贯彻执行,取而代之的是更能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天理”和“人情”,隐藏在情理背后的,是不同的群体因其自身利益需要而必须遵循的潜规则。在清代地方司法中,官方潜规则与民众潜规则在互动中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同时,由于潜规则在稳定社会关系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法律的默认或支持。
     因此,清代地方司法中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具有合理性,这是地方社会摇摆于理想范型与现实格局之间的必然结果。在这一基础上,社会的参与者:官、民以及社会控制原则——法之间,存在着博弈性互动,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相互推动,在互动中最终实现了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制衡。
This dissertation studies the trumped-up cases in Pan-du. On the base of the research method of history , the methods of sociology and psychology are also been used. From the view of the social history, it discovers that 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express and practice in the local judicatory of Qing dynasty . At the same time , the express of Qing society and the people in it are also deviate from that of practice.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interaction of nation and society is just these factors of social and people, what influent the law each other.
     This dissertation holds not only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reality and ideal, but also deviates of express and practice. Ideal reflects the imagine to the fine life. The society need a common ideal to get a harmonious appearance. The rulers of the Qing dynasty try their best to build up not only ideal social, but also ideal civilians and ideal place officers. But the actuality in the cases of false charge is far different from the ideal.
     First, the trumped-up cases overflow everywhere. This fact totally smashes the foam of ideal social. Combined with the human nature of selfish and the stress of life, people attack each other. Although the law of false charge meticulous and rigorous, but the trumped-up cases in the local social more and more popular and complicated. The poor life, together with the economic of family and the tense between civilians and officers are the real problems in Qing dynas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civilians and the place officers are contradictory. Because they balanced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morals ideal preachment and personalism. The civilians usually choose litigation reasonably after balance their own benefits. Especially in the trumped-up cases, everybody has his own calculation. The false accusers use many strategies to get the goal. This is the real images of the civilians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ideal images. The place officers also hesitate between ideal and reality. Most officers get the position after attend the national exam. They are deeply influented by Confucianism. They want to Contribute the government and benefit the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they want to promote. So they self-protect with political strategy, and balanced between personal benefits and national benefits carefully. Their images are also far discrepancy to that they are requested.
     When the social foundation and social corpuses appear the margin of expression and practice, the law, as the social rule practiced by social corpus, also appear the deviate from expression and practice. In the trumped-up cases, the officers always check the proof and sentence with law. Law have the authority in the local judicatory. But not the "anti- sit", but the "nature's law" and "human feeling" are carried through in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 Analyzing the Song-shi in the trumped-up cases , this chapter release the hidden rules, what are followed by different groups. These hidden rules are behind the "nature's law" and "human feeling" .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interactions that to get the balanced benefit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hidden rules of officers and civilians, and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hidden rules and law.
     In brief, the local society sways between the ideal and realistic. It is rational that the expression is different from actuality in the local judicatory. The participant among them interact on benefits pursue. During this process, the national and social benefits balanced,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w and the society reflects.
引文
①黄宗智对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台湾淡水分府、新竹县司法档案的研究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宝坻县45件经审案例中有8起诬告,巴县98件经审案例中有15件诬告,淡新78件中有13件诬告。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②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③[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13—614页。
    ①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中国法制史概要》,台北三民书局,1977年版。
    ②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版。
    ③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④杨一凡:《新编中国法制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⑤李力:《出土文物与先秦法制》,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⑥粟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⑦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⑧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⑨[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
    ⑩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1)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①张晋藩的一系列著作:《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法律史论稿》,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
    ②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郭松义:《清朝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版。
    ④张伟仁的一系列著作:《中国法制史书目》,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6年版;《明清档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6—1995年版;《清代法制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3年版。
    ⑤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台北食货出版社,1972年版;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⑥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⑦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⑧沈大明:《〈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版。
    ⑨龚汝富:《清代江西财经讼案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①王志强:《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
    ②吴欣:《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南开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版。
    ③王静:《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审判》,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版。
    ④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⑤徐晓光:《清代蒙藏地区法制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
    ⑥王东平:《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⑦张羽新:《清朝治藏法规全编》,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
    ①以上引文出自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②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③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④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⑤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⑥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⑦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⑧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①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18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②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③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年版。
    ④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⑤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⑥[日]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见[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⑦李力:《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民事习惯法视角下的理论建构》,博士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版。
    ⑧罗海山:《传统中国的契约:法律与社会》,博士论文,吉林大学,2005年版。
    ⑨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
    ⑩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
    ①[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②[美]高道蕴:《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③[美]D.布迪和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④[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总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⑤[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⑥[美]史景迁:《王氏之死:大历史背后的小人物命运》,李璧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
    ①[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见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85页。
    ②[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③[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①[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03—617页.
    ②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是在西欧社会中伴随着市场经济、资产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与资产阶级私人领域与国家的公共权力相区别的,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可参考[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事实与格式》,见邓正来、J·C·亚力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172页。
    ③黄宗智对于“第三领域”的阐述见其著作:《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清代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及《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④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20页。
    ①[日]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裁判》,东京创文社,1984年版。笔者对判牍的最早的初步了解也是受这一目录的影响。
    ②由于语言的限制,喜多三佳的论著没有能够阅读。
    ③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④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⑤王志强:《南宋书判研究:试论南宋书判中的价值取向》,博士论文,北京大学,1998年版。
    ⑥赵静:《司法判词的表达与实践:以古代判词为中心》,博士论文,复旦大学,2004年版。
    ⑦龚汝富:《清代江西诬扳漕运军丁讼案浅析》,《清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①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见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页。
    ②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页。
    ①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科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89页。
    ②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科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08页。
    ③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科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03页。
    ①张我观:《覆瓮集》刑名卷1,雍正四年刻本,第3页。
    ②万维翰:《幕学举要》,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732页。
    ③谭棣华等:《广东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57页。
    ④刘衡在《读律心得》中说:“今令长治民之官必悬法于其治之门,曰‘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现在我们在河南内乡县衙门口就可以看到这样的石碑。
    ⑤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⑥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⑦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⑧戴兆佳:《天台治略·一件严禁刁讼以安民生事》,光绪二十三年木活字本。
    ⑨谭棣华等:《广东碑刻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57页。
    ⑩李象鵾:《棣怀堂随笔》卷11《黔藩存牍·通饬府州厅严办诬告》,同治十三年刻本。
    (11)梁章钜:《退庵随笔》卷4,见《笔记小说大观》第十九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版,第118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页。
    ②[英]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页。
    ③王又槐:《办案要略》,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769页。
    ①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480页。
    ②窦仪:《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426页。
    ③宋濂:《元史》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670页。
    ④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178页。
    ⑤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42,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181页。
    ①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1页。
    ②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5页。
    ③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480页。
    ④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8页。
    ①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2-704页。
    ②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8页。
    ③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6页。
    ①其他财产纠纷中,案件的起因往往是除房、地之外的其他财产,其诉讼标的物相对较小。
    ②其他家庭纠纷中,案件的起因多是家庭成员不和等家庭琐事,以及妇女行为不洁等有关风化的家庭纠纷。
    ①萧一山:《清代通史(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①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另外,1928年,李景汉对河北定县的调查也显示,在被调查的515家中,核心家庭有265家,也占到51.45%。见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②民国时期,国民党土地委员会报告,土地分散程度非常严重,尤其在中国南部。统计表明,在安徽芜湖,平均每家有田7块,每块地平均3.5亩,而无锡的情况更糟糕,平均每家12块地,每块地仅2.5亩。
    ③胡学醇:《问心一隅·丈量无契》,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④李伯重从人口与耕地数量角度,明确论证了江南明清两代人口最多时期,农户平均耕地接近“户耕十亩”的状况,并认为这种模式既是最佳的,又是可能的,而且是实际存在的人地资源配置模式。见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请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五》,《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
    ⑤张研:《18世纪前后清代农家生计收入的研究》,《明清史》2006年第6期。
    ⑥沈衍庆:《槐卿政绩·挟嫌逞凶事》,同治元年刻本。
    ①陈遵声:《(光绪)诸暨县志》卷17,宣统二年刻本,第11页。
    ②储家藻:《(光绪)上虞县志校续》卷41,光绪二十四年刻本,第3页。
    ③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在定县515户农家,只有妾8个;在拥有0-50亩地的家庭内,鳏夫有66人,而拥有土地较多的家庭中,鳏夫只有14人。见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59页。
    ④胡学醇:《问心一隅·弈兆凤控杨清如拐妻一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⑤李钧:《判语录存·兴贩妇女事》,道光十三年刻本。
    ⑥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10页。
    ⑦襟霞阁:《胡林翼判牍菁华》,见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68页。
    ①李之芳:《棘听草·按院一件为衙蠹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②李钧:《判语录存·领谷价事》,道光十三年刻本。
    ③《礼记·礼运九》中描述了孔子所向往的理想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而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执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①[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①萧一山:《清代通史(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5页。
    ②陆陇其:《(康熙)灵寿县志》卷1,康熙二十五年刻本,第10页。
    ③刘赓年:《(同治)灵寿县志》卷1,同治十二年刻本,第1页。
    ④[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①[日]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见[日]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①王阳明:《王文成公全书》,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页。
    ②何锡章:《中国现代理想人性探求》,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页。
    ①费孝通进而认为,这个有差序的网络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团体,而是一个“范围“,这个范围是可以由”己”来放来收,是具有伸缩性的,因此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因此,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个圈里,向内看也可以是公的。
    ②刘再复、林岗:《论中国文化对人的设计》,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0页。
    ③张应昌:《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08页。
    ④戴兆佳:《天台治略·傲弟据占等事》,光绪二十三年木活字本。
    ①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王华士冒祖占葬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②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汪宗洪争继诬赃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③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田氏被抢自刎身死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④在其著作《美国与中国》中,费正清认为,对中国人来说,“‘面子’是社会的事情,个人的尊严得自行为端正和它所获得的社会赞许中。‘丢脸’是因为不能遵照行为的法则,别人才以不赞成的眼光来对待”。见[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103页。
    ⑤朱瑞玲:《中国人的社会互动:论面子的问题》,见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225页。
    ⑥吴宏:《纸上经纶·悍兵殴民事》,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①胡学醇:《问心一隅·控殴不实》,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②吴宏:《纸上经纶·宦焰屠民事》,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三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33页。
    ④正因为普遍舆论的一边倒态势,崔述的论述才显得格外鹤立鸡群。他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必然知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见崔述:《无闻集·讼论》。十九世纪晚期的刑名幕友王有孚为“代笔人”正名,“若夫安分良民,或为豪强欺压,或为仇盗扳累…捶胸饮恨,抱屈莫伸,仅假手庸碌代书,具词呈诉,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于此而得一智能之士,为之作词状,摘伏发奸,惊心动魄,教令对簿公堂,理直气壮…卒致冤者得白,奸者坐诬,大快人心。不惟无害于人,实有功于世。”见徐栋:《牧令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七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406页。
    ⑤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73页。
    ①刘衡:《署僚问答·富民涉讼必致破家之故》,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②裕谦:《裕靖节公遗书(二)》卷4,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第1页。
    ③当代农村社会的情形也是如此。学者的实地问卷调查显示,遇到经济纠纷,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打官司才能最公平地实现自己的诉求,但是实际上他们多会选择私了或求助于村干部,因为这样最为省钱、省时。同一份调查还显示,与本村人的纠纷人们宁愿私了,而与外村人的纠纷,诉诸法律的比例明显上升,可见“关系社会”的人情压力有多大。
    ④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6页。
    ⑤吴敏霞主编:《户县碑刻》,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3、456页。
    ①钟体志:《柴桑佣录》例言,光绪十六年刻本。
    ②这方面的详细内容可以参阅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以及朱勇的《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等著作。
    ③叶梦珠:《阅世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3页。
    ④刘衡:《读律心得》序,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159页。
    ①李之芳:《棘听草·部按两院一件勒典真命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②李之芳:《棘听草·分守道奉部院一件为枉冤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③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①实行有罪推定原则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首先来自“无讼”的法律传统观念和人性本恶理论的影响,认为一个人有了犯罪嫌疑之后,在没有被证明无罪之前,他本人所做的无罪辩解都只能理解为是在企图逃避制裁;其次,司法官员在能力、精力有限的情况下,为提高破案率、减少误判带来的损害,也只好“宁错杀一个而不使一人漏网”。
    ②口供在诉讼中是必不可少的定罪证据,因而为获取口供而对被告人施以刑讯为历代法律所允许。不过,为防止过分依赖口供而造成冤案,在立法上多对拷讯加以限制。尽管如此,非法拷讯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俗语所谓“打官司”正反映了古代司法的这一特征。参观我国现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内乡县衙,我们可以看到,大堂里专辟两块石面,一为原告石,一为被告石,是两造跪听审讯之处。原告石较短,被告石较长,而且那块被告石已经塌陷、开裂,跪在那里的人受刑之严重可想而知。
    ③孙鼎烈:《四西斋决事·金承烈判》,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④李渔:《资治新书》,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①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王符玉盗卖刁告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②李之芳:《棘听草·抚院一件为劫财害命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③李之芳:《棘听草·盐院一件为压屠惨冤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④王植:《崇雅堂稿·陈林二姓》,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四库全书存目》集272,齐鲁书社,1997年版。
    ⑤刘衡:《蜀僚问答》,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152页。
    ⑥李之芳:《棘听草·臬司一件为大盗抢杀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①王植:《崇雅堂稿·张广公》,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四库全书存目》集272,齐鲁书社,1997年版。
    ②李之芳:《棘听草·分守道一件为窃蠹联抄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③吴宏:《纸上经纶·强奸幼女事》,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④文海:《自历言》,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21页。
    ⑤李之芳:《棘听草·部院一件为法斩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⑥徐上林:《徐雨峰中丞勘语·赵荣泽诬告汪宗南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⑦沈衍庆:《槐卿政绩·强占公路事》,同治元年刻本。
    ①孙鼎烈:《四西斋决事·沈仁隆判》,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②孙鼎烈:《四西斋决事·金春友判》,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③李钧:《判语录存·自缢事》,道光十三年刻本。
    ④胡学醇:《问心一隅·栾兆凤控杨清如拐妻一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⑤汪辉祖:《学治臆说》,见《为政善报事类》,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13页。
    ⑥张经田:《励治撮要》,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59页。
    ⑦徐栋:《牧令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七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411页。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页。
    ②范增祥:《樊山公牍》卷2,民国八年石印本,第8页。
    ③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险城池,及劫掠民人者,斬。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见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页。
    ④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页。但清律同时也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后,方许听断。
    ⑤直到十八世纪末,只有在农忙的四月至六月以外,才于每旬的三、六、九日(每月共九天)接受新案:至此以后,尽管办案负担日益繁重,办案时间还是缩减到每旬的三日和八日(每月仅六天)。黄六鸿认为告期定限的规定对官和民皆有利,他说:“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己而后控,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非皆乐于有事者也。闾阎雀角,起于一时之忿争,因而趋告。若得亲友解劝,延至告期,其人怒气已平,杯酒壶茗便可两为排释,岂非为民父母者所深愿乎?至于盗命重情,则有不时之喊告,豪戆巨蠹则有抱牌之冤鸣,原不在三六九之限。是则无定期以伸大屈,有定期以息小争。”见黄六鸿:《福惠全书》,第328页。
    ①告状的限制各地方都自行归结为“告状不准事项”,如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记载:事在赦前及年远者,不准;告人命不粘连“伤痕凶器谋助单”者,不准:告婚姻无媒妁者,不准;非现获奸犯,词内牵连妇女者,不准;告强盗无地邻见证、窃盗无出入行迹空粘失单者,不准;生监及妇女、老幼、废疾无抱告者,不准;告生员作证,并牵连幼女稚童者,不准;被告非盗、命(案)过三人者,不准;状内所告无真正年月日者,不准;收尾未考定代书姓名者,不准;状不合适并无副状者,不准;告人命“粘单”内不填尸伤、凶器、下手凶犯及不花押者,不准:凡告状不用印眼者,不准。
    ②文海:《自历言》,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14页。
    ③《新锲萧曹遗笔》,明万历刻本,第6页。
    ④蓝鼎元:《鹿洲公案·猪血有灵》,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第59页。
    ①王又槐:《办案要略》,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70页。
    ②李渔:《资治新书》,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③胡学醇:《问心一隅·控殴不实》,光绪三十二年刻本。官箴书中还描述了词状不实的南北差异,“南方健讼,虽山僻州邑,必有讼师,每运斧于空中,而投宿者之多,如大川沸腾,无有止息”,其中“无情之辞,每出意料之外,据事陈告者不过十之二三”;北方则不然,“讼牍既简,来讼者皆据事直书,数行可了,即稍有遮饰,旋即吐露”。
    ④陈襄:《州县提纲》,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页。
    ⑤徐栋:《牧令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七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97页。
    ⑥许自昌:《樗斋漫录》卷12,影印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2年版
    ⑦李之芳:《棘听草·分守道奉部院一件为枉冤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⑧李之芳:《棘听草·臬司一件为天讨黑冤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①沈衍庆:《槐卿政绩·废创戕生事》,同治元年刻本。
    ②董沛:《汝东判语·徐受良呈词判》,光绪年间刻本。
    ③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胡效伦越葬诬告事》,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④吴宏:《纸上经纶·强奸幼女事》,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⑤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九年十二初一日,道光年间刻本。
    ⑥王植:《崇雅堂稿·张广公》,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四库全书存目》集272,齐鲁书社,1997年版。
    ①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9页。这样的规定显然给了民众极大的鼓励,就拿京控来说,1792年,乾隆帝抱怨说,京控数量太多,他用于派遣钦差大臣出京审案的费用直线上升,因此他命令对弄虚作假的京控将给予严厉惩罚。一些资料显示,每年各省都有一百起以上京控案件,其中80%以上是由那些比“县官所审事务”更轻微的事情编造而成的。见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见[美]高道蕴:《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页。
    ②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6页。
    ③李渔:《资治新书》,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④京控中的越诉情形一定不少,尤其是1800年嘉庆帝决心重振朝政,命令受理所有京控,这似乎废除了对越诉的禁令,上诉潮水般涌来,以至于不久后嘉庆重申实施旧规则,任何提起京控的人,如果没有先在向省衙门要求纠正时受理,或者没有等到正在审理的案件结案,或者甚至连案件都未向地方官起诉过,那就要因越诉而受罚,并回本地诉讼。1882年,朝廷再次限制京控途径,轻微案件上诉,不管是否提交过省,都应发回审判,提出这一建议的刑部预言,京控将因此减少九成以上。可见,民众对京控的执着已使朝廷感觉到压力。见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见[美]高道蕴:《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4—525页。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部档案,湖广司,案卷号:12292
    ⑥叩阍的人为防止暴露,必须藏身在皇帝御驾可能经过的水沟里,等到御驾通过时,高举诉状,口喊冤枉。卫士听到,立即捉拿,将诉状呈上,之后交给刑部,解回原省。于是专门有人代人叩阍,这些人本来就是乞丐,干这种营生,既能得到讼家的钱,而且在解省时,沿途都有官府供应食宿。结案后,照例充军,再于中途脱逃,听说干这行的人还很多。见徐珂:《清稗类钞》,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975页。
    ①孙鼎烈:《四西斋决事·董秀钰判》,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②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胡效伦越葬诬告事》,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③[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见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间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页。
    ④张鸣将这种矛盾的心理定义为“文化心理的二极结构”,并通过农民群体与情境的互动来解释这种心理的形成。见张鸣:《乡土心路八十年——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农民意识的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41—46页。
    ⑤这种观点首先由日美学者提出。滋贺秀三认为,较之现在日本的民事诉讼,清代中国的打官司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的距离可能要近得多,夫马进进而提出,必须明确地抛弃所谓“常识”或“偏见”,实际上,对于当时的民众来说,涉及诉讼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见[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见《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2页;黄宗智指出,普通乡民进入法庭的数量足以使法律诉讼成为大多数村庄集体记忆的组成部分。见[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马来西亚学者陈玉心研究认为生活在清代的中国人早已习惯了将纠纷诉诸于地方官来解决,见《清代健讼外证——威海卫英国法庭的华人民事诉讼》,《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龚汝富认为,江西自古就有尚讼的传统,见“江西古代‘尚讼‘习俗浅析”,见《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2年第4期;方志远论证了明清时期江西的“讼风”随着人口的流动而扩散到湖广乃至四川的历史,并将之归结为政府的无能和制度的僵化,见《文史》2004年第3期,总第68辑。
    ①汪辉祖:《学治臆说》,见《为政善报类事》,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92页。
    ②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16,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357页。
    ③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16,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336页。
    ④邓延桢在为邱煌的判牍集《府判录存》所作的序中说:“亲民之官莫如牧令,亲牧令者郡守也”。
    ⑤邱煌:《府判录存》自序,道光年间刻本。
    ①文海:《自历言》,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12页。
    ②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③[美]韩格理:《中国社会与经济》,张维安、陈介玄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120页。作者同时提供了同时期欧洲国家人口与官员之比例: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为每1000人约有20-30名官员。
    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①萧一山:《清代通史(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②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8-95页。
    ③陈桦:《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经济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④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27页。
    ⑤耗羡又称火耗,是地方政府为弥补熔铸赋银所致折耗而于正额之外征收的费用。
    ⑥在州县须知一类的书籍中,经常会告诫地方官要探听上司、上司太太、老太太、老丈爷的生日,探听文武同寅及地方绅士的生日等重要日子,贴于办公之处。见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16页。
    ①胡学醇:《静庵笔记吟草》,清末刻本,第16页。
    ②汪辉祖:《学治臆说·陋规不宜遽裁》,见《为政善报事类》,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62页。
    ③汪辉祖:《学治臆说·常例应酬不宜独减》,见《为政善报事类》,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63页。
    ④蒋良骐原纂,王先谦改修:《十二朝东华录(康熙朝)》卷17,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年版,第633页。
    ⑤《清京报》,光绪八年二月初四日,全国图书馆文献所复制中心,2003年版。
    ⑥《清京报》,光绪八年二月初十日,全国图书馆文献所复制中心,2003年版。
    ①“八法“就是对不称职的官员定的八个等级,即贫、酷、疲软无能、不谨、年老、有疾、浮躁和才力不及。嘉庆八年在“八法”的基础上修订、颁行“六法”,是大计的法律标准。
    ②刘锦藻:《清朝文献通考》卷59,见王云五编:《万有文库》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404页。与惩罚制度对应的是奖励制度,凡是才守兼优的官员,从道员直到杂佐人员,只要任满三年,就可以受到举荐,但他们只占道、府、州县官员的1/15,杂佐、教职只占1/30,机会非常渺茫。
    ③王笛对四川六个县的知县平均任期做了统计,清前期知县任期较长,平均五年左右,中期任期一般在二年左右,后期一般一年半左右。见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75页。
    ④陶希圣:《清代州县官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食货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第3页。
    ⑤文海:《自历言》,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14页。
    ⑥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道光年间刻本。
    ⑦孙鼎烈:《四西斋决事·董秀钰判》。,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⑧何耿绳:《学治一得编》,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06页。
    ⑨郑端:《为官须知》,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43页。
    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
    ②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8页。
    ③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44页。
    ④地方官兼理司法,可谓由来已久。秦汉时期,地方政权分为郡、县两级,郡守和县令不必亲自审案,但都握有判决的权力。唐朝时以县令“掌察冤滞,听狱讼”,所有案件都要经过县令初审,这一制度在唐以后也一直延续下来。见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
    ⑤程幸超:《中国地方政府》,香港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92页。
    ⑥陶希圣:《清代州县官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自序,食货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第4页。
    ①蓝鼎元:《鹿洲公案》,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第5页。
    ②张我观:《覆瓮集》,雍正四年刻本,第3页。
    ③瞿兑之:《汪辉祖传述》,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2页。
    ④瞿兑之:《汪辉祖传述》,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2页。
    ⑤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⑥阎敬铭:《道府州县四项无庸减成疏》,见《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21,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1页。
    ⑦陈宏谋:《从政遗规》,改进出版社,1943年版,第85页。
    ⑧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序,羊城出版社,同治12年石印本,第2页。
    ⑨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序,羊城出版社,同治12年石印本,第1页。
    ①清代法律对官吏的治理在许多论著中都有详细阐述,如张晋藩:《清朝法制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15页;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中国政法大学,第58页、211页等等。
    ②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9页。
    ③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页。
    ④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44,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214页。
    ⑤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页。
    ⑥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页.
    ⑦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9页。
    ⑧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7页。
    ①汪辉祖:《学治臆说》,见《为政善报事类》,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53页。
    ①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156页。
    ①以上引文见李钧:《判语录存》序,道光十三年刻本。
    ②丘浚:《大学衍义补》,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02页。
    ③丁日健:《治台必告录》卷2,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版,第98页。
    ④包世臣:《齐民四术》,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52页。
    ①邱煌:《府判录存》,道光二十年三月十三日,道光年间刻本。
    ②邱煌:《府判录存》,道光二十一年,道光年间刻本。
    ③邱煌:《府判录存》,道光二十年三月初八日,道光年间刻本。
    ④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初七日,道光年间刻本。
    ⑤孙鼎烈:《四西斋决事·徐继铣等判》,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⑥董沛:《汝东判语·危安才等控案判》,光绪年间刻本。
    ⑦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九年十二月九日,道光年间刻本。
    ⑧万维翰:《幕学举要》,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33页。
    ①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张玑冒认祖妣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②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田氏被抢自刎身死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③沈衍庆:《槐卿政绩·挟恨削嗣事》,同治元年刻本。
    ④董沛:《汝东判语·危安才等控案判》,光绪年间刻本。
    ⑤沈衍庆:《槐卿政绩·捎契陷业事》,同治元年刻本。
    ⑥蒯德模:《吴中判牍·吞没事》,民国十八年刻本。
    ⑦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2页。
    ⑧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道光年间刻本。
    ①汪辉祖:《学治臆说》,见《为政善报事类》,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13页。
    ②有感于此,钟体志在为他的判牍集《柴桑佣录》写的序中慨叹:“然则予之夙夜兢兢,亦求尽傭之职而已。”
    ③汪辉祖:《学治臆说》,见《为政善报事类》,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02页。
    ④陶希圣:《清代州县官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自序,食货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第4页。
    ⑤包世臣:《齐民四术》卷7下,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52页。
    ⑥蒯德模:《带耕堂遗诗·蒯公子范崇祀录》,民国十八年刻本,第1页。
    ⑦梁章钜:《退庵随笔》卷6,见《笔记小说大观》第十九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版,第129页。
    ①文海:《自历言》,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第719页。
    ②清代法律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农忙期间,除谋反、叛逆、盜贼、人命等重案照常受理外,其他户婚田上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因此这个期间属于停讼期。若地方官在停讼期内受理细事,督抚有权指名题参。见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1页。
    ③戴兆佳:《天台治略·一件遵例晓谕停讼事》,光绪二十三年木活字本。
    ④戴兆佳:《天台治略·一件晓谕各方注销案件事》,光绪二十三年木活字本。
    ⑤孙鼎烈:《四西斋决事·陶相批》,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⑥孙鼎烈:《四西斋决事·周阿幼批》,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①吴宏:《纸上经纶·悍兵殴民事》,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沈衍庆:《槐卿政绩·废创戕生事》,同治元年刻本。
    ③汪辉祖:《续佐治药言》,见《入幕须知五种》,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86页。
    ④李钧:《判语录存·争窑地事》,道光十三年刻本。
    ⑤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二年二月二十日,道光年间刻本。
    ⑥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九年十二月九日,道光年间刻本。
    ①王又槐:《办案要略》,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69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三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30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三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42页。
    ④汪辉祖:《学治臆说》,见《为政善报事类》,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18页。
    ①桂超万:《宦游纪略》,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1页。
    ②吴宏:《纸上经纶·打死弟命事》,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③戴兆佳:《天台治略·傲弟据占等事》,光绪二十三年木活字本。
    ④沈衍庆:《槐卿政绩·申冤事》,同治元年刻本。
    ⑤樊增祥:《樊山政书·批临潼县李令自理词讼月报清册》,见《官箴书集成》第十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210页。
    ⑥樊增祥:《樊山政书·批石泉县词讼册》,见《官箴书集成》第十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259页。
    ⑦金兰生:《传世言》,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128页。
    ①万维翰:《幕学举要》,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52页。
    ②襟霞阁:《袁子才判牍菁华·教唆诬告之妙判》,见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
    ③孙鼎烈:《四西斋决事·金承烈判》,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④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六年二月二十日,道光年间刻本。
    ⑤司法能动主义在英美国家引起广泛的争议。司法能动及其对立面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司法能动主义的维护者强调的是法官要“实现正义”的使命,在处理具体争议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则以外,还要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法律原则、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伦理、政策等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作出最后的决定;法律形式主义者坚持司法克制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官在就某一案件作出判决时,应该并且只能以法律规则和原则为依据,而不需要考虑建立于有关 道德或者公共政策基础上的“外部的”价值。鉴于这两种观点都各有优缺点,因此有学者指出“温和司法能动主义”,温和的司法能动不仅弥补了制定法律缺乏灵活性的不足,充分发挥地方官的智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官滥用司法权。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①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47页。
    ①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②李之芳:《棘听草·抚院一件为勒斩蠹害事》,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③吴宏:《纸上经纶·强奸幼女事》,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④孙鼎烈:《四西斋决事·周阿幼批》,光绪三十年活字印本。
    ⑤戴兆佳:《天台治略·一件禀报地方事》,光绪二十三年木活字本。
    ⑥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张玑冒认祖妣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⑦沈衍庆:《槐卿政绩·废公强占事》,同治元年刻本。
    ①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田氏被抢自刎身死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②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9页。
    ③王志强通过对宋代判牍《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研究指出:在共计220件书判中,引述法律依据的有159件,占72%:同时他也指出,虽然表面上引述法律依据,实际上却任意解释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情理起了重要的作用。他的观点同样印证了法律在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的不同作用。参见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王志强:《〈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律思想初探》,《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④李钧:《判语录存·争产事》,道光十三年刻本。
    ⑤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初三日,道光年间刻本。
    ⑥戴兆佳:《天台治略·傲弟据占等事》,光绪二十三年木活字本。
    ⑦沈衍庆:《槐卿政绩·挟恨削嗣事》,同治元年刻本。
    ①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吴澜听唆诬告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②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桐城县民妇金阿潘控武生章正晖案》,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③钟体志:《柴桑佣录》例言,光绪十六年刻本。
    ④方大湜:《平平言》,见《官箴书集成》第七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653页。
    ⑤李钧:《判语录存》序,道光十三年刻本。
    ⑥[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7页。
    ①[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见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3页。台湾学者陶希圣从风俗和伦理的角度考察民事案件的解决,他认为民事案件大抵是依据案中的具体情节,参考当地风俗习惯,而折中于伦理观念与伦理规范,亦就是准情酌理而判定罪刑。见陶希圣:《清代州县官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食货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朱勇的关注点在于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宗法性,他认为中国传统司法注重依法断案,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官更注意追求法律外的公正,追求依据天理、人情、伦理秩序所产生的宗法性公正。见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出版社,2002年版。
    ②布迪和莫里斯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指出:“在有些案件中,刑部一方面援引某项法律,但后来又将其弃之不用;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构审判案件时大胆地超越法律条款的现象。”见该书第417页。
    ③在我见到的判牍中,只有一个诬告案的被诬告者强烈上控,要求地方官对诬告者利用“反坐”法严惩,在这个案件中,他被诬告的罪行是“会匪结党”的死罪。不过,地方官还是委婉地拒绝了他的要求。具体案例见沈衍庆:《槐卿政绩·诬首会匪事》,同治元年刻本。
    ④樊增祥:《樊山政书》,见《官箴书集成》第十册,黄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
    ①[日]伽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②李象鵾:《棣怀堂随笔》卷十一《黔藩存牍·通饬府州厅严办诬告》,同治十三年刻本。
    ①张经田:《励治撮要·严治诬告》,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第60页。
    ②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8页。
    ③襟霞阁:《于成龙判牍菁华》,见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58页。
    ④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十六年二月二十日,道光年间刻本。
    ⑤襟霞阁:《袁子才判牍菁华·教唆诬告之妙判》,见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11页。
    ①襟霞阁:《袁子才判牍菁华》,见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63页。
    ②裕谦:《裕靖节公遗书(二)》,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第599页。
    ③据美国学者估算,清代中国的识字率大致在30%到最低数的5%之间。见[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④身处京城的薛允升认为外省都遵例设有代书,而京城并未遵行。实际上,我们可以合理的猜测,连京城都没有遵循条例,怎么能确定外省就一定遵照执行呢?由于代书例不能顺利贯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遵旨制定条例,规定呈词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而实际操作中,没有诉状,起诉又很难被准。见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4页。
    ⑤万维翰:《幕学举要》,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52页。
    ①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广文书局,1971年版,第197—199页。
    ②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广文书局,1971年版,第232页。
    ③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广文书局,1971年版,第220—228页。
    ④党江舟:《中国传统讼师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第91页。
    ⑤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广文书局,1971年版,第199页。
    ⑥刘衡:《州县须知》,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116页。
    ⑦徐栋:《牧令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七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64页。
    ⑧徐柯:《清稗类钞》第三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47页。
    ①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90页。
    ②[美]麦柯丽:《挑战权威——清代法上的寡妇和讼师》,见[美]高道蕴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2-578页。
    ③[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见[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1页。
    ①关于量子力学的深入浅出的阐述,可以参阅高山:《量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以及曹天元:《上帝掷骰子吗?》,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①以上引文见薛允升:《读例存疑》“教唆词讼”律及条例,胡星桥,邓又天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2—704页。
    ②薛允升指出,尽管严讼师而禁此等秘本,是“拔本塞源”的方法,但是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民间私行传行的情况,仍然不少。见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3页。
    ③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4页。
    ④以上引文见薛允升:《读例存疑》“教唆词讼”律及条例,胡星桥、邓又天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2—704页。
    ⑤这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中心观点。
    ⑥法律的僵化还表现在,传统法律具有浓重的理想化色彩,法律的一些内容的象征性意义远远大于其法律意义。以“八议”为例,它源于《周礼》,是为后人向往的中国古代理想社会里的制度,从唐以降,历代刑法典中都照录不误,清代律例也不例外。尽管雍正帝认为八议不足为训,但“我朝律例虽载其文而实未尝实行者,盖有深意存焉”,删去后“恐人不知其非理而害法”,故修订清律例时,特颁谕旨,仍另载入法典中。对于类似的法条,司法官员不予适用是必然的、必须的。
    ①[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②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页。
    ③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序文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部档案,案卷号4414、4419、7026、8589、11514、12184。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部档案,湖广司,案卷号:11514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部档案,湖广司,案卷号:11593;
    ⑦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218页。
    ①以上引文见如柏等:《重修东乡县志》,光绪二十八年刻本,第4页。
    ②陈俊强:《魏晋南朝恩赦制度的探讨》,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③赦免的拥护者李斯特阐述了赦免的意蕴:“赦免的目的在于,相对于法律的僵化的一般性,提出公平要求(但总是有利于被判刑之人,决不会反过来);它还可以纠正(事实上的或被认为的)法官的误判,或者达到刑事政策上之目的。”见[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7页。立法完美主义者贝卡里亚则反对赦免,他指出:“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既然犯罪人可以受到宽恕,那么,人们就认为;无情的刑罚不是正义的伸张,反而是强力的凌暴。”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④对于赦免制度的利弊得失之分析,中国历史上有“非赦说”和“重赦说”的纷争,尽管争议很大,但历代绝大多数帝王还不愿放弃赦免。嘉庆朝的《大清会典》仍有规定:“恭遇国家庆行大典时,则颁诏肆赦。其例款各有轻重,除徒杖以下概行免罪外,其斩绞车流之情轻人犯,有竟予赦免者,有量予减等者,各视诏书所载,谨遵办理。”直到光绪三十四年,清朝被逼欲行君主立宪体制时,《钦定宪法大纲》还规定:“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趁下所得擅专。”宣统登基时,仍然循例大赦。见《清史稿》卷144,第4218页。
    ⑤[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①[美]理查得·A·爱波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
    ②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甚至将审判比做游戏,将法官看作游戏者而非旁观者。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台湾学者洪镰德也有这样的共识,他认为,法律是一种游戏,在法律游戏中获胜的人,并非道德上特别卓越者,而是拥有最好的技巧,可以耍弄条文的人。见洪镰德:《法律社会学》,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1页。
    ③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
    ①[美]克利福德·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②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思维》,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444页。
    ①陈林、沈韵霞:《论黑格尔的利益观》,《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3月第4卷第1期。
    ②[俄]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二卷,三联书社,1961年版,第92页。
    ③利己主义也是许多著名学说的理论基础。君主专制的拥护者霍布斯的《利维坦》,建议人们接受一个绝对的主权者,他的重要论据就是针对人自私自利而言的残酷说明,以及对无政府主义所带来的混乱的残酷说明。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对政治经济的处理,特别注意了心理学和认识论。大卫·休谟的《人性论》,同样将“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强调了个人的自私自利在人类行为中的支配作用。美国法律学者理查得·A·爱波斯坦在其著作《简约法律的力量》中阐述,利己主义就其在所在社会环境中而言,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它使社会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一方面,利己主义时常是高尚文化、伟大艺术、科技进步、热情努力、个人成才的源泉,并且是可以信赖的商品和可以信赖的服务的稳定河床。另一方面,利己主义是盗窃、诽谤、欺骗、阴谋的根源,以及私人权力和公共权力的滥用的根源。在允许有益的人类沖动不断释放的时候如何抑制有害的人类冲动,是一个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要面对的难题。
    ①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见许乃普辑:《宦海指南五种》,咸丰九年钱唐许氏刻本,第36-38页。
    ②[美]克利福德·格尔兹:《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③博弈性互动是指在一个系统中存在多个主体,各个主体之间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总是进行着千变万化的相互影响,而且各个主体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有些甚至是尖锐冲突的,即某个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往往就意味着其他主体利益的损失。这样,各个主体之间就要展开竞争,就要相互防范,根据对方的行为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自己的策略,力图使自己成为获利者。在清代地方司法中,官、民与法的作为其主体,他们的两两互动推动了这一系统的正常运行。
    ①徐珂:《清稗类钞》第三册,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156页。
    ②袁枚:《袁枚全集》第二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03页。
    ③[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见[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①[美]娜塔莉·泽蒙·戴维斯:《档案中的虚构:十六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叙述者》,杨逸鸿译,麦田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②[美]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③欧阳康:《合理性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1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窦仪:《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宋濂:《元史》,中华书局,1974年版。
    4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 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6 文孚:《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
    7 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吏部则例》影印本,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
    8 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见许乃普辑:《宦海指南五种》,咸丰九年钱唐许氏刻本。
    9 《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10 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
    11 刘锦藻:《清朝文献通考》,见王云五编:《万有文库》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12 蒋良骐原纂,王先谦改修:《十二朝东华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63年版。
    13 《清京报》,全国图书馆文献所复制中心,2003年版。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部档案,湖广司、江苏司、奉天司、河南司。
    15 秦国经:《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 李之芳:《棘听草》,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17 李钧:《判语录存》,道光十三年刻本。
    18 邱煌:《府判录存》,道光年间刻本。
    19 沈衍庆:《槐卿政绩》,同治元年刻本。
    20 戴兆佳:《天台治略》,光绪二十三年木活字本。
    21 孙鼎烈:《四西斋决事》,光绪三十年活宇印本。
    22 徐上林:《徐雨峰中丞勘语》,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23 胡学醇:《问心一隅》,光绪三十二年刻本。
    24 董沛:《汝东判语》,光绪年间刻本。
    25 李象鵾:《棣怀堂随笔》,同治十三年刻本。
    26 蒯德模:《吴中判牍》,民国十八年刻本。
    27 蓝鼎元:《鹿洲公案》,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
    28 王植:《崇雅堂稿》,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四库全书存目》集272,齐鲁书社,1997年版。
    29 吴宏:《纸上经纶》,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版社,1999年版。
    30 襟霞阁:《于成龙判牍菁华》,见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老古文化事业股份限公司,2001年版。
    31 襟霞阁:《袁子才判牍菁华》,见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老古文化事业股份限公司,2001年版。
    32 襟霞阁:《张船山判牍菁华》,见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老古文化事业股份限公司,2001年版。
    33 襟霞阁:《胡林翼判牍菁华》,见襟霞阁:《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老古文化事业股份限公司,2001年版。
    1 陆陇其:《(康熙)灵寿县志》,康熙25年刻本。
    2 贾洛英:《(康熙)新会县志》,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年版。
    3 杨祖宪:《(道光)博平县志》,道光十五年刻本。
    4 崔国榜:《(同治)兴国县志》,江西省图书馆,1960年版。
    5 刘赓年:《(同治)灵寿县志》,同治12年刻本。
    6 万文芳:《(光绪)罗城县志》,光绪年间石印本。
    7 储家藻:《(光绪)上虞县志校续》,光绪24年刻本。
    8 如柏等:《(光绪)重修东乡县志》,光绪28年刻本。
    9 陈違声:《(光绪)诸暨县志》,宣统2年刻本。
    10 周恒重:《(光绪)潮阳县志》,民国31年铅印本。
    11 李光益:《民国天台县志稿》,上海书店,1993年版。
    12 佟世燕:《江宁县志》,中国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13 《新锲萧曹遗笔》,明万历刻本。
    14 张我观:《覆瓮集》,雍正四年刻本。
    15 钟体志:《柴桑佣录》,光绪十六年刻本。
    16 胡学醇:《静庵笔记吟草》,清末刻本。
    17 范增祥:《樊山公牍》,1919年石印本。
    18 蒯德模:《带耕堂遗诗》,1929年刻本。
    19 王阳明:《王文成公全书》,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20 陈宏谋:《从政遗规》,改进出版社,1943年版。
    21 张应昌:《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年版。
    22 汪辉祖:《续佐治药言》,见《入幕须知五种》,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
    23 裕谦:《裕靖节公遗书(二)》,成文出版社,1969年版。
    24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广文书局,1971年版。
    25 桂超万:《宦游纪略》,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26 叶梦珠:《阅世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27 震钧:《天咫偶闻》,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28 许自昌:《樗斋漫录》,影印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2年版
    29 《笔记小说大观》,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版。
    30 丁日健:《治台必告录》,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版。
    31 张四维:《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科院历史研究所末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4年版。
    32 陈襄:《州县提纲》,中华书局,1985年版。
    33 李渔:《资治新书》,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34 袁枚:《袁枚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35 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邓又天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4年版。
    36 黄六鸿:《福惠全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三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37 万维翰:《幕学举要》,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出版社,1997年版。
    38 王又槐:《办案要略》,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黄山出版社,1997年版。
    39 文海:《自历言》,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40 刘衡:《读律心得》,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41 刘衡:《署僚问答》,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42 刘衡:《州县须知》,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43 何耿绳:《学治一得编》,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44 张经田:《励治撮要》,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45 何耿绳:《学治一得编》,见《官箴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46 徐栋:《牧令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七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47 方大湜:《平平言》,见《官箴书集成》第七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48 樊增祥:《樊山政书》,见《官箴书集成》第十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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