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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坟产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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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中国,坟产的内涵非常丰富,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坟产通常是族墓所在地,是家族成员“慎终追远”的重要场所。在宗法观念中,祖坟和祠堂、祀田等具有同等功能,能起到“敬祖收族”的作用。其次,坟产的重要性还体现在风水方面。古人认为,祖坟是整个家族兴衰的重要保证,其左右着子孙的命脉,能够拥有一片上等风水的坟产不仅是家族的荣誉,同时还是家族的发展和希望。最后,坟产不仅仅是墓葬之用,还具有耕种、租佃等农业用途,因此坟产具有重要的经济收益功能。由上述可知,坟产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其浓缩了地权、风水习俗和儒家伦理等众多因素于一身,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缩影”。
     由于传统中国人对于坟产的特殊敏感性,坟产也极易引起争讼。坟产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不仅涉及到产权问题,还会涉及到风水信仰和宗族观念问题,其既有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普遍性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一些典型特色。因此,对中国古代的坟产争讼展开系统研究不仅能够深化我们对于古代民事诉讼的认识,还能够帮助我们剖析传统中国人特有的“文化情结”。
     “风水是中国文化中的幽灵”。风水习俗和风水信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深入探究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本质,风水习俗和风水信仰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话题。风水习俗和风水信仰主要体现在坟茔选址和房屋布局方面。在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缘于风水而发生的民间争讼非常普遍,由于坟产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风水纠纷更容易而且也更多地发生在坟产争讼领域。学界对于中国古代风水问题的研究已有多年,可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史学界对于该领域的关注力度明显不够,有关风水纠纷的研究基本上付诸阙如。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选取清代中期巴县档案中的110件坟产争讼案件为基本素材,同时以地方志、家谱和其他史料为佐证材料,来展开对清代中期的坟产争讼进行多维度的实证考察。本研究除了依据司法档案对清代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研究之外,还尝试将制度史、文化史和社会史结合起来进行全方位考察,试图以清代中期的坟产争讼为观测点来透视一幅有关清代文化、法律和社会的多维画卷。
     本文除了引言和余论部分之外一共分为七章来展开论述,其具体的内容要点如下:
     文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缘起、研究意义、相关研究之回顾、研究方法和材料的使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同时,在该部分还重点对“清代中期”进行了简要界定,并说明本文之所以选取“清代中期”作为考察时段的原因。
     第一章主要内容是介绍坟产的概念、权属、权属证明以及清代民间社会对于坟产的相关管理等内容,相当于坟产的总论部分。文章首先对与“坟”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简要介绍。文章认为,早期的“坟”同“墓”、“茔”、“冢”、“丘”和“陵”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随着文化的发展,“坟”、“墓”、“茔”同“冢”之间的含义逐渐重合,几个概念之间的相互换用现象比较普遍。本文认为,“坟产”这一概念能够凸显坟山、墓地的物权属性,“坟产”不仅包括墓地、坟茔,还包括坟山风水以及风水树等产权,因此,在法律语境中,“坟产”一词更能精确地表达产权观念。考察有关文献材料发现,“坟产”早已出现在清代的法律语言和日常语言之中。介绍概念之后,文章对于清代民间坟产的权属和管理进行了简要论述。由于家族主义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构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的所有制形式等方面影响巨大,坟产的权属同样受到家族主义的影响。同居共财的家庭在分家时,坟产通常不参与财产分割,而属于整个家族所有。相应地,对于祖坟的维护也是全体家族成员的共同责任,每个家族成员均有维护祖坟的义务。坟产管理的内容主要是防止外族和本族成员对于祖坟山的“侵葬”、“盗葬”以及对于祖坟风水的破坏等方面。在管理方式上,各家族的作法可能各异,但是最常用的方式是制定家法族规、订立保护合约、诉讼和赎回等几个方面。
     文章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同坟产有关的三种重要的民间习俗,即:风水习俗、坟茔禁步和摘留习俗。笔者发现这三种民间习俗对于坟产的影响非常大,众多的坟产争讼多同这三种习俗有重要关联。本章首先对风水的含义、风水的思想渊源进行了阐述,文章重点介绍了风水观念对于祖坟的影响。由于坟山风水的重要性,清人特别注重祖坟风水的保护,清代人在坟墓的四周通常都会留出一定的距离空间作为“禁区”,这一特定之“禁区”即为“坟禁”,也称为“禁步”。此外,清代人在出卖田土时一般都要对祖坟进行保留,即所谓的“卖地留坟”,此种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祖坟。“卖地留坟”现象在清代的田土买卖当中非常普遍。另外,在清代的田土买卖当中,有的出卖人还特地摘留一定数量的阴地以备日后安葬之用。
     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将清代官府有关坟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文章认为,坟产应当属于土地资源的一种,故此,清代的土地管理法规也适用于坟产。但是,坟产又不同于一般的土地,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国家对于坟产又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补充。受到宗法观念中“孝道”的影响,历代的法律都注重加强对于坟茔和其他坟产的保护。考察清代的法律可以发现,法律不仅禁止“发冢”等破坏坟产的行为,法律还对于坟山的“风水树”等坟产加以特殊保护。同时,法律对于皇家的园陵、忠臣烈士之墓等具有特殊身份人的坟墓还规定了更严厉的保护措施。这些都深刻地体现了传统社会的法律所具有的宗法伦理思想。坟产争讼经常同风水习俗和风水信仰有关,考察清代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清代的法律制度对于民间的风水习俗规定甚少,只有当风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政权时,国家的法律法规才会对此加以规范。
     本文的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清代中期坟产争讼的基本类型。为了便于展开相关论述,文章依照侵犯的对象不同将坟产争讼分为“侵犯坟地产权之讼”、“侵犯坟山风水之讼”和“损毁先祖坟茔之讼”三个主要方面。具体到“侵犯坟地产权”而言,其又可分为“侵越坟界”、“估葬与盗葬”、“藉坟霸占”、“冒认祖坟”、“盗卖坟地”等几个方面。而“侵犯祖坟风水”的行为主要有“对祖坟‘龙脉’的侵害”、“谋占风水”、“盗伐风水树”和“玷污风水”等几个方面。“损毁先祖坟茔之讼”主要包括“践踏坟茔”和“挖毁坟茔”两个方面。本章主要就每种诉讼类型的行为表现、引发的原因和处理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
     本文第五章主要围绕清代中期坟产争讼的调处和审断进行了阐述,文章重点论述了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本文通过对于坟产争讼具体案件的考察认为,坟产争讼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民间调处和官府审断两个方面。从具体的案件统计来看,官府在庭审中很少进行调解。民间调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纠纷发生之初时的约邻调处。此阶段的约邻调处基本上属于“前置性”的规定,如果约邻调处失败,则案件一般会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当官府受理案件后,州县官会以“官批”的形式对案件作出批示,“官批”对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影响较大。因为,“官批”会对当事人、亲邻等等相关人员产生激励作用,这样,“官、民”之间的互动格局就会形成,很多坟产争讼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由民间调处而解决。
     在官与民的互动中,如果民间调处失败,官府便会对案件进行审断。笔者认为,官府在审断中并非如同黄宗智先生所谓的“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进行审判”。官府在审断中只是参照了《大清律例》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有考虑“天理”和“人情”等因素,州县官通常将“情、理、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具体案件。在清代的民事法源中,除了《大清律例》之外,民间习惯也是清代的民事法源之一。考察清代的坟产争讼案件发现,与坟产有关的风水习俗、禁步习俗和摘留习俗都得到了司法认同。本文认为,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应该用“法律多元”的视角来审视。清代的民事法源中既包括国家法,还应该包括习惯法。此外,在具体的审断中,州县官不仅要“依乎法”,而且还要“上通天理”和“下窥人情”。因此,清代的民事法源具有“多元一体”的特征。
     文章的第六章对清代中期坟产争讼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由于坟产具有特殊性,坟产纠纷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纠纷的特征。首先,土地利益的争夺、风水信仰和暴力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坟产争讼案件变得的异常复杂。其次,由于坟产通常是家族成员的共有财产,因此在坟产争讼中通常有众多的家族成员参与。再次,因为坟产争讼本身案情比较复杂,同时又有众多家族成员参与,该类案件容易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所以无论是官府还是民间都比较重视此类案件。最后,正是因为坟产争讼容易引起官府的普遍重视,所以有些人便会以坟产受到侵害为借口由去诬告他人,考察坟产争讼案件发现,“藉坟滋讼”的现象在清代中期非常突出。
     本文认为,生存的压力会促使人们尽可能地去扩大土地面积来增加收入,因此对于坟地的侵占在所难免。此外,风水因素的影响又使坟地有别于普通耕地,风水利益的影响更容易导致对坟地资源的争夺。坟地除了土地利益之外,还蕴涵着丰富的道德情感。“土地是不可剥夺的祖产”之观念在商品交易中依然体现着前商业社会的逻辑。另外,受风水观念的影响,清代的民间社会普遍将子孙的吉祥祸福同坟地联系起来。受儒家“慎终追远”思想的影响,坟地还寄托了后世子孙对于先祖的哀思和缅怀。伴随着清代中期的社会变迁,民间社会中的诬告之恶习引发了大量的“藉坟滋讼”案件。
     本文的第七章实质上也是本文的结语部分。清代中期所发生的坟产争讼案件同当时的民间文化、民事法律和社会结构之间有着重要关联。通过对坟产争讼的考察,能够从一个小的侧面来揭示清代中期文化、法律和社会所具有的某些特征。本文认为,传统中国的民间文化呈现出典型的“乡土本色”,通过对坟产的考察,可以感知传统中国人对于土地的特殊情感,因为传统中国人的“生”与“死”均同土地密切相关。生存的压力导致民间社会对土地利益的争夺,坟产也在所难免。同“乡土文化”相伴随的是传统中国人的风水观念,家族的发展和希望往往寄托于特殊的土地——坟地之中。在坟产争讼的救济中,国家法的作用固然重要,民间的习俗、乡例等“俗礼”同样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司法官吏在审断中往往将天理、国法和人情综合起来考量。另外,考察清代中期的坟产争讼发现,坟产争讼的诉讼主体往往呈现出“家族化”特征,这是因为祖坟具有家族的纽带作用。在清代的宗法社会中,坟产具有“敬祖收族”的重要功能。
     在余论部分,笔者认为,对于法律史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司法档案的运用,同时还不能忽视思想文化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文章认为儒家思想依然是清代中期社会的主流思想,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通过对坟产争讼的考察发现,儒家伦理对于坟产争讼有着重大影响。儒家思想中的孝义观念、儒家思想中的哀矜情怀在清代关于坟产的立法和司法当中表达的淋漓尽致。由于传统文化对于今天的民间社会依然有着重要影响,民间社会的坟产纠纷依然存在。但是,中国传统法律在当代已经发生“断裂”,如何破解传统观念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仍然是今天法律人所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In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ies, ancestral cemeteries are of great importance, carrying lots of connotation. Firstly, ancestral cemetery is the location of family ancestral graves, the vital places where family members recall their ancestors. In the concept of patriarchal clan, ancestral graves are of the same importance as ancestral hall and“Si Tian”(land used as a sacrificial offering), which play an vital role in ancestral worship and family solidarity. Secondly, the importance of ancestral cemeteries is reflected in the aspect of FengShui. The ancient counts ancestral cemeteries as the most important guarantee of the prosperousness of the whole family, which will impair the fortune of future generation. Owning an ancestral cemetery with good FengShui is not only an honor of the whole family, but also a hop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family. Finally, ancestral cemetery is not only used as ancestral grave, but also as cultivated land or tenant. Therefore, it’s evident that ancestral cemetery is a very special property, which carries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such as landownership, FengShui and Confucianism moral thoughts. It can be considered as a miniatur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For the special value of ancestral cemetery, it is liable to raise dispute. Different from common civil disputes, it involves many factors as landownership, FengShui and consanguinity. It is of the common features of common civil disputes in Qing Dynasty, as the same time, it own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 researches on the dispute of ancestral cemetery will intensify our knowledge of civil disputes in Qing Dynasty, but also will help us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 culture complex of traditional Chinese. What’s more, it will present us a comprehensive status of the culture, law and society of Qing Dynasty. Based on 110 disputes of ancestral cemetery on the archives of Baxian County, combined with other cases, this thesis carries on an extensive analysis on the disputes of ancestral cemetery in Mid-Qing Dynasty.
     This thesis consists of nine chapters (including introduction and refletions).
     The introduction gives a brief outline of the origin, significance, relative research and research methods of this research. At the same time, the definition of“Mid-Qing Dynasty”is given in the introduction as well as the reason why this period is choosen.
     The definition, ownership and relative administration in Qing Dynasty of ancestral cemetery are given in Chapter one. Firstly, the definition of“grave”is presented.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cemetery”is more applicable than“grave”as a legal term, which is also appear early in Qing Dynasty. Secondly, the ownership and administration of ancestral cemetery are introduced. For the great importance and influence of the family system played on the social order in ancient China, research on the ancestral cemeter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Chapter two mainly introduces three traditional customs related to the cemetery, namely, FengShui, Prohibition in graves, and Zhailiu custom. Firstly, the theoretical origins of these three customs are introduced, especially the influence of the FengShui. In Qing Dynasty, cemetery with good Fengshui is carefully chosen, which was called“Buzang”. In protecting the FengShui of ancestral cemetery, several prohibitions are set, which are also mentioned in chapter two.
     Chapter three systematically combs the laws and rules related to cemetery disputes in Qing Dynasty. For the specialty and complexity of ancestral cemetery, there are special laws and rules on it in Qing Dynasty, special protections of ancestral cemetery are set. What’s more, much more severe protections are carried out for the cemetery of emperors, faithful ministers and martyrs.
     The main types of the disputes on cemetery in Mid-Qing Dynasty are introduced in Chapter four. This thesis divides the disputes into the dispute of ownership of cemetery, the dispute of the FengShui of cemetery and the dispute of the ancestral graves. The performance, cause and principle to settle of each kind of case are expounded in this chapter.
     In Chapter five, the settlement and judgment on the disputes on cemetery in Mid-Qing Dynasty are discussed. The origin of civil law of Qing Dynasty is emphasized on this chapte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n cemetery is mainly divided into two kinds, namely, the civil mediation and the official judgment. It’s calculated that mediations are seldom in official judgment and there are two steps in civil mediation. The cooperative and complementary of official judgment and civil mediation are combined to settle most of the disputes. In official judgment, the Rules of Qing Dynasty is not the determinative law, the conscience and customs are also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erefore, expect the national law, the origin of civil cases in Qing Dynasty can not ignore the tacit law.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disputes on cemetery in Min-Qing Dynasty are expanded in Chapter Six. For the specialty of cemetery, the disputes are different from others. Firstly, it is much more complicated for the impact of land interest, the faith on FengShui and violence. Secondly, since cemetery is the property owned by the whole family, the disputes always involve lots of family members. Thirdly, for the complexity of these disputes and the lager number of family members involved in, these disputes are liable to trigger serious social problems. Therefore, it always attracts lots of attention. Besides the interest and FengShui factors carried by the cemetery, it embodied family members’moral emotion. Influence of Confucianism, recalling the ancestors is an important role played by the cemetery.
     In Chapter seven, the conclusion of this thesi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disputes on cemetery and the folk culture, civil laws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Mid-Qing Dynasty is presented. Research on the disputes, can be a miniature of the culture, laws and society of Mid-Qing Dynasty. It can reflect the Chinese special emotion on the land. In the remedy of disputes on cemetery, the national laws undoubtedly play an important; however, the civil customs, regulations are of the same importance.
     In the refletions, the author presents that, research on the legal history should not only pay attention to the legal documents, but also the influence of moral culture on legal system. Confucianism has been playing the most rol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for more than two thousand years, inevitably, the disputes on cemetery are also the typical examples. For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also play a vital part in nowadays society and the disputes on cemetery still exist.However,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in contemporary has happened, how to crack fault caused by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concept social problem is still the necessary in the face of major issue of legal person today .
引文
1参见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2谭棣华、曹腾騑、冼剑民编:《广东碑刻集》,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26页。
    12《清史稿·食货志一》。
    13“活人与死人争地”是指现有的坟地被耕地侵占或刚建成的坟地侵占了耕地。该描述参见[美]步德茂:《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张世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
    14王尔鉴等:《巴县志》卷一,清乾隆二十五年刻本。
    15王笛:“清代重庆城市人口与社会组织”,载隗瀛涛主编:《重庆城市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0-378页。
    16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51页。
    17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14—229页。
    18同上,第229页。
    19韩秀桃:“明清徽州民间坟山纠纷的初步分析”,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166页。
    20高楠、宋燕鹏:“墓田上诉——一项南宋民间诉讼类型的考察”,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21任志强:“明清时期坟茔的纷争”,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
    22郑小春:“汪氏祠墓纠纷所见明清徽州宗族统治的强化”,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3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4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25俞江:“中国地权源流”,载《中国改革》,2010年第3期。
    26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34同上注,第16页。
    35 [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于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36同上注,第21页。
    37同上注,第29页。
    38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页。
    39同上注,第8页。
    40 1996年9月21日至23日,日美两国学者在日本镰仓市召开国际学术研讨会,题目为:“后期帝制中国的法、社会、文化——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对话”。
    41 [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争论”,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2辑)。
    42同上注。
    43张晋藩、汪世荣、何敏:“论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5期。
    44郑秦:“清末司法制度的几个问题——读兴京抚民同知刑档残卷”,载《历史档案》,1988年第3期。
    4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133页。
    46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47参见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对象”,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48徐忠明:“清初绅士眼中的上海地方司法活动——以姚廷遴《历年记》为中心的考察”,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49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以《病榻梦痕录》所载案件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
    50徐忠明:“明清刑事诉讼‘依法判决’之辨正”,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51参见俞江:“清代的立继规则与州县审理——以宝坻刑房档案为线索”,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5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页。
    61《礼记·檀弓上》。
    62《扬子·方言》。
    63《尔雅·释丘》。
    64《九章·哀郢》。
    65《墨子·七患》。
    66《周礼·大司徒》。
    67《汉书·楚元王传》。
    68《尔雅·释地》。
    69《诗经·十月之交》。
    70《史记·赵世家》。
    71 (唐)杜牧:《将赴吴兴登乐游原》。
    73韩秀桃:《明清徽州民间坟山纠纷的初步分析》,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4高楠、宋燕鹏:“墓田上诉——一项南宋民间诉讼类型的考察”,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75邢铁:“宋代的墓田”,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76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354页。
    77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海口:海南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78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79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80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一,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
    81邢铁:“宋代的墓田”,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82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83《大清律例》卷五,《户律·田宅·倒卖田宅·条例》。
    84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诉讼档案”,全宗号:6,目录号:08,卷号:03202(简称为: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02,下文均采用该“简称”方式),“朱其一控朱学遵等私将公共祖坟山地并分业蓦卖案”。
    85《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4页,“彭尔仪卖阴地文约”。
    
    86《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2页,“杨春蔡弟兄卖阴地文约”。
    8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2页,“李玉顺卖阴地文约”。
    88 (明)朗瑛:《七修类稿》卷七,《皇陵碑》。
    8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63,“直里八甲向时中因在祖坟前拆破控何壁案”。
    90《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十九,《义冢》、《禁碑》。
    91《山阴州山吴氏族谱》第三部,《家教》,1924年本。
    92《庐江堂何氏族谱》卷二,《家规》,光绪二十三年本。
    93参见(清)朱次奇:《朱九江先生集》,载于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3辑,文海出版社印行。
    94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5页。
    
    95参见张国刚主编:《中国家庭史》之“卷首语”,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9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94,“刘宇信等控告张德元统众截阻坟脉开田打伤民案”。
    97冯尔康:“清代宗族祖坟述略”,载《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
    98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99《大清律例》卷五,《户律·田宅·倒卖田宅·条例》。
    100 (清)王植:《听断》,参见《牧令书》卷十八,清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101《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2页,“杨子鉴等买阴地文约”。
    10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5页,“赵登崇和侄卖田地文约”。
    10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9页,“刘杨氏卖田地文约”;第101页,“毛唐氏认服约”等。
    104《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5页,“赵登崇和侄卖田地文约”。
    105《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07页,“杨春蔡弟兄卖阴地文约”。
    106李祝环曾对“中人”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和研究,参见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10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8页,“费仁先认约”;第89页,“王泰安卖田地文约”;第93页,“唐正伦等人阴地合约”。
    108《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07页,“周尔珍弟兄卖田地文约”。
    109《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6页,“张朝选摘卖山地文约”。
    110“禁步”是标明坟茔具体占地面积大小的一种民间习惯,鉴于“禁步”在坟产争讼中的重要性,本文将在下文中单独进行论述。
    111《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4页,“彭尔仪卖阴地文约”。
    112“摘留”是传统土地买卖当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特别是多出现在坟山买卖当中,其主要是对出卖标的物产权的限制。“摘留”是田土买卖中重要的交易习惯。
    11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9页,“刘杨氏卖田地文约”。
    114《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07页,“杨春蔡弟兄卖阴地文约”。
    115《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3页,“唐正伦等人阴地合约”。
    116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11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8页,“费仁先卖田地文约”。
    118《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4页,“彭尔仪卖阴地文约”。
    119《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2页,“杨子鉴等买阴地文约”。
    120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法》,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121《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07页,“杨春蔡弟兄卖阴地文约”。
    12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13页,“李定国卖阴地、柴山文约”。
    123《大清律例》卷五,《户律·田宅·倒卖田宅·条例》。
    12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82,“道光六年三月十一日李献廷具状”。
    125《平定张氏族谱》,《宜设墓表说》,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126《上虞雁埠章氏宗谱》卷十四,《家训二十四则》。
    127《锡山邹氏家乘》卷首,《旧谱凡例》,光绪二十一年本。
    12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61,“直里三甲陈继汉告杨在禄平白抄毁坟茔”。
    12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91,“王涵禹告王玫将妻尸棺蓦葬在祖婆坟山内一案”。
    13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09,“卢立生以籍坟霸造事控邓天照、邓天顺等案”。
    13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76,“黄洪智告彭仕荣等估称业内有其祖坟搭棚砍草案”。
    132 (清)纪昀:《景城纪氏家谱序例》,《清经世文编》卷五八,北京:中华书局,1992版。
    
    133《同治九年进贤刘氏重修族谱·凡例》。
    134《苏州吴县湖头钱氏宗谱》卷首,《谱例一十八条》,光绪七年本。
    135《甘肃临夏马氏族谱》。
    136《清代徐氏族谱》。
    137《湖南益阳徐氏家谱·徐氏侃房六修支谱·坟山图》。
    138《陈书》卷三二,《孝行列传·谢贞》。
    139清江《杨氏四修族谱》,《设位报功说》,清嘉庆十八年刊本。
    140即墨《万氏谱书》,《东茔立书碑》,清光绪六年刻本。
    14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455,“嘉庆四年崔正宗具状”。
    142《毗陵新安刘氏宗谱》卷一,《乐隐公家劝录》,1948年本。
    143浦江郑氏《义门规范》,成都文伦书局,宣统二年本。
    144《上虞雁埠章氏宗谱》卷十四,《家训二十四则》,1925年本。
    145《锡山邹氏家乘》卷首,《旧谱凡例》,光绪二十一年本。
    146沧州孟村《张氏家谱》,《庭训》,民国十二年刻本。
    147《余姚江南徐氏宗谱》卷八,《族谱宗范》。
    148《平定张氏族谱》,《张氏先茔墓志》,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149山东即墨《杨氏族谱》,道光年间刻本。
    150《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十九,《禁碑》,光绪三十一年敬爱堂木活字本。
    15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91,“王涵禹告王玫将妻尸棺蓦葬在祖婆坟山内一案”。
    15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961,“何世勋等具控黄荣祥父子估葬黄周氏于何姓祖坟山案”。
    153《武进庄氏增修族谱》卷二十四,《家祠条约》,民国刻本。
    154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39,“谢宗祥以践毁祖坟告谢命典案”。
    
    155广昌《豫章涂氏宗谱》,《祖训家规十二条》,同治十一年刻本。
    156池州《仙源杜氏宗谱》卷首,《家法》,光绪年间刻本。
    15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1页,“姚正先姚正乾保存风水树合约”。
    158清江《龚氏十四修族谱》,《审语》,民国三年刊本。
    159 (清)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页。
    16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02,“朱其一控朱学遵等私将公共祖坟山地界并分业蓦卖案”。
    161《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459—460页,“嘉庆十九年十月初五日李洪芳诉状”。
    16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362,“彭永楷具控彭永树私卖祖坟山案”。
    163关于《葬经》一书的作者是否为郭璞,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葬书>提要》中记载:“其书自宋始出”,参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0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页。
    164 (宋)王洙等:《地理新书·风水说》。
    165 (宋)王洙等:《地理新书·照幽记》。
    166“风水”在古时除了被称为“堪舆”之外,还被称为“形法”、“地理”、“青囊”、“青乌”、“卜宅”、“相宅”、“图宅”和“阴阳”等,参见王其亨主编:《风水理论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至第25页。
    167 (汉)许慎:《说文解字》。
    168 (汉)司马迁:《史记·日者列传第六十七》。
    169《汉书·扬雄传》,颜师古注文。
    170 (汉)王充:《论衡·诘术篇》。
    171参见:《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旧唐书·吕才传》、《新唐书·艺文志》和《宋史·艺文志》等。
    172陈进国:“风水信仰与社会文化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第2期。
    173李零:《中国方术考》,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
    174于希贤、于涌:《中国古代风水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175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9页。
    176《管子·枢言》。
    177 (晋)郭璞:《葬书·内篇》。
    178同上注。
    179同上注。
    180《周易·系辞传》。
    181 (宋)周敦颐:《太极图说》。
    182《素问·阴阳应象大论》。
    183《尚书·洪范篇》。
    184《孟子·尽心》。
    185《春秋繁露·阴阳义》。
    186 (晋)郭璞:《葬书》。
    187《礼记·大传》。
    188《中庸》。
    189《荀子·论礼篇》。
    19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61,“直里三甲杨在禄诉状”。
    191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192湖南零陵《龙氏六续家谱》卷首,《家规》,民国十年刻本。
    193 (清)宋荦:《西陂类稿》卷二六,《祖茔祭田碑纪》,《四库全书》本。
    194浦江郑氏《义门规范》,成都文伦书局宣统二年本。
    195《上虞雁埠章氏宗谱》卷十四,《家训二十四则》,1925年本。
    196《湘阴狄氏家谱》卷五,《家规》,1938年本。
    197《武进庄氏增修族谱》卷二十四,《家祠条约》,1932年本。
    198《合江李氏族谱》卷八,《家规》、《家禁》,光绪二十一年本。
    199四川开县《唐氏族谱》卷一,《宗规十条》,清同治十年刻本。
    200湖南汉寿《盛氏族谱》卷首,《家规十六条》,清光绪二十七年间活字引本。
    201常州《长沟朱氏宗谱》,卷二,《族范》、《祠规》,光绪三十三年本。
    202《寿州龙氏宗谱》卷一,《家规》,光绪十六年本。
    203《上湘龚氏支谱》卷二,《族规类》,1915年本。
    20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3—01560,“嘉庆七年十月慈里十甲郭来宾告吴开爵盗葬案”。
    20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3—01703,“嘉庆十一年九月忠里七甲彭儒魁告赵富荣盗葬案”。
    206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下表中的《巴县档案选编》(上)均指称该书。
    207参见《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之《物权·不动产之买卖习惯》,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208 (清)王植:“听断”,载于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209《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9页,“费仁先卖田地文约”。
    210《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4页,“彭尔仪卖阴地文约”。
    211《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01页,“毛唐氏认服约”。
    21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9页,“彭乾应弟兄卖田地文约”。
    21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3页,“唐正伦等人阴地合约”。
    214《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201页,“道光十九年八月喻朝相等供状”。
    215《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97—198页,“道光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卢大连等供状”。
    
    216《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9页,“王安泰卖田地文约”。
    21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0页,“吴南山等卖田地文约”。
    218《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4页,“李选仲等卖田地文约”。
    21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五·民田杂录》。
    
    220《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
    221《大清律例》卷十八,《刑律·贼盗·发塚》。
    22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08页,“陈高氏卖房地文契”。
    22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07页,“周尔珍弟兄卖田地文约”。
    22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79,“忠里一甲陈三祝将业卖给弟陈三爵纠纷案”。
    225《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5页,“霍明选卖田地文约”。
    226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227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228同上注,第45页。
    
    229《论语·为政》。
    230《中庸》。
    231《现行乡约》,清同治年间刻本,载《古代乡约及乡治法律文献十种》,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32《周礼地官·载师》贾疏引。
    233《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
    234对于“使黔首自实田”的含义理解,史学界历来有争议,本文采用通说的历史教科书中的郭沫若和翦伯赞的观点。
    235《大清律例》卷五,《户律·田宅·欺隐田粮》。
    236《大清律例》卷五,《户律·田宅·倒卖田宅·条例》。
    237《大清律例》卷五,《户律·田宅·倒卖田宅》。
    238《大清律例》卷五,《户律·田宅·倒卖田宅·条例》。
    239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3页。
    240同上注,第233页。
    241《大清律例刑案统纂集成》卷九,《户律·田宅》。
    242《大清律例》卷五,《户律·田宅·盗耕种官民田》。
    243《户部则例》卷十,《天赋四·盗卖盗耕》。
    244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律存疑点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245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页。
    
    246《大清律例》卷十八,《刑律·贼盗·盗园陵树木》。
    247《大清律例》卷十八,《刑律·贼盗·盗园陵树木·条例》。
    248《大清律例》卷十八,《刑律·贼盗·盗园陵树木·条例》。
    249《大清律例》卷十八,《刑律·贼盗·盗园陵树木·条例》。
    250《周礼·春宫·宗伯》冢人郑注引。
    251参见《潜夫论》卷三,《浮侈》。
    252参见《通典》;《政和五礼新仪》;《元典章》三○,“葬礼”;《明会典》二○三;《清会典》三八。
    253参见《清会典》三八;《清通礼》五三,《凶礼》;《大清律例》一七,“服舍违式”。
    254《清通礼·凶礼》。
    255参见《清通礼·凶礼》;《大清律例》一七,“服舍违式”。
    256《大清律例》一七,“服舍违式”。
    257《艺文类聚》卷八十八,《木部上·柏》引。
    258《尚书?微子正义》引汉魏律。
    259《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列传》。
    260《北史》卷二,《魏本纪》。
    261《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第二七七条。
    262《宋刑统?贼盗律?发冢》。
    263《大明律·刑律·发冢》。
    264《大清律例》卷十八,《刑律·贼盗·发塚》。
    265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8页。
    266同上注。
    267《现行相约》之《劝禁侵削坟墓说》(乡约局董拟稿),清同治年间刻本。
    268《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
    269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70《大清律例》卷十八,《刑律·贼盗·发冢·条例》。
    271《大清律例》卷十一,《礼律·祭祀·历代帝王陵寝》。
    272参见《四库全书·子部·术数类·相宅相墓之属》。
    273《圣祖仁皇帝圣训》。
    274《世宗宪皇帝圣训》。
    275《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
    276《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
    277《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278《大清律例》卷十二,《礼律·仪制·丧葬》。
    279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页。
    280《大明律》卷十二,《礼律·仪制·丧葬》。
    
    281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9页。
    28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350页,“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四川省按察使司告示”。
    28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页。
    284例如在“刘金山以霸阻越占事具控刘宗贵案”中,刘德位将从其父刘泽达处继受的田业卖与张清正,后张清正转卖周尚修,又转卖刘君用,刘君用再次转卖刘仲雄之手,自乾隆五十五年至道光十四年时此田业前后共四次易主。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344。
    285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286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
    287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88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89本文所作的分类纯属为了讨论的需要,在具体个案上,涉及坟产的纠纷经常是多种行为交织在一起进行,严格进行区分实属困难。
    290关于本表的说明:(1)本表中的《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是指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下文表格亦同。
    29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456,“侯在朝具控涂正华将其弟尸棺侵葬案”。
    29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56,“陈元应具告刘茂照等毁其祖坟侵葬案”。
    29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23,“程大顺控告傅辑瑞越界霸占案”。
    29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344,“刘金山等以霸阻越占事具控刘宗贵案”。
    29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1—0654,“杜显贵具控蒋同书等侵越坟地案”。
    29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976,“宴朝纲等控告周国治在禁步内霸修生茔拆毁坟石案”。
    29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27,“冉荣才告王凤冀等估毁民业内祖冢串弊案”。
    298在重庆方言中,“估”有“强迫”之含义。例如:重庆方言中经常会提及“估吃霸赊”、“估得住和尚估不住寺庙”等等,参见杨月蓉主编:《重庆方言俚俗语集释》,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29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560,“郭来宾具控吴开爵盗葬案”。
    30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05,“张声华具控余正伦等挖毁垣墙将并将其母棺葬在屋坎案”。
    30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513,“于芬芳告彭三将伊父尸棺估葬在民业内案”。
    30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907,“蔺碧玉等具告张文恺估葬其母尸棺案”。
    30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91,“陈曾荣具告汤学荣将母尸棺估葬”。
    30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70,“冯昌俊告谢凤德等违断将其父尸棺霸葬案”。
    
    30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15,“瞿绍浩告龚应富等籍祖坟霸葬案”。
    30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81,“廖昌春控田正学霸葬案”。
    307《大清律例》卷五,《户律·田宅·倒卖田宅》。
    308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309“附表”是指文后“附录”中的“巴县档案中的坟产争讼案件基本情况一览表”。
    31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86,“姚开基告罗应通估砍霸占案”。
    31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09,“卢立生以籍坟霸造事控邓天照、邓天顺等案”。
    31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83,“程燦书控告岳四阳籍坟霸占搭蓬砍树挖地案”。
    
    31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56,“彭元万告寇文祥来业内古坟边搭蓬霸居案”。
    31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61,“张飞凤具控周天禄叔侄籍坟搭蓬案”。
    31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99,“刘裕和以恶霸难理事具控罗洪舒案”。
    
    316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31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284—285页,“道光二年六月初五日巴县告示”。
    31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67,“尹顺岐具告罗明桥父子冒认祖坟滋事案”。
    31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455,“崔正宗具控殷必文等人冒认祖坟案”。
    32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910,“黄慎远告苏文耀毁其父坟头案”。
    32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79,“陈三祝将业卖与胞弟陈三爵纠纷案”。
    32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02,“朱其一控朱学遵等私将公共祖坟山地界并分业蓦卖案”。
    32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362,“彭永楷具控彭永树私卖祖坟山案”。
    32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59,“赖凤珍告赖凤吾将祖坟后山地蓦卖与张光宇案”。
    325《大清律例刑案统纂集成》卷九,《户律·田宅》。
    326《毗陵顾氏宗谱》卷四,《宗禁八条》,宣统三年本。
    327 (宋)程颐、程颢:《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23页。
    328《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89页,“乾隆二十七年智里六甲民彭尔聪具告杨茂兄弟侵挖坟冢案”。
    32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05,“廖福泰告彭为源不应截脉包砌开挖水沟案”。
    33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94,“刘宇信等控告张德元统众截阻坟脉开田打伤民案”。
    33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321,“肖朝泰控肖朝聘估葬母坟截脉压葬案”。
    33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791,“张先志告杨洪等勒爵未遂便挖掘民坟地案”。
    33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61,“杨在禄具告陈继厚截脉修坟案”。
    33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99,“项永清等具控刘宗辉葬母侵占案”。
    335《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349—350页,“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四川省按察使司告示”。
    336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560。
    33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703,“彭儒魁告赵富荣串谋盗葬案”。
    338《长沟朱氏宗谱》卷二,《族范》、《祠规》,光绪三十三年本。
    339铜梁《安居乡周氏宗谱》卷一。
    340《山西平定石氏族谱》别册,《宗祠规条》,光绪十七年本。
    341《余姚江南徐氏宗谱》卷八,《族谱宗范》,1916年本。
    34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5页,“霍明选卖田地文约”。
    34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91页,“姚正先姚正乾保存风水树合约”。
    344《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91页,“乾隆三十五年王仲一等砍伐风水树案”。
    34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362,“彭永楷具控彭永树私卖祖坟山案”。
    346《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94—295页,“乾隆十七年七月初五日刘天贵告状”。
    347《武进庄氏增修族谱》卷二十四,《家祠条约》,1932年本。
    348《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92—293页,“乾隆三十六年陈在朝控甄化鲲开路践塚案”。
    349《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94—295页,“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初五日刘天贵告状”。
    35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515,“马世荣告宋登级挖毁其伯父坟墓案”。
    
    351《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17页,“乾隆四十五年四月初三日张仕庆告状”。
    35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38,“钟文芳具控钟清仁挖毁其胞兄坟茔案”。
    365曹培:“清代州县民事诉讼初探”,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
    366《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295页,“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巴县签充乡约执照”。
    367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368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对象’”,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369李雪梅:“明清碑刻中的‘乡约’”,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
    339页。
    370见《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371见《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4页。
    37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305页,“道光二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巴县签充乡约执照”。
    37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293页,“道光十三年正月三十日巴县编查保甲条规”。
    37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187,“道光十二年六月周三成具状”。
    37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187,“道光十二年六月唐敏树等诉状”。
    
    37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79,“道光三年七月陈三祝具状”。
    377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
    378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379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0页。
    380同上注,第27页。
    381参见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67页。
    
    382李贵连、俞江:“清末民初的县衙审判——以江苏省句容县为例”,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383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4页。
    384同上注,第153页。
    38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914,“彭尹氏告彭学健不容民迁葬理斥反凶伤案”。
    38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83,“程燦书控告岳四阳籍坟霸占搭蓬砍树挖地案”。
    38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175,“蒋善堂告杨文仲在其祖坟前挖毁拜台,砌垒土堆企图占葬案”。
    38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344,“刘金山等以霸阻越占事具控刘宗贵案”。
    389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39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478,“杨彩章弟兄控杨惠章将伊父尸棺抬搁不葬案”。
    39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455,“崔正宗具控殷必文等人冒认祖坟案”。
    
    39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15,“傅嘉乐具告胡大中等盗葬估砍树木案”。
    39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55,“牟金武告穆高凤私将胞兄坟挖平作房基案”。
    394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清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39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27。“嘉庆十年正月冉荣才告王凤冀等估毁民业内祖冢案”之“息状”。
    39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15。“嘉庆九年付嘉乐告胡大中盗葬估砍树木案”之“息状”。
    39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456。“嘉庆四年侯在朝具控涂正华侵葬案”之“息状”。
    398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39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15。“嘉庆九年付嘉乐告胡大中盗葬估砍树木案”之“息状”。
    40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27。“嘉庆十年正月冉荣才告王凤冀等估毁民业内祖冢案”之“息状”。
    401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402 [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于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403参见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177页;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以《病榻梦痕录》所载案件为中心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对象”,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俞江:“清代的立继规则与州县审理——以宝坻刑房档为线索”,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础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4—46页;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3—131页。
    404相关研究参见[英]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另外由谢晖教授主持系列丛书“民间法文丛”和《民间法》系列丛书对民间法和习惯法进行了广泛深入地研究。
    405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6页。
    406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对象”,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407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页。
    40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768,“王心付告马文斗将其婶母尸棺侵葬霸占案”。
    40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02,“徐登甲以估葬与霸伐控叶峻崐案”。
    41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82,“李献廷以估葬尸棺事具告王蔚、王大坤案”。
    41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907,“蔺碧玉等具告张文恺估葬其母尸棺案”。
    41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第206页。
    
    41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142,“徐朝相告徐椿起造生茔将肖氏坟尾占压案”。
    414《大清律例》卷十八,《刑律·贼盗·盗园陵树木》。
    415《大清律例》卷十八,《刑律·贼盗·盗园陵树木·条例》。
    416《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91页。
    417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418高峰雁:《清代地方社会中的官、民与法——以清代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案为中心》,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419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四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69页。
    420具体详细的规定请参见《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
    42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56,“陈元应具告刘茂照等毁其祖坟侵葬案”。
    42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92,“赵仕奇控李应奇将民祖坟践踏案”。
    42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28,“舒一鸿以掘坟情惨事具控罗应成案”。
    424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425同上注。
    426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42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02,“高绍荣因地权纠纷告冯正国案”。
    42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82,“李献廷以估葬尸棺事具告王蔚、王大坤案”。
    42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907,“蔺碧玉等具告张文恺估葬其母尸棺案”。
    43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142,“徐朝相告徐椿起造生茔将肖氏坟尾占压案”。
    43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16255,“邓林以踞拆为殃事控张廷兰等案”。
    43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976,“宴朝纲等控告周国治在禁步内霸修生茔拆毁坟石案”。
    433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2—5页;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至9章相关表述。
    434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2页。
    435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参见《入幕须知五种》。
    436 (清)陈宏谋:“咨询民情土俗谕”,载《清经世文编》卷二十。
    43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05,“嘉庆三年直里三甲陈继汉具状”。
    
    43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05,“廖福泰告彭为源不应截脉包砌开挖水沟案”。
    43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59,“赖凤珍告赖凤吾将祖坟后山地蓦卖与张光宇案”。
    44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321,“肖朝泰控肖朝聘估葬母坟截脉压葬案”。
    44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322,“王照品告刘正刚被人唆使拆毁父坟前石墩案”。
    44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1—0654,“乾隆二十三年杜显贵具告蒋同书侵葬案”。
    44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91页,“道光十年三月重庆府礼”。
    44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05,“直里九甲张声华控告余正伦案”。
    44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28,“直里一甲舒一鸿告罗应成将其母埋葬业内掘坟案”。
    446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448《礼记·乐记》。
    449《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450《朱文公文集·学校贡举私仪》,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451许纪霖编:《内圣外王之境:梁漱溟集》,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452 [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于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453邓勇:“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
    454参见《商君书·算地》。
    455《慎子·佚文》。
    456参见戴肇辰:《学仕录》卷一,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
    457参见《徐雨峰中丞勘语·序》。
    458袁守定:《听讼》,参见徐栋:《牧令书》卷十七,清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45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489,“卢廷珍具控钟正常夜盗葬伊母估掯案”。
    46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99,“刘裕和以恶霸难理事具控罗洪舒案”。
    461乾隆五年“御制《大清律例序》”中提到:“朕寅绍丕基,恭承德意,深念因时之义,期以建中于民。……揆诸天理,准诸人情,一本于至公而归于至当”。
    46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907,“蔺碧玉等具告张文恺估葬其母尸棺案”。
    46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90,“王乃慎控告王俸国侵葬挖毁坟台案”。
    464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465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参见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光绪十年刻本。
    466 [英]S·斯普林克尔著:《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张守东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46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976,“宴朝纲等控告周国治在禁步内霸修生茔拆毁坟石案”。
    46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61,“杨在禄具告陈继厚截脉修坟案”。
    469杨晖吉:《迁葬论》,《清经世文编》卷六三,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470 [美]步德茂:《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张世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页。
    47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961,“何世勋等具控黄荣祥父子估葬黄周氏于何姓祖坟山案”。
    472陶必铨:《石井刘氏族谱序》,《清经世文编》卷五八,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473张国刚对于家庭、家族和宗族之间概念的界定为:“从社会组织形式和法权关系上说,家庭是同居共财共爨的以婚姻为基础的血亲或拟制血亲的社会组织,而家族则一般不同居、不共财共爨,但是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都有密切的联系。家族与宗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血缘关系比较密切的亲族集团,而后者则包括血缘关系比较疏远的同姓宗亲。”参见张国刚主编:《中国家庭史》之“卷首语”,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7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99,“项永清等具控刘宗辉葬母侵占案”。
    47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175,“蒋善堂告杨文仲在其祖坟前挖毁拜台,砌垒土堆企图占葬案”。
    
    47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94,“刘宇信等控告张德元统众截阻坟脉开田打伤民案”。
    47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91,“王涵禹告王玫将妻尸棺蓦葬在祖婆坟山内案”。
    47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6—016255,“邓林以踞拆为殃事控张廷兰等案”。
    47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27,“陶世寅告梁廷玉等叠次诈敲银籍坟霸占案”。
    480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507,“陈真一具控袁文祖等痞恶估葬各情案”。
    481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参见(清)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光绪十年刻本。
    482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踏勘》,光绪十八年刊本。
    483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484《大清律例》卷三○,《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
    485《牧令书辑要》卷七,转引自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页。
    48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02,“道光三年高绍荣告状”。
    48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05,“道光四年张声华禀状”。
    48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6—016255,“邓林以踞拆为殃事控张廷兰等案”。
    48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1—0654,“杜显贵具控蒋同书等侵越坟地案”。
    490 [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491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142,“徐朝相告徐椿起造生茔将肖氏坟尾占压案”。
    492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55,“牟金武告穆高凤私将胞兄坟挖平作房基案”。
    493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96,“周祥顺以霸其祖坟头树木具告陈宗德案”。
    49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1692,“李世治具控李志仁侵犯祖坟案”。
    49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713,“张泳朝、张泳洋以籍坟痞索事控曾文榜案”。
    49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38,“钟文芳具控钟清仁挖毁其胞兄坟茔案”。
    49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692,“赵仕奇控李应奇将民祖坟践踏案”。
    49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296,“周祥顺以霸其祖坟头树木具告陈宗德案”。
    499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90,“王乃慎控告王俸国侵葬挖毁坟台案”。
    500《大清律例会通新纂》,第2923——2924页。转引自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501《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350页,“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四川省按察使司告示”。
    50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282页,“道光元年告示”。
    50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351页,“道光元年五月二十三日巴县示谕”。
    504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505 [美]步德茂:《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张世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506《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85页,“霍明选卖田地文约”。
    50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07页,“杨春蔡弟兄卖阴地文约”。
    508《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16页,“李玉顺卖阴地文约”。
    509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4页。
    510参见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三联书店,2000年版。
    511雍正《四川通志》卷四七,《艺文·楚民寓蜀疏》。
    512嘉庆《四川通志》卷首,《圣训》。
    513嘉庆《四川通志》卷六四,《食货志·户口》;卷二四,《舆地志·城池》。
    514王笛:《清代重庆城市人口与社会组织》,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6页。
    515罗国钧等修:民国《巴县志》卷四,《赋役上》,1939年重印本,第1—2页。
    516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507,“陈真一具控袁文祖等痞恶估葬各情案”。
    517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515,“马世荣告宋登级挖毁其伯父坟墓案”。
    518《论语·学而》。
    519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一》。
    520《荀子·礼论》。
    521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51页。
    522《资治通鉴》卷一九六。
    523 (宋)黄干:《勉斋集》卷二八,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524罗大经:《鹤林玉露》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525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609,“王李氏控告秦洪道、秦刚掘挖坟堆案”。
    526《国语·周语》。
    527郑玉波:《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37页。
    528 [美]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529同上注。
    530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531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3—01443;清6—03—01441;清6—03—01785;清6—08—02655;清6—08—02709;清6—08—02856;清6—08—02883等。
    
    53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349—350页,“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四川省按察使司告示”。
    533《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412页,“嘉庆五年十二月约客甘玉祥等请状”。
    534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见《官箴书集成》第三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33页。
    535《清史稿》卷三百一,《宪德》。
    536《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95页,“道光十二年六月初三日巴县告示”。
    537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见《官箴书集成》第四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70页。
    544郑维宽:《论清代重庆在川东经济中心地位的形成》,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545王子今:“中国古代惩治盗墓行为礼俗传统和法律制度”,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54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7页。
    547同上注,第7页。
    548《尚书·无逸》。
    549《论语·宪问》。
    550《汉书·食货志上》。
    551《商君书·农战》。
    552同上注。
    553《帝王世纪·击壤之歌》。
    554齐涛主编:《中国民俗通志》(信仰志),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55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556杨文衡:《中国风水十讲》,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129页。
    557 [英]S·斯普林克尔著:《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张守东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558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2861,“张飞凤具控周天禄叔侄籍坟搭蓬案”。
    559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51页。
    560对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以及民法思想,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持肯定说的代表性人物有杨鸿烈、戴炎辉、胡长清、杨幼炯、梅仲协、张晋藩、叶孝信、俞荣根、徐道邻、张镜影、林咏荣以及浅井虎夫等。他们认为,中国古代虽无形式民法,但一定有实质意义民法。持否定说的有梁启超、王伯琦、梅因、滋贺秀三、寺田浩明等。
    561参见潘维和:《中国近代民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46—55页。
    562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载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52—53页。
    563王伯琦:《民法总则》,(台北)“国立”编译馆1963年版,第15页。
    564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6页。
    565潘维和:《中国近代民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54页。
    56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
    567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568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569俞荣根:《道统与法统》,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571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3页。
    57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573同上注,第35页。
    574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5—87页。
    575相关论著有:贺卫方:“中国古典司法判决的风格和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高鸿钧:“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等等。
    576张伟仁:“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577马小红:“中国古代法的确定性问题”,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578 (清)方大湜:《平平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653页。
    
    579俞江:“清代的立继规则与州县审理——以宝坻刑房档为线索”,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580 (汉)刘熙:《释名》。
    581《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12页。
    582《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第107页,“周尔珍弟兄卖田地文约”。
    583《大戴礼记·礼之本》。
    58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6页。
    585 (清)李元度:《家庙碑》,见《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七三。
    586冯尔康:“清代宗族祖坟述略”,载《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
    587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588 (清)李绂:《穆堂初稿》卷二四,《别籍异财议》,乾隆五年刻本。
    589民国《云阳县志》,《族姓宗祠表》。
    590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591有关清代基层社会管理的相关情况,请参照王日根:《明清民间社会的秩序》,长沙:岳麓书社,2003年版。
    592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4页。
    593《雍正朝起居注》第2册,五年五月初十条。
    59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9页。
    595徐忠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596俞荣根:“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另可参见马小红:“‘确定性’与中国古代法”,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597黄宗智先生关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在学界产生巨大影响,其一直主张要运用地方司法档案来研究中国法律史问题。相关主张请参见:黄宗智、尤陈俊:《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98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599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53页。
    600李钟声:《中华法系》(上册),台北:台湾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第211页。
    601《大戴礼记·礼之本》。
    60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02页。
    603参见《清通礼》;《大清律例·服舍违式》。
    604巴县档案,档案号:清6—08—03142,“徐朝相告徐椿起造生茔将肖氏坟尾占压案”。
    
    605《论语·子张》。
    60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3页。
    607 (清)方大湜:《平平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653页。
    609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610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611《论语·学而》。
    612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清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613 (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七,清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614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页。
    615相关论述参见徐勇:“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序”,载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616参见肖泽晟:“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载《法学》,2009年第7期。
    [1] (清)王尔鉴:《巴县志》,清乾隆二十五年刻本。
    [2] (清)王梦庚:《重庆府志》,道光二十三年刻本。
    [3] (清)常明等:《四川通志》,嘉庆二十一年刻本。
    [4] (清)熊家彦:同治《巴县志》,同治六年刻本。
    [5]向楚主编:《巴县志选注》,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
    [6]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四川省档案馆:《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
    [9]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衙门诉讼档案》。
    [1]《巴渝张氏家谱》,重庆图书馆藏。
    [2]《忠孝谱:酉阳土家族冉土司家谱》,重庆图书馆藏。
    [3]《王氏家谱》,重庆图书馆藏。
    [4]《杨氏家谱:巴县》,重庆图书馆藏。
    [5]《重庆璧山杨氏家谱》,重庆图书馆藏。
    [6]《陈氏家谱:重庆渝北大鳌坪支系》,重庆图书馆藏。
    [7]《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国家图书馆藏。
    [8]《山阴州山吴氏族谱》,1924年本,国家图书馆藏。
    [9]《庐江堂何氏族谱》,光绪二十三年本,国家图书馆藏。
    [10]《平定张氏族谱》,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11]《上虞雁埠章氏宗谱》,国家图书馆藏。
    [12]《锡山邹氏家乘》,光绪二十一年本,上海图书馆藏。
    [13]《苏州吴县湖头钱氏宗谱》,光绪七年本,上海图书馆藏。
    [14]《湖南益阳徐氏家谱》,国家图书馆藏。
    [15]清江《杨氏四修族谱》,清嘉庆十八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16]即墨《万氏谱书·东茔立书碑》,清光绪六年刻本,上海图书馆藏。
    [17]浦江郑氏《义门规范》,成都文伦书局,宣统二年本,上海图书馆藏。
    [18]《平定张氏族谱》,道光二十八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19]《武进庄氏增修族谱》,民国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20]《广昌豫章涂氏宗谱》,同治十一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21]《池州仙源杜氏宗谱》,光绪年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22]《清代徐氏族谱》,重庆图书馆藏。
    [23]《毗陵新安刘氏宗谱》,1948年本,上海图书馆藏。
    [24]沧州孟村《张氏家谱》,民国十二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25]《余姚江南徐氏宗谱》,上海图书馆藏。
    [26]山东即墨《杨氏族谱》,道光年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27]清江《龚氏十四修族谱》,民国三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28]《湘阴狄氏家谱》,1938年本,国家图书馆藏。
    [29]四川开县《唐氏族谱》,清同治十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
    [30]湖南汉寿《盛氏族谱》,清光绪二十七年间活字引本,国家图书馆藏。
    [31]《寿州龙氏宗谱》,光绪十六年本,上海图书馆藏。
    [32]常州《长沟朱氏宗谱》,光绪三十三年本,上海图书馆藏。
    [33]《上湘龚氏支谱》,1915年本,上海图书馆藏。
    [1]《尚书》。
    [2]《周礼》。
    [3]《周易》。
    [4]《诗经》。
    [5]《礼记》。
    [6]《论语》。
    [7]《孟子》。
    [8]《中庸》。
    [9]《墨子》。
    [10]《荀子》。
    [11]《商君书》。
    [12]《韩非子》。
    [13]《大戴礼记》。
    [14]《尔雅》。
    [15]《释名》。
    [16]《广雅》。
    [17]《春秋繁露》。
    [18] (宋)朱熹:《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
    [19]《十三经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 (宋)李昉等编:《太平御览》,四库全书本。
    [2]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版。
    [3]《二十四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
    [4]《钦定大清清通礼》。
    [5]《大清会典》。
    [6]《圣祖仁皇帝圣训》。
    [7]《世宗宪皇帝圣训》。
    [8] (唐)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
    [9]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
    [10]《宋会要辑稿》。
    [11] (清)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上海广百宋斋光绪十七年版。
    [12]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
    [13]赵尔巽:《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
    [14]《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8]《现行乡约》,清同治年间刻本。
    [19]《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
    [20]《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21]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22]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上、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 (汉)王充:《论衡》。
    [2] (汉)许慎:《说文解字》。
    [3] (晋)郭璞:《葬书》。
    [4] (宋)王洙等:《地理新书》。
    [5] (宋)周敦颐:《太极图说》。
    [6] (宋)黄干:《勉斋集》卷二八,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7] (宋)程颐、程颢:《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
    [8] (明)朗瑛:《七修类稿》。
    [9] (明)雷梦麟:《读律琐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 (明)范景文:《文忠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11]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清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
    [12] (清)朱次奇:《朱九江先生集》。
    [13] (清)徐栋辑:《牧令书》,清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14] (清)汪辉祖:《佐治药言》,清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15] (清)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华书局,1986年版。
    [16] (清)宋荦:《西陂类稿》,四库全书本。
    [17]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清光绪十八年浙江书局刊本。
    [18] (清)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光绪十年刻本。
    [19] (清)李绂:《穆堂初稿》,乾隆五年刻本。
    [20] (清)许乃普辑:《宦海指南五种》,清咸丰九直钱唐许氏刻本。
    [21] (清)李光地:《榕村语录》,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2] (清)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23] (清)于成龙:《于山奏牍》,康熙四十三年刻本。
    [24]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25] (清)汤斌:《汤子遗书》,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6] (清)何品玉:《两龙琐志》,光绪二十六年刊本。
    [27]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北京:中华书局,1936年版。
    [28]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
    [1]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
    [2] [美]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
    [3] [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
    [7]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北京:法制出版社,1982年版。
    [13]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4]俞荣根:《法统与道统》,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陈金全:《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6]陈金全:《北宋法律思想研究》,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7]曾代伟:《金律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
    [18]曾代伟:《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9]张培田:《中国法文化散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0]张培田:《中西近代法文化冲突》,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版。
    [21]龙大轩:《道与中国法律传统》,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2] [美]I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23] [美]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4] [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25]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6年版。
    [26]陈良学:《清代移民与陕南开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
    [27]田培栋:《明清时代陕西社会经济史》,北京:首都师大出版社,2000年版。
    [28]秦燕:《清末民初的陕北社会》,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9]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0]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31]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2]童光政:《明代民事判赎研究》,桂林:广西师大出版社,1999年版。
    [33]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
    [34] [德]马克斯·韦伯:《儒家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5]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36]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1988年版。
    [37]任恒俊:《晚清官场规则研究》,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
    [38]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39]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0]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
    [41]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2]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3]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4]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45]郭建:《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46]范忠信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7]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8]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9]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50]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1]柏桦著:《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2]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53]李鸣主编:《青蓝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4] [美]步德茂:《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张世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55]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6]蒲坚:《中国历代土地资源法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7] [美]黄宗智、尤陈俊:《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法律、社会与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8]杨晓辉:《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9]吴欣:《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
    [60]梁治平:《法意与人情》,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61]张德胜:《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社会学的诠释》,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2]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3]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4]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的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5] [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6]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7]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8]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法》,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9]陈高华、徐吉军:《中国风俗通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70]蒲慕州:《墓葬与生死——中国古代宗教之省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
    [71]齐涛:《中国民俗通志》,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72]毛国权:《宗法结构与中国古代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73]余新忠:《中国家庭史》(第四卷明清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7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5]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76]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77]李钟声:《中华法系》(上册),台北:台湾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
    [78]郑天挺:《清史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79]隗瀛涛主编:《重庆城市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0]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81]李零:《中国方术考》,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
    [82]杨文衡:《中国风水十讲》,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
    [83]于希贤、于涌:《中国古代风水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
    [84]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85]陈金全、汪世荣编:《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6]郑玉波:《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
    [87]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律存疑点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8]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9]王笛:《清代重庆城市人口与社会组织》,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瞿同祖:“清律的继承和变化”,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
    [2]易平:“日美学者关于清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论争”,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3]胡旭晟:“中国调解传统研究——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4]曹培:“清代州县民事诉讼初探”,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
    [5]俞荣根:“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冲突与整合”,载《中华文化论坛》,1998年第4期。
    [6]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传统诉讼观念”,载《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4期。
    [7]徐忠明:“明清刑事诉讼‘依法判决’之辨正”,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8]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9]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叙事及其意义”,载《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0]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11]陈景良:“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2]马小红:“中国古代法的确定性问题”,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13]高秦伟:《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情观》,载《湖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14] [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性质及意义——日美两国学者之间的争辩”,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1998年第2期。
    [15]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对象”,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16]邓建鹏:“清代州县讼案和基层的司法运作——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中心”,载《法治研究》,2007年第5期。
    [17]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18]俞江:“清代的立继规则与州县审理——以宝坻刑房档为线索”,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19]李贵连、俞江:“清末民初的县衙审判——以江苏句容县为例”,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0]黄宗智:“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载《清华法学》(第10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1]韩秀桃:“明清徽州民间坟山纠纷的初步分析”,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2]冯尔康:“清代宗族祖坟述略”,载《安徽史学》,2009年第1期。
    [23]王志强:“制定法在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运用”,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24]张伟仁:“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25]高鸿均:“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26]高楠、宋燕鹏:“墓田上述——项南宋民间诉讼类型的考察”,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27]肖泽晟:“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载《法学》,2009年第7期。
    [28]陈代荣:“巴县档案今昔”,载《中国档案》,1984年第4期。
    [29]何勤华:“泛讼与厌讼的历史考察——关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一点思考”,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
    [30]胡旭晟:“无讼:‘法’的失落——兼与西方比较”,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1期。
    [31]冯霞:“中国人‘厌讼’心理的历史分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32]张小也:“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以清代漕运为中心”,载《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
    [33]卞利:“明清徽州民俗健讼初探”,载《江淮论坛》,1993年第5期。
    [34]龚汝富:“江西古代‘尚讼’习俗浅析”,载《南昌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35]李力:“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36]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37]李交发、刘军平:“略论中国传统诉讼审判的判决依据”,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
    [38]郑维宽:“论清代重庆在川东经济中心地位的形成”,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39]王子今:“中国古代惩治盗墓行为礼俗传统和法律制度”,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40]邓勇:“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
    [41]陈进国:“风水信仰与社会文化变迁”,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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