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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法院角色和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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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评述我国建国前后最高法院(建国前指中国共产党两个时期领导的地方武装政权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状况基础上,论文对最高法院的权力角色和司法功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摆正最高法院的角色,应首先确立最高司法权与国家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相互制约的角色关系,以及摆正与最高检察权的法律关系。这是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基础。发挥最高法院的功能,包括在健全死刑复核制度同时,放弃民商二审案件的普遍管辖,建立严格的法律三审程序,来确保审判功能的有效发挥;坚持通过个案审判,张扬最高司法权对社会、法律问题的判断和阐述,以强化政策形成功能;放弃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方式,坚持以个案为载体来统一对法律的认识和适用,并针对社会发展不平衡现状,建立一种“二元”法律适用标准体系实践法律统一功能;在完善制度(包括成立宪法委员会)的同时,扩大行政审判范围、增强审查深度是发挥权力制约功能的重要表现;通过死刑复核审、法律上诉审和申诉监督审,以及通过案件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实现对地方法院的监督、指导功能。为实现最高法院功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大法官的精英化、终身制、高薪制、权力平等、提名制约和结构平衡是其完成司法权力使命的制度保障。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national rule of law,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PC), as the highest judicial organ ha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functions in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etc. in society today.
     What a role should SPC play in the national power organizations? And what kind of functions should it elaborate in an administering society? This dissertation studied SPC theoretically. The purpose is to get some beneficial functions in developing rule of law and improving national system.
     In the first part, three chapters reviewed the development condition of the supreme judicial organization in the local democracy magistracy l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befor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t is beneficial to cognize the current institut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laws of SPC.
     In the second part, 6 chapters studied the role of SPC playing in 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the functions in the national management.
     After defining the role and the functions of SPC, the dissertation studied the role of SPC in the organ of our state power. The conclusion is that in front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with dual powers, SPC had been produc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but does not have the power of restricting legislature; however, it invades latter’s legislative power. The fact that SPC depends on the central finance has extremely weakened the degree of its power to supervise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law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having the power to protest SPC’s determination weakened the basic judicial principle of final judgment from SPC. The procuratorial power getting involved to the civil case is a typical expression of the civic power interfering the private right, and affecting court independent judgment.
     The dissertation studi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PC and Chinese special political organizati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It also studied the way and content of SPC l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pointed out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laws.
     In this part, the dissertation investigated meticulously the functions of SPC. And it is known that as for herself interest, SPC could not actively try the cases with the most represent and meaning. Its judicial explanations which have substandard lawmaking form cover up almost its functions of making policies and the unified laws. Its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also cannot undertake the function in restricting powers. And the current regulation of judicial control and proceeding limits the try of typical cases by SPC and restricts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to local courts. It is considered that SPC’s jurisdiction still do not get away from the condition exercising administratively, presenting the number of much more judges, the dismembered power, handling cases in low efficiency, supervision in multiple layers, but nobody responsible for the job.
     In the third part, the article demonstrates how to adjust the power roles. 1. To establish the restri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preme judicial power and the supreme legislative power, and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power. SPC extends her scope and degree in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to restrict the governmental behaviors. 2. To adjust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SPC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t should be to establish the Supreme Prosecution Department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cancel the power to appeal SPC’s final determination. 3. The dissertation summarized the ways in judicatory l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o follow the law, to lead and depend on her members.
     For its role and functions, SPC must adjust its structure : setting Panel and En Banc to try the cases, and system of justce is a better way. The constitutional committee set in SPC can examine the laws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rules by the State Council if they are in lin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explain the constitution;To realize the system of the elite of justice, lifelong tenure, high salary system, equal power , restricted nomination and balance construction.
     At the point of modeling the functions of SPC, the dissertation believes that we should improve capital punishment judicial review system, abdicate the jurisdiction to civil appeal cases. Establishing a procedure system for third legal try step develops its policy formation functions by her precedents. Case judge takes the place of the way of "judicial explanation" to guide the judicatory of the whole country. Establishing the "dual standards" system realizes the law unified function. The scope and degree of the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should be extended. And the procedur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review, appeal to a higher court and complain perform the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to the lower courts.
引文
①《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2 期。
    ② 笔者在 2004 年初开题前查询 2000-2003 年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在“法理、法史与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学及地方法制”、“民法、商法学”、“刑法、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专题中查询到文章标题或摘要中有“最高法院” 词条的文章只有 129 篇。在这 129 篇文章中,篇名有“最高法院” 词条的只有 41 篇。其中有近一半为研究外国(主要为美国)“最高法院”的文章。1999-2003 年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法理、法史与国际法”等前四项专题中,论文题目有“法院” 词条的有 19 篇,有“最高法院” 词条的只有一篇(《美国最高法院与黑人民权》)。
    ③《现代法学》,2006 年 6 月第 24 卷第 3 期。
    ④《五邑大学学报》,2002 年第 4 卷第 2 期。
    ⑤《法商研究》,2003 年第 2 期。
    ⑥《法制日报》2003 年 9 月 10 日。
    ⑦《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2 年 9 月第 3 期。
    ⑧《法学》,2003 年第 11 期。
    ⑨《美国研究》,2002 年第 2 期。
    ⑩《人民法院报》2002 年 8 月 23 日。
    ① [美]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②《社会科学研究》,2003 年第 6 期。
    ③《中外法学》,2003 年第 5 期。
     ① 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6 页。
    ② 1931 年 6 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宣布,“决定 8 月 1 日召集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产生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来领导全国的革命斗争,来对抗反革命的中央政府——南京政府——来统一各苏区及全国红军的革命行动来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统治,来建立全国的苏维埃政权”。见《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上),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137 页。
    ① 11 月 27 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
    ② 选举毛泽东为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
    ③ 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20 页。
    ④ 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7 页。
    ⑤ 从 1931 年 12 月始,何叔衡等人就开始在瑞金叶坪谢氏宗祠,组成临时最高审判机构,负责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73 页。
    ⑥ 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60-261、395 页。
    ⑦ 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261、297 页。
    ⑧ 在长征期间,红军主要是与国民党政府军队进行军事斗争,最高法院组织机构没有实际存在。1935 年中央主力部队到达陕北,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内设工农检察局、司法部等。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98 页;李志英:《博古传》,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60 页。
    ① 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260-261 页。
    ② 在笔者所见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最高法院正式建立的具体日期和领导人的任命资料,但《中央苏维埃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的组织章程,并 1934 年 3 月 25 日最高法院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组织“最高特别法庭”开庭审判熊仙璧、洪水案,证明已经使用了“最高法院”这个名称并行使了职权。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61-262 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编者对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成立的时间也有同样的结论。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27 页。
    ③ 笔者注意到,这里存在一个“在制度设置上,军事法庭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的关系”的问题。在最高法院中设置军事法庭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依照的是两个不同法律。前者根据 1934 年 2月《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后者则根据 1932 年 2 月《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其最高法院存续的历史时段来看,后者的规定不仅必要而且能满足当时战时的需要,而前者的设置应属于制定法律时对制度的完善设计,但不能肯定在实践中已经具备。因为1934 年 10 月就开始了长征。另外,笔者没有查到对军事法庭进行审判的资料。所以,结论应是军事法庭可能没有实际设立。
    ④ 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61-262 页。
     ① 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下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1931 年 11 月 25 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朱德、彭德怀、王稼祥、毛泽东等为委员,朱德为主席,彭德怀、王稼祥为副主席。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0 页。
    ② 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41-45、223-226 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94-299 页。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军事裁判所分四种,即在红军的师部及军区指挥部和独立师设初级军事裁判所;在作战阵地的最高级的指挥部内设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在中央军事委员会内设高级军事裁判所,以及在最高法院设最高军事裁判会议。高级军事裁判所所长和裁判员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提出人选,但必须经最高法院核准。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41-42 页;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69-273 页。
    ③ 在熊仙璧案中,最高特别法庭设主审 1 人、陪审 2 人、书记 2 人、检察长 1 人。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为主审,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梁柏台为最高特别法庭临时检察长提起控诉。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71-178、264 页;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63 页。
    ①《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 2、7、17、18、19、34 条。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85-95 页。
    ② 如 1932 年 8 月 4 日临时最高法庭对季振同、黄仲岳等 9 人反革命案件做出的判决书中即规定判决送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执行。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58 页。
    ③ 第 25 条。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90 页。
    ④ 与中央不同,地方和军队各级审判机关实行审政合一制,既有审判权,又有司法行政权。虽然地方与军队各级审判机关在行政上受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领导,受同级苏维埃政府主席团的指导,但是由于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地方及军队内没有下属单位,其任何命令都由裁判机关贯彻执行,这就决定了地方和军队各级裁判机关同时具有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双重职能,不但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且还可以任免下级裁判机关的干部。引自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16 页;《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第 148-164 条。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64-65 页。
    ① 1933 年 38 日司法人民委员部在瑞金召开省、县裁判部长联席会议总结和介绍审判工作经验,训练干部。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年版,第 261 页。
    ② 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316 页。
    ③ 司法人民委员部 1933 年 5 月 30 日作出《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第 14 号命令)。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8-61 页。
    ④ 司法人民委员部 1933 年 4 月 12 日发布组织劳动法庭的命令(第 9 号)。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1-22 页。
    ⑤ 按照《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和《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在国家政治保卫局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委员会。保卫局局长是委员会主席,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委任。委员中有同级共产党代表及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检查员参加。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75 页。
    ⑥ 在边区(指共产党红军占领区的边缘地带和刚刚开辟的革命根据地)的地方政治保卫局、在战区的红军政治保卫分局对于敌人的侦探、刀匪、团匪及反革命的豪绅地主,有权采取直接处置,而不必经过裁判部。在严重的紧急的反革命案件上,国家政治保卫局各类各级政治保卫分局还有权采取紧急处置。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76 页。
    ⑦ 根据 1931 年 12 月 13 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一切反革命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查逮捕和预审,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起诉讼”。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76 页。
    ⑧ 根据 1934 年《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称为工农检察委员会,但在 1931 年根据《工农检查部组织条例》称为“工农检查部”。参见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411 页。
    ① 参见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411-412 页。
    ② 这种审检合一制在地方也实行,这在《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均有规定,但在军队内的裁判机关则实行审检分立制。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第五章相关条款规定,在初高两级军事裁判所的所在地设立初级军事检查所和该级军事检查所,作为军队的独立的检察机构,负责检查和预审军人犯法案件。军事检查所是代表国家对军事犯的原告机关,他可以检查军队中及与军事有关的一切犯法案件,并可以向法庭提出公诉,开庭审判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16-317 页;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41-45 页。
    ③ 1932 年 8 月,临时最高法庭审判季振同等 9 人的反革命案件时,承担检察任务的就是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代表李克农,作为国家原告人参加审判。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7-38、160-168 页。
    ④ 指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和高级军事裁判所。详见前文注释。
    ⑤ 各级裁判部设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市裁判部还须组织劳动法庭。见《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第 151 条。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3-24 页。
    ⑥ 各级裁判部的裁判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局长或特派员、民警分局或民警厅长或民警所长、工农监察委员会、劳动部及职工会的代表、所在地下级裁判部长、及其他能任其职的工作人员组成。见《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第 149条。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70 页。
     ① 根据《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第 150、157 条。地方及红军中的审判机关上下级之间,下级裁判机关直接隶属于上级裁判机关。下级裁判机关的干部及工作人员都由上级裁判机关任免、奖惩、教育与训练。上级裁判机关随时派员到下级裁判机关视察与指导工作。裁判委员会的委员,经同级苏维埃主席团审查通过之后,须送上级审(裁)判部批准。下级裁判机关绝对服从上级裁判机关的领导,定期向上级裁判机关报告工作,不得到上级裁判机关的批准不能随便调动与撤换本裁判机关的干部与工作人员;下级裁判机关接到上级裁判机关的命令与指示以后,立即召开裁判委员会及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讨论执行方法,按照上级裁判机关的指示去执行。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年版,第 23-26 页;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第 318 页。
    ② 见 1932 年 2 月 19 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委决定。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7 页。
    ③ 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95页;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63、310 页。
    ④ 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71-178、264 页;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63 页。
    ① 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4-195 页。又如,1932 年 9 月 21 日临时最高法庭以“法字第 105 号”对福建省苏裁判部(第 68 号判决书)的批示中称,“关于反革命犯赖子春一名判处枪毙一案照准,原判及该犯的全部案卷均发还,着照原判执行具报” 。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1 页。
    ② 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3 页。
    ③ 见 1932 年 6 月 9 日《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 32 条。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5 页。
    ④ 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79 页。
    ⑤ 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87页;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6 页。
    ⑥ 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7 页。
    ① “判卖阶级”等,原文如此。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00 页。
    ② 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01 页。
    ③ 参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4 页。
    ④ 博古为主席,谢觉哉为司法部部长,罗梓铭为工农检察局长。参见李志英:《博古传》,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18 页。有另一种说法,称还设有最高法院,董必武任院长(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398 页),但笔者尚未在其他资料中得到证实。
    ⑤ 参见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99页。
    ① 1937 年 2 月 10 日中共中央在《致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表示,只要国民党实现“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等五项条件,则中国共产党将取消两种政权的对立局面,把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直接受南京中央政府指导。不久,中共中央主动将陕甘宁苏区改为特区。“七·七”事变后,经过两党谈判,蒋介石承认了陕甘宁边区,于是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改制为陕甘宁边区政府。1937 年 11 月国民政府将陕甘宁边区政府改称“陕甘宁特区政府”。1938 年 1 月又复改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参见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大事记》,档案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12 页;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 页;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01 页。
    ② 参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 页;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大事记》,档案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 页。
    ③ 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7-8 页。
    ① 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76、394、447 页。
    ② 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02 页。
    ③ 高等法院先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者于同年 9 月 6 日成立。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 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等法院成立于 7 月12 日。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0 页。
    ④ 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14 页;参见附录表 2: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副院长)一览表。
    ⑤ 根据 1938 年元旦高等法院全体合影的照片了解。参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1 页。
    ⑥ 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 页。
    ⑦ “三三制”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对边区政权建设提出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内容是在政权中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广大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开明绅士和中等资产阶级。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04 页。
    ① 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0 页;1942 年 5月高等法院共有在册人员 173 人,而审判人员只有庭长 1 人,推事 2 人、书记员 2 人,其他均为行政人员和警卫。转引自侯欣一:《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法学研究》,2004 年第 5 期;参见附录表 4: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庭长、科长一览表。
    ② 实践中,群众因不懂审级和管辖,只要不服县司法处的判决,往往到专署上告和申诉。因专署没有审判职权,专员感到十分为难。参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5 页。
    ③ 指专员公署所辖区域。专员公署和区公署是当时边区和县两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各边区皆将所属两个以上的县,划为一个行政分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简称专员公署),是边区政府的辅助机关,在边区政府或其行政公署的领导下,指导督察辖区内各县政务。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5 页;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14 页。《修正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各县区公署组织暂行条例》,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年版,第 215、229页;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 页。
    ④ 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5 页。
    ⑤ 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6 页;参见附录表 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设置及人员一览表。
    ① 1944 年 5 月 12 日边区政府命令,分庭设立分监及看守所,羁押六个月至三年的犯人。后于1946 年春将分监撤销。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67-369 页;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5-28 页。
    ② 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78 页。
    ③ 1942 年 10 月发布命令,决定各县司法工作由县长领导。
    ④ 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9 页。
    ⑤ 这一时期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或边区政府发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1943 年 3 月)、《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1943 年 3 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的指示》等有关法规、指示为陕甘宁边区司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政策根据。
    ⑥ 根据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晋翼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的《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和1943年2月12日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做出的《关于边区司法机关改制之决定》。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94、376、384页。
    ① 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23 页。
    ② 凡属汉奸、间谍、暗害分子等政治性案件的侦察和公诉,由保安机关或公安机关行使,一般刑事案件则由司法机关代行其职权。
    ③ 徐世奎担任检察官,后刘临福继任。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46 页。
    ④ 后李木庵、张曙时等向参议会常驻会提出恢复检察制度的提案,但未获通过。1944 年,边区政府副主席李鼎铭也多次提议恢复检察机关。直到 1946 年 4 月,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才决定,健全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负责执行检察人民和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职权。会后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员二人、主任书记员一人、书记员二人。任命马定邦为检察长。分区设高等检察处分处(延属分区除外),设检察员、书记员各一人。不久,蒋胡军队进攻延安,司法干部有的转入部队,有的搞战勤工作,检察机关无形取消。1949年 2 月 5 日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联合决定,鉴于“干部的非常缺乏,检察制度可暂时不建立,其职务仍由公安机关和群众团体代为执行。”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陕甘宁边区政府撤销。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14 页;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46-48 页。
    ⑤ 其他为这三个科室的人员 12 人,以及秘书 2 人,看守所 3 人。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7 页。高等法院全体名单上没有注明时间,但其中有院长雷经天“带职学习”字样。故推定应该是 1942 年 5 月到 1943 年 12 月李木庵担任代院长期间。
    ① 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78-379 页。
    ② 指李木庵领导的司法改革,后文将谈到。
    ③ 见《中国六法全书》第 2 篇,世界法政学社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 年)版,第 5 页。
    ④ 参见蓝全普编:《解放区法规概要》,群众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54 页。
    ⑤ 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94 页。
    ① 蓝全普编:《解放区法规概要》,群众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56 页。
    ② 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53 页。
    ③ 见《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02 页。
    ④ 政务会议为边区政府执行政务之领导机关。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08-211 页。
    ⑤ 见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大事记》,档案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 页;程中原:《张闻天传》,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358 页。
     ① 在该“提纲”中还注释:“以上是假定有国民党的人和外国记者一道,为了统一战线措辞不免含混一点。要是单只有外国记者那就不妨把国民党不承认边区的事实讲出来。”可见,陕甘宁边区等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司法终审权,是由于国民党政府不承认边区政权的政策决定的,责任不在中国共产党。参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7 页。
    ③ 审判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一人,秘书、书记官各一人。委员长、副委员长由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兼任,其余委员由政务会议通过委任。审判委员会职权有:①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及第二审判决之刑事上诉案件,及受理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之民事上诉案件;②受理行政诉讼案件;③婚姻案件;④复核死刑案件;⑤解释法令。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62 页。
    ① 特殊情况规定为:兼县之专署,对所兼县所辖县,均为第二审。直属县(辽县)为第一审,高等法院为第二审。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401 页。
    ②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447 页。
    ③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77 页。
    ④ 谢觉哉、罗迈、李木庵、雷经天、王子宜为委员,谢觉哉为主任委员。
    ⑤ 当时《解放日报》对此进行了报道,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116页;2月15日边区政府发布战字809号《关于边区审判制改为二级审判制命令》指出,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决定,边区司法审判改为二级制。本府审判委员会着即取消。见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大事记》,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00-201页。
     ① 侯欣一:《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② 表现为雷经天复职后组织对李木庵主政期间审判的案件进行“清理和平反”、审判工作规范化和程序意识受到打击、对工农干部重新重用等方面。见侯欣一:《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法学研究》2004 年第 5 期。
    ① 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23-24 页。
    ② 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85 页。
    ③ 指原边区和抗战时共产党军队占领、扩大的区域。
    ④ 其他根据地政权也还采取参议会的形式。如,1946 年 1 月 16 日《辽西区各市县临时参议会暂行组织条例》、1946 年 3 月 18 日《张家口市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等都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政权组织法规。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445-449 页。
    ⑤ 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34、536、542 页。
    ① 据 1949 年 6 月统计,解放区面积已达 296 万余平方公里 , 占全国领土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强,解放人口两亿七千九百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八以上。解放了北平、天津、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大城市。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18-119 页。
    ② 大解放区是依据军事上的战略区而划分和命名的。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18-119 页。
    ③ 1947 年 7 月至 1948 年期间,人民解放军解放了 164 座城市。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23 页。
    ④ 中共中央 1948 年 11 月发布《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
    ⑤ 参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498-502 页;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23-126 页。
    ①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470-473 页;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33-134 页。
    ②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57页。
    ③ 还包括,废止敌伪法律,一切以民主政策及特别法令为根据,不束缚于旧法律观点,处理案件,一切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原则。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94—599 页。
    ④ 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612 页;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19 页。
    ① 《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十条,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453-457 页。
    ② 如县一级司法机关多称司法科,冀中称人民法庭,冀鲁豫和察哈尔省有的却称高法处。参见蓝全普编:《解放区法规概要》,群众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59-60 页。
    ③ 如称,冀中人民法院、冀鲁豫人民法院、太行人民法院等。各直辖市司法机关称为“某某市人民法院”,如石家庄市人民法院、阳泉市人民法院。
    ④ 各级政府的裁判研究委员会以司法机关负责人为主任委员,主审员、县长、公安局长及选聘之其他民众团体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⑤ 1949 年 10 月 25 日政务院呈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布由政务院接管华北人民政府,其所属的五省二市(河北、山西、察哈尔、绥远和平原五省和北平、天津二市)划归中央直辖。原华北人民法院人员随之转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17、529 页;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19-120、453 页。
    ① 见陕西省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政府大事记》,档案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15-319、326 页;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460-470 页。边区制及行署制是解放区的行政区化管理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根据地的历史发展和任务相适应的在我国政权建设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普遍实行统一的省(市)建制。见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27 页。
    ② 指日本投降后,共产党迅速接管的区域。
    ③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401、405 页。
    ①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629-630 页。
    ②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94页。
    ③ 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47 页。
    ④ 谢觉哉 1943 年 2 月 26 日日记。《谢觉哉日记》(上),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
    ① 调解工作也出现了扩大化倾向。如 1944 年曲子县发生人命案 15 件,只有 3 件是经法院处理的,其他 12 件都是在下面调解了。群众对这种调解意见很大。志丹县有些赌徒说,“浪赌吧,不要紧,犯了法可以调解。” 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第 194-198 页;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90 页。
    ②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30 页。
    ③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30、599 页。另,前面提到的 1947 年 6 月的《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则没有关东政府对高等法院的领导、干预和制约的规定。
    ④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629 页。
    ① 中原临时人民政府成立于 1949 年 3 月 6 日,1950 年 2 月 5 日奉命撤销,此件当系中原临时人民政府成立之初颁行的文件。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474 页。
    ② 根据 1946 年 10 月 19 日《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中的规定。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95-598 页。
    ③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72 页。
    ④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17 页。
    ①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90 页。
    ②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年版,第 595 页。
    ③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年版,第 601 页。
    ①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93 页。
    ②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99 页。
    ③ 该《细则》没有时间记载,根据其内容中有“市县旗人民法院”字样,可以推定在 1948 年 9月后。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613 页。
    ④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606页。
    ① 10 月 19 日中央政府任命吴溉之、张志让为最高法院副院长。根据 1949 年 11 月 28 日《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中须经中央政府委员会通过任免的人员有院长、副院长、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49 年—1950 年》,法律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853-858 页。
    ② 最高法院委员会由院长 1 人、副院长 2—3 人、委员 13—21 人及秘书长 1 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议决有关审判之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事项。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院长召集,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见熊先觉等编:《中国司法制度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 年版,第 159—160、162—163 页。
    ③ 见郑德荣等:《新中国记事 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8 页。
    ④ 沈钧儒 1950 年 6 月 16 日《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见周天度编:《沈钧儒文集》,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 125-130 页;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3-24 页。
    ⑤ 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3-24 页。
    ① 各业务庭设庭长 1 人,副庭长 1 至 2 人和审判员。还设有办公厅(下设各科分掌总务、文书、人事、出纳、档案、收发和会计)、督导处、辩护室和编纂处(负责研究、编篡、统计、宣传教育等)。《试行条例》规定行政审判庭,但这时没有设立。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215 页;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3-24 页;张培田,张华:《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80-82 页。
    ② 见《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周天度编:《沈钧儒文集》,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5-130 页。
    ③ 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六区。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4 页。
    ④ 1954 年 6 月 19 日,中央政府委员会第 32 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相应地,最高法院分院也随之撤销。同时的文件还有《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变更合并设立辽宁省、黑龙江省、甘肃省。撤销沈阳、旅大、哈尔滨、长春等 11 个中央直辖市,改为省辖市。见郑德荣等:《新中国记事 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19 页。
    ⑤“第一次”结论是根据报告本身的内容得出的。见郑德荣等:《新中国记事 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27 页;周天度编:《沈钧儒文集》,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625 页。
    ⑥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3、5 条。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49 年—1950 年》,法律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 页;参见附录图 7:五四宪法前最高法院在国家权力机构地位图。
    ⑦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18 条。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49 年—1950 年》,法律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 页。
    ① 见《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1-22 页。1949 年 10 月 19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董必武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谭平山为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长,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史良为司法部部长;1949 年 10 月 22 日,法制委员会成立,陈绍禹任主任。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314 页。
    ② 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49 年—1950 年》法律出版社,1982 年 7 月第二版。
    ③ 苏联总检察长对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负责和报告工作。检察系统对苏联最高苏维埃制定的法律执行情况实行最高监督。参见[苏]С·Г 诺维科夫:《苏联检察系统》,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译,群众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41、89 页。
    ④ 见《政府组织法》第 28 条。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署同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27 页。
    ⑤ 参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3 页。
    ② 建国之初,遍布城乡的政治土匪多达 200 余万,特务间谍 600 余万,反动党团骨干 60 余万,还有为数众多的恶霸、反动会道门、及各种黑社会势力。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452 页。
    ③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49 年—1950 年》,法律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213-215 页。同年 10月 10 日中央又做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指出,反革命活动仍十分猖狂,政府虽采取过一些镇压措施,但不够坚决彻底,要求坚决纠正“宽大无边”的右的偏向,全面贯彻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见郑德荣等:《新中国记事 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32 页。
    ④ 已经建立的法院,存在着内部组织和工作制度不统一、不健全,干部量少质弱,一些干部思想观点上存在许多错误认识等问题。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7 页。
    ⑤ 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中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政治局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政治局委员、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到会做了讲话。法制委员会主任陈绍禹作《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最高法院副院长吴溉之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六如、司法部长史良分别作了检察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报告。沈钧儒院长致开幕词。出席会议的有全国各地各级司法工作干部 233 人。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7-31 页。
    ⑥ 会议还讨论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刑法大纲、诉讼程序通则、犯人改造暂行条例及公司法草案。见郑德荣等:《新中国记事 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32-33 页。
    ①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8-30 页。
    ② 办公室由司法部、最高法院抽出干部组成。司法部办公厅主任王怀安、最高法院秘书长闵刚侯担任正副主任。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了解情况、督促各地、交流经验、组织宣传。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1228 页。
    ③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228 页。
    ④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0页。
    ⑤ 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会议选举毛泽东为国家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选举宋庆龄、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桓、沈钧儒等 13 人为副委员长,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见郑德荣等:《新中国记事 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129 页。
    ⑥ 郑德荣等:《新中国记事 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28 页。
    ⑦ 会议选举张鼎丞为最高检察院检察长。11 月 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高克林、张志让、马锡五为最高法院副院长。五四宪法规定,最高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任免。沈钧儒则是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的。见郑德荣等:《新中国记事 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129、139 页。
    ① 五四宪法第 78 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参见附录图 8:五四宪法后最高法院在国家权力机构地位图。
    ② 1954 年 1 月中央军委成立军事法庭,统一管理军事审判工作。2 月 28 日军委主席毛泽东任命陈奇涵为军事法庭庭长。1954 年 11 月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军事法庭改名为军事法院。1955 年8 月 8 日中央军委向毛泽东、刘少奇并中央请示,建议军事法院院长、副院长由最高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毛泽东批准。1955 年 8 月 31 日国防部通知,全军各级军法处改名为军事法院,形成军事法院和一、二、三级军事法院(分设在大军区、军、师级单位)的军事审判机构体系。1956 年 12 月中央军委讨论同意最高法院副院长高克林关于将军事法院改为最高法院军事审判庭的建议。但对内的工作职责不变,组织领导、工作关系归总政治部。1957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钟汉华为军事审判庭庭长,袁光为副庭长。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100-1114 页。
    ③ 见董必武《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384页;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下),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509页。
    ④ 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388-390 页。
    ① 如果审委会讨论后,合议庭又发现了问题,合议庭可以报告院长,院长再提交审委会讨论,而不是对抗审委会。合议庭认为不是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不提交审委会,自己决定了也就算了,如果有错误,院长可以提出纠正。参见《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459-460 页。
    ② 见《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49.10-2001.4)(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5 页。
    ③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裁定。
    ④ 在司法行政工作上,仍沿袭之前的由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格局。
    ⑤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393-394 页。
    ① 见郑德荣等:《新中国记事 1949-1984》,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34 页;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1102 页;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9-60 页。
    ② 审判铃木启久等 8 人案的特别军事法庭审判长是袁光;审判武部六藏等 28 人案的是贾潜;审判城野宏等 8 人案和富永顺太郎案的是朱耀堂。军事法庭对铃木启久等 8 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 年至 13 年;对武部六藏等 28 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至 12 年;对城野宏等 8 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8 年至 8 年;对富永顺太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32-459 页。
    ③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378-382 页;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73 页。
    ④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73-74 页。
    ⑤ 后因国家政治形势发生了更大变化,刑事政策发生了相应的调整,这项工作没有继续进行。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74-75 页。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6 年 7-12 月),第 5-6、14 页。
    ② 见《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253 页。
    ③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78 页;《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481-489 页。这一论断在后来结束十年动乱之后,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④ 见《做革命的促进派》,《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 1977 年版,第 475 页。
    ⑤ 在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中央作工作报告宣布:“‘……这个矛盾,在某些范围内表现为激烈的、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具体条件下,上述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矛盾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至此,修改八大关于主要矛盾论断的工作就算正式完成了。”这是薄一波对这一时期关于国内主要矛盾提法的变化情况的回顾。参见《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31 页。
    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1年版,第 102 页。
    ② 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27 页。
    ③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6 页。
    ④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6-87 页。
    ⑤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 1977 年版,第 459 页。
    ① 认为,对在社会主义时期“还有反革命”的认识不足,对反革命活动的规律性预见不足;只看到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活动减少的一面,没有认清残余的反革命的活动仍然严重存在的一面;只看到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面,忽略了敌我矛盾和敌人利用人民闹事乘机进行反革命破坏的一面;因而对 1956 年党中央对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也有错误的了解,不适当的强调从宽的一面,忽视了对反革命分子首先必须坚决斗争、对反革命活动首先必须坚决镇压的一面;在 1956 年复查工作中,对纠正轻罪重判的错误强调过多,对纠正重罪轻判和漏掉反革命的错误则注意得不足,以致削弱了对敌斗争。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27 页。
    ② 参见《新华半月刊》,1957 年第 22 号,第 91-92 页。转引自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32 页。
    ③ 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32-534 页。
    ④ 共贴出大字报 12000 张。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272 页。
    ② 会议认为,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①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问题。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工具,任务就是通过审判活动为阶级斗争、为党的中心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②人民法院服从党的领导问题。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③人民法院的工作路线问题。人民法院必须依靠群众,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坚决走群众路线,同脱离群众的旧司法作风作坚决斗争。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72-1273页;这次会议还对司法部的领导成员进行了批判,下放外地。见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1页。
    ③ 指 1958 年在全国开展的工业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大跃进运动。这个运动和同时发生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起来。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87 页。
    ④ 县(市)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的工作方法,一个地区的案件由其中一长负责支持。他除负责本职工作外,还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公安、检察院、法院的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也可以彼此代替行使职权。实际上就是把侦查、起诉、审判三道程序变成了一道程序,取消了分工负责,放弃了相互制约。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9 页。
    ①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7-91 页。
    ②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91 页。
    ③ 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第 1273 页;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92-93 页。
    ④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93 页。
    ⑤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466-472 页。
    ⑥ 从 1958 年开始,在一段时间内,各地普遍发生过扩大调解委员会职权的现象。即调解委员会不仅调解民事纠纷,而且可以直接处理民事案件。因此,在这段时间里,人们把调解委员会称为调处委员会。
    ①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88-89 页。
    ② 谢觉哉在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被选举为最高法院院长。大会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选举董必武为副主席,选举张鼎丞为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
    ③ 《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996-999 页。
    ④ 这时出现的错案主要发生在有关保卫“三面红旗”的案件上。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94 页。
    ⑤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93 页。
    ⑥ 在此之前,与会的党员参加了中央政法小组召开的全国公安、检察、司法会议。该会议提出了1960 年和今后几年内把敌我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方针,即打击现行要紧,改造要紧,侦查控制要紧,一切工作都要紧,把反革命的破坏压缩到最小限度。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274 页。
    ⑦ 会议报告的题目为《反透右倾,鼓足干劲,实现 1960 年人民司法工作更好更全面的跃进》。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 1274-1275 页。
    ⑧ 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2页。
    ① 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82 页。
    ② 具体为划清反革命造谣煽动与一般传谣,反革命言论与一般不满言论、过激言词,反革命集团与落后小集团等界限。
    ③ 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 1280 页。
    ④ 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 1284 页。
    ⑤ 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 1287 页。
    ①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 56 次会议批准司法部的报告,做出《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493 页。
    ②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下),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10 页。
    ③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也随之相应予以撤销。
    ④ 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81-782页。1983 年恢复司法部,但有一部分职权仍归最高法院行使。
    ⑤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 29 页。
    ⑥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29 页。该文将其称为“恶浪”。
    ⑦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29 页。
    ⑧ 毛泽东夫人,时任中央文革小组成员。
    ⑨ 时任公安部长。
    ⑩ 指江青集团成员王洪文于 1967 年 1 月纠集和操纵“造反派”组织,强夺上海市党政大权。
    ①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30 页;郭成伟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 50 年》,江苏人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67 页。有另一说法,即1967 年 1 月中共中央做出的《决定》,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29 页。
    ② 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 1510 页;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29 页。
    ③ 1965 年 1 月 3 日,在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杨秀峰被当选为最高法院院长,张鼎丞被选为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第 163 页;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年版,第 131 页。
    ④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34 页。
    ⑤ 指从 1949 年建国到 1966 年。
    ①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34 页。
    ②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36 页。
    ③ 同年 12 月,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地法院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36 页。
    ④ “江青集团”,也被称为“四人帮”、“四人帮集团”。成员有,江青(时任“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张春桥(时任“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姚文元(时任“中央文革领导小组”成员、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王洪文(时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
    ⑤ 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40 页。
    ①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12 页。
    ③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48 页。
    ④ 1980年11月20日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审判林彪、江青案件领导小组。见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9页;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1325-1326、1328页;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459-484页。
    ①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64 页。
    ② 即 1979 年 12 月 8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1980 年 3 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1980 年 5 月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1981 年 11 月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 1982 年 7 月全国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院长座谈会。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60 页。
    ③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60-161 页。
    ④ 1983 年 6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郑天翔为最高法院院长。从这次会议开始,全国会议不再称“司法会议”。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1349 页。
    ⑤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61-162 页。
    ⑥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70 页。
    ⑦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81-182 页。
    ①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09 页。
    ②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38-1339 页。
    ③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62-1363 页。
    ④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85 页。
    ⑤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311 页。
    ⑥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312 页。
    ⑦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85 页。
    ⑧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85 页;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355 页。
    ③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403 页。
    ④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425 页。
    ⑤ 1988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任建新为最高法院院长。
    ⑥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95-198 页。
    ⑦ 该通知规定,对法院在审判经济纠纷案件时遇到的民诉法(试行)92、93 条规定的情形而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发现违法、犯罪,遇到妨碍诉讼活动情形时,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办法进行规定,使审判工作有据可依。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97 页。
    ⑧ 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 1438、1440、1480、1486 页。
    ①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3-24 页。
    ②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89 页。
    ③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355 页。
    ④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90 页;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451 页。
    ①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90 页。
    ③ 会上,广东、四川等 4 省市法院介绍了进行行政审判工作试点工作的经验。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1483-1484 页。
    ④ 具体内容见第 39 页注释⑥(本章第一节“二”中)。见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63-764 页。
    ⑤ 1956年12月,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达了对高级法院与司法厅(局)分工合作的暂行规定草案,要求全国试行。草案规定司法厅主管的工作主要有,业务的思想建设和指导;经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下级法院的设置、编制内部机构及制度建设;主持并组织对所属下级法院工作的全面检查;干部工作;研究和指导下级法院做好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的工作;司法统计等。但这种制度设计并没有发展完善就中断了。见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68、781-782页。
    ⑥ 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第 17 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 37 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外规定”( 第 42 条)。
    ① 对于国家机构的建立,以前都是国家机关请示,中央批准。这次变为中央提议,人大决定。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是国家向法治化迈进的一个标志。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1980年7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到1980年底,从中央到地方都恢复了司法行政机关。见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9页。
    ② 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790页;另,1988 年任建新在第十四次全国法官工作会议上讲,1982 年 7 月中央决定将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交由法院自己管理,对此,1983 年 9 月修改的《法院组织法》做了规定。见《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09 页。
    ③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下),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39 页。
    ④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344 页。
    ① 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344 页。
    ② 1980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1983 年 7 月 22 日撤消。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44 页。
    ③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下),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33、641、654、656 页。
    ④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95-196 页。
    ① 学制 3 年,开设必修课 8 门。1988 年秋招收第一批学员,主要是法院系统 35 岁以上的业务骨干。
    ② 郑天翔院长兼任“中心”主任,后建新院长接任。
    ③ 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02-205 页。
    ④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7 页。
    ⑤ 提出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
    ⑥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7-213 页。
    ⑦ 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27 页。
    ①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14-220 页。
    ② 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27 页。
    ③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26 页。
    ④ 在这次报告中,任建新主要从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充实加强队伍,逐步建立法官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正规化教育培训体系,从严治院,保持清正廉洁和加快法庭建设,改善执法环境五个方面报告了最高法院进行改革探索和步骤。见 1989 年 3 月 29 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的报告。
    ⑤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45-247 页。
    ⑥ 1990 年 1 月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关于法院改革工作只提到继续搞好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⑦ 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27 页。
    ⑧ 包括公开开庭、审判监督、案例指导等。参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26 页。
    ① 参见《〈迈向 21 世纪的行动纲领〉——学习党的十四大报告》,新华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4 页。
    ② 还对审判法庭上位置的安排提出了具体意见,认为书记员不应与法官坐在同一排等。见《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12-315 页。
    ③ 根据 14 大提出的“加强政法部门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主张和江泽民总书记会见会议代表时提出的加强法院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的要求。
    ④ 对此,1993 年 1 月最高法院在召开的全国经济工作座谈会上又予以肯定和强调。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文件选》1993 年第 9 期,第 36-48 页。
    ⑤《人民司法》1993 年第 2 期,第 2-3 页。
    ② 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28 页。
    ③ 《人民法院报》1996 年 3 月 12 日,第 2 版。
    ① 如 1995 年第 7 期刊登熊选国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审判组织的几个问题》、1995 年第 4 期刊登张泗汉的《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等。这个栏目只开办了一年。
    ② 刑事方面主要包括,庭前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过庭审;控、辩、审职责分明,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只就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审理,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有罪;积极引导自诉人履行举证责任,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简易程序,防止和减少积案。民事方面主要包括,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能力;强化合议庭职责。行政方面主要包括,主要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健全行政审判的裁判形式。《人民法院报》1996 年 7 月 18 日,第 1-2 版。
    ③ 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王怀安强调民、经审判重在“三个强化”。《人民法院报》1996 年 7月 20 日,第 1 版。
    ④ 《人民法院报》1996 年 10 月 3 日,第 1 版。
    ⑤ 《人民法院报》1996 年 10 月 22 日,第 1 版。
    ⑥ 《人民法院报》1996 年 10 月 22 日,第 1 版。
    ⑦ 《人民法院报》1996 年 11 月 12 日、10 月 29 日、11 月 2、9、14 日,第 1 版。
    
    ① 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于 1987 年 9 月 25 日成立。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
    判工作》(下),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56 页。
    ② 张柏峰主编:《中国当代审判制度概述》,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56 页。
    ③ 郭兵主编:《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62、566 页。
    ④ 见任建新在 1998 年 3 月 10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①《人民司法》1999 年第 1 期,第 4 页。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 年第 1 期。这次会议确定了 1999 年开展案件质量年和执行年活动。
    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第185-196页。
    ① 见《人民司法》2000 年第 1 期,第 6-8 页。
    ② 参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30 页。加入 WTO后,中国法院将会越来越多地介入国际贸易问题,并审理涉及 WTO 规则的贸易纠纷案件。因为 WTO 规则是国际社会长期磨合形成的,它包含了人类社会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妥协、包容和协调。进入 WTO,面对新的又有些陌生的规则和规则背后的价值观念,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官必须改变、放弃自己原有的一部分东西。而这部分东西,其中有相当一些也就是我们现在需要变革的。
    ③ 见《人民司法》2001 年第 2 期,第 4 页。
    ④ 这一期间,专家、学者在法学刊物上探讨改革理论问题。人民法院报经常报道各法院的改革成果。最高法院也经常帮助进行总结。
    ⑤ 但是也应该看到工作的艰巨性。比如,上述计划实施的工作内容,在 1998 年底的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对下一年的改革部署就有:①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②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最高审判决策机构的职能作用;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④加快人事管理制度改革;⑤积极探索法院内部机构改革(行政部门过多,业务部门职责不明)。见《人民司法》,1999 年第 1 期,第 4-6 页。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 年第 1 期。
    ⑦ 它是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逐步开始的法官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会议。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30 页。
    ⑧ 其中,关于“人财物管理体制”,提出“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原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十六大报告。《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⑨ 公丕祥认为这是中国法院改革进入到第三阶段。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30 页。
    ① 肖扬院长 2004 年 3 月 10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代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 年第 2 期。
    ② 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主办:《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2 年第二卷第 235 页、第四卷第 223 页。
    ③《人民法院报》2004 年 5 月 29 日,第 1 版。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 年第 4 期。
    ⑤ 《人民法院报》2004 年 6 月 18 日,第 1 版。
    ⑥ 《人民法院报》2006 年 10 月 10 日,第 1 版。
    ⑦ 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纪。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 年第 4 期,肖扬报告的题目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新局面》。
    ② 《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15日,第1版。
    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年第 3 期。
    ① 《人民法院报》2006 年 7 月 6 日,第 1 版。
    ② 《人民法院报》2006 年 6 月 29 日,第 1 版。
    ③ 包括,改革和完善便民立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大执行力度,最大程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利益;加大涉诉信访工作力度。
    ④ 《人民法院报》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1、3 版。
    ① 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2 年增补本,第 689 页。
    ④ 参见司法部外事司:《欧洲十国司法制度概况》,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53 页。
    ④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49—1950》,法律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28-29 页。
    ① 张培田、张华:《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81 页。
    ② 《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51 年》,法律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03-111 页。
     ① 见《司法手册(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75-83 页。
    ② 八二宪法(第 126 条)有同样规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49.10-2001.4)(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23 页。
    ④ 学习、借鉴和继受苏联审判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政法工作者学习苏联审判制度的理论和具体方式。二是接受或聘请苏联政法专家进行讲授,介绍苏联审判制度的审判模式。参见张培田,张华:《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7 页。
    ① 建立户口制度,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则更是无视工农差别,漠视农民利益,忽视公民平等的最好证明。
    ② 见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见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401 页。
    ③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 2 条。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53 页。
    ④ 这一时期拥有终审权的法院不限于高等法院,有的地方则由边区所属的专署法院或专员公署司法科被授权行使。见《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第 10、59、64 条,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年版,第 492-505 页。
    ⑤ 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2 年增补本,第 438 页。
    ① 贺卫方:《论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2002 年 8 月 23 日。
    ② 何家弘:《谈最高法院的定位》,《人民法院报》2002 年 8 月 30 日。
    ③ 罗文禄:《最高法院功能之比较研究——以中国为视角》,四川大学 2003 届硕士论文。
    ④ 庞凌:《论法院的政治功能》,苏州大学 2002 届硕士论文。可以推定,其观点认为,法院所具有的上述纯司法功能和政治功能,最高法院也应该具有,而纯司法功能应该主要有 3 项。
    ⑤ 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7 页。
    ⑥ 职能与功能是有区别的。职能是基于法定或约定而具有的,侧重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功能则是中性的评价。这里引用职能论述是因为对最高法院的研究较少,而扩展对它的一般性认识。
    ⑦ 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华夏法律信息网 http://www.cnlex.com/article.phparticleid =557,2004-03-29.
    ⑧ 季卫东:《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法律思想网 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 2780,2004-07-01.
     ① 见《法制日报》2003 年 9 月 5 日。
     ① 胡建淼主编:《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2-15 页。
     ① 在这里,还存在另一层关系,即全国人大对最高法院在制度上的支持。最高法院的改革并不是只依最高法院自身就能调整好的。因为这涉及最高法院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各种关系。全国人大应该(也有责任)有所作为。对此,俄罗斯的作法值得借鉴。1991 年 10 月 24 日,叶利钦总统较系统地公开提出了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构想。同一天,最高苏维埃批准通过了《俄罗斯司法改革构想》这一宪法性法律文件,拉开了俄罗斯司法改革的序幕。见黄永鹏、蔡善强:《扩大法院权限 保证司法独立》,《当代法学》2002 年第 4 期,第 119 页。
    ② 最高法院研究室编:《司法文件选》1999 年第 3 期,第 38-42 页。
    ③ 在本篇论文的写作初期,尚没有制定这样法律,只有一些地方人大作了相应规定。如,《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1999 年)、《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 》(2000 年)。
     ① 胡建淼主编:《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上),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3 页。
    ② 孟德斯鸠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6 页。
    ① 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3 页。
    ②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年 8 月 28 日公布,2006 年 3 月 1 日实施。原有 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① 1982 年 7 月,最高法院召开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全国法院开始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民事审判工作开始从执行民事政策向执行民事法律转变。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下),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9 页。
    ② 1988 年 9 月 5 日最高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行政诉讼法是 1989 年颁布的。
    ③ 但经费对最高法院同样非常重要,肖扬院长把“司法经费的建议和管理”作为自己的“司法和行政职责”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见《法制日报》2003 年 9 月 5 日。
    ① 孟德斯鸠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第 153 页。
    ② 见黄先雄:《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现状与出路》,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8 年 1 期,第 45 页。
    ③ 最高法院行政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53 页。
    ④ 2004 年为 106/2923 件、2005 年为 62/(3196-1834)。见最高法院 2005、2006 年工作报告。
    
    ① 根据现行八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第 62、63、124、128、130、133 条的规定。
    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文件选》2004 年第 12 期。
    ⑤ 这一点也是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法院受到质疑多于最高检察院的地方和原因。另外,当前学界对检察院的地位存在几个观点,即司法权说、行政权说、行政司法双重说、法律监督权说四种。详见叶青、黄一超主编:《中国检察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98 页。
    ⑥ 根据最高法院提供的国家法规数据库 www.chianlaw.net 司法解释库的资料(访问时间 2008 年 1月 21 日)。最高法院共颁布 2916 件,最高检察院共颁布 534 件。
    ② 该通知于 2002 年 2 月 25 日被最高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见张穹主编:《最高人民检察院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4 页。
    ③ 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张穹主编:《最高人民检察院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4 页。
     ① 指与法院一样,在财政经费和人事管理等方面上对政府存在着依赖。
    ② 四种学说中存在一个共性,即检察院都具有强大公权力为后盾。见张智辉、谢鹏程:《中国检察——现代执法理念与检察业务改革》(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4 页。
     ① [美]亨利·J·亚伯拉罕:《法官与总统——一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政治史》,刘泰星译,商务印书馆 1990 年版,第 57 页,表Ⅵ。
    ① [美]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5 页。
    ② [美]亨利·J·亚伯拉罕:《法官与总统——一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政治史》,刘泰星译,商务印书馆 1990 年版,第 56 页。
    ③ [美]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9 页。
    ④ 另三项为,“客观的职业上的表现(包括其司法经验)”、“其个人对总统的‘魅力’”以及“地理的、宗教的、种族的、性别的和其他社会政治背景”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7 页。
    ⑤ 张晓薇:《最高法院法官遴选制度比较研究》,载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99-106 页。
    ⑥ 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65 页。
    ①[日]山本 祐司:《最高裁物语 日本司法 50 年》,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08-212 页。
    ②[日]山本 祐司:《最高裁物语 日本司法 50 年》,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85、230 页。
    ③ 谢进杰:《美国与印度最高法院若干问题比较研究》,载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65-69 页。
     ① 左为民:《比较法视野中的最高法院》,载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15 页。
     ① 1952 年 7 月 16 日开始进行的全国司法改革运动,就是由最高法院与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最高检察署、司法部、法制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共同成立司法改革办公室,推动与指导进行的。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1228 页。
    ① 建国之初,为了巩固政权,国家在各基层成立“人民法庭”,对土改和镇压反革命的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人民法庭”是不属于法院体系内的临时机构。民事审判工作并不对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只是审理婚姻、继承、房屋等少量的社会纠纷,并且审理的方式也主要以推动全社会的调解为主。
    ② 1978 年 12 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54 页。这一思想是董必武在 1956 年 9 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首先提出的。
    ③ 主要的外在表现为,各地法院办公楼的兴建,法院干警服装的配备,办公条件和装备的改善。
    ④ 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07 页。
    ⑤ 从 90 年代年开始一般不再实行各级政法委听取案件汇报的作法。
    ① 在最高法院党组工作与行政会议、办公会议也曾存在分工不清的问题。见《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60 页。
    ② 张志让是无党派人士。他在沈钧儒、董必武、谢觉斋、杨秀峰同志担任院长期间长期在最高法院担任重要职务。《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73-577 页。
    ③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91-292 页。
    ④ 1997 年 6 月当选民革湖北省第八届副主委,见成凯:《最高法院院长:一个初步的阐释》,载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6 页。
    
    ① 被并称为“两会”。也有人把着各种作法称为“宪法惯例”。
    ② 见《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人民法院报》2006 年 8 月 24 日。
    ③ 见《民革中央建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报》2005 年 7 月 8 日。 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等也是政协委员。见《法制日报》2008 年 3 月 3 日。
    ① 见《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人民法院报》2006 年 8 月 24 日。
    ④ 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8 页。
    ②《裁判部的暂时组织及裁判条例》第 32 条。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5 页。
    ③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59-362 页。
    ④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362 页。
    ⑤ “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决定,边区司法审判改为二级制”。“在边府第六十五次政务会上已正式决定:边府审判委员会着即取消,以后凡关民、刑、诉讼,均以高等法院为终审机关。”《解放日报》对陕甘宁边区时期法院工作的报道。转引自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2 页;见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35-39 页。
    ⑥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57-566 页。
    ① 《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现行民刑审级制度及诉讼程序简化办法》。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572-574 页。
    ② 见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600 页。
    ③ 参考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5-26 页。
    ① 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34-35页;《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 21 条、第 28 条第五项。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法律出版社 1982 年版,第 103 页。
     ① 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2-54 页。
     ① 见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59 页。
    ① 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经常依此办法对各县裁判部作出批示。见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191-195 页。
    ① 如,贺卫方主张有 3 项功能,即政治功能、统一法制功能和“一种符号化”功能。见贺卫方:《论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2002 年 8 月 23 日。
    ② 左为民认为最高法院具有的司法性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和法制统一功能。左为民:《比较法视野中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7 页;罗文禄提出最高法院具有纠纷解决功能、司法行政管理功能、权力制约功能、政策形成功能 4 项,见罗文禄:《最高法院功能之比较研究——以中国为视角》,四川大学 2003 年届硕士论文。
    ③ 还包括“法律解释职能”。见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华夏法律信息网http://www.cnlex.com/article.php articleid=557,2004-29-03.
    ④ “监督审案件”被称为“受理对各级和专门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异议,必要时进行提审或者向下级法院发出再审命令”。见季卫东:《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 id=2780,2004-07-01.
    ① 见《法制日报》2003 年 9 月 5 日。
    ② 第 18 条规定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 19 条规定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③ 第 20、21 条规定的内容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相同。
    ④ 该《通知》规定了各高级及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额标准。比如,北京、上海、广东、海南高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 1 亿元。各高级法院按不同标的额受理的本辖区民商一审案件,自然属于最高法院二审案件的案源基础。
    ⑤ 但同时,由于审级划分是以诉讼标的额作为主要标准,最高法院也得到了最大化了的诉讼费利益。这个问题将在后面分析。
    ⑥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⑦ 第 15 条规定,各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⑧ 根据工作报告,最高法院 2005 年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62 件,2004 年审结 106件,2003 年审理了二审行政案件。
    ⑨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后 1996 年 3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予以修正。
    ⑩ 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 16 条)。
     ① 最高法院研究室编:《司法解释大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822 页。
    ② 美国学者拉雷·N·格斯顿称,“公共政策作为一种理解政治变化的途径,其定义几乎与存在的政策问题一样多”见[美]拉雷·N·格斯顿:《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的原理》,朱子文译,重庆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 页。
    ③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年版,第 41 页。
    ① [美]拉雷·N·格斯顿:《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的原理》,朱子文译,重庆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41 页。
    ②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 1990 年版,第 252、162-163 页。
    ③ C.Neal Tate & Totbjrn Wallider,The Global Expansion of Judicial Power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6.
    ④ 罗文禄在《最高法院功能之比较研究——以中国为视角》中称“政策形成功能”, 庞凌在《论法院的政治功能》中称“形成公共政策功能”, 左为民在《比较法视野中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称“公共政策形成功能”。
    ⑤ 卡多佐大法官说,“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在这里,一些曾经为自己时代服务过的原则死亡了,而另一些新的原则诞生了。”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第 59、105 页。
    ⑥ 美国总统竞选纠纷最终由法院裁决,就是一个最好的注解。理论上被概括为“宪法司法化”。
     ① 见[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陆振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717 页。
     ① 见李国光、奚晓明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8-89 页。
    ③ 见 2002 年 24 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3 年 169 号最高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上述“规定”的《通知》。
    ④ 罗文禄:《最高法院功能之比较研究——以中国为视角》,四川大学 2003 届硕士论文,第 4 页。
    ② 建国初期最高法院答复地方各级法院的请示。后因为请示增多和最高法院对不同级别法院的答复本身对其他法院的相互作用不便协调和理顺。对请示主体,最高法院于 1964 年、1973 年均作出过规定,但未能得到严格遵循。1986 年 3 月最高法院规定,应由高级法院请示。见万毅:《历史、现状与走向:案件请示制度研究——以最高法院为中心的考察》,载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356-357 页
    ③ 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220-1221 页。
    ④ 见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221-1222 页。
    ① 这时还是法院内部发行。1983 年 10-12 月编印了 3 本《刑事犯罪案例选编》,后筛选合编成一本《案例选编》。
    ② 2004 年 12 月 5 日,成都朱先生在一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小轿车。后发现该车已经行使了2000 公里。他以经销商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以汽车不是消费品,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驳回了朱的诉讼请求。见 http://autos.cn.yahoo.com/ 060216/ 346/ 27e5 y.html、http://www.carcn.net/2006/2-18/200621895602.html、http://news.qq.com/a/20060629 /001448.htm,2006-18-02.
    ③ 尽管数额很小,比如,火车站公共厕所应否收费的问题,有的争议额只有几元、几角,但却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
    ④ 1997 年,任建新院长提到有一全国人大代表给他写信,称对一个案件提了三年,每次开人代会都提。但仍没有结果。见《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44-345 页。
    ② 见滕彪:《孙志刚事件:被讨论的和被回避的》,《南方周末》2003 年 10 月 9 日。
    ③ 8 种观点中,只有何家弘在最高法院“纯司法职能”分析中把最高法院划分为“宏观指导型”和“个案监督型”,认为前者是最高法院为下级法院制定指导性的方针政策。见何家弘:《谈最高法院的定位》,《人民法院报》2002 年 8 月 30 日。
    ② 广泛的应用指建国之初,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的咨询都给与答复,对公民个人的咨询也给与答复;之后规范到只对高级法院的请示给与答复;从业务庭予以答复到必须经审委会研究后以最高法院的名义予以答复;到后来,最高法院自己限制答复的对象,即请示的内容限定在法律适用上。参见万毅:《历史、现状与走向:案件请示制度研究——以最高法院为中心的考察》,载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56-360 页。
    ③ 社会已经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2003 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代表建议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请示汇报的制度。同年开展的全国清查超期羁押行动中调研结果表明案件请示制度是导致超期的重要原因。最高法院在《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提出“要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致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同上,第 369 页。
     ① 在强调法院民事审判中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时,肖扬指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见《人民法院报》2007 年 11 月 23 日;《调多判少 案结事了》,《人民法院报》2005 年 7 月 27 日。
     ① 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华夏法律信息网 http://www.cnlex.com/article.phparticleid =557,2004-29-03
     ① 见《“我完全赞同高法报告”——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人民法院报》2005 年 3月 14 日。
    ② 见刘新魁:《法国司法官制度的特点及启示》,《中国法学》2002 年第 5 期,第 147 页。
    ① 贺卫方:《论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2002 年 8 月 23 日。
    ② 徐柯:《多少个大法官才合适?》,法律思想网 htty://www.dffy.com,2005-13-03.
    ③ 另 930 件延到 1995-1996 年度。见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第一版,第 115 页。
    ④ 8100/9/3=300 件;7170/9/3=265.5 件。当然对这些案件处理的方式不同,7170 件中,160 件根据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了处理;91 件是完全依据签了字的书面意见告终,3 件以法院名义断定,69 件依据备忘令(以简短的命令为标志,如“同意”、“驳回”、“撤销并发回重审”)而终结。见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15 页。
    ⑤ 〔日〕山本 祐司:《最高裁物语 日本司法 50 年》,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6-37 页。
    ⑥ 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8 页。
    ⑦ 此为香港“凤凰卫视”电视台 2007 年 9 月 27 日对台湾政局的报道中提到的。
    ⑧ 相应地,高级法院不再审理一审民商案件。
    ⑨ 根据最高法院报告,2003、2004、2005 三年,民商事二审案件(2004、2005 年不包括知识产权案)平均占全部案件的 15.98%〔(372+611+568)/(3587+2923+3196)〕。
    ① 因为公布供统计的判决书数量少于实际数量,所以,统计出的数字必然少于实际数量。
    ② 如果减去 53 名副庭长以上人员,上岗率为 55.4%[77/(232-53-40]。见后附表 9:最高法院审判员(以上)在岗情况统计表。
    ④ 也类似美国一位大法官所说,美国最高法院的每一位大法官与他的助手们一起就像一个小型的律师事务所。见蒋惠岭:《改革的切入点与其整体效应》,《人民法院报》2002 年 8 月 5 日。
    ③ 日本最高法院在审理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受托受贿罪”和九红公司会长桧山广违反外汇外贸法案时,均先由小法庭审理,1992 年 10 月(从开始审理已过了 16 年)以“含有重要问题”转到大法庭审理。见[日]山本 祐司:《最高裁物语 日本司法 50 年》,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78 页。
    ① 在我国设立宪法诉讼机构设立上,有主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委会员的。见程湘清:《关于宪法监督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法学研究》,1992 年第 4 期、陈云生:《走法治必由之路——论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化》,《比较法研究》1997 年第 1 期;有主张由全国人大成立最高宪法法院的;有主张建立全国人大监督,宪法法院专门审查,且以后者为主的复合模式的。见胡肖华:《宪法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67-168、178 页;还有主张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见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外法学》1993 年第 6 期。本文赞同第四种主张,但又有不同。
    ② 另五种法院是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见司法部外事司:《欧洲十国司法制度概况》,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53 页。
    ③ 胡肖华:《宪法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124 页。
    ④ 实行这种制度的还有印度、澳大利亚、阿根廷、墨西哥等国。见[美]路易斯·亨利、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宪法与权利》,郑戈译,三联书店 1996 年版,第 31 页。
    ① 但宪法法庭无权审查皇室立法。在其最高法院内还设有行政法庭、社会法庭、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见《人民法院报》2005 年 7 月 1 日。
    ② 胡肖华:《宪法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77 页。
    ② 有主张设立最高宪法法院者认为其成员应由法律专家若干名和离任的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政协主席各一名;主张复合模式观点认为,其中宪法法院法官人选应有普通法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从事法学教育副教授以上职称者,在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法律事务且有律师资格者。参见胡肖华:《宪法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68、181 页。
    ④ 对于司法审查的主体资格问题,还有几种观点:其一,由人大提起;其二,由检察院以国家名义提起行政公诉;其三,由社会团体、自治性组织、或者公民提起。这几种观点都在某方面存在理论障碍。见刘俊祥主编:《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38 页。
     ① 这种做法与美国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审判不同。该案马歇尔大法官在宣布 1789 年司法条列第 13 条因违反宪法无效的同时,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参见胡肖华:《宪法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74 页。
    ① 在日本,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二战后,1947 年 5 月日本颁布新宪法和法院法,1947 年 8 月4 日最高法院成立,取代原大理院。最高法院包括院长设 15 名大法官,而大理院大约原有 120名法官。“未能进入最高法院的最后一任大理院法官们官降一级,都被封为‘某某高级法院法官’”。见[日]山本 祐司:《最高裁物语 日本司法 50 年》,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37 页。
    ② 日本最高法院在 1980 年代设立国内留学制度,向新闻单位派出法官进行短期留学,后扩展到其他行政机关、民间企业和向海外留学。有些法官因此转了业。他们的作法值得最高法院借鉴。参见[日]山本祐司:《最高裁物语 日本司法 50 年》,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422 页。
    ③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米勒·W·福勒在位 22 年(1888 年 10 月 8 日—1910 年 7 月 4 日)、厄尔·沃伦在位 15 年(1954 年 3 月 2 日-1969 年 6 月 23 日)、沃伦·E·伯格在位 17 年(1969 年 6 月 23 日-1986 年 9 月 26 日)。见左为民等:《最高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 110 页。
    ④ 因为首席大法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风格、特点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将会影响着最高法院。因此首席大法官的任期,可能也成为最高法院政策的变化界限,而不再是现在这样对应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转变而划分。
    ⑤ 见张吉:《人民法院报》2006 年 9 月 4 日。
    ② 见〔日〕山本 祐司:《最高裁物语 日本司法 50 年》,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 340 页。
     ① 249 U.S. 47,39 S.Ct.247,63 L.Ed.470(1919)
    ③ [日]藤仓皓一郎等主编:《英美判例百选》,段匡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87-89 页。
    ⑤ 日本最高法院第 11 任院长矢口洪一(1985 年 11 月—1990 年 2 月任期)经常说“我总是努力使判决能领先时代半步。”[日]山本 祐司:《最高裁物语 日本司法 50 年》,孙占坤、祁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53 页。
    ⑤ 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尤其在民商事方面)的起因和过程中,少数利益集团的参予影响了“解释”的原则和内容。参见侯猛:《中国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功能》,北京大学 2004 届博士论文,第 68 页。
    ① 包万平:《看同案异判的背后》,http://www.fsou.com/html/test/art/3355767/335576739.htnl.
    ②《两会声音:尽量避免“同案异判”》,《武汉晚报》2007 年 1 月 14 日。
    ① 如 2003 年 6 月 17 日最高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 号〕。
    ② 即,建立公务法人制度,把管理特定的公共事务的组织改革成公务法人,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剩下的那部分可以由民间主办,主要实行自律和自治的,具有一定的公共行政权力的组织。见刘俊祥主编:《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32 页。
    
    ① 资料来源: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
    ② 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5、42-50 页。
     ① 见张世斌主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2-50 页。
     ①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系统表”改编。见《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49 年—1950 年》,第 8页。
    ① 资料来源: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3 页。
    ② 资料来源: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 1993 年版;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
     ① 参考资料:1、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 年版;2、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3、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y “最高法院历任院长名单”。
     ① 参考资料: 1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版; 2 、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y “最高法院历任院长名单”;3、任建新:《缅怀董老 学习董老》,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4、李敏昌:《论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汉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 年 6 月第 3 期;5、张洪祥:《董必武法制思想概述》,《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 年第 2 期;6、王明有:《董必武对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贡献》,《理论探索》2003 年第 1 期;7、李元本:《董必武法制思想初探》,《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1 年 12 月第 4 期;8、曾维东、曾维才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9、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1 年版。
     ① 参考资料:周天度、孙彩霞:《沈钧儒传》,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
    ① 参考资料:1、《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2、任建新:《缅怀谢觉哉同志》,《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3、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y “最高法院历任院长名单”; 4、何正付:《谢觉哉法制思想概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 年第 3 期。
     ① 任建新在《缅怀谢觉哉同志》一文中称主力红军到陕北后,谢觉哉还担任“代理最高法院院长(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其观点与史不符。实际上,中央红军 1935 年 10 月到达陕北,成立了陕北省、陕甘省、陕甘宁省工农政府。11 月 3 日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设有财政部、土地部、司法部、工农检察局等。司法部领导陕北、陕甘、陕甘宁三省及所属县的司法行政工作。谢觉哉这时就任司法部长。这时没有恢复原最高法院的建制。参见王健英:《中共中央机关历史演变考实(1921-1949 年)》,中央党史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1 页。
    ① 参考资料:1、任建新:《缅怀杨秀峰同志》,载《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2、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y “最高法院历任院长名单”。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集》,长城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6-77 页。
     ① 参考资料:1、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y “最高法院历任院长名单”;2、张吉:《江华出山》,《人民法院报》2004 年 11 月 21 日;3、胡荣华:《毛泽东与江华》,《党史天地》2000 年第 4 期;4、钱辉、毕建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大事记(1949-1990)》,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4、《江华在 1966 年以后》,江华瑶族自治县 50 周年县庆专题网站 永州政府网 江华政府网.mht
     ① 参考资料:1、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y “最高法院历任院长名单”。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几个问题的汇报》http://www.law-lib.com;1986-14-01;蒋福康:《审判与建设并重的开拓者——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长郑天翔》,blog.sina.com.cn\s\bloj_4848fbb09c010005pn.html,2006-08-07.
    ① 参考资料:1、《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2、 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y “最高法院历任院长名单”。
    ① 参考资料:1、肖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人民法院报》2007 年 10月 17 日;2、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y “最高法院历任院长名单”;3、2002 年 3 月最高法院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报告;4、陈思:《肖扬从五个方面概括总结人民法院五年工作》、《肖扬: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中国法院网讯 2007 年 12月 27 日 。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2、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二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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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张文显主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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