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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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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事领域中,对一人公司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但是由于刑法自身的滞后性与谦抑性,刑法学界并没有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进行过系统的探讨。新《公司法》颁布后,实务中迫切要求理论界对一人公司的犯罪问题做出回应。因此,笔者从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角度入手,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本文通过对民事领域一人公司相关理论的梳理,选取了“区分人格”理论来探讨一人公司的本质。再由一人公司的本质出发,去研究一人公司与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并认为: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也存在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若干情形。随后通过对比民事法人格否认制度和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对一人公司的规制,探讨了不同的主体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的影响。最后本文讨论了一人公司单位犯罪成立后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前言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及写作思路。
     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一人公司的相关内容,采用“区分人格”理论分析一人公司的本质,并以此作为本文的立论基础。文章首先介绍了一人公司产生的背景与立法沿革;随后界定了一人公司的概念;然后运用“区分人格”理论重点研究了一人公司的本质;最后分析了刑法对一人公司予以关注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论证了一人公司应当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通过分析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和学界关于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观点,得出一人公司应当属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结论。然后通过比较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犯罪主体上的差别,进一步明晰一人公司应当属于单位犯罪主体。
     第三部分,讨论了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形。首先讨论了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民事法人格否认制度对此进行的规制;随后论述了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制度的适用以及一人公司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情形;最后研究了民、刑两种主体否认对一人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影响。
     第四部分,讨论成立单位犯罪时,一人公司的刑事责任承担。首先论述了单位犯罪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随后具体到一人公司中研究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最后是结语。
The research of One-Person Company has been relatively full in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field; however, there are almost no systematic explorations into the problems of criminal subject of One-Person Company in the criminal theoretical circle because of the lag and the Modesty of Criminal Code itself. Therefore, after the enactment of the new“Company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One-Person Company system urgently requires response to the criminal problems of such subject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
     Therefore, the author choose the angle of whether One-Person Company can become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hoping that it is useful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Based on the study of characteristics of One-Person Company, the author select“distinct personality”theory as the main line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in the full text and thus raise my views on problems of criminal subject of One-Person Company.
     The introduction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ideas and the purpose of writing, and the following tex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gives an overview of One-Person Company, and then demonstrates the essence of“distinct personality”, at last, analyses the necessities needed to be concerned by criminal law.
     The second part demonstrates that One-Person Company should belong to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First,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main elements and the standards of subject of unit crime. Then discuss different academic arguments about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At last, the author put forward his own viewpoints on and reasons for it through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believing that One-Person Company should belong to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The third part discusses the special circumstances in which One-Person Company cannot become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and the corresponding disposal of Criminal Law. First of all, demonstrate several characteristics of One-Person Company, and then put forward some disposal measures taken in the civil and criminal fields. Subsequently expound the regulatory function of“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in the field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nd of“disregard of subject of unit crime”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Finally ,demonstrate the mutual influences of the two different“disregard”systems on legal status of One-Person Company.
     The fourth part discusses the assump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One-Person Company. Firstly, demonstrate the found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ommitted by different subjects in unit crime. Subsequently, discuss the specific responsibility commitment of different subjects in crime committed by a unit.
     Finally is the conclusion.
引文
2 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9 页。
    3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37 页。。
    4 参见孙永生:《论法人的本质》,载《行政与法》,2006 年第 11 期。
    
    5 倪建林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81 页。
    6 参见张明澎著:《英国公司法经典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68 页。
    9 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75 年版,第 390 页。
    11 “结合一人公司的性质来看,它实行的是独资经营,在经济学上一般认为股东拥有公司 95%到 100%得股权属于独资经营。而美国学者 J.Curhan、W.Davison 等人在“跨国公司追踪调查”中就采纳了这一标准,将全资子公司界定为母公司持股比例在 95%至 100%的子公司。”王涌:《一人公司导论》,载《法律科学》1997 年第 4 期。
    12 赵德枢著:《一人公司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3 页。
     13 参见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210 页。
    
    14 该理论的名称,参见孙永生:《论法人的本质》,载《行政与法》2006 年第 11 期。
    15 参见李贵连、俞江:《论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 年秋季号第 315 页。
    16 参见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0 页。
    
    17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1 页。
    18 参见孙永生:《论法人的本质》,载《行政与法》2006 年第 11 期。
    19 赵旭东著:《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第 11 页。
    20 江平主著:《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32 页。
     21 参见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载《现代法学》,1998 年第 1 期。
    22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242 页。
    23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603 页。
    24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 248 页。
    25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606 页。
    26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603 页。
    27 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摧本构造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 年第 3 期。
    31 参见骆群:《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犯罪的性质》,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2期。
    32 参见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 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 第 572 页。
    33 参见章建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载《人民检察》2006 年第 5 期。
    34 刘秀章::《私有公司企业不应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载《河北法制报》 2004 年 2 月 12 日第 3 版。
    35 参见宫为所:《一人公司刑法地位探悉》,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第 2 期。
    36 参见吕颖洁:《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与单位犯罪》,载《江淮论坛》2007 年第 4 期。刘天虹:《一人公司犯罪的主体性质探析》,载《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 年 6 月刊。
    37 这一观点认为,应将一人公司区分为正态模式、偏离模式、越轨模式分别处理。参见谢杰、吕继东:《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论》,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第 6 期。
    38 吕颖洁:《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与单位犯罪》,载《江淮论坛》2007 年第 4 期。
     39 参见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0 参见王新欣著:《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23 页。
    42 徐瑞柏、汤树华:《经济审判实用全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年版第 544 页。
     43 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94 页。
     44 转引自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28 页。
     45 戴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载《平原大学学报》2006 年第 23 期。
    46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7 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85 页。
    48 罗吉珍译:《法国刑法典》,国际文化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3 页。
    49 谢嗣强、刘浒:《法人犯罪的否定情形浅议》,载《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3 年第 1 期。
    50 详论可参见拙著:《单位犯罪否定的法理基础研究》,载《财经界》2007 年 8 月刊。
     51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8 页。
    
    52 汪家元:《〈公司法〉修订对公司犯罪的影响》,载《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7 年第 1 期。
    53 参见曲伶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单位犯罪》,载《当代法学》2002 年第 2 期。
    54 李睿:《单位(公司)犯罪主体人格否认的民商法基础》,载《法治论丛》2005 年第 20 期。
    56 参见陈泽宪主编:《新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3 页。
    57 参见卜维义:《法人犯罪及其双层机制与两罚制》,载《法学》1991 年第 9 期。
    
    58 参见张文:《法人犯罪若干问题再研究》,载《中国法学》1994 年第 1 期。
    59 参见李僚义、李思民著:《中国法人犯罪的罪与罚》,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8 页。
    60 参见娄云生著:《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版,第 76 页。
     61 郎士超:《一人公司刑事责任初探》,载《经济研究导刊》2007 年第 8 期。
    62 参见阮方民:《论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 3 卷,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 66 页。
    63 参见沙君俊著:《单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28 页。
    64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15 页。
    65 参见黎宏:《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载《法学评论》2000 年第 4 期。
    66 参见黎宏著:《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307 页以下。
    67 黎宏著:《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310 页。
     68 参见黎宏著:《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13 页。
    70 民事领域中,在母子公司人格混同时,也有“实质合并原则”,即否认母子公司各自独立的法人实体。参见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28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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