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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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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组织体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刑法上确立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刑法由此从自然人一元主体刑法转变为自然人、单位二元主体刑法,刑法理论因此需要重构。
     本文第一部分简略介绍了中外单位犯罪主体立法的历史进程,并对刑法上确立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总结;
     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根据。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就表现在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是与自然人完全不同的另一类社会实体。法人实在论关于法人格理论的探讨为刑法上肯定单位(法人)犯罪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从中外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比较入手,指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单位犯罪主体引发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惑,究其原因,我国单位犯罪理论上准备不足是其中之一。单位犯罪主体立法过于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探讨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特征,为确认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提供标准或依据,明确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第四部分从正反两方面确认与否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从主体的角度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否定具备“单位”表征,实质不具备刑法上人格特征的“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查明自然人犯罪的真相。
     第五部分提出单位犯罪主体立法上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构想。
     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视角,总结单位(法人)犯罪立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发展提供思路;用比较的眼光,发现我国单位犯罪立法上的不足,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更重要的还是,通过对单位犯罪主体相关理论的把握,为在现行立法框架内,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提供有效的方法或途径。通过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的评述,引发刑法如何应对新兴经济实体问题的思考。
An organized unit could not become the subject of crime in a very long historical period. As time goes by,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all people nowadays that a unit should take it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its crime. As a result of this, the criminal law has transformed from unitary subject to dual subjects which are a natural person and a unit. The theory of the criminal law therefore needs reconstruction.
     The author introduces briefly in the first part about Chinese and foreign historic courses of the legislation regarding the subject of crime committed by a unit, in the meantime, the author also makes a summary of the rule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it crime.
     In the second part, the writer emphatically elaborates the academic basis of the subject of a unit crime. The unit crime particularity displays in the subject of crime, the unit is a special social entity which differs widely with a natural person. The legal person realism definitely has laid the theoretic basis for cognizing that a unit can be a kind of subject of crime.
     In the third part, the author points out our legislative problems of unit crime by making comparison with foreign scope of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Our legislative problems are insufficiency from theoretic guides and superficialness on legislation. The writer puts forward the standard for confirming the capacity of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through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subject of crime.
     In the fourth part, the writer tells us the standard for determinating the scope of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from positive and negative aspects in order to discriminate crimes committed a unit or a natural person respectively, furthermore, the writer still thinks that some kind of crime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s committed by units are not unit crimes rather than crimes committed by natural persons.
     The writer proposes the conceptive ideas on legislation of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 in the fifth part.
     The author attempts to summary the developmental rules of the crimes made by a unit from the historical angle of view so as to provide an idea for academic development on unit crime. More important, we hope this article can provide a model or offer a method for correct discrimination of the natural person crimes and unit crimes in the present legislative frame. At last, through comment on the legal capacity of one-person company, we have to realize that the criminal law is facing the challenge of new emerging economic entity for the sake of legalization of one-person company in our country.
引文
1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4月版,第110页。
    2为了方便起见,作者使用“单位”代替部分原著中“法人”一词。另,本文中所谓“责任人员”系对我国刑法中第31条“直接负责的生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概括。
    3美国白领犯罪包括“职务犯罪”和“企业犯罪”,萨庶南(Sutherland)在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研究后认为,白领犯罪虽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仍不能同其对社会关系构成的破坏相提并论。它摧毁了人们之间相互信赖的基础,使社会道德堕落,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康克林(Conklin)也指出,社会上层人的犯罪,若未被宣告有罪和判处自由刑的话,那么,就会成为下层社会的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的理论根据。即法人犯罪的存在,是向公众显示法律的软弱的例证之一。参见艾伦·赫库斯特德拉《企业-20世纪的犯罪者》,板仓宏等译,学阳书房1991年版,第21页。
    3参见谢勇《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04-205页。
    4参见谢勇《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04-205页。
    5参见何秉忪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11页。
    6该案中,Birmingham and Gloucester Railway铁路公司因违反了成文法规定的义务,在被铁路线路所切断的地方,必须建设使它们相互连接的陆路桥梁,被告上法庭。法院根据处理不作为的一般原则,追究了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刑事责任。参见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
    7参见黎宏《美国近年来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述评》,载《法商研究》,载1999年第1期。
    8参见[法]《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23-24页。
    9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297页。
    10参见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社1991年版,第125-126页。
    11参见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12参见大谷实《法人处罚的方法》(-),载《同志社法学》1991年第220号,第11页。
    13参见板仓宏《现代型犯罪和刑法的论点》,字阳书房1990年版,第46页。
    14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15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明文规定追究组织体型事责任开先河之规定为《海关法》,但亦有人主张最早规定的是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人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认为实际上已原则承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追宄刑事责任。本文从通说。上述观点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型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16见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366-368页。
    1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1页。
    18参见周密《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19参见周振想《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20转引自周振想《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21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22参见卢建平、杨昕宇《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3期。
    22参见徐建《法人不能犯罪吗?》,载《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
    24参见樊凤林《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1页。
    25参见赵秉志《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26参见娄云生《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27Trustees of 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17 U.S.(Wheat.),1819,quoted from Lawrence E.Mitchell,Lawrence A.Cunningham and Lewis D.Soloman,Corporate Finance and Governance:Cases,Materials,and Problems for an Advanced Course in Corporations,Second Edition,Carolina Academic Press,1996,P7.转引自杨捷《19世纪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案及其影响》,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28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360-361页。
    29三元论来源于梅仲协先生的归纳。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台北1981年版,第121页;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30参见钟健升、沙君俊《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之我见》,载《新刑法实施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31参见李僚、李恩民《中国法人犯罪的罪与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8-69页。
    32参见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481页。
    33参见卜维义《法人犯罪及其双层机制与两罚制》,载《经济与法》1991年第6期,第11-12页。
    34参见胡云腾《单位犯罪主体》,载《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8-380页。
    35参见张峰《浅谈单位犯罪主体》。载《政法论坛》1997年增刊,第70页。
    36参见赵秉志《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第-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719页。
    37参见《单位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49-50页。
    38参见《单位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98页。
    39参见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出版社1999版,第106页。
    40参见[日]下村康正《德国刑法学中法人犯罪理论的考察》,载《刑法总论的现代诸问题》1979年版,第218页。
    41参见[英]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
    42参见孙昌军《单位犯罪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43参见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45参见[法]《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7页。
    462006年6月12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犯单位受贿罪起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在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乃至社会大众之中引起巨大反响,从而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关于机关是否应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新一轮思考。
    47参见江平等著《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1页。
    48参见杨建华著《商事法要论》,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26页。
    49参见贾桂茹、杨丽、薛荣革《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50参见张目《单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2期。
    51参见孙光焰《单位犯罪主体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0页。
    52参见刘志远《单位犯罪问题》,载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
    53参见胡云腾《单位犯罪主体》,载丁慕英等主编《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页;陈泽宪主编《新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49-50页。
    54参见黄京平、石磊《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及存在形式研究》,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4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55参见张小虎《论刑事责任能力基本概念》,载梁根生、张立宇主编《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201页。
    56参见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57参见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叛,第267页。
    58参见沙君俊《单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59参见龙洋《关于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载《理论导刊》1999年第3期。
    60参见黄京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61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
    62参见马长生、胡凤英《论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63参见刘志远《单位犯罪问题》,载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
    64参见马松建、徐薇《单位主体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65参见阮方民《论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53页。
    66参见藏冬斌《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探讨》,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67参见刘根菊,史立梅《单位犯罪被追诉之确定》,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6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竽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亦有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69这里的“变更”是指单位因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等原因发生的单位主体非实质变更。
    70参见吴金水《论单位犯罪的概念》,载《法学》1998年第1期。
    71参见龚培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72参见藏冬斌《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探讨》,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73参见陈兴良《刑法疑案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74“揭开公司的面纱”理论是英美法系法人制度中的重要理论,在大陆法系中称为“法人格否认”。美国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冷藏运输公司案”中,创立了公司人格否认法理。Sanborn法官的判词成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经典论述:“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作为法人的特性如被看作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理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组合体。”以上参见庄劲《论单位人格否认之法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75参见林维《间接正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
    76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页。
    77作者注。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因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并非实行犯,对其处罚只能依附于实行犯,按照刑法总则并结合分则的规定来定罪量刑。
    78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日本成文堂1994年版,第420页。
    79参见[法]《法国刑法典》,罗洁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80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8-268页。
    81参见王涌《一人公司导论》,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
    82本文讨论的《公司法》修订前的“一人公司”不包含这两种合法形式。
    83本文以下提及的“一人公司”无特别说明时,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4《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足额一次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85《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6《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87《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讨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50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一人时,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规定坚持了企业维持原则,和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对衍生型一人公司做出规定。
    89参见周光权《单位犯雅立法评说》载《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90参见陈兴良《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91参见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273页。
    92参见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卷二)《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B年版,第186-188页。
    93根据资料整理,参见陈泽宪主编《新刑法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法人犯罪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94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人民检察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67页。
    95转引自张明楷主编《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9页。
    96参见高铭暄《试论我国刑法改革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3期。
    97参见黎宏《美国近年来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评述》,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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