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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权益的国际化保护趋势研究:劳工标准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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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国家间的贸易关系不再局限于‘物'的层次,而是扩大到‘人'的范畴。”国际竞争的焦点也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劳工标准等社会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便是这种转变的标志。数十年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GATT/WTO法律框架应否纳入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作为WTO的成员之一,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的贸易大国,也是世界上劳动力数量和劳动力市场最大的国家,劳工标准问题不容回避,因此其所面临的劳工保护的压力也最为沉重。本文以《劳工权益的国际化保护趋势研究:劳工标准》为题,综合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兼以经济分析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从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对劳工权益的国际化保护趋势问题做出了阐述、分析和论证,指出经济全球化必然引起劳工标准国际化。面对这种形势,我国不能继续被动地讨论接受与否,而是应该积极地参与到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中去,以此促进并彰显大国地位的确立。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立法和现实生活中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所存在的差距,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和具体措施。希望能够唤起国内更多人士重视并研究这个问题,为我国在WTO背景下能够更快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供更多的舆论支持。全文的论述体系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劳工权益概述。第一节探讨了劳工权益的内涵、性质及其基本特征;第二节分析了劳工权益的基本类型及其主要内容;第三节则分析了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的关系。第二部分为劳工权益国际化保护的发展。第一节简单回溯了劳工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劳工标准的提出;第二节分析了劳工标准国际化趋势;第三节则分析了作为劳工标准民间推动力量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国际化发展。第三部分为劳工权益国际化保护的法律分析。第一节分析了劳工标准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一)世贸组织体系中的系列规范(二)其他国际法律规范(三)发达国家的国内法等;第二节简述了劳工立法的国际化及其法律评价;第三节探讨了劳工标准与WTO关系的未来走向。第四部分为我国劳工保护的现状与国际比较。第一节简述了我国劳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第二节对我国的劳工标准与国际劳工标准进行了具体比较,分析了我国劳动立法在自由结社、集体谈判、平等就业、强迫劳动和童工保护等五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三节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制与国际劳工标准进行了比较评析。第五部分为劳工权益国际化保护趋势对中国的启示与中国的应对策略。第一节分析了劳工权益国际化保护对我国的影响与我国的应对策略,首先,必须全面系统地树立WTO文化观念,以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其次,应坚持国际社会本位和国际规则优位原则;再次,应坚持倾斜保护和弱方当事人(国)利益保护原则;第二节提出了我国在法律制度内的应对措施——加大劳动立法、司法和执法力度,重构我国的劳动法制体系:第三节阐述了我国在法律制度外的应对措施,主要涉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改革现有的工会体制、实现工人维权机制的创新以及发挥民间力量、加强非政府组织(NGOs)的作用等方面。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tegration,the commercial relationship among countries has extended to man's category from goods exchanging" The focus of international competing has turned to the social field from the economical field,which can be found out as a sign from labor standard and some other issues have come in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attention. In the past few decades,the debates on if the labor standards should be brought into GATT / WTO legal framework have never stopped between the developed countie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one of the members of WTO,China nowadays has become a great commercial country with supreme labor number and the greatest labor market in the world Since the labor standards issue cannot be slided over, China is facing the heaviest pressure for labor's rights protection. This paper,titled with "On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For Labor's Rights:From Labor Standards", gives full and accurate elaboration, analysis and demonstra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trend,which is based on academic and empirical research,and points out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cannot but lead to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abor standards.Facing this trend,China cannot continue to discuss if to accept it or not passively,but should take an active part in the enact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standards,which can promote and underline China's status establishment as a great country. On this basement,this paper gives China's coping strategy and concrete measures targeting the gap between our legislation,social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The writer hopes that this paper can arouse more people at home to think much of and study this issue,so as to give more favorable public opinion for China's better integrating with the world market.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Part one gives a summarization of labor's rights. Section I probes into the connotation, character and basic features of labor's rights. Section II analyzes the basic types and major content of labor's rights.Section III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bor standards and labor's rights.Part two analyzes the si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globalization for labor's rights protection. Section I gives a brief retrospection of the historical origin of labor issue and emergence of labor standards.Section II analyzes the international globalization of labor standards.Section III analyzes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movement.Part three gives a legal analysis on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for labor's rights. Section I analyzes the legal sources of labor standards. Section II gives a sketch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abor legislation and its legal evaluation. Section III discusses the future tend of labor standards and WTO.Part four gives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domestic protec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Section I gives a sketch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protection for labor's rights. Section II gives a concrete and comprehensive comparison, which focus on five aspects-free labor association, collective negotiation, anti-discrimination against employment, forced labor and child labor protection. Section III gives a comparative evaluation on the gap between our domestic labor law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Part five analyzes the revelation we can get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trend for labor's rights,and put forward China's coping strategy. Section I analyzes the impact and our coping strategy. Section II put forward the concrete measures in legal system. Section III elaborates our coping measures outside legal system.
引文
[1]沈根荣、张维:《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及其最新发展》.《国际商务研究》2004年第3期.
    [2]2006年我国更是成为仅次于德美两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出口国。见《2006世界贸易出口排名:德美中日位列前四名》,http://www.germanyfinance.cn/ns_detail.php?id=1949&nowmenuid=41
    [1]沈根荣、张维:《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及其最新发展》,《国际商务研究》2004年第3期。
    [2]2006年我国更是成为仅次于德美两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出口国。见《2006世界贸易出口排名:德美中日位列前四名》,http://www.germanyfinance.cn/ns_detail.php?id=1949&nowmenuid=41
    [1]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改革,在上世纪90年代最后的4-5年间,15个多边发展机构和20个国家就参加到120个国家的400个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援助项目中。朱景文教授在其一篇名为《关于法律与全球化的几个问题》的文章中认为,(19)70年代以来的经济一体化和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政策法律的变革为先导。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变革.而这些法律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的就是增加法律的可预测性、可计算性和透明度,从而实现法治、以保证资本的跨国界的自由流动、保证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参见余晓敏:《关于全球化历史与现状的综述》,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http://www.tsinghua.edu.cn/docsn/shxx/site/chinac/laogong/yxml.htm
    [2]见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序言”部分,日内瓦,1998年第一版。
    [3]见《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部分,转引自刘旭著:《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1]见《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部分,转引自刘旭著:《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转引自肖荣:《试论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与对策》.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3]数据来源:这是2006年12月11日.在中国入世五周年的纪念活动中.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所公布的数据。
    [1]参见李双元 李赞 李娟:《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1]这是笔者于2007年5月15日在山东大学图书馆/电子资源//电子期刊或学位论文数据库上的检索结果。以下同。
    [1]如劳社部安全科研中心研究员刘铁民 工程师张华俊 耿凤:《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发展动态及其发展趋势调研报告》,载《劳动保护》2002年第3期。另参见商务部研究院马宇:《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劳工标准》中所述的部分专家的意见,载《职业技术教育》2004/30.
    [2]该称谓见于王全兴:《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9期;董保华:《中国劳动基准法的目标选择》,载《法学》2007年第1期以及常凯教授2007年5月26日上午在山东省图书馆所作的《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的报告。
    [3]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许国庆、邵宏华、夏申早在1996年就提出了中国应采取的对策。其中包括中国应?早加入世贸组织,密切关注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动向,认真仔细地分析研究“社会条款”的内容及其运作机制,对“社会条款”应有所采纳。有所抵制等。对外经贸大学的杨青、兰州商学院的朱廷君等也持同样看法。河海大学的朱智洛也认为,就劳工标准发展方向来看,劳工标准问题纳入世贸组织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己是大势所趋,只不过是时间上的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应从思想上做好充分准备。参见佘云霞:《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11-12页。
    [1]参见佘云霞:《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5页。
    [2]Gote Hansson,Social clause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An Economic Analysis of Labour Standards in Trade Policy(London &Canberra:Crown Helm,1983),p.67.
    [3]如美国著名国际经济学家贾格迪什·N·巴格沃蒂(Jagdish N.Bhagwati)和罗伯特.E.赫德克(RobertE.Hudec)(2003年病故)在1996年共同主编的一本名为《公平贸易与和谐--自由贸易的前提?》的学术专著,对劳工保护和国家贸易之间的关系影响极大。Jagdish Bhagwati and Robert E.Hudec.eds..Fair Trade and Harmonization:Prerequisites for Free Trade?Vol.1 Economic Analysis(Cambridge,Mass.:The MIT Press,1996).
    [1]如在美国与约旦的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中,专门研究劳工标准的美国学者博拉斯基就负责美约自由贸易协议谈判有关劳工标准的谈判。同后来美国和智利达成的自由贸易协议有关劳工标准的条款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有学者参与的劳工标准的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2]如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的金伯利·安·埃利奥特(Kimberly Ann Elliot)和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美国国家劳工关系局督导员理查德·B·弗里曼(Richard B.Freeman)、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的丹尼·罗德瑞克(DaniRodrik)、威廉姆·R·克莱因(William R.Cline)、肯尼思·F·谢维(Kenneth F.Scheve)与马修·J·斯劳特(MatthewJ.S laughter)、洛里·克莱策(Lori Kletzer)、罗伯特·E·鲍德温(Robert E.Baldwin)等。他们认为贸易对进出口国家的工人有相当大的影响。因而建议政府进行干预,以适应来自低廉劳工成本国家的竞争压力。而密执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的国际经济学教授约翰·W·斯韦特兰(John W.Sweetland.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Econoaics)、经济学和公共政策教授阿兰·V·迪尔多夫(Alan V Deardorf)、罗伯特·M·斯特恩(Robert M.Stern)和塔夫茨大学(Tufts University)的德鲁斯拉·K·布朗(Drusilla K.Brown)合作撰写了多部有关贸易和国际劳工标准的书籍或各种报告,其基本的观点是没有可信的案例证明劳工标准和WTO及美国的贸易协议联系在一起。详见佘云霞:《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8页。
    [1]参见林燕玲:《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已提到中国工会的议事日程》,http://www.tsinghua.edu.cn/docsn/shxx/site/chinac/laogong/lyl.htm
    [2]张晋藩:《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18-221页,转引自李双元 李赞 李娟:《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3]参见李双元 李赞 李娟:《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4]米健:“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载[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关于“国际社会本位思想”的详细论述请参阅李双元教授的有关著作和论文。如:《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走向21世纪的田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333-334页。
    [2]以下关于权利与利益关系的分析。部分参考了刘方誉:《无心插柳柳成荫--对晚清权利一词出现与使用的一个简单考察》,http://www.swupl.edu.cn/fzlit/web/content.asp?cid=850738756&id=854914453
    [3]《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773-775页;又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 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4页。
    [4]见[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 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8-49页。
    [5][美]皮文睿:《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张明杰译.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129页。
    [1]常凯:《中国入世与劳权保障》,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第6期。
    [2]此处关于劳权之论主要参见常凯:《中国入世与劳权保障》,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第6期。
    [3]所谓劳权关系,是与产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指围绕劳权的实现和保障。亦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见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21页。
    [1]参见马绪福:《论劳动权及其救济》(未发表)。
    [2]见《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部分,转引自刘旭著:《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参见马绪福:《论劳动权及其救济》(未发表)。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8页。
    [2]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94页。
    [3]参见李炳安:《公民劳动权初论》,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和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另参见汪火良:《从劳动权的历史维度看人的发展》,载《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
    [4]参见李炳安:《劳动权研究》(未发表)与李炳安:《公民劳动权的立宪思考》,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
    [1]林喆:《劳动权: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xxsb/602346.htm
    [2]李炳安:《公民劳动权初论》.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和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参见孙立文 黄志雄:《全球化、WTO、劳工权益与国际法--2002年“全球化与国际法律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北欧‘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综述》,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2]冯彦君:《劳动权论略》,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3]如根据常凯教授的观点,劳动者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劳权:[1]就业权,[2]劳动报酬权,[3]休息休假权,[4]社会保障权,[5]职业安全权,[6]教育培训权,[7]争议提请权;另一类是集体劳权:[1]团结权,[2]谈判权,[3]罢工权,[4]参与权(是二战以后新出现的权利)。传统劳动法学将集体劳权中的[1][2][3]项称之为“劳动三权”。
    [4]参见林嘉:《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载《团结》2006年06期;又见李炳安:《公民劳动权初论》,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李炳安:《公民劳动权初论》.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2]参见林嘉:《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载《团结》2006年06期。
    [3]参见李炳安:《公民劳动权初论》。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4]这里的己知危险是指一个己被认识的危险。其判断标准既不必是每个单项都存在危险。也不必证明雇主是否实际知道该危险,只需根据行业标准和一般常识来证明雇主能够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危险就足够了。See Patrick J.Cihon and James Ottavio Castagnern,Employment and Labor Law,West Educational Publishing Company,1999,p242.
    [5]参见林嘉:《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载《团结》2006年06期:又见李炳安:《公民劳动权初论》.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资料来源:法律辞典http://www.lawon.cn/rit/detail.jsp?detail_id=87
    [2]参见夏正林:《论退休权的宪法保障》,载《法学》2006年第12期.
    [3]参见林嘉:《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载《团结》2006年06期。
    [1][日]大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2]劳动者的福利分为企业福利和国家福利.过去关注的重心是企业福利,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福利制度已逐渐从单位福利型向国家和社会福利型转变,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3]参见骆晓戈主编:《女性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http://www.38hn.com/news.asp?id=143
    [4]参见林嘉:《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载《团结》2006年06期.
    [5]冯彦君:《劳动权论略》,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1]参见林嘉:《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载《团结》2006年06期。
    [2]冯彦君:《劳动权论略》,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3]参见常凯:《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4]参见林嘉:《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载《团结》2006年06期;又见李炳安:《公民劳动权初论》,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5]参见薛长礼 谭晓辉:《中国劳动权的现状与发展对策》,载《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6]参见王全兴 汪敏:《<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载《华东法律评论》2002年(第1卷).
    [7]参见林嘉:《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载《团结》2006年06期;又见李炳安:《公民劳动权初论》,载《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200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页.
    [2]参见冯彦君:《劳动权论略》,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
    [1]参见王全兴 汪敏:《<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载《华东法律评论》2002年(第1卷)。
    [2]林喆:《劳动权: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xxsb/602346.htm
    [3]前者如湖北大学的艾娇等,后者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佘云霞、重庆大学的刘波等。
    [1]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80页。
    [2]曾庆敏:《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5页。参见宗泊 谭振波:《析WTO框架内的国际劳工标准》,载《河北法学》第24卷第1期。
    [3]以下关于政治性和经济性两类劳工标准的阐述主要参见宗泊 谭振波:《析WTO框架内的国际劳工标准》,载《河北法学》第24卷第1期。
    [1]《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工问题》,http://www.69sky.net/myblog/blogshow/4791/
    [2]OECD,Trade,EMPloyment and Labour Standards-A Study of Core Workers'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Paris:OEC])Publications,1996),p.26.
    [3]这七项公约为: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4]这八项公约为:1995年通过的七项和1999年通过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182号)。
    [5]Gary Fields,Trade and Labour Standards:A Review of the Issues(Paris:OECD.1995),p.13.
    [1]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导言),1998,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
    [1]参见周少青:《论三重框架下的劳工标准问题》,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1期。但国内外也有不少学者(主要是劳工标准国际化的反对论者)认为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分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不应挂钩,更不应以贸易制裁促劳工标准的实现。其实,即便在国际上,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如经合组织的报告就甚至断言:“无法证明劳动标准与贸易存在联系”,Raymond Torres,Labour Stawdards and Trade,OECD Observer,No.202.October/November,1996.
    [2]See Singapore Ministerial Declaration,para.4,WTO Doc.WT/MN(96)/DEC/W(Dec.13,1996),reprinted in 36 I.L.M.218,221(1997).转引自刘波:《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历史演进及理论评析》,载《现代法学》200G年5月第28卷第3期。
    [3]美国有学者认为,“关于工人权利和贸易的磋商已有很长的历史了。实际上,它们比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还要早,可以追溯到至少150年以前。”[美]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组织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72页。
    [4]关于这一结论,将在下面有关劳工标准的争议与劳工立法的国际化阐述中体现出来。
    [5]参见曹建明 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16-518页。
    [6]关于美国在国际贸易的多边谈判中一直致力于确立劳工标准的地位的活动,请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66页。
    [1]资料原文来自:Brown D K,A V Deardorff,and R M Stern:"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and Trade:A Theoretical Analysis".In Bhagwati,J.And R.E.Hudec(ed):"Fair Trade And Harmonization:Prerequisite For Free Trade",volume2.MIT Press.Cambridge M A,1996.转见陈建国:《WTO的新议题与多边贸易体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50页。
    [1]详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64-65页。
    [1]参见曹建明 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16-518页.
    [2]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0页.
    [3]see Elisabeth Cappuyns,Linking Labor Standards and Trade Sanctions:An Analysis of Their Current Relationship.36 Colum.J.Transnat'l L.659(1998)
    [1]刘光溪主编:《多哈会议与WTO首轮谈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2]参见刘波:《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历史演进及理论评析》,载《现代法学》2006年5月第28卷第3期。
    [3]人权保障和经济发展在全球化进程中奏出了不太和谐的音符,一个最具典型性的例子就是当今世界不容乐观的劳工状况。经济全球化的宴席上有一个空缺的位子,当国际资本、贸易和商业尽情享受开放的市场、提高的效益,并为新的全球市场上的各种障碍正在消失而庆贺的时候,其中却没有劳工保护的影子。
    [1]国际劳工组织,1998,《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
    [2]林燕玲:《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已提到中国工会的议事日程》,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http://www.tsinghua.edu.cn/docsn/shxx/site/chinac/laogong/lyl.htm
    [3]参见《WTO与中国》第五章第一节劳工问题的历史由来来源:www.gumozhai.com/tnhb/WTO.htm
    [4]早在1999年6月18日七国首脑会议期间,反全球化的抗议浪潮就席卷了世界经济的中心都会,伦敦、旧金 山、马尼拉、东京、利马、香港都爆发了大示威。示威者抗议,七大国推动的全球化政策造成大量失业、贫富悬殊和生态破坏,摧毁了大多数人的生活、幸福和希望。在西雅图会议前三天,巴黎、里昂、马赛及斯特拉斯堡等10多个法国重要城市相继出现大规模群众示威游行,反对“世界商品化”。讽刺“经济世界化,利润私人化”。而西雅图的示威者打出的标语则针对性更强:“不要新谈判,掉头回去!”示威者并不是单纯主张贸易保护的特殊利益集团,而是代表着被全球化排斥到经济生活边缘的全球多数人的利益,这其中就包括劳工利益。
    [1]林燕玲:《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已提到中国工会的议事日程》,http://www.tsinghua.edu.cn/docsn/shxx/site/chinac/laogong/lyl.htm
    [2]参见刘楠来:“关于国际人权法中的弱势群体的概念”,载《中国与欧盟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第四次研讨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论文集》,2003年11月,第2页。另参见周勇著:《少数人权利的法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7-52页。
    [3]参见李雪平:《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分析》(未发表)。
    [1]资料来源:http://www.blog.edu.cn/userl/10055/archives/2006/1327398.shtml
    [2]参见哈罗德·格罗伯曼 乔治·库普曼:《国际贸易的最低社会标准》,载《国际经济学》,1994,6。
    [3]陈文敬:《竞争中寻求公平》.http://www.china.org.cn/market/jjfzxy/395935.htm
    [4]参见李雪平:《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分析》(未发表)。
    [1]参见王文科 王家芳:《行政伦理学的基本问题》.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869
    [2]参见王文科 王家芳:《行政伦理学的基本问题》,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869
    [3]转引自程立显:《伦理学与社会公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4]参见[美]R·T·诺兰等著:《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姚新中等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5]参见李雪平:《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分析》(未发表)。
    [1]参见王文科 王家芳:《行政伦理学的基本问题》,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869
    [2]吴忠民:《如何理解社会公正》http://news.sohu.com/20050906/n226882007.shtml
    [3]参见郑功成 郑宇硕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4]吴忠民:《如何理解社会公正》,http://news.sohu.com/20050906/n226882007.shtml
    [1]见[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2]见王绍光:《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增长不一定都带来社会稳定》,see http://www.dajun.com.cn/gongzhen·htm;另参见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经济繁荣背后的杜会不稳定》,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还参见康晓光:《经济增长、社会公正、民主法治与合法性基础--1978年以来的变化与今后的选择》,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4期。
    [3]参见王文科 王家芳:《行政伦理学的基本问题》,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869
    [1]Henry G.Manne,"The SociaI Responsibility of Regulated Utilities",转引自王保树主编:《商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2]C.Stone,Where the Law Ends[M].1975,p.71,quoted in DrSaleem Sheikh,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Law and Practice[M].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6,P.15.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9页。
    [5]此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刚性社会义务与下文的柔性社会义务,以及实体层面涵义与程序层面涵义之论,皆参见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http://www.cass.net.cn/file/2005092944246.html。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2][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另见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5页,转引自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
    [2]秦潼:《全球化和世贸》,载《中国与世界》,2000年第3期。
    [3]常凯:《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4期。
    [1]郑祝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国公司制度的理念变迁》,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2][美]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转引自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
    [3]参见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
    [1]参见鲁超:《法理学视角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载《巢湖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7-138页,转引自鲁超:《法理学视角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载《巢湖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3]这九项原则中,有2项与人权相关,有4项与劳动标准相关,有3项与环境相关。分别是:[1]公司应在其影响所及范围内支持与尊重人权保护事业;[2]公司应确保其自身不参与践踏人权的行为;[3]公司应尊重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4]公司应消除各种形式的强迫性劳动;[5]公司应有效地废除童工;[6]公司应消除招聘和职业上的歧视;[7]公司应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性策略;[8]公司应积极承担更大的环保责任;[9]公司应开发和推广环保技术.另外,2004年6月,全球契约加入了第10条--反腐败原则,公司应尽全力反对腐败行为,包括敲诈和贿赂。参见http://science.mblogger.cn/zxbcn/posts/6209.aspx
    [1]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http://www.sac.net.cn/download/2004012019.doc
    [1]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田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转引自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另从《约伯记》中的记载来看,“利维坦”(Leviathan)是一种接近于鳄鱼的动物,在《圣经》中象征邪恶的海中怪兽,与神有着不解之缘。但是.在中世纪后。Leviathan成了恶魔的化身。今喻指庞然大物。
    [2]参见[美]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中译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3]参见陈明添:《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传统公司法基本理念的修正》,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2]见Sarah Anderson,John Cavanagh:《The Top 200-The Rise of Global Corporate Power》。转引自常凯:《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4期。
    [3]参见成思危:《不能接受资本无道德论》,中国经济周刊2007年01月29日09:10,来源: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5336609.html.
    [4]数据来源:这是2006年12月11日,在中国入世五周年纪念活动中,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所公布的数据。
    [1]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3-75页。
    [2]所谓隐藏性限制,主要是指非关税贸易障碍,如按某些发达国家的扩大解释,可包含各国对其劳工因提供高低不一的劳动标准而造成产品成本差异.从而形成国际贸易的不公平竞争,这就是所谓的“劳动力倾销”理论,但更由于劳动标准、性质属于隐藏性限制,加以低劳动条件本为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的固有特质,也是其比较优势的体现。若发达国家强使其提高劳动标准,势必使其比较优势丧失殆尽而无异禁止其产品出口。
    [3]参见姜作利:《国际商法专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2页。
    [1]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5-77页。
    [2]参见姜作利:《国际商法专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1]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GB/historic/1210/4219.html
    [2]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5-76页。
    [3]资料来源:http://news.china.com/zh_cn/news100/11038989/20060617/13408689.html
    [4]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6页。
    [1]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6-77页。
    [2]如前面第二章第二节所述,从小范围看,美国在双边、区域性自由贸易层面上仍然取得了一些进展,特别是在自由贸易协议中直接写入了劳工条款或附加了劳工协议。
    [3]参见邓纲:《关于国际劳动权利与工作标准问题初论》,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http://www.okfw.com/lwzx/fxlw/gjfx/2005/10/20/13841.html
    [1]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7页。
    [1]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08-115页。
    [2]参见周少青:《论三重框架下的劳工标准问题》,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1期。
    [3]参见周少青:《论三重框架下的劳工标准问题》,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1期。
    [1]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10页。
    [1]参见周少青:《论三重框架下的劳工标准问题》.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11期。
    [2]其通过的公约有:《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已起草完备准备交付通过的公约有《关于禁止未成年工做夜工公约》和《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时间公约》。
    [3]委员会由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这一三方性机构被后来创建的国际劳工组织采用并一直延续至今。
    [1]参见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2页。
    [2]资料来源:国际劳工组织简介,http://www.bysafety.gov.cn/print.asp?articleid=23
    [1]来源:http://webfusion.ilo.org/public/db/standards/normes/appl/index.cfm?lang=EN,last visited on Sept.17,2007
    [2]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15页.
    [3]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15-116页。
    [1]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32页。
    [1]关于国际劳工立法对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影响及其对国际贸易促进作用的详细阐述。请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33-138页。
    [2]主要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38-140页。
    [3]参见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6页。
    [1]国际劳工组织一直积极寻找各种途径,以推行其劳工标准,1994年,国际劳工组织就主张将基本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规则挂钩,对违反者和达不到标准者予以贸易制裁。
    [2]世贸组织的宗旨之一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1]参见徐崇利:《经济一体化与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第116-127页。
    [2][英]丹尼斯(Dennis Driscoll):“商业与人权”,《2002年武汉大学“中国北欧‘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论文汇编》,第78页。
    [3]常凯:《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4期。
    [4]郑功成,郑宇硕:《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年第133页.转引自房文翠:《企业生产行为守则运动与外来员工权益的保护》,载《广东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总第77期)。
    [1]常凯:《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4期。
    [2]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3]参见Brain Bercusson,Globalizing Labour Law:Transnational Private Regulation and Countervailing Actors in European Labour Law,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Gunther Teubner(Ed.),Aidershot:Brookfield,U.S.A..:Dartmouth,c1997.pp.137-173.转引自冯涛:《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全球化》,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
    [1]戴德生:《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工立法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59页。
    [1]参见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第119页。
    [2]一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构成大致如下:(一)劳动关系法。包括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工会法、罢工法;(二)劳动标准法,包括工资法、工时法、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法;(三)职业保障法,包括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四)劳动行政法,包括劳动行政处罚法、劳动监督检查法;等等.参见《工会干部培训教程》,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276页。
    [1]英国《金融时报》就业记者安德鲁·泰勒(Andrew Taylor)报道:《中国已成世界血汗工厂?》2005年12月9日,http://www.xinfajia.net/print.asp?articleid=842
    [2]当然,如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劳动者提前辞职则虽属合法却是违约,因此就要 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七大职场恶行曝光:试用无尽期加班不给钱》,载《北京娱乐信报》2006年4月5日。
    [2]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的详细报道请参见:http://news.qq.com/zt/2007/sxhzc/
    [3]2006年10月,历时近一年的孟斌等9名飞行员辞职一案最终以东航江苏分公司为飞行员办理劳动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飞行员的技术档案,而辞职飞行员则付给东航江苏分公司107万元-186万元不等的赔偿款的判决结案。参见魏浩征 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4]中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即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赔替代金、经济补偿金等就可以解除。此外,如为经济性裁员,还需看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工会意见及劳动局报批等手续。可以说百度此次裁员是完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本案之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既是因为此次事件的社会影响较大,也是因为百度所采取的裁员方式在实务中被很多企业所认可,而这种方式恰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参见魏浩征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5]《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http://www.laodongfa.com/news/news_detai1s.asp?id=3276
    [6]该委员会主席克纳亨说:“在一年中最忙的六七个月,从5月一直到11月中,工人们一天工作14到18个小时,一个月只休息一天,一天只睡四个小时,因为她们在凌晨两点钟下班后,必须先排队打卡记录离开的时间,然后还必须接受门卫的搜身。当她们回到宿舍时,没有办法洗澡,因为一个屋子睡十四五个人,走廊上十二三个人在排队,只有早到的人才能洗到热水。当她们上床的时候大概已经3点钟,早上7点起床,吃点东西,赶到工厂7点半上班。她们一个钟头的工资是13美分,还要同有害的化学物质打交道。”参见《中国工会制度的弊端?--改革工会制度》,http://bbs.qq.com/cgi-bin/bbs/show/content?groupid=100:10003&messageid=361245&gpc=0&ggpc=0
    [7]赵小剑:《民工荒:无言的警示》,载《财经》2004年第25期。
    [1]来源:《中国去年发生62万多起安全生产事故 逾11万人死》,中国新闻网(北京),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7/01-11/852598.shtml
    [2]《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http://www.laodongfa.com/news/news_details.asp?id=3276
    [3]赵小剑:《民工荒:无言的警示》,载《财经》2004年第25期。
    [4]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的经理、副经理等高管与一般员工一样,也属于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高管负责公司日常事务为由而拒绝承认高管加班。从而拒付加班费。魏浩征 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1]《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http://www.laodongfa.com/news/news_details.asp?id=3276
    [2]英国《金融时报》就业记者安德鲁·泰勒(Andrew Taylor)报道:《中国已成世界血汗工厂?》2005年12月9日,http://www.xinfajia.net/print.asp?articleid=842
    [3]《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http://www.laodongfa.com/news/news_details.asp?id=3276
    [4]《我们靠什么拉动内需?》,http://blog.cnbb.com.cn/james
    [5]该案后经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以迪比特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支付拖欠申诉人的工资等事项结案。这类案件给人的启示是。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当发生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时,应寻求合法的方法(譬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适当的停工、降薪、与员工协商臂时廷期支付工资等)来控制风险,采用违法做法的结果是加大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于企业扭转经营危机无任何帮助。奠浩征 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1]《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http://www.laodongfa.com/news/news_details.asp?id=3276
    [2]《七大职场恶行曝光:试用无尽期加班不给钱》,载《北京娱乐信报》2006年4月5日。
    [3]参见《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 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http://www.laodongfa.com/news/news_details.asp?id=3276
    [4]魏浩征 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1]参见王绍光 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勾勒中国人的结社的全景图》,载《浙江学刊》,2004年11月第149期。
    [2]张化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http://huiyi.redcome.com/servlet/Report?Node=55315
    [3]张化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http://huiyi.redcome.com/servlet/Report?Node=55315
    [4]张化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http://huiyi.redcome.com/servlet/Report?Node=55315
    [5]魏浩征 李伟:《专家点评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12日公司法务版。
    [1]就本案而言,肯德基采用劳务派遣的行为并不违法,在案件当中胜诉亦于法有据,但不能否认的是,肯德基在这其中也是运用了目前劳务派遣的法律滞后以及员工缺乏法律知识这一空子,因此,肯德基虽然案件胜诉但最终仍选择与员工和解并且宣布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一明智选择保全了其积极健康的雇主品牌形象。
    [2]数据来源:《中国工会统计年鉴》与《中国工会年鉴》,转引自王绍光 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勾勒中国人的结社的全景图》,载《浙江学刊》,2004年11月第149期。
    [1]这是1948年通过的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组织权利的保障公约》第2条的规定。其他几条相关规定是:“工人与雇主组织应有权制定其组织章程与规则,完全自由选举其代表、组织其事务与业务,并拟订其工作计划;政府机关禁止作任何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合法行使的干涉”(第3条);“对工人与雇主组织。行政机关不得予以解散或中止其活动”(第4条);公约还规定“工人与雇主及其组织在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时,应与其他个人或团体一样遵守本国的法律”,而“本国的法律及其实施均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种保障”(第8条):要求实施本公约的会员国“承允采取一切必要与适当的办法,以保证工人与雇主得以自由行使组织权利”(第11条),资料来自: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http://www.sa8000.org.cn/Article/Article_485.html.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7页。
    [2]“倘若单一工会体制只是一种实际存在,它出于工人的自愿,或者这样一种工会结构是工会本身自由决定的结果,那是同第87号公约所保证的权利与自由没有抵触的。”王家宠:《国际劳动公约概要》,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11月第一版第43页。
    [1]参见苏甦:《中国距离核心劳工标准有多远》,载《工会博览》2004年21期;又见张文山:《论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修改》,http://www.labournet.com.cn/lilun/fileview.asp?title=%C2%DB%B9%FA%BC%CA%CO%CD%B6%AF%B1%EA%D7%BC%D3%EB%CE%D2%B9%FA%A1%B6%CO%CD%B6%AF%B7%A8%A1%B7%B5%C4%DO%DE%B8%C4&number=a1019496.txt
    [2]参见刘京莲:《WTO体制下的劳工标准问题及中国的应对措施》,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3]参见周长征:《我国劳动立法与基本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5期。
    [1]关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其分析,详见周长征:《我国劳动立法与基本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5期。
    [2]姜颖:《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31期。
    [3]参见周少青 刘建伟:《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水平与核心劳工标准的比较》,《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参见《平等就业权初论》,资料来源:http://www.labournet.com.cn/lilun/fileview.asp?title=%C6%BD%B5%C8%BE%CD%D2%B5%C8%A8%B3%C2%DB&number=a1025224.txt
    [2]莫纪宏:《禁止强迫劳动》.http://www.htmanrights.cn/china/rqfg/R520011029132038.htm。
    [1]参见:《废除强迫劳动公约》,http://www.ilo.org/ilolex/chinese/docs/convdispl.htm
    [2]周国银 张少标:《SA8000:2001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3]See the ratifications for this Convention,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vdispl.htm
    [1]关于这两项制度的分析,详见周长征:《我国劳动立法与基本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5期。
    [2]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的详细报道请参见:http://news.qq.com/zt/2007/sxhzc/
    [1]第138号公约《准许就业最低年龄公约》,http://www.ilo.org/ilolex/chinese/docs/convdispl.htm
    [2]参见程多生:《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国际劳工标准概述》,载《上海企业》2005年第1期。
    [3]关于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不足,已有国内学者作出了比较详细的分析,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详见周长征:《我国劳动立法与基本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5期:并参见周少青 刘建伟:《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水平与核心劳工标准的比较》。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毋庸置疑的是,当前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权益保障,是与户籍身份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户籍身份的歧视,就业中有行业、工种的制度限制;在劳动过程中,有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制度制约;在社会福利和保障方面,也有诸多制度障碍。有研究者认为,“他们虽然得到了就业岗位,但就业质量很差;他们处于劳动法律保护的边缘,是‘边缘人';这种制度性分割,是制度性的歧视。”徐小洪:《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载《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2005)》,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还有研究者认为,“这是一种‘经济接纳、社会拒绝'的必须打破的不公平的制度遗产。”孙自铎:《农民异地就业对区域发展和居民收入影响的研究和思考》,载《管理世界》2005年第5期。
    [2][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7页。
    [3]参见董保华 邱婕:《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法研究》。http://www.saias.ecnu.edu.cn/news/esc/A%20Study%20of%20National%20Legislation%20on%20International%20Labor%20St%A1%AD.PDF
    [4]劳动基准法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为内容,对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方面所作的最低劳动标准,其作用在于在为劳工权益划定一条底线,以限制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自由,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劳动基准法作为宏观调整手段对中观和微观层面具有补充、基础、指导、渗透等作用。参见董保华:《社会基准法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法学》2001年第4期。
    [5]参见董保华 邱婕:《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法研究》.http://www.saias.ecnu.edu.cn/news/esc/A%20Study%20of%20National%20Legislation%20on%20International%20Labor%20St%A1%AD.PDF
    [6]参见宋忠胜 窦为恒:《“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的劳动法制改革》,载《经济论坛》2004年第11期。
    [1]参见孙立文 黄志雄:《全球化、WTO、劳工权益与国际--2002年“全球化与国际法律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北欧‘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综述》,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一期。
    [2]林嘉:《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期。
    [3]《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 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http://www.laodongfa.com/news/news_details.asp?id=3276
    [4]“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如果走完全部程序的期限,需要一年以上。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还引发了一些群体纠纷、集体上访事件。”参见《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 何鲁丽痛斥劳动合同现状》,载《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30日.http://www.laodongfa.com/news/news_details.asp?id=3276
    [5]参见宋忠胜 窦为恒:《“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的劳动法制改革》.载《经济论坛》2004年第11期。
    [1]参见《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理论思考》,来源:http://www.lvsee.net/Lunwen/Lvsee_286891/
    [2]车丕照:《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4页。
    [3]林燕玲:《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己提到中国工会的议事日程》,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http://www.tsinghua.edu.cn/docsn/shxx/site/chinac/laogong/lyl.htm
    [1]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7年1月28日),来源:http://zhangchu.fyfz.cn/blog/zhangchu/index.aspx?blogid=167324
    [2]谢晖:《法治、大国意识与中国法学的路向》,http://longfu.fyfz.cn/blog/longfu/index.aspx?blogid=174460
    [3]参见姜作利:《必须系统接受WTO文化》,http://www.wtolaw.gov.cn 2002-10-25 09:40:03
    [1]参见周超:《WTO与人文主义理念》,载吴双全等主编《国际法学前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355页。
    [2]刘连泰:《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狂妄与宪法的谦虚》,载《法学家茶座》第11辑,第9页。
    [1]秦国荣:《论法律国际化趋势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http://www.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4986
    [2][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3][美]布鲁斯.G.炊格尔著:《时间与传统》,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页。
    [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徐显明:序言一”。
    [5]张岂之主编:《中国传统文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11月第一版,第5页。
    [6]这几年关于“文化”的热话题很多,先是2004年由语言学家许嘉璐、科学家杨振宁、国学家季羡林、哲学家任继愈和文学家王蒙等人发起签署的《甲申文化宣言》,然后是2005年的国学热,再然后是大力宣扬“儒教国教”说的蒋庆、康晓光等学者身着儒家衣冠很有声势的祭孔。但是,在经济已经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能局限在仅仅回复中国的传统文化,还应该积极应对与现代社会协调发展的民主法制文化。在此必须指出的是,“选择什么”是文化之别,“能否选择”非文化之别,而是制度之别。制度优劣也无关乎民族优劣,因为如果文化与民族间有对应关系的话,那么制度与民族间是并无对应关系的。任何民族历史上都经历过不同制度的改变,都有多少过改良、改革乃至革命的经历。“天不变、制亦不变”的民族是没有的.讨论“文化多元”就是讨论“选择什么”的多元,它的前提就是人们能够选择。参见秦晖:《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0682
    [1]参见谢晖:《法治、大国意识与中国法学的路向》,http://longfu.fyfz.cn/blog/longfu/index.aspx?blogid=174460
    [2]关于“国际社会本位思想”的详细论述请参阅李双元教授的有关著作和论文。如:《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参见谢晖:《法的思辩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127页。
    [4]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7年1月28日)》。来源:http://zhangchu.fyfz.cn/blog/zhangchu/index.aspx?blogid=167324
    [5]以下关于“倾斜保护”的论述主要参见董保华:《社会基准法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法学》2001年第4期。
    [1]参见朱方毅 龚帆:《论保护弱方当事人(国)利益的国际法原则》,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2期。
    [2]引自潘汉典为K·茨威格特和H·克茨所著《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译者序,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4页。
    [1]参见郑桥:《WTO与劳工权益保障学术研讨会综述》,《工会理论与实践》第15卷第2期。2001年4月。
    [2]参见商务部研究院马宇:《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劳工标准》,载《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30期。
    [3]参见孙立文 黄志雄:《全球化、WTO、劳工权益与国际法--2002年“全球化与国际法律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北欧‘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综述》。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1][美]哈罗德.伯曼著:《美国法律讲话》,三联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页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3页。
    [3]参见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载《学海》,2005年第4期。
    [4]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57-405页。
    [5]参见王全兴汪敏:《<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载《华东法律评论》2002年(第1卷)。
    [6]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载《学海》,2005年第4期。
    [1]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转引自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载《学海》,2005年第4期。另外,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
    [2]对此国内已有学者作过精辟分析。详见王全兴汪敏:《<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载《华东法律评论》2002年(第1卷)。另外。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2)行业的限制;(3)罢工类型的限制,等等。具体论述详见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载《学海》。2005年第4期。
    [3]此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该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
    [4]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页。
    [5]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6]参见常凯:《罢工权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载《学海》,2005年第4期.
    [7]参见苏苗罕 姚宏敏 郑磊:《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载《法学》2001年第5期。
    [1]详见周长征:《我国劳动立法与基本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5期。
    [1]参见2007-02-27人民网,《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http://www.edu.cn/zong_he_news_465/20070227/t20070227_219910.shtml
    [1]转引自黎建飞:《强化劳动监察的意识与职能》,载《中国劳动保障》2005年第12期。
    [2]参见《论法律的国际化及其与本土化之关系》,http://gongfj.fyfz.cn,blog,gongfj/index.aspx?blogjd=30813
    [1]这三个被废止的公约是第7号、第15号和第59号公约,于1999年4月28日被中国宣布废止,详情参见:http://www.ilo.org/iolex/english/newratframeE.htm
    [2]参见朱景文:《关于法律与全球化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3期。
    [3]参见孙立文 黄志雄:《全球化、WTO、劳工权益与国际--2002年“全球化与国际法律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北欧‘国际劳工标准与工人权利'和‘商业与人权'学术会议”综述》,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1]参见Paul Harper,The Party and the Unions in Communist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No.37.1969:84-119.张允美:“理顺与冲突:中国工会与党-国家的关系”,《二十一世纪》(网络版),http://www.cuhk.edu.hk/ics/21c,2003年第十八期。
    [2]参见王全兴 汪敏:《<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载《华东法律评论》2002年(第1卷)。
    [1]参见王全兴 汪敏:《<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载《华东法律评论》2002年(第1卷)
    [2]参见《关于非政府组织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若干建议》,http://law.eastday.com/node2/nodel721/node2005/node2142/node2152/node2155/ula10183.html
    [1]参见《转型时期非政府组织的发展》,http://communily.jachina.org/blogs/j0005/archive/2006/11/08/4406.aspx
    [2]戴韶华:《对劳教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现实困境的政治思考》.载《二十一世纪》網络版第五十四期2006年9月30日(http://www.cuhk.edu.hk/ics/21c)。
    [1]但是,对于第7号、第15号和第59号公约,已经于1999年4月28日被中国宣布废止,详情参见: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newratframeE.htm,last visited on June 30,2007,带*号者为基本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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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周国银 张少标:《SA8000:2001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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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宗泊 谭振波:《析WTO框架内的国际劳工标准》,载《河北法学》第24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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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程多生:《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国际劳工标准概述》,载《上海企业》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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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刘连泰:《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狂妄与宪法的谦虚》,载《法学家茶座》第11辑
    34.朱方毅 龚帆:《论保护弱方当事人(国)利益的国际法原则》,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2期
    35.苏苗罕 姚宏敏 郑磊:《法律对罢工权的确认及规范》,载《法学》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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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朱景文:《关于法律与全球化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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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5.[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6.[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
    17.[美]布鲁斯.G.炊格尔著:《时间与传统》,三联书店1997年版
    1.林喆:《劳动权: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see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xxsb/602346.htm
    2.姜作利:《必须系统接受WTO文化》,see http://www.wtolaw.gov.cn 2002-10-25 09:40:03
    3.王文科 王家芳:《行政伦理学的基本问题》,seehttp://www.aecna.com/dispArticle.Asp?ID=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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