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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与制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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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纵观中国社会发展现实,虽然三十年的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成果斐然,但其中出现了正式制度表达与制度实践之间相背离的现象,小煤矿事故频发就是一例。尽管国家围绕小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了很多正式制度,但是收效甚微。这使寻找个中原因的研究成为一种必需。在这方面的研究中,经济学强调个人“成本—效益”的利益计算,法学关注正式制度的缺陷,社会学则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显然,单独考虑这些因素并不能系统地解释“表达”与“实践”相背离的原因,而必须将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行动者的利益动机整合在一起,通过揭示制度实践中的行动逻辑才能探寻背离的原因。
     因此,本文的研究以解释正式制度表达与制度实践相背离的原因为研究目的,以国家“整顿关闭小煤矿”制度在F市小煤矿领域的执行过程为切入点,使用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为分析视角,运用场域、惯习和资本等概念为研究工具,将制度实践置于“小煤矿场域”内研究,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动态地分析小煤矿场域行动者在制度实践过程中的资本运作和策略选择的过程,从而探讨制度实践的行动逻辑,回答“表达”与“实践”相背离的原因。
     首先本文阐述了国家以往整顿治理小煤矿的正式制度以及“2005—2008新一轮整顿关闭小煤矿”的制度目标,叙述了F市小煤矿领域实际发挥作用的非正式制度;其次勾勒出制度实践的社会空间即F市小煤矿场域,分析了场域内行动者的关系结构、行动者的惯习及其资本;然后详细地分析了制度实践过程中行动者资本运作和策略选择的过程,叙述了行动者策略互动而形成的局部秩序,动态地分析了局部秩序如何反过来促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再生产。
     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正式制度并不是某社会场域真实的规则,它是国家元场域促使社会场域进行制度变迁并实现对其控制的外在压力;非正式制度体现了某个社会场域真实的内部规则,它通过决定行动者关系构型和型塑行动者惯习作用于制度实践。
     第二,制度不是权力机构制定的文本,也不是仅依靠科层体系自上而下执行的,而是在行动者复杂的关系结构和策略互动中实践的结果。制度实践是行动者在某一特定场域的关系结构中,在元场域和权力场域的外在压力下,受到惯习的推动,为了实现各自利益而进行的资本运作与策略选择的过程。
     第三,行动者之间策略互动的结果形成了暂时性的局部秩序,国家元场域根据局部秩序进行正式制度的再生产,以调整社会场域行动者的策略选择,直至社会场域形成了令元场域基本认可的“游戏规则”。新的“游戏规则”被行动者接受、学习、内化,由此非正式制度和惯习得以再生产。行动者以新的惯习为依据,参与未来的制度实践。
     这一行动逻辑说明行动者并非完全按照正式制度安排行动,正式制度也不是自上而下机械执行的,而是要经过行动者实践的,因此正式制度表达与其执行结果之间发生的背离是制度实践的日常形式。制度是通过行动者实践形成的一种游戏规则,它既是约束行动者行为的规则,也是行动者之间争斗、妥协的结果,因此制度与行动之间是约束与建构的关系。
China has achieved a lot in 30 years' social tranforms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s, however, the phenomenon that practical results deviate from formal express of institutuons is existing. Incident regularly happens in small coal mines is one of the cases. Chinese governments have made many formal insitutions concerning security production in small coal mines, but produced little effect. Therefore, research trying to disclose deep roots behind the phenomenon has become badly needed. Economicsts emphasize calculation of intersests based on the costs and benefits, law researchers pay more attention to deficiency of institution, while sociologists focus on effects of informal institutions. Obviously, reasons of the deviation between regulaitons and results can not be found if only one of those views is considered. Therefore, in order to explore reasons, behavior logic in the insitutional practice must be found by taking formal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s and interest incentives into consideration.
     Thus, in order to explore deep roots of deviation, this disseration starts the research with observing the process of institutions of reorganizing and closing small coal mines being carried out in a city of F in the North-east China, takes Bourdieu's theory of practical sociology as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uses some concepts of fields, habits and capitals as research tools, studies i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small coal mine field and thus to dynamically analyze agents' strategic choices and capital uses in small coal mine fields to find the logic of action in institutional practice to answer why does express of insitituions deviate from practical results exist.
     Firstly, the disseratation summarizes national institutions on regulating small coal mines and institutional targets of 2005-2008 new round of reorganizing and closing small coal mines. Some informal institutions taking effects in small coal mines in city F are also exporated. And then the disseration portraits social spaces of insitiutional practice, i.e. small coal mines in city F, and analyzes agents' relation structures, habitus and capitals. Based on that, dissertation makes analysis on agnets' capital uses and strategies choices in institutional practice, explains the formation of regional orders from interactions of agents' strategies and shows the effects of regional orders on reproduction of formal and informal institutios reversly.
     As research shows, first, formal institutions are not the actural rules in the social sub-field, but the external forces from state meta-field to promote institutional changes and exert national control powers; informal institutions are actural rules in sub-field, having effects on institutional practice through regulating agents' relation structure and constructing their habitus.
     Second, institutions are not carried out practically not bureaucratcially from the top to the bottom. Institutional practice, promoted by different agents' habitus, is a process of redeploying capitals and choosing strategies motivated to realize respective interests in a structure of a certain field under external pressure from power field.
     Third, interactions between agent's strategies become into an impermanent order in the field, state meta-field also reproduce formal institutions according to regional orders in in the field of small coal mines to adjust strategic choices of agents in the social fields till the games rules could satisfy meta-field are finally forms. The new rules are accepted, studied and taken in, informal insitutions and habitus could be reproduced. Agents take in the future institutuional practice using the new habitus.
     T his logic of action indicates that agents do not behave completely according to formal institutions. Formal institutions are not automatically carried out from the top to the bottom but through agents' practice. Therefore it is in regularity to have deviation of actual results from formal institutional express. Institutuion is both a rule of controling agents and the result of contention and compromise between them. Therefore, relations between institutions and actions is that of being controled and constructed.
引文
[1]制度,是社会科学理论基本的概念,但是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在英文中,“system”与两个词都可以理解为制度,但是二者在词义上又存在一些差别,如“system”有系统、体系、体制、秩序、规律、方法等含义;而“instituion”则指相对微观的、具体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制度都使用“instituion”而不使用“system”。本文不打算就这个问题展开自己的讨论,因为这是对不同语言涵义的考察,但是并不是说这一个争议的概念不能进入社会学的视野,制度从古典社会学家那里开始就成为社会学理论的基本概念。本文在文献综述中,基于社会学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回应而作出的大量研究,得出对制度的总体理解,本文认为“制度”就是人类行为的规范或约束规则的总称。
    [2]科学主义是近代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潮。它既是一种科学观,也是一种文化观。一般认为,科学主义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自然科学知识是人类知识的典范,它可以推广用以解决人类面临的所有问题;
    2、自然科学的方法应该用于包括哲学、人文学科在内的一切研究领域,并规范这些学科的内容。科学主义的科学观具有重大的局限性,这在逻辑实证主义者身上可见一斑,例如:他们只重视科学的逻辑,而严重忽视了科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人文背景。在逻辑实证主义的视野里,似乎存在着一种超越历史、永恒不变的科学理论结构和科学进步模式;他们只强调科学的实证精神,而忽视了人的创造精神和创新精神;他们强调科学与人文两个世界的截然区分,而忽视了科学与人文文化的关联和科学的人文意义和人文价值。此外,科学主义的科学观将科学视为人类文化独一无二的优秀典型,认为艺术、宗教、哲学等其他的人类文化形式都应该且将要纳入科学发展的轨迹,这一思想也成为众多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批判对象。参考范中,寇世琪,《试析科学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年。孟建伟,《论科学的人文价值》,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1]新制度主义之所以是“新颖的”,在于它与传统的或旧的制度主义相比,具有了一些新的特征:如对制度的理解更为宽泛,即扩展了制度概念的外延,甚至具有将制度概念普遍化的倾向;不是简单地假定制度的存在,且泛泛地谈论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而是尝试解释制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及其内在机制,制度的变迁及其动力,制度的绩效。简言之,新制度主义就是在解释制度与个人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参考董才生,《论制度社会学在当代的建构》,《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豪尔、泰勒将新制度主义分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B.豪尔、L.泰勒,《政治科学与三个制度主义》,载《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2]董才生:《论制度社会学在当代的建构》,《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93页。
    [1]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社会学研究》,1999第4期。
    [2]黄宗智:《民事审判于民间调节:清代的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页。
    [3]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定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
    [4]例如林毅夫的《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世定和孙立平等的《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杨瑞龙的《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兼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周其仁的《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刘世定的《占有、认知与人际关系——对中国乡村制度变迁的经济社会学分析》、范志海的《论中国制度创新中的“内卷化”问题》、张继焦的《市场化中的非正式制度》等理论研究
    [1]刘世定:《制度变迁的机制研究》,2002年5月16日北大讲座,来源于网络天益:学习型社会领航者http://www.tecn.cn
    [2]例如: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对煤炭行业实施“关井压产、总量控制”的调控政策。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对煤炭行业实施安全专项整治政策,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提出“四个一律关闭”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四证”不全和开采高灰高硫的小煤矿一律关闭。
    [1]《关于近期几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中国煤炭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
    [1]刘少杰:《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67页。
    [1]维克托·尼:《嵌入与超越:制度、交换和社会结构》,载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98页。
    [2]同上。
    [1]乔治·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172-173页。
    [2]张运良:《制度:一个社会学概念的演化》,中国社会学网,http://www.sociology.cass.cn/shxw/shll/t20060920_9677.htm
    [3]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39页。
    [4]康芒斯认为集体行动的范围较广,包括家庭、公司、工会国家等,集体控制实际是集体对个体约束的范围与强度。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管,1983年,第97页。
    [1]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26页。
    [2]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页。
    [3]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1]B.豪尔、L_泰勒,“政治科学与三个制度主义”,载于《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04页。
    [2]朱国宏、桂勇:《经济社会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8页。
    [1]朱国宏、桂勇:《经济社会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8页。
    [2]同上。
    [1]朱国宏、桂勇:《经济社会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118页。
    [2]B.豪尔、L.泰勒:《政治科学与三个制度主义》,载于《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11页。
    [1]张运良:《制度:一个社会学概念的演化》,中国社会学网,http://www.sociology.cass.cn/shxw/shll/t20060920_9677.htm
    [1]张继焦关于非正式制度的观点,参见张继焦:《市场化中的非正式制度》,文物出版社,1999年;沙莲香等著《社会学家的沉思:中国社会文化心理》,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97-347页。
    [1]唐绍欣:《传统、习俗与非正式制度安排》,《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第46-50页。
    [1]《潜规则:社会肌体的痼瘤》,吴思、何中华、任小波、王文元关于潜规则的讨论《北京日报》,2006年8月22日。
    [2]于广君:《关于“潜规则”的社会学解读》,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上),第51-56页。
    [1]梁碧波:《“潜规则”的供给、需求于运行机制》,《经济问题》,2004年第8期,第14-16页。
    [2]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2页。
    [1]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2]翟学伟《“土政策”的功能分析——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
    [1]孙开红:《论“土政策”》,《理论探讨》,2005年第5期,第128-131页。
    [2]陈心想:《从陈村计划生育中的博弈看基层社会运作》,《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3期。
    [1]孙立平:《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年冬季卷。
    [2]林毅夫:《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三联出版社,1994年,第371页。
    [1]杨瑞龙:《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
    [2]“诺斯悖论”,即权利中心在组织和实施制度创新时,不仅具有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实现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动机,而且总是力图获取最大化的垄断租金。这样在最大化统治者及其集团垄断租金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之间,就存在着持久的冲突,从而当权利中心面临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由约束时,会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诺斯悖论”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中表现为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之间的冲突。
    [1]黄少安:《关于制度变迁的三个新假说及其验证》,《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1]王宏强、张晔:《交易成本、寻租与制度变迁——对矿难事件的制度经济学思考》,《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6期,第142-145页。
    [2]寻租理论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最早是由吴敬琏先生将此概念引入国内,其核心是认为行政权力取得“租金”即“非直接生产性利润”的众多机会,拥有这些权利的人通过运用这种权力甚至创造这种权力来致富,企业为了寻求租金向官员行贿。由设租到寻租,产生了一个贪污腐化、因果联系的恶性循环,这被经济学家看作腐败存在的根源。而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就是改变这种寻租的因果链。寻租活动对经济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及对其的打击防控已经在中外学者间达成共识。
    [3]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
    [1]王宏强、张晔:《交易成本、寻租与制度变迁——对矿难事件的制度经济学思考》,《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6期,第142-145页。
    [2]同上。
    [1]刘捷超、汤道路:《论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不足及完善》,《煤矿安全》,第36卷第6期,第48-51页。
    [2]颜烨:《安全社会学:转型中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社会性原因》,中国社会学网,http:www.sociology.cass.cn.2005年8月16日。
    [1]孙立平:《官煤政治之二:“扭曲的改革”与利益最大化》,来自网络:“社会学BLOG”,网址http://blog.sociology.org.cn/thslping/archive/2006/01/06/。
    [2]孙立平:《官煤政治之二:“扭曲的改革”与利益最大化》,来自网络:“社会学BLOG”,网址http://blog.sociology.org.cn/thslping/archive/2006/01/06/。
    [1]孙立平:《官煤政治之三:另一种秩序》,源自网络:社会学BLOG,http://blog.socilogy.org.cn,2006年1月6日
    [1]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34页。
    [2]同上,第132-133页。
    [3]同上,2004年,第133页。
    [1]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6-147页。
    [2]法语“HabitUs”在中文中有三种译法,包亚明把它译为“习性”气;高宣扬把它译为“生存心态”;李猛、李康等大多数学者则把它译为“惯习”,上述译法,虽然文字不一样,但表示的意思基本一致,本文采用的是最通常的译法。
    [3]戴维·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116-135页。
    [4]同上。
    [1]宫留记;博士论文《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南京师范大学,2007年,第89页。
    [2]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59页。
    [3]为了消除社会学理论中主观与客观、整体与个体、制度与行动的二元对立,当代西方社会学家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其中,尤以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和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二人所做的工作最为突出。尽管吉登斯将结构不仅看成规则,而且看成作为权力来源,但是,布迪厄强调惯习和策略,比他更明显地摆脱了结构主义的色彩。
    [1]袁方、王汉生:《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6页。
    [1]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页。
    [1]相关解释参照:陶学荣,《公共政策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0-33页。
    [2]同上,第38-41页。
    [1]宪法是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或根本法,综合性地规定。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行使只得那个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宪法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其他法的内容或精神应符合或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它是二级大法。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地域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后两者不得与它相抵触,否则无效。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位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有了行政法规,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就能具体化,便能有效实现。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参考: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97-99页。
    [1]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49页。
    [2]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5页。
    [1]一是原能源部1989年2月发布的原煤炭部《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中按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划分的矿井类型:矿工开采年产30万t以下(含30万t)和露天开采年产100万t以下的煤矿称为小型煤矿。这是从技术角度来划分的。二是国家统计局1998年统计制度改革以后,将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称为规模以上企业。但是乡镇煤矿的平均煤炭价格比国有煤矿低,国有煤矿年销售3—4万t就能达到,而乡镇煤矿则需要年销售6—7万t才能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如果这样划分,那么小煤矿数量是一个随年煤炭销售量和煤炭价格变化而变化的动态数值。三是国务院2001年9月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的定义,《通知》写有“关闭整顿小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这完全将乡镇及个体私营煤矿看成小煤矿.四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4月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二条中的定义:本条件适用于乡镇煤矿和年产30万t以下(含30万t)的其他各类煤矿。从这个定义中看,在所有制上不管生产能力如何,只要是乡镇煤矿就属于小煤矿,乡镇煤矿之外的,即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只要是年产30万t以下(含30万t)也属于小煤矿。
    [2]潘伟尔:《中国需要适当数量的小煤矿》,载于《中国能源》,2003年第8期,第10-11页。
    [3]高扬文:《中国小煤矿问题的来龙去脉(上篇)》,载于《煤炭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第4-5页。
    [1]此观点出现在黄宗智著《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定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的《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
    [2]布迪厄强调:“我要向你们指出,我从来没有用过实践(praxis)这个概念,因为这个概念,至少在法语中,多多少少带有点理论上的夸大说法,甚至有相当多成分的吊诡性,而且常用这个词去赞赏某些马克思主义、青年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和南斯拉夫的马克思主义等等。我只是说‘实际活动'(Pratique)。”详见高宜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0页。
    [1]张文显:《论法与秩序》,《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
    [2]本文“局部秩序”这概念的运用是参考埃哈尔·费埃德贝格所著的《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一书.在这本书对“局部秩序”这个概念做下解释:组织分析研究将兴趣集中在这些机构上面,它事实上所论述的是诸种局部秩序的建立与维持,局部秩序的建立与维持将保证行为受规则的限制,以及保证相关行动者诸种假如不是冲突、那么也是彼此分离的策略得以整合.这些局部秩序有着它们的局限性。他们的活力与他们的适用范围变动不居:不同行动者的参与活动发生这变化,根据诸种情景的变化,相关具体的行动系统的“诸种领域”,或是得以拓展,或是变得更加狭小。局部秩序的影响力也不是完全起作用的;无论在何时,各种各样的行动者都不可能被完全纳入我们所分析的游戏之中,因为与此同时,他们参与了相对而言更多的游戏,因而从每一游戏之中都能够获得一定的自主权。局部秩序是政治现象,他们是由诸种境遇所提供的,是由拥有认知技能和关系技能、拥有物质资源的人们设计出来的。因此局部秩序依赖于 诸种更大范围的社会规则机制,这类规则机制在任何既定的时刻都体现社会的特征,并且对社会进行这建构。但是,这些局部秩序同样也在始终不断的超越那些规则机制所强加的资源与限制。参考埃哈尔·费埃德贝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8-185页。
    [1]这部分资料参考阜新经济信息网:http://www.fxinfo.gov.cn
    [1]这部分数据来源于阜新市政府官方网站:中国阜新http://www.fuxin.gov.cn
    [1]数据源自成家钰:《正确处理国家大煤矿与小煤矿关系研究》,《煤炭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第3-7页。
    [1]数据资料来源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1]数据资料来源于《中国煤炭工业年鉴》(1997—2002)
    [2]数据参考《我国煤炭企业最新分布格局与力量对比》,《领导决策信息》,2005年8月第33期,第28-29页。
    [1]这部分的数据来自于F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以及煤炭工业管理局向笔者提供的文件资料。
    [1]数据来自于F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以及煤炭工业管理局向笔者提供的文件资料。
    [1]《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溢采确保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105号)。
    [1]这部分的数据参考潘伟尔,“中国需要适当数量的小煤矿”,载于《中国能源》,2003年第8期,第10-17页;高扬文,“中国小煤矿问题的来龙去脉(上篇)”,载于《煤炭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第4-7页。
    [1]2005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时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此提高了监察的权威性,强化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这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为部署和领导全国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的最高权威机构。
    [2]《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各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提出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3]内容详见附录3。
    [4]国内容详见附录4。
    [1]关于东北的历史发展、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东北地域文化的演进,笔者参考了众多学者的文章,提取他们的精华,形成本文的论述。参考的文章有傅郎云、杨常,《东北民族史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刘英杰:“从地域文化看价值观念更新”,载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论坛》;宁一、冬宁:《东北咋整——东北问题报告》,当代世界出版社;漆思、刘岩:“东北振兴的文化推理”,《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杨军、周树兴:《放谈东北人》,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赵子祥,“东北地域文化复兴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民族精神”,《大连社会科学》。
    [1]南方的农民由于人多地少,不得不离开土地寻求出路,于是除了农耕以外,从事养殖业和手工业,例如养蚕、竹编等,这为未来发展以家庭或村镇为单位的私营企业和工商业奠定了基础。
    [2]东北的工业多是资源型工业,所谓的工人多是矿工、林业工人、建筑工人等,是技术含量比较低的“准”产业工人。这一观点参考吉林省社会科学原邴正的文章《振兴东北与社会结构的改造》,载于http://www.sociology.cass.net.cn
    [1]费孝通把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与西方社会结构进行了对比,他认为,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就是中国社会是以“自己”为中心,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向外扩展的亲属关系网、就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退出去的波纹,波纹所及就是发生联系。参考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6页。
    [1]翟学伟:翟学伟关于中国人的“人情”由详细的论述,他认为中国人际关系的基本样式就是“人情”。传统中国社会是个农业社会,土地不能移以及以家庭位单位的自己自足经济,造成中国人非常注重人际关系的稳定和和谐.这使得“人情”中的血缘关系和儒家伦理的影响,倒向“重情抑理”。“人情”的内涵是“义”而非“理”,而“理”则包含利益、是非、章程、道理等。这样看,“理”基本上是指正式制度,而 “人情”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因此“人情”成为协调人们关系的非正式制度。在中国文化里,情和理并非对立,理就在情中。“不通情”远比“不通理”更为严重。到现在仍有“国法不外人情”的说法,充分说明了中国重情的伦理,也说明“人情”这种非正式制度在协调人们行为时所起的重要作用。翟学伟认为,中国的“礼”,不但表示规范,而且兼有馈赠的含义,所以“送人情”等于“送礼”,这是中国人在交换行为上“礼”与“情”的合一。(翟学伟,《中国人:脸面类型、关系构成与群体意识》,自沙莲香、刘应杰、张其仔《社会学家的沉思——中国社会文化心理》,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74页。)
    [1]费孝通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以农业为主的乡土社会,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在这种流动性小,相对静止的社会,人们公认为合式的行为规范,就是礼。费孝通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没有法律”的社会。“无法”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依“礼”而治。礼是经过教化过程而形成的传统习惯,经过人们主动服从、克己复礼,使得社会维持正常秩序。“礼同法律无异,都是社会合式的行为规范”。从社会学角度看,“礼”实际上就是伦理规范、行为准则等一系列非正式制度。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通过“礼”来达成的,而社会自身也通过“礼”来维持。以上观点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9页。
    [1]《财经时报》记者杨眉在文章《振兴东北方式要变,专家建议将沈阳升格为直辖市》中介绍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辛向阳博士对话《财经时报》,探讨振兴东北方式时谈到的内容。
    [1]在2005年以前,关于地方政府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法规不完善,2001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这一法规强调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负有领导责任,但是只局限于特大安全事故。因此地方政府在小煤矿生产问题上权力大于责任。
    [1]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43页。
    [1]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53页。
    [2]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49页。
    [1]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68页。
    [1]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8页。
    [1]布迪厄:《资本的形式》,载薛晓源、曹荣湘主编《全球化与文化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9页。
    [2]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62页。
    [1]于广君:《关于“潜规则”的社会学解读》,《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上),第51-56页。
    [1]摘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发改运行(2006)1019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详见国家煤矿安全检查局官方网站:www.chinacoal-safety.gov.cn.
    [1]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www.chinacoao.gov.cn
    [1]摘自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信息源自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官方网站:www.chinacoal-safety.gov.cn
    [1]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2页。
    [2]同上。
    [1]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页。
    [2]米尔斯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认为“人究其根本是社会和历史中的行动者,必须通过他与社会与历史结构间的密切的、错综复杂的联系来理解他。历史变迁不仅对个人的生活方式有意义,而且对人们的品格,即人类的种种限制性和可能性有意义。”参见米尔斯专著《社会学的想象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17页。
    [1]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35页。
    [2]宫留记:博士论文《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南京师范大学,2007年。
    [1]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85页。
    [2]同上,第115页。
    [3]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40页。
    [1]孙立平:《官煤政治之二:“扭曲的改革”与利益最大化》,来自社会学BLOG http://blog.sociology.org.cn/thslping/archive/2006/01/06/。
    [2]在英文里面,内卷化involution是由involute一词抽象化而来的名词。involute本身既是一个形容词,有时一个动词,还是一个名词。作为形容词,它含有错综复杂的、纠缠不清的、内旋的、卷起来的和内卷为螺旋形的等涵义。作为动词,它又有卷起、恢复原状、衰退和消散等涵义。而一旦involute抽象化为名词而成为involution,这个词就有了内卷、内缠、错综复杂、纠缠不清的十五以及退化和复旧等涵义了。在社会学研究中,内卷化是指一个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中高级模式的现象。最早提出并使用“内卷化”这一概念的是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但对这一概念尽心关系通话研究并引起广泛影响的是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吉尔茨研究了“农业内卷化”,美国学杜赞奇研究了“国家政权内卷化”,中国学者黄宗智研究了“小农经济内卷化”,孙远东更深刻地探讨了“文化内卷化”。经济内卷化、政权内卷化和文化内卷化是内卷化的三个层次,都是指没有实际发展的增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停滞的趋势。制度变迁也同样如此,三个层次的内卷化问题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如影随形、挥之不去。参考韦森,《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6-67页;刘世定、丘泽奇,内卷化概念辨析【J】,《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5期;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中华书局,2000年版;杜赞奇,《文虎啊、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范志海,论中国制度创新中的“内卷化”问题,《社会》,2004年第4期,第4-7页。
    [2]邓玮:博士论文《法律场域的行动逻辑——一项关于行政诉讼的社会学研究》,上海大学,2006年,第201页。
    [1]李汉林、渠敬东、夏传玲、陈华珊,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社会过程——一种拟议的综合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一期,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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