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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自由化的路径问题以及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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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前进行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实质性地改变我国过去30多年的投融资体系以及在服务业领域最大限度地开放。在如何落实与投资自由化相匹配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体系,以及如何通过完善国内法方面的投融资法律制度,进而以可控风险和最低成本转化为国际条约(如双边投资协定、区域贸易协议)方面,需要厘清思路。自2013年来,中国在与美国和欧盟进行的新一轮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中将采取不同于以往的BIT内容,即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
引文
①在2013年7月中美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进行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的实质性谈判。同样的,2014年3月31日中欧发表《关于深化互利共赢的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其中第11条明确“双方对中欧投资协定前两轮谈判的成果表示欢迎,并期待尽早达成这一具有雄心的协定。商谈并完成这一涵盖投资保护和市场准人的全面中欧投资协定,将传递双方致力于加强合作并实现更远大雄心的愿景,包括从长远看,在条件成熟时签订全面深入的自贸协定”。参见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GB/8215/356561/366641/index.html以及http://www.people.com.cn/h/2012/0921/c25408-115000086.html,2014年6月26日。
    ②TPP指的是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TTIP则是美国和欧盟《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于2013年6月开始谈判。
    ①黄海洲、周诚君等:《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战略布局》(研究报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央行金融研究所,2013年,第1页。
    ①UNCTAD(2013),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3—Global Value Chains:Investment and Trade for Development,United Naions,New York and Geneva,2013.参见联合国贸发会网站,http://unctad.ore/en/publicationslibrary/wir2013_en.pdf,2014年6月26日。
    ②参见商务部网站,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xwdt/gn/201401/1796144_1.html。
    ①http://jingji.21cbb.com/2014/1-1/zNMDA2NTfMTAyMTIzNA.html.
    ②参见中金在线,http://news.cnfol.com/131122/101,1277,16453779,00.shtml,2014年6月26日。
    ③④参见江荣卿:《境外投资法规解读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应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75—178页。
    ⑤“欧盟—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将是欧盟首个独立投资协定。该协定将现行的中国和28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精简为一个统一的文本;只有爱尔兰未与中国签有双边投资协议,会在将来统一纳入中欧投资协定范围中。
    ①中国欧盟全面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PCA)的谈判始于2007年1月,旨在提高双边贸易与投资关系,并使1985年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议升级。
    ①在WTO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稀土案中,由于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1.3条对GATT第20条的沉默,导致了WTO专家组在文本解释中排除了中国适用GATT第20条的权利,使中国承担了“超WT0”的义务,限制了中国公共政策的实施。
    ②See 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fact-sheets/archives/2004/february/summary-usaustralia-free-trade-agreement.
    ③参见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712/c1004_22173506.html。
    ①沈则瑾、李治国:《上海公布自贸区“负面清单”》,《经济日报》2013年9月30日。负面清单所占行业类别的比例被认为过低,需要通过提高比例以达到投资自由化目的。
    ①参见[德]马迪亚斯·赫德根:《国际经济法》,江清云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263页;Fortier,Y.L.and S.L.Drymer(2004),“Indrect Expropriation in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I know it when I see it,or Caveat Investor”,ICSID Review: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 19:293—327。
    ②Vattenfall AB and others v.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ICSID Case No.ARB/12/12).
    ③ICSID Case No.ARB/07/6,2006年9月29日,中国香港居民谢业深针对秘鲁税务机关于2004年针对其拥有90%股权的秘鲁公司所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向ICSID提出了征收诉讼。
    ④ICSID Case No.ARB/12/29,2012年9月19日,中国平安对比利时政府强制征收富通集团的股权或剥离相关资产及业务导致了富通集团的空壳化对比利时政府提出了诉讼,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⑤ICSID CaseNo.ARB/11/15,2011年5月4日,马来西亚EkranBerhad公司在ICSID针对海南省政府收回其所承租的一块价值约为5.7亿美元的土地提起对中国政府的诉讼。2013年5月16日,该案最后通过协商,以双方协议补偿结案。
    ①有关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应用,参见沈伟:《论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
    ①参见黄洁:《美国双边投资新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以2012年BIT范本为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4期;胡晓红:《论美国投资条约中的环境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
    ②参见国际商报网,http://www.shangbao.net.cn/epaper/gjsb/246395.html,201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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