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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主体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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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陆地资源即将耗尽,世界将未来发展的希望转向海洋。其中,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发展的重要资源基地和战略空间。中国"区域"资源勘探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相关立法进程却相对滞后,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未来在深海海底资源开采非常不利。且与西方国家相比,这些国家在满足自己经济利益的基础之上还注重海洋环境的保护。因此对我国解决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制度等问题进行研究,对"区域"资源开发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引文
1张丹:《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与中国的大洋立法》,法律与社会,2014年版。
    2王斌:《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海洋环境保护》,国家海洋局。
    3曹颖:《我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化战略研究》,辽宁师范大学,2003年6月。
    4鹿守本:《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97页。
    5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第27卷第3期。
    6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功卓译。
    7张静,张田,孔天月:《我国深海采矿主体资格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温州大学学报》第27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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