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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失衡问题的对策研究——兼议破解“黄宗羲怪圈”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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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上"黄宗羲怪圈"之所以难以破解,根本原因在于周期性发生的社会收入分配之严重失衡。同样,在现代社会,如果初分配的"资本—劳动"分配比例和再分配的"政府—国民"分配比例,长期处于失衡状态,也会引发类似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政府从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政策改革入手,似乎是破解"黄宗羲怪圈"正确的路径选择。因此在坚持公平原则下优化劳资关系,兼顾社会分配的"存量调整"和"增量调整"等措施对我国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引文
[1]陈家泽.产权对价与资本形成: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创新[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2]付志宇.亦论“黄宗羲定律”是否成立[J].现代财经,2011(6).
    [3]郭庆旺,吕冰洋.论税收对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J].经济研究,2011(6).
    [4]李炜光.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J].经济活页文选,2003(4).
    [5]刘正山.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J].经济学(季刊),2007(1).
    [6]孙彩红.唐后期两税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新探[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7]王琦.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演进的逻辑及其当代启示[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8).
    [8]王震.新农村建设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0(6).
    [9]吴建军,刘郁.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对中国经济失衡的影响[J].财政研究,2012(2).
    [10]岳树民,刘芳.新形势下的结构性减税与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1(1).
    [11]张斌,何晴.资本报酬、收入分配与福利增长[J].税务研究,2011(3).
    [12]张瀚文,尚长风.黄宗羲定律、利益集团及税费改革——基于历史角度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3).
    (1)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指出,“天下之赋日增,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还提到,使人民苦于暴税之三害:“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据此,他主张“重定天下之赋”。
    (1)葛金芳.中华文化通志之土地赋役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1)参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之《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27.
    (2)参见黄宗羲所著《明夷待访录·田制》。王家范、谢天佑在其《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一文中,把“黄宗羲怪圈”用公式表示为:bn=a+nx。其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例如,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免役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免役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以此类推。原文载《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8页。
    (3)见《全唐文》之《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卷465)所述:本惩赋敛繁重,所以变旧从新,新法既行,已重于旧,旋属征讨,国用不充,复以供军为名,每贯加征二百,当道或增戎旅,又许量事取资。诏敕皆谓权宜,悉令事停罢,息兵已旧,加税如初。此则人益困穷。
    (1)樊纲.公共选择与改革过程——不同改革道路实现原因的一种比较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3(1).
    (2)明代“张居正改革”在其去世后半年内流于失败,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对其改革失败的原因,学者们大多认为:张居正改革的初衷是整治政治时弊,保障农民产权不受侵犯,从而避免王朝走向灭亡。由于改革的社会效应本质上是利益再分配,就必然受到官僚、地主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不过,张居正凭借自己在朝中的地位和手中掌握的权力,使他能够暂时打破政治体系中的力量对比,平衡了几大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他的去世则使刚刚确立不久的利益平衡点发生偏移,与官僚、地主集团相较量的核心力量瞬间倒塌,随之而来的则是在中央集权制度下,最高权力的重新定位,以及相关利益集团的重新调整。于是,在原先既得利益集团的无情清算下,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又回到了原点。
    (1)“三提五统”指三项村提留和五项乡统筹,三项村提留指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五项乡统筹指乡政府向农民征收的农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费用。
    (2)根据我国增值税政策,农民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可凭收购凭证按照收购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在这种没有给农民补偿的情况下,农民承担了农产品的进项税,而收购企业实际上是本无进项而得到了抵扣。即使给予农民补偿,也由于农民的弱势地位而出现补偿不足的情况,这不得不说是制度设计时的一个失误。
    (1)逆向财政机制就是指财政不但没有对贫困者补贴反而向其索取,产生杀贫济富的后果。杨斌在《中国财政的特殊规律:逆向财政机制》(“公共经济学与管理国际论坛”论文,厦门大学,2009年11月)一文中计算得出:从1998年到2007年农民负担的主要流转税总额达到39379.92亿元,年平均将近4000亿元;负担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总额5173.43亿元,年平均约517亿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利安排所导致的税收达到20079.84亿元,年平均约2000亿元。同样从1998年到2007年,一般预算中农民全部负担合计为59177.35亿元,而农民从其中享有的财政收益仅为35218.08亿元,缺口达23958.26亿元,逆向程度十年平均超过40%。
    (1)华生在《收入分配改革:改谁,保谁》中谈到韩国政府关于“土地公”概念的立法:“人家是私有土地,但增值部分都要拿出来分享,我们恰好相反,名义上还是国有集体土地,增值却被少数人装了腰包。这好像说不通吧,明明是土地公有,怎么好处全归少数私人了呢?”(参见华生.收入分配改革:改谁,保谁[EB/OL].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1/16/21230857_0.shtml,2013-01-16.)。
    (2)参见华生.收入分配改革:改谁,保谁[EB/OL].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1/16/21230857_0.shtml.2013-01-16.
    (1)根据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计算得出:2000年两者差距为259.3亿元,到2009年两者差距达到3813亿元。
    (1)参见《孔子集语·孝本》:(皋鱼曰)吾失之三矣,少而学,游诸侯,以后吾亲,失之一也;高尚吾志,闲吾事君,失之二也;与友厚而少绝之,失之三也。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也。
    (1)参见《论语·季氏》。
    (1)华生先生最近关于未来改革的接入点分析,尤其具有启发性。他说:“未来的改革必须从土地制度人手,政府要带头下决心放弃倒卖土地的财政。没有这一条,其他就是白扯。未来土地增值的主要收益,都要归到进城的农民工和外来人口上,他们是城市化的主体。什么是城市化?农民变市民嘛。以后他们得有地方住嘛,你土地收益应该给他们,不是给政府盖大楼或者漂亮的大马路,不是给开发商暴利,不是让城中村的人都一夜暴富。至于方向,100年前孙中山已经给我们想到了,平均地权,涨价归公。”(参见华生.收入分配改革:改谁,保谁[EB/OL].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1/16/21230857_0.shtml,2013-01-16.)
    (2)参见《老子》第77章。
    (1)据解放后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司空》记载:当时在秦国,服徭役者如需政府管饭,每天支付其6钱;如果不需政府管饭,则每天支付其8钱;基本可以解决个人(以至家庭的)吃饭、穿衣问题。不过,服劳役者的这些收益通常远小于自耕农的收入。有文献指出,当时秦国地广人稀,每人可“承包”土地几百亩,且政府免费提供农具(另据史书记载,在当时各国亩的面积有所不同,例如,在秦国,商鞅执政前一亩为方圆100步,其执政后扩大为方圆200步)。一般情况下,人们必须在自己的土地上勤耕,否则第二年就可能断粮,不仅自己没饭吃,而且交不起粮税。那么,还得靠给政府服更多的劳役挣钱。有学者认为,秦国的“徭役制”,有些类似于现在“农闲”时的“打零工”、“搞副业”,穷人可以借此增加个人收入。
    (2)参见《商君书·农战》。此外,还有人认为,秦国的“徭役制”等政策,客观上起到如同近代欧美国家对富人征收较重遗产税的作用——欧美国家对富人征收遗产税使其后代变得比原来贫困,激发后代子孙的斗志;同时,对弱势群体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并帮助其就业,使这些人变得比原来富裕。
    (3)直接没收私人财产是在历史上的社会革命、土地改革等时代经常运用的财富再分配手段,其优势在于在较短时间内达到预定的目标;而负面影响是带有暴烈性质以及可能会损害人们自由、权利乃至生命,极大增加了再分配成本和代价。因此,没收手段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领域,如违法所得,罚款等,对于合法的个人财富,滥用没收手段可能会适得其反。
    (1)参见《孟子·尽心下》。
    (2)参见《墨子·节用上》。
    (3)2011年所能统计的政府6个方面收入渠道的相关收入为:
    (1)税收收入89720.31亿元,
    (2)一般预算中的非税收入14019.7亿元,
    (3)政府性基金收入8193.39亿元,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166.24亿元,
    (5)社会保障缴费收入23700亿元,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765.02亿元。而2011年GDP收入为471564亿元,因此以税收收入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为19.03%,以一般预算收入或财政收入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为22.0%,以上述前三项计算的宏观税负为23.74%,以前四项计算的宏观税负为30.77%,以前五项计算的宏观税负为35.8%,以六项计算的宏观税负为35.96%。
    (1)我国在上海等九个省、直辖市和三个计划单列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初步统计,2012年企业减少税收300多亿。前三季度工资薪金所得和各级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下降了13.1%和16.1%,减征工人所得税1600亿元。2012年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10429亿元,增长13.3%,增幅高于出口的增长。而2012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的税务收入完成160740亿元,增长11.2%。(汪康.通过“四结合”,完成结构性减税.中国经济时报[N],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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