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即经初审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便公开其申请文件,进而再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过《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第五批指导案例中第20号案例的裁判结果及理由,引出我国目前关于专利临时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由此从实施行为、保护范围、适当费用、恰当主体、时效问题、法院管辖等几个方面分别对实施专利和申请专利的企业实务启示作出分析。
引文
[1] 郎贵梅,吴光侠.《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J].人民司法,2014(6):98-101.
[2] 杨明.从最高人民法院第20号指导案例看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J].北京仲裁,2013(4):41-56.
[3] 章卫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时效性与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20号裁判商榷[J].中国律师,2015(4):72-73.
① 梁栋国,瞿静.《专利临时保护司法现状以及临时保护范围和适当费用的确定》,收录于《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中国知网数据库(中国会议),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