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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三司与宰相职权关系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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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Study on the Authorit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Financial Commission and the Counselors-in-chief i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 作者:张亦冰
  • 英文作者:Zhang Yibing;
  • 关键词:北宋 ; 三司 ; 宰相 ; 决策
  • 英文关键词: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three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Financial Commission;;Counselors-in-chief;;policy-making
  • 中文刊名:SXYK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5
  • 出版单位:史学月刊
  • 年:2019
  • 期:No.459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北宋三司财政管理体制研究”(18CZS017)
  • 语种:中文;
  • 页:SXYK201901002
  • 页数:12
  • CN:01
  • ISSN:41-1016/K
  • 分类号:17-28
摘要
学界沿袭宋人说法,称北宋中枢行政呈现某种"分权"格局,即所谓的"宰相主民""三司主财",这实质上是对史事的模糊化表述。在政务决策与执行的过程中,三司与宰相的职权关系颇为复杂。一方面,"军国要务"多由宰相裁决定夺,三司往往并非动议的发起者,也不具有裁决权,其奉行宰相"指挥",与一般意义上的"有司"并无二致。另一方面,三司能够稳定且高频度地参与御前会议,其独立取旨权得到制度保障,得以直接奉行乃至影响君主旨意,颇具"使职"行政特点。以上两点,体现了三司在政务处置中的多重角色。而其成因,或与北宋三司来源于五代藩镇财政使职以及北宋君主意图维持多元决策和出令渠道有关。
        In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the authorit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Financial Commission(sansi,三司)and the Counselors-in-chief(zaixiang,宰相)seemed to be complicated.For one thing,the policy-making authority was held by the Counselors-in-chief,while the three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Financial Commission ought to execute his commands;for another,the three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Financial Commission got some systematical channels to directly take and execute orders from the emperor,while the Counselors-in-chief rarely got the chance to intervene.On account of these facts,we can argue that the three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Financial Commission served both as the emperor's commissioner and a government office which took orders from the Counselors-in-chief.
引文
(1)相关研究的具体论点与得失,参见张亦冰:《北宋三司研究述评》,包伟民主编:《唐宋历史评论》第3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11~313页。鉴于此,本文具体讨论中,凡涉及前贤成果时,仅择要列出作者及论著名称,其观点不再赘述。
    (2)这一说法,首见于至和二年知谏院范镇的奏状(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九,至和二年四月乙卯,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332页)。南宋人继承了这一说法,后世因之(参见黄纯艳:《宋代财政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3)如钱穆、漆侠、邓广铭、张家驹等均持相似论点,认为三司、枢密院分化了宰相事权,反映了宋初设官互为牵制以加强君主专制集权的特点[参见钱穆:《论宋代相权》,宋史座谈会编:《宋史研究集》,台北:“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58年版,第456~457页。季子涯(漆侠):《赵匡胤和赵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历史教学》1954年12月号,第16页。此文后收入漆侠:《求实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66页。邓广铭:《论赵匡胤》,《新建设》1957年第5期,第31页。此文后收入邓广铭:《邓广铭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张家驹:《赵匡胤论》,《历史研究》1958年第6期,第42页]。
    (4)参见王瑞来:《论宋代相权》,《历史研究》1985年第2期,第111页。此外,张其凡、傅礼白等亦从不同角度得出相似观点(参见张其凡:《三司·台谏·中书事权---宋初中书事权再探》,《暨南学报》1987年第3期,第48~49页;傅礼白:《北宋三司使的性质与相权问题》,《山东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第79页)。
    (5)本文所谓“政务”,即指国家机构面对的行政事务。
    (1)黄纯艳注意到立法、决策过程中三司与君主、宰执关系的复杂面相,并尝试对不同层面的权力加以区分,指出:宰相政治地位高于三司,同时对三司人事任免也有权干预,但在财政方面,宰相不具备制度化的立法权(参见黄纯艳:《宋代财政史》,第54~65页)。黄氏的研究,突破了财权大小比较的简单思路,对笔者启发颇大。
    (2)北宋君臣目三司为“有司”,并与宰执相对,例证甚多,且为不同身份人员之共识。太宗至道二年七月,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曾建议遣使劝农垦田,新立田制,以开天下旷土地利,并“条上兴创功利”,拟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太宗对此颇感兴趣,不但召见陈靖,还特与宰相吕端商议其可行性。吕端称,“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赀用,望以其状付有司详议”。此事宰相吕端不亲自详议,而交付有司,可见宰相被排除在“有司”之外。宋太宗从吕端言,命“盐铁使陈恕等,于逐部择判官一人通知农田利害者,与靖同议其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至道二年七月庚申,第846页)。当时,三司正由三使分掌,故吕端所言之“有司”,即指盐铁、度支、户部三司。另外,《宋会要辑稿》载此事,径作“应须下三司议”,亦可作为“三司”即“有司”之证明(徐松辑,刘琳等点校:《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4071页)。除了宰相以三司为“有司”,三司长官也将自身机构定位为“有司”。就在陈靖进奏一个月后的至道二年闰七月,太宗有感于三司子司繁多,出纳程序复杂,吏人易于作弊,曾命时任盐铁使的陈恕设法减省机构。陈恕依诏上奏,陈述各子司不可废之理由。当论及提点司时,谓“提点司是中旨特置,提振三司废怠之事,固非有司敢得拟议也”,是亦目三司为“有司”(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至道二年闰七月辛未,第850页)。北宋臣僚将三司视为与宰执相对之“有司”的事例颇多,且分见于各时期,兹不备举。不但臣僚如此,北宋君主亦以“有司”称三司,并与朝廷宰执对举。咸平六年十二月,因将改元肆赦,宰执议蠲放欠负,有臣僚认为,“蠲放逋债,减除率敛,其数颇多,三司必以恩泽太滥、亏损国计为言”。对此,真宗评论道:“非理害民之事,朝廷决不可行。吝于出纳,固有司职也,要当使斯人实受上赐。”(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四,咸平六年十二月癸未,第1221页)即认为朝廷虽绝不会行“害民之事”,理应蠲除欠负,但节省开支乃是有司本分,故其主张亦可理解。此处真宗所云之“有司”即为三司。综上所述,至少在北宋,不论君主抑或宰臣、三司长官等,对于将三司定性为与朝廷宰执相对之“有司”并无异议。
    (3)郑獬:《郧溪集》卷一三《论责任有司札子》,宋集珍本丛刊第15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119页。按,《历代名臣奏议》称其作于熙宁元年,时郑獬为翰林学士(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三六《用人》,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3年版,第1801页)。
    (4)郑獬:《郧溪集》卷一三《论责任有司札子》,第119页。
    (5)进献时间,参见王应麟:《玉海》卷一八五《食货》,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391页。
    (1)田况:《皇会计录序》,吕祖谦编:《宋文鉴》卷八七,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233页。
    (2)范纯仁:《范忠宣集》卷一六《太子太保宣简田公神道碑铭》(作于熙宁七年五月),宋集珍本丛刊第15册,第491页。
    (3)张方平:《乐全先生文集》卷二四《论国计事》,宋集珍本丛刊第5册,第515页。按,“祖宗规摹”,《续资治通鉴长编》作“祖宗规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治平四年闰三月丙午,第5090~5091页)。
    (4)但上述区分,在实际操作中显得非常模糊。从政务实践来看,举凡无编敕、令文等“条贯”规定之事,三司多听命于宰相[参见张亦冰:《北宋三司财务行政体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7年,第87~91页]。但二者毕竟缺乏明确的制度惯例或法令界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臣僚关于“安危之机”“军国之体”以及“要务”“细务”的理解。这种权力边界的模糊性,辅以三司与宰相对于财政信息掌握的不平衡,造成了二者在财政决策与管理中的微妙关系,也影响了北宋中前期的财政决策效率与合理性,此点须另文详述。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九,至和二年四月丙辰,第4332~4333页。
    (6)蔡襄撰,吴以宁点校:《蔡襄集》卷二二《国论要目十二事·去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82页。
    (1)值得一提的是,史料所见三司所奉指挥,多来自宰相机构---中书门下,因此本文所述宰执职权,以中书门下为主。
    (2)需要注意的是,宋人的上述说法,均从自身立论,虽然反映了某种“史实”,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与模糊性。因此,欲切实、合理把握中枢政务处置中三司之角色,不能停留于宋人言论,需要考察三司与宰相的具体互动机制以及三司对决策结果的影响方式。
    (3)脱脱等:《宋史》卷一六二《职官志》,第3807页。
    (4)黄纯艳:《宋代财政史》,第55页。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二,景德三年二月辛巳,第1387页。
    (1)按,明道元年改长春殿为垂拱殿,本文除引文外,均以垂拱殿名之。
    (2)参见周佳:《北宋中央日常政务运行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49~76页。
    (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之一,第2297页。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三,大中祥符三年二月,第1656页。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九,乾兴元年七月甲午,第2295页。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天圣元年五月,第2322页。
    (7)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六之一二,第2407页。
    (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四三,第3732页。
    (9)王化雨:《宋代视朝活动探研:以时间和班次为中心》,姜锡东主编:《宋史研究论丛》第14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10)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三之一三,第2408页。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淳化元年十二月辛酉,第708页。
    (2)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六之六,第2403页。
    (3)参见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六之八、九,第2405页。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五,景德四年闰五月癸巳,第1461页。
    (5)王化雨:《“进呈取旨”:从御前决策看宋代君主与宰辅的关系》,《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2页。
    (6)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四之一、一一,第2366页。
    (7)天圣元年闰九月,三司、开封府也曾进奏,要求朝廷允许本司“各将二人入殿门”。其引述皇城司报告,称“不许将祗应人入殿门”之理由,为“伏缘钱帛、刑禁取旨公事不欲漏露”(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四之一一,第2366页)。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八,大中祥符元年四月甲午,第1531页。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八,大中祥符元年四月乙未,第1531页。
    (10)《丁晋公谈录》为潘慎修之子潘汝士所录,据杨倩描等考证,潘汝士的仕宦时间,主要在真宗朝中后期,恰为丁谓权势鼎盛之际(杨倩描、徐立群:《〈丁晋公谈录〉点校说明》,潘汝士撰,杨倩描、徐立群点校:《丁晋公谈录》,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4页)。其所录丁谓上述事迹,具体细节未必皆实,对于丁谓才具之描述亦不免夸张。
    (1)(2)(3)(4)潘汝士:《丁晋公谈录》,第14、15、14~15、15页。
    (5)王巩:《文定张公乐全先生行状》,张方平撰,郑涵点校:《张方平集·附录》,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792页。苏轼著,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一七《张文定公墓志》,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48页。按,苏轼自述所作墓志本诸王巩《行状》。
    (6)田况:《皇会计录序》,吕祖谦编:《宋文鉴》卷八七,第1233页。
    (1)(2)邓小南:《掩映之间:宋代尚书内省管窥》,《朗润学史丛稿》,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234~235、233页。
    (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三七,第3008页。
    (4)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三九,第3009页。
    (5)苏舜钦撰,沈文倬校点:《苏舜钦集》卷一六《论宣借宅事》(康定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35~136页;苏舜钦:《上仁宗论无功不当赐第》,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校点整理:《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7页。按,《苏舜钦集》中“牒传宣旨”,校勘所据诸本同,而《宋朝诸臣奏议》中作“帖传圣旨”。
    (6)关于北宋前期复奏制度范围的扩大与运作机制的形成,参见丁义珏:《北宋覆奏制度述论》,《中华文史论丛》2013年第4期,第119~128页。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三,天禧三年正月,第2136页。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六,天禧四年十二月乙酉,第2228页。
    (9)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六之八,第2405页。
    (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一,庆历七年十月庚戌,第3888页。按,事实上,三司承受传宣复奏之规定,可能在明道二年以前。如此次三司请求调整复奏方式,提高传宣、内降指挥的执行效率,建议将“体例分明及急速事”“依旧实封覆奏”。既曰“依旧”,说明已有复奏制度存在,只是限于大中祥符九年二月下宣徽院、三司、群牧司等处诏的规定---“今后凡有公事,并谪量(校勘记云“似当作‘体量’”)允当,方得施行,及连衔申奏。或事须奏覆者,应得条贯,不得同乞上殿”(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六之六,第2404页),故复奏多不得上殿,皆是实封进奏。
    (2)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仪制七之二五,第2437页。
    (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之一二、一三,第4830页。
    (4)据李焘注:“方平此奏不得其时,附内侍提举军粮后,当考。”(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庆历七年二月丙辰,第3863页)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庆历七年二月丙辰,第3863页。
    (6)(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乙丑,第6140页。
    (1)关于唐中叶“使职差遣”初成规模时,其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定义与特点,学者多有讨论,其中以刘后滨的理解较为妥帖。他认为,是“指以皇帝名义派出的,独立于原有官僚系统之外的差遣性职务”(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3年版,第138页)。吴丽娱在讨论三司使职与宰相关系时,也特别强调其作为“专制皇权产物”的特点及其与宰相领导的“中央官制”的对立性(吴丽娱:《论唐代三司的形成发展及其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朱东润、李俊民、罗竹风主编:《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第1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8~199页)。但随着唐后期使职设立的普遍化,许多以他官担任的使职,并非君主钦差,其职掌运作也非直接听命于君主(赖瑞和:《唐代使职的定义》,《史林》2012年第2期,第48页)。但五代中央财政使职,多由藩镇节度使所属财使发展而来,且在藩镇建国后多居于内臣行列,其行政多直接依据君主的决策与指令。北宋三司直接奉行君主指令,当直接来源于此,而非唐后期的使职行政体制。此处所谓的三司“使职”行政特点,即指使命由君主所遣,政务处置直承君命等因素。
    (2)值得一提的是,在北宋,如前述审刑院、太常礼院等机构,亦可定期参与垂拱殿御前会议,直接奉行君主诏旨,同时也需接受宰执指挥,其在中枢决策格局中的角色,好像与三司相似,但二者实有区别。上述机构,多系北宋君主为应对某些专门、紧要政务,需集中谋议、决策而设置,譬如审刑院,系淳化二年宋太宗为加强对大理寺、刑部断狱之监管而设(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淳化二年八月己卯,第719页)。相比之下,三司系直接继承前代制度而来,其与君主的直属关系,反映出五代宋初藩镇立国过程中藩镇体制的长期影响,不完全是宋廷基于统治需要进行的创制。总之,就实际效果而言,上述“有司”与君主直接沟通、参与决策之局面在北宋长期维持,或均同君主意图维持多元信息搜集、出令途径有关;但就制度生成而言,三司与审刑院、太常礼院等颇为不同。
    (3)此外如开封府、审刑院,在垂拱殿听政中,班次居于三司之后,但奏对机会颇为稳定。
    (4)(6)吴丽娱:《论唐代财政三司的发展及其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朱东润、李俊民、罗竹风主编:《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第1辑,第198、188~199页。
    (5)关于五代中央理财机构设置沿革、职掌演进及其与北宋三司之关系,参见陈明光:《五代财政中枢管理体制演变考论》,《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3期,第101~136页;张亦冰:《北宋三司财务行政体制研究》,第17~39页。
    (1)五代三司多奉“宣”执行政务。如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一四六《食货志》言:“(天福)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文。”“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2272页)
    (2)张其凡:《宋初政治探研》,第44页。按,关于五代宋初三司直属君主、与宰相鼎立的说法,还可参见城光威:《关于宋初的三司:宋初政权的一侧面》(《宋初の三司について:宋初政#の一侧面》),《集刊东洋学》第86号,2001年11月,第26页。
    (3)关于太祖朝三司长官人选的身份与背后的政治考量的系统论述,参见范学辉:《三司使与宋初政治》,姜锡东主编:《宋史研究论丛》第6辑,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0页。关于北宋太祖朝至真宗朝三司长官身份变化的量化分析,以及君主“故旧僚属”所占比例较高的论断,参见谢婷:《北宋前期三司组织机构和长官出身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3年,第30~32页;张小平:《陈恕年谱》(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05年,第8页。此外,宋太祖开宝五年曾一度以参知政事吕余庆、薛居正兼提点水陆转运使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开宝五年十一月庚辰,第292页。按,脱脱等《宋史》卷二六三《吕余庆传》作“都提举三司水陆发运等使”,卷二六四《薛居正传》作“都提举三司水陆发运使事”(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099、9110页)],但此并非三司长官,而是为主持征调淮南、荆南等新统治地区之财赋。对此,谢婷已予辨明。《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五《官职仪制·三司使》云:“开宝中,以参知政事二人提点三司,既而更用宰相为都提举”(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02页)。《宋代官制辞典》采行此说,以为宋初曾以宰执提点、都提举三司(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17页),当系误解。
    (4)任石:《北宋朝会仪制研究---以文臣身份等级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6年,第79~80页。
    (5)王钦若等编,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四八八《邦计部·赋税》,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538~5539页。
    (6)周佳:《北宋中央日常政务运行研究》,第119~124页。
    (7)(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三,熙宁十年六月丁巳,第69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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