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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的被规定性与共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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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Hermeneutics: The Nature of To-Be-Defined and Commonality
  • 作者:高楠
  • 英文作者:Gao Nan;
  • 关键词:阐释 ; 中国阐释 ; 公共阐释 ; 公共性 ; 公共理性
  • 中文刊名:SHZX
  •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 Front
  • 机构:辽宁大学文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05 16:46
  • 出版单位:社会科学战线
  • 年:2019
  • 期:No.283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ZW004)
  • 语种:中文;
  • 页:SHZX201901018
  • 页数:11
  • CN:01
  • ISSN:22-1002/C
  • 分类号:204-214
摘要
文学阐释在西方因各种主义的杂陈与解构主义的突起而不断陷入混乱,并因此成为西方文学理论的研究热点;在中国当下,自"强制阐释论"以其对于西方文学阐释论犀利的批判锋芒而提出,并沿入"公共阐释论",进而迅速成为近年来文学理论研究的重点。"公共阐释"提出了中国阐释学特色建构的命题,并以纲要方式提供了一个宏阔的理论构架。这一理论构架涉及阐释的被规定性、阐释的公共性以及阐释的公共性何以达成这类对阐释学有重大意义的命题。深入研究以上命题,探寻阐释的规定性、阐释的理性活动的公共性,以及由此而来的阐释的历史性、澄明性、规范性及共识性,能够进一步明晰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基础理论问题。
        
引文
(1)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1)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41页。
    (2)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42页。
    (3)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37页。
    (4)海德格尔对生存的被规定性阐述说,生存问题总是被生存活动所规定,即是说,“生存问题总是只能通过生存活动本身来澄清”;而此在的生存领会,“总是取决于每一个此在自己可能挑选的抓紧或者延误的生存方式”。参见海德格尔:《人,诗意地安居——海德格尔语要》,郜元宝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第5页。
    (5)张江把文本的有限意义确定为规定阐释的边界,把作者的意图确认为评估阐释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一些对此质疑的学者,把作者意图的可确定性与作者意图的规定性混为一谈,用前者的不可确定性否认后者的规定性。对此,张江一直坚持自己的规定性意见。参见张江:《作者能不能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303页。
    (1)海德格尔把思索作为一种行动理解,认为思索行动的本质是要完成,完成的意思就是不制造与引发某种关系,而只是把“在”的关系作为“在复活它的东西交还给在”。参见海德格尔:《人,诗意地安居——海德格尔语要》,郜元宝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第32页。
    (2)杜夫海纳认为,“表现离不开主题,主题又被认为离不开感性”。主题在这里是意图经由思考而达到表现的过程,作家的意图思考便是表现的思考,是见诸语言的思考。不存在单纯的表现,也不存在单纯的主题思考,文本的含糊与限制,均由此而来。参见米·杜夫海纳:《审美经验现象学》,韩树站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2年,第357-369页。
    (3)海德格尔用“站出来”,解释人的生存之在。“他站出来,站到在的敞开状态中。在本身,作为一种抛出,把人的本质抛入“烦”,也就是此一敞开。”参见海德格尔:《人,诗意地安居——海德格尔语要》,郜元宝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第12页。
    (4)英国哲学家齐格蒙特·鲍曼用希腊神话坦塔罗斯的故事,赋意于一个共同体原则,即共同体是人的共在,“不要试图愚笨地去改变它们,更不要说去把它们控制在你手里”。参见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页。
    (5)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78页。
    (1)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79页。
    (2)张江:《作者能不能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245页。
    (3)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刘铎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01-102页。
    (4)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刘铎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02页。
    (1)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25页。
    (2)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7页。
    (2)卢卡奇:《理性的毁灭》,王玖兴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页。
    (3)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4)雅克·德里达:《书写与差异》,张宁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4页。
    (5)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5页。
    (1)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2)赫施:《解释的有效性》,王才勇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第235页。
    (3)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刘铎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74页。
    (1)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2)参见朱眉叔:《红楼梦的背景与人物》,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页。
    (3)伽达默尔认为,从历史角度理解作为文本的历史现象,不仅是关注历史传承下来的文本,还要关注这样的文本在历史上所产生的效果,这就是被关注的“效果历史”。“效果历史”不是文本之外的另外的历史,而是凝聚于文本的见于文本的历史阐释与接受效果的历史。这种历史效果,已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文本的历史阐释及文本的当下接受中。参见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24页。
    (4)黑格尔:《历史哲学》,张作成、车仁维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8年,第7页。
    (1)马丁·海德格尔:《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孙周兴译,载倪梁康主编:《面对实事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第427页。
    (2)马丁·海德格尔:《哲学的终结和思的任务》,孙周兴译,载倪梁康主编:《面对实事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第428页。
    (3)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1)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2)伽达默尔说到诠释学的应用问题,涉及阐释的规范性,被伽达默尔称为“詹信派”的兰巴赫认为包括阐释的规范性在内,那都是一种理解与解释的技巧,这种技巧不仅使规范性等成为可以支配的方法,而且被理解为一种优异精神造就的能力。参见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35页。
    (3)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39、440页。
    (4)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诠释学Ⅰ: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439页。
    (5)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1)于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68、69页。
    (2)《冯友兰选集》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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