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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达海揭帖的发现与《顺治律》制定过程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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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胡祥雨
  • 关键词:《顺治律》 ; 吴达海疏 ; 多尔衮
  • 中文刊名:LSDA
  • 英文刊名:Historical Archives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7-11-15
  • 出版单位:历史档案
  • 年:2017
  • 期:No.148
  •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编号:15XNQ013
  • 语种:中文;
  • 页:LSDA201704009
  • 页数:7
  • CN:04
  • ISSN:11-1265/G2
  • 分类号:101-107
摘要
新发现的吴达海揭帖可以确证吴达海曾为《顺治律》上请御制序,而且上请时间是在顺治三年正月而非五月。清廷在顺治三年对修律宗旨作了改变。吴达海在顺治三年正月所呈律典与顺治四年颁布的《顺治律》是不同修律宗旨下的产物。前者参酌满、汉,后者则基本复制明律。修律宗旨的变化是《顺治律》御制序成于三年五月而《顺治律》颁布却在四年的主要原因。
        
引文
(1)按照清制,臣下具题时会将题本的副本以揭帖方式呈送相关衙门。
    (2)本文所称《顺治律》为顺治四年(1647年)颁布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本文亦用《大清律》来指代《顺治律》和其他版本的《大清律集解附例》。为行文方便,本文亦用清律指代《大清律》(有特别注明的除外)。《顺治律》颁布于顺治四年已是学术界的共识,见王宏治、李建渝:《〈顺治律〉补述》,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法律史学研究》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28页。
    (3)沈家本:《顺治律跋》,《寄簃文存》卷八,载氏著《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267—2268页。
    (4)《御制大清律序》,见《顺治三年奏定律》卷一,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5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本文所引顺治御制序文均来源于此。
    (5)岛田正郎:《清律之成立》,转引自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74—478页。岛田所引刚林疏据康熙九年官刊《大清律集解附例》。
    (6)(9)(20)(24)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114、131、157—161、121—123页。
    (7)(日)谷井俊仁:《督捕則例の成立——清初の官僚制と社会》,《史林》,1989年,第2期,第168-169页。中文版见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8)岛田正郎:《清律之成立》,第478页。
    (10)台湾“中央研究院”藏:内阁大库档案,登陆号:203851—001。
    (11)据“沈跋本”,所缺文字为:“皇叔父摄政王朝夕勤施,盖无刻不以祥刑为念者。”“臣部屡奉修律之旨,于顺治二年四月内,该臣部启心郎臣额尔革兔督同满洲臣耿爱、额记库臣乌黑能、臣课罗科遵”。转引自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第112、131页。苏亦工原文为“臣耿爱额记库、臣乌黑能……”。
    (12)“沈跋本”所收吴达海疏据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第112—113、131页。
    (13)《顺治三年奏定律·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一,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5册,第72页。本文所引刚林题本均源于此。
    (14)谈迁:《北游录》,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78页。
    (15)周远廉和赵世瑜注意到《顺治律》制订过程的诡异之处。修律之初,臣下多次建言,多尔衮也屡颁谕旨,但顺治三年五月之后到四年颁行之时,却少有人提及此事,可谓虎头蛇尾。周远廉、赵世瑜:《皇父摄政王多尔衮》,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25页。
    (16)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第114页。周远廉和赵世瑜指出顺治三年五月编成的《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四年颁行的《顺治律》不同。他们认为前者可能在某些地方不符合统治者心意,最后不得不抄袭《明律》来顶替。周远廉、赵世瑜:《皇父摄政王多尔衮》,第325—326页。
    (17)(19)(23)(31)《清世祖实录》。卷16,第146页;卷26,第218—219页;卷96,第752页;卷28,第237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18)由于先前党崇雅已经“参酌满汉”,将法典编辑成帙,多尔衮又在顺治二年六月接受孙襄的建议,所以多尔衮在该年闰六月答复大理寺卿房可庄要求恢复大理寺职掌时表示“律令候即颁发”(《清世祖实录》卷18,第165页)。但直到顺治三年初,吴达海才将修好的律典进呈。显然,虽然多尔衮同意孙襄的主张表示,修律不必过于复杂,但是修律之事仍然郑重。
    (21)胡祥雨:《“逃人法”入“顺治律”考——兼谈“逃人法”的应用》,《清史研究》2012年第3期,第113—115页。
    (22)《大清律集解附例》卷首,康熙四十五年版,第3页。
    (25)郑秦:《顺治三年律考》,《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152-153页;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第119-121页;周远廉、赵世瑜:《皇父摄政王多尔衮》,第327-328页。
    (26)胡祥雨:《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与等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5-42页。
    (27)台湾“中央研究院”藏:内阁大库档案,登录号:038733。
    (28)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第111页。杨璜请求颁律之事载《清世祖实录》卷26,第224页。
    (29)刑部拒绝李率泰的建议或许有其他因素。李率泰在具奏后的次月便被皇帝革任,而刑部回奏则在顺治九年。李率泰革任之事可参见《清世祖实录》卷58,第461页。
    (30)时人谈迁就指出《顺治律》甚至有“大诰减等”这样明显只有明律方能有的字句。见氏著《北游录》,第378页。
    (32)顺治三年五月的一份记载显示只在数月之间逃人就有几万。《清世祖实录》卷26,第218页。
    (33)这里借用周远廉和赵世瑜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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