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的内涵应当从电子商务所依托的技术、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和法律属性三个维度进行把握。电子商务的外延是不断扩展的,只要交易中有一个环节是通过网络进行,即可纳入电子商务的范畴。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分享经济、网络租赁等新业态、新模式,符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一电子商务本质特征,应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交易,交易双方均为我国当事人,境外经营者有目的地向中国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行为,应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
引文
[1]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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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冯晓鹏,邓惠,刘艺涵.十个方面解读,《电子商务法》带来了哪些新的合规挑战?[EB/OL].(2018-09-24)[2019-01-03].https://new.qq.com/omn/20180904/20180904A1LA3J.html.
(1)参见《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1996年》,载http://www.uncitral.org/pdf/chinese/texts/electcom/MLEC_C_V05-89449_Ebook.pdf,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0日。
(2)参见《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he Role of the WTO》,载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special_study_2_e. pdf,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0日。
(3)参见“Directive on electronic commerce”,载https://eur-lex.europa. eu/legal-content/EN/TXT/? uri=uriserv:OJ. L_. 2000. 178.01.0001.01.ENG,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0日。
(1)参见《Defining and measuring e-commerce》,载http://www.oecd.org/internet/ieconomy/1893506.pdf,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0日。
(2)参见《The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载https://clintonwhitehouse4.archives.gov/WH/New/Commerce/,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0日。
(3)参见“Internet Tax Freedom Act”,载https://www. congress.gov/108/plaws/publ435/PLAW-108publ435.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10日。
(1)电子商务也可以理解为利用网络进行的交易,这种观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找到依据。草案第3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