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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类犯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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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庆立
  • 关键词:考试舞弊 ; 刑法规制 ; 犯罪构成 ; 完善建议
  • 中文刊名:FZWT
  • 英文刊名: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7-03-20
  • 出版单位:青少年犯罪问题
  • 年:2017
  • 期:No.209
  • 语种:中文;
  • 页:FZWT201702013
  • 页数:8
  • CN:02
  • ISSN:31-1193/D
  • 分类号:97-104
摘要
增设考试舞弊犯罪具有必要性,学生身份不能成为非犯罪化的根据,但对未成年人入罪理应从严把握。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共15种,该类犯罪客体系考试秩序,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组织作弊行为组织和作弊行为均具有多样性,应做实质把握,情节严重应坚持主客观的认定标准。帮助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是客观要件,且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行为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目的要件,非法同时修饰出售和提供,且试题、答案无数量限制。替考行为中,替考是指"替身考试",而非"借名考试"。另外,替写毕业论文、替报志愿、替上大学、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等不法行为,也应考虑入罪处理。
        
引文
[1]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全新阐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2]雷建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3][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赵秉志:《外国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桂亚胜:《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6]何素军、鲁海军:《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19期。
    [7]刘芷含:《论替考行为之刑法规制》,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以往对考试舞弊行为,往往根据具体的行为方式,认定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等。实际上,上述罪名仅仅是截取考试舞弊行为中的一个环节进行了刑法评价,并没有对整个考试舞弊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属于刑法评价不足。
    (2)仅仅在入罪化的问题上意见比较统一,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圈大小的意见也统一。实际上,在后一问题上意见并不一致,这从国家考试范围划定的争论中可见一斑。
    (1)参见人社轩:《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考试作弊行为构成犯罪---替考双方同等量刑》,载《劳动保障世界》2015年第12期。
    (2)参见叶良芳:《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兼评考试作弊系列犯罪的设立》,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3期。
    (3)参见余海洋:《关于考试作弊入刑问题的思考》,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4)参见姜子倩:《替考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和限度》,载《学术探索》2016年第3期。
    (5)参见雷建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65页。
    (6)参见姜子倩:《替考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和限度》,载《学术探索》2016年第3期。
    (7)参见马克昌主编:《外国刑法学总论(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2页。
    (8)举例而言,刑法针对不同的主体身份分别设置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并配置了不同的法定刑,然而,其罪名和法定刑设置的根据并非是主体身份的不同,而是主体身份不同背后所体现的受保护法益的性质不同。
    (1)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全新阐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9页。
    (2)参见赵辉:《组织犯概念的再界定》,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3期。
    (3)参见雷建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66页。
    (4)参见袁建伟:《浅析我国刑法中组织犯的概念和特征》,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9期。
    (5)参见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对组织者的界定。
    (6)参见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认定以及对该罪未遂的认定。
    (7)参见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于组织卖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1)参见邵栋豪:《“情节犯”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2月27日。
    (2)参见金泽刚:《伦定罪情节与情节犯》,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3)参见李翔:《情节犯的犯罪构成理论意义》,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7期。
    (4)参见何素军、鲁海军:《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19期。
    (1)刑法中类似的罪名还包括非法出售增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以及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参见刘芷含:《论替考行为之刑法规制》,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参见刘宪权、周舟:《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分析》,载《东方法学》2013年第1期。
    (2)参见江岚、赵灿:《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之界限》,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3)参见刘宪权、周舟:《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兼论醉驾应否一律入刑》,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4)参见黄鹏辉、王玮珂:《论替考罪的局限性及其完善》,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参见郭树合:《篡改同学高考志愿获刑半年》,载《检察日报》2016年12月13日第4版。
    (2)参见王莹:《跛足的惩罚---“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事件”引发的思考》,载《学习月刊》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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