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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治观再考——以秦简所见两种吏道文本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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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thinking on the Rule of Law of Qin Dynasty:Based on the Two Texts about How to be a Qualified Servant Written in the Bamboo of Qin Dynasty
  • 作者:朱腾
  • 英文作者:Zhu Teng;
  • 关键词:法家 ; 法治观 ; 吏道文本 ; 现实主义
  • 英文关键词:Legalist;;Conception of Rule of Llaw;;Texts About how to be a Qualified Civil Servant;;Realism
  • 中文刊名:ZFLT
  • 英文刊名: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15
  • 出版单位:政法论坛
  • 年:2018
  • 期:v.36;No.204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牍所见秦县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7CFX006
  • 语种:中文;
  • 页:ZFLT201806005
  • 页数:13
  • CN:06
  • ISSN:11-5608/D
  • 分类号:40-52
摘要
通说认为,秦的法治思想以惟法独尊、重刑轻罪为表征,但收入于已公布的秦简简文中的《为吏之道》、《为吏治官及黔首》等吏道文本所展现出来的法治思想则以法治为基础而兼容各种学派对治道的认识。这些吏道文本很可能是根据共同的官方母本抄写而成的,所以其法治观亦可谓秦国官方法治观的组成部分。若把通说所理解的秦的法治思想称为刚性法治观,则吏道文本所揭示的相关信息可谓柔性法治观。从商鞅变法至秦始皇驾崩,秦对这两种法治观似乎并无绝对的偏向性,而是根据现实环境的差异或此或彼地做出选择,这反映了秦人对法治政略的现实主义态度。
        It is popularly said tha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 thought of Qin dynasty can be summarized as focusing just on the law and using abrupt penalty to punish minor crime. But,some published texts written in the bamboo of Qin dynasty,including Weilizhidao,Weilizhiguanjiqianshou etc.,argued how to be a qualified civil servant. The legal thought displayed by them was regarded rule of law as its foundation and assimilated the viewpoints of other schools. These texts were more than likely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the authorized text,so they could be saw as the component of authorized conception about rule of law of Qin. If the popular understanding on the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n Qin can be summarized as rigid conception of rule of law,the information of the text about how to be a qualified civil servant can be called as soft conception of rule of law. From the reform of Lord Shang to the death of the Frist Emperor,it was seemed that Qin didn't exposed its tendency to each conception of rule of law. Rather than that,it frequently changed its choice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actual surroundings,which reflected the realistic attitude of Qin to the political strategy of rule of law.
引文
[1]陈伟:《秦简牍合集》(一·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马雍:“读云梦秦简《编年记》书后”,收入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
    [3]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4]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收入邢义田、黄宽重、邓小南总主编,王健文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政治与权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5]陈垣:《史讳举例》,中华书局2012年版。
    [6][美]来国龙:“避讳字与出土秦汉简帛的研究”,载《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日]影山辉国:“关于汉代的避讳”,载《简帛研究》(2002/200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王明钦:“王家台秦墓竹简概述”,收入[美]艾兰、邢文编:《新出简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9]吴福助:《睡虎地秦简考论》,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
    [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1]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2]余宗发:《<云梦秦简>中思想与制度钩摭》,文津出版社1992年版。
    [13]刘钊:“读秦简字词札记”,载《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4]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
    [15][日]平势隆郎:《从城市国家到中华:殷周春秋战国》,周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6]刘乐贤:《简帛数术文献探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7]李学勤:“睡虎地秦简《日书》与楚、秦社会”,载《江汉考古》1985年第4期。
    [18]张闻玉:“云梦秦简《日书》初探”,载《江汉论坛》1987年第4期。
    [19]刘信芳:“秦简中的楚国《日书》试探”,载《文博》1992年第4期。
    [20]于豪亮:《于豪亮学术文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
    [21]金春峰:“论《吕氏春秋》的儒家思想倾向”,载《哲学研究》1982年第12期。
    [22]黄盛璋:“云梦秦简辩证”,载《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
    [23]晁福林:“‘南郡备警’说质疑”,载《江汉论坛》1980年第1期。
    [24][日]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代の國家と社會》,创文社1998年版。
    (1)参见崔永东:《金文简帛中的刑罚思想》,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58页;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2-329页;闫晓君:《秦汉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2-58页。此处还应指出,历史学者多以秦的某种具体制度的调整为例来分析秦法治观的变化。如,朱绍侯先生就曾通过论证秦“计首授爵”之法的改变来揭示吕不韦与尉缭对秦法治思想的影响,其论点与刘、闫二位先生所说有异曲同工之妙。参见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90-209页。
    (1)需要说明,本文所引出土文献中的部分古文字因技术问题输入与之相对应的现代简体汉字。至于出土文献的原文,读者可依据注释所列文献及其页码加以浏览。
    (2)如,《孟子·梁惠王上》就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又如,《战国策·韩一》也提到:“大王不事秦……则鸿台之宫、桑林之苑,非王之有已。”
    (3)有关《为吏之道》简文书写情况的更详细介绍,参见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载《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7页。
    (4)参见邢义田:“秦汉的律令学——兼论曹魏律博士的出现”,收入邢义田、黄宽重、邓小南总主编,黄清连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制度与国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95页;吴福助:《睡虎地秦简考论》,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页;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19页;陈伟武:“试论简帛文献中的格言资料”,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81页;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略说”,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9辑),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4-35页;[日]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书写材料的文化史》,刘恒武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1)本表所引《为吏之道》均出自陈伟先生主编的《秦简牍合集》(一·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为吏治官及黔首》均出自朱汉民、陈松长二位先生主编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
    (2)如,《为吏之道》中有“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恿(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强良不得”一句,但《为吏治官及黔首》则无;反过来,《为吏治官及黔首》中有“吏有六殆,不审所亲,不祭(察)所使,亲人不固”等文字,而《为吏之道》则缺。有关两种吏道文本之差别的其他例子,参见肖永明:“读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札记”,载《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1)本表所引《为吏之道》均出自陈伟先生主编的《秦简牍合集》(一·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政事之常》均出自王明钦先生的“王家台秦墓竹简概述”一文,收入[美]艾兰、邢文编:《新出简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9页。
    (2)本表所引《为吏之道》均出自陈伟先生主编的《秦简牍合集》(一·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为政之经》均出自朱凤瀚先生的“北大藏秦简《为政之经》述要”一文,载《文物》2012年第6期。
    (1)载有“孤寡”、“老弱”、“癃病”等语词的法律条文颇多,在此仅对这三者分别举一例以为明证。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傅律》又云:“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法律答问》亦曰:“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本注所引简文出自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一·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8、183、257页。
    (2)在这方面,睡虎地秦简《厩苑律》就规定:“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殹(也),以其筋、革、角及其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价钱。”《工律》中又有如下文字:“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责之。”本注所引简文出自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一·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5、108页。
    (1)有关简文在文意上与《尚书·舜典》、《论语·述而》之记载的相似性,参见王泽强:《简帛文献与先秦两汉文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
    (2)参见苏秉琦:《华人·龙的传人·中国人——考古寻根记》,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此外,苏氏在其另一著作《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中也强调了这一观点。参见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30页。
    (3)陈苏镇先生的精彩论述如下:“根据秦末战乱中各地反秦之激烈程度的差异和《语书》透露的信息,我们说秦之‘法律令’与关东文化存在距离,特别是与楚‘俗’之间存在较大距离,当无大错。因此我们认为,由文化差异与冲突引起的楚人对秦政的反感,及齐、赵等地人民对楚人反秦战争的同情,是导致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这一事实后来逐渐被‘天下苦秦’之说淹没了。”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7页。
    (1)在这一点上,日本学者工藤元男先生曾有过颇为精辟的论述:“透过秦简可以发现一种确认秦、楚之占卜术的差异的相互意志。这应当说是反映了秦对占领地的现实的统治方式。毋庸赘言,秦通过占卜试图掌握的并不是占卜本身,而是深刻限定人们的生活或精神的固有习俗。自战国中期的孝公以来,坚持法治主义这一国是的秦在南郡施行秦法时却无法忽视扎根于当地的‘活法’(习俗)。”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代の國家と社會》,创文社1998年版,第338页。
    (2)《荀子·王霸》云:“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
    (3)有关这一点,参见拙文:“荀子礼治思想的重新审视”,载《哲学研究》2005年第8期。
    (4)《荀子·正名》曰:“夫民易一以道而不可共故,故明君临之以势,道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论,禁之以刑。”
    (1)《老子》第38章原文为:“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
    (1)如美国学者史华兹就曾对商鞅做出这样的评价:“一个充满自信的行动上的‘铁人’……与慎到和韩非子不同,他显然没有感到有必要去为他的方案提供一套宇宙论——本体论的基础。他的目标是清楚的,而且知道应该如何实现它。”[美]本杰明·史华兹:《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程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页。
    (2)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一·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0页。应当指出,《语书》由前后两部分构成,前半部分共8简,后半部分共6简,后半部分的简首组痕比前半部分位置略低,因此学者们认为,二者原来似乎是分开编排的,后以前者为主体、后者为附件被合编在一起。参见黄盛璋:“云梦秦简辩证”,载《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页;吴福助:《睡虎地秦简论考》,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64-65页;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页。不过,这两部分的思想倾向基本相同,所以此处仅引被视为主体的前半部分。
    (1)[日]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簡よりみた秦代の國家と社會》,创文社1998年版,第385页。另外,张金光先生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南郡守腾何以颁下此文告?或以为与军事形势有关。按此言误,文告与军事形势毫无关系。而其具体大背景则是南郡地方的社会政治状况……‘军事形势’云云,乃不着边际之言。”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23页。
    (1)在新近公布的《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中有一篇名为《赵正书》的文献,该文献所载始皇的临终安排与《史记》的记述截然不同:病即大甚,而不能前,故复召丞相斯曰:“吾霸王之寿足矣,不奈吾子之孤弱何……其后不胜大臣之分(纷)争,争侵主。吾闻之:牛马斗,而闽虻死其下;大臣争,齎(齐)民古(苦)。吾衣(哀)令(怜)吾子之孤弱,及吾蒙容之民,死且不忘。其议所立。”丞相臣斯昧死顿首言曰:“陛下万岁之寿尚未央也。且斯非秦之产也,去故下秦,左主右亲,非有强臣者也。窃善陛下高议,陛下幸以为粪土之臣,使教万民,臣窃幸甚。臣谨奉法令,阴修甲兵。饬正(政)教,官斗士,尊大臣,盈其爵禄。使秦并有天下,有其地,臣其王,民立于天下,势有周室之义,而王为天子。臣闻不仁者有所尽其才,毋勇者有所尽其死。臣窃幸甚,至死及身不足。然而见疑如此,臣等尽当僇(戮)死,以佨(报)于天下者也。”赵正流涕而谓斯曰:“吾非疑子也,子,吾忠臣也。其议所立。”丞相臣斯、御史臣去疾昧死顿首言曰:“今道远而诏期群臣,恐大臣之有谋,请立子胡亥为代后。”王曰:“可。”参见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三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90页。也就是说,立胡亥为新君乃始皇的决定,而非李斯、赵高篡改玺书的结果。但是,有关“赵正书”这一名称,且不说它对始皇之名讳的触犯,突出“赵”字以示始皇曾与其父庄襄王一起在赵国为人质这一做法多少带有侮辱始皇的意味。同时,该文献的整理者还指出:“《赵正书》……这种以记言为主,注重‘以史为鉴’的文体,与战国时期流行的‘语’类古书相似。”,参见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三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87页。“语”类古书乃先秦时代专为谈话、游说编撰的资料集,其对史事之叙述的真实性是可以商榷的。而且,始皇的驾崩及其临终安排恐怕只是李斯、赵高等几位重臣才能知晓的国家机密,像司马迁这样广泛搜罗信息且落笔谨慎的史家也不过粗略知之,不知为何许人也的《赵正书》的作者怎么能洋洋洒洒地将机密之事和盘托出?综上所述,在始皇之继任者的确立一事上,似仍应相信《史记》的记载,而将《赵正书》视为秦汉之际逐渐形成的虚实莫辨的传说。
    (1)有关武帝对其身后事的安排及此种安排的历史意义,参见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81-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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