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及相关解释对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亟待从学理和立法上予以廓清。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应遵循"权力标准",即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者均为监察对象。《监察法》意义上的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和法律法规授权、国家机关委托、国家权力衍生等"拟制国家公权力"。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范围包括两类:一是管理岗全体人员,二是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行使与职务相关权力的人员。
引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2018.
[2] 陈泽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制的完善[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3] 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十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4] 孙国祥.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J].人民检察,2013(11):5-11.
[5] 罗素.罗素文集:第5卷[M].吴友三,储智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6.
[6] 陈成文,汪希.西方社会学家眼中的“权力”[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5):78-82.
[7] 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525.
[8] WEBER M.Economy and Society[M].New York:Bedminister Press,1968:926.
[9] 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60.
[10] 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99.
[11]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13.
[12] 徐靖.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J].中国法学,2014(1):79-101.
[13] 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64.
[1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50.
[15] 徐正光,张晓春,萧新煌.自力救济:一九八六台湾社会批判[M].高雄:敦理出版社,1987:3.
[16] 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75.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如县级人民医院院长的岗位等级一般为七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原文中并未使用表示列举未尽的“等”字。
(4)如国有企业就曾被称作“共和国长子”。
(5)需要说明的是,此“衍生”不是国家公权力任意、无序的“野蛮生长”,而是必须遵循权力法定的原则,即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律授予的权力范围内,将一部分权力赋予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6)有人认为,许多管理岗位的人员从事的工作“有职无权”,更多的是服务保障,并无多少“权力的影子”,如医院办公室文书岗位的工作人员。这种观点是偏颇的,因为:一个单位如同一台设计精密的机床,由许许多多的零部件构成,虽然不是每个零部件都直接生产产品,但却都对产品生产有作用,因此都是机床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因此,所有管理岗位的人员都参与了该单位“拟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