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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信托登记的困境与出路——以私法功能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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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Plight of Chinese-styled Trust Registration and Its Solutions——Centered on the Function of Private Law
  • 作者:季奎明
  • 英文作者:Ji Kuiming;
  • 关键词:信托登记 ; 信托财产 ;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 英文关键词:Trust Registration;;Trust Property;;China Trust Registration Co.,Ltd.
  • 中文刊名:ZHEN
  • 英文刊名: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05
  • 出版单位:政治与法律
  • 年:2019
  • 期:No.288
  • 基金:2016年度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托管清算)司法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6HZK029)的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HEN201905009
  • 页数:11
  • CN:05
  • ISSN:31-1106/D
  • 分类号:111-121
摘要
我国《信托法》第10条对信托登记的规定一直无法付诸实施,实践中采取的替代措施存在明显缺陷,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全国性统一登记平台出现,其主要职能只是信托产品登记与受益权登记,强调监管功能,依旧无法实现我国《信托法》对财产的信托登记要求。目前信托登记的主要困境表现为生效主义的立法规定不合理、登记范围被泛化理解、登记类型定位不清、无法与财产登记对接等。破解困境,首先需要结合上述问题对我国《信托法》进行适度的修改和准确的解释,然后依托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构建一种全覆盖、多效力层次的财产信托登记模式。在改革的过渡期还可以利用信托产品登记辅助实现财产信托登记的部分功能。
        The regulation on trust registration set forth in Article 10 of Trust Law of China has not been put into practice and its substitutes have obvious flaws. In such background, China Trust Registration Co.,Ltd. emerges as a nationally uniform registration platform, but its main function is the registration of trust products and beneficial rights, with emphasis on supervision, thus the requirements of Trust Law on property trust registration cannot be satisfied. Presently, the main plight of trust registration includes that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concerning entry into force upon registration is not reasonable; the scope of registration is excessively understood; the types of registration are not clear and could not connected with property registration and so on. In order to solve such difficult problems, firstl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suitable amendment to and give accurate interpretation of Trust Law, and then a property trust registration model with full coverage and multi-level effect should be established with support of China Trust Registration Co., Ltd..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reform, the registration of trust products may be used to supportively realize partial function of property trust registration.
引文
(1)参见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34~135页。
    (2)参见于海涌:《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
    (3)笔者在行文中专门区分了“财产信托登记”与“信托财产登记”。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为了与中信登的“信托产品登记”和“信托受益权登记”相呼应,似乎使用“信托财产登记”更为顺畅。然而“,信托财产登记”容易让人将其视为一种传统财产登记的类属,甚至是“信托财产”的“(物权)登记”,与笔者于本文中的观点相悖。因而,本文中采用“财产”的“信托登记”之称谓。
    (4)参见罗杨:《信托登记制度启示录:设计思路与法律建议(下)》,《信托周刊》第11期。
    (5)《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6)《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信托登记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七)提供其他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登记服务;……”
    (7)《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授权或批准,信托登记公司依法履行以下职能:(一)制定信托产品登记、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二)制定相关有偿服务项目和标准;(三)负责相关信托业务统计和市场运行情况报告;(四)建立并维护信托业监管信息查询系统;(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信托登记总体情况、信托业运营情况和特定产品登记信息;(六)根据需要,对参与信托产品登记、发行、交易的信托公司和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市场自律管理。”
    (8)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数据,截至2017年年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26.25万亿元,其中单一类资金信托比重下降至信托资产总额的45.73%,集合类信托占比增至37.74%,管理财产类信托占比增至16.53%,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4151.htm,2018年11月24日访问。管理财产类信托的财产主要指财产权,可以是住宅、土地等不动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字画艺术品等。虽然目前无需登记的资金信托还是占据了信托财产的绝大部分,但是财产管理类信托的比重不断攀升,信托财产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践中对财产信托登记的迫切需求不可忽视。
    (9)See Philip H. Petti, Equity and the Law of Trusts, 12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413.
    (10)参见吕红:《论我国信托公示制的完善》,《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钟瑞栋、侯怀霞:《论信托公示——兼评我国〈信托法〉第10条》,《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郑宏:《信托登记制度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2期;金鑫:《中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研究》,《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11)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季奎明:《组织法视角下的商事信托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60页。
    (13)参见扈纪华、张桂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14)转引自孟强:《信托登记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
    (15)同上注,孟强书,第94页。
    (16)参见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17)参见何宝玉:《信托登记:现实困境与理想选择》,《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页。
    (18)参见邹颐湘:《从中日信托法立法差异的比较看我国信托法的不足》,《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9)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的相关规定如下。不動産登記法98条1項:信託の登記の申請は、当該信託に係る権利の保存、設定、移転又は変更の登記の申請と同時に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不動産登記令5条2項:信託の登記の申請と当該信託に係る権利の保存、設定、移転又は変更の登記の申請とは、一の申請情報によって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0)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权利信托登记作业办法”之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托具体事项包括:(1)委托人、受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权利范围、出生年月等;(2)土地及地上物标示,包括坐落位置、面积、权利价值、地上物及附属物的用途等;(3)信托具体条款,包括受益人姓名和住所、信托监察人姓名和住所、信托目的、信托期间、信托关系消灭的事由、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信托关系结束后财产的归属以及其他约定事项等。
    (21)参见雷秋玉:《论台湾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22)参见《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至第14条。
    (23)参见《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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