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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本制约犯罪数额认定的路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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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Path of Criminal Amount Determination Restricted by Crime Cost
  • 作者:张平寿
  • 英文作者:Zhang Pingshou;
  • 关键词:犯罪成本 ; 犯罪数额 ; 路径 ; 财产 ; 损失
  • 中文刊名:ZGXF
  • 英文刊名:Criminal Science
  • 机构: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 出版日期:2018-10-15
  • 出版单位:中国刑事法杂志
  • 年:2018
  • 期:No.185
  • 语种:中文;
  • 页:ZGXF201805003
  • 页数:24
  • CN:05
  • ISSN:11-3891/D
  • 分类号:44-67
摘要
当前司法实务机关在犯罪数额认定中对犯罪成本因素的处理,存在着因对司法解释性规定的理解差异而形成的操作混乱,理论界亦基于整体财产减少说、个别财产减少说、折中说等不同立场对犯罪成本的处理持有不同争论。无论将犯罪成本数额一律计入犯罪数额,抑或将犯罪成本数额绝对扣除于犯罪数额,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弊端和实践危害。应基于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合理平衡的双重视角,根据实质的个别财产减少说对犯罪成本数额与犯罪数额关系进行处理,确立一般等价物扣减原则、同类物相抵原则、被害人目的符合性原则。上述原则择一适用,只要满足其一,即应以被害人所丧失财物数额与犯罪成本数额的差额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进而认定为犯罪数额
        
引文
(1)张勇著:《犯罪数额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2)冯玉军著:《法经济学范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1)[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经济学》,萧琛主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8页。
    (2)王焱:“难度、替代性与风险---对犯罪成本的一种结构性分析”,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第21页。
    (3)郭自力、陈文昊:“个别财产犯罪之贯彻”,载《中州学刊》2017年第2期,第21页。
    (1)张向东:“诈骗犯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6期,第61页。
    (1)叶汉卿、潘颖颖:“欧娟娟、吕薪薪、谌申群诈骗案”,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内部刊物)2013年第2期,第15-24页。
    (2)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刑初16号判决书。
    (3)杜青芸:“诈骗数额是否包括犯罪成本”,载《检察日报》2014年12月21日,第3版。
    (1)高蕴嶙:“论计算盗窃数额时不应扣除犯罪成本”,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22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
    (1)叶汉卿、潘颖颖:“欧娟娟、吕薪薪、谌申群诈骗案”,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内部刊物)2013年第2期,第22-23页。
    (2)张向东:“诈骗犯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6期,第64页。
    (3)杜青芸:“诈骗数额是否包括犯罪成本”,载《检察日报》2014年12月21日,第3版。
    (4)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五版,第88页。
    (1)《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
    (2)付立庆:“论刑法介入财产权保护时的考量要点”,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第135-136页。
    (3)张向东:“诈骗犯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6期,第64页。
    (4)朱志斌:“论诱价概念在诈骗罪中的独立性价值”,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8期,第48-53页。
    (1)《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2)[日]福田平著:《刑法各论》,有斐阁2002年全订第三版增补,第250页。
    (3)[日]前田雅英著:《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第三版,第240页。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认为单纯交付财产不能等同于财产损失,需要从实质上进行判断,但何谓“实质”上的判断却有不同理解,考虑被害人主观上追求的交易目的、从行为人处所获财物对被害人的可利用性等是一种“实质”,对被害人交付财物与获得财物进行经济价值量上的比较亦是一种“实质”,后一种见解显然已无异于整体财产减少说,以至于有观点认为日本的实质个别财产说与德国的整体财产说没有原则性区别。
    (4)郭自力、陈文昊:“个别财产犯罪之贯彻”,载《中州学刊》2017年第2期,第26页。
    (5)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132页。
    (1)[日]团藤重光著:《刑法纲要各论》,创文社1990年版,第620页;转引自郑泽善:“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4期,第103页。
    (2)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68-471页。
    (1)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6页。
    (1)陈忠林著:《刑法的界限---刑法第1-2条的理解、适用与立法完善》,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2)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11页。
    (1)[美]保罗·H.罗宾逊:“民意与刑法:社会观念在定罪量刑实践中的合理定位”,谢杰、祖琼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1期,第63页。
    (2)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124页。
    (1)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129-130页。
    (2)张振亚、杨先星:“论诈骗罪定罪和量刑过程中数额的认定”,载《延边党校学报》2014年第3期,第81页。
    (3)郑泽善:“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4期,第104页。
    (4)董晓华:“诈骗罪犯罪成本扣减之实证辨析”,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4期,第44页。
    (5)李莲红、于浩:“犯罪成本在诈骗罪数额认定中的刑法评价”,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8期,第9页。
    (1)[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经济学》,萧琛主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17-419页。
    (2)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黄金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非物品只要具有金的含量即可认定为黄金。笔者以为,对于黄金的认定,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中所确定的黄金范围进行认定,如将金及其合金分为9K、14K、18K、22K、足金五类,只有达到该纯度范围的黄金方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黄金。
    (1)袁林:“公众认同与刑法解释范式的选择”,载《法学》2011年第5期,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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