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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学的双维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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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wo-Dimensional Mainstreaming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Law
  • 作者:何志鹏
  • 英文作者:He Zhipeng;
  • 关键词:中国 ; 国际法学 ; 双维 ; 主流化
  • 英文关键词:China;;International Law;;Two-dimensional;;Mainstreaming
  • 中文刊名:ZFLT
  • 英文刊名: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9-13
  • 出版单位:政法论坛
  • 年:2018
  • 期:v.36;No.203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17@ZH01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10)
  • 语种:中文;
  • 页:ZFLT201805016
  • 页数:19
  • CN:05
  • ISSN:11-5608/D
  • 分类号:176-194
摘要
中国国际法学的双维主流化要求中国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和全球国际法学界两个系统中进入主流视野。这是基于中国国际地位与学术进步的历史进程,基于国际法学当前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而确立的新时代发展目标。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国际法研究领域有很大扩展,研究成果数量显著增加,研究课题不断迈向前沿,研究水准逐渐提升,在很多领域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尽管如此,中国国际法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值得认真审视和反思,特别需要从理论争点和实践困境入手,得出真正具有洞见价值的解释和具有指引意义的建议和方案。国际法学双维主流化的提升路径应当提纲挈领、突破要点。其中,人的因素核心在于倡导敬业精神;研讨论题的关键在于坚守实事求是,研究方法的要点注重实证分析。同时,也必须强调国际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理论与观念充分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前沿有效配合、良性互动。由此在中国法学界和全球国际法学界书写国际法的中国范式。
        The two-dimensional mainstream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law means that the international law academia in China has become a major aspect in both the Chinese legal community and the global international law community. This goal is set for China's new era not just based on the China's international status and academic progress,but based on the achievements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law. During the last 40 year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China's particip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has greatly expanded,the number of research achievements ha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thereon,the degree of specialty and novelty in research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clear. Nevertheless,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hat China's international law studies deserve to be carefully examined and reconsidered. In particular,it is necessary to start with theoretical debates and practical difficulties,and to come up with truly insightful explanations and guiding suggestions. The path of promoting the two-dimensional mainstream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be outlined. Inter alia,the core factor lies in advocating professionalism; the key of fruitful discussion lies in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From the methodological point of view,it is necessar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empirical analysis. At the same time,it is also crucial to emphasize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ies and concep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other disciplines,the effective cooperation and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practice. So as to create a Chinese paradigm of international law both in Chinese legal science and in global international law circle.
引文
[1]廖益新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国际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朱晓青主编:《变化中的国际法:热点与前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3]何志鹏:“国际法对新时代中国的重要性探究”,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4]苏翠萍、王彦志:“变革中的世界与21世纪的中国法”,载《长白学刊》2001年第4期。
    [5]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6]刘志云:“中国国际法学的繁荣之路:一种引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的路”,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1年第2期。
    [7]王彦志:“什么是国际法学的贡献---通过跨学科合作打开国际制度的黑箱”,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1期。
    [8]刘楠来:“大力加强国际法人才培养”,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8年8月7日。
    [9]刘丹:“JESSUP模拟法庭结合国际法双语教学的探索与实践”,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5期。
    [10]蔡从燕:“当前西方国际法教育面临的挑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1]何志鹏:《国际法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12]江河:《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与中国的实践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3]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刘志云:“论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演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5期。
    [15]蔡从燕:“国际法上的大国问题”,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16]车丕照:“国际法的话语价值”,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6期。
    [17]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
    [18]黄志雄:“网络空间国际法治:中国的立场、主张和对策”,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19]王泽林:《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0]夏春利:“外空国际法治:现状与前景”,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1]金克木:“奥卡姆剃刀”,载《读书》1993年第10期。
    [22]余敏友、刘衡:“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3]何志鹏、高玥:“作为国际法研究方法的批判现实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
    [24]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加强研究的国际法问题”,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5]何志鹏、孙璐:《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6]谢益显:《当代中国外交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7]杨力:“职业主义导向的国际法科人才培养改革”,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3期。
    [28]李鸣:“关于国际法的教学---我们应该教什么”,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6期。
    [29]何志鹏:“中国国际法研究反思”,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30]蔡从燕:“中国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实践中的作用”,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1)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7页),成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响春雷、一声号角。此后,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迅速恢复和发展了国际法专业教育,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等研究机构很快建立了国际法研究的队伍,国际法进入了文革中断后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段。
    (2)1884年,美国学者、汉学家丁韪良发表文章,认为中国古代、特别是先秦时期,存在着国际法(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载于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历史学家钱穆、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均持此观点。此后,很多学者接续研究,对于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存在于形式进行了较为清楚的展示。
    (3)中国最早接触国际法,被认为是在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条约,见Shin Kawashima,“China”,in Bardo Fassbender and Anne Peters(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451-474。
    (4)在这个时期,对国际法的了解和应用是非常不系统的,而仅仅是初级和零散的;到了19世纪40年代初,林则徐曾经委托魏源将伯驾和袁德辉翻译的瓦泰尔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译著中作者被称为“滑达尔各国律例”)收入《海国图志》,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44-48页。
    (5)中国真正与国际法正面、全面接触是在20世纪的19世纪的60年代,也就是系统翻译亨利·惠顿的《国际法纲要》。当时中文译为《万国公法》(翻译文本100多年后仍曾数度印行,例如[美]惠顿:《万国公法》,[美]丁韪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对于具体翻译文本的分析见杨焯:《丁译〈万国公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虽然翻译《万国公法》并且使政府官员了解这些规则确实丰富了中国人的头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利益,但是这个效应显然不容夸张。在清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对国际法的不同看法:有些人对于国际法较为支持,有些人则认为国际法存在着诸多的弊端解决不了大国政治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从彼时开始国际法的研讨和应用逐渐增加,而且过渡到了20世纪。
    (2)在旧中国,应用国际法的最高峰是20世纪40年代。这个时候,不平等条约一件一件被废除,新的、权利义务更为平衡的条约建立起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的联合国体系中,中国具有创始会员国的地位,拥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特权,这对于曾经长期受国际法欺凌的中国人民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值得骄傲的事件。
    (3)一个深刻的历史转折是经过了国共两军的内战之后,具有清晰的无产阶级政党基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起来。在冷战的大背景下,台海分离的格局使得中国的国际法地位受到了怀疑,在国际社会的很多事务都屡遭障碍。此时,中国对国际法的信任程度降低了。而且,更重要的是由于中苏交恶,即使在共产主义国家之间,通过国际法来主张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立场的风气也远非浓厚。由此导致中国国际法使用的几率进一步降低。但雪上加霜的情况是,中国国内社会文化风气的紧张使得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几乎处于停滞的状态。
    (4)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20多年间,中国国际法真正有意义的学术成就很难见到(周鲠生教授的《国际法》由商务印书馆在20世纪70年代出版,是那个时代为数不多的优秀成果之一。关于周鲠生教授的研究,参见朱与墨、李崑鹏:“周鲠生国际法思想及其外交实践述评---湖南一师法政人物思魂录之四”,载《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这停顿了20年使得中国国际法不仅没有机会补足差距、达到世界的前沿,而且在很多方面更为落后了。这种落后不仅体现在信息的差异,更体现在方法的不同;不仅体现在能力的不足,而且体现在后备人才力量的断档。所以在很大程度上,1978年中国国际法的重开经历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个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进程。
    (5)科学学是主要以实证科学方法对科学进行整体性研究的综合性学科。《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第13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6)例如张文彬、程晓霞:“中国国际法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5期;程晓霞:“中国国际法学奠基的十年”,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何其生、杨泽伟、张辉、许威:“中国国际法学三十年(1978-2008)”,载《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2008年法学基地主任联席会议论文集》,2008年7月11日(新疆石河子),第515-587页;何志鹏:“中国国际法学30年:成就与经验”,载《当代法学》2009年1期;林燕萍、张磊:“改革开放中的中国国际法学”,载《社会科学报》2009年8月27日,第4版;余敏友、刘衡:“论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走向”,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马忠法:“挑战与应对:世界新格局下的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7)余敏友:“论21世纪以来中国国际法的新发展与新挑战”,载《理论月刊》2012年第4期;肖永平:“论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中国国际法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4期;杨泽伟:“加强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创新”,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9日,第5版;罗国强:“当代中国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加强与创新---国际法哲学的本体研究”,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罗国强:“中国国际法发展之新思路”,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8)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王群:“‘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国际法话语权刍议”,载《理论探讨》2017年第2期。
    (1)这四个标准来自《礼记·中庸》,其中提到“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93页。
    (2)黄德明、卢卫彬:“国际法语境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4期;王毅:“携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31日,第7版;李赞:“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载《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6期。
    (3)关于作为法学方法的实证主义的详细研讨,参见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对于相关问题的多维度研讨,参见宋英辉、王武良主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相关分析,参见王庆海:“从国际法看‘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载《东北师大学报》1997年第4期;黄惠康:“‘一国两制’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载《光明日报》2012年7月10日第8版、7月15日第8版。
    (5)相关分析,参见徐晓曦:“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思想的国际法分析”,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6期;温耀原:“国际法视野下共同开发南海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0期。
    (1)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外交方略,尽管数十年来变得越来越积极主动,但是其基本思想还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谦抑理念,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韬光养晦、绝不当头,还是21世纪中国在外交口径上避免谈“和平崛起”而改为“和平发展”,避免使用“一带一路”战略,而采用“一带一路”倡议,莫非如此。从这个意义上看,一些学者推动的建立亚洲联盟、并且中国一定要作为中心的思维,不仅不符合现有的亚洲国际法律制度格局,也不符合中国自身的国际法律战略思维。
    (2)王铁崖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际政治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部分。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3)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国际联盟肇端,人们就开始设计集体安全政策,以国际法的力量约束国家主权的任性。Joseph S.Nye,Jr.,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5th ed.,Pearson Education,2004),p.87.
    (4)对于具体指向的研讨,参见高岚君:“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析论”,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第76-80页;何志鹏:“国际法的中国观念”,载《人大法律评论》2015年卷第2辑。
    (5)中国对于解决国际争端,就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主张和平解决,但更倾向于协商谈判,而不愿意采取司法手段。参见朱文奇:《现代国际法》,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16-425页。这种特色的原因何在,未来发展趋势如何,就是很值得深入探究的国际法的中国因素。
    (6)美国国际法学者亨金阐述了国际法与国家参与全球事务关系的一个值得认可的论断:法律是国际事务中一个重要力量,各国在它们的关系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依赖它,引用它,遵从它,并受它影响。Louis Henkin,How Nations Behave:Law and Foreign Policy(2th e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4.
    (7)比如,在20世纪70年代中日建交的过程中,周恩来总理就明确提出,不要让中国人民在中日关系中受到的苦痛让日本人民再承受一遍。参见《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303页;《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上卷第518页、下卷第554页;孔繁丰、纪亚光:《周恩来、池田大作与中日友好》,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
    (8)张浚:“不附加条件的援助:中国对非援助政策的形成”,载《外交评论》2010年第5期;姜磊、王海军:“现行对外援助中附加政治条件差异分析---基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外援实践的比较研究”,载《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7期。
    (9)一些学者所进行的探索,参见刘振江:“不谋求霸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载《人文杂志》1981年第5期;李家善:“‘反霸’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载《法学》1983年第1期。
    (10)例如有的国际法专家致力于起诉日本在1938年至1943年之间所进行的重庆大轰炸,就这个事件而言,确实情况恶劣、破坏严重、影响深远,不过在没有改变现有国际法制度的情况下,这种请求似乎就无法作为法律层面的诉求被支持。
    (11)See Bafek sali(ed.),International Law fo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4.
    (1)J9rg Kammerhofer,“The Pure Theory of Law and Its‘Modern’Positivism:International Legal Uses for Scholarship”,106 Proceedings of the Annual Meeting(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Confronting Complexity(2012)365-367;莫盛凯:“国际法向何处去?---国际法发展的六个法理进路”,载《国际论坛》2017年第1期。
    (2)Chandra Lekha Sriram,“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post-atrocity justice:towards a genuine dialogue”,82:3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6)467-478;莫盛凯、陈兆源:“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法:一种基于国际制度理论的法理构建”,载《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3)相关研讨,参见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中‘社会立法’的勃兴”,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陈颖健:“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载《国际问题研究》2008年第6期;王学东、韩旭:“逆全球化态势下金砖国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性解释”,载《亚太经济》2017年第3期;何志鹏:“逆全球化潮流与国际软法的趋势”,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4)例如江国青:“世纪之交的西方国际法思潮”,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5期;徐晓明:“‘权力政治学派’不是国际法虚无主义---与江国青同志商榷”,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3期;刘志云:“‘结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当代国际法”,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8期。
    (5)参见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发展趋势”,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王承志、姚金芳:“海洋资源共同开发的国际法基础考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6)相关研讨,参见姜世波:“习惯国际法真的是一个幻象吗?---美国学者的博弈论研究述评”,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8卷(2008);李威:“论‘碳政治’博弈的国际法治理”,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5期;黄志雄:“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秩序构建中的规则博弈”,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
    (7)既有研究,参见李寿平、龚向前:“论气候变化国际法上的‘成本-收益’问题”,载《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卷;王林彬:“国际法内在‘合法性’的经济分析---以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为视角”,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高云端:“利益与成本---国际法遵守的动力?”,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1年第1卷。
    (8)例如梁西:“论国际社会组织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江国青:“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载《法学家》2003年第5期;古祖雪:“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分析”,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6期;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面向以人为本、社会为基的国际问题研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4期。
    (9)在这方面的早期探索,可参见Ranyard West,International Law and Psychology:Two Studies(Oceana Publications,1974).
    (10)现实主义大师摩根索虽然认识到了国际法结构上的缺陷(非中心化)和功能上的问题(服从于国家意志),但仍然认为国际法和道德都是约束国家权力的要素。Hans J.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7th ed.,Kenneth W.Thompson and W.David Clinton(eds.),McG raw-Hill,2006),pp.235,283-291.
    (11)肯尼思·沃尔兹在系统、结构、行为体、互动的维度观察国际关系,对我们认清国家与国际法的关系深有影响。Kenneth 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1979),pp.60-67.
    (12)基欧汉和奈主要从相互依赖的现象入手,通过揭示复合相互依赖的现象探索了霸权、制度等国际问题。Robert O.Keohane and Joseph Nye Jr.,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4th ed.,Pearson Education,2012),pp.20-51.
    (13)亚历山大·温特从社会学的知识谱系推向国际关系,强调宏观、微观两种结构,探讨霍布斯、洛克、康德三种文化,提出自然选择和文化选择两种形成认同的逻辑,并推出相互依赖、共同命运、霸权、自我限制、讨论几个主要变量,展开了程序与结构变革的分析。Alexander Wendt,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p.313-366.
    (14)See e.g.,Tim Dunne,Milja Kurki,and Steve Smith,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ies(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pp.34-277.
    (15)id.;Nikolas M.Rajkovic,Tanja Aalberts,and Thomas Gammeltoft-Hansen,The Power of Legality:Practi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ir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
    (1)2017年下半年开始,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开始酝酿“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2.0计划”,其中特别在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法治人才方面提出了要求。
    (2)“国际法处于法学的消失点”,是西方学者对国际法位置的判断。参见Aaron Fichtelberg,Law at the Vanishing Point:A Philosophical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Law(Aderholt:Ashgate,2008).
    (3)相关介绍,参见蔡从燕:“中国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实践中的作用”,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4)如约瑟夫·奈所揭示的,尽管国际法非常初级、远未成熟,它还是给了违背者一个举证责任;国际组织则提供了交流和互惠地进行讨价还价的机会,甚至在战争时,法律和道德也会发挥作用。Joseph S.Nye,Jr.,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5th ed.,Pearson Education,2004),pp.24-25.
    (5)相关介绍,参见李红云:“王铁崖先生与国际法”,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谢晓庆:“王铁崖及其国际法思想评述”,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09年第9卷;邓方:“喜读陈体强遗著《国际法论文集》”,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张辉:“李浩培及其国际法思想评述”,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09年第9卷。
    (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原称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一次评奖在1996年。2008年开始,与原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合并。主要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广大高校研究人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更好地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表中数据系综合媒体资料所得。
    (2)所涉成果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钓鱼岛---历史与主权》,海洋出版社2013年版。该著作侧重历史,但也有一些法律方面的内容。
    (3)表中数据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
    (1)由于论文发表的统计样本来源差异,本文的统计结果与《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外法学》等高水平杂志统计的结果有所不同,但是每一种调查口径都是合理的。不同的研究,参见本刊编辑部:“中国国际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本刊编辑部:“中国国际法学发展评价(2012-2013):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15年6期。
    (2)这个“理想比例”的测算方式如下: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要求中国所有的法学教育单位必须开设国际法课程,如果仅考虑核心课师资,在国际法核心课程占据所有核心课程3/16的情况下,国际法的师资队伍占总数的约18%强;鉴于国际法课程对于很多教学单位可能比较艰深,如果三门课程压缩或者合并,则至少应有1/16,国际法的师资队伍占总数的约6%强。单独的国际法教学研究机构或者以国际法见长的机构尚未计入。在这个基础上再做降低,得到5%-15%的比例。
    (3)中国期刊上发表的国际法文章被引率比较低,部分原因是国际法学自身的视野特质决定的。国际法研究很多时候要引用外文文献,当然一些中文文献的质量和启发性不足,引用意义不大,也是不可忽视的。
    (4)例如,罗国强:《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车丕照:“国际法规范等级化的趋势及其影响”,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2期;张辉:《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6)车丕照:“国际法治初探”,载《清华法治论衡》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黄文艺:“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治---以形式法治概念为基准的考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4期;曾令良:“WTO:一种自成体系的国际法治模式”,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10年第4期);罗孝智、陈水池:“论国际法治的追求目标和基本原则”,载《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钱静、肖永平:“全球治理视阈下的国际法治构建”,载《学习与实践》2016年第11期;王莉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刑事法院与国际法治”,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4期;何志鹏:《国际法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7)例如邵沙平:“论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从国际刑法变革的角度透视”,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8)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何志鹏:“国际法在新时代中国的重要性探究”,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9)参见黄进:“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易显河:“向共进国际法迈步”,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何志鹏:“国际社会契约:法治世界的原点架构”,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何志鹏:“国际社会契约:法治理念的现实涵摄”,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1)李伯军:“中国‘和平崛起’战略与国际法的对接”,载《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刘志云:“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国际法与中国的和平崛起---一种基于大国视角的思考”,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4年第4卷。
    (2)蔡高强:“大国崛起与国际法的发展---兼谈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环境”,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61-65页;何志鹏:“国际法与大国崛起”,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
    (3)相关分析,参见张晓京:“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念”,载《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何志鹏:“全球化与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高岚君:“国际法与人本秩序的建构”,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2期;李良才:“人权理念对国际法价值取向的人本化改造”,载《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刘笋:“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与国际投资法的革新”,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4)类似的研究,参见蔡从燕:“公私关系的认识论重建与国际法发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第187-206页。
    (5)国外的研究可参见Evan J.Criddle and Evan Fox-Decent,Fiduciaries of Humanity:How International Law Constitutes Author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Susan Tiefenbrun,Decoding International Law:Semiotics and the Humaniti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Theodor Meron,The Human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Leide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6).
    (6)除了《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所刊载的系列论文,尚有李双元:“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所奉行的“限制豁免论”批判”,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2期;周子亚:“主权豁免及其最近发展”,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2期;郭玉军、刘元元:“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德国诉意大利案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1期;李本、谢文武:“也谈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权的冲突”,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赵建文:“国家豁免的本质、适用标准和发展趋势”,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肖永平、张帆:“美国国家豁免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何志鹏:“对国家豁免的规范审视与理论反思”,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何志鹏:“主权豁免的中国立场”,载《政法论坛》2015年3期;何志鹏、都青:“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国家豁免问题---从日本、韩国比较法角度的探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2期。
    (7)廖诗评:“条约解释方法在解决条约冲突中的运用”,载《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廖诗评:“论国际条约中的‘更优条款’”,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廖诗评:“条约冲突的基本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廖诗评:“国际法中的特别法优先原则”,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廖诗评:“论后法优先原则与特别法优先原则在解决条约冲突中的关系”,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8)其中包括一些案例分析,例如赵理海:“伊美事件与国际法---引渡、人质、外交豁免权”,载《法学杂志》1980年第2期;也有段洁龙主编:《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司:《中国国际法实践案例选编》,世界知识出版社2018年版。
    (9)例如刘江永:《钓鱼岛列岛归属考:事实与法理》,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增订版)》,华语教学出版社2013年中文版,2016年日文版,2017年英文版。
    (10)其中包括李鸣:“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研究”,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期;李万强:“‘一带一路’倡议与包容性国际法发展”,载《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11)姚莹:“中国破解中菲‘南海困局’的路径选择”,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期;姚莹:“2014年孟加拉国与印度孟加拉湾划界案评述---兼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启示”,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姚莹:“岛礁法律地位的解释问题研究---以‘南海仲裁案’的实体裁决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
    (12)曲波:“历史性权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地位”,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贾宇:“试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载《国际法研究》2014年第2期;余敏友:“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我国‘断续线’及历史性权利的裁决倾向”,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李英、瞿彬彬:“关于南海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3)参见李寿平:“‘保护的责任’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宋杰:“‘保护的责任’:国际法院相关司法实践研究”,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曲星:“联合国宪章、保护的责任与叙利亚问题”,载《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2期;何志鹏:“保护的责任:法治黎明还是暴政重现?”,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黄瑶:“从使用武力法看保护的责任理论”,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李伯军:“全球治理:中国不干涉政策与国际法”,载《太平洋学报》2014年第9期。
    (14)例如桂静:“不同维度下公海保护区现状及其趋势研究---以南极海洋保护区为视角”,载《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5期;陈力:“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辨析”,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郑苗壮等:“美、英、法等国建立大型远岛海洋保护区的影响”,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6期。
    (1)关于法教义学,参见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2)例如,在国际法的通论性著作中,通过对一些关于中国的事实和态度的陈述和简单评论,包括与国际司法的关系、对于叙利亚问题的态度,等等,也经常能让人感觉中国对于国际法的陌生和冷淡态度。Malcolm Evans(ed.),International Law(4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524,614.
    (1)如果切入实践就不难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一元论和二元论那样容易解释的,特别是不宜在理论上进行国际法优先说或者国内法优先说的论断。在不同的法律视角上,在不同的具体事项上,在不同的国家、政治法律机制和文化传统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都会有不同的静态与动态关系表现。
    (2)初步讨论,参见曾令良:“法治中国与国际法治紧密相连”,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曾令良:“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古祖雪:“治国之法中的国际法:中国主张和制度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车丕照:“国际法可否作为治国之法”,载《光明日报》2015年5月13日第14版。
    (3)相关讨论,见高飞主编:《和谐世界与君子国家:关于国际体系与中国的思考》,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周树春:《和谐世界理论基础探析:全球治理和目标建构的新范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4)相关分析,见许利平:《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构建与路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王帆、凌胜利主编:《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湖南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5)对于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理念的初步研讨,参见关朋:“全球安全局势中的新图景---略论习近平国际安全观”,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6期;年玥:“‘新安全观’外交理念及其国际评价”,载《国外理论动态》2017年11期。
    (6)参见王泽应:“正确义利观:建构当代国际关系伦理的基本精神”,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5期;李向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义利观”,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9期。
    (7)在这方面,除了前文已经列举的一些文献,尚有张生主编的《钓鱼岛问题文献集》(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2017年出版了《美国安全档案》《日本档案与文献》《英国外交档案与日藏美国文件》《“国史馆”藏档》《报刊资料》《保钓运动资料》6种),而收集一些历史文献并且制作得比较精良的著作是国家图书馆中国边疆文献研究中心:《文献为证:钓鱼岛图籍录》,国际法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版。
    (1)参见林琳:“从国际法论中国对钓鱼岛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4期;管建强:“国际法视角下的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纷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金永明:“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分析”,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张卫彬:“国际法上的‘附属岛屿’与钓鱼岛问题”,载《法学家》2014年第5期。
    (2)很多学者抱怨片面追逐评价体系的问题,认为其原因是本单位领导意志不坚定。但很多学术评价标准已经行政化:上级向中层压下的任务,中层则在分解任务之后,转化成具体的指标传递给更下一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们试图按照自己的目标去工作和生活也很难达到,所以这种决策形成和运转的模式就导致了中国学术发展的基本倾向。至于那些“十年磨一剑”的精品,能够等待“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的传世巨作,很可能需要有一种超越体制评价的勇气和胆识。
    (3)http://cssrac.nju.edu.cn/uploads/file/20171224/1514081117591600.pdf,最后访问日期:2018-07-15。
    (4)根据CSSCI(2017-2018)来源集刊名单,在28种法学类集刊之中,国际法方向的有《国际经济法学刊》(1998年创刊,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年创刊,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创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而《武大国际法评论》(2003年创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因转为期刊,暂末列入CSSCI体系。其他集刊,如《清华法治论衡》《人大法律评论》,偶尔也会刊发国际法领域的论文。http://cssrac.nju.edu.cn/uploads/file/20171216/1513435919798368.pdf,最后访问日期:2018-07-15。
    (5)1982年创刊的《中国国际法年刊》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乃至国外的国际法学界都是一份享有较高学术声望的刊物。在老一辈国际法学家王铁崖、陈体强先生的带动之下,这份学刊研讨了很多重要的国际法领域的问题,而且由于该年刊的主办单位是中国国际法学会,该学会与外交部、国家海洋局、商务部等实践机构有着极为密切的合作关系,所以在外交事务上也汇集了非常多重要的材料。但是由于其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无法进入中国学术评价的体系,所以导致近年来一线学者投稿的几率较低,由此进一步触发了该年刊的作者-文章-学刊影响的螺旋式循环。在可见的未来,这种循环还很有可能继续下去,这对中国国际法学界无疑是一个值得忧虑的现实。
    (1)CLSCI是“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缩写,意为“中国法学引用指数”,是中国法学会在中国法学创新网(www.fxcxw.org)对全国法学研究机构和个人发表论文统计分析的期刊目录。其中包括《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16种。
    (1)在这方面,凯南报告可以视为一个典范。1946年2月,美国驻苏联使馆代表凯南向美国政府发了8 000字的电报,对于战后苏联有关理论、意图、政策、做法提出了详尽的分析和对策建议,报告特别提出,美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遏制苏联的影响和势力蔓延。这份报告得到了总统杜鲁门的高度重视和赞赏,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馆官员认真参阅,同时通过报刊披露其主要的精神,引起世人的注意。
    (1)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标准被德国学者施密特提出并论证以来,被学界所广泛认可。相关研究参见Paul Groarke,Dividing the State:Legitimacy,Legality and Secession(Aldershot:Ashgate,2004);Enrico Milano,Unlawful Territorial Situ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Reconciling Effectiveness,Legality and Legitimacy(Leiden:Brill,2005);Jutta Brunnée,Legitimacy and Legality in International Law:An Interactional Accou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Richard Falk,Mark Juergensmeyer,and Vesselin Popovski(eds.),Legality and Legitimacy in Global Affair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Brendan Howe and Boris Kondoch(eds.),The Legality and Legitimacy of the Use of Force in Northeast Asia(Leiden:Brill,2013).
    (2)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孙武所言,“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孙子兵法·计篇》。
    (3)See David Armstrong,Theo Farrell and Hélène Lambert,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2nd 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
    (1)例如李云泉:《万邦来朝:朝贡制度史论》,新华出版社2014年版;安国胜:《西风落日: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的确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吴义雄:《条约口岸体制的酝酿:19世纪30年代中英关系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版。这些著作使我们对于事实有了明确的了解,避免一些过于浪漫的遐想。
    (1)韩阿伟、杨铭、罗向阳:“高校智库‘旋转门’机制建设探讨”,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17年第8期;王莉丽:“美国智库的‘旋转门’机制”,载《国际问题研究》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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