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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用户协议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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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文敏
  • 关键词:P2P ; 用户协议 ; 电子合同 ; 格式合同
  • 中文刊名:PYJ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20
  • 出版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32;No.144
  • 语种:中文;
  • 页:PYJY201904012
  • 页数:4
  • CN:04
  • ISSN:41-1367/C
  • 分类号:44-47
摘要
近十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P2P网贷在我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P2P网贷平台用户协议是用以确定借款方、融资方及P2P平台运营商三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是解决P2P网贷有关争议的核心法律文件,其外在法律属性表现为电子格式合同,在法律属性则为居间合同。条款类型主要包括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免责性条款和解释性条款四种,重要条款内容包括免责条款和隐私条款。运营商设置免责条款时往往倾向于减轻己方义务与责任,而隐私条款则存在披露信息种类和程度不恰当等问题。应当规范合同的设立,限制、规范运营商的合同修改和终止权,完善运营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平衡P2P网贷平台运营商与用户利益,维护P2P网贷行业规范与秩序。
        
引文
[1]伍坚.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J].法学,2015(4).
    [2]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林在志,钟奇.网络时代的格式合同——论拆封合同与点击合同[J].国际贸易问题,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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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脱媒是指在金融管制的情况下,资金的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到需求方和融资者手里,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参见彭阳、王燕《金融脱媒研究文献综述》,《北方经济》2011年第8期。
    (2)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民)初字第148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将电子合同定义为“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首次规定了P2P平台的性质为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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