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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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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引入以来,其管理机构及相关地方法规不断建立,社会知晓度、认同度也不断上升,但是仍存在管理机构不统一,运行混乱,救助条件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将来应在全国统一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将车上乘客纳入救助范围,并将驾驶人肇事逃逸但可以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情形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有效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提高基金运行效率,为尽可能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实现该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价值。
        
引文
[1]李青武.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重构——以补偿制度为重点[J].法商研究,2018,35(01):94-103.
    [2]李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检讨与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2012(08):109-113.
    [3]张新宝,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周海赟.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5(12):42-45.
    [5]李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受害人利益保护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24(06):40-42.
    [6]王宝敏,沈健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探索——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情况为样本[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6(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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