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十四祭用乐诏景德三年八月辛未~①宋真宗撰题解《十四祭用乐诏》,宋真宗撰。宋真宗,赵恒(968—1022),太宗第三子。初名德昌,太平兴国八年授检校太保、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封韩王,改名元休。端拱元年封襄王,改元侃。淳化五年九月进封寿王,加检校太傅、开封尹。至道元年八
引文
(1)辛未(一日):《宋会要辑稿》系于“二日”。
(2)《全宋文》按:此奏原未注月份,按疏中言“臣近奏”云云,即本书前所收《乞复用旧乐疏》。又云“及今两月,未闻奏上。伏缘逐时祠祀,及九月恭谢,皆所施用,不可淹久不决。”查恭谢天地之礼在九月辛卯(十二日),则此疏必在恭谢之前,当是八月所上。前疏则应在六月或七月初。
(3)之重,此二字《全宋文》无,据《历代名臣奏议》补。
(4)《全宋文》注:《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宋史·乐志四》等均题作《大晟乐记》。
(5)李良,原作“李艮”,《全宋文》据《长编纪事本末》改。
(6)公,原作“功”,《全宋文》据《长编纪事本末》改。
(7)末句原作“大观改元朔日记”,《全宋文》据《长编纪事本末》改。
(8)色、部,宋代教坊乐队的分类名称,如拍板色、琵琶色、箫色、筚篥部、大鼓部等。《宋史·乐志一》:“先以钟磬按律准,次令登歌,钟、磬、埙、篪、琴、阮、笙、箫各二色合奏。”《宋史·乐志十七》:“凡祭祀、大朝会则用太常雅乐,岁时宴享则用教坊诸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