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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户口约定服务期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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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月
  • 关键词:服务期 ; 户口 ; 效力
  • 中文刊名:LDBJ
  • 机构:中央财经大学;
  • 出版日期:2018-09-20
  • 出版单位:劳动保障世界
  • 年:2018
  • 期:No.511
  • 语种:中文;
  • 页:LDBJ201827039
  • 页数:3
  • CN:27
  • ISSN:22-1354/F
  • 分类号:53-54+56
摘要
户口不仅带有身份属性,并附带诸多民事权益。工作中以为劳动者解决户口事宜为条件约定服务期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则存在争议。从北京、上海两地的相关立法、案例判决的差异来看,北京地区以为服务期及相关违约金的条款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当属无效,劳动者可支付用人单位部分赔偿金;上海地区以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同时劳动者因为构成违约应当据此给付约定的违约金。服务期约定的是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一个最低年限,原因是劳动者特别享有了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特殊待遇。特殊待遇的范围在很多场合下被扩大解释包含户口,基于劳动合同法价值取向、损害赔偿金救济方法、特殊待遇(户口)与培训性质差异、运用公共政策手段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四个方面,以户口等特殊待遇约定的服务期限约定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规制范围,约定的服务期及相关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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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http://www.sohu.com/a/156859261_649210新闻:《一张户口72万!北京户口为啥这么值钱?》最后访问时间:2018.5.10。
    (2)(2016)京02民终2857号。
    (3)(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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