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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律地理学——关于法律的一种空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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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Understanding Legal Geography:From a Perspective of Space
  • 作者:韩宝
  • 英文作者:Han Bao;
  • 关键词:空间转向 ; 法律地理学 ; 困境 ; 突破 ; 中国
  • 英文关键词:Spatial Turn;;Legal Geography;;Dilemma;;Breakthrough;;China
  • 中文刊名:JDFX
  • 英文刊名:SJTU Law Review
  • 机构: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交大法学
  • 年:2019
  • 期:No.27
  • 基金:甘肃政法学院2018年度重点科研项目“法律地理学经验研究”;;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XFX002)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JDFX201901004
  • 页数:22
  • CN:01
  • ISSN:31-2075/D
  • 分类号:52-73
摘要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间,自加、英、美、澳等国渐次兴起了所谓法律地理学(空间-法律)研究。尽管到目前为止,该研究尚未形成很清晰的理论图式;但透过其新颖的方法还是可以看出它开阔的理论视野及宏大的理论抱负。对我们而言,不只是要去理解这一研究动向在其学术谱系下的基本理路;还要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辨识其中可能的问题域,进而透过对社会现象的阐释以反思我们关于法律的一些思考方式。在更远的未来,则是于跨学科、交叉学科、后学科领域贡献来自我国经验的法律地理学研究。
        Over the past 30 years,the so-called legal geography(space-legal)research has gradually emerged from Canada,Britain,the United States,and Australia.Although the study has not yet formed a very clear theoretical pattern so far,its broad theoretical horizons and grand theoretical ambitions can be observed through its novel approach.For us,it is not only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is research trend under its academic pedigree,but also to identify the possible problem in the light of our social background,and then to reflect on the ways of thinking about law 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phenomena.Furthermore,it is a study of legal geography that has contributed to China's experience in cross-disciplinary,interdisciplinary,and post-disciplinary fields.
引文
[1]冯雷:《理解空间:20世纪空间观念的激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导言。
    [2]於兴中:《法理学前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45页以下。[於兴中该书中关于法律地理学的文章可能是中国大陆目前介绍法律地理学研究的最早文献;朱垭梁的《法律的空间意象性》(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应为目前国内最系统论述该研究的作品。]如果再往前追溯,民国时期法学家吴经熊的论文《法律三度论》中曾论及“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对一定的人民(如游牧民族),发生效力,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力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限制的”。某种意义上,这也可看作是一种法律的空间(地理)之维探索。参见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9页。另见朱垭梁:《法律地理学:渊源、现状与展望》,载《学术论坛》2017年第2期;张绍欣:《亟需重视法律地理学》,载《北京日报》2017年9月11日,第16版;Irus Braverman,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Alexandre Kedar(ed.),The Expanding Spaces of Law:A Timely Legal Geograph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1-2。
    [3]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特别是第三编。至于孟德斯鸠的观点是否“环境决定论”,一种观点认为:这并不是“一种粗暴的决定论”,因为其中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参见[法]阿·德芒戎:《人文地理学问题》,葛以德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8~9页。值得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有关地理、环境等与法律的议题,尽管对之后法律研究的诸多方面都产生了影响,比如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比较法学的研究等;但是颇值得深思的是这些议题却未成为当下法律地理学研究的资源。不过,间接来看,当下的法律地理学研究其中的一部分即出自法人类学学者之手。参见张冠梓:《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及其流变》,载《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赵旭东、张洁:《从异域到本土:中国法律人类学本土研究的现状与发展》,载《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王伟臣:《法律人类学的认识论贡献》,载谢晖、蒋传光、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十八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等等。
    [4]参见[英]A.W.布莱恩·辛普森:《同类相食与普通法:“木犀草号”悲剧性的最后一次航程及其所引发的奇特法律程序》,韩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Luke Bennett and Antonia Layard,“Legal Geography:Becoming Spatial Detectives”,9(7)Geography Compass 406-422(2015)。
    [5]参见[美]彼得·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Lon Fuller,“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62(4)Harvard Law Review 616-645(1949)。
    [6]See David Delaney,The Spatial,the Legal and the Pragmatics of Place-making:Nomospheric Investigations(Routledge,2010),pp.61-62.
    [7]参见[法]保罗·克拉瓦尔:《地理学思想史》(第四版),郑胜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6~170页。
    [8]See 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and Richard T.Ford(ed.),The Legal Geographies Reader:Law,Power and Space(Wiley-Blackwell,2001);Jane Holder and Carolyn Harrison(ed.),Law and Geogra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Irus Braverman,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Alexandre Kedar,supra note[2];David Delaney,“Legal geography I:Constitutivities,complexities,and contingencies”,39(1)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 96-102(2015);David Delaney,“Legal geography III:New worlds,New Convergences”,41(5)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 667-675(2017);“Themed Papers:Legal Geography”,51(4)Geographical Research(November 2013);“Special Issue:Legal Geography”,54(3)Geographical Research(August 2016).
    [9]殷洁、张京祥、罗小龙:《重申全球化时代的空间观:后现代地理学的理论与实践》,载《人文地理》2010年第4期。
    [10]参见宋喜群、束杰:《甘肃甘南:与群众贴着心谈化解矛盾促发展》,载《光明日报》2014年10月23日,第3版;CCTV焦点访谈也在2014年10月29日播出了“融雪车巴沟”的节目。
    [11]参见马克利、赵梅:《尼江美丽——甘南州践行群众路线依托双联行动解决“尼江”问题纪实》,载《甘肃日报》2015年8月24日,第1、3版;林治波、银燕:《从械斗到握手:甘南尼江两村20年的死结如何解开?》,载《人民日报》2015年8月28日,第18版;等等。
    [12]参见朱柳笛:《“鲁荣渔2682”号案宣判5死1死缓》,载《新京报》2013年7月20日,第A 17版;另见最高人民法院“刘贵夺、姜晓龙、刘成建、黄金波故意杀人、劫持船只李承权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f3a48d9-4976-420f-b7c2-a88100cb254d&Key Word=%E5%88%98%E8%B4%B5%E5%A4%BA,最后访问时间2018-02-09)。
    [13]参见韩宝:《各归其位:“社会-法律研究”方法的展开》,载周赟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30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14]参见狄金华:《空间的政治“突围”——社会理论视角下的空间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1期。
    [15]参见[英]德雷克·格利高里、约翰·厄里编:《社会关系与空间结构》,谢礼圣、吕增奎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Derek Gregory and John Urry(ed.),Social Relations and Spatial Structures(Palgrave MacMillan,1985).]
    [16]参见何雪松:《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载《社会》2006年第2期。
    [17]胡大平:《地理学想象力和空间生产的知识——空间转向之理论和政治意味》,载《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另见崔继新:《如何理解“空间转向”概念?——以阿尔都塞理论为视角》,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刘拥华:《社会批判理论中的空间阐释》,载《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12期。
    [18]Phil Hubbard,Rob Kitchin(ed.),Key Thinkers on Space and Place(2dedition,SAGE Publications Ltd.,2010).这本书汇集了刚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至少66位思想家有关“地点和空间”相互差异但各具意义的思想。
    [19]参见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新版序言(1986)》,刘怀玉译,载张一兵主编:《社会理论纪事》(第一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20]参见汪原:《关于〈空间的生产〉和空间认识范式转换》,载《新建筑》2002年第2期,第59~61页。
    [21]Michel Foucault,“Questions on Geography”,Colin Gordon(tran.),in Jeremy W.Crampton and Stuart Elden(ed.),Space,Knowledge and Power:Foucault and Geography(Routledge,2007),p.173.
    [22]有关的研究可参见大卫·哈维:《资本社会的17个矛盾》(全新修订译本),许瑞宋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
    [23]有关社会理论的角色及其对社会科学等的影响,参见[英]帕特里克·贝尔特、[葡]菲利佩·卡雷拉·达·席尔瓦:《二十世纪以来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55页以下。
    [24]Henri Lefebvre,The Production of Space[Donald Nicholson-Smith(tran.),Wiley-Blackwell,1992].有关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一书的影响及意义,参见刘怀玉:《〈空间的生产〉若干问题研究》,载《哲学动态》2014年第11期。
    [25]刘怀玉:《历史唯物主义的空间化解释:以列斐伏尔为个案》,载《河北学刊》2005年第3期。
    [26]“列斐伏尔认为社会空间包含三种内涵:感知的空间、认知的空间与生活的空间。感知的空间是人们作为‘游客’所体验的空间;认知的空间是专家通过逻辑思考得出的空间;生活的空间是人们作为居民所获得的真实的、混合的生活体验;其不仅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更能够促进创新产出。”饶富杰:《中国城市棚户区,究竟该如何改造》,载澎湃新闻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04388,最后访问时间2018-03-26)。
    [27]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列斐伏尔的学生苏贾的作品中找到答案。参见[美]爱德华·W.苏贾:《后现代地理学:重申批判社会理论中的空间》,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6、129页。
    [28]某种意义上,我们说列斐伏尔空间研究很重要的一个背景就是针对所谓之城市研究,城市文明在欧洲社会发展中的特殊性,与中国社会还是有所差异。参见[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宋俊岭、倪文彦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黄洋、付昱:《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与市民社会的形成》,载《探索与争鸣》1998年第2期;等等。事实上,列斐伏尔本人就发表过包括《城市革命》在内的很多研究城市问题的作品。而列斐伏尔的学生以及深受列斐伏尔影响的学者比如哈维、苏贾等都发表有不同的关于城市研究的著作。[Cf.H.Lefebvre,La Revolution Urbaine,Gallimard,1970;朱文健:《“城市的权利”:一种城市空间重塑的策略》,载《住区》2015年第2期;David Harvey,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revised edition,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2009);David Harvey,Rebel Cities:From the Right to the City to the Urban Revolution(Verso,2013);Edward W.Soja,Postmodern Geographies:the Reassertion of Space in Critical Social Theory(second edition,Verso;2011);Edward W.Soja,Thirdspace:Journeys to Los Angeles and Other Real-and-Imagined Places(Blackwell Publishers,1996);Edward W.Soja,Postmetropolis:Critical Studies of Cities and Regions(Wiley-Blackwell,2000);Edward W.Soja,Seeking Spatial Justice(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10)。]值得注意的是,1968年所谓之法国的“五月风暴”是理解列斐伏尔空间理论的一个重要背景。参见[英]大卫·哈维:《列菲弗尔与〈空间的生产〉》,黄晓武译,载《国外理论动态》2006年第1期;汪民安:《生产:“五月风暴”四十年反思》(第六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9]参见[法]M.福柯:《另类空间》,王喆译,载《世界哲学》2006年第6期。“另类空间”是福柯1967年的一次讲演,发表则是在1984年。与大陆“另类空间”这一翻译略有不同并广为引用的是台湾陈志梧的译本“不同空间的正文与下文(脉络)”。需说明的是,有学者经过考证,发现陈译系误译。[参见米修·副寇:《不同空间的正文与下文(脉络)》,陈志梧译,载夏铸九编译:《空间的文化形式与社会理论读本》,台湾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225~233页;罗敏:《〈不同空间的正文与上下文〉的翻译出版考察》,载《外国语文》2013年第4期。]亦见前注[14]。(“就在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发表不久,福柯就作了《地理学问题》的著名访谈,由此开启了其对空间持续的‘着魔’。福柯坦言,由于其对空间问题的兴趣,其在《词与物》中使用了大量的空间隐喻,如位置、移位、地点、区域、领土等。虽然这些隐喻是由其所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由福柯本人所提出来的,但其确实由此展现了空间技术背后的权力生成图式。福柯认为,在中世纪,空间是一个被分为等级的场所的集合体:圣地和非宗教的场所,被保护的场所和与其相反公开的、无防守的场所,城市的场所和农村的场所。这种中世纪‘定位的空间’被福柯转向为‘权力的空间’。对于福柯而言,空间即是权力、知识等话语,其是转化成实际权力关系的关键。”)
    [30]哈维曾总结过一个有关空间潜在含义的3×3矩阵。参见[美]大卫·哈维:《作为关键词的空间》,付清松译、胡大平校,载陶东风、周宪(执行)主编:《文化研究》(第10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当然,对于这种观念变化是否能称为库恩的“范式”,是有争议的。比如克拉瓦尔就指出:“地理学史并非由范式的演替所形成,它是循着一个核心经验发展出来的不同观点;以不同的尺度来解读空间分布……”参见[法]保罗·克拉瓦尔:《地理学思想史》(第四版),郑胜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0页。
    [31][美]理查德·皮特:《现代地理学思想》,周尚意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5~6页。
    [32]参见[英]多琳·马西:《保卫空间》,王爱松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Allen J.Scott(ed.),Global City-Regions:Trends,Theory,Poli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33]参见童强:《空间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92页以下。
    [34]参见[法]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王志弘译,载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以下。
    [35]国内有关这方面的批评研究可参见王丰龙、刘云刚:《空间生产再考——从哈维到福柯》,载《地理科学》2013年第11期。
    [36]见前注[1]。
    [37]如张杰:《中国古代空间文化溯源》(修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武廷海、张能、徐斌:《空间共享: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城镇化》,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38]尽管今天人们已经不太赞同孟德斯鸠法律与气候关系的学说,但当下的人们并没有比这位三百多年前的前辈走得更远。关于孟德斯鸠著述的重要意义,参见[英]伯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192页。
    [39]这样说,或许对列斐伏尔是不公平的。实际上,他有比较明确地讲到他的社会空间与之前的如自然环境地理空间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后者已经被前者所吸收。但这对于不太了解列斐伏尔空间思想轨迹的读者以及在将列斐伏尔的空间思想借用到法律地理学的研究时,还是需要注意的。
    [40]参见孙中伟、王杨、田建文:《地理学空间研究的转向:从自然到社会、现实到虚拟》,载《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14年第6期,第112~116页。
    [41]见前注[1];亦见冯雷:《当代空间批判理论的四个主题——对后现代空间论的批判性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42][德]康德:《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李明辉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2年版,第13页。
    [43]这方面的研究比如阿维沙伊·马加利特有关体面社会及玛莎·C.纳斯鲍姆关于正义问题的思考。参见[以]阿维沙伊·马加利特:《体面社会》,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美]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陈文娟、谢惠媛、朱慧玲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4]结合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成书的年代,我们是否可以做这样的理解:作为西方马克思的左翼代表学者,列斐伏尔等人是否已经放弃了透过资本主义自身克服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想法,而是寄希望于其他异质文明。
    [45]有关空间与文化之间的关联,可参见黄继刚:《空间的迷误与反思:爱德华·索雅的空间思想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关于“文化”的意义,可参见[法]丹尼斯·库什:《社会科学中的文化》,张金岭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46]见前注[31],理查德·皮特书,第337~340页。
    [47]张品:《人文地理学与社会学空间研究的比较分析:共识、差异与共同问题》,载《理论与现代化》2013年第4期,第48~52页。
    [48]See Henri Lefebvre,The Production of Space[Donald Nicholson-Smith(tran.),Wiley-Blackwell,1992],p.38.
    [49]见前注[34],列斐伏尔文,第47页。
    [50]法律的保守性在大量的关于法律历史的作品中都有所体现;另一方面,将法律作为一个文本来解读的话,从其历史发展的轨迹中也可以体现出来。将法律作为一个文本来解析受罗岗、李芸《作为“社会主义城市”的“上海”与空间的再生产——“城市文本”与“媒介文本”的“互读”》[《热风学术》(第四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的启发。
    [51]Yishai Blank,Issi Rosen-Zvi,“Introduction:The Spatial Turn in Social Theory”,Hagar Studies in Culture Polity &Identities(2010).
    [52]See Andreas Philippopoulos-Mihalopoulos,“Law's Spatial Turn:Geography,Justice and a Certain Fear of Space”,5Law,Culture and the Humanities(2010).当然这要视如何来理解“空间转向”的含义,有一种观点即视大量的关于空间-法律研究著作的产生、专门的学术会议讨论等为所谓“空间转向”。See Irus Braverman,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Alexandre Kedar,supra note[2],at 7.另见谭俊:《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53]结合目前空间-法律研究的最新动向,无论是自空间来看法律还是从法律分析空间这种典型的二元论方法都需要超越。法律地理学者并不满足于这种单线研究,而是希望通过空间-法律这一独立域来发掘全新的问题意识。换言之,这种新的问题虽然关涉空间和法律,但却是任一个主要围绕空间或法律而展开的研究所无法完成的。退一步讲,对于法律地理学的研究而言,这种空间-法律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法律与某某”的研究,因为在法律地理学的视野下,希望能够唤起人们对法律较新的认识,这种认识不只是对一些现象的表层描述,而是希望透过此来指出我们固有法律分析方法的局限以及对法律本质的再认识。
    [54]这种情景地法律理解,我们似乎比较容易在布莱尼在有关规范空间,布隆里给法律“加括号”等理论构建中找到影子。某种意义上,这种思考范式还是来自社会学有关“述行理论”的研究。
    [55]See Irus Braverman,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Alexandre Kedar,supra note[2],at 2.
    [56]这从近15年来出版的3种比较典型的法律地理学论文集的研究内容中就可以看出。See 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and Richard T.Ford,supra note[8];Jane Holder and Carolyn Harrison,supra note[8];Irus Braverman,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Alexandre Kedar,supra note[2].
    [57]参见[德]托依布纳:《社会理论脉络中的法学与法律实践》,纪海龙译,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3期;高宣扬:《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58]前注[2],於兴中书,第148~149页。
    [59]See Nicholas Blomley,“Law,Property and the Spaces of Violence:the Frontier,the Survey,and the Grid”,93(1)Annals of 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Geographers 121-141(2003).
    [60]菲利普波波勒斯-米哈罗波勒斯的法律景观(lawscape),是他在阐述城市与法律研究时创造出的一个新词。这一新词出现在其2007年主编的论文集《法律与城市》的导言中,他指出这一新术语的意义在于提醒读者注意,城市与法律的研究重点在“与”(and)这个连词上,而不只是城市、法律的重叠。See Andreas PhilippopoulosMihalopoulos,“Introduction:in the Lawscape”,In Andreas Philippopoulos-Mihalopoulos(ed.),Law and the City(Routledge-Cavendish:Abingdon,2007),pp.1-20.
    [61]See David Delaney,supra note[6],at 27-33.
    [62]参见[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Robert M.Cover,“The Supreme Court,1982Term—Foreword:Nomos and Narrative”,97(4)Harv.L.Rev.4-68(1983-1984)。
    [63]David Delaney,supra note[6].
    [64]前注[2],於兴中书,第147页。
    [65]参见吴宁:《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及其中国意义》,载《社会》2008年第2期。
    [66]张世明教授在这方面的研究颇值得关注,参见张世明:《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67]参见崔天兴:《“地方”:被遗忘的空间秩序》,载《光明日报》2016年9月9日,第8版;张晓鸣:《论哈维对海德格尔“地方”思想的一次学术建构》,载《人文地理》2013年第6期,第29~35页。
    [68]见前注[31],理查德·皮特书,第6页。
    [69]见前注[14],狄金华文。参见吴飞:《“空间实践”与诗意的抵抗——解读米歇尔·德塞图的日常生活实践理论》,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2期。
    [70]宋秀葵:《段义孚的地方空间思想研究》,载《人文地理》2014年第4期;另见前注[31],理查德·皮特书,第56~67页;[英]萨拉·L.霍洛韦、斯蒂芬·P.赖斯、吉尔·瓦伦丁编:《当代地理学要义:概念、思维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2~166页。
    [71]最近的一个评论性研究可参见David Delaney,“Legal geography II:Discerning injustice”,40(2)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 267-274(2016)。
    [72][美]爱德华·W.苏贾:《寻求空间正义》,高春花、强乃社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5页。
    [73]Andreas Philippopoulos-Mihalopoulos,“The Movement of Spatial Justice”,1 Mondi Migranti 7-19(2014);Andreas Philippopoulos-Mihalopoulos,Spatial Justice:Body,Lawscape,Atmosphere(Routledge,2015).
    [74]比如[德]奥古斯特·勒施:《经济空间秩序——经济财货与地理间的关系》,王守礼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75]参见巴赫金:《巴赫金全集》(第三卷),白春仁、晓河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76]如赵一凡:《从胡塞尔到德里达:西方文论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77]See Mariana Valverde,Chronotopes of Law:Jurisdiction,Scale and Governance(Routledge,2015).国内的研究可参见李勇:《於兴中教授做题为“时空体与法律的局限性”的讲座》,载西北法学理论网(http://xbjuris.nwupl.edu.cn/newshow.asp?id=632,最后访问时间2018-03-13)。
    [78]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79]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一卷),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0]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二版),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81]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82]参见刘思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兼议中国社科法学的未来走向》,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
    [83]Nicholas Blomley,“Disentangling Law:The Practice of Bracketing”,10Annu.Rev.Law Soc.Sci.133-148(2014).
    [84]Michel Callon,Laws of the Markets(Wiley-Blackwell,1998).
    [85]参见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2辑,“边疆的法律”专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1辑,“法律的边疆”专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86]参见[美]劳伦斯·弗里德曼:《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周大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14~521页;[美]科马克·卡利南:《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郭武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
    [87]郝景芳:《孤独深处》,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6年版。
    [88]见前注[86],劳伦斯·弗里德曼书,第493页。
    [89]如果是从伯林的角度去看,文化多元主义可能较之文化相对主义更确切一些。参见马华灵:《多元主义与相对主义:伯林与施特劳斯的思想争论》,载《学术月刊》2014年第2期。
    [90]对此可参见[法]帕斯卡尔:《思想录:论宗教和其他主题的思想》,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37~138页。
    [91]See Luke Bennett and Antonia Layard,supra note[4].
    [92]See Irus Braverman,Nicholas Blomley,David Delaney &Alexandre Kedar,supra note[2],at 12-18.
    [93]相关研究可参见肖建飞:《社会地理空间差异下的家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94]这段文字摘自2013年10月15日阿尔伯特·托斯卡诺(Alberto Toscano)在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所做“从‘乡村社会学’到‘城市革命’:列斐伏尔的当下意义”讲座的海报。参见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网站(http://www.si-mian.org/lectureDetail.asp?newsId=551,最后访问时间2018-01-27)。
    [95]参见顾培东:《我的法治观》,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7~172页。
    [96]参见於兴中:《网络空间法律与秩序》,载《法制日报》2018年3月13日,第10版;胡凌:《探寻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See also Manuel Castells,The Internet Galaxy:Reflections on the Internet,Business,and Socie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97]汪民安:《对丰裕痛苦的敏锐洞察》,载《新京报》2015年4月4日,第B10版。
    [98]参见汪民安:《空间生产的政治经济学》,载《国外理论动态》2006年第1期。
    [99]关于法律经济学历史及其发展的简要介绍,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六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页。
    [100]一定意义上,即便是在今天,地理学同样可以提供宏阔的理论视野和深刻的阐释力。退一步,即使法律地理学无法最终成形脱离“法律”与“空间”的独立研究对象,但在反思和检讨比较缺乏自身独立方法的法学来说,地理学本身的洞察力无疑是非常有帮助的。在最终的研究上,涂尔干的理想也许是值得追求的。(“他抱负远大,要在所有维度与视角下,通过所有的社会形式,去理解社会。”[法]丹尼斯·库什:《社会科学中的文化》,张金岭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2页。)至于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方法上解读、解释传统检讨,可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二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6~17页)。
    [101]参见[法]克里斯蒂昂·德拉克鲁瓦、弗朗索瓦·多斯、帕特里克·加西亚:《19—20世纪法国史学思潮》,顾杭、吕一民、高毅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102]参见[美]小威廉·H.休厄尔:《历史的逻辑:社会理论与社会转型》,朱联璧、费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03]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4]参见[爱尔兰]约翰·莫里斯·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德]乌维·维瑟尔:《欧洲法律史:从古希腊到〈里斯本条约〉》,刘国良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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