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论我国警察用枪制度的建设——以《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为参照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作者:张异 ; 黄一宸
  • 关键词:警察 ; 用枪 ; 人民警察法 ; 配枪制度
  • 中文刊名:JXGA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 出版日期:2017-09-30
  • 出版单位: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 年:2017
  • 期:No.205
  • 基金:教育部2013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新疆少数民族法律认同研究”(13YJC820108)
  • 语种:中文;
  • 页:JXGA201705012
  • 页数:7
  • CN:05
  • ISSN:36-1316/D
  • 分类号:57-63
摘要
警察使用枪支是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然而近年来却发生了多起因警察使用枪支不当而引发社会舆论的案件。这些案件凸显了目前我国警察使用枪支存在配枪范围太狭窄,开枪不果断,不敢用、不愿用枪支等问题,并且法律对警察开枪的权责具体规定较少。为更好解决目前存在的用枪问题,应该努力构建完善的用枪制度,扩大警察配枪范围,加强警察的枪支训练以丰富其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完善使用警械武器后的处置监督程序等,以期最大限度实现警察用枪的效率和打击犯罪的力度。
        
引文
[1]韩津卉.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思考[D].天津:南开大学,2010.
    [2]曾洪,林瑞华.人民警察合法用枪关键点研析---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理解[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22.
    [3]张五生.基层民警不敢用枪的现状及原因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0,(4):48-52.
    [4]万红.紧急状态下警察用枪规范之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45-151.
    [5]黄悦波.《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用枪新意[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1):21-23.
    [6][美]克劳迪奥·格罗斯曼.紧急状态:拉丁美洲与美国[M].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239.
    [7]David Bonner,Emergency Powers in Peacetime,Sweet&Maxwell,1985,p.50.
    [8]蒲晓磊.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增设用枪规定和限制开枪情形警察何时可以开枪,让法律说了算[N].法制日报,2016-12-13(9).
    [9]周呈思.警察配枪之后[N].湖北日报,2014-10-13,(4).
    [10]徐丹彤.香港警察枪械使用法律制度述评[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报,2014,(1):90-93.
    [11]肖春明.香港警察警务实战训练的启示[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2):76-79.
    [12]刘东彪:基层公安民警手枪实战训练模式探析[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28-31.
    [13]刘静.警察用枪不能因噎废食[J].人民公安.2014,(14):34-35.
    (1)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8条: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第35条: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