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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法典化的方法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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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Methodological Consciousness in the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 作者:曹炜
  • 英文作者:CAO Wei;School of Law,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 关键词:环境法 ; 法典化 ; 体系化 ; 法教义学 ; 价值判断
  • 英文关键词:codification;;systematization;;legal dogmatics;;value judgement
  • 中文刊名:ZRD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16
  • 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v.33;No.194
  • 基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招标项目“中国环境立法体系化路径研究”(CSERL-FDH-18002)
  • 语种:中文;
  • 页:ZRDX201902004
  • 页数:13
  • CN:02
  • ISSN:11-1476/C
  • 分类号:44-56
摘要
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目标是建构一个符合形式法治要求的规范体系。环境法规范的体系化要求环境法学者在方法论上回归法教义学,通过解释和体系化进行规范的整合。为了避免价值与事实的分离带来的规范体系的固化和僵硬,环境法规范体系化过程中仍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为避免对规范体系造成负面影响,价值判断必须规范化。价值判断包含价值识别和价值选择两个环节。价值识别的规范化需要确保价值来源的类型化,可以进入环境法规范体系的价值包括环境法规范原则中的基本价值、宪法及部门法规范体系中的基本价值以及法律政策中的基本价值。价值选择的规范化需要遵守特定的价值选择规则,即"价值选择应该符合部门法规范体系或者法规范体系的基本价值导向"以及"价值选择可以作出与部门法规范体系乃至整体法秩序不一致的价值选择,但是必须负担论证责任"。
        The basic goal of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is to construct a normative system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formal rule of law,rather than providing effective solutions to practical problems.The systemat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norms requires environmental law scholars to return to legal dogmatics in methodology,and to integrate norms through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atization.In order to avoid the solidification and rigidity of the normative system brought about by the separation of"value"and"fact",value judgment is still needed in the process of systemat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Value judgments must be standardized to avoid negative impact on the regulatory system.Value judgment involves two aspects:value identification and value selection.The standardization of value identification needs to ensure the type of value source.The value that can enter the environmental law norm system includes the basic value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normative principle,the basic value in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departmental law,and the basic value in the legal policy.The standardization of value selection needs to abide by specific value selection rules,that is,"value selection should conform to the basic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departmental law norm system or the legal norm system"and"value selection can make inconsistency with the departmental law norm system and even the overall law order,but must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rgument."
引文
(1)蒲晓磊:《十儿大报告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家认为推进我国环境立法法典化恰逢其时》,参见https://www.chinacourt. 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7/10/id/3035261. shtml。
    (2)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第2版,1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31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杨立新:《民法总则:当代法治精神的鲜明体现》,载《北京日报》,2017-03-20。
    (2)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3)陈景辉:《法治必然承诺特定价值吗?》,载《清华法学》,2017(1)。
    (4)黄文艺:《为形式法治理论辩护——兼评<法治:理念与制度>》,载《政法论坛》,2008(1)。
    (5)富勒:《法律的道德性》,49-10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6)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187-19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7)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21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陈铭祥:《法政策学》,4页,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参见http://www. npc gov. cn/npc/xinwen/2017-03/09/content_2013899. htm。
    (3)许中缘:《政治性、民族性、体系性与中国民法典》,载《法学家》,2018(6)。
    (4)陈景辉:《法律的内在价值与法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1)。
    (1)(2)王明远:《“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研讨会纪要》,载《清华法治论衡》,2014(3)。
    (3)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载《中外法学》,2013(5)。
    (4)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载《中外法学》,2013(5)。
    (5)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3)。
    (6)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教义学的逻辑》,载《清华法学》,2016(4)。
    (1)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1)。
    (2)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3)。
    (3)张翔:《形式法治和法教义学》,载《法学研究》,2012(2)。
    (4)加藤雅信:《从民法典的制定看法与政治的关系》,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秋季号)。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参见http://www. npc.gov.cn/npc/xinwen/2017-03/09/content_2013899. htm。
    (6)刘涛:《法教义学危机?——系统理论的解读》,载《法学家》,2016(5)。
    (7)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载《中外法学》,2008(2)。
    (1)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31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陈辉:《德国法教义学的结构与演变》,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1)。
    (4)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1)。
    (5)焦宝乾:《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载《法商研究》,2006(4)。
    (6)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载《东方法学》,2015(4)。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61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孙海波:《法条主义如何穿越错综复杂》,载《法律科学》,2018(1)。
    (3)伯恩德·吕斯特:《法官法影响下的法教义学和法政策学》,载《北航法律评论》,2015(1)。
    (4)汪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对现行规范的法构造阐释与法政策考量》,载《清华法学》,2014(4)。
    (5)姜战军:《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载《法学研究》,2009(6)。
    (6)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6)。
    (7)张璐:《<矿产资源法>修改中的“权证分开”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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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载《中外法学》,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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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邹海林:《私法规范文本解释之价值判断》,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5)。
    (5)参见《宁夏电网“弃风弃光”环保诉讼将开庭谁的责任?》,https://www. xianjichina.com/special/detail_321473. html。
    (6)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南民初字第38号。
    (1)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315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兼论解释论上的“以刑制罪”现象》,载《政法论坛》,2012(4)。
    (1)公丕祥主编:《法理学》,第2版,249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M.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46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易军:《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脉络》,载《法学研究》,2018(6)。
    (4)王江:《环境法“损害担责原则”的解读与反思——以法律原则的结构性功能为主线》,载《法学评论》,2018(3)。
    (5)张翔:《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载《法学家》,2018(3)。
    (6)陈海嵩:《中国环境法治中的政党、国家与社会》,载《法学研究》,2018(3)。
    (1)张震:《公民环境义务的宪法表达》,载《求是学刊》,2018(6)。
    (2)张翔:《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李斯特鸿沟”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16(4)。
    (3)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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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伯恩德·吕斯特:《法官法影响下的法教义学和法政策学》,载《北航法律评论》,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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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兼论解释论上的“以刑制罪”现象》,载《政法论坛》,2012(4)。
    (3)陈洪杰:《论法律续造的方法》,载《法律科学》,2010(6)。
    (4)诺内特、塞尔茨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越法律的法》,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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